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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理中心发文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2 热度:49

工业管理中心发文规定

第1篇 工业管理中心发文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发文规定

1、以园区管理中心发文时,由主办部门专人起草,填写发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呈园区管理中心领导签发。园区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登记编号,组织打印外发。

2、公文必须一文一事,主送单位只能一个,不得越级行文,行文简明扼要,文字清晰。

3、一切上报外发的文件、信函、电文,园区管理中心都要留存底稿备查。上报和外发文件有上级来文的要将上级来文一并附后装订归档。

4、各部门之间文件往来、资料供给等由部门间互相递送。

第2篇 工业公司财务报帐管理规定

某工业公司财务报帐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第一条 财务报销凭证的种类:

1、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开具的发票。

2、当地财政部门监制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和收款收据。

3、部门自制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及收款收据等。

第二条 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1、基本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2、具体要求:

⑴、外来凭证是单位开具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是个人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⑵、购买实物的凭证,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及用途等项必须齐全,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首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支付手续。

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⑷、凭证项目发生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错误者不能更正,只能重开)。

⑸、因公出差在外取得的住宿发票,必须开具住宿人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的公章等。

⑹、凭证的'品名'栏内原则上不能填写诸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之类;'数量'栏内不能填写'一批',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时,可按照上述方式开具,但必须附物品清单,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

⑺、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应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量,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一律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的银行户名必须与发票公章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二、公务借款要求

第三条 单位公务借款。指各部门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个人公务借款。指工作人员个人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种借款,包括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借款。

第五条 其他借款。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因公借款,包括零星购物、各项周转金等借款。

第六条公务借款审批手续:各项公务借款须由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由财务人员复核后方可办理。借款单上必须注明借款时间、事由、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字)等。特殊业务、重大项目及超预算项目的借款原则上须由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 以现金方式支付、额度超出10000元以上的借款,须提前一天与财务审计部联系,以便备款;年度预算内数额较大的设备购置、基建工程、零星修缮工程、特殊业务等借款,须填写经费使用报告单,做出详细的用款计划,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审签后,提前一周报财务审计部,以合理安排资金。

三、财务报销程序

第八条工作人员报帐时,先将票据交部门负责人、验收人、经办人审核并签字,再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会计报销。

第九条请将要报销的单据事先按照用途大致分为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用品,书籍资料费等类别,并填写相应的报销单,与财务人员当面核实所计算的金额是否相符。

第十条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明出差人的姓名和事由,若是外出开会请后附会议通知;餐费票据须注明请客事由,人数等;长沙市内出租车票一律不报销。

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的报销需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初审定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购买,购置仪器、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须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的发票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合同、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入库单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四、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部门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报销金额在费用报销标准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长、副部长审批报销; 超过费用标准的支出,一般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方能报销。

五、财务部门的权限

第十三条对借款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如果请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借款,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下次请款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日常的费用支出一般在十天内进行报帐;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30天内应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结欠部分金额或30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财务部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财务审批权限和与各部门的年初预算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收支一律不予报销。

六、 报帐时间

第十五条每周一、三、四 上午 8:30-11:30下午3:00-5:00(公务借款不受时间限制)

本规定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解释权在财务审计部。

第3篇 工业区道路车辆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道路及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区域内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交通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车辆在本区域行驶停放,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道路、共用设施,不得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路面路牌及各类标志等公共设施;

2、机动车辆在本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安全标准,严禁超车;

3、车辆停放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位置停放,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

4、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并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5、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道上停放车辆,不准将车辆驶进人行道;

6、不得在区域任何路段试刹车、练习驾驶,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

7、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军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管理规定

1、服从保安员指挥,严格按照标识有序行驶及停放;

2、工程车、履带式车辆不得驶入停车场;

3、不得损坏车场设施,正确使用停车卡,对冲关者一律严惩;

4、严禁运载剧毒、易燃物品、枪支火药和其它危险物质的车辆进场;

5、车辆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立即清洗干净;

6、车辆停放后,自觉锁好车门,贵重物品不得放于车内;

7、管理处对车辆只提供车位及对车辆秩序进行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如有遗失,管理处只负责协助车主进行调查,并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凡无行驶证的车辆和未办理保险手续的车辆遗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处理。

