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1、学生住宿时须持交费票据到宿管办公室办理填写登记手续。
2、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学生住宿的分配和调整,学生按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房间。
3、公寓楼早6:00开门,晚11:00关门,住宿生要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不准私自在外住宿,严禁私自留他人住宿。
4、注意个人用品的安全,贵重物品及现金应妥善保管,最后出门者要锁好门。
5、住宿生携带行李物品出楼时,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宿舍管理员同意方可。
6、爱护公物,寝室内设备如有损坏,由寝室长到宿管办公室填写维修申请表,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按价或者加倍赔偿,。责任不清的由全室分担。
7、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闭电源和阀门,注意用电安全,热水器应断电使用。严禁私接电源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8、寝室卫生、纪律和安全由寝室长负责督促检查,建立值日生制度,值日生名单上墙(门)坚持每天清扫,把垃圾倒到垃圾桶内,不准往楼道或窗外扔垃圾或倒水。寝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9、寝室内要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四壁无尘、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和果皮核,更不准往下水道乱倒垃圾。
10、人人注意防火防盗,禁止点明火和烧杂物,不准存放易燃物和有污染物品。
11、严格禁止在宿舍做饭、吸烟、饮酒、打架和打麻将,坚决杜绝饲养宠物等。
12、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按公寓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罚款和处分。
第2篇 临沂大学网络信息员管理规定
为保障临沂大学校园网信息安全的需要,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网络信息员选拔及备案
1、各部门、学院都要选配一名政治素质强的工作人员作为网络信息员。
2、各部门、学院需将网络信息员信息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
二、网络信息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学院网站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
2、负责本部门、学院网站信息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
3、负责本部门、学院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控,对本单位的网络舆情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重大网络舆情时应立即通报党委宣传部和本单位主要领导。
4、负责本部门、学院网络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杜绝涉密信息的上网。
三、网络信息员的培训及奖惩
1、党委宣传部将定期聘请网络专家对网络信息员进行相关业务专题培训,提高网络信息员的业务能力。
2、党委宣传部每年将评选优秀网络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3、各部门、学院应关心支持网络信息员的工作,网络信息员的工作业绩将作为今后网站评比等的重要指标。
第3篇 a大学后勤集团公司加班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集团公司加班管理规定
一、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二、集团要求各岗位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员工加班。确因工作量太大、时间要求紧的工作任务,各单位方可安排加班。
三、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表,分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各单位人事管理员留存。各单位人事管理员次月填写实际加班统计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与工资表一并交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审核。
四、员工加班必须严格考勤。各单位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加班员工的考勤记录与实际加班统计核对。没有考勤记录或与考勤记录不一致的加班无效,不予计算加班工资。
五、员工加班时间最低按一小时计算。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员工,用工单位首先安排轮休,无法安排轮休的按加班计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用工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六、员工加班工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由各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sm大学后勤集团
第4篇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__大发〔20__〕53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布局,zz校区教工公寓的住宿将十分紧张。为有效利用房源,妥善安排部分教学院部zz无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经学校研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决定将zz校区一号公寓全部和二号公寓的部分房间作为教工公寓使用。
二、教工公寓仅安排地球资源与信息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和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的教工与其他教学院部的教学(含实验)人员且在zz地区无房者临时住宿。
三、已享受人才引进住房补贴的相关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入校超过半年者,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四、符合入住资格,且因教工公寓房源不足而不能入住的人员,学校将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五、凡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已入住教工,均需在2009年7月15日前,退出已入住公寓;符合入住资格的人员须重新申报与审批。
届时未按规定退出者,其超出时段,按每间每天100元计收占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六、各教学院部要严格审查入住人员的入住资格,对隐瞒事实而入住公寓的当事人,自入住之日起,按每天每间200元收取违规住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七、zz校区教工公寓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中石大东发〔2008〕42号《zz大学(华东)zz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20__年7月10日起试行。
zz大学(华东)校区
二○__年_月_日
第5篇 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寝室文化与环境,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安全秩序,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多校区管理重心下移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的重要课堂,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加强宿舍文明建设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宿舍环境,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习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 本校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寝室和床位。学生一律不准擅自在外住宿,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学生未经批准在外租房住宿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担。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征得楼栋管理员许可,并进行住宿登记后方可留宿。
三、 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宿舍内禁止学生在上课期间睡懒觉、酗酒、起哄、乱扔或燃烧物品,禁止在寝室内使用蜡烛。
四、 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午休时间及晚上九点以后,女生不得进入或滞留男生寝室;逾熄灯时间叫门进楼者,视晚归处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五、 学生要爱护公物,室内一切设备和家具不得损坏丢失,毕业离校时应如数归还。人为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各寝室要节约用电用水,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使用,超出定额应支付超量费用。寝室内严禁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大功率音响、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各种电器,违者除没收外,还要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于因违章用电而造成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寝室内不要放置超过100元以上的现金,学生离开寝室应及时锁门。对于学生上课期间发生被盗事件,造成财务损失的,经公安保卫部门查实属于外来人员入室盗窃,应追究值班员的经济责任。
七、 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楼原则上实行“封楼”管理,如确因学习和路途遥远等因素而需留校的,学校实行集中统一安排住宿,留校住宿学生需按规定办理有关住宿手续,交纳必要的水电财产押金。
八、 节假日学生外出,在向所在学院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返校者视为在外住宿处理。
