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安全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石,它如同生命线般维系着生产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安全制度的建立旨在预防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财产损失,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它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操作,使每个环节都在可控范围内,确保电力系统的持续、可靠运行。
供电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设备操作步骤,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2. 应急预案:预先规划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提高响应速度。
3.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4. 培训教育制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安全文化。
在制定和执行供电安全制度时,需留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具有针对性,针对具体工作环境和设备定制。
2. 制度需定期更新,以适应技术进步和法规变化。
3. 确保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
4. 强化监督机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纠正。
每一项安全制度都应成为我们日常工作的指南,通过严格执行,我们才能构筑起坚实的安全生产防线,实现零事故的目标。
第1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二十九条采区和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没配机电副总工程师由机电部长负责),然后方可安装。安装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三十条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㈠馈电线路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如果没有这两种装置,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专职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㈡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应试验一次,严禁保护不灵敏使用;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风煤钻。
㈢井下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
(四)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五)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电源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和瓦斯超限闭锁功能,当且闭锁必须是掘进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电源。
第三十一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有关维护人员应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检修后的电缆要经过升压和浸水耐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检修时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标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三十五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㈢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㈣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打接地线。
第2篇 井下安全供电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为了确保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井下供电的可靠性,减少停电故障次数。在发生停风停电故障的时候,迅速而安全地加以处理,缩短停电时间,及时恢复安全生产。特编制《林丰煤矿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措施》,希矿属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1、机电队应按本规定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设备的防爆性能完整,电缆性能良好,吊挂整齐。
2、通风队应保证整个供电系统所在巷道,瓦斯含量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3、采煤队、掘进队,应按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保证工程质量,为安全供电创造条件。
4、各设备操作司机、值班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值班矿领导和矿井调度人员等,均应按本规定协同处理停风停电故障。井下其他生产工人,也应按本规定有秩序地撤退待令,禁止擅自送电送风。
5、凡是计划性(预防性)检修机电设备而停风停电的、放震动炮穿煤层时停风停电的,不按本规定处理。由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6、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二、安装和维护
1、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缆的巷道,应支护稳固,无淋水、积水,能满足设备检修、通风、运输和行人的要求,倾斜度不超过15度;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口1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杂物。
2、采区维修电工要分区负责包干管理,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和保护装置完好,防爆性能良好,开关、设备台台上架,电缆悬挂整齐。
3、安装三台以上开关的配电点,均应设置良好的局部接地装置,并与设备外壳、电缆接地芯线连接成可靠的保护接地网。每周一次外观检查,每季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其值不得超过2欧,并做好记录。
4、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每天要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每月要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5、撤下的电气设备要出井检修,恢复完好性能、试验、校正保护装置。撤下的电缆要出井修补和干燥处理,以恢复绝缘强度。
6、井下使用仪表寻找故障时,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三、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巷道停电的处理
1、掘进配电点开关跳闸,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掘进巷道中的所有人员,由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负责撤退到新鲜风流中,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瓦斯检查员应首先检查瓦斯,若局扇和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停风区域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时,可以试启动局扇。如果不能启动或有明显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值班电工进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情况。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电缆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4、故障处理好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再次检查瓦斯,在局扇和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停风区域内不超过1%时,方可启动局扇。掘进巷道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向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送电。
5、恢复通风前,经检查停风区域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按矿井《瓦斯排放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如果当班不能恢复送电时,当班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应打上栅栏挂上警示牌,并切断电源。
四、采区设备停电的处理
1、当工作面停电,导致采区设备停运时,操作司机应立即检查电源、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有无损伤、冒烟或发热现象,机械设备是否有卡住情况。经检查后,无异常现象时,可以试合开关一次,若启动正常,应密切注意运行情况,并在事后将停机情况通知值班电工。
2、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试合开关失败,或重新开动后五分钟内又跳开关,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井下值班电工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工作。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
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五、整个采区停电的处理
1、值班电工应在负责区域中巡回检查设备和电缆运行情况,保持开关和电缆的清洁整齐,并且随时把行综告知其他工作人员。在采区发生突然停电时,该采区的值班电工应在30分钟内到达采区变电所进行检查处理。
2、首先检查高压是否有电,高压开关是否跳闸,以便对故障性质作出初步判断。并对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作全面外观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故障跳闸现象。
3、经检查无明显故障现象,可试送电。送电前应先将所有低压分路馈电开关断开,先合高压开关或低压馈电总开关,再逐一合上各分路馈电开关。但是,只允许送进风巷道内的电源,不允许送回风巷道内的电源。
4、掘进和溜子道配电点有电以后,瓦斯检查员和操作司机可按第三项中的规定恢复送电,启动机器。此时值班电工应在变电所内密切注视高低压开关及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
5、采区回风巷的供电,必须等其它地点供电全部恢复后,最后才恢复,恢复时由设备操作司机征得瓦斯检查员的同意后进行。
6、值班电工应将处理情况、停电时间及时向机电科和矿调度室汇报。
六、矿井主扇通风机故障停风的处理