第4篇 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3

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三)

为提供优质保安服务、保障工业园区的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园区安全治安保卫工作由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处协助辖区派出所完成。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二、物业管理处的职责和权利

1、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实行封闭式的安全管理办法,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处理所有紧急事项。

3、负责本区域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车内所载物品如有可疑须检查明后方可放行。

4、夜间门岗负责出入登记等工作。贵重、大件物品离开本区域,须查验委托单位出具的《物品搬出放行条》方予放行。

5、对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应进行劝阻、制止,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业园区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2、严禁非法制造、贩卖和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3、严禁非法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销售各类毒具或聚毒。

4、禁止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5、不得利用房间为盗窃活动提供方便。

6、禁止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及淫秽录像物品。

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装、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8、不得损坏、移动消防器材、标志,挪用消防水泵。

9不得故意损坏区域内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有上述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业园区经营人员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业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保安人员,搞好工业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3、勇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区域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物业管理处处理。

4、正确作用电子智能化系统,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勇于承担自己造成的相应事故责任。

第5篇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工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

2、术语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

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

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

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4、安全管理组织

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见附录),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综合部、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任委员,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规定配备兼职技安干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业务、技术工作。

4.4基层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管理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附录:**总公司安全保证组织网络

第6篇 工业厂区物品控制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工业厂区物品控制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厂区物品出入管理制度,明确厂区物品出入管理要求,有效对物品安全进行控制,制定本规定。

二、物品出入管理

物品出门管理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携物进入、携物出门、带入物品带出、生产发货、部门集体搬迁以及其他物品出门、违规处罚。

物品出入管理的控制点在各办公区的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厂区大门口(包括发卸货平台)。人员携物出入厂区必须走指定的通道。员工出入通道只限个人随身物品或单件物品的出入(包括来访人员携物出入),其他物品(需借助运输工具出入的批量物品/生活垃圾及废料等)须走指定的货物出入通道(如发、卸货平台),部分特殊受控区对物品带入控制有特殊要求。

(一)携物进入管理

1、员工个人物品原则上不允许带入厂区,特殊情况下需经部门权签人同意方可带入。

注:此处的个人物品主要指与工作明显无关,或与厂区资产相似的私人物品。

2、普通办公区安全岗原则上不对员工带入物品进行检查;外来人员除随身物品外,大件物品一般要求作带入物品登记,外来人员便携机、照相摄像器材原则上不允许带入,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在厂区接待人员证明并作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带入,同时要求厂区员工履行全程陪同的职责。

3、授权人员进入生产厂房或特殊受控区前,要求在安全岗存包,并视需要穿工衣鞋套,随身物品在带入前应按要求经过相关技防设施(如安检门、*光机等)的检查,或直接由安全值班人员对带入物品进行检查,非工作需要的物品不得带入。具体要求请参照各特殊受控区的管理规定。

4、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未经允许不得带入厂区,经批准带入的,应按照规定使用,存放在指定位置。

(二)携物出门管理

携物出门的凭据有二种形式:携物出门电子流;纸件携物出门单。具体流程如下:

1、在已开通携物出门电子流的办公地点,申请携物出门的厂区员工可进入数据库填写申请,非厂区人员可请厂区接口部门人员代为填写,但申请表单中的出门人信息必须为真实的携物人。未开通电子流的办公地点可使用纸件出门单填写申请。

2、提交部门主管及权签人审批。

3、携物人收到权签人审批通过的通知后(或持权签人签字的纸件出门单)方可携物出门,到达安全岗时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核对信息,由值班人员对携物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检查内容包括资产标签、数量、携物人身份、权签人等信息。纸件出门单安全岗须保留底联存档。

4、注意事项

(1)携物出门单填写要规范,对携带物品信息描述要真实、详细,有资产编号的务必填写,否则安全岗不予放行。

(2)携物出门单的申请人和物品实际携带人须是同一人,否则安全岗不予放行。

(3)携物出门单的出门时间必须和实际带出时间相符,否则安全岗不予放行。

(4)使用涂改、过期、或他人的携物出门卡的,安全岗应立即没收;模糊不清的携物出门卡为无效卡,安全岗不予放行;上述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带便携机出门的,携物出门人必须填写携物出门电子流或凭纸件出门单出门。

