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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整治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68

环保整治方案

环保整治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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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内容及时限

1、整治居民区。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清理小区垃圾、残土,清理小招贴及非法喷涂广告、拆除私搭乱建、清理乱堆乱放、取缔露天烧烤及乱设乱立的广告牌匾,清掏污水井、化粪池,投放鼠药,实现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无违章建筑、无垃圾积存、无污水外溢、无鼠害。县城建局负责对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2、整治城乡结合部及铁路沿线。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城乡结合部及铁路沿线环境进行整治,清运垃圾残土,捡拾白色垃圾,清理小招贴及非法喷涂广告,整治污水渠、臭水沟,拆除违章建筑、规范广告牌匾,使城乡结合部及铁路沿线达到无垃圾残土、无“白色污染”、无污水溢流、无违章建筑,广告、牌匾设置得当,完好整洁。同时,要建立城乡结合部及铁路沿线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政府负责施划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的交通标志,在交通路口、铁道路口增设警告标识,设立安全隔离杆,实现交通标志设置得当、整洁完好,安全措施到位。县交警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整治工作于5月底前结束。

3、整治村容镇貌。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村容镇貌进行整治,拆除私搭乱建,整治占道经营,清除垃圾残土,清掏排水沟渠,圈养家禽家畜,实行柴草堆、粪肥堆、物料堆、厕所四进院,拆除残墙断壁,补种花草树木,增设绿地,并镇区街路两侧破旧建筑立面进行修复、粉饰,清理规范广告牌匾。县交通局负责整治高速公路沿线,清除高速公路两侧的乱堆乱放、乱设乱立现象,规范广告牌匾。通过整治,实现县、乡镇主要街路及高速公路两侧无违章建筑、无违章占道、无垃圾残土、无污水、无残墙断壁、无柴草堆、粪肥堆和物料堆、无散养家禽、无残缺树木,有碍观瞻的建筑、广告、牌匾得到有效整治。整治工作于5月底前结束。

4、加强城乡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镇绿化工作,在绿化工作中,要积极落实补栽枯死苗木,增加绿地覆盖,加强管理养护,做到“净化一片、绿化一片、美化一片”。整治工作于8月底前结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成立*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县长

副组长:*县城建局局长

成员:*县城建局副书记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建局,负责环境综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祝贺岭(兼)。

整治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随即撤销。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4月20日至4月30日。)逐级召开动员会议,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任务摸底调查,制定工作方案上报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整治实施阶段(5月1日至6月1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整治活动要求,结合各自任务,整治城乡环境面貌。5月25日至5月29日为集中整治阶段,由县城建局牵头,组织环保、工商、交警、劳动等部门对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私设乱立、马路市场、出头市场、占道待工、垃圾残土、交通秩序等影响市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5月30日、31日,迎接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情况进行自检,并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考核阶段(6月2日至6月10

日。)迎接省检查组的检查考核。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6月11日至8月20日。)各部门、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第五阶段:验收阶段(8月21日至12月31日。)由市、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9月,迎接省政府对我市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集中检查;10月1日至年底,省检查组将进行暗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以积极的态度、高涨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下大力气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泛参与,按照方案要求,细化任务、明确措施,做到人员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

环保整治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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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的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县铅锌行业生产秩序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滥采乱挖滥建厂现象,消除污染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县辖区内所有铅锌矿开采、铅锌浮选、电解锌、硫酸等涉铅锌行业,重点整治铅锌浮选加工企业污染。

三、整治内容

(一)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其他合法手续的企业,限期在3月底前办理到位;否则,一律停产。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1、环评、用地、安评、相关证照等手续不齐全;

2、环保设施较完善,但经验收后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企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1、达不到限期治理要求的企业;

2、没有建废水处理设施,渣水直排的企业;

3、尾矿库严重渗漏并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依法关闭: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浮选企业;

2、选址不符合建厂规定,缺乏治理条件的企业;

3、尾矿库已达到服务年限,无法治理的企业;

4、停产治理企业超过20*年4月底仍未治理达标的。

(五)尾矿库治理达标的要求

1、尾矿库必须由具有尾矿库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尾矿库的建设和整改必须由具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专家进行设计;

3、尾矿库的建设和整改必须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六)结合我县区域环境容量实际情况和经济结构合理化要求,严格控制新上铅锌浮选企业。

