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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技术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内容

一、运输前准备

1. 车辆检查:确保所有运输车辆在出发前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包括刹车系统、灯光、轮胎状况及悬挂系统,以预防潜在故障。

2. 货物装载:货物应正确固定,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移动或翻滚,使用适当的捆绑设备和垫料,确保负载均衡,避免超载。

3. 文件完备:所有必要的运输文件,如货物清单、保险单和运输许可证,需提前准备并随车携带。

4. 驾驶员培训:驾驶员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应急预案和急救措施。

二、运输途中管理

1. 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速度,避免疲劳驾驶,必要时进行休息。驾驶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状态,及时报告任何异常。

2. 通讯畅通:保持与调度中心的通讯联系,报告行程进度和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的情况。

3. 环境监控:在特殊天气或路况下,如雨雪、雾天或山路,需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降低速度、增加行车距离。

三、应急处理

1.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交通事故、货物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2. 现场处置:在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自身安全,并及时报警,通知相关人员。

3. 后续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记录详细情况,配合调查,及时修复车辆,确保运输服务的连续性。

四、运输后评估

1. 安全审计:定期进行运输安全审计,评估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识别改进点。

2. 事故分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策略。

3. 员工反馈:鼓励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安全建议,持续优化运输流程。

五、持续改进

1. 技术升级:利用最新的安全技术和设备,如gps追踪、智能预警系统,提高运输安全性。

2. 培训更新:根据新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定期更新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内容。

3. 安全文化:培养全员重视安全的企业文化,使每个员工都成为运输安全的守护者。

标准

本规程参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的相关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制定,旨在保障运输过程的安全,减少事故风险,提高运输效率。所有参与运输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规程将依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规程的修订和更新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确保其始终符合当前的安全要求。

运输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起吊、安装、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操作前应对工索具、扒杆地锚、浪风等设备进行检查,开口葫芦销子要上好,重要的葫芦钩子处要有防止钢丝滑出的措施。

二、 进行高处、水上和使用机械的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上班前不喝酒。

三、 专指挥、听从命令,分工协作,做到混凝土构件未到预定强度不吊,吊点不准不吊,安装尺寸不准不松扣。

四、 各种起重设备和工索具不准超负荷使用,起重臂和扒赶下不准站人,重物移动和起吊后,钢丝绳通过开口葫芦的范围内(俗称“虎口”)以及绷紧钢丝绳均不准通过和站人。操作范围内不许闲杂人员进入,重物棱角处应用橡皮等物包垫。

五、 用滚筒移动重物时,不准戴手套,掌握滚筒方向的手,应大拇指在外,其余手指伸入筒内,运送滚筒的人,脚不应踏在垫板上,不得抛掷,以防伤人。在弯道处应对高大生物加撑、以防倒伏。上坡(上车)应加掩木,下坡(下车)时应有溜绳。

六、 卡车上装物不准超高宽超长、否则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方能进行,途中应用绝缘材料制成的工具挑起跨路电线,禁止徒手操作以防触电。车辆上装载重物禁止用圆木等圆柱物件做垫木,重物应四周抵实与车厢捆紧,尤其应抵实欠车厢板,预防紧急刹车时减小前冲力。

七、 大型物件及船体方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戒区,检查各部受力情况及调耳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即离地20厘米、对各部检查一次)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

八、 时用手拉葫芦或千斤顶、起道器时挂架或上下支撑要稳固,一人拉掀不动时,禁止多人硬拉硬掀。使用千斤顶、起道器时应同步平稳升降。禁止长时间地作支撑之用。

九、 严格遵守“十不吊”:1.超负荷不吊;2.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掉;3.安全装置、机械设备有异响或故障不吊;4.物件捆绑不牢不平稳或活动零件不固定、不清除不吊;5.中吊生物上进行加工或埋入土中物件以及歪拉斜挂不吊;6.吊物上站人或从人头上越过或起重臂下站人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器械无安全措施不吊;8.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9.六级以上大风和雷暴雨时不吊;10.在斜坡上或坑沿、堤岸边不填实不填平不吊。

第2篇 钢瓶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钢瓶运输车驾驶员必须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每年就