1、主扇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行时,操作司机应立即试启动一次,若试启动失败,或已发现有明显的机电故障时,应立即开启备用风机,或倒换备用供电线路,在10分钟内恢复通风机正常运转,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操作司机若发现风流不稳、震动过大、或出风有烟雾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不可擅自开停风机。
2、若操作司机不能启动恢复通风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3、调度室接到停风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并积极准备,请示矿领导,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井下供电电源;
(2)向井下增派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通知井下工作人员撤出;
(3)组织人员抢修通风机;
(4)命令有关人员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5)撤出井下人员;
(6)其它安全措施。
4、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人员发现停风后,应立即撤退到进风巷道电话机附近,井下其他人员也应向电话机附近集中,以便及时听候调度室的命令,井下电机车司机应立即停车,断开电机车电源。
5、在主扇通风机投入正常运行、总回风巷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在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70%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逐步恢复井下供电。
林丰煤矿机电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3篇 供电线路安全施工作业票、工作票管理制度
1总则
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也是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线,是现场班组基础的安全管理。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作业人员进行标准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进行松变电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危险、重要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编审执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必须经同级安全审核,并由本级第一安全员签发。
3.2填写好的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必须经同级安全员审核,并由本级第一安全员签发。
3.3每日工作前,必须由现场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逐条、逐项宣读。
3.4现场施工时,必须按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项、安全措施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通知现场工作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安全工作票内容。现场工作负责人要对其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正确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安全措施执行人对所执行的安全措施负主要责任。
3.5更换工作内容必须重新填写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如果工作内容等不变,每票最长使用时间也不得超过五天。
4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编写内容
3.1工作内容
4.1.1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作项目、工作地点等三部分,填写工作项目以附录中规定的工作项目名称为准。
4.1.2工作内容的填写必须详细、具体、标准。
4.1.3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仅限定一种工作内容。
4.2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上必须填写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
4.3工作负责人要针对工作项目、现场的具体情况,参照附录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认真填写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4.4审核与签发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项请填写于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补充措施上。
4.5人员分工:
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中必须有明确的人员分工。
4.6每张安全施工作业中(工作)票中必须要有填写人、审核人、签发人的签字,否则视为废票。
5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填写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项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须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档。
6在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使用中,若发现下列行为时,属于违章行为,要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处罚;凡因违章使用安全票发生事故时,追究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6.1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填写、审核、签发未按规定由有关人员填写;
6.2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未经审核或签发而使用;
6.3工作内容不变,一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使用超过五日者;
6.4现场使用复印的安全票的(不包括有关规定中规定的一式几份的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
6.5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中的项目未按规定填写的;
6.6工作负责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或未带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上所写的项目(如人员分工、工作内容、现场布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6.8现场工作人员对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安全注意事项不清。
7各级领导、工作负责人及作业人员要提高对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正确认识,认真执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第4篇 某供电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我所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安全制度
1.1 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1.1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1.1.2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半年进行一次小结评比,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1.1.3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1.4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1.2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2.1 使用电气、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2 各种电气设备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1.2.3 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用火消防审批表》,经上级部门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并报供电局备案,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2.4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易燃支搭,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1.2.5 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站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1.2.6 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益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1.2.7 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1.3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3.1 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预案,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1.3.2 义务消防队组织应有学习、教育、训练制度,按期活动,达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活动要有记录。
1.3.3 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失火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 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书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计划。
1.4.2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消防设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