(七)铅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所欠缴的排污费的,一律停产。

四、整治要求及验收

(一)所有铅锌企业必须制定污染治理方案,按要求认真组织整改,4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安装尾矿监控装置,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二)汛期前,全县所有尾矿库必须按标准完成排洪系统的清淤、修建工作。尾矿库坝前不得积水,库内积水必须循环利用或处理达标后排放。企业必须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实行24小时专人管理,并将管理措施及管理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组织验收(20*年5月1日至6月31日)。

1、5月份,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严格按照铅锌行业污染治理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2、凡尾矿库渗漏和库坝不安全的企业,不予验收;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不予验收;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企业,不予验收。

3、不予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直至验收达标为止。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委、县人民政府调整充实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20*〕17号),负责整治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督促和检查。

(二)明确责任

1、县铅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全县铅锌行业污染治理工作,对本辖区铅锌行业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和下达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以及关闭决定,建立“领导小组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2、相关部门职责:对停产治理的企业,由供水、供电单位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环保部门负责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部门负责停止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和契税征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违纪、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公、检、法部门负责打击违法犯罪。在整治期间,水利部门及县以工代赈办负责研究解决矿区及厂区周围群众的饮水困难问题。

3、相关企业职责: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认真治理好尾矿库,实行清污分流,规范排污口,安装尾矿库监控装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做到安全收集、储存、处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在治理达标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完善制度

环保整治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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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一是到年底前*镇所有排放废气超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简称“黑烟囱”企业)必须配齐有效的治污设施;二是到*年6月底前*镇“黑烟囱”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不超总量排放。

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8月上旬至*年8月下旬)。

(二)调查摸底阶段(*年8月下旬至*年9月下旬)。

(三)治污整改阶段(*年10月上旬至*年3月下旬)。

(四)组织验收阶段(*年4月上旬至*年6月下旬)。

三、各阶段工作内容

(一)宣传发动阶段:1.在8月下旬召开有关部门、*镇及列入本次整治企业的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营造积极行动的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此次整治工作由*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和联系协调工作。

由区环保分局牵头,*镇指定专人配合,对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摸底。重点摸清:现有企业的数量;企业的各类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有无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生产工艺、地点等行为;有无其它环境违法行为。

(三)治污整改阶段: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改正内容,根据各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企业须严格按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四)组织验收阶段:对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并提供齐全的验收资料的企业,由区环保分局组织有关部门、*镇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组对其进行验收。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及验收不能通过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停业或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本次整治工作是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大工作,各有关部门及*镇,要从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当地环境质量的角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思想高度统一,行动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方配合”的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及*镇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在整治过程中做到相互支持,主动配合。

环保整治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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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县委关于组织实施好“五大战役”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和看得见的变化,进一步解决松城辖区城乡环境面貌较差、秩序混乱、管理缺位等突出问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营造文明整洁和谐温馨的生活环境,使城市面貌有较大的改观和提升,让老百姓切实得到实惠,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松城建设实际,从8月份开始,大干150天,以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社区的服务功能为目的,以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整治为突破口,以居民小区、背街小巷为治理重点,建立“集中整治与

经常化管理相结合,以常态管理为主”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开展背街小巷及居住住宅区的“牛皮癣”非法广告清除工作,使辖区“牛皮癣”广告乱贴乱涂情况得到明显改观。力争通过集中整治,切实改善“脏、乱、差”现状,努力实现“辖区内路面清洁、市容店貌整齐、社区亮化、行为举止文明”的工作目标。力争到年底实现建成一批,改造一批市政项目,整治一片,美化一片街区,让群众享受到城市建设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时间安排

㈠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20日—9月15日)

组织召开街道环境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社区黑板报、宣传栏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组织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社区(村)班子成员、市民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尽快投入到集中整治活动中来,积极营造氛围,使整治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㈡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16日—11月15日)

各社区及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㈢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6日—12月31日)

由街道文明办对各辖区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查找补漏,提升整治质量,迎接县文明委的检查验收。

主要任务

这次环境整治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要求,着力开展整治宣传活动,加大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力度,加强文明社会创建活动,狠抓重点突出难点,努力完成“设施建设、环境整洁、素质提升”三大创建任务。

㈠开展以“科教、法律、文体、卫生、环保、涉台教育”六进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文明小区、文明楼院创建活动,并开展评选活动,积极开展服务党员、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三服务”活动,开设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实施“爱心互动”工程,开展志愿者活动,形成经常化、制度化。

