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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环绕环保中心工作,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以强化队伍素质、增强执法能力、整合执法资源、创新执法机制为抓手,积极探索环境监察工作新模式,建立规范、科学、主动高效的环境执法机制,全面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强化监察执法,以服务污染减排追求执法效能。
加强环境监察执法,是顺利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要措施。县环境监察大队将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果断出击,从严从快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高发态势。要加强并改进污染源巡查工作,强化属地管理职能,以我为止、主动行动。在实施对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及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等经常性现场监察的同时,要“趁热打铁”,限时发出监察意见或行政处罚通知,做到检查有结果,处罚有着落,执行能到位,进一步增强环境监察执法的威慑力度,提高查处效果,力戒查而不决周期过长、处罚“事过境迁”效力衰减现象。
(二)完善基础工作,以规范化管理助推执法效能。
要不断加强环境监察基础工作,形成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善于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有效的运行监管模式。要建立完善污染源基础档案库、动态数据库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库,全面掌握污染源企业排污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垃圾填埋厂、饮用水源地、矿山开采企业和尾矿库等的环境监管档案,建立重点流域主要入河排污口档案,做到情况明、问题清,监管到位;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重大危险源和应急物资信息库及预案,增强环境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落实环境监察意见情况永久性信息档案,为实行分类监管(如一般性检查抽查、重点检查、加密检查)等提供依据,发挥执法检查的累计和长期效应。
(三)创新工作机制,以强化执行力度增益执法效能。
要严格落实环境监察意见,全面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要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取证设备的管理使用,要研究建立环境执法取证平台,重视发挥所配执法取证设备在现场执法中的作用,切实把现有执法取证设备用起来、用出成效,不断促进执法效能提升。
(四)用好信息网络,以科技监管手段提升执法效能。
充分发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用,提高对重点污染企业的远程控制能力和现场执法效率,推动环境监察执法的自动化、信息化进程。今年,我队要抓住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和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契机,着力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在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基础上,将其做为排污收费和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实现污染自动监控数据行政处罚零的突破。加快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水平。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尽快实现互联户通,提高群众环保举报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尽早化解环境矛盾。积极利用电子公文传输功能,提高公文运转与报文时效。
(五)加强部门联动,以扩展处罚结果放大执法效能。
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行动多部分联合行动的优势,主动加强与监察、工商等部分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主动加强与人民银行、银行监督管理、证卷监督管理等金融管理部门协作,及时通报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充分发挥企业环境信息在上市核查、融资、信贷、企业以及法人代表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把关参与作用,放大环境处罚效果。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主动配合公安、法院等机构,强化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六)加强队伍管理,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执法效能。
加强对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强化依法执法、廉洁执法和高效执法意识,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以环保卫士田洪光为榜样,以身边典型为标杆,大力发扬勤于钻研、勇挑重担、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作风,以环境监察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不断提高,促进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提升,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建设年活动”是全省环境监察系统2011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队将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执法效能建设年活动”摆上突出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大队长做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使活动自始自终置于有力领导下,进展顺利。
2、统筹兼顾,务求实效。执法效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需要长期抓、经常建。我队将把开展执法效能建设与日常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谋划,精细实施,得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通过扎实的工作、积极的创新和不断的努力,取得良好的成效。
3、深入实践,总结提高。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效能建设年活动是一项探索性、创新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照搬,需要结合各地情况加强研究、积极探索,善于总结,在工作实践中开成各具特色的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方式方法。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
我队根据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注,结合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2、排查梳理阶段(5月下旬前)
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3、执法效能建设阶段(6月1日开始,贯穿活动至终)
进一步强化监察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基础档案,建立规章制度,增强监察能力,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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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区各部门、各街办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今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今年。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和生活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我区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各街道办事处、区农村工作局和各总公司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配合市上完成以全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包括燃料油使用、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4)城市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市指导,区政府组织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放量。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11―.12)
(1)成立机构。
成立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
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区财政部门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核定经费,按时拨付。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
区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专干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街道办事处环保专干和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选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根据我区实际,拟聘普查员150人,普查指导员15人;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区普查机构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工作。
(4)培训及考察。
培训工作由区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
区普查机构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对象,12月开展模拟普查试点;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纪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区普查机构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普查清查单位名录库(或名录册)的建立,同时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宣传动员。
制定印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1―6)
(1)区普查机构于年2月29日前,完成普查前期所有准备工作。
(2)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底完成入户调查。
(3)年1月至5月,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区普查机构将组织对普查分组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5)年6月底前,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完成对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3.配合全市验收阶段(7―12)
配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国家审核验收。