(5)安全岗的纸件携物出门单应保存半年以上,以备事后查询。

(6)携物出门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三)带入物品带出

1、定义

非厂区人员携带非厂区物品进入厂区,出门时将原物品带出的出门方式,叫做带入物品带出。

2、适用范围

非厂区人员(主要是来访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非厂区资产或物品进入我司,并在带入物品时声明需要将原物带出的,可用带入物品带出单的方式携物出门,便携机等受控物品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此方式出门;

长期在厂区工作的非厂区员工(外协或外包员工)原则上应采用携物出门或往返等方式出门,不得采用带入物品带出的方式。

3、流程规范

(1)携带物品进入厂区时,须事先声明物品需要带出,并在安全岗填写'带入物品单',安全岗值班员在核对填写信息与物品无误后签字确认。

(2)携物人在厂区区域内携物时应随身携带此带入物品单。

(3)出门时,携物人应将带入物品单交安全岗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安全岗将此单收回。

(4)注意事项

①特别受控物品不允许以带入物品带出的方式出门,如便携机、相机、存储介质等。

②携带物品信息描述要真实,物品描述一栏要详细,对于贵重物品或类似厂区资产必须填写该物品唯一的辨认信息(如出厂编码等),涂改无效。

③此单只限一次使用,一周内一次出门有效。

④供应商、合作商携带物品、物料来厂区换货时,因带入物品与带出物品不属于同一物品,故不允许使用《带入物品登记单》,必须使用携物出门。

(四)生产发货

1、定义

发、卸货台:发卸货台指用于货物进出的专用平台工作区域;

生产发货:管理部批量货物出门,有专门的发货流程。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各区域的发、卸货平台。包括外单位租用的发、卸货平台。对于特殊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流程规范

(1)生产发货可使用《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

(2)《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须由指定权签人签字确认,填单人与权签人不得为同一人。

(3)安全岗应对表单信息准确性及有效性进行核查,且与实物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同时应留一联存档。

(4)如遇紧急发货,安全岗须与货务部主管电话确认,并详细记录携物人及其物品信息,下一工作日内补正常出门手续。

(5)货物出门所涉及的表单格式、权签人等信息以行政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的信息为准,未经行政管理部审核的出门均视为无效申请,安全岗不予放行。

4、注意事项

(1)发、卸货平台除发、送货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停留或进出。

(2)在发、卸货平台设置有供应商接待窗口,必须有厂区员工接待方可从此进入厂区,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区域必须穿相应颜色工衣和戴鞋套后方可进入。

(3)发、卸货平台严禁抽烟与拍照。

(五)其它物品出门

1、适用范围

其它物品出门适用于除以上出门形式外,经行政管理部确认的临时性物品出门方式。包括凭工作联络单出门、垃圾出门、资产清退出门等;

2、流程规范

(1)除垃圾出门外,采用其它物品出门方式必须经行政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2)垃圾出门必须在指定时间和通道出门,安全岗负责对垃圾出门进行检查,确保垃圾内无有用的物品。清洁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垃圾,垃圾变卖时必须有厂区监管人员、物业厂区人员、安全人员同时在场。

(3)资产清退出门须由厂区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发公告受理清退资产后,清退人员(要求2人以上)持部门权签人审批的工作联络单(一式两联,附资产清退表,并在联络单上附总表,详细注明清退资产名称、编码、数量、型号等信息),经安全岗检查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方可给予放行,同时检查的值班人员签名并将该工作联络单第二联留档备查。

(六)部门搬迁

1、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跨区域内的部门统一搬迁,对于小量的搬迁采用携物出门或物品往返方式。

2、流程规范

(1)搬迁部门制定搬迁工作计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2)搬迁部门负责对搬迁区域制定搬迁专用的区域编码,相关搬迁人的责任分工。

(3)行政管理部制定搬迁工作中的安全方案及意外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包括货车封门前的检查、统一上锁、到达目的地后的统一开锁和检查等程序。