㈡狠抓市民教育

1、要依托社区党校、文明市民学校等阵地,扎实推进开展政治理论、科学技术、法制教育等宣传,不断加强对社区居民文明素质教育,打造学习型社区,要充分利用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广泛开展环境整治和城市建设宣传活动,定期刊载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2、要加大科学设施建设和宣传力度,做好科普宣传活动场所的建设,在“六进社区”和“三下乡”活动中科普宣传要进入社区(村),社区宣传栏每月要更新一次。

3、社区要开展市民公德教育,教育市民友善对待外来人口,热情回答陌生人的问询,提升城区居民的外在素质,重塑松城市民文明形象。

㈢抓好环境卫生整治

1、广泛开展群众国卫生运动,社区卫生制度健全,辖区居民要做到房前屋后环境整洁,绿化美化,生活秩序良好,达到“门前五包”的要求,即:包卫生清洁、包庭院环境美化、包门前绿化、包无乱停车辆、包无占道堆放。同时,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垃圾清运及时,生活垃圾袋装率达到95%以上。

2、组织辖区群众开展背街小巷及居民住宅区的“牛皮癣”非法广告清除工作,使辖区“牛皮癣”广告乱贴乱涂情况得到明显改观。

3、监督检查背街小巷卫生整治和监督工作,确保社区环境整洁卫生,切实改善“脏乱差”现状。

㈣开展“文明示范街巷弄”创造活动

1、每个社区要有一至二条文明示范巷弄,带动辖区整体文明水平的提高。

2、鼓励支持居民“穿墙透绿”,各社区选定20户做为示范户,大力抓好庭院绿化、美化、亮化。

工作措施

1、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机制。各社区(村)、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辖区的实际,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好事来抓,克服畏难情绪和厌战情绪,确保环境整治任务的完成。社区向办事处负责,片长向挂片领导负责,层层抓落实,定时检查、定时汇报、整改。

环保整治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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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以“*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和*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为思路,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抓、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努力遏制污染事件上升的势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在对前5年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3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

一是重点检查*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落实情况;二是重点检查*年以来市县两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三是重点检查工业园区,主要是产业转移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四是重点检查进口废物利用、小印染、线路板、电镀、化工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除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是重点检查*年以来各级领导批示及包案处理的重点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六是重点对市、县(市、区)二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二)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

一是开展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主要查清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染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的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将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将作出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将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二是开展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主要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三是开展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加大对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梅江流域及重点河段污染整治。

一是要在过去五年连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检查基础上,继续对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开展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全面拆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二是要对梅江流域以及重点河段*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三是要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全市电力、钢铁、建材、水泥、酒精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责令取缔关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四是要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五是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切实开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整治。

在巩固*年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的环境噪声以及兴宁、平远水洗选矿场整治工作,加大对全市线路板、电镀行业的监管力度。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7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县(市、区)要对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7月22日前),地表水饮用水源地(8月10日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火力发电厂(9月10日前),梅江流域以及重点河段(9月20日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9月30日前)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按上述时间要求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年11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办、市质技监局、*供电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并建立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制定行动方案,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

(二)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会同司法部门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电力、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电力、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督促各县(市、区)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按时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有关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医疗单位环境安全的培训。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得违法行为。

招商办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得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规定,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法企业。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三)完善相关制度,力求取得成效。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要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察,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是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四)强化督查,完善督办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后督察工作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饮用水源保护区、梅江流域及重点河段污染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察。

环保整治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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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各街、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确定的具体目标和整治重点开展整治。今年我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和具体要求是:

(一)集中整治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群众反应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区政府将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工业园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及时将清理情况报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争取上级的支持和帮助。

(三)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要办好抓实市政府年初确定的为人民群众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的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这一重要工作,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体、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切实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恶臭、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严格处罚。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整治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到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强对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的有效监管。对钢铁、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对汉江流域和月湖、墨水湖、龙阳湖、莲花湖等湖泊周边区域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要全面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不能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各街、乡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并确定整治重点。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环保专项行动的落实

环保专项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真抓实干,确保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区政府按照上级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各职能部门应成立相关工作专班。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

个阶段应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凡是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区发改委、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保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三)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大案要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督办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相应确定本区20*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20*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区人民政府将认真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监察局、环保局要根据《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印发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应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七)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和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三、统筹安排各阶段工作