4.总结阶段
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报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工业源、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和辐射污染源,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区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分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生活源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及城市居民生活污染的普查;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
(五)污染源清查。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证普查顺利实施。
清查所需基础资料由区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分局等)共同提供,同时电力部门、水利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也要给与配合,以各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区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
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为依据,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发表清查。
(六)培训。
培训教员可从区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中选调。以教员面授为主,结合讨论、练习、测试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要着重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七)质量保证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区政府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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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总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的指示和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污染整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本流域、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污染行业非法排污行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
2、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废水和和城镇生活污水的违法排污行为。
3、整治燃煤企业、查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
4、严禁越权审批,对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以及国家要求取缔的能耗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企业,并进一步排查停产关闭情况。
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对未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6、认真实施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县项目。
7、认真办理建议、政协提案及上级转办的案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及领导,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专门的环保执法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负责环保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小结汇总。
四、工作要求
全体执法工作人员要以促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严以律己,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解决环保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务必严格、公正,执法程序务必合法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六不准”和“十项禁令”。
3、各股室站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工作逐项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切实推动我县环保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4、年底局环境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制度
为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1、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签发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4)将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分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2、各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签发分管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审核、批准分管股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有关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在局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3)组织办理和审核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将本股室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本处室工作人员,并作好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1)依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环保行政执法要依照执法范围规定化、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要求严格执法。
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超越权限,;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4)办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甚至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7)其他违法行为的。
2、责任划分
(1)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2)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严重的尚未构成狎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罚款100—200元;
(3)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4、追究程序
(1)对执法过错问题的调查;
(2)划分责任;
(3)作出处理决定;
(4)书面通知责任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局里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局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四)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是指对行政相对方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1、查案件的办案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合格证。
2、查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案件调查先后应进行亮证、询问、取证、现场勘查。
3、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程序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4、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允许对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更正之处应要求被询问人加盖印章或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结束处表明“笔录已阅,与本人所述内容一致”类似语句和日期,并签名盖章或手印,以示负责。办案人员也要分别签字负责。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5、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指原始凭证,收集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6、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在七日内查清案情,报经局长批准,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收集证据时,应要求有关当事人在场,对收集的证据要制作笔录。
8、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现场勘验、检查应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被邀请的见证人以及有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9、为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的,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后,应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盖章,注明鉴定人身份。
10、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局领导研究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由局集体讨论决定。
1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2、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经营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13、在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后,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分管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14、由局或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主管局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本组织的印章。
15、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文明廉洁执法制度在案件查处期间,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礼品,不贪赃枉法。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审委员会、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1、我局案审委员会由杨河清、康忠荣、陈天伟、肖洪钦、贺占全、严兴武、胡能和、慕守国、唐平月组成。