配备二只5公斤干粉灭火器或l211二只。

2、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气站的各项规定,车辆进入气站前

必须带防火帽,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检查。

3、保持车辆完好,当火花塞有走路火等不安全现象时,

必须及时排除,否则,不准驶入气站,不准拉运液化气钢瓶。

4、车辆装载气瓶后,驾驶员必须检查关好车箱门,查看

钢瓶有无防震胶皮圈,并应在车上悬挂“危险物品”的标志。

5、空、重瓶应分开摆放整齐。钢瓶只能角阀向上立放,

严禁倒放或卧放。装卸钢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砸、滚动。

6、载运液化气瓶车辆行驶时,严禁剧烈颠簸,而且一般

不得紧急刹车。

7、进站后,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不得用汽,柴油擦车或修车。

8、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不得载运超重、漏气

等不合格钢瓶。

9、驾驶员应懂得安全消防知识,会使用车上配备的消防

器材。

第3篇 综采队设备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运输前的准备工作

第22条根据设备的装车情况,准备好一般和特殊的连车工具及其它有关用具,并要全面检查其完好情况。

第23条检查设备装车和封车情况,有无滑动部件和没有固定好的小件,无问题后方可运送。

第24条检查阀组、立柱和各种千斤顶、胶管等液压元件的进出口是否封堵好(对仪表和易损坏部件要派专人运送,以免损坏丢失)。

第25条第面和井下大巷机车、运送较长设备和液压支架时,使用特制连杆连车,车速不得超过2m/s,并且要运行平稳,无特殊情况不准急刹车,防止碰撞。

第26条 井筒、斜巷顺槽中运输前,必须检查通讯、信号装置,保证其完好、灵敏、可靠。

第27条运送设备前要对轨道、钢丝绳、绞车的连接装置、钩头装置、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无问题方可运送。

二、设备运输

第28条在井筒和斜巷中使用绞车运送综采设备时,必须配备技术熟练的专职绞车司机、把钩工和信号工,绞车开动后,其他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避免断绳伤人。

第29条在井筒和斜巷中一律慢速输送,必须找好重心。

第30条使用的绞车应按规定进行可靠的固定。

第31条运送超高、超宽、超长设备要有专门措施。

第32条在运输中,需要两台绞车接替运行,更换钩头时,应有可靠的挡车装置,后一部绞车的钩头必须挂好并张紧后才可取下原来提升绞车的钩头。

第33条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整齐,无断丝和绳鼻子现象。绳【跑偏时要有安装牢靠的抗绳轮或回头滑等排绳装置。所有绞车松动时严禁有余绳,严禁处理工作中的钢丝绳。

第34条运输途中处理车辆掉道或物体歪斜等问题时,要制定针对性措施,绞车司机刹好闸把,在对车辆进行可靠的撑挡后,方可进行其他的处理工作。斜巷运输发生以上问题时,还要在车辆下发打好趄柱,人员要站在上方处理,要有人统一指挥,司机不得离开岗位。

第35条平巷或起伏不平的小坡度巷道使用两台绞车对拉时,信号必须明确,两台绞车松、拉速度必须密切配和,严防断绳事故发生。

第36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30m。

2、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37条斜巷运输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第4篇 硫酸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车辆装硫酸前,先检查车况和酸罐阀门,保证车况和阀门良好,并将阀门关好。

3、装车人员必须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4、装酸过程中,密切注意装酸情况,防止溢酸。

5、装车后,必须对车辆密封,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

6、卸车时,将酸管捆绑牢固,防止酸管脱落,酸液溅出伤人。

7、卸车后,将阀门关好。

8、身上沾上硫酸,用大量清水冲洗。

第5篇 甲醇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装车前,先检查车况和排气管的阻火装置,保证车况和排气管的阻火装置良好。

3、装车人员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戴橡胶手套,穿防静电工作服。

4、装车前,必须将静电接地装置连好,保持车辆周围干燥。

5、装车过程中,严禁吸烟等明火,密切注意装油情况,防止甲烷溢出。

6、装车后,必须对车辆密封,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过程中,应防曝晒、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