1.4.3 要拟定报警处理程序,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1.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4.5 在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5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1 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1.5.2 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5.3 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1.5.4 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5.5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5.6 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1.5.7 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1.5.8 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1.5.9 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1.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6.1 各单位主管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6.2 对不能整改存有隐患的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6.3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上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上级公安消防部门。
1.6.4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1.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7.1 施工现场、料场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7.2 消防器材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要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距地面不低于15公分,高度不超过1.5m,每组2-5具。
1.7.3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设专人管理,负责检查,每年定期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7.4 消火栓周围3m内严禁堆物、堆料,易被埋压的要围挡,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及红灯。
1.7.5 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建筑物,按规定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竖管,消火栓井口不得低于自然地面,并设专人24h值班,蓄水池容积不少于20m3,冬季做好防冻措施。
1.7.6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1.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8.1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其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m。
1.8.2 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安全疏散设施,保证使用。
1.8.3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足够的照明设施、应急照明设施。
1.8.4 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料、堆物。
1.8.5 安全疏散的大门必须向外开启,门的宽度不得低于1.4m。
1.8.6 严禁在卷帘门周围堆物堆料,确保使用。
1.9 消防值班制度
1.9.1 热爱消防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较高的责任感。
1.9.2 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水源等重点部位,熟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及措施,并经常检查。
1.9.3 消防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检查、勤动手、勤反映、勤宣传,对消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1.9.4 严格对现场用火、用电的检查,对电气焊操作先审查后操作,必须要到作业点检查,消除隐患,确保防火安全后开具用火证。
1.9.5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经常查看保养和维修。
1.9.6 要加强夜间对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巡逻检查,确保现场夜间安全。
1.9.7 消防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睡觉、酗酒、看书、看报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9.8 把好大门,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对车辆或私人带物出场要检查,收出门条。
1.10 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0.1 每年对每名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
1.10.2 完善考核制度,对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及时清退。
1.10.3 结合本单位施工进度的不同情况,对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特殊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
1.10.4 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均要有书面材料。
1.11 办公室宿舍防火制度
1.11.1 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60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
1.11.2 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聚毒等危险物品。
1.11.3 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
1.11.4 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
1.11.5 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
1.11.6 室内使用炉火必须设专人管理,炉火使用按炉火管理规定办理。
1.11.7 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周围要设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1.12 仓库料场防火制度
1.12.1 仓库料场必须建立防火安全组织,设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12.2 在存放易燃、易爆、聚毒危险物品时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制度,要根据物品性质设置适当的防火防爆设备及严格的管理措施预防发生事故。
1.12.3 仓库内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电器操作规程,电器设备和电线不能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大灯泡、碘乌灯、水银灯等高热度照明装置.
1.12.4 木材、脚手杆及其它可燃物品堆放不可过大,垛与垛之间要设有防火间距,材料堆放不得有碍消防设备使用,料场要留有3.5米以上宽度循环的消防通道。
1.12.5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防火宣传标志要鲜明。仓库、料场要设有消防水源,水泵要单独拉线确保长期灵敏有效,消防器材设置分布要合理。
2 各岗位工种消防管理制度
2.1 防火责任人职责
2.1.1 所长做为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1.2 综合管理员为防火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3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1.4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施工等各项工作中,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1.5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6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7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2.1.8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实施演练。
2.2 防火管理人职责
2.2.1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单位防火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2.2.2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组织制定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2.2.4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 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2.2.7 组织开展对员工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2.2.8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2.2.9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2.3.1 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消防管理人负责,认真学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实施上级的有关文件及防火工作部署。
2.3.2 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3.3 组织开展防火和逃生自救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3.4 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
2.3.5 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3.6 监督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培训和技能演练工作。
2.3.7 监督做好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做到灵敏有效。
2.3.8 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填写隐患通知单,督促隐患的消除。
2.3.9 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扑救本单位的火灾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4 电工防火制度
2.4.1 各种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技术规范维修遵照电业局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电工作业时,认真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严禁短路现象发生。