(4)对搬家厂区人员的要求及规范,明确责任。

3、注意事项

(1)搬迁过程中的各类表格要记录清楚、详细

(2)发货地、目的地、行政管理部要各保留一份搬迁记录表并存档半年以上。

(七)违规处罚

违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罚款、降薪、降级、下岗和辞退。

八种。罚款分为300元以下和50元以上两个等级。

1、未有正常出门手续员工不听劝阻坚持携物出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处罚50元。

2、物品往返逾期,2日内未确认或反馈物品逾期说明,处予通报批评处理,性质严重的视情节处予50元以上罚款。

3、未按发货规定,无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或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强行要求出门的,值班员应登记相关信息并报厂区行政管理部,对当事人处于通报批评,罚款300元以上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处于降薪以上处罚。

4、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或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上无权签人签字,或笔迹有涂改的,值班人员可拒绝出门,并记录上报。由行政管理部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罚款等处理。

第7篇 某工业园智能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工业园智能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一、智能控制中心实行专职人员全日值班负责制。

二、信息值班员每天检查各类信号是否正常,如不正常应立即查清原因,上报主管,遇到重大问题迅速上报管理处主任。

三、控制中心出现报警信号,立即核实信号真伪情况,如报警属实,按相关“应急措施”处理,如属误报应进行复位,并记录在《智能控制值班记录表》中。

四、智能控制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应处于自动状态,每半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的操作检查,以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智能控制值班记录表》中。

五、智能控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值班员应填写《智能控制设备维修申报表》,并立即通知客户服务中心以调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六、智能控制中心内的电话属专用报警、调度联系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而影响工作信息传送。

七、智能控制中心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中心内配备便携式灭火器和常用灭火器械。

八、严禁外人进入智能控制中心,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消防主管批准,未经许可,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待任何来访者。

第8篇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

(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

(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电力部设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在部领导下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性电力行业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经部批准颁布后监督执行;

2、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3、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电工程设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项目的可靠性评估。

5、组织全行业电力可靠性学术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核发可靠性专责工程师证书。

6、开展电力可靠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华能国际公司、新力公司等负责所辖地区或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确定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组,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一个或几个职能处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统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数量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部、司、中心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系统的管理办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属范围的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所有信息皆需认真核对,确认其正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时报送中心;

(3)对所属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设计与施工单位提出预定的可靠性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定期召开本公司的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及时制订调控生产的措施。

(5)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评估,对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运行检修等诸方面对运行可靠性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价,制订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标与相应措施,报中心备案,报部的发供电设施技措项目要做可靠性评估并有增益报告;

(6)组织本公司系统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确定一名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厂

(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统;

(2)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2)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考评本厂

(局)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3)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4)定期分析本厂

(局)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报告;

(5)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第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6)用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措项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7)重要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改,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电网的改造,皆需经可靠性论证,应有可靠性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修造成套等部门应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应用可靠性技术,并以有关工程的运行可靠性指标来评价本部门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应遴选事业心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可靠性专责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负责;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的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及时表彰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可靠性专责人员,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考虑;及时批评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任务者,经教育仍不称职者,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的电力可靠性准则、可靠性名词术语解释、可靠性统计办法、编码和统计软件,统一由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部批准后颁布施行。各地区、部门自订的准则和办法,不得与全国统一的规定相违背,且应事先报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统计及上报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对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中心公布的数字为准;对外交流或向国内非电力部门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续统一办理;基层单位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确有需要向系统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批准,并报中心备案;电力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核实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9篇 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六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三条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第十八条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 用火人的职责

(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五章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条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二十五条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第二十八条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第二十九条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条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一条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条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三十四条 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0篇 工业气瓶管理规定

为规范工业气瓶的入库、储存、使用等要求,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

2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3 使用氧气瓶和氧化性气体气瓶时,操作者应仔细检查自己的双手、手套、工具、减压器、瓶阀等有无沽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方能操作。

4 从气体供应商接收气瓶时,应对所接收的气瓶进行逐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接收:

4.1 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后检验合格证的;

4.2 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者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4.3 经外观检查,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4.4 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要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

4.5 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

4.6 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

4.7 气瓶上未装瓶帽和防震圈,或瓶帽和防震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

4.8 气瓶超过检验期限的。

5 发现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不在瓶阀上,则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 在进行上述检查时,对发现有缺陷的气瓶,应随时在气瓶上用粉笔简要注明,向运输单位交代清楚,并退还供应商。

