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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

有哪些

事故与事件调查跟踪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事故或潜在事件,必须立即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2. 现场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调查,收集证据,了解事件发生的全过程。

3. 原因分析: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直接和间接因素。

4. 责任认定:明确责任归属,为后续改进提供依据。

5. 整改措施:制定并执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 跟踪反馈:定期评估整改措施的效果,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内容是什么

在实施这些环节时,企业需确保调查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例如,事故报告应详尽无遗,不遗漏任何细节;现场调查要保护好现场,避免破坏证据。原因分析需结合事实与数据,避免主观臆断。责任认定应基于事实,而非个人偏见,以保证公平。整改措施应具体、可操作,而跟踪反馈则要持续进行,以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规范

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企业应建立明确的操作规程,包括:

1. 制定详细的报告流程,规定报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标准。

2. 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事故调查与分析工作。

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人的明确与责任落实。

4. 制定整改计划模板,明确目标、责任人、时间表和预期效果。

5. 设立跟踪系统,定期检查整改进度和效果。

重要性

事故与事件调查跟踪制度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至关重要。它能帮助企业识别潜在风险,防止事故重演,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是合规经营的要求。通过有效的调查与跟踪,企业可以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营效率,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

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

1、目的

为了对事故、事件的发生的原因及时分析处理,以及对以后事故、事件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所有的事故、事件

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事故、事件调查会议,安全科汇报事故、事件的原因。

3.2厂长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原因的真实行、可靠性。

4、要求

4.1事故、事件类型:

4.1.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4.1.2职业病

4.1.3设备事故、事件

4.1.4火灾

4.1.5交通事故、事件

4.1.6未遂、违章

4.1.7相关方投诉

4.2调查机构及人员

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范围,较小的事件由安全科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厂长,对较重、危害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由厂长任组长,副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与技术人员,安全科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政府安监部门(造成死亡和国家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的除外)。各级调查人员必须由书面任命书,并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

4.2.1访谈技巧;

4.2.2证据收集和保留;

4.2.3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

4.2.4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4.3调查的主要内容:

4.3.1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

4.3.2查明直接原因;

4.3.3查明间接原因;

4.3.4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

4.3.5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4.3.6确定防范措施;

4.3.7为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

4.4调查方法

4.4.1现场勘察取证(摄像、照相、技术分析);

4.4.2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件、事故发生过程;

4.4.3走访调查相关与事故、事件有联系的人员;

4.4.4总结、分析证据和询问记录。

4.5调查时间规定

4.5.1安全科调查处理的一般较轻的事故、事件要求三天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厂长。

4.5.2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处理较重大的事故、事件要求一周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政府安监部门。

4.6其它要求

4.6.1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类型为调查人员配备所需相应装置、设备。

4.6.2现场调查要认真、详细,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取证,收集相关资料。

4.6.3对收集的证据、资料要整理、分类,妥善保存。

4.6.4调查过程中要多与员工、中层领导交谈,了解事故、事件发生根本原因,听取他们意见或建议。

4.6.5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对下列事故、事件调查进行参与:

(1)重伤及死亡事故;

(2)严重的设备事故;

(3)严重火灾;

(4)事故灾难;

(5)严重未遂事故。

4.7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4.7.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4.7.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4.7.3事故快报表。

4.7.4事故调查笔录。

4.7.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7.6事故调查报告。

4.7.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7.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4.7.9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4.7.10其他有关的资料。

5、内容

5.1事故调查:

5.1.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并拟定改进措施。

5.1.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科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依据国家规定由厂领导或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

5.1.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5.2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5.2.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5.2.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5.2.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5.2.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2.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伤残补助。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其他

5.2.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5.2.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5.3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全科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验收。

5.4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财务科出“工伤费用明细表”,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 。

5.5事故处理:

5.5.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5.5.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 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 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

(6)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5.5.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5.5.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5.5.5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国家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5.6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5.5.7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厂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8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安全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5.9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6事故、事件结果跟踪

5.6.1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或班组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可行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厂安全科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由厂安全科进行跟踪验证。

5.6.2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厂安全科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写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6.3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厂安全科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6、相关记录

《应急情况(事故)处理记录》

《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事件分析报告》

第2篇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十二、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3篇 块煤洗选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有效的贯彻、执行、落实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预防机电、运输、人身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以明确责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为手段,做到防患于未然,灭灾于萌芽。根据张矿字[2009]29号文件精神,皮带运输区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确保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杜绝人身伤害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我区的安全生产,实现全矿的安全生产。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厂长任组长,安全副厂长任副组长,副厂长和技术员、各车间主任、班长、安全员为成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组长:蔡轶军