2.4.2 配电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得存放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物料及其它东西,严禁吸烟生火,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2.4.3 防止导线超负荷而引起火灾,不准随意乱装乱用电气设备,经常监视线路运行情况,保险丝不准用铁丝或铜丝代替。
2.4.4 电工要经常检查线路,接头松动及时维修、裸线及时包好,防止电阻过大和绝缘损坏而引起火灾。
2.4.5 电闸箱要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并设有防雨防潮设备。
2.4.6 安装临时灯具必须安插销,施工完毕要拉闸断电。
2.5 电气焊工操作防火安全制度
2.5.1 电气焊工操作必须执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通告中的规定,落实文件精神。
2.5.2 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焊前开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及器材、作业结束用火证交回,严禁非电焊工操作。
2.5.3 外包队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原籍县以上操作证。经上级部门批准,经防火安全培训考核后方能上岗。
2.5.4 作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作业,要对周围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垂直作业要进行隔挡和石棉布封严孔洞。高层外檐作业,必要时地面要增设人员看火。
2.5.5 电气焊焊割作业与油漆、喷漆、木工、防水施工等易燃易爆作业严禁同部位,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2.5.6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高空、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2.5.7 电气焊作业完毕,必须切割电源、汽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第5篇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保障电力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四、安全管理
1、认真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生产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2、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和工作负责制、工作许可制、工作间断转移制)和 “三措书”等制度,在供电所施工工作之前会同供电所工作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参加供电所的工前会,严格审查工作票、三措书及标准化作业书,对工作票等的内容填写不完整,安全措施不齐全等问题须指出并立即改正,杜绝供电所走形式主义,对工作安排不合理的地方也要立即指出,施工工作现场严禁供电所无票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如施工工作现场不按照工作票内容进行,安全措施做的不齐全的,必须当场指出,严重的必须严令施工工作马上停止,将安全措施作齐全以后再恢复工作,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事后予以通报批评和考核,这样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落实,确保农电工作的安全。
3、每月不定期参加供电所安全分析例会,参与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监督检查供电所落实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安全考核工作。
4、负责双流供电局农电设施的保护,组织供电所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和检查供电所对供电区域内的其他电力设施如变电站、输电线路、光纤等开展辅助性的看护和保护工作,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经属地供电所上报后要立即到现场进行查勘,及时加以制止并上报农电科生产主管。
5、负责对农电每年的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动员、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成都电业局和我局春、秋安大检查的文件精神和安排,制定我局农电的检查确认表、资料统计表、线路排查表等,全程追踪检查供电所的自查,收集供电所的检查确认表、检查总结、缺陷统计和缺陷处理情况,在农电科生产主管的领导下,检查供电所的春、秋安检查整治情况,配变、线路的现场规范,消缺情况,现场与内部资产是否相符,a8系统生产资料的录入与运用,主要是生产基础资料的录入,工作票管理、缺陷使用和材料库的建立使用,工器具管理在a8内的运用等作为重点检查。对工作不得力的供电所将进行考核,同时纳入年终考核。
6、负责供电所每年专项安全整治工作以及平时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将检查情况纳入考核。
7、负责组织供电所每年不定期的在各所辖区内开展宣传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用电常识的普及的活动,如安全用电进学校、安全用电进社区等活动,并制作一些宣传资料如宣传画册、宣传光碟等,尽量提高宣传面,切实提高老百姓安全用电水平和电力法律知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效防止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8、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农电事故调查,供电所发生事故后,经供电所上报,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详细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并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参与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杜绝供电所隐瞒和虚报事故,尽快接洽物资部门解决处理事故的材料问题,使供电所尽快消除事故所带来的缺陷问题,事后进行事故分析,总结事故教训,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并和运维中心固定资产管理专责接洽事故带来的损失和资金问题。
9、不定期参加供电所组织安全学习,研究安全工作,并传达国网公司、省公司、成都电业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提高人员素质。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相关规程的学习。并不定期组织考试,强化供电所职工的安全意识。
10、根据我局农电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配合农电科生产主管和运维中心生产管理专责制定我局农电年度反事故措施和计划。
11、每月收集供电所的缺陷月报,根据缺陷月报,对供电所的重大缺陷进行现场查勘并上报农电科生产主管,对10kv以上的缺陷需告知生技科,通过查勘明确消缺所需要的材料,同物资部门进行接洽,解决材料后组织供电所进行消缺工作,对紧急缺陷,经供电所上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供电所进行消缺,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缺陷消除后,进行现场查勘,收集供电所的缺陷消除报表,完成缺陷的闭环工作。
12、负责对供电所的安全工器具室、生产工器具室、备品备件室进行管理,检查供电所安全工器具台帐和周期试验记录是否建立完善,组织安排供电所试验周期到期的安全生产工器具进行校验,对供电所的工器具和备品备件进行必要的配备和补充。(具体办法详见工器具管理办法)
13、每月不定期抽查供电所的抢修值班室,对抢修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和优质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接电话不是用普通话、抢修值班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挂工作牌、到达抢修现场不在规定时间之内、抢修不使用报修卡等现象进行严厉的考核,对抢修值班室脏、乱、差等现象和无交接班记录、抢修工器具不齐、杂乱等现场进行指正。
14、负责监督检查供电所做好交通、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供电所车辆必须有专人管理,每次出车须开派车单,并由所长签字同意方可使用,供电所设一名兼职消防员,参照供电所消防管理办法,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15、组织供电所定期对专变客户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通知尽快客户进行清理,督促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16、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隐瞒事故者应是其情况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两票管理
1、供电所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中使用的工作票、“两措书”、停电申请进行整理登记,按工作项目分月统一装订。
2、已执行、作废的和未使用的“两票”,均应分别存放,按序号装订,不得遗失,已执行及作废的“两票”均应保存一年。
3、应定期对照缺陷记录、线路检修记录、设备修试记录,检查有关“两票”的执行情况,做到“两票”的闭环管理。
4、供电所每周安全日活动时,应检查分析本周 “两票”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应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5、对以上情况,应每月不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
6、每年不定期开展供电所工作票评价工作,对存在工作票不合格较多的供电所进行考核。
六、培训考试
1、供电所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农电每年的按规考试、农电安全生产“五种人”考试。对考试不及格者,予以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合格者,进行严厉的考核,并待岗三个月。
3、负责组织农电每年的技能培训及同成都电业局考试培训中心的接洽工作。
第6篇 牵引供电工程等级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 按牵引供电工程施工性质分类
1、 既有电气化线路区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及施工配合;
2、 局管辖牵引供电大修及更新改造施工;
3、 牵引供电设备维修施工作业;
4、 路内外其它相关专业施工配合及其结合部施工。
二、 接触网工程施工等级分类
1、 第一类施工:
大型施工:指在整区间、整站场内的作业,站场跨入区间或区间跨进站场的作业,一张工作票上涉及三个及以上作业小组的较大规模施工。
(1)整锚段更换接触线;
(2)整锚段更换承力索;
(3)在1000m及其以上的隧道内施工;
(4)在500m及其以上的桥上施工。
2、 第二类施工
重要施工:指在枢纽、咽喉地带、交分道岔区、跨越站场股道、不同供电臂的接口处的施工。
(1)更换整组分相绝缘器;
(2)更换整组软横跨;
(3)更换上下行间或不同供电臂间的分段绝缘器。
3、 第三类施工
重点施工:指改变线路张力的作业,重点设备上的作业,在线路条件复杂地段、接触网设备较特殊区段的施工。
(1)更换桥钢柱;
