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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考核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7

事故考核制度

有哪些

事故考核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故、设备故障等。这些事故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也可能对员工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来威胁。

内容是什么

事故考核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预防机制:设立明确的安全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了解并能应对各种潜在风险。

2. 事故报告流程:规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并详细记录事故的起因、经过和影响,以便后续分析。

3. 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故责任人的职责和行为,确定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处罚。

4. 事故调查与分析: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找出问题根源,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5. 整改与改进: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修订安全政策,改进工作流程,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规范

实施事故考核制度需要遵循以下规范:

1. 公正公平: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基于事实,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个人或部门。

2. 透明度:事故处理过程应公开透明,让员工了解事故的处理结果,增强信任感。

3. 及时性:事故报告和处理应迅速,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危机。

4. 持续改进:制度应随企业的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其有效性。

重要性

事故考核制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响应,减少损失;通过责任追究,强化员工的责任心,促进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一个完善的事故考核制度是企业合规经营,保障公众利益,维护企业声誉的关键。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并严格执行事故考核制度,以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运营。

事故考核制度范文

第1篇 z冶炼厂设备事故管理考核制度

1、设备事故的划分标准

1.1、重大设备事故

凡设备发生事故,修复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1.2、大型设备事故

凡设备发生事故,修复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因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24小时及以上者为大型设备事故。

1.3、中型设备事故

凡设备发生事故,修复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或因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8小时及以上,24小时及以下者为中型设备事故。

1.4、小型设备事故

凡设备发生事故使主机停机4小时以上但又构不成中型设备事故的均称为小型设备事故。

1.5、下列情况不作为设备事故

1.5.1 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他设备损坏的。

1.5.2 生产工艺事故,如冶金炉跑钢、跑铁、高炉悬料等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或厂房机构损坏的。

1.5.3 生产过程中,凡是接触生产物件或物料的,如皮带运输机皮带,连铸结晶器、氧枪、风口、渣口、轧辊、筛底板等正常磨损损坏,使生产中断的。

1.5.4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中断的。

2、对设备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2.1、对发生设备事故车间的处罚

凡发生一次中型、大型设备事故分别扣设备事故车间当月绩效资金的20%和50%,发生重大型设备事故按大型设备事故的处罚幅度加倍处罚。

2.2、对重大设备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每人处罚5000至10000元,对次要责任者每人处罚3000至5000元,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处罚3000至50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者每人处罚1000至3000元,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处罚500至1500元,对负有间接责任管理者处罚300至1000元。

2.3、对大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每人处罚3000至10000元,对次要责任者每人处罚1500元至5000元,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处罚1500至50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者每人处罚500至3000元,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处罚300至1000元,对负有间接责任管理者处罚200至500元。

2.4、对中型设备事故中责任的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每人处罚1000至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每人处罚500元至1500元,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处罚500至15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者每人处罚300至1000元,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处罚200至500元,对负有间接责任管理者处罚100至300元。

2.5、对小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罚

每发生一次小型设备事故的处罚车间1000至5000元,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每人处罚300至500元,对次要责任者每人处罚100至5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者每人处罚100至300元。

第2篇 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1、地测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一切因地测防治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无效进尺、误揭煤层、透水和贯通失误等事故发生。

2、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3、由地测科科长及有关单位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综合分析,明确责任并引以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对有争议参与单位多的工作事故,会同有关单位,主动积极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5、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质量优良,有一定贡献的同志,应给予奖励,以鼓励上进,加强全单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

第3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考核制度

1、地测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一切因地测防治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无效进尺、误揭煤层、透水和贯通失误等事故发生。

2、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3、由地测科科长及有关单位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综合分析,明确责任并引以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对有争议参与单位多的工作事故,会同有关单位,主动积极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5、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质量优良,有一定贡献的同志,应给予奖励,以鼓励上进,加强全单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

第4篇 信息监控系统事故隐患考核制度

为规范信息、监控系统事故隐患管理,提高系统现场标准化水平,结合矿井管理考核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监控事故分类

将信息、监控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四类);事故分类、性质的认定依据《寺河矿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般事故:凡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10分钟以内的

2、除采掘工作面以外,其它地点的监测装置不能实现故障闭锁的

3、因操作不当引起小于3.0%误报警的

4、单个掘进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监测但能实现故障闭锁在30分钟以内的

5、单台监测监控传感器故障或中断的

6、单台传感器断电试验不符合规定的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内(包括2万元)的

8、其它认定性质为一般的信息、监测事故

较大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1、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一个工作面的

2、全矿井监测数据上传无计划中断2小时以内(包括2小时)的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10万元(包括10万元)之间的

4、运输或施工损坏监测监控线路或设备,影响数据传输与系统运行时间30分钟以内的

5、多台传感器断电试验不符合规定的

6、甲烷超限达到断电点,系统显示断电但工作面仍正常运行的

7、井下现场采掘工作面以外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监测传感器的

8、其它认定性质为较大的信息、监测事故

重大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重大事故:

1、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一个工作面以上的

2、全矿井监测数据上传无计划中断2小时以上的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4、运输或施工损坏监测监控线路或设备,影响数据传输与系统运行时间30分钟以上的

5、人为甩掉、破坏监测监控系统各类装置继续生产作业运行的

6、其它认定性质为重大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

1、矿井未装备监测监控系统的

2、其它认定性质为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伤亡事故

二、信息、监控系统隐患分类

一般隐患:

1、监测分站、断电仪等设备未按规定放置在分站架上

2、甲烷传感器保护架损坏

3、井下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装滑轮吊挂装置的

4、甲烷传感器被灰尘、煤泥覆盖报警灯、显示窗看不清的

5、甲烷传感器未盖充气孔

6、分站、传感器无管理牌板

7、工作面电话安设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8、电话机无管理牌板、无指向牌板的

9、监测、通讯线缆及设备未按规定码放的

10、工作面无监测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大样图,或者大样图与现场不符的

11、信息、监测电缆从通风设施墙体或通风设施穿过时没有穿墙套管的

12、监测线、通讯线与动力电缆、风水管路缠绕、搭接

13、监测线、通讯线吊挂乱、吊挂高度不符合规定

14、监测线、通讯线脱钩、串钩,或与动力电缆共钩、交叉

15、监测线、通讯线的接线盒两端线路未作保护

16、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填写不清楚(一处)

17、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吊挂不到位、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

18、工作面无监测监控设备检查记录本的或记录填写有涂改的

19、现场无试验断电记录本及运行、检修、巡检记录

20、现场试验断电记录本内容不全

21、设备包机牌的内容与使用单位不符

严重隐患:

1、断电点、报警点、复电点不符合规定

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器、报警灯、显示窗破损或进气孔堵塞

3、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隔爆水袋中间、顶板不稳定、顶板淋水地点或吊挂不牢固的

4、甲烷传感器未按标准吊挂

5、未按规定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的

6、风机前、区域回风甲烷传感器未按标准做出区分标识

7、分站、断电仪等设备无接地

8、机载甲烷断电仪不能正常工作

9、掘进工作面迎头20米范围内监测线未吸顶贴帮,冗余盘线未置于迎头20米范围以外的

10、综采工作面支架内监测电缆未保护的,或冗余盘线未置于超前支护范围以外的

11、甲烷传感器尾线未保护的

12、甲烷传感器无保护架

13、监测线、通讯线用铁丝捆绑、吊挂

14、监测线、通讯线与瓦斯管路缠绕搭接

15、井下私自串接电话机

16、井下运输大巷运行车辆未安装车辆识别卡,或者车辆识别卡失效未及时更换的

三、信息、监控管理相关考核标准

1、信息、监控事故考核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考核标准按照寺河矿安全管理部下发的寺河矿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2、信息、监控隐患考核

信息监控系统所查隐患初次下表不予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的,下二次三定表后按矿处罚标准进行考核。

3、信息、监控设备丢失、损坏考核

设备赔偿金额以矿设备、配件采购价格为准。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原价全额考核,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落实。

四、信息监控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根据系统管理要求对各区队进行月度打分考核,标准见下表。

序号

考核项目

分数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1

故障及事故

35

1、 每发生一次故障断电扣1分。

2、 每发生一次误报警扣1分。

3、 发生一般事故一次扣5分。

4、 发生严重事故一次扣10分。

5、 发生一次特别严重事故扣15分。

6、 发生重大事故时,此项不得分。

7、 现场失控一次此项不得分。

2

安全质量标准化

35

1、 存在一般隐患一条扣0.5分。

2、 现场存在严重隐患一条扣2分。

3、 出现一处失爆扣此项不得分。

4、 拒签三定表此项不得分。

5、系统设备及线路不能按规定时间回收扣10分。

3

传感器调校

20

1、瓦斯传感器不完好一台次扣2分。

2、瓦斯传感器(外壳、显示窗、报警灯、提手等)损坏一台次扣5分。

3、 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时间调校一台次扣10分。

4、出现严重违反传感器调校规定者此项不得分。

4

断电试验

5

一次不做断电试验此项不得分

5

记录

5

1、断电试验无记录扣1分。

2、移动、延伸传感器及线路无申请计划扣1分。

3、监测监控系统安装、搬迁、拆除、回收无审批报告扣1分。

4、各项记录填写不规范,有涂改、缺项等一处扣0.5分。

说明:按月考核打分排队。考核内容中未明确指出而检查发现有严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每一处扣2-10分。

第5篇 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考核制度

1、为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质量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防治水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水害防治中心是防治水工作具体执行单位。

3、凡因违反地测技术操作规程、提供资料不正确、预报错误或滞后、防治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或造成事故的均属于地测工作质量事故。

4、凡因地测资料收集不及时,地测原始等记录不规范,上台账不及时,图纸有错误等;操作不当,造成小的可挽回经济损失的,损坏仪器、丢失仪器的等为地测工作质量一般事故,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罚款等。

5、凡因违反地测技术操作规程、提供资料不正确、预报错误、防治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造成地测重大质量事故的,造成较大的不可挽回经济损失的,如贯通有误,巷道打偏造成废巷、涌、透水小仅影响个别班次等为地测工作较大事故,视具体情节,给予及罚款、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

6、凡因违反地测技术操作规程、提供资料不正确、预报错误、防治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造成地测防治水重大安全事故的,如贯通老窑、小窑,火区、积水区等造成透水事故、瓦斯大量涌出、造成大的不可挽回经济损失、造成人身伤亡等为地测重大事故,视具体情节,给予及罚款、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造成人身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7、出现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一般事故由地测科或水害防治中心分析,将分析结果及处理意见总工同意;较大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长审核。重大事故根据事故大小由矿长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出现人身事故的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追查。

8、地测工作质量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今后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并根据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领导批复。

9、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主持召开防治水专项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质量,杜绝事故发生作为重点,同时措施要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10、地测防治水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发现防治水重大隐患时,要立即报告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

11、凡重大工程,如大型贯通工程、探放水工程达到精度和要求,应受到奖励。

12、地测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准确无误的资料,避免了安全事故,如贯通老窑、小窑,火区、积水区等应给予奖励。