副组长:王示伟

成员:李德海白旭红王文棋王凤李成玉王大喜

贾玉根孙杰李瑞林杜晓东

工作小组:

组长:王示伟

副组长;李德海白旭红

成员:王文棋王凤李成玉王大喜

贾玉根孙杰李瑞林杜晓东

2、领导小组每周组织一次全厂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由安全副厂长或技术员负责统计,安排落实或汇报。

3、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的隐患处理,各车间主任、班长是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组织人员落实好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对隐患治理要做好文字记录,并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向区汇报隐患处理情况,不能按时处理的,要及时向区里汇报,并说明理由。

4、工作小组成员要组织好班组职工按时参加好班前会、周二安全技术培训、周五安全活动、七日一考考试,做好对职工的安全宣教,提高职工的安全认识。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落实

1、车间主任、班长要认真落实厂及矿各级领导机构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同时对自己所在的作业场所认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能处理的要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向区里汇报,有重大危险的,立即撤出工作现场,留下记录,认真填写好《隐患排查评估表》和文字记录。

2、处理隐患,必须指派专人进行,班组长要亲自参与,确保安全措施执行到位,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向厂汇报,留下记录。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能按时解决的,要按公司制定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解决。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考核

1、处理隐患要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2、隐患处理人员要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并执行到位。

3、隐患处理现场要有专业安全监察人员现场监督。

4、厂领导小组负责隐患处理的验收,按规定填写验收表。

5、凡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积极出主义想办法,有好的经验的,厂给予50-300元的加奖,并向公司申请嘉奖。

6、在隐患处理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积极提出 安全隐患治理办法的,厂同样给予50-300元的加奖,并向公司申请嘉奖。

7、对指定的隐患处理责任人,没有按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的或整改不彻底留有后患的,区内给予停工三天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在上岗,期间发给生活费。

8、隐患处理过程中,第一责任人无故不到现场的,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并执行不到位没有制止的,将给第一责任人100-300元的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理。

9、对隐患迟迟不予处理而无特殊理由的,对班组长、车间主任罚款100-200元,并对相关人给以50-100元的罚款。

10、岗位、工种的《岗位隐患排查评估表》和班组长的《班组隐患排查评估表》纪录不全,每缺一份,处罚当事人50元,并且,对当班班组长处罚50元。

11、对当日岗位,工种的《岗位隐患排查评估表》《班组隐患排查评估表》没有及时填写或当日没有报到厂里,处罚当事人50元,并且,对当班班组长处罚50元。

12、岗位,工种,班组长当日出现“三违”对当事人处罚100元,对班组长同样处罚100元,并且停工学习三天,写出书面检查和认识。

块煤洗选厂

2023年9月25日

第4篇 事故隐患整改跟踪制度

第一条 未完善安全管理的约束机制,切实搞好事故隐患整改,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安全主管部门(包括公司安全科)要采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整改部门。根据隐患的性质,分别作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要求,并负责跟踪检查。

第三条 对危及职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时停产整改。

第四条 对有些限于客观条件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第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四不推”(职工自己能解决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队,队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局)的原则。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整改必须认真负责,组织好人力、物力、财力,在技术部门参与下及时整改,并做到有检查、有落实。

第六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应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并在单位隐患整改台帐上作好整改记录。

第七条 消防治安方面的隐患整改由局派出所负责检查和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跟踪检查,整改单位将消防治安隐患整改情况向局派出所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5篇 某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 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 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 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八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九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6篇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范本

1、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不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

2、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首先组织力量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公司按事故轻重,通告和报告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程)调查登记,分析、统计。

3、对事故应按《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查明事实原因,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

4、要对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措施不放过),通过调查、分析、处理,改正安全管理工作。

第7篇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下者,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持,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上者(含1.5),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矿相关领导、驻矿安监站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矿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5%,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和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必须按照平朔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月报,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把当月瓦斯超限记录和下月重点瓦斯工作面名称上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制度等,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8篇 急性职业病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一、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

2、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3、卫生宣传普及防毒知识。车间内设立兼职安全员和卫生员,并开展防毒培训,增加急性中毒时的自救、互救知识。

二、职业卫生措施

1、加强个人防护。

2、做好就业前、在岗时、离岗前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

3、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在危险岗位贴警求标志。

三、现场处理措施

1、控制事故源,阻止毒物扩散,并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

2、吸入中毒:迅速将患者搬离中毒场所至空气新鲜处,保持患者安静,并立即松解衣领和腰带,保持呼吸道畅通,并注意保暖。

3、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移离中毒场所,脱去污染衣服,用清水洗净皮肤。如眼睛沾染酸碱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并送眼科处理。