(2)更换中间柱、锚段关节支柱、道岔柱;
(3)更换部分接触线或承力索;
(4)更换补偿装置;
(5)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上的绝缘子。
4、第四类施工
复杂施工:
(1)更换腕臂装配、定位;
(2)更换隧道悬挂、定位;
(3)更换整组电联接;
(4)基坑开挖、回填、培土、基础帽制作。
5、第五类施工
一般施工:
(1)测量接触网参数,支柱划线,填写参数牌;
(2)接触网粗调、细调、限界门维护;
(3)更换部分定位、吊弦及线夹;
(4)工务及路内外其它专业施工配合及其结合部施工。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突出施工安全的管理
l、贯彻落实铁道部修订颁布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抓好各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杜绝专业层检查指导不严,专业负责制不落实;杜绝作业层两纪不严;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杜绝重施工过程中的设备安全管理,忽视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行车安全管理。
2、成立大修(更新改造)工程施工领导小组,针对具体施工,制定具体方案,大修(更新改造)施工领导小组,审查会签大修(更新改造)施工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在大修(更新改造)施工中逐条督促落实。
3、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第一类施工的工作领导人必须是领工员(车间主任)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担任。施工作业工作票应写明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名单(包括段参加施工的干部),明确参加作业人员的分工、责任和义务,实施安全和质量的卡控措施,同时要让现场每一个人都清楚明了施工作业方案,工作领导人不能随意改变施工作业方案,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时,必须通知全体施工作业人员。
4、施工作业要必须召开施工前的责任分工会,落实岗位责任制,结束后要开好收工小结会。
5、现场干部在施工人员和机具没有撤离至安全地带时不能离开作业现场。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下达的工程计划,工程数量,根据设计文件做好以下工作:
l、成立大修(更新改造)施工领导小组,建立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参加施工人员名单,组织全员培训和技术交底。
2、对使用的民工要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聘用上岗。
3、按区间、站场、施工项目制定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对复杂和特殊的施工地段,要制定专项的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
4、在施工驻点设立大修(更新改造)施工办公室,将施工的组织机构、分工负责表、工程数量表、施工平面图、施工进度表、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作业纪律进行公示,使每一个参加施工的人员心中有数。
5、对轨道车、作业车、轨道吊车,张力工具、作业机具、作业工具、绝缘工具、辅助工具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6、对导线、绝缘器件、受力零部件、金具等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查。
7、按规定与有关配合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8、完成准备工作后将开工报告报分局机务分处,并同时报以下资料:施工前调查的技术资料、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平面图,供电示意图。
9、 建立和保存好大修(更新改造)会议记录、培训记录、施工日志、原始记录。
10、开工报告经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分局下达的计划施工。
三、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1、段领导:对整个施工的人身、施工安全负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技术组织措施落实情况。
2、技术干部:督促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检查施工机具的准备、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施工环境是否合符合要求。
3、安监干部:督促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审核施工人员安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工作票的内容及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细致、全面,并具有针对性;施工机具是否安全可靠;应急措施是否完善;施工场地安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防爆措施和设备是否完好等。
4、劳安监察:督促施工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施工中人身安全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杜绝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
5、 行安监察:督促车辆运行方案,安全、应急措施落实,确保行车安全。
6、 领工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作业,检查施工安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7、 车间技术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工作(工艺标准、技术资料、记录、台帐修改等),现场施工质量把关,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解决;
8、 工长: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作业;负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复核工作内容;负责检查、监督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的实施。
9、 工区材料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材料管理,检查施工中材料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能进入施工现场;组织回收废旧材料。
10、 工区安全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每一道施工工序的安全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整改;检查现场的各种施工工具是否合格。
11、 作业人员:按照工作票的有关安全措施,认真办理安全手续,施工中注意自我保护。
12、 车辆负责人:接施工要求制定车辆运行方案、督促车辆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保养。
四、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第一类施工:段领导、主管工程师、行安监察、劳安监察、领工员、车间技术员必须到施工现场;
第二类施工:牵引技术科主任(副主任)、主管工程师、行安监察、劳安监察、领工员、车间技术员必须到施工现场;
第三类施工:领工员、车间技术员、工长必须到施工现场。
第四类、五类施工:工长指定人员现场负责。
五、大修(更新改造)施工十不准的原则
1、没有段指定的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到岗到位不准开工。
2、没有具备条件的工作领导人不准开工。
3、没有制定完善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交底不清的不准开工。
4、没有认真审查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工作票的岗位没有落实或分工不明确不准开工。
5.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机具、工具、材料,准备工作不到位,无施工预案不准开工。
6.没有进行施工人员全员培训不准开工。
7.没有进行民工培训合格,施工作业中没有专人负责监护民工安全不准开工。
8.没有保证行车安全的应急措施不准开工。
9.没有实施每一个作业小组都设有安全监护员的有关规定,监护不到位不准开工。
10.没有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开工。
第7篇 供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新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司、__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无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无重、特大设备事故;无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条 公司的行政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支部、工会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群伤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持证运行率100%,设备完好率80%,各级检查合格率100%。
第七条 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目标的考核与奖励办法
(一)班组考核,每季度由下属工程建设部依据__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二)工程部考核,在工程结束后,由公司安监部进行考核,依据__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和《工程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进行奖惩。
(三)工程队考核,年终由公司安生部进行考核,依据《__供电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__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 小组,领导所属公司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的特点,设 置相应的安监部,安监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
上职称。安监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从事电力检修,安装的施工单位,其规模在50人以上的 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5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基层建安单位、班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公司自上而下分健全安全网络,开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分布的《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