7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夏季应防止曝晒。

8对入库储存的乙炔,氧气等工业气瓶,验收部门辅料仓库应检查该气瓶的使用期限及检验周期,发现超期限、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通知并退回供气单位进行检验。

9在使用过程中的气瓶,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停止使用,并通知(退回)供气单位进行检验。

10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一般性检验周期为3年)。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

11气瓶上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包括气瓶的专用爆破片、安全阀、瓶阀、瓶帽、防震圈等附件。

12 使用部门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即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定期检验与记录,气瓶报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13气瓶使用部门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即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出入库时间和领用管理责任人等。

14气瓶应储存于专用库内,库存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15库房应做好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16 各种气瓶(包括空、实瓶)应分开存放,保持间距、存放适量(5-20瓶),应有明显标记。

17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按规定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压力不小于0.05mpa。

18 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爆措施。

19 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11篇 物业公司员工业绩工资考核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指引

1 总则

本规定阐述了物业公司如何客观地评价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更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准确落实业绩工资考核的作用,提高公司对员工奖惩的准确性。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所有员工的业绩工资的考核

2 定义

3职责

3.1公司内业绩工资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分管领导对下属分管部门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属主管进行考核,各主管对下属员工进行考核;

3.2公司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员工反馈考核问题的落实。

4 工作要求

4.1考核分类

4.1.1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业绩工资考核为日常工作考核,由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每月对其进行考核

4.1.2各部门员工的考核为日常工作考核,各级主管由本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每周考核,普通员工由各级主管对其进行每天考核,部门每月定期汇总整理。

4.2考核依据

4.2.1为全面准确的反应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日常工作考核设“主分”和“附加分”两种分值。

4.2.1.1主分:指日常工作考核得分,其包括通用部分和业务部分。通用部分加业务部分的正常得分即主分以100分为满分。其中通用部分占30分,业务部分占70分。(能否加个考勤方面的分数)

a)通用部分包括普通员工考核通用部分、保卫人员考核通用部分、主管及主管以上人员考核通用部分。普通员工考核通用部分及保卫人员考核通用部分内容包括:服务意识、仪容仪表、行为举止、考勤、纪律五方面;主管及主管以上人员考核通用部分内容包括:服务意识、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管理能力、以身作则、表达能力、团结协调、出勤率七方面。详细细则请见附件1

b) 业务部分以各岗位的工作标准为主要依据。详细细则请见附件2。

4.2.1.2附加分:是用来反应被考核者在某些或某个方面的正面突出情况或反面突出情况,分别用正附加分和负附加分来表示。

a)附加分的评定范围为-20分至20分,评定过程中,正附加分的详细评分细则请见附件3,负附加分的评定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及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自行决定。

b)得正附加分应给予倡导或专项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等由各部门内部自己决定;得负附加分应给予警示和重点辅导。

4.3考核结果处理

该项考核结果与员工当月应得业绩工资直接挂钩。

假设考核分数为n

当n≥95时,该员工有资格进行本部门内岗位明星的评定;

当80≤n<95时,其当月业绩工资为全额业绩工资;

当60≤n<80时,其当月业绩工资为:(n%+15%)×本岗位应得业绩工资;

当n<60时,该员工待岗学习;

当连续两个月n<60时,对该员工做辞退处理。(是否太严厉,可否改为3个月)

4.4考核操作方法(考核时间是否过于频密,时间和工作量要考虑清楚)

4.4.1各分管领导每月月初对自己所分管部门负责人上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考核记录表上填写考核分数并说明扣分或加分的原因。

4.4.2各部门负责人每周一对下属各级主管做上周工作情况考核,在考核记录表上填写考核分数并说明扣分或加分的原因。

4.4.3部门内部各级主管每天对下属员工进行本日工作情况考核,在考核记录表上填写考核分数并说明扣分或加分的原因。

4.4.4除各部门内部对员工进行考核外,公司领导(或各职能部门)将不定时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部门办公环境卫生、员工仪容仪表、员工工作状况、员工考核、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管理层级别越高,针对现场问题对当事人扣分的分值越高:对各经营单位的抽查中,职能部门在现场发现问题时加1倍扣分,公司领导发现现场问题时加2倍扣分。该项扣分由部门内部自己进行。