13、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先进设备在生产运用中取得实际效果,应给予奖励。

14、工作成绩显著和对生产安全有贡献的地测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6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1、地测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一切因地测防治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无效进尺、误揭煤层、透水和贯通失误等事故发生。

2、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3、由地测科科长及有关单位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综合分析,明确责任并引以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对有争议参与单位多的工作事故,会同有关单位,主动积极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5、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质量优良,有一定贡献的同志,应给予奖励,以鼓励上进,加强全单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

第7篇 生产事故管理考核制度

总 则

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使事故的汇报、调查、分析、定级、定性及考核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

(一)生产事故的定义:凡因在生产工艺流程中,由于违章操作,组织失误造成上下工序或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失调,动力、原材料供应中断及停产、损坏设备、损坏工业建筑、产品质量劣化、资源损失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均属于生产事故。

(二)、生产事故分类及分级:

1.生产事故的分类:生产工艺事故;生产运输事故;能源动力事故;生产设备事故;生产质量事故;安全环保事故。

1.1各部门在生产事故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运输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能源动力事故,由动力厂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设备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质量事故,由技术监督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安全环保事故,由安全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具体办法见安全环保有关规定)。

1.2 当发生事故,分析既有操作原因又有设备原因时,按主次责任定性,并归对口相应处室具体管理,。

1.3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由生产处组织、公司领导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1.4原则上,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在事故种类上不重叠或交叉考核。

2、生产工艺事故

2.1炼铁厂事故

2.1.1、烧结机

⑴、各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因操作失误造成的烧结矿过烧、欠烧;

⑸、各矿槽的混料。

2.1.2竖炉

⑴、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悬料;

⑸、结瘤;

⑹、导风墙穿孔、倒塌。

2.2 炼铁厂事故

2.2.1渣铁系统

⑴、铁口事故

①、铁水自动流出;

②、铁口连续过浅、“跑大流”、喷焦卡焦;

③、封不住铁口、渣铁外溢;

④、铁口冒泥;

2.2.2、铁沟事故:主沟、支沟渗漏。

2.2.3铁渣事故

①、撇渣器烧穿漏铁;

②、水渣放炮;

③、撇渣器铸死导致铁水外溢、烧坏设备和流入水冲渣沟造成爆炸;

④、渣铁上炕、下地。

2.2.4热风炉系统

⑴、热风炉换错炉;

⑵、开启各种阀门错误造成风口灌渣。

2.2.5上料系统及装料系统

⑴、上料系统事故

①、等料;

②、撕皮带;

③、拉错料;

④、堵料筛。

⑵、装料系统事故

①、炉顶料罐放不下料;

②、炉顶料罐装重料;

③、炉顶上密封阀漏煤气;矿槽跑料。

2.2.6高炉系统

⑴、低料线;

⑵、管道行程;

⑶、悬料;

⑷、连续塌料;

⑸、炉墙结厚;

⑹、炉缸堆积;

⑺、炉冷;

⑻、炉缸冻结;

⑼、炉体跑火、跑渣;

⑽、炉缸烧穿;

⑾、炉底烧穿;

⑿、炉皮烧穿;

⒀、大灌渣;

⒁、高炉结瘤;

⒂、风口吹管烧穿;

⒃、风口烧穿;

⒄、风口二套烧穿;风口大套烧穿;

⒅、紧急停水;紧急停电;

⒆、鼓风机突然停风;

⒇、炉顶打水阀门忘记关。

2.2.7喷煤系统

⑴、煤枪烧坏;

⑵、煤粉罐跑煤;

⑶、喷煤压缩空气突然停。

2.3炼钢厂事故

2.3.1混铁炉区

⑴、铁水包翻铁、跑铁、铸轨;

⑵、混铁炉穿。

⑶、混铁炉洒铁

2.3.2转炉区

⑴、转炉兑铁时跑铁铸炉前炉门、铸炉下轨道;

⑵、转炉出钢时跑钢;

⑶、散装料堵下料口;

⑷、转炉漏炉;

⑸、转炉钢包车、渣车掉道;

⑹、转炉渣罐漏;

⑺、钢水温度太低;

⑻、转炉操作不当大量溢渣;

⑼、转炉操作不当大喷、烧枪。

2.3.3废钢区

⑴、废钢尺寸超标卡炉口;

⑵、废钢中有密闭容器放炮;

⑶、废钢潮湿放炮。

2.3.4钢包周转区

⑴、钢包渣线钻钢;

⑵、钢包包衬漏钢;

⑶、钢包滑板钻钢;

⑷、钢包上下水口钻钢;

⑸、钢包透气砖不透气;

⑹、钢包水口灌渣烧不开眼。

2.3.5连铸区

⑴、连铸大包烧眼偏滑板钻钢;

⑵、连铸中包、水口钻钢;

⑶、连铸中包漏钢;

⑷、连铸中包水口钻钢;

⑸、连铸坯角裂漏钢;

⑹、连铸坯纵裂漏钢;

⑺、连铸坯高温漏钢;

⑻、中间包低温结流停浇;

⑼、连铸开浇起步漏钢;

⑽、中间包套眼事故停浇;

⑾、连铸坯卷渣漏钢;

⑿、塞棒折断停浇;

⒀、中包溢钢停浇。

2.4轧钢事故

2.4.1加热炉

⑴、过热、过烧;

⑵、火灾爆炸;

⑶、煤气中毒;

⑷、拱钢,粘钢,掉钢;

⑸、坯料刮炉墙。

2.4.2粗轧机

⑴、主传动轴疲劳断裂;

⑵、卡钢、翘头堆钢;

2.4.3精轧机

⑴、油膜轴承断油烧坏;

