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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规程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前言

爆破作业作为矿业、建筑等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安全性至关重要。本规程旨在提供一套全面、实用的爆破安全操作指南,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降低潜在风险,提高作业效率。

二、爆破前准备

1. 危险评估:在进行爆破前,必须进行全面的现场考察,识别潜在的危险源,包括地形、地质条件、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等,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许可证获取:依法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3. 爆破设计:由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科学的爆破方案,明确炸药类型、用量、布孔方式、起爆顺序等关键参数。

三、爆破器材管理

1. 存储: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储存,存放在专用的、符合安全标准的仓库内,保持干燥、通风,严禁烟火。

2. 运输: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配备专门押运人员,确保途中安全。

3. 领用:实行严格的领用制度,记录炸药和雷管的领取、使用和剩余情况。

四、爆破作业实施

1. 布孔:按照爆破设计进行钻孔,确保孔深、孔径准确无误,防止因孔洞质量问题引发事故。

2. 装药:由专业人员进行装药,确保炸药均匀分布,避免过量或不足导致的不安全因素。

3. 联线与起爆:使用安全可靠的起爆系统,确保起爆线路清晰,避免短路或断路。起爆前,必须进行清场,确认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距离。

五、爆破后处理

1. 等待期:爆破后设置合理的等待时间,待爆炸烟雾散尽、声响消失后再进行检查。

2. 安全检查:对爆破效果进行评估,确认无残留炸药和未引爆的雷管,排除二次爆破风险。

3. 现场恢复:清理爆破产生的废弃物,修复受损设施,尽快恢复作业区域的安全状态。

六、应急响应

1.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警、炸药泄漏、人员受伤等情况的处理程序。

2. 培训与演练: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3.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七、监督与评估

1. 内部审查:企业应定期对爆破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审计: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接受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持续改进爆破安全工作。

八、总结

本规程旨在为爆破作业提供全面的安全指导,但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环境和条件灵活应用,不断优化和完善安全措施。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应熟知并严格遵守这些规程,以实现安全、高效的工作目标。

请注意,本规程的执行需要每位作业人员的积极参与和责任担当,共同维护良好的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露天煤矿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瞎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瞎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瞎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瞎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瞎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瞎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瞎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瞎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瞎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瞎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瞎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瞎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瞎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第2篇 井下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撞工作面。

第3篇 炼铁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1、采取爆破法拆除炉墙砖衬,处理炉瘤和死铁层、铁罐残铁时,装药量、炮眼排列要经过技术设计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爆破区域可适量喷水,以减少扬尘,但应防止蒸汽烫伤。

2、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爆破作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3、雷管及炸药必须分别放置在距离高炉火源大于20米的安全地带。

4、装置炮药必须由专人进行,装炮现场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每个药包应安放两个雷管,导火线燃烧时间不能小于2分钟。

5、必须设专人运送药包,其人员须听从放炮人员的指挥。

6、放炮时,高炉炉顶人孔、大、小钟、放散必须呈现开放状态。

7、装药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8、炮响后经过20分钟才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哑炮时不许掏空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应在距原炮眼60厘米处,另行打平行眼放炮。

9、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10、在爆破作业负责人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安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他作业。

11、领取和消耗的爆破材料应有原始记录;其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全部交付公安部门审核,并送归火药库。

第4篇 高炉清炉炸瘤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责,并制定本次爆破技术规程。

(二)参加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专业资质操作证。

(三)爆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四)爆破作业前由领导组织参加人员学习“爆破技术规程”和“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五)雷管、炸药等器材由武保部门专人保管。装炸药室要远离高炉,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六)装药要用木质器具,装好的炸药包严禁投掷和冲击。

(七)严禁烟火,装炸药人不得带火及吸烟,禁止用明火照明。

(八)每炮药量根据技术规定要适量,不得过量;装一炮要爆一炮,不得存放。

(九)在爆破作业时,点炮手不得超过二人,并且炮手应相互照应,协调好。要进入炉内时,提前要做进入炉内的演习,防止进出不便发生事故。

(十)爆破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十一)禁止不用炮泥堵炮眼而放冲天炮。所有爆破均应采用松动爆破法和一次点火法点炮。

(十二)炮响经1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检查爆破效果。

(十三)出现哑炮经2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察看,不许挖掏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