九、 各寝室要认真搞好室内卫生,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严格执行社区规定的垃圾清出寝室时间,确保公共场所的清洁工。按照整洁、美观、格调高雅、方便生活的原则布置寝室,严禁在墙壁、家具上乱涂、乱贴、乱画,争创文明寝室。不准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废旧电池,不乱倒茶水和污水。严禁盒饭进入寝室,注意保持卫生间的卫生,尊重清洁工的劳动。
十、 学生科根据文明寝室评比办法,在一学年评出文明寝室(校级文明寝室、院级文明寝室)合格寝室、不合格寝室。
十一、对评比选出的文明寝室,学校(学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挂“文明寝室”牌,文明寝室是考核班级工作、团支工作、党小组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条件。对于不是文明寝室的成员,评选时一般不予考虑。文明寝室多的班级,评选优秀班集体时优先考虑。
十二、 本条例由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6篇 a大学后勤集团用工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集团用工管理规定
为合理地进行人力资源配置,规范集团的用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集团各单位的用工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为实现集团的服务目标、经营目标,集团各单位必须以精简、高效及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为目的,合理安排各类人员的比例关系,做好定岗定编工作。
二、集团采取层级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的用工管理。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的用工情形,导致劳动纠纷赔偿的,集团将追究各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经济惩罚。
三、各个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人事管理工作。
四、员工录用规定:
1、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者,录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需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不得录用证件不全不实者。录用时,本市员工必须持身份证、失业证;外来员工必须持身份证、暂住证;特殊工种的新入职员工须提供单位要求的体检证明,入职后每年集团组织体检一次。
3、不签劳动合同、不缴交社保者不得聘用。
4、用工单位应将员工资料于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录入集团人力资源软件管理系统。
五、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集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集团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劳动合同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或盖手印。
2、集团招聘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若招聘的是有工作经验者,试用期可适当缩短为二至五个月);其他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基层员工由用工单位组织考核,集团聘用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工单位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转正。
3、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包括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六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经用工单位及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4、集团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5、严格合同的报审程序。劳动合同盖章必须附有劳动合同签订花名册(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订),以报告形式报集团审批。
6、严格把握员工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和填写内容,并由各单位人事管理员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协商合同终止或续签事宜。
六、员工离职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集团将按旷工处理或扣留未领工资。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交还所有集团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等;
(3)住宿者退还集团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4)报销集团帐目,归还集团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培训等费用;
(6)如与集团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7)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由集团发布公告宣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特殊情况用工规定:
1、原则上不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特殊情况需报送集团批准。
2、人力资源部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于每年年底通知各单位下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市女员工若因历史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在sm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员工身体条件允许下,经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报送集团批准后,可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最高不超过55周岁。
(2)外来女员工年满50周岁时,在员工身体条件允许下,经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报送集团批准后,若社保实际缴费已满10年,可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缴交社保;若社保实际缴费不足10年,可签劳务协议。用工期间由集团缴交意外险。返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周岁。
八、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集团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用工细则。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所发布的用工规定文件(s大后勤人[2003]12号、s大后勤人[2005]06号、s大后勤人(2008)27号、s大后勤人[2022]4号)同时废止。
sm大学后勤集团
二○__年_月
第7篇 s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sd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sd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sd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sd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_、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 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 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2009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sd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8篇 s科技大学门卫管理规定
s科技大学门卫管理规定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门卫执勤人员应着装整齐、仪表端庄、文明执勤、礼貌服务,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凡出入校门的人员、车辆和物资,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
三、本校师生凭工作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进出校园。
四、校内停留10天以上的外来人员凭保卫处核发的《出入证》或《学员证》进出校园。
五、外单位人员来访或联系工作,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私人会客,应持本人证件,经门卫登记后方能入校。离校时,会客单应由接待人员签名,并交回门卫。非会客时间和全校性活动时间一般不予接待。
六、新闻媒体进校采访,必须事先与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宣传部批准后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放行。
七、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因公务、业务活动需进入学校,应经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台、澳人员,应在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八、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九、本校教职工车辆凭通行证进出校园。
十、外单位机动车来校,需在门卫处登记,由门卫人员与有关部门联系后,再换发《临时通行证》,方可驶入校内,不得强行驶入。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过夜。
十一、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十二、各院系、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放行。
十三、进入校内的车辆限速行驶、禁止鸣笛,所有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