⑵、精轧机咬入打滑,卡钢,堆钢,轧破,甩尾,带头顶侧导板;

⑶、工作辊断辊,支撑辊断辊、掉肉,活套起套;

⑷、跳闸。

3、能源动力事故

3.1凡正式投产的能源(动力)设备和管网系统,不论什么原因(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下列情况,即构成能源动力事故。

3.1.1凡正式生产、输送、储存各种能源介质设备或管线损坏;

3.1.2凡正式投产的动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或人为引起能源介质严重偏离正常值;

3.1.3因保护装置失灵,误动造成设备损坏或使能源介质供应中断;

3.1.4能源介质供应参数严重偏离规定范围,造成生产减产、停产及产品质量明显下降;

3.1.5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能源介质外泄、外排超标,影响生产造成浪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2能源动力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4、生产运输事故

4.1铁路行车事故:指在生产运输作业(行车或调车)或机车、车辆整备作业中,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或因设备状态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设备损坏,影响运输正常作业和主体生产厂生产的事故。

4.2汽车运输事故:在生产运输作业过程中,撞坏厂房、设备或管线,造成生产中断的事故。

4.3生产运输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三)事故分级

1、重大事故:事故停产时间16小时以上或损失特别巨大。

2、一般事故:事故停产时间4小时—16小时。

3、小事故:事故停产时间2小时—4小时。

4、零星事故:事故停产时间小于2小时。

(三)、生产事故的汇报程序及要求

不同级别、类别的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汇报程序及相应要求

1. 重大、一般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

2. 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5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处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立即组织抢修,把损失减少到最少,尽快恢复生产,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生产。

3. 小事故和零星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10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厂厂长组织抢修,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的生产。

4. 凡出现停产事故必须向总调汇报。出现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停产事故,二级单位的值班人员和主管厂长要到现场组织处理。总调值班员也必须到现场了解情况。

5. 关键设备出现事故及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事故,二级厂厂长必须到现场亲自处理。总调度员要立即向公司主管总经理和值班领导汇报。

(四)、事故分析:

1、每次事故发生后,都要组织事故分析会。一般事故分析会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生产、维护、检修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生产事故分析会由厂领导主持。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制定防范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2、数理统计分析: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原因等逐项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在生产组织、管理、计划及操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和进行专题分析。

3、专题事故分析:对从统计分析中找出的薄弱环节和部位进行专题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专题事故预案。

4、对于生产中断2小时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类别等有关情况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主管领导及总调度室,每延迟24小时考核事故单位500元。

(五)、事故的统计:

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是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必须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

1、事故次数: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在同一生产作业单位连续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认为是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事故一次,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费则要累计计算。

2、事故时间:一般按事故停机到恢复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3、生产事故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和减产损失费。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

(六)、事故考核:

1、零星事故:由二级单位自行考核;

2、小事故:考核事故单位生产基本奖500-2500元;

3、一般事故:考核事故单位生产基本奖5000-15000元;

4、重大事故:考核事故单位20000元直至100%免奖;

(七)生产事故分析

不同级别的生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分析的要求

1. 发生事故后于次日(一般不超过24小时)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包括自行召开)。

2. 重大、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主持,召集相关部门分析。

3. 其它事故可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分析。

4. 涉及到厂际之间的事故,由总调度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生产处处长或公司主管总工程师主持分析。

5. 事故分析要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者,制定出防范措施,必须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罚不放过。

6. 事故处理完毕后48小时之内,事故单位要按《生产工艺事故报告》所列内容详细填写及时上报,其中事故名称、地点、时间、事故责任者姓名、工种、年龄、性别、事故经过、原因、损失和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受伤部位)采取措施均要写清楚。

7. 不按规定向公司提交事故报告,每发生一次,考核事故责任单位500元以上。

(八)事故的登记、统计与资料存档

对生产事故的登记、统计与资料存档的要求

1. 生产厂建立事故登记统计台帐。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台帐栏目要求,进行登记,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信息。

2. 事故报告由生产处负责存档备查。

3. 事故次数:以生产中断次数为准,生产中断一次,应算一次事故。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对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他人者。

3、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救造成事故扩大者。

4、损失特别重大的生产事故。

(十一)值班调度长对在事故抢救、抢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建议给予奖励。

因运行方案、操作规程的制定不明确、不确切而造成事故时,应追究方案、规程的起草、审核、批准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分。

第8篇 机电事故率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降低机电事故率,加强机电管理,特制定机电事故率考核办法:

一、机电事故率考核办法适用范围:井下各队组。

二、 机电事故率计算法:

当月因机电事故影响时间总和

―――――――――――――_100% =当月机电事故率

全月应生产总时间

三、 考核标准

机掘队事故率≤

2.8 %

普掘队事故率≤0.8%

机电队事故率≤

2.5 %

运输队事故率≤0.8%

综采队事故率≤3.0%

事故率每超0.1%,考核单位50元,若事故率超过标准的1%(包括1%)以上,株连单位正职100元/次,机电负责人各200元/次,加扣单位500元,单位机电主要负责人要在下月机电例会上做出检查,本单位连续两月机电事故率超过1%以上,则取消该单位本季度机电返回得奖资格。

四、 特殊说明

1、 辅运队机电事故影响时间是以本队造成的机电事故而影响其它生产队组正常生产的时间。

2、 普掘队机电事故影响时间是以该队在掘进过程中机电事故影响的时间,同时包括在共用系统中由于自身事故而影响其它生产队组正常生产的时间。

3、 各队组机电事故影响时间以调度室调度台统计为准,统计时间为上月28日夜班――当月27日18点班。

4、 队组机电事故汇报后,调度室调度台要落实清事故影响总时间和事故影响范围,并记录在案。

5、 机电事故率考核与机电事故分析考核互不冲突,分项执行。

6、 每月月底由机电管理部统计各队组机电事故率,并将最终结果于下月1日前以通报形式公布,并依本办法执行考核。

7、 各队组要于每月月底到机电管理部及时核对机电事故率,若通报后,则不再予以更正,责任自负。

8、 如果事故影响时间是由两家以上单位造成的,要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确认事故时间段,并分别予以考核。