要根据国标gb6722--86爆破规程处理哑炮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十五)在爆破作业人员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它作业。

第5篇 矿山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概述

矿山爆破是把矿岩从矿体中剥落下来,并按工程要求爆破成一定的爆堆,破碎成一定的块度,为随后的采、装、运工作创造条件。

矿山用炸药有硝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以及乳化油炸药等。我国矿山最广泛使用的炸药是硝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以及含水硝铵类炸药等。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工作面或工作地点应使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许用炸药。

常用的起爆器材有雷管(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导火索等。根据使用的起爆器材的种类,起爆方法有火雷管起爆法、电雷管起爆法、导爆索起爆法和导爆管起爆法及联合起爆法。煤矿井下静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电能激发的电雷管。为了保证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防止拒爆,一般在较大规模爆破时使用联合起爆法起爆,同时敷设两种起爆网路。

(二)爆破作业的主要安全规定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

(2)进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矿山、矿点,必须设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这些人员应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术和有关的安全知识。

(3)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4)中、4,3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5)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险1i2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6)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7)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制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8)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9)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没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11)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2)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常用的处理盲炮的方法有重新起爆法、诱炮法、打平行眼装药爆破法、用水冲洗法。

(三)起爆安全技术

1.火雷管起爆的安全技术

火雷管起爆易产生的事故原因包括导火索及火雷管的质量问题、火雷管的早爆、火雷管起爆的延迟、火雷管起爆的拒爆。主要预防措施包括:

(1)加强导火索及雷管的制造、存储、运输等的管理工作,认真选购和检查导火索和雷管,严格控制导火索和火雷管的质量。

(2)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在操作中避免过度弯曲或折断导火索,由专人听炮响声并数炮,或由数炮器数炮。有瞎炮或可能有瞎炮时,应加倍延长进入炮区的时间。

(3)加强爆破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改进操作技术。

2由雷管起爆的安全技术

电雷管起爆易产生的事故原因有电雷管的早爆、拒爆、延迟爆炸等。杂散电流、雷电和静电是引起电雷管起爆早爆事故的主要因素。预防杂散电流的主要措施有:采用防杂散电流的电爆网路;采用抗杂散电流的电雷管;采用非电起爆方法;加强爆破线路的绝缘,不用裸线连接。预防雷电引起早爆的措施包括:禁止在雷雨天气进行电雷管爆破;在爆破区内设立避雷系统;采用屏蔽线爆破;采用非电起爆方法。预防静电产生早爆事故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增加炸药水分;采用抗静电雷管;采用非电起爆方法。

为了减少电雷管拒爆和延迟爆炸现象的发生,除了要严格检测爆破器材,保证爆破器材的质量外,还要采取准确可靠的起爆网路,消除网路设计方面的差错,同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导爆管起爆和导爆索起爆的安全技术

在设计导爆管起爆网路时,不能采用环形网路,即传爆的初始位置与终了位置不能相隔太近。在有瓦斯的情况,禁止使用导爆管。应特别注意采用正确的连接方法,防止导爆索网路拒爆事故的发生。

(四)爆破器材的储运和管理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经主管部门的审定,并报当地公安局批准。爆破器材的管理存放、收发和运输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爆破器材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的,都应销毁。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并报有关部门。

(五)爆破事故的预防

要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主要措施如下。

(1)保持爆破安全距离 爆破时必然会产生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碎石飞散及有害气体,因而危及爆区附近人员、设备、建筑物及井巷等的安全。因此,爆炸设计时必须确定爆破危害范围并指定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主要包括爆破地震的安全距离、爆破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离、个别碎石飞散的安全距离、电力起爆的安全距离、爆破有害气体扩散安全距离。

(2)精心设计 在设计之前必须做到情况明确;设计时要确定最大允许药量,然后合理选取爆破参数,选择合理的延发时间,作出切实可行的爆破方案;制定爆破事故预防措施;对设计文件要严肃审核把关。

(3)精心施工 各级人员持证上岗,组成严格的管理体制;根据工程特点,分别制定各种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关键技术操作细则;按规程要求做好爆破器材检验;确保装药、堵塞、连线三个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做好爆后安全检查和处理。

(4)加强安全管理 按规程要求报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建立、健全严格的指挥管理组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和各工序质保程序。