2、对企业停产、停业、关闭、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例,由具体经办人提请案审委员会对其引用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集体研究。
3、年底案审委员会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评选出优秀案例进行表彰。
4、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行政诉讼复议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应诉事务活动制度。
2、局机关或执法部门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应将受理案件副本交局法规部门,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应诉事宜。
3、局监察大队负责起草应诉答辩书,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将应诉答辩书和证据、材料送交有关受理案件部门。
4、参加行政应诉活动如局长不能参加,可以委托法制部门代表局长进行应诉,须办理书面诉讼委托手续。
5、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局机关按照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书,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处罚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局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的,由局里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作撤销处理的,该案件是否需或提起上诉,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被撤销属错案处理的,应按照追究过错责任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作出处理。
6、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证据、材料、应诉答辩书、法院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有关其他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进行收集、装订、归档、保存。
九、接待制度
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坚持原则,伸张正义,灵活处理,妥善解决。
2、及时收拆群众来信,仔细阅读,认真记录。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呈送局领导阅示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对转办信件要及时转送,跟踪督办,保证件件有着落,结果有登记。
3、对待来访群众,态度要热情诚恳,说话要和气文明,方法要灵活得当,善于运用政策法规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劝导工作。对于集体上访,要慎重对待,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要认真整理上访记录,并呈送办公室主任批阅。强来信来访材料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信件传递延误和丢失。
十、污染事故处理制度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呢功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县所管辖的排污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环境受污染,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污染事故时启用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根据《暂行办法》确定。
2、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排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报告制度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环境执法人员应立即赴事故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适当的认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1)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立即向县政府及省、市环保局报告,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污染事故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速报从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报告内容按《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4、本制度的实施
在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时,实施本制度。
(1)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监测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现场。
(2)按报告制度逐级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属于化学危险品类型的,立即请求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4)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村级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5)初步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6)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5、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一、污染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使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有效维护社会安定,特指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纠纷时间的处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职责
(1)监察大队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5、程序
(1)受理登记
①当事人请求本局处理污染纠纷的应填写《环境饿纠纷处理申请书》。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街道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请求,环境监察人员应认真登记备案。
②受理的条件为:有污染损害事实污染侵权行为人有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提起请求时间未超过法定三年的期限;
(2)调查取证
①环境监察人员在案件受理后,除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外,在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受其委托,监察人员还有依法、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
②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在纠纷当事人的配合下作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纠纷当事人有提供有关数据、证据、建议的义务。
③调查核实污染事实,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的,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作出监测报告。
(3)处理
①监察人员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将污染纠纷解决于萌芽阶段,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b)充分考虑受害方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作出处理
②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理顺案情,辩明是非,分清责任。
③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节,开当事人参加协调会,制作笔录,签定《环境污染纠纷调节协议书》,一式三份,在《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④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结束。
(4)结案
①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见证人,留一份协议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
②对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后,写出结案报告。
(5)立卷归档
经办人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式一卷要求存档备查。
十二、环境评价审批、三同时验收制度
1、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建设项目必须先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类整理名录,确定其评价类型。
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对于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由局管理股负责,要求建设单位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写,并通过评审,方可以进行交政务中心下发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政务中心负责办理。
4、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进行监管,经过管理股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政务中心方可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临时许可证。
十三、排污申报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是其他环境监察工作的基础。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准确掌握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生产状况。既有利于抓住重点,强化环境管理,还可以为环境规划和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①排污单位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放地点。
②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污染源排放口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是排出单位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应按环抱“便于采样,便于计量,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排放口进行整理和树立标志牌。
3、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拒报或则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
