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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安全操作规程6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品管安全操作规程

内容

一、品管安全操作规程概述 品管安全操作规程旨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不受损失。本规程涵盖了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成品质量检查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等关键环节。

二、原材料检验

1. 所有进厂原材料必须附带合格证,由品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2. 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等,确保符合产品生产要求。

3. 对于不合格原材料,应立即隔离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

三、生产过程监控

1. 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执行,确保工艺参数在规定范围内。

2. 设备定期维护和校准,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测量准确性。

3. 品管人员应定时巡查生产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不良品产生。

四、成品质量检查

1. 成品必须通过外观、功能、性能等多维度检测,确保达到产品标准。

2. 质量问题的产品应隔离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3. 对于连续出现质量问题的批次,需启动追溯机制,查明问题源头。

五、安全防范措施

1. 员工需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工作区域保持整洁,危险物品妥善存放,防止意外发生。

3.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异常处理与报告

1. 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品管和安全管理部门。

2. 异常情况的调查和处理结果需记录在案,作为持续改进的依据。

标准

1. 执行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确保质量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2. 遵守gb 2893-2008《安全色》和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等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安全标识清晰可见。

3. 按照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实施环保管理,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考试题及答案

1. 品管安全操作规程的目标是什么?(答案: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资产)

2. 原材料检验中,品管部门需要检查哪些内容?(答案: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等)

3. 如何处理不合格原材料?(答案:立即隔离并通知采购部门)

4. 哪些行为属于生产过程监控的内容?(答案:严格执行操作程序,设备定期维护,品管人员巡查生产线)

5. 在安全防范措施中,员工如何应对异常情况?(答案:停止作业,上报品管和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安全演练)

品管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化学危险品管理安全规程

1、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领用,必须凭二级库领料单、领料人签名、分厂(处室)领导审批,仓库人员方可发料;

2、化学危险品领用,必须由分析组长或配液岗位人员及主管技术人员,其它人员不得领用;

3、剧毒药品应存放在密封的瓶内,标上标签,由专人保管,存放在保险柜;

4、因生产需要,外单位领用酸碱腐蚀性药品时,需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质控处领导同意后方可发料;

5、试验后的废液,作其它用途时,由所在单位同意,质控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认可,领用人(限本厂职员)说明用途并签名,方可领用,分析组做好记录;

6、贵重物品(如:铂金坩埚、银坩埚等)应由专人保管存放在保险柜内;

7、贵重物品的领用必须由岗位人员申请,处领导签字同意,方可领用,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第2篇 爆炸物品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系特殊管理物品,为保证安全,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购买

1. 根据施工需要,严格购买煤矿允许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 购买非煤矿使用爆炸物品。

2. 根据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存容量购买,严禁多购。

3. 按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的规定审批,到指定地点购买。

二、运输

(一) 地面运输

1. 地面运输必须用爆炸物品专用车。

2. 必须用两人以上经济民警押运。

3. 炸药、雷管必须专车运输,严禁同车运输。

4. 专用车运输时必须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司机必须持证开车。

(二) 井下运输

1.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2.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织服装或其他抗静电服装,严禁穿化纤服。

4.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三、 储存

(一)地面储存

1.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符合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炸药库和雷管库内。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不得超量存放炸药和电雷管。

3.做到帐物相符。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井下存放

1. 爆破器材运送至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放在巷道挂有电缆、电线的另一侧,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3. 锁炸药箱和雷管箱的钥匙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4. 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和雷管箱分别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使用

1. 做引药、装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2. 使用煤矿安全型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生产的及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合使用。

4.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5.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

6. 严禁放糊炮、明炮。

7. 放炮线严禁有明接头,严禁以钢轨、电器设备及其他导体及大地作回路放炮。

8. 放炮前后必须严格检查瓦斯,只有符合规定方准装药放炮。

9. 封泥、水炮泥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0.联线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1.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后方可沿线检查,查出拒爆的原因。

12.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其他方法处理瞎炮。

13.放炮后清点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填好清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数量相符后,经班长签字,当班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及时退回炸药雷管库,严禁私藏炸药和电雷管。

第3篇 爆破物品管理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导爆管雷管不得混用。

3.凡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4.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实用有签字。

5.坚持检查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6.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蚀物品带入库区。