(一)准备动员阶段(8月4日前)

各街、乡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于8月8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5日—8月25日)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26日---10月10日)

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重点问题进行督查和暗查,并重点督办汉江流域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以及城市噪声扰民等突出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环保整治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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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标准目标。

项城市沙颍河(沈丘县槐店大闸前)、汾河直河头、泥河郭王、泥河崔大桥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30mg/l、30mg/l、65mg/l、65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3mg/l、3mg/l、3mg/l、5mg/l;

入河口断面设置:枯河牛营桥、谷河师寨桥、驸马沟入沙颍河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控制在300mg/l、70mg/l、300mg/l,氨氮浓度分别控制在25mg/l、15mg/l、50mg/l;

秣陵镇十八里沟106公路桥断面入老泥河黄庙闸断面水质由省环保局监控,cod≤100mg/l,氨氮≤15mg/l;

丁集镇郭沟入谷河断面水质由省环保局监控,cod≤100mg/l,氨氮≤15mg/l。

(二)工作目标。

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全部查处到位;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垃圾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⒈工作任务。根据环境责任目标和省市综合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调整,对污染物和污染因子不能达到标准以及对我市环境造成污染的项城市沁园化工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通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下发。

⒉工作要求。上述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施工。治理工程完成后,须经市环保局审核,并报省、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⒊工作责任。由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环保的副职为具体负责人;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监督,并派驻监督员。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予以关闭。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⒈工作任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域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的要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一律停建并拆除;同时依法从重处罚。

⒉工作责任。由市环保局负责,各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负责人。凡是省、*市、项城市环保部门发现2起以下(含2起)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乡镇、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或因出现“未批先建”给我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所在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副职的责任。

(三)巩固完善皮革企业深度治理成果。

⒈工作任务。对2006年度皮革企业的深度治理工作进行巩固和完善,各项环保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所有皮革企业的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必须在7月初正常运行,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⒉工作责任。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和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各乡镇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环保部门要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凡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由市环保局依法从严处理。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⒈工作任务。*年7月底,提水泵站要投入使用,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⒉工作责任。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为具体负责人。

(五)城市垃圾处理厂建设。

⒈工作任务。*年12月底,完成并通过验收。

⒉工作责任。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⒈工作任务。凡属“*小”、“新五小”污染企业的,全部关闭取缔。

⒉工作标准。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

⒊工作责任。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环保局长、电业局长、工商局长为具体负责人。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设备,电业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通报情况。凡省、*市、项城市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起以下(含2起)“*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乡镇政府、办事处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电业部门严禁向“*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提供生产用电,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环保工作例会制度,参会单位有:市环保局、发改委、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公用事业局、电业局、工商局、检察院、法院等,定期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加强监管。

市环保局要加强现场检查,工作人员要分驻到企业,建立严格详实的监察纪录档案,严防“*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要做好监测取证工作,并及时报告。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一倍以下的发现一次停产治理,并给予经济处罚;发现二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排放一倍以上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因环境监管人员未能履行职责,视其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严格考核。

按照方案规定,环保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环保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半年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重点排放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废水排放要达到省、市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市环保局要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持证排污企业名单、排污许可证编号、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加强部门协作。

⒈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⒉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对因污染严重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⒊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⒋公用事业部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行;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

环保整治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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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魅力张北”旅游形象为目标,根据国家、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我县旅游业的实际,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全县旅游市场环境、秩序进行集中治理,全面提升我县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县旅游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12年6月18日——9月30日

三、整治内容

旅游行业的整顿管理;城区、景区及其沿线、周边环境卫生的整治及管理;城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农家小院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整治以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卫生的监督管理和烟草、酒类专卖市场的专项整治。

四、工作步骤

全县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及环境治理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18日­­­—23日)。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旅游市场环境、秩序治理相关工作,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措施和具体要求。广泛开展市场治理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6月24日——9月15日)。按照治理整顿的目标要求,各乡镇和各责任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程督导,确保工作扎实有效。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9月16日——30日)。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成果进行总结,对治理整顿过程中涌现出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及其先进事迹进行表彰和推广。各责任单位通过治理整顿活动,总结经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五、组织分工

为使治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决定成立县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及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景区及旅游沿线环境、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旅游局局长