9、 本制度解释权归机电管理部,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9篇 某炼钢厂生产事故管理与考核制度

总  则

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使事故的汇报、调查、分析、定级、定性及考核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

(一)生产事故的定义:凡因在生产工艺流程中,由于违章操作,组织失误造成上下工序或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失调,动力、原材料供应中断及停产、损坏设备、损坏工业建筑、产品质量劣化、资源损失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均属于生产事故。

(二)、生产事故分类及分级:

1.生产事故的分类:生产工艺事故;生产运输事故;能源动力事故;生产设备事故;生产质量事故;安全环保事故。

1.1各部门在生产事故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运输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能源动力事故,由动力厂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设备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质量事故,由技术监督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安全环保事故,由安全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具体办法见安全环保有关规定)。

1.2 当发生事故,分析既有操作原因又有设备原因时,按主次责任定性,并归对口相应处室具体管理,。

1.3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由生产处组织、公司领导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1.4原则上,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在事故种类上不重叠或交叉考核。

2、生产工艺事故

2.1炼铁厂事故

2.1.1、烧结机

⑴、各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因操作失误造成的烧结矿过烧、欠烧;

⑸、各矿槽的混料。

2.1.2竖炉

⑴、矿槽的堵料;

⑵、各种原燃料断料;

⑶、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⑷、悬料;

⑸、结瘤;

⑹、导风墙穿孔、倒塌。

2.2 炼铁厂事故

2.2.1渣铁系统

⑴、铁口事故

①、铁水自动流出;

②、铁口连续过浅、“跑大流”、喷焦卡焦;

③、封不住铁口、渣铁外溢;

④、铁口冒泥;

2.2.2、铁沟事故:主沟、支沟渗漏。

2.2.3铁渣事故

①、撇渣器烧穿漏铁;

②、水渣放炮;

③、撇渣器铸死导致铁水外溢、烧坏设备和流入水冲渣沟造成爆炸;

④、渣铁上炕、下地。

2.2.4热风炉系统

⑴、热风炉换错炉;

⑵、开启各种阀门错误造成风口灌渣。

2.2.5上料系统及装料系统

⑴、上料系统事故

①、等料;

②、撕皮带;

③、拉错料;

④、堵料筛。

⑵、装料系统事故

①、炉顶料罐放不下料;

②、炉顶料罐装重料;

③、炉顶上密封阀漏煤气;矿槽跑料。

2.2.6高炉系统

⑴、低料线;

⑵、管道行程;

⑶、悬料;

⑷、连续塌料;

⑸、炉墙结厚;

⑹、炉缸堆积;

⑺、炉冷;

⑻、炉缸冻结;

⑼、炉体跑火、跑渣;

⑽、炉缸烧穿;

⑾、炉底烧穿;

⑿、炉皮烧穿;

⒀、大灌渣;

⒁、高炉结瘤;

⒂、风口吹管烧穿;

⒃、风口烧穿;

⒄、风口二套烧穿;风口大套烧穿;

⒅、紧急停水;紧急停电;

⒆、鼓风机突然停风;

⒇、炉顶打水阀门忘记关。

2.2.7喷煤系统

⑴、煤枪烧坏;

⑵、煤粉罐跑煤;

⑶、喷煤压缩空气突然停。

2.3炼钢厂事故

2.3.1混铁炉区

⑴、铁水包翻铁、跑铁、铸轨;

⑵、混铁炉穿。

⑶、混铁炉洒铁

2.3.2转炉区

⑴、转炉兑铁时跑铁铸炉前炉门、铸炉下轨道;

⑵、转炉出钢时跑钢;

⑶、散装料堵下料口;

⑷、转炉漏炉;

⑸、转炉钢包车、渣车掉道;

⑹、转炉渣罐漏;

⑺、钢水温度太低;

⑻、转炉操作不当大量溢渣;

⑼、转炉操作不当大喷、烧枪。

2.3.3废钢区

⑴、废钢尺寸超标卡炉口;

⑵、废钢中有密闭容器放炮;

⑶、废钢潮湿放炮。

2.3.4钢包周转区

⑴、钢包渣线钻钢;

⑵、钢包包衬漏钢;

⑶、钢包滑板钻钢;

⑷、钢包上下水口钻钢;

⑸、钢包透气砖不透气;

⑹、钢包水口灌渣烧不开眼。

第10篇 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国家、矿井和绝大多数员工的正当利益,维护矿井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工伤管理工作,确保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救治,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适用范围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郑有山 张玉文

副组长:冯守军

成 员:安监科、劳资科、财务科、工会、纪委

2、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长担任,负责具体工伤管理工作。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登记。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带班领导及班组长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立即通知井下安全员赶赴现场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员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事故发生后,伤者必须在三日内,如实填写好申请工伤认定表,并经安全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矿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上报安监科备案存档。

四、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组织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安监科,由安监科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追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追查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必须真实准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考核组的工作。

2、严厉打击假工伤现象,对故意制造工伤者、协助他人制造工伤或给予假工伤提供方便和条件的人员,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4、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出现_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理。