十四、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主动下车推行并接受门卫查验,摩托车、大功率电摩严禁出入。
十五、携带公物出校门,须凭保卫处统一制作的出门证出门,私人携带大件物品或行李出门,应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物资出门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正常检查。
十六、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十七、外单位来校参观或借用教室、实验室、会场、球场等,事先应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到时有关接待部门应指定专人在校门处配合工作,门卫方能放行。
十八、校园围墙是维护学校治安的重要公共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损坏围墙或在围墙周围搭建违章建筑物。严禁任何人翻越学校的围墙和大门。
十九、违反本规定,严重影响正常校园秩序的,师生员工经门卫批评劝阻后、仍不改正者,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校外人员由保卫处根据情况给予教育、纠正、批评、驱逐校园等处理。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9篇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sd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sd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利用校园网平台,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卡放行制度,依据济南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对部分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
《sd大学校园机动车门禁管理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公安处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学校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经学校宣传部批准悬挂的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低于4米。
第九条 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等)批准,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
第三章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有关驾(骑)车行驶的各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骑行)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 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十五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骑乘人)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注意车辆安全,为车辆配置防盗锁具等装备。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不含有专设进出通道的教职工宿舍区。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专指汽车。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校内单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和教职工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2009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sd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0篇 _大学生公寓设施使用及维修管理规定
大学生公寓设施使用及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设施使用及维修管理,树立爱护公物设施的良好风尚,创造安静、舒适、美观的生活和休息环境,特对学生宿舍的公物设施使用,维修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爱护使用公物设施的考评工作。学生公寓内配备的床、桌、凳(椅)、门窗、灯具、更衣柜、电话机以及卫生用具等,每个同学都有爱惜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故意损坏公物设施者,本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其所在宿舍不能评为“文明宿舍”,其所在班级不能评为“学生宿舍管理先进班级”。
2、加强对学生公寓公物设施的使用管理,所有大学生公寓工作人员都应教导学生开关门窗要轻推轻拉,离开房间时要关窗、锁门、要正确使用各种设施若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3、坚持公物损坏赔偿制度。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要在报修同时及时交款,维修人员凭交款凭证维修,不得拖延。若学生毕业时仍交不清公物赔偿金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给予2倍的罚款外,要通知所在院(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损坏公物赔偿标准,按维修单位收取的维修费执行。
4、加强维修工作,保证随坏随修,不影响使用的原则。宿舍管理员要在学生报修的当日联系维修,落实维修。因故两天不能维修,要向学生做出解释。
5、加强公共场所的设施管理,严格执行维修费用定额包干管理。各楼管人员要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联系维修,龙其是水、电消防器材等设施。对楼内的公共设施要由该楼管人员负责管理,因责任造成损失,要按规定进行赔偿,对不负责的楼管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直至辞退。
6、对大学生公寓的公用物资要建账立卡,并注册登记,落实责任,每学期检查一闪,发现丢失和损坏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1篇 大学本专科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湘潭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维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由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联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各院系或学生个人,不得私自选择或调整寝室。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班级作为学校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功能,学生住房分配实行以班级集中的基本原则,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
第三条 以下情况可以在校外租房住宿
1、学校因房源不足,校内学生公寓或宿舍安排确有困难;
2、因患传染病、身体残疾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体宿舍住宿;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原因,需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即填写《湘潭大学本专科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证明;
3、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4、学生家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学生与家长关系的证明;
5、学生家长同意子弟在校外住宿的书面意见;
6、学生本人的学号、联系电话、租房的原因、租房时间、租住房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完整信息;
第五条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的程序是: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2、班主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3、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各方共同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
4、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第七条 校外租房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获准在校外租住的学生,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学校,由所在学院安排住房。确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一般在每年六月办理下学年的申请审批和延期审批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凡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查实,将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缓交、学费减免,不能享受针对贫困学生的各种资助,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同时根据《湘潭大学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九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因校外租房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住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公寓或宿舍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占住房,不得将宿舍转借(或租)给他人。违者,学校将根据《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公寓及普通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12篇 大学生宿舍自习室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宿舍自习室管理规定
1、自习室的卫生清扫由保洁员负责清扫和维护。
2、自习室的日常管理由宿舍管理员及门卫共同负责。