第6篇 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7篇 高炉清炉(炸瘤)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责,并制定本次爆破技术规程。

(二)参加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专业资质操作证。

(三)爆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四)爆破作业前由领导组织参加人员学习“爆破技术规程”和“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五)雷管、炸药等器材由武保部门专人保管。装炸药室要远离高炉,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六)装药要用木质器具,装好的炸药包严禁投掷和冲击。

(七)严禁烟火,装炸药人不得带火及吸烟,禁止用明火照明。

(八)每炮药量根据技术规定要适量,不得过量;装一炮要爆一炮,不得存放。

(九)在爆破作业时,点炮手不得超过二人,并且炮手应相互照应,协调好。要进入炉内时,提前要做进入炉内的演习,防止进出不便发生事故。

(十)爆破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十一)禁止不用炮泥堵炮眼而放冲天炮。所有爆破均应采用松动爆破法和一次点火法点炮。

(十二)炮响经1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检查爆破效果。

(十三)出现哑炮经2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察看,不许挖掏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

要根据国标gb6722--86爆破规程处理哑炮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十五)在爆破作业人员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它作业。

第8篇 电力线路施工开洞与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好防护措施。组织外来人员施工时,应将安全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加强监护。

(2)挖坑时,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禁止外人逗留。在超过1.5m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向坑外抛掷土石应防止土石回落坑内。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3)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传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4)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坑时,应设监护人。在挖深超过2m的坑内工作时,应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风等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止煤气、沼气等有毒气体中毒。

(5)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牌,夜间挂红灯。

(6)塔脚检查时,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塔脚同时挖坑。

(7)进行石坑、冻土坑打眼或打桩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时的措施使用铁钎时,应注意上方导线。

(9)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携带和存放,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应有专人保管。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措施,确保安全;携带雷管时,应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得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得使用电雷管。如在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10kg)和雷管(不超过20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车上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10)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11)运送和装填炸药时,不得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12)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者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13)爆破基坑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m;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应为100m;石坑危险区半径应为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不小于300m。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范围。

(14)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应离开危险区进、行隐蔽;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专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15)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者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安全措施。

(16)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

(17)如遇有哑炮时,应等20min后再去处理。不得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m;浅眼要离原眼0.3~0.4m;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18)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第9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 条采煤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安全规定

第2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

第3 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 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 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 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 条必须严格执行2一炮三检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 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条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 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 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 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 条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 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 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18 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 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 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 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 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5 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操作顺序

第23 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

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 条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

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 条装填炮泥:

1、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

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 米时,封

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

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 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 条连线:

1、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 条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

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 条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 条。

第35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 条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 条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 条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 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 条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 条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条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 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收尾工作

第42 条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 条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

第10篇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向工作地点搬运爆破材料

1、搬运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烟,不准和抽烟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药应放在袋子或箱子内搬运,并做三防:防震动,防撞击,防潮湿。

3、雷管和炸药分装分运。

4、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立即送到爆破地点,不准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要分开放置在安全地点,禁止放在有水、潮湿或电线周围的地方。

二、炸药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库领到后,可地爆破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加工。

2、安全地点20米内禁止明火作业,安全地点的照明灯应装在距离加工地点5米以外。

3、加工炸药包的数量应根据炮眼数目而定,不准留有备用。爆破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清查登记,并立即送回炸药库。

三、炮眼装药

1、装药时只要使眼内药包互相接触即可,不可挤压过紧。

2、孔内有水禁止装药。

3、装药作业禁止抽烟。

4、装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轻轻挤压,待充填至离眼口100毫米时,允许用木棍捣紧炮泥,炮泥长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单人作业。

2、爆破前应先把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布置好岗哨,发出信号,使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4、如炮响数与实际不符合或没有记清数目时,要在爆破事故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五、盲炮处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处打一平眼,装药引爆。

2、为确保未爆孔方向,可将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与其平行。

3、处理盲炮时禁止把药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继续加深。

4、处理残炮必须由具有一定爆破经验的爆破工亲自执行,处理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离开现场。

第11篇 放顶煤深孔预爆破安全技术规程措施

放顶煤工作面回采率主要受顶煤回收率的影响,因而提高顶煤回收率是减少开采损失、提高工作面回采率的关键环节。由于×××矿区2#煤层韧性大,节理裂隙不发育,顶煤冒放性差,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需对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综放试验工作面在顶煤中布置了两条顶煤预松动爆破工艺巷,进行深孔预松动爆破对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编制施工过程各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顶煤弱化预处理方案”安全顺利进行。-