4、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对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5、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排污单位递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后,有负责该辖区的环境监察人员(至少2人)负责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签定意见,在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核。
十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1、对排污量小,规模小的企业,且企业地址没有变换的,凭以下两项条件方可以换证。
①企业老板必须持有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及分管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领导签具意见的换证申请表。
②企业老板必须将原申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交回给窗口,如该企业原临时排污许可证丢失,视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对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在具备第一项中的两个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做到以下的两点,方可予以换证。
①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电站500千瓦以上),必须持有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可发放排污许可证,否则只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或在原址、原生产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通过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方可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3、对具有一定规模且未经过环保审批的污染企业,必须补办环评和审批手续,否则,不得违法违规出具任何认可文件和颁发有关证照。
十五、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1、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2、收排污费的性质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国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在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
4、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法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污水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哪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止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②《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③《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肥实施办法》
(2)事实依据
①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
②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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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书记“**”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批示精神,按照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和福建省环保局的工作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
二、工作重点
1、各区群众反映强烈、多次集体举报、来信来访反映、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
2、与**—金门供水工程相关的九龙江、坂头水库、汀溪水库、杏林湾水库、湖边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员当湖等重点敏感地区。
3、重点排污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和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关闭、停业治理或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十五小”企业和已被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和小炼油厂等死灰复燃问题。
4、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
5、群众反映的东孚垃圾处理厂的渗滤水严重超标臭味冲天污染周边环境,先锋电镀厂废水污染农田,老百姓反映强烈,农作物严重受损等环境污染问题。
三、组织领导
各区环保分局要在各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集中一段时间和必要的人员,确保工作开展。
成立**市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市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陈天雄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贤民(市环保局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人:,传真:
四、具体步骤
1、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前)。各区环保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方案,并将联系人、联系方式一并上报市环保局。
2、检查整治阶段(5月25日-8月31日)。由各区组织检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和行动要求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今年以来各区环境污染问题的查处情况,区环保分局应于6月16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3、抽查阶段(9月上旬)。市环保局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有关排污单位进行抽查,督促区环保分局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总结阶段(9月30日前)。9月10日前,各区要基本完成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对一批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处理,对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区政府逐一处理,并上报查处的单位、企业、人员名单和总结报告。9月20日前,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上报处理结果和总结报告。各地行动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1、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行动事关稳定大局,各区环保分局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区环保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环境监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管理监督执法,并长期坚持,务求实效。
2、各地要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的全面检查和清理,逐个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整改。对于至今还没有达标排放的,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对于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偷排等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务求彻底解决问题。同时,市环境监理中心所要加快重点污染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3、各区环保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并督促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计划。同时,要组织对近年来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存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单位进行认真清查,消除污染隐患。
4、各区环保分局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及时向区监察、司法、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通报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情况。积极争取监察机关支持,尽快出台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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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治污减排有关精神,实施“双五”战略,主攻“五大”目标,加强生态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县政府决定从*年5月至*年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治污减排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届六中全会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全国林业生态强县,打造长治后花园的目标,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依法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通过水、大气、厂界噪声治理及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清洁生产、完善和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等多种途径,节能、降耗、增效、减污,最终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年在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6家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外(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一),县政府还要对76家医疗、采矿、选矿、电石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到*年12月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二)。