7.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8.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9.失效、变质的爆炸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10.销毁爆炸器材要取得公安机关同意,登记造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11.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有押运员,运输中押运员不得乘坐驾驶室,所有物品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12.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专职管理人员。

13.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14.单位设安全委员会,车间设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15.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完善领取、发放、使用、清退四本帐本,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16.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管理,确保安全。

17.各爆破工领取爆炸器材,不得代领代发,需见卡见人。

18.严禁爆破工身上携带雷管进人存放炸药区。

第4篇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程

1.目的

明确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选用标准,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工作,确保职工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合格、有效,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3.2物资管理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更换)。负责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试验和鉴定。

3.3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型;负责编制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与鉴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负责监督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报废、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3.4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各专业)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负责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3.5职工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与保护,有权提出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意见。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项目部人事部门、安监部门根据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报废期限,按照公司统一标准,定期编制安全防护用品更换、发放计划。

4.2临时使用或专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需用部门提出计划,经安监部门批准后,由物资管理部门购买。

4.3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计划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保存产品的相关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标准检验程序,对安全防护用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发放使用。

4.4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自检,并按使用要求定期组织检验或送有关部门检验。

4.4.1安全帽的检查与检验执行: 《gb2811—89 安全帽》、《gb/t2812—89 安全帽试验要求》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2安全带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6095-85 安全带》、《gb/t6096-85安全带检验方法》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3安全网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5725—85 安全网》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4焊接目镜和面罩、焊接眼面防护具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3609.1—83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焊接眼面防护具gb/t 3609.1-94》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5劳动防护服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t13459—92 劳动防护服 防寒保暖要求》 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6绝缘手套的检查与检验执行:《ld34.1—9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检验与试验相关条款。

4.4.7低压绝缘鞋的检查与检验执行: 《gb 12022-89 低压绝缘胶鞋》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8焊工手套的检查与检验执行:《ld34.3—92 焊工手套》 检验与试验相关条款

4.4.9漏电保护器的检查与检验执行: 《gb 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10防静电工作服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 12022-89防静电工作服》 检验与试验相关条款。

4.4.11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检验与试验执行:《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58条有关规定。

4.5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领用时记入个人劳保卡,个人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对损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使用;对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安监部门审批更换。

4.6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应确保所保管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完好,对临时借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督促归还。

4.7属集体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外来参观、检查、支援工作人员)及绝缘手套、防酸手套等非经常用安全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劳保库领取作为公共用品,记入部门劳保卡。部门领出后由部门工具房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台帐,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专职安全员批准,班组派员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及时归还。如发生损坏、丢失,按规定折价处理。(安全带、防护眼镜等折价标准见附件3)。

4.8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导致正常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损坏,由本人写明原因,单位负责人证明,安监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审核批准后,直接到劳保库换领。

4.9分承包单位安全帽由所在工地统一配置(费用自理);安全带、防护眼镜等原则上自备,特殊情况下可到用工部门借用;

4.10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按各工种的规定期限领用或更换,丢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或更换者,由本人写出书面原因,所在部门审批,由物资管理部门根据领用年限核定折价赔偿数额,到财务部交款,安监部门审批后补发。

5.记录

5.1c_0603-03-01《安全防护用品需用计划》

5.2c_0603-03-02《安全防护用品领用记录》

第5篇 爆炸物品管理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系特殊管理物品,为保证安全,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购买

1.根据施工需要,严格购买煤矿允许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 购买非煤矿使用爆炸物品。

2.根据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存容量购买,严禁多购。

3.按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的规定审批,到指定地点购买。

二、运输

(一) 地面运输

1. 地面运输必须用爆炸物品专用车。

2. 必须用两人以上经济民警押运。

3. 炸药、雷管必须专车运输,严禁同车运输。

4. 专用车运输时必须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司机必须持证开车。

(二) 井下运输

1.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2.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织服装或其他抗静电服装,严禁穿化纤服。

4.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三、 储存

(一)地面储存

1.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符合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炸药库和雷管库内。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不得超量存放炸药和电雷管。

3.做到帐物相符。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井下存放

1. 爆破器材运送至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放在巷道挂有电缆、电线的另一侧,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3. 锁炸药箱和雷管箱的钥匙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4. 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和雷管箱分别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使用