放顶煤工作面回采率主要受顶煤回收率的影响,因而提高顶煤回收率是减少开采损失、提高工作面回采率的关键环节。由于×××矿区2#煤层韧性大,节理裂隙不发育,顶煤冒放性差,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需对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综放试验工作面在顶煤中布置了两条顶煤预松动爆破工艺巷,进行深孔预松动爆破对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编制施工过程各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顶煤弱化预处理方案”安全顺利进行。

一、施工工艺

1、钻孔

采用khyd75dia型煤矿用岩石电钻进行钻孔,钻孔成孔直径为60mm,钻孔长度根据钻孔的具体施工区域进行确定。

采用湿式打眼,钻机功率为3kw,上下工艺巷各设两台钻机,超前工作面30米进行施工。

2、装药(附装药结构示意图)

(1)、装药方式:采用径向不耦合轴向连续正向装药方式

(2)、炸药类型:采用煤矿许用柱状安全乳化炸药,药卷规格为 φ50×500mm,每节药量为1.2kg

(3)、每孔装药量:装药线密度为2.4kg/m,根据炮眼深度确定装药量

(4)、封孔:炮泥采用微潮的过筛黄土和沙子按一定比例用专用炮泥机加工制作,炮泥规格:φ55mm,利用自制木质接力炮棍进行装填,封泥长度为炮孔长度的25~40%

3、爆破

(1)、引爆方式:电雷管引爆导爆索,导爆索引爆炸药。雷管为煤矿许用同段毫秒电雷管,导爆索为煤矿许用安全防水型导爆索。放炮使用bf-200型起爆器;

(2)、联线方式:每孔并装两根导爆索,两发电雷管。采用同孔并联,相邻孔总体串联的联线方式;

(3)、工艺巷预爆破超前工作面20米进行。

二、作业方式及劳动组织

采用“三八”制作业方式,两班打眼(中、夜班打眼),一班(早班)装药放炮。

打眼班每天沿走向方向推进度不小于6米,完成钻孔总进尺804米。上、下工艺巷各设两台机进行钻孔,要求每台钻机日进尺201米。

三、钻孔布置及爆破参数

由于综放试验面有一正断层f6与工作面斜交,对顶煤预松动爆破工作影响较大。针对综放试验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将工作面分成5个不同的区域进行爆破,根据不同的区域合理的布置钻孔,以达到对顶煤预松动破碎的效果。

现对不同区域的钻孔布置和爆破参数分别进行描述。

四、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保证打眼、装药爆破工作的安全,特制定各环节作业时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顶煤弱化预处理方案”安全顺利进行。

(一)、钻机工钻孔安全技术措施

1、钻机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正规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2、钻机工必须掌握钻机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能熟练操作,了解钻机的结构原理,按规定对钻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能排除一般故障。

3、作业前钻机工必须认真学习“顶煤弱化预处理方案”,熟悉掌握工作面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4、钻机应有“ma”标志。入井前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确认防爆性能良好,方准入井使用。

5、安设钻机前,必须先检查工作地点附近的顶板及巷道支护情况,若有隐患,应进行处理安全后方可安设钻机。并详细检查钻机各部位是否完好正常,安设时必须严格按炮孔参数支设,利用巷道中线和直角尺定炮眼水平角,利用坡度规定炮眼倾角。钻架必须安设牢固可靠,经试运转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钻作业。

6、钻机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机等综合保护装置。

7、钻眼前要充分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并要完整无损,钻头应锋利。供水管、电源须接送至工作地点附近,保证水电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8、进入工作地点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清理,难以清理时,要进行加强支护。在支护完整的条件下方可钻眼。

9、钻机工严禁带手套作业,开钻前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在塞在上衣领子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外露。

10、在钻眼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精力集中,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11、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钻杆不要拔出,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处理。工作地点的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12、钻机运转过程中,人员要避开传动部位。加退钻杆时,必须将按钮开关按至“停”位,待钻机完全停稳,钻杆不转动时,方可进行。扶钻杆时应使用管钳,两人相互之间必须密切配合,以防钻杆带动管钳伤人。钻机推动杆退回行程时,严禁转动钻杆。卸钻杆时,严禁回转钻机,必须使用两把管钳同时用力卸开,摆放整齐。钻机移动或停止使用时,必须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