5、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核查属实后按矿规定对举报人奖励。

五、工伤事故处罚标准

1、死亡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非人身伤害重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党、政及分管干部、带班干部进行免职处分;对其他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罚款5万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干部、带班领导、责任人各罚款3000元;对其他副职、队长、班长各罚款24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

2、重伤事故: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500-20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30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24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并加罚个人当月工资的30%。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免职处分;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当班班长各罚款20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2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2万元。

3、轻伤事故(以办理申请工伤认定为准):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8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8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罚款5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罚款800元、对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8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1万元。

4、受伤登记开据工伤小票: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3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带班领导各罚2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1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1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500元。

5、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报、申报、分析及调查工作,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带班领导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六、其他规定

1、要求受伤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工伤申报时间旅行申报手续,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科核对工伤人员。

3、工伤人员每天必须到矿安全培训站报到学习(行走不便、住院治疗的工伤人员除外),无故不报到者、连续五天不参加者,停发当月工资(特殊情况向培训站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4、劳资科、安监科、工会、纪委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一次发现本人不在,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不在,停发工伤工资;三次不在,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5、对长时间不报到者,经通知或急事找不到本人,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工伤本人自负。

6、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工的工伤人员必须到矿培训站进行岗前安全行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能通过考核的工伤复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资停发。

7、工伤复工人员复工后,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到地面单位工作,待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重新安排工作或回原工作岗位,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从而向集团公司各矿井通报,防止又进入集团公司其他矿井工作。

第11篇 工伤事故考核制度

为了保护国家、矿井和绝大多数员工的正当利益,维护矿井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工伤管理工作,确保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救治,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适用范围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郑有山 张玉文

副组长:冯守军

成 员:安监科、劳资科、财务科、工会、纪委

2、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长担任,负责具体工伤管理工作。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领导、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登记。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带班领导及班组长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立即通知井下安全员赶赴现场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员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事故发生后,伤者必须在三日内,如实填写好申请工伤认定表,并经安全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矿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上报安监科备案存档。

四、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组织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安监科,由安监科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追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追查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必须真实准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考核组的工作。

2、严厉打击假工伤现象,对故意制造工伤者、协助他人制造工伤或给予假工伤提供方便和条件的人员,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4、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出现_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理。

5、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核查属实后按矿规定对举报人奖励。

五、工伤事故处罚标准

1、死亡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非人身伤害重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党、政及分管干部、带班干部进行免职处分;对其他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罚款5万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干部、带班领导、责任人各罚款3000元;对其他副职、队长、班长各罚款24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

2、重伤事故: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500-20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30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24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并加罚个人当月工资的30%。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免职处分;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当班班长各罚款20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2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2万元。

3、轻伤事故(以办理申请工伤认定为准):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8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各罚8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罚款500元,取消班子成员当月安全奖;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带班区领导罚款800元、对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8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扣缴上述所有人员当月的安全保证金;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1万元。

4、受伤登记开据工伤小票:对因自我保安意识不强或违章作业受伤的本人及违章作业或互保意识不强导致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各罚款3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正职领导、带班领导各罚200元;其他副职各罚款10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队长(车间主任)、班长各罚款100元,对小班当天出勤负有“安全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元;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工资总额各罚款500元。

5、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报、申报、分析及调查工作,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带班领导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六、其他规定

1、要求受伤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工伤申报时间旅行申报手续,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科核对工伤人员。

3、工伤人员每天必须到矿安全培训站报到学习(行走不便、住院治疗的工伤人员除外),无故不报到者、连续五天不参加者,停发当月工资(特殊情况向培训站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4、劳资科、安监科、工会、纪委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一次发现本人不在,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不在,停发工伤工资;三次不在,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5、对长时间不报到者,经通知或急事找不到本人,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工伤本人自负。

6、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工的工伤人员必须到矿培训站进行岗前安全行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能通过考核的工伤复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资停发。

7、工伤复工人员复工后,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到地面单位工作,待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重新安排工作或回原工作岗位,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从而向集团公司各矿井通报,防止又进入集团公司其他矿井工作。

第12篇 安全事故考核项目制度

安全事故考核项目

出现工伤事故,上报公司的工伤事故,一律按公司工伤事故考核制度执行相关责任人员考核。

未上报公司的工伤事故及安全事故,一律参照公司标准及厂部领导意见进行相关责任人考核。

未报公司的轻伤及以下事故,扣除相关责任人考核款后,其余事故医疗费用一律由事故部门自行承担。

事故部门迟报、瞒报事故,事故扩大话后才上报厂部及公司的,分厂按事故性质加倍考核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由责任部门承担公司针对迟报、瞒报的相关考核。

出现轻伤事故(含未上报)。事故部门班组长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工资下调一级或按岗位员工工资发放。

出现重伤事故,事故部门班组长免职,车间及相关科室领导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工资下调一级。

出现工亡事故,免于事故责任人处罚,事故部门班组长免职,永不任用管理岗位,车间主任降职或免职,相关科室领导降职或免职。

车间全年出现工伤事故超过3起,除事故考核外,车间领导降职或免职。

出现工伤事故,经分厂或公司处理的,除事故考核外,同时执行《机械微粉厂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10)出现厂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一律按公司管理制度、同时结合厂部领导意见进行相关考核及人员处罚。

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考核标准

第13篇 安全事故考核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我公司现有安全状况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全体职工。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安全事故,包括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

三、奖惩执行程序

1、安全科长负责按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员工执行奖惩。

2、总经理负责所有奖励项目及降级、免职、解聘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有关奖惩处罚进行记录和存档。

四、奖惩的类型及等级

(一)奖励

1、精神奖励: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根据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现金100-10000元的奖励。