县食安办主任

成员:县商务局局长

县食药监局局长

县物价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张北报社社长

县市容市貌管理局局长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旅游局副局长

张北镇镇长

郝家营乡乡长

馒头营乡乡长

二泉井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活动的督导协调、信息上报及日常工作。旅游局抽调一名副科级干部及4名工作人员,旅游派出所和各相关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全面展开治理整顿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商局负责对旅游经营企业进行治理,加强营业证件审核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强买强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6月30日前完成)

(二)物价局负责对旅游企业的价格进行治理监控,规范明码标价,严肃查处漫天要价、哄抬物价的行为。(6月30日前完成)

(三)食药监局及卫生局对旅游市场的食品卫生安全进行集中治理,扎实做好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食品原料、进货渠道和制作加工过程进行检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6月30前完成)

(四)安监及消防部门负责对旅游企业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排除安全隐患,为游客创造安全的旅游环境。(6月30日之前完成)

(五)郝家营、馒头营、二泉井等乡镇负责对辖区内跑马、卡丁车经营重点村进行规范治理,整合资源成立游乐场或跑马场(经营跑马、卡丁车等娱乐项目的场所),并实行挂牌经营。为杜绝乱跑马、乱收费、无序无证经营卡丁车的情况发生,各乡镇要设立游乐场或跑马场管理处,由一名乡镇副科级领导担任管理处主任,抽调两名一般干部为成员,落实“一场一处”管理制度。管理处于6月20日之前成立,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名单。旅游局行管科协助各乡镇管理处组建游乐场或跑马场,并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各乡镇负责对本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沿线的村庄房屋墙体进行统一粉刷,美化景区景点及旅游沿线的环境。(6月30日前完成)

(六)旅游局负责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倡导诚信经营;开展宾馆、饭店、农家院的评星工作,树立旅游形象;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游客咨询服务中心,强化旅游服务功能;成立以旅游局质监执法队为主的旅游执法大队,监管旅游环境及秩序。(6月30日前完成)

(七)商务局负责全县酒类专卖市场的整治。对辖区内所有街道、社区以及民工居住点等酒类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零售点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单位开展拉网式整治检查大行动。要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特别是散装白酒及各种配制酒,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酒类商品的市场、点档,严禁有害、有毒酒品流入市场。(6月30日前完成)

(八)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烟草专卖市场的专项整治。加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集贸市场、重点零售户的检查,严肃清理一批违法经营户、无证经营户及钉子户,确保检查到位,不留死角、不留隐患。(6月30日前完成)

(九)市容市貌管理局和张北镇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清理,对店外经营、乱堆乱放物品、出租车乱停、流动商贩乱跑等进行全面整治。相关乡镇要积极动员组织力量开展环境清理活动,重点整治垃圾乱倒、污水乱流、柴草乱放、家畜乱跑、粪便乱堆的脏、乱、差现象。(6月30日前完成)

(十)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社等媒体负责对治理活动的宣传报道,为建设良好的旅游环境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治理过程中涌现出的优秀事迹及个人要进行大力宣传,对存在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经营行为及时曝光。

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并于7月5日前形成总结性材料报县政府办商贸科。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旅游业是我县第一主导产业,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和秩序是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治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上来,各负其责,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不讲条件、不讲困难,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整治任务。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工作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狠抓落实,对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毫不手软,出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每天都要有举措、有进度、有成果。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力争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档、不留盲区。

环保整治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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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关于整治环境违法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企业的环保意识有明显的增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率有明显提升;重点监管企业做到达标排放;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基本淘汰;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整治重点

1、加大重点违法企业整治。对于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尤其是国家、省、滁州市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对于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治;对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关闭。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彻底关闭。(重点违法企业整治目录见附表1)

2、扎实推进“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年以后所有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20*年以后所有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还必须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这一要求进行逐一排查,认真复核。对19*年以后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项目,在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已建成投产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对20*年以后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企业情况见附表2)

3、彻底取缔“十五小”企业。对于死灰复燃和新出现的“十五小”企业,要按照“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恢复场地”的要求,彻底予以关闭;对国家明令禁止或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一律按规定淘汰到位。(依法应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情况见附表3)

四、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21日—7月27日)

健全机构,成立全市整治环境违法企业专项行动领导组;结合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对全市所有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天长市整治环境违法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动员阶段(7月28日—8月6日)