4、休克病人在采取一定急救措施的同时送医院抢救。

5、参与抢救人员注意自身防护,疏散人员,设置隔离带。用排毒设备通风。

四、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职业中毒,在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重大或物大事故需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慢性职业病需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后5日内上报。

第9篇 煤矿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三)煤矿机电管理部门应建立机电事故统计台账,将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型、现场状况、损坏程度、影响范围、处理过程、事故原因等详细情况记录清楚。

(四)煤矿机电管理部门要根据统计资料加强对机电事故的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五)煤矿每月召开一次机电事故专题分析会,会议由机电副矿长主持。

(六)煤矿机电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机电事故统计分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次年加强机电管理提供依据。

(七)机电事故月统计报表和年统计报表由机电管理部门报送给机电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

第10篇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事故分析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2、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安安全技术部负责,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和现场人员(责任人、安检员等)组成事故调查组。

(2)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收集资料,查明事故的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

3、事故分析处理

(1)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要按照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应用相关技术和方法,查明事故情况,通过勘察现场,找出对事故起决定作用的直接原因,给事故准确定性。同时分析对涉及事故的技术、管理和其他相关人员,因设计缺陷、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对事故起主要作用的间接原因。

(2)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人负主要(间接)责任;班组长负直接管理责任。

(3)事故责任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职工监督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11篇 某选矿厂班组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为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 对班组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班组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本着事故的原因追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分析清楚不放过、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执行。

二、 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和有关责任人要认真调查,分清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要根据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四、 通过事故分析会,让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员,和班组人员受到教育,使事故责任人员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大家通过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五、 对事故分析要认真记录,形成材料并存档。

六、凡是发生事故的班组,不论事故大小,伤势轻重,事故单位班组长要在两天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厂安全组,并要组织发生事故的班组成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清楚事故责任人,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制定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厂安全组。

七、对事故责任人必须及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照相关条款,做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工段。

八、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班组迟报和隐瞒、不报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要追究责任,责任班组和责任人要受到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九、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或隐瞒事故不报的,事后伤情发作,要求补报工伤,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十、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12篇 配网事故抢修制度办法

1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的抢修机制、应急机制,以保证线路事故、突发事件出现时能快速组织抢修与处理。抢修机制包括:指挥系统及人员组成、通信工具和联系方式、作业机具、车辆、抢修材料的准备等。从事配电工作的人员均有处理事故的责任,应时刻做好准备,一有事故即应迅速召集处理,尽快排除故障。

2各运行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均应调查清楚,并及时向县局有关部门汇报。

3事故处理统一指挥,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服从命令,迅速完成任务。

4线路事故、突发事件用抢修工器具、照明设施及通信工具应设专人保管、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各生产部门应建立抢修物资库,准备充足的抢修物资,并设专人保管、专区存放。

5运行维护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典型事故抢修预案,预案的确立应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典型事故抢修预案一经批准,应尽快贯彻落实到每个抢修人员,使其能熟悉抢修过程及所担负的岗位职责,同时应对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6每次事故抢修结束,应召集全体人员做出总结。

第13篇 电梯紧急事故处理制度

1、电梯因某种原因失去控制或超速无法掌握,并经断开安全开关亦无法制止时乘客应保持镇静,切勿企图跳出轿厢,可借助各种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将轿厢停止,并按警铃,等待救援人员。

2、如果电梯在行驶中途突然发生停车事故,而停在井道内不能开门时应先设法通知维修人员,将轿厢移动到开门处,把门打开,让乘客离去。当电梯因安全错误动作或其它原因,轿厢不能移动时先将安全开关断开,然后将轿厢顶安全窗打开,放出人员从井道退出。

3、如遇水进机房井道时,井道底坑和轿厢内的电气设备会被水浸,此时应将电源全部切断,才能进行处理,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

4、如遇电气设备发生燃烧时,应立即把电源切断,采用四氧化碳或三氧化碳等避电灭火器进行救护,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听候抢救。

5、电梯发生伤亡事故,司乘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时,须设标志,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当电梯发生严重的冲顶、蹲底时,或发生地震火灾时,须经有关部门严格检查,修复鉴定后方可启用。

7、如果轿厢因故超越行驶或突然中途停顿时,必须在机房用手轮转动曳引机轮盘车使轿厢作短程升降时,首先要切断电动机电源,使刹车松开,同时转动曳引机。

8、所有事故发生和处理之后,要及时报告主管人员和领导,一定要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方法和处理责任人。

第14篇 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范本

为使全矿干部职工能够及时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自我保安意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为了查明事故原因,使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跟班干部(或班长),必须在30分钟内用电话向矿调度和安检科汇报,以便地面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汇报内容:出事地点、时间、事故的性质、人员的具体受伤情况等)。