3、根据职工所做贡献的程度,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可并用。

(二)处罚

1、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罚金:经济赔偿、绩效奖金考核。

3、所有事故方面的处罚均应行政处罚与罚金并行。

4、降级分为,将责任人降为代理或降级为比本岗位技术级别低的岗位,薪资根据新的岗位进行调整。

5、降级为代理的,代理期间属于考核期,有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不予转正,由人事部门根据人事制度予以处理。

代理期满,无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考核合格予以转正。

6、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及损失的扩大,处罚时可以作为参考意见。

五、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根据铁道部2000年《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 <>和一般事故。

术语解释:

1、“冲突”系指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设备(如:库房、站台、车档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撞坏或拉坏构成破损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每辆(台)只要脱轮1个,即按1辆(台)计算。

由于车辆脱轨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或货物损坏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3、“直接经济损失”系指机车、车辆、线路、通信、信号灯技术设备损失费用及事故救援、伤亡人员(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处理费用。设备报废时,按报废设备账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破损的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4、“整备作业”系指机车进行给油、给煤、给水、清扫、检查等作业。

5、“重伤”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铁道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由安监部门认定。“轻伤”系指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定义为“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6、“行车中断”,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至实际恢复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7、“耽误调车作业”系指调度命令下达开始,至开始作业为止的时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调车作业较平时的时间延长或耽搁。

(一)特别重大事故:

1、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总经理、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保卫科长。

(5)工区工长。

(6)相关人员

经公司安全委员会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后,逐级向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报告。

(二)重大事故:

1、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重伤1人及以上。

(2)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2、发生重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总经理、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保卫科长。

(5)工区工长。

(6)相关人员。

(三)大事故:

1、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1)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以上。

(3)人员轻伤2人及以上。

(4)机车、车辆脱轨,未造成经济损失。

(5)机车、车辆冲突造成损坏的。

(6)推进运行不试拉,造成车辆溜逸。

(7)挤坏道岔,造成尖轨报废、道岔扳道器报废,更换。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的。

2、发生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工区工长。

(5)相关人员。

(四)险性事故:

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挤过道岔,扳道员未及时发现,造成安全隐患,列为险性事故。

(2)推进运行不试拉,造成车辆溜逸,但及时得到控制。

(3)司炉或无操纵权的副司机擅自操纵机车。

(4)向占用线接入机车、车辆。“占用线”系指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车辆。“未准备好进路”系指①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②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它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③临线的机车、车辆越出警冲标;④违反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车辆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车辆。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车辆。

“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车辆”系指未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手续的区间和车辆运行的区间不一致。车辆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7)机车、车辆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警冲标外停车、道岔上停车。

“机车、车辆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系指车辆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车辆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用于接发车辆起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亦算。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溜入站内。机车、车辆溜走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的,列为险性事故。

(9)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系指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在轨面或地面。机车、车辆在运行、中途停留发生或发现即算。

(10)机车、车辆在调车作业时,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时,根据产生的后果认定事故性质。

(11)调车作业时,头钩未按规定使用紧急安全制动阀,站内解编车辆除外。

(12)溜钩不彻底致使车中门未关,继续进行调车作业。

(13)中途调车,在人员、设备、车辆及货物等未撤离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调车作业时,机车、车辆运行中刮坏设备或货物坠落时。

(14)车辆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凡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致使行车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均按本项事故论。

(15)在站内施工维修的线路上,施工的机械、小车及路料未及时撤出线路被机车、车辆刮上、碰上或轧上。

2、发生险性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事故部门主管

(2)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3)安全货管科科长。

(4)工区工长。

(5)相关人员。

(五)一般事故:

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但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

(2)挤过道岔后,仅仅造成保险螺丝断裂或连接杆弯曲。

(3)调车作业碰轧防护信号。“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车辆检修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即算。

(4)车辆分离。

(5)机车乘务人员、调车人员在调车作业时未按规定人数出务值乘,不论耽误作业与否,均按本项论;因调度人员指挥原因造成耽误作业,按本项论。运转当班人员中途脱岗,按本项论。

(6)调车人员反面上、下车。

(7)调车人员作业中不按规定站位。

(8)机车、车辆拉压铁鞋开车。

(9)无司机指导时,操纵副司机擅自操纵机车。

(10)推进运行不试拉或不试闸。

(11)搬道员准备进路时,错扳道岔显示开通信号。

(12)未认真溜钩造成风管拉断。

(13)机车故障耽误调车作业。

在站内处理机车故障,自调度下达作业命令时间起至修复通知调度时间止,不超过30分钟时,不按耽误作业论,不列事故。

(14)人为失职造成通信、照明设备故障耽误调车作业。

(15)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服装。

(16)机车因缺煤缺水耽误调车作业。

(17)机车溢水。

(18)线路设备不良耽误调车作业。列工务部门事故,停车超过45分钟按事故论。

(19)整备完毕后,机车在道岔长时间停留。

2、发生一般事故后调度员立即报告值班干部。同时应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运转工段正、副段长。

(2)安全货管科科长。

(3)工区工长。

处罚

(一)生产安全(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的:

1、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2、人员伤亡1人及以上,工伤6级及以上;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造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2、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造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竭尽所能避免损失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挽回一些损失,可以予以免职。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部门主管:予以免职,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免职后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参与竞聘、或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造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相关部门责任人:免职,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免职后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参与竞聘、或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造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生产安全(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的:

1、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2、人员伤残1人及以上,工伤七级至十级;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4万元(含),低于5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免职,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免职,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3、部门主管:免职,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80%。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本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为代理,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70%。代理期12个月。

4、相关部门责任人:免职,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80%。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本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为代理,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70%。代理期12个月。