3、学生自习室为学生学习场所,非学习目的不得使用。
4、学生在自习室学习不得有占座、喧哗、抽烟、上网、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谈论等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5、自习室内的桌凳与其他设施为学生宿舍的公物,任何人不得损坏,如有损坏按学生宿舍备品管理办法执行。
6、最后离开自习室的学生要关灯,锁好门窗。
第13篇 大学后勤处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规定
大学后勤处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保证日常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1.后勤处的办公设备是指后勤处各部门使用的桌、椅、沙发、茶几、书柜、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空调、电话机、饮水机等,其配发、调配、购置、修缮和管理均由计划科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本校的有关规章。
2.后勤处对本处各种设备采取“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各部门指定负责人对所配置的办公设备负有保管责任,防止被盗、被挪用以及污染和破损;使用者负有不可推卸的保全与维护责任,防止意外发生。
3.后勤处设备未经计划科同意不得外借。
4.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催还所借设备,并严格验查设备状况,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5.各部门设备每学期期末清点、检查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6.各部门各种设备的维修、报废,按有关要求办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
7.如属个人原因造成设备破损、丢失的,其赔偿办法按广__[2009]11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14篇 大学分校区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大学分校区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一、学生活动中心是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课外学术活动的场所。
二、z校区学生活动中心由z校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凡在中心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z校区管理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单位使用场地需提前三天申请,由z校区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科负责安排。物业管理科根据活动参加的人数、所使用的设备情况收取一定的押金。
四、活动期间,活动组织单位应服从现场人员管理,并做好场地秩序维护和保护设备的安全。
五、活动结束后,由活动负责人和场馆工作人员共同检查场地设备、设施,活动中因人为原因使财产(物)受损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赔偿。活动组织单位负责本次活动的卫生清理工作。活动结束后人为造成设备损坏或不按要求进行卫生清理的,物业管理科将视情况扣除一定的押金。
六、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及输电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严禁在“中心”场地内吸烟,玩火和打架,斗殴。灭火器摆放位置固定,不得随意移动。
八、场地使用完毕,管理人员要做好使用情况记录,关好门窗电源,防止公共财物损失。
九、工作人员与使用单位要共同维持好秩序,保证门道畅通,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__大学z校区管理办公室
第15篇 大学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维修改造工程签证,有效控制维修改造工程造价,确保维修改造中的各种签证能够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1、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已被覆盖、回填或隐蔽而视觉上无法直接察看的子项工程。验收是指工程中隐蔽工程子项部分是否达到了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对工程质量、工序、工程量的实际考核。
2、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签证,验收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须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签证应在签证单中附简图和其他必要的附件,计算出具体工程量。未经验收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部分一律不承认工程量,不能进入决算。
3、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参加。工程量如与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规范要求相差较大时,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应参加验收签证。
4、隐蔽工程验收须认真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在签证单上签名;变更部分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工程签证方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5、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签证或未按验收意见整改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建设单位须责令施工单位返工、重新整改;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一般签证
1、维修改造工程的一般签证是指施工单位按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规范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和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变更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2、一般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参加。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在签证单上签名。变更部分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签证方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3、材料品牌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的变化均须按本款第2条要求,启动有效签证程序办理签证。
4、设备、设施保养签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电梯、消防系统、空调系统、雾森系统根据保养方案由建设单位、物业中心、维保单位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2)中央空调根据保养方案和用户签证单由建设单位、物业中心、维保单位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3)供电系统、上水系统保养根据保养方案由建设单位、水电暖及维修服务中心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4)锅炉及供暖管道、设备根据保养方案先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水电暖及维修服务中心按保养要求组织验收签证。
(5)上述设备、设施保养签证,如属隐蔽工程,按隐蔽工程签证办法执行。
5、发生零星用工和因施工难度增加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按本款第2条要求办理签证。
三、零星维修签证
1、零星维修签证是指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元以下的工程签证。
2、各类零星维修工程签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学区公共设施零星维修签证:北校由校园建设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南校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东校由东校区后勤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2)职工宿舍区公共设施零星维修签证:北校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南校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东校由东校区后勤管理科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3)职工宿舍楼内维修签证:楼内公共部分维修签证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其他部分维修由住户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4)文理大楼、新十二号教学楼零星维修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5)南校区综合楼、图书信息楼、实验楼零星维修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中心和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四、附则
1、签证须及时办理。一般工程签证须在工程施工完成前办理完毕;零星维修签证须在维修完毕后7日内办理完毕;应急维修工程签证须在维修完毕后7日内补办完毕。
2、隐蔽工程签证、一般工程签证,北校施工工程由校园建设管理科管理人员代表建设单位签字,南校施工工程由南校区后勤管理科管理人员代表建设单位签字,东校由东校区后勤管理科管理人员代表建设单位签字。
3、签证必须按实际工程量或品牌、规格、价格等真实记录,如弄虚作假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的工程量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5、有效签证单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长期保存。
6、管理办法未规定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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