2、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通知矿值班领导,矿领导核定情况后,根据事故级别向上级机关汇报,组织抢救工作。

3、安检科值班人员接到事故电话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4、单位发生事故后,凡迟报、少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罚。

5、分管业务科室的科长(工程师)和事故单位的值班干部,必须按矿通知时间组织现场人员到安检科开追查会。凡不按时参加者,每缺一人对值班干部罚款20元,对未参加追查会的罚款100元。

6、安检科值班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认真组织事故单位人员开追查会,剖析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照济煤一矿发《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追究区队干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7、凡是因“三违”引发的事故,除追究“三违”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负责安全教育干部、联保人员、班组长、在场人员的连带责任。

8、安检科要安排专人将事故填写到管理台帐,以备检查。

第15篇 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范本

1.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石桥煤业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我矿机电、运输事故管理,保证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凡矿属各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报告。因机电、运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报,因其它灾害事故造成的机电、运输设备损坏,不作为机电、运输事故统计。

3.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的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1)国产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

第一: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0.1—2万元者。

b、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者。

c、3千伏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d、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第二: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

b、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c、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者,工厂全厂停电30分钟至2天者,影响全矿生产16-32小时者。

d、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e、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及以上者。

第三: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者。

b、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32小时以上者。

c、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d、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2)进口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

第一:一般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50万元者。

第二:重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

第三:特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者。

4.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抢修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办机电组、调度室、驻矿安检处汇报。

5、机电事故追查:2小时以下事故由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队内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生产办机电组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处领导审核批准后,生产班机电组留存。4小时以上机电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生产办机电组留存。下发事故单位。

6、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生产指挥中心组织,驻矿安检处、生产办机电组、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组织,驻矿安检处、生产办机电组、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神东公司机电动力部门和安检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下发事故单位。

7.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8.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和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9.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10.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1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公司机电动力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11.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12.机电运输事故统计指标说明:

⑴设备故障停机率动性 = 设备故障停机时间/(运转时间+故障停运时间)×100% (时间单位均为台时)

⑵影响产量 = 单位时间平均实际产量 × 影响时间

⑶直接损失价值: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及配件费用,或重置设备价格。

⑷设备事故率 = 设备事故影响当期产量/当期计划产量×100%

⑸主要设备事故频率 = 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

第16篇 火灾事故处置制度范本

一、确认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二、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五、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火灾调查。

六、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七、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再次发生,并将事故情况记入防火档案。

第17篇 艺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艺术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安全有效的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类: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止工作与学习,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分管安全的校领导对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由保卫科具体负责。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科室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负责实施。

四、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保卫科报告,保卫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五、保卫科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六、隐患治理: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送校领导处理,报送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1)方法和措施:隐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2)经费和物资:概算此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

(3)人员需求: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

(4)治理时限:据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

(5)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隐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七、分管安全的校领导,会同保卫科及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事故隐患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予以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八、各部门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加强隐患排查巡检力度,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送校领导处理。

九、各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工作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

十、应与项目工程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

第18篇 事故隐患分析会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形成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公司级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检查。

二、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人,整改资金,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安全管理人员要组织进行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上报隐患整改的计划、负责人和整改朝限。

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及时整理分类,登记建档。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对于无特殊情况拖延或拒不整改的个人,企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评估认定,制定整改方案,按期实施到位。

第19篇 某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__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类

根据危害及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项目部各部门及施工班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项目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及施工班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本项目内全体员工发现事故隐患者,均有权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质安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排查单位(部门)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第八条   隐患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内容包括:

㈠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㈡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㈢ 隐患的治理方案

⑴方法和措施

隐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⑵经费和物资

概算此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

⑶人员需求

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

第20篇 急性职业病事故预防处理制度

一、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

2、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3、卫生宣传普及防毒知识。车间内设立兼职安全员和卫生员,并开展防毒培训,增加急性中毒时的自救、互救知识。

二、职业卫生措施

1、加强个人防护。

2、做好就业前、在岗时、离岗前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

3、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在危险岗位贴警求标志。

三、现场处理措施

1、控制事故源,阻止毒物扩散,并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

2、吸入中毒:迅速将患者搬离中毒场所至空气新鲜处,保持患者安静,并立即松解衣领和腰带,保持呼吸道畅通,并注意保暖。

3、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移离中毒场所,脱去污染衣服,用清水洗净皮肤。如眼睛沾染酸碱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并送眼科处理。

4、休克病人在采取一定急救措施的同时送医院抢救。

5、参与抢救人员注意自身防护,疏散人员,设置隔离带。用排毒设备通风。

四、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职业中毒,在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重大或物大事故需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慢性职业病需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后5日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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