(二)推进锅炉集中供暖,改善县城空气质量。按照县城园林化建设和打造长治后花园的要求,县城的空气质量令人担忧,据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站统计,县城第一季度ⅱ级以上天气仅31天,这远不能达到市政府下达我县全年260天ⅱ级以上天气的目标。为此必须加大县城取暖锅炉的治理力度,逐步推进区域集中供热,确保冬季锅炉燃煤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得到有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三)对我县境内的浊漳河、虹霓河、八道水、井底河流域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综合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海河流域沿岸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晋蓝碧发[*]12号)要求,对辖区内的浊漳河、虹霓河、八道水、井底河流域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综合整治。
1.以排查影响浊漳河、虹霓河、八道水、井底河流域水体环境功能的排污企业为重点,全面掌握企业排污状况,建立污染源管理档案,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彻底查清县城集中饮用水源地和浊漳河、虹霓河、八道水、井底河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依法取缔和关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定范围内违法排污企业,使流域内水系达到功能区划标准。
2.加快县城饮用水源地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建设步伐。并于*年12月底完成立项,污水处理厂年内动工建设,垃圾处理厂*年动工建设。我县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设已列入《长治市“*”环境保护规划》,到2010年,我县要建成0.5万吨/日规模的县城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垃圾5万吨的垃圾处理厂。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组织领导
1.成立专门机构。县政府成立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县治污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
县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2.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在治污减排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改局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市建设部门尽快规划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前期准备工作。使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尽快动工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5月28日——6月10日)。各乡镇和辖区内所属企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摸底,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治污减排工作的动员部署工作。6月10日前各乡镇要将本地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名单、工作方案报送县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6月11日日——*年10月31日)。各乡镇结合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环境行为逐一进行审核验收,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对未经环评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坚决停建;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对采取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要坚决淘汰,确保治污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治污减排工作机构要就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全县治污减排情况进行通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县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将对各乡镇治污减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要认真总结治污减排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按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自上而下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保职责,着力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督办力度。各乡镇要围绕治污减排工作重点,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督办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县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对各乡镇治污减排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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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大气和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着力实施以“洗城净天”和“清流净水”为主要内容的“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扎实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确保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构建和谐生态奠定环境基础。
二、主要工作目标
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总量在年的基础上削减25.7%,控制在10710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在年的基础上削减35.9%,控制在4173吨以内。圆满完成我市“”污染减排目标。
我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力争达到318天;大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值控制在0.093mg/m3以下;降尘量力争低于21吨/平方公里·月,降尘量年均值比年下降6%。
西泄洪渠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在130毫克/升以内;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6%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气环境整治
围绕“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在巩固年“洗城净天”全民大会战成果的基础上,拓展活动的时间和范围,在全市实施贯穿全年的“洗城净天”工程,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力量,群策群力,确保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建设局配合,按照“双三十”承诺目标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粉尘的减排任务。
2.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水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治理工作。
3.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按照《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继续开展专项治理。
4.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5.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加强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对燃煤电厂在用燃煤锅炉、10吨以上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进行脱硫除尘治理,20吨以上(含20吨)锅炉安装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6.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开展石环公路两侧违法企业环境整治行动,彻底取缔小化工、洗浴燃煤小锅炉。
7.市工促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年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25万吨。
8.市政府办牵头,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交通局、公用事业局、教育局、各乡镇具体负责实施,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垃圾无积存;道路、庭院、楼房、车身、树叶无尘土;工地围挡、拆迁洒水、砂土覆盖、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边绿化和学校操场绿化分别达到100%”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开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尘、庭院保洁工作。
9.市环保局牵头,交通局、城管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配合继续实施空气质量预警调控应急方案。
10.市秸秆办牵头,有关部门、各乡镇配合,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11.市公安局牵头,环保局配合,继续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所有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必须先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放机动车排气达标标志,排气不合格的,公安局对车辆不予年检。
(二)水环境整治
围绕“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大力实施以“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排污企业监管、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清流净水”工程,确保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1.市环保局牵头,建设局、有关乡镇配合,按照“双三十”承诺目标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减排任务。
2.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负责实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直接排污口。
3.市环保局牵头,畜牧局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6月底前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进行严格环境监管。
4.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确保排水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30毫克/升以内;对直接排入河流水质cod浓度超过130毫克/升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
5.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配合,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新建化工、制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水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业集中区。