13、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做到开机时先开水后开机,停机时,先停机再停水。钻孔打到位后,将钻机离合手轮打到空档位置,继续转动反浆,直到炮眼内的煤粉反干净为止。停机卸完钻杆之后,必须用木楔将钻口堵好,以防污泥积水或煤块掉入孔内。

14、钻机打眼过程中,要时刻观察钻机是否发热,或出现异常声音。若发现异常后,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防损坏钻机或将钻杆扭断。如果钻杆一旦扭断,掉入孔内,必须利用钻机配合公、母丝锥,将其打捞出,严禁将钻杆丢入孔内。

15、钻机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检修或更换,不许“带病”运转。

16、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或中心孔不导水时,必须及时更换。

17、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

18、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打眼,凡出现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19、钻眼时要随时注意煤帮、顶板,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停钻处理。

20、钻眼过程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是否畅通,处理好后再钻眼。

21、在钻眼过程中,发现钻机的零部件、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22、钻眼时 ,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23、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钻机停止运转。

24、使用完钻机后,应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杆、钻机撤至无淋水和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盘放好。

(二)、装药安全技术措施

1、装药前必须先检查通风是否正常,巷道支护是否安全可靠。同时检查炮棍拉绳完好情况,无隐患后方可作业。

2、装药前必须用炮棍捅炮眼至孔底后,再进行装药。

3、装药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要认真检查工作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1%,方可装药。

4、装药做炮头时,必须用黑胶布将其捆绑牢固,并仔细检查导爆索是否完整。若中间有接茬时,必须用小刀将接茬两头削成斜面,然后用细铁丝扎好,再用黑胶布包好,以防断裂。为防止出现拒爆,每个炮眼并行装入两根导爆索。

5、装药时,将炮头送至孔底,将导爆索轻拉拉直,以防装药时炮棍将其捣断,每2~3节装一次,药卷之间要联结紧密。如果孔内有积水时,必须用排水管将其排出,然后再进行装药。

6、药卷装完后,用加工制作的炮泥封孔,每一节捣实一次。封孔至孔口0.4米时,将两发同段毫秒电雷管并排绑在导爆索上,最后再用炮泥填满封实孔口,不得将导爆索或雷管裸露,并将雷管脚线扭接短路放在眼口处。

7、联炮时同一孔采用并联,孔与孔之间采用串联方式。

(三)、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爆破技术,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工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2、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工品管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按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4、爆破前,必须用水冲洗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的煤尘。

5、爆破前必须详细检查工作面及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起爆。

6、爆破母线用铜芯绝缘线,长度不小于200米。禁止使用钢轨,金属管等当作回路或母线使用。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或信号线下方300mm处。

7、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两端在与脚线、放炮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8、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及通电爆破只准由爆破工本人操作。

9、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爆破母线不得有破皮或明接头。

10、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浓度小于1.0%时,方可进行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

11、爆破前必须详细检查工艺巷内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正常,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好后,方可爆破。

12、爆破前,班组长必须设专人在可能通向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担任警戒,各警戒岗距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爆破工躲避距离不得小于200米,并避开直线方向,各警戒点必须“人、绳、牌”三齐全。工作面不得有人工作和停留,工作面的人员撤至距工作面上、下口20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及运输顺槽内。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到警戒以外,警戒区内严禁有人。

13、母线与脚线连接好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边往外走,边发出第一次准备爆破信号。

14、爆破工进入爆破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二次准备爆破信号。信号工具为哨子,规定“一响为准备,二响为爆破,三响为解除爆破”,响与响间隔3秒。

15、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发送爆破命令,爆破工将母线与发爆器连接。并将发爆器把手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16、第三次发出爆破信号,再过10~15秒钟,发爆器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把手转回爆破位置进行爆破。

17、爆破后,爆破工将发爆器把手拔出,将母线从发爆器连接器上摘下,并扭结短路。发出解除爆破信号。

18、发爆器把手必须由爆破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的时间不得将把手插入发爆器内。

19、等迎头炮烟排净后(至少15分钟),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员首先进入迎头,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支护、顶板、拒爆及残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安全后爆破工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爆破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地点工作。