按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的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安全机构,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公司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公司对施工部门应建立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公司应设立 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十八条 对为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情 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__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各管理人员应参加上级安全机构组织的每年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公司、部门)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以上培训、考试由公司负责。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 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公司应每年召开生产、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自查、互查,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形式。
第七条 公司每年要制订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做好目标的层层分解,并同每一位员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门和安监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反措、安措”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 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 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做好每年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工作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章 施工作业队(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现场作业队长(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主要对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干部、领工员、工班长、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现场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看护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岗位职责、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的教育、对全体现场事故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部施工生产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施工要求。
4、本岗位的主要职责、潜在的风险、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5、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6、冬雨季、汛期、节假日前后、工种转换等专题安全教育。
7、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时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8、与本岗位有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项目分管安全领导审批后按计划实施,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自行编制培训教材,选用或自编教材应涵盖主要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均形成《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材、考核试卷和培训人员成绩单,上述记录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保留备案。
1、各作业(班组)要认真开展班前安全讲话等活动,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做好教育记录。
2、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3、认真开展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如安全周、安全月、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坚持经常化、形式多样化(如板报、宣传栏、录像、讲座、知识竞赛等),讲究实际效果。
4、项目必须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坚持全体人员(包括外协劳务队伍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确保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持证上岗。
__县__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三月
第8篇 供电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技术资料、台帐、记录,按规定及时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五、供电区域内配电线路及设备设置明显的标志。
六、供电区域内设备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供电区域内的客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督促限期整改。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负责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程》的具体要求。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入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八、加强对各级漏电保护器的管理,保证各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达到部颁标准的要求。
九、宣传《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安全用电知识的普及工作。
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由市公司组织培训、考试。
十一、加强安全工器具及施工工具的管理。按“择优选购、按需配备、登记造册、定期检验、使用和保管。
十二、对发生的农电生产和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搞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十三、贯彻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反指挥造成事故者给予处罚。
十四、对线路和设备损坏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尽快查出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十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隐瞒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篇 供电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我所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防火安全制度
1.1 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1.1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1.1.2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半年进行一次小结评比,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1.1.3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1.4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1.2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2.1 使用电气、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2 各种电气设备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1.2.3 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用火消防审批表》,经上级部门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并报供电局备案,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2.4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易燃支搭,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1.2.5 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站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1.2.6 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益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1.2.7 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1.3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3.1 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预案,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1.3.2 义务消防队组织应有学习、教育、训练制度,按期活动,达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活动要有记录。
1.3.3 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失火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 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书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计划。
1.4.2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消防设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