6.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废水无组织排放行为。
7.市建设局负责,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于年底前全部完成中控室建设。
8.市环保局负责,全面整治制浆造纸企业。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所有废水未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排放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产治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市环保局牵头,交通局、工商局、安监局配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物产生、经营、储运和处置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存放、处置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的管理。
2.市卫生局负责,加大对医疗单位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各医院的医疗废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市城管局负责,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4.市环保局牵头,镇配合,进一步规范峡石沟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排污口并安装cod自动监测仪,同时与市环保局联网,确保3月底前垃圾渗滤液排放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要求。
5.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对拆除机立窑中的废旧、闲置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废旧、闲置放射源。
(四)噪声污染防治
1.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城区夜间建筑施工的管理,加大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2.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的管理。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活动。
(五)生态环境建设
1.市环保局牵头,建设局配合,按照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全面启动生态市的建设,村镇、镇、、镇、乡年内完成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2.市环保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3月底前完成北故城村、东焦东队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扎实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十百千”试点工程。开展绿色信贷工作。
3.市农业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加强农村土地面源污染监管,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4.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有关部门配合,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执法检查,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5.市环保局牵头,畜牧局、有关乡镇配合,积极推广生态养猪经验,建设3至5个生态养猪示范点。
6.市环保局牵头,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配合,加强对牲畜屠宰行业污染治理及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屠宰行业污染。
7.环保局牵头,镇负责落实,积极推进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城镇创建活动。村10月底前完成部级生态村创建工作。
8.市环保局牵头,文明办、教育局、建设局、旅游局、卫生局配合,继续抓好绿色创建工作,年内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9.市林业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10.市国土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保证金缴纳率达到80%,生产矿山达到50%。
11.市国土局、林业局牵头,有关乡镇负责,加快对西部山区的生态恢复工作,国土局负责山体的生态恢复工作,林业局负责对山区的植树和绿化工作,有关乡镇负责山区生态恢复工作的协调和具体落实。
(六)环境监管与能力建设
1.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构,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2.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加强建设项目后期监督管理,对违反“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3.市环保局牵头,监察局、安监局、供电局、工商局、发改局、司法局、建设局配合,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继续开展重金属和“两高一资”等行业的专项检查。
4.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
5.市环保局牵头,局配合,加强环境处置力度,调解处理好重点案件、突发事件、跨区域污染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案件接转率100%,办结率100%,反馈率100%,群众满意率90%以上。
6、市环保局负责,继续开展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市环保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指挥,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指导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各部门要将环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置,狠抓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每一项环保重点工作深入推进。
(二)严格检查考核。继续将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有关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重要环境问题要挂牌跟踪督办,到期要帐。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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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目的
突出问题导向,通过广泛集中的走访活动,查找并解决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环保队伍效能作风、环保工作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推动环保为民,促进科学发展。
二、活动对象
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党员干部
三、活动时间
2012年10月始,2012年2月止。
四、走访对象
1.社会公众
2.服务对象
3.各市县区环保局和环境保护协作单位
五、走访任务
1.走访人民群众,解决环境问题。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处理和现场调查等方式,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突出环保问题,按照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逐步解决一般环境问题。坚持领导带案下访,对反复投诉、群体投诉的环境投诉,由局领导班子分别牵头带案下访,全程跟踪问题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加强环境投诉隐患排查,着力整治涉及群众利益的饮用水源、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等行业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隐患,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利益。
2.走访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发放材料、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心等方式,了解环保部门贯彻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制度的情况,征求服务对象对环保部门作风和效能的意见建议,掌握服务对象的所急、所需、所盼,为服务对象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重点事项的跟踪服务,指导服务对象做好环保工作。同时,向服务对象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服务对象更加全面地了解环保职能、管理规定和服务举措。
3.走访对口单位,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发放材料、上门征询和工作沟通等方式,了解各市县区环保工作存在的困难、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对市局工作的建议,了解市直相关部门对加强环保工作、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的建议,征求省环保厅对改进和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环保系统目标考核、减排目标责任、环保责任追究以及环境执法协调等机制制度,努力破解制约环保系统、环保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制度性问题。
六、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各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确保活动有序、有力、有效。局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走访群众、带头为民办事、带头严守群众工作纪律。
2.务求实效。在大走访过程中要严守群众纪律,轻车简从,直来直往,不得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做到走访到户,问计于民,提高走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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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全县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以及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及整改情况,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整改突出环境问题。通过环境保护大检查彻底摸清底数,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落实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夯实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巩固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全县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排查