7、卸车时,必须将静电接地装置连好,严禁吸烟等明火,将管道捆绑牢固,防止管道脱落,造成甲烷外泄。

8、身上沾上甲烷,用肥皂水和清水冲洗。

危化品运输安全检查表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
车辆1、车况1、车况良好,经过定期检测
2、危险标志2、车辆危险标志齐全、完好
3、定位系统3、gps定位系统完好、有效
4、灭火器4、车上配有符合要求的灭火器
5、其它附件5、阀门、排气管的阻火装置、静电接地装置等完好、有效
人员1、驾驶员1、驾驶员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身体健康,遵章驾驶
2、押运员2、押运员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
3、劳保佩戴3、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配备情况1、按照危化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鞋、衣服、手套、眼镜等劳保用品。

第6篇 危险化学物品保管、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危险化学物品属于危害物资,必须严格管理,保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看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责任心、政治上可靠。库内应长期保持通风、干燥、无酸气,必须实行“双管制”:即一人专管,一人监管。

2、危险化学物品严禁放在公共场所,一到达矿区,应立即入库。

3、领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有至少两人在场,配用氰化钠也必须至少两人在场,剩余的氰化钠必须封存。

4、严禁盗用危险化学物品,一经发现,马上送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危险化学物品应储存在干燥无酸的低碳不锈钢或塑料桶中。

6、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用专用车辆运输,必须由保安人员专人押送,严禁在公共场所及居民点逗留。

7、一旦危险化学物品丢失,无论数量大小,必须马上向矿部或公安机关报告。

8、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用于生产,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否则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9、上班时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上班。

第7篇 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规程与规范

1.铁路技术设备防洪、防寒、防暑、防火等的相关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分别对防洪、防寒、防暑、防火工作进行了规定。

防洪工作。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有关单位应及早做好准备,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对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建立观测制度。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

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应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

防暑工作。在相关生产车间、候车室应设有降温设备,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防火工作。蒸汽机车应有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及客车等均应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2.设置道口的有关规定

铁路与一般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车的地方,应采用立体交叉;在车站内不应设置道口。道口的等级与标准,按铁道部规定执行。

3.列车制动机试验的有关规定

自动制动机、手动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对空、重车调整装置作用良好,制动梁及吊、各拉杆、杠杆无裂损。

4.调车作业速度的有关规定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5.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速度控制

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k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同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与请求救援的司机进行联系,或以在嘹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得超过20km/h),在防护人员处或压上响墩后停车,联系确认,并按要求进行作业。

6.列车退行速度的限制规定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8篇 天然气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车辆装天然气前,先检查车况、排气管的阻火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保证车况、排气管的阻火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良好。

4、装车前,必须将静电接地装置连好。

5、装车过程中,严禁吸烟等明火,密切注意装车情况,防止超压。

6、装车后,必须对车辆密封,防止运输过程中天然气外泄。

6、卸车时,必须将静电接地装置连好,严禁吸烟等明火,将气管捆绑牢固,防止气管脱落,造成天然气外泄。

第9篇 液化气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车辆装液化气前,先检查车况、排气管的阻火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保证车况、排气管的阻火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良好。

4、装车前,必须将静电接地装置连好。

5、装车过程中,严禁吸烟等明火,密切注意装车情况,防止超压。

6、装车后,必须对车辆密封,防止运输过程中液化气外泄。

6、卸车时,必须将静电接地装置连好,严禁吸烟等明火,将气管捆绑牢固,防止气管脱落,造成液化气外泄。

第10篇 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百一十条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11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开业要求

1.资质认定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a.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b.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c.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d.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e.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2.申请与审批程序a.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b.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c.根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d.对于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e.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f.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单位运营资格,由国务院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

3.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条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门核发)a.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b.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c.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d.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牌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1.托运要求a.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b.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c.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2.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a.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b.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c.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d.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剧毒化学品运输特别要求a.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b.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c.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d.铁路发送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执行。e.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清刷干净。

4.运输工具的要求a.车辆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槽罐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b.槽罐及其他容器。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行车路线a.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a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b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12篇 液氩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装车前,先检查车况,保证车况良好。