1.4.3 要拟定报警处理程序,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1.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4.5 在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5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1 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1.5.2 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5.3 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1.5.4 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5.5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5.6 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1.5.7 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1.5.8 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1.5.9 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1.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6.1 各单位主管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6.2 对不能整改存有隐患的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6.3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上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上级公安消防部门。
1.6.4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复查,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1.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7.1 施工现场、料场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7.2 消防器材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要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距地面不低于15公分,高度不超过1.5m,每组2-5具。
1.7.3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设专人管理,负责检查,每年定期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7.4 消火栓周围3m内严禁堆物、堆料,易被埋压的要围挡,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及红灯。
1.7.5 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建筑物,按规定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竖管,消火栓井口不得低于自然地面,并设专人24h值班,蓄水池容积不少于20m3,冬季做好防冻措施。
1.7.6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1.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8.1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其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m。
1.8.2 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安全疏散设施,保证使用。
1.8.3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足够的照明设施、应急照明设施。
1.8.4 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料、堆物。
1.8.5 安全疏散的大门必须向外开启,门的宽度不得低于1.4m。
1.8.6 严禁在卷帘门周围堆物堆料,确保使用。
1.9 消防值班制度
1.9.1 热爱消防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较高的责任感。
1.9.2 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水源等重点部位,熟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及措施,并经常检查。
1.9.3 消防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检查、勤动手、勤反映、勤宣传,对消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1.9.4 严格对现场用火、用电的检查,对电气焊操作先审查后操作,必须要到作业点检查,消除隐患,确保防火安全后开具用火证。
1.9.5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经常查看保养和维修。
1.9.6 要加强夜间对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巡逻检查,确保现场夜间安全。
1.9.7 消防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睡觉、酗酒、看书、看报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9.8 把好大门,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对车辆或私人带物出场要检查,收出门条。
1.10 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0.1 每年对每名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
1.10.2 完善考核制度,对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及时清退。
1.10.3 结合本单位施工进度的不同情况,对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特殊工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
1.10.4 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均要有书面材料。
1.11 办公室宿舍防火制度
1.11.1 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60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
1.11.2 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聚毒等危险物品。
1.11.3 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
1.11.4 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
1.11.5 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
1.11.6 室内使用炉火必须设专人管理,炉火使用按炉火管理规定办理。
1.11.7 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周围要设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1.12 仓库料场防火制度
1.12.1 仓库料场必须建立防火安全组织,设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12.2 在存放易燃、易爆、聚毒危险物品时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制度,要根据物品性质设置适当的防火防爆设备及严格的管理措施预防发生事故。
1.12.3 仓库内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电器操作规程,电器设备和电线不能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大灯泡、碘乌灯、水银灯等高热度照明装置.
1.12.4 木材、脚手杆及其它可燃物品堆放不可过大,垛与垛之间要设有防火间距,材料堆放不得有碍消防设备使用,料场要留有3.5米以上宽度循环的消防通道。
1.12.5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防火宣传标志要鲜明。仓库、料场要设有消防水源,水泵要单独拉线确保长期灵敏有效,消防器材设置分布要合理。
2 各岗位工种消防管理制度
2.1 防火责任人职责
2.1.1 所长做为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1.2 综合管理员为防火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3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1.4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施工等各项工作中,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1.5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6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7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2.1.8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实施演练。
2.2 防火管理人职责
2.2.1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单位防火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2.2.2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组织制定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2.2.4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 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2.2.7 组织开展对员工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2.2.8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2.2.9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2.3.1 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消防管理人负责,认真学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实施上级的有关文件及防火工作部署。
2.3.2 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3.3 组织开展防火和逃生自救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3.4 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
2.3.5 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3.6 监督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培训和技能演练工作。
2.3.7 监督做好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做到灵敏有效。
2.3.8 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填写隐患通知单,督促隐患的消除。