(三)生产安全(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的:

1、3万元≤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2、造成人员伤残,工伤七级至十级;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3万元(含),低于4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免职,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若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降级不得降为代理,需从事与本岗位相比的技术等级较低的其他岗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责任人:免职,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若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降级不得降为代理,需从事与本岗位相比的技术等级较低的其他岗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3、部门主管:降级为代理,并扣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60%。代理期9个月。

4、相关部门责任人:降级为代理,并扣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60%。代理期9个月。

(四)、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

1、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2、造成人身伤害,且不能用工伤级别定级时;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低于3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按直接经济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

若间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为代理,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代理期12个月。

2、间接责任人:免职,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若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时竭尽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或事后又能弥补过错,降低损失的,可以予以降级为代理,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代理期12个月。

3、部门主管:降级为代理,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50%。代理期6个月。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时,免职。

4、相关部门责任人:降级为代理,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50%。代理期6个月。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时,免职。

(五)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

1、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2、造成人身轻微伤害。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低于2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②造成险性事故的,降为代理,扣除9个月绩效奖金,代理期6个月。

2、间接责任人: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②造成险性事故的,降级为代理,扣除6个月绩效奖金,代理期6个月。

3、部门主管:严重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20%。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时,降级为代理。

4、相关部门责任人:严重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20%。

本人为直接责任人时,降级为代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

1、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2、造成人身轻微伤害。

3、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含),低于1万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记过一次,按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险性事故的,记过一次,扣除6个月绩效奖金。

2、间接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记过一次,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险性事故的,记过一次,扣除6个月绩效奖金的30%。

3、部门主管: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10%。

4、相关部门责任人: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10%。

5、当事故后果与本条事故后果2、3不负时,可以根据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定性,进行处罚。

(七)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以下后果:

1、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2、险性事故,产生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

经鉴定对以下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警告一次,按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险性事故的,警告一次,扣除3个月绩效奖金。

2、间接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警告一次,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险性事故的,警告一次,扣除2个月绩效奖金。

3、部门主管:通报批评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0元。

4、相关部门责任人:通报批评一次,扣除全年绩效奖金20%。

(八)当生产安全事故(含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造成的后果之间矛盾冲突时,首先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决定适用处罚的标准;仅仅造成险性事故的,根据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适用处罚标准。若险性事故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直接责任人:警告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

2、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的30%。

3、部门主管:连带扣除当月绩效奖金200元。

4、相关部门责任人:连带扣除当月绩效奖金200元。

六、货运安全事故分类

七、机务安全事故分类

八、工务安全事故分类

九、消防事故安全分类

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七、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九、奖励

1、为公司创造直接经济效益3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记大功一次,按照所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的10%给予奖励。为公司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00-30000元的,给予通报表扬一次,按照所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的10%给予奖励。

2、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并产生明显的效果的,给予记功一次,并给予3000元奖励。

3、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500元奖励。

4、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记功一次,并给予200-1000元奖励。

5、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记大功一次,并给予500-5000元奖励。

6、积极参加公司、班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参照人事制度予以奖励。

十、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公示,公示期3天,试行3个月,期满无异议,经总经理批准,正式执行。

第14篇 班组事故分析和报告制度考核办法

一、发生事故不汇报,隐瞒私自处理的,责任人进矿“三违”学习班,队长加罚500元。

二、区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对发生事故的班组进行追查,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责任到人,不认真召开追查会或责任落实不清的,给予区值班人员500元处罚。

三、事故责任依照具体情况进行落实,必须责任到人,对事故追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让职工从中吸取事故教训,各队认真学习,不开展学习的班组给予队长500元处罚。

四、事故追查后,必须及时向区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和结果,区主要领导可根据影响后果,重新进行奖惩。

第15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一) 设备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以致不能运行者,皆称设备事故。

分类:设备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和损失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设备事故

○1设备发生事故造成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停车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主要设备单机停产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一般设备单停产16小时以上;

○2事故设备修复费用在1500以上,1万元以下者;

○3由于设备事故引起动力供应中断,使主要生产车间停产1小时以上者。

设备故障:造生产中断、设备损坏,并发生修复费用,但事故损失和停产时间低于一般事故,称为设备故障。

设备事故报告: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故障)工段必须立即向厂调度与设备组报告,由厂设备组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确定是否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抢修:

1、 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操作者要立即采取措施(如切断电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工段领导报告。

2、 现场检查后,事故所在单位(工段)必须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3、 参加抢修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抢修,不得互相推诿,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有关责任者,应与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4、 设备事故的分析:

○1凡设备事故,均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经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复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由厂主管领导组织分析,有关人员参加,设备故障由工段段长组织分析,并整理好事故分析报告到厂设备组(事故分析报告必须包括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必要时工段可请专业人员参加分析。

5、 事故原因分类

○1使用操作不当;○2维护不周;○3设备失修;○4安全检修质量不高;○5材料备件不良;○6设计制造不合理;○7自然灾害;○8破坏性事故;○9其他原因。

(二) 考核办法

1、 设备发生事故(故障)工段不及时向设备组报告扣款20元/次。

2、 由于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以及由于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 由于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听从指挥,擅自跨工种操作设备,以及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应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甚至嫁祸于人,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发生重复性的设备事故(故障),应对有关有人员从严处理。

5、 工段对发生的设备故障,未在3天内组织分析扣款30元;分析质量达不到要求必须重新分析,如不重新分析,按不及时组织分析论处。

6、 经分析,属于责任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损失大小,对事故抢修的态度和对事故的认识,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矿察看、开除矿籍等到处分及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10-20%。

7、 对防止事故发生和抢修事故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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