3、装车时,加强通风,防止人员窒息,不要接触液氩和通液氩的管道,严防冻伤。

4、盛装液氩的贯彻避免接触明火、高温,防止罐车爆炸。

5、卸车时,加强通风,防止人员窒息,不要接触液氩和通液氩的管道,严防冻伤。

第13篇 电力线路施工起重与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起重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应明确。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工器具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起重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应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制动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3)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应符合名牌规定,使用

时不得超出。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电动卷扬机应可靠接地。

(4)起吊物体应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5)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6)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检查各受力部位和被吊物品,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7)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8)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

②用于人力起重为4.5;

③用于机动起重为5~6;

④用于绑扎起重物为10;

⑤用于供人升降用为14

(9)起重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2-1的规定。

(10)复杂道路、大件运输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道路进行勘查,并向司乘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11)运输爆破器材,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件时,应遵守《危险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设标志。

(12)装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时应绑扎牢固,并用绳索绞紧;混凝土泥杆、线盘的周围应塞牢,防止滚动、移动伤人。运载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物件重心应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长物件尾部应设标志。严禁客货混装。

(13)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散堆伤人。

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之前,应防止其余杆件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的杆件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14)凡使用机械牵引杆件上山,应将杆身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岩石或坚硬地面,爬山路线左右两侧5m以内,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15)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的物件应事先制订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

(16)多人抬杠电杆时应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17)在吊起或放落箱式配电设备、变压器、柱上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前,应检查台、构架结构是否牢固。

第14篇 工业萘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装车前,先检查车况和排气管的阻火装置,保证车况和排气管的阻火装置良好。

3、装车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

4、装车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防止引起火灾。

5、工业萘避免与氧化剂接触,车上严禁与氧化剂混装。

6、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

7、车辆运输完毕应进行彻底清扫。

第15篇 起吊安装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操作前应对工索具、扒杆地锚、浪风等设备进行检查,开口葫芦销子要上好,重要的葫芦钩子处要有防止钢丝滑出的措施。

二、 进行高处、水上和使用机械的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上班前不喝酒。

三、 专指挥、听从命令,分工协作,做到混凝土构件未到预定强度不吊,吊点不准不吊,安装尺寸不准不松扣。

四、 各种起重设备和工索具不准超负荷使用,起重臂和扒赶下不准站人,重物移动和起吊后,钢丝绳通过开口葫芦的范围内(俗称“虎口”)以及绷紧钢丝绳均不准通过和站人。操作范围内不许闲杂人员进入,重物棱角处应用橡皮等物包垫。

五、 用滚筒移动重物时,不准戴手套,掌握滚筒方向的手,应大拇指在外,其余手指伸入筒内,运送滚筒的人,脚不应踏在垫板上,不得抛掷,以防伤人。在弯道处应对高大生物加撑、以防倒伏。上坡(上车)应加掩木,下坡(下车)时应有溜绳。

六、 卡车上装物不准超高宽超长、否则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方能进行,途中应用绝缘材料制成的工具挑起跨路电线,禁止徒手操作以防触电。车辆上装载重物禁止用圆木等圆柱物件做垫木,重物应四周抵实与车厢捆紧,尤其应抵实欠车厢板,预防紧急刹车时减小前冲力。

七、 大型物件及船体方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戒区,检查各部受力情况及调耳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即离地20厘米、对各部检查一次)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

八、 时用手拉葫芦或千斤顶、起道器时挂架或上下支撑要稳固,一人拉掀不动时,禁止多人硬拉硬掀。使用千斤顶、起道器时应同步平稳升降。禁止长时间地作支撑之用。

九、 严格遵守“十不吊”:1.超负荷不吊;2.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掉;3.安全装置、机械设备有异响或故障不吊;4.物件捆绑不牢不平稳或活动零件不固定、不清除不吊;5.中吊生物上进行加工或埋入土中物件以及歪拉斜挂不吊;6.吊物上站人或从人头上越过或起重臂下站人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器械无安全措施不吊;8.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9.六级以上大风和雷暴雨时不吊;10.在斜坡上或坑沿、堤岸边不填实不填平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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