1.重点检查全县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3.重点检查城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4.重点检查辖区内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
5.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进行重点排查。
6.强化对我县采选、水泥、冶金、化工、球团、钛白粉、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工程减排项目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7.对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8.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9.对全县塑料包装厂进行全面整顿和排查。
(二)对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检查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是否取缔。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取缔。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是否按照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
4.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管理条例进行编制。
5.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清理
1.对辖区内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查是否存在违法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批部门等情况。
2.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排查结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四)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排查
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地方“土政策”和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污染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及整改情况开展检查。
(六)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要求,加强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结构调整。
三、检查方式
(一)县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应切实落实大检查方案,要认真履行法定环境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全面细致开展检查工作;要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采取专项检查、专题督查、个案追查等多种方式做好清理排查工作;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施分类治理;要强化抽查督查工作,确保检查到位、管理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大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监管违纪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其他各牵头单位也要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各牵头单位的检查方案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县级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将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总结阶段。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要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梳理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情况,思考下一步工作措施,将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最终形成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经县政府审定后送市环保局。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承担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担任工作联络员。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与完成期限,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确保大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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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监督管理北京地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北京地区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审核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
五、协调解决本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区、县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城市(含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事项;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本市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状况,本市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七、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区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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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县委关于组织实施好“五大战役”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和看得见的变化,进一步解决松城辖区城乡环境面貌较差、秩序混乱、管理缺位等突出问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营造文明整洁和谐温馨的生活环境,使城市面貌有较大的改观和提升,让老百姓切实得到实惠,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松城建设实际,从8月份开始,大干150天,以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社区的服务功能为目的,以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整治为突破口,以居民小区、背街小巷为治理重点,建立“集中整治与
经常化管理相结合,以常态管理为主”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开展背街小巷及居住住宅区的“牛皮癣”非法广告清除工作,使辖区“牛皮癣”广告乱贴乱涂情况得到明显改观。力争通过集中整治,切实改善“脏、乱、差”现状,努力实现“辖区内路面清洁、市容店貌整齐、社区亮化、行为举止文明”的工作目标。力争到年底实现建成一批,改造一批市政项目,整治一片,美化一片街区,让群众享受到城市建设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时间安排
㈠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20日—9月15日)
组织召开街道环境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社区黑板报、宣传栏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组织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社区(村)班子成员、市民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尽快投入到集中整治活动中来,积极营造氛围,使整治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㈡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16日—11月15日)
各社区及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㈢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6日—12月31日)
由街道文明办对各辖区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查找补漏,提升整治质量,迎接县文明委的检查验收。
主要任务
这次环境整治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要求,着力开展整治宣传活动,加大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力度,加强文明社会创建活动,狠抓重点突出难点,努力完成“设施建设、环境整洁、素质提升”三大创建任务。
㈠开展以“科教、法律、文体、卫生、环保、涉台教育”六进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文明小区、文明楼院创建活动,并开展评选活动,积极开展服务党员、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三服务”活动,开设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实施“爱心互动”工程,开展志愿者活动,形成经常化、制度化。
㈡狠抓市民教育
1、要依托社区党校、文明市民学校等阵地,扎实推进开展政治理论、科学技术、法制教育等宣传,不断加强对社区居民文明素质教育,打造学习型社区,要充分利用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广泛开展环境整治和城市建设宣传活动,定期刊载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2、要加大科学设施建设和宣传力度,做好科普宣传活动场所的建设,在“六进社区”和“三下乡”活动中科普宣传要进入社区(村),社区宣传栏每月要更新一次。
3、社区要开展市民公德教育,教育市民友善对待外来人口,热情回答陌生人的问询,提升城区居民的外在素质,重塑松城市民文明形象。
㈢抓好环境卫生整治
1、广泛开展群众国卫生运动,社区卫生制度健全,辖区居民要做到房前屋后环境整洁,绿化美化,生活秩序良好,达到“门前五包”的要求,即:包卫生清洁、包庭院环境美化、包门前绿化、包无乱停车辆、包无占道堆放。同时,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垃圾清运及时,生活垃圾袋装率达到95%以上。
2、组织辖区群众开展背街小巷及居民住宅区的“牛皮癣”非法广告清除工作,使辖区“牛皮癣”广告乱贴乱涂情况得到明显改观。
3、监督检查背街小巷卫生整治和监督工作,确保社区环境整洁卫生,切实改善“脏乱差”现状。
㈣开展“文明示范街巷弄”创造活动
1、每个社区要有一至二条文明示范巷弄,带动辖区整体文明水平的提高。
2、鼓励支持居民“穿墙透绿”,各社区选定20户做为示范户,大力抓好庭院绿化、美化、亮化。
工作措施
1、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机制。各社区(村)、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辖区的实际,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好事来抓,克服畏难情绪和厌战情绪,确保环境整治任务的完成。社区向办事处负责,片长向挂片领导负责,层层抓落实,定时检查、定时汇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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