4.4.5所有考核情况考核完毕必须交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4.4.6每月月底各级主管将分管下属的考核情况统计完毕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并酌情修订。

4.4.7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记录汇总表交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查。然后各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工资表的编制,由综合部对此进行监督。

4.5岗位明星的评定

4.5.1各部门每月对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者进行月度岗位明星的评定工作,职工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按1/30进行评定;职工数在50人以下(包括50人)的单位按1/20进行评定。

4.5.2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实行岗位明星评选一票否决制。

a)当月缺勤两天或两天以上者;

b)当月附加分大于或等于15分的;

4.5.3被评为岗位明星的员工本月业绩工资上浮100元,并在当月工资予以兑现。

4.5.4在全年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岗位明星三次及三次以上者,第二年度由各单位负责人向总经理申请为该员工的基本工资晋升一档。

4.6员工若对本部门的考核工作有意见,应在一周内书面向公司考评领导小组反映,考评领导小组应对员工申诉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7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对责任双方一律严肃处理

(建议总经理有否决权,这样可以充分尊重最高领导。)

第12篇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

责任与监督

第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首先采取措施在厂内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

第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根据需要在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点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 需要向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分类搜集、存放,严禁乱排乱放,禁止向生活垃圾场或其它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 需要将工业固体废物送至厂区外处置的单位,必须报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厂转移处置。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包装、固化或采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后,方可分类转移到处置地。

第四章 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报告、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于每季度末25天前向厂安全环保部报送下一个季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的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编号、产生量、转移去向和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接到各单位的转移计划后,编制危险废物转移建议计划,并于每季度末20天前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环保部批复的转移计划进行危险废物的出厂转移,并建立危险废物出厂转移台帐,每季度末上报厂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要求运输单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和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部门配合安全环保部审查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和防范措施,并跟踪监督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处理和处置情况,防止发生二次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转移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合法环保手续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环保部有权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对由于转移或处置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可以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各子公司自己负责的改、扩建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2技术中心负责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3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及技术中心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术语

4.1“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经理部委托设计的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单位自行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各单位(包含车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5管理规定

5.1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预评价和消防建审等手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办理安全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业卫生验收等手续。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或方案,必须经过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安保部专业人员的论证和审核,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准实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工业卫生的各类设施与装置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监督。

5.4项目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或同时试运合格并投运,有试运行合格记录。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应经过安保部组织论证专家及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使用车间安全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准投运。

5.5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按要求落实控制措施。

5.6项目完工投运后1-2月内,使用单位应出具安全、环保影响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能否满足安全、环保需要,是否有危险、隐患需要解决,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项目投运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各种评价报告至项目验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14篇 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5篇 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1988年4月 1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常点检、定期点检)制度,掌握设备技术状态.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和诊断技术实行状态监测维修,及早发现异常.做好预防措施。对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变配电等设备.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第起实行。原颁发的《机械工业设备管理与维修条例》即行废止。

附录:

一、“三好”、“四会”的解释。

(l)管好、用好、维修好。

(2)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二、 使用设备的“五项纪律”解释。

(1)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3)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

(4)管理好工具、 ,不得遗失。

(5)发现异常,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

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三、 维护设备的“四项要求”解释。

(1)整齐:工具、工件、 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白,线路、管道安全完整。

( 2)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丝杠、齿条、齿轮等处无油垢、无碰伤,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屑、垃圾清扫干净。

( 3)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4)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四、 本规定采用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和统计项目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16篇 某某工业区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某工业区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为保持工业区的清洁卫生,管理处设有保洁人员,负责工业区内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业主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遵守以下公约:

一、请自觉维护工业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分类装袋,分别置于不同的垃圾桶内,以便及时分类收集。

三、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四、不得饲养宠物,以免影响区内环境。

五、业主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道路走廊及公共场所。

六、工业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支付粉刷费用。

七、商业网点不得在工业区内设置、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

八、请提醒进入工业区的工作人员,遵守区内的管理规定,维护区内的整洁。

九、管理处负责工业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工业管理中心发文规定【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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