20、通电后炮不响时,爆破工必须先从发爆器上摘下母线并扭结短路,然后至少再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不响的原因。如果是短路、断线或连接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

21、检查处理拒爆或重新联线爆破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悬煤(矸),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操作。

22、在拒爆处理完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3、拒爆、残爆的处理按“预防残爆及拒爆措施”严格执行。

24、爆破后,要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瓦斯报警仪等收拾整理好,清点剩余的电雷管、炸药,填写好消耗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数量吻合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火工品要交回火药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或存放在井下。

25、升井后,要将发爆器、瓦斯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26、工作面每次装药前、爆破前及爆破后,爆破工必须携带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查装药及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不准装药爆破,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处理。爆破后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不准开动电气设备。

27、爆破前,工作面支架必须缩小到最小控顶距,支架互帮板紧贴煤帮,工作面所有支架必须进行二次补液,确保升紧升牢。

28、工艺巷爆破必须在检修班与生产班交接班时进行。

29、工艺巷放爆破完毕,待炮烟完全吹散后,爆破工、班长开始对工艺巷、上下顺槽爆破眼的终孔位置及工作面的情况认真检查,有无拒爆现象或崩坏支架设备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放炮后,距放炮点20米范围内应洒水降尘,同时要求爆破工、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随时检查工作地点瓦斯浓度。

(四)、特制乳化炸药运输、贮存安全技术措施

1、炸药运送时必须用专用矿车,且加盖上锁,并由专职押送人员押送,导爆索与雷管应人工分装分运,严禁混在一起运输和存放。

2、炸药、导爆索及雷管在运送及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3、两条工艺巷配备一个火药箱,且必须保证完好无损,火药箱内最多储存300kg炸药,火药箱应放置在警戒以外的安全地点,并加锁。

4、炸药及导爆索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乱扔乱放。

5、炸药运输路线:地面火药库——副井——+1170车场——综放试验工作面回风绕道——综放回顺——工艺联络巷——上工艺巷

6、在两条工艺巷打眼放炮作业时,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并经常检测两巷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超过1%或风量不足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工艺巷必须加强瓦斯管理,保证通风正常,并设置瓦斯断电装置及钻机综合保护装置,杜绝电器失爆。

(五)、工艺巷预防残爆及拒爆措施

1、在钻孔时尽量将孔内煤渣排除,要求钻杆钻到规定深度时钻机空转5min,打俯孔和深孔可适当加大其空转时间,并且在装药前用炮棍涮孔,特别是俯孔,要将未排出的煤渣捅到孔底。

2、一旦出现塌孔,炮棍涮孔不顺利时,使用钻机钻杆涮孔,利用高压水的冲力将钻杆捣碎的煤渣排除孔外。

3、在装药过程中一次装药2~3节,万一在装药时出现药卷卡堵,不得硬装,也不得用力向外拽导爆索,可将卡堵部分进行封孔爆破。

4、为避免封泥时炮棍连续磨擦导爆索以及考虑起爆材料的质量问题,可采用双导爆索和双雷管的起爆方式。

5、为避免相邻爆破孔终孔处距离太近或终孔处炮孔交叉,要求在钻孔过程中,炮孔终孔初水平偏差最大不超过±0.5°。

6、做好每个爆破孔的钻孔角度、偏差以及装药情况和爆破后的孔口状态记录,施工中可做适当调整和记录可能发生残爆的位置,以便在该处放煤时加强注意,放煤时如发现残余导爆索和炸药应立即清除。

7、深孔送药时尽可能一次到位,防止导爆索外皮磨破或拉断。

8、尽量避免用有接头导爆索。

9、平衡好上、下两条工艺巷放炮进度,减少对装药炮眼的爆破震动次数。

10、采用自制抽水器及时抽水炮眼内的积水,消除因积水造成的残爆隐患。

11、装药时,若发现炸药失效等情况,绝对不能装入炮眼。

五、其它

1、地测科沿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隔20米提供一组煤层剖面素描图,为钻孔布置提供准确的依据,以便更好地指导预松动爆破工作。

2、详细记录每个钻孔的钻进情况,并标明各孔的钻孔参数。

3、其它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第12篇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

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13篇 露天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 盲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盲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盲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盲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盲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盲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盲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盲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盲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盲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盲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盲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盲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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