2.3.9 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扑救本单位的火灾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4 电工防火制度
2.4.1 各种电器设备安装要符合技术规范维修遵照电业局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电工作业时,认真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严禁短路现象发生。
2.4.2 配电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得存放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物料及其它东西,严禁吸烟生火,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2.4.3 防止导线超负荷而引起火灾,不准随意乱装乱用电气设备,经常监视线路运行情况,保险丝不准用铁丝或铜丝代替。
2.4.4 电工要经常检查线路,接头松动及时维修、裸线及时包好,防止电阻过大和绝缘损坏而引起火灾。
2.4.5 电闸箱要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并设有防雨防潮设备。
2.4.6 安装临时灯具必须安插销,施工完毕要拉闸断电。
2.5 电气焊工操作防火安全制度
2.5.1 电气焊工操作必须执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通告中的规定,落实文件精神。
2.5.2 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焊前开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及器材、作业结束用火证交回,严禁非电焊工操作。
2.5.3 外包队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原籍县以上操作证。经上级部门批准,经防火安全培训考核后方能上岗。
2.5.4 作业时要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作业,要对周围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垂直作业要进行隔挡和石棉布封严孔洞。高层外檐作业,必要时地面要增设人员看火。
2.5.5 电气焊焊割作业与油漆、喷漆、木工、防水施工等易燃易爆作业严禁同部位,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2.5.6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高空、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2.5.7 电气焊作业完毕,必须切割电源、汽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第10篇 _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为了确保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井下供电的可靠性,减少停电故障次数。在发生停风停电故障的时候,迅速而安全地加以处理,缩短停电时间,及时恢复安全生产。特编制《林丰煤矿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措施》,希矿属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1、机电队应按本规定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设备的防爆性能完整,电缆性能良好,吊挂整齐。
2、通风队应保证整个供电系统所在巷道,瓦斯含量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3、采煤队、掘进队,应按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保证工程质量,为安全供电创造条件。
4、各设备操作司机、值班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值班矿领导和矿井调度人员等,均应按本规定协同处理停风停电故障。井下其他生产工人,也应按本规定有秩序地撤退待令,禁止擅自送电送风。
5、凡是计划性(预防性)检修机电设备而停风停电的、放震动炮穿煤层时停风停电的,不按本规定处理。由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6、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二、安装和维护
1、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缆的巷道,应支护稳固,无淋水、积水,能满足设备检修、通风、运输和行人的要求,倾斜度不超过15度;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口1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杂物。
2、采区维修电工要分区负责包干管理,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和保护装置完好,防爆性能良好,开关、设备台台上架,电缆悬挂整齐。
3、安装三台以上开关的配电点,均应设置良好的局部接地装置,并与设备外壳、电缆接地芯线连接成可靠的保护接地网。每周一次外观检查,每季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其值不得超过2欧,并做好记录。
4、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每天要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每月要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5、撤下的电气设备要出井检修,恢复完好性能、试验、校正保护装置。撤下的电缆要出井修补和干燥处理,以恢复绝缘强度。
6、井下使用仪表寻找故障时,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三、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巷道停电的处理
1、掘进配电点开关跳闸,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掘进巷道中的所有人员,由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负责撤退到新鲜风流中,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瓦斯检查员应首先检查瓦斯,若局扇和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停风区域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时,可以试启动局扇。如果不能启动或有明显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值班电工进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情况。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电缆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4、故障处理好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再次检查瓦斯,在局扇和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停风区域内不超过1%时,方可启动局扇。掘进巷道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向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送电。
5、恢复通风前,经检查停风区域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按矿井《瓦斯排放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如果当班不能恢复送电时,当班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应打上栅栏挂上警示牌,并切断电源。
四、采区设备停电的处理
1、当工作面停电,导致采区设备停运时,操作司机应立即检查电源、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有无损伤、冒烟或发热现象,机械设备是否有卡住情况。经检查后,无异常现象时,可以试合开关一次,若启动正常,应密切注意运行情况,并在事后将停机情况通知值班电工。
2、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试合开关失败,或重新开动后五分钟内又跳开关,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井下值班电工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工作。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
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五、整个采区停电的处理
1、值班电工应在负责区域中巡回检查设备和电缆运行情况,保持开关和电缆的清洁整齐,并且随时把行综告知其他工作人员。在采区发生突然停电时,该采区的值班电工应在30分钟内到达采区变电所进行检查处理。
2、首先检查高压是否有电,高压开关是否跳闸,以便对故障性质作出初步判断。并对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作全面外观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故障跳闸现象。
3、经检查无明显故障现象,可试送电。送电前应先将所有低压分路馈电开关断开,先合高压开关或低压馈电总开关,再逐一合上各分路馈电开关。但是,只允许送进风巷道内的电源,不允许送回风巷道内的电源。
4、掘进和溜子道配电点有电以后,瓦斯检查员和操作司机可按第三项中的规定恢复送电,启动机器。此时值班电工应在变电所内密切注视高低压开关及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
5、采区回风巷的供电,必须等其它地点供电全部恢复后,最后才恢复,恢复时由设备操作司机征得瓦斯检查员的同意后进行。
6、值班电工应将处理情况、停电时间及时向机电科和矿调度室汇报。
六、矿井主扇通风机故障停风的处理
1、主扇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行时,操作司机应立即试启动一次,若试启动失败,或已发现有明显的机电故障时,应立即开启备用风机,或倒换备用供电线路,在10分钟内恢复通风机正常运转,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操作司机若发现风流不稳、震动过大、或出风有烟雾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不可擅自开停风机。
2、若操作司机不能启动恢复通风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3、调度室接到停风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并积极准备,请示矿领导,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井下供电电源;
(2)向井下增派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通知井下工作人员撤出;
(3)组织人员抢修通风机;
(4)命令有关人员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5)撤出井下人员;
(6)其它安全措施。
4、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人员发现停风后,应立即撤退到进风巷道电话机附近,井下其他人员也应向电话机附近集中,以便及时听候调度室的命令,井下电机车司机应立即停车,断开电机车电源。
5、在主扇通风机投入正常运行、总回风巷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在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70%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逐步恢复井下供电。
林