1. 做引药、装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2. 使用煤矿安全型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生产的及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合使用。

4.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5.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 制度。

6. 严禁放糊炮、明炮。

7. 放炮线严禁有明接头,严禁以钢轨、电器设备及其他导体及大地作回路放炮。

8. 放炮前后必须严格检查瓦斯,只有符合规定方准装药放炮。

9. 封泥、水炮泥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0.联线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1.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后方可沿线检查,查出拒爆的原因。

12.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其他方法处理瞎炮。

13.放炮后清点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填好清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数量相符后,经班长签字,当班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及时退回炸药雷管库,严禁私藏炸药和电雷管。

第6篇 火工品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 雷管导通

第1条 检验电雷管导电性能工作应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1.硐室要用不燃性材料(转或混凝土)支护。

2.试验室内要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照明设备电压不许超过127伏。照明线要使用电缆。

第2条 雷管导通试验台上要铺设导电的软质垫层。导电的软质垫层,系指能导静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该橡胶板下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金属网接地。实验台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毫米。

第3条 雷管导通试验室设备按公司统一规定布置。

第4条 雷管发放前,必须做外观检查和导通试验。

1.检查雷管外壳和集中穴(聚能穴)是否松裂,脚线是否松动锈蚀;

2.电雷管必须做导通实验。电雷管箱应在导通实验室外开启,一次只准开一箱。开箱要用改锥将箱盖的螺丝拧下,揭盖清点数量后,最多一次拿100发进行试验。试验室内,将雷管的脚线理顺,放在操作台上,将脚线一端压紧,一手捏雷管的脚线抽出,将雷管头送到试验筒内即可通电,如果导通即可绕卷脚线并短路,每20发为1把,然后放入箱内待用。

3.电雷管导通试验装置的操作必须按其使用说明书进行。

第二节 运送爆破材料

第5条 运送爆破材料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责任心强的人员护送。

第6条 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7条 地面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物品进入矿院后,接收人员应立即组织专用车辆和装卸人员到位。由保卫科派专人负责警戒,主动设置好警戒线,配合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2、接收人员要认真核对到货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发现不符要立即停止所有现场工作并向主管单位领导反馈情况。

3、装卸人员不得穿化纤衣物和带铁钉的鞋,不得随身带易燃物品。专用车辆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装卸爆炸物品时,装卸人员要轻拿轻放,不得野蛮装卸,不得踩踏、抛接爆炸物品和拆解包装箱。

5、装卸完成后,接收人员要与送货人员办理接收手续,检查车辆上锁情况后交运输队用专用车辆下井,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6、火工品装卸完成后,严禁在井口长时间滞留。

7、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

8、押运人员要跟随车辆到达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脱岗、离岗。

9、运送火工品的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工具。

10、爆炸物品入库时,库房管理员要再次核对到货数量、规格、型号,准确无误后要与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后,库管员要将爆炸物品按库房管理规定登记入帐,物品入库要摆放整齐。

第8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箱内,车箱内铺有胶皮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炸药箱可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4.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炸药,不得超过4米/秒;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破材料,都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第9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若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爆破材料必须有专人护送,且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严禁乘同一列车;

3.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4.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10条 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每秒。严禁用链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等运输爆破材料。

炸药雷管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

第三节 爆破材料发放

第12条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房内。

第13条 电雷管、炸药必须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失效或有问题时,及时找有关单位联系处理。验收后要填写入库帐,并签名备查。启封火药箱及雷管箱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第14条 严格把关,按照本库房规定控制电雷管、炸药储存量。

第15条 各种雷管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库内指定地点。库房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库内要保持清洁、整齐。

第16条 认真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必须对号发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许发出。

1.雷管、炸药质量问题;

2.雷管未作导通试验;

3.无箱或箱子无锁;

4.无作业证或领药卡片;(领药卡片上火药管理员和放炮员双方均要签字)。

5.不清退火药者下班停发;

6.本班无火药消耗量或消耗无人签字证明者立即汇报区值班人员查处并下班停发。

第17条 炸药雷管应上账管理,失效炸药雷管也要上账管理,且单独存放。

第18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账目清楚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季高温不安全气象条件下不得运输爆破材料,上、下班高峰期不得运、油质变坏,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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