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层层分解落实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中的目标和责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深入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阶段(8月7日—8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的时间和要求,安排专门人员,集中精力,对涉及到的环境违法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逐项整治。

(四)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即时纠正,确保整治效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宣传、环保、发改、经贸、建设、工商、供电、安监、司法、监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天长市整治环境违法企业专项行动领导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宣传组、督查组和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都要及时成立相应地组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推动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2、落实工作责任。本次专项行动实行环保部门总牵头,乡镇和部门协调联动。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业务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宣传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把立项关;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并做好取缔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对未执行“环评”文件审批前置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供电部门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对取缔、关闭、停产的违法企业要采取断电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方可供电;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各镇、街道要在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牵头负责辖区内企业“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

环保整治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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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重金属行业环境准入,健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基本摸清我市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妥善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污染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到2015年,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在2007年基础上削减20%,历史遗留问题初步得到解决,重点防控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重点防控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市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砷。

重点防控区域: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金属污染排放相对集中的主要入湖河道、重点河流等。

重点防控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池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压,皮革及其制品业以及涉处理重金属废物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重点防控企业: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三、主要工作

(一)全面排金属污染企业,建立健全基础资料

按照环保部等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发112号)要求,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专项排查,全面排查涉铅、汞、镉、铬和砷企业,掌握全面的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并登记造册,明确工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行业分布状况、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点防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各地区调查工作于年月底前完成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制定和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整治计划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我市及2个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近期和远期的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要把区域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之中。全部3个规划在2011年6月底前经市政府批准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规划总体要求认真制订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终期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三)限期完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专项整治任务

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列为今年六大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严格标准。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全市涉铅、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议纪要》(锡政会纪118号)文件精神,抓好整治,按时限完成整治任务。深入推进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定期监测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审查环保手续、排查环境隐患、检查治污设施、督促达标排放、检验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全面整治、不留死角。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限期整改;对于污染隐患严重和存在重、特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有环境劣迹的企业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环保部门不得出具审查通过的意见。

(四)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

鼓励并引导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整合和园区化集中管理,推进涉重企业入园进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统筹规划设立专业重金属生产片区,并报省相关部门批准。今后涉及重金属的铅酸蓄电池、电镀、冶炼、化工类项目不得在专业生产区外新建和扩建,区外现有项目凡位置不当、防护距离不足,或者有其它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要抓紧分批关闭或搬迁。根据《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有利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项目管理措施。鼓励发展低污染、低能耗、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高新技术产业进入无锡。进一步扩大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控制和削减企业污染排放总量。

(五)强化环保准入,严格环保审批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淘汰一批工艺设备落后、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企业,促使其关停、并、转、迁。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限期改造和升级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治理设施,实现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进一步提高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在节能、环保、安全、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我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总体规模,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制度,积极引导全市各部门按照条件严格审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的投资和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重金属冶炼业等项目的核准(备案)由本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县)、区一律停止审批;实施涉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试行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防控区域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环境准入政策。对涉重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督查。

(六)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制定《无锡市重污染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全市所有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批次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涉铅企业必须在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审核工作,以后每两年开展一次。积极推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升级改造,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及其他先进技术。2015年底前,所有审核企业要达到国家相关行业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指标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七)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监测,强化安全建设

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河流和土壤中重金属指标的监测,加强对铅、六价铬、汞、镉、砷等重金属项目的监测力度,定期监测与加密监测相结合。加强在线监控,年内开展涉重企业在线监控系统试点,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源的在线监控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将重金属污染监控信息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电子政务综合信息平台及环境监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重要内容,完善重金属污染监控数据的传输、管理、分析、审核与体系。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预警和应急体系,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制定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根据重金属重点污染源的分布与污染现状,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用饮用水的重金属监测,对重点防控区高风险居民实施定期健康体检,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预警体系,加强重金属健康危害与防护的宣传工作,依法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引起的健康危害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商务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农委、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任务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该区域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互相协调,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三)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行污染责任保险制和信用机制

积极推进无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纠纷的法律法规,为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规依据。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完善《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涉重金属污染的主要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范围,将重点防控企业列为实施重点。以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为核心,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并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绿色信贷挂钩,实现风险与信用的融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

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对重金属污染防治、修复技术、重金属与人体健康关系等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利用在锡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力量,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技术研究;鼓励环保企业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力度,推动重金属技术攻关,加快环保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化步伐。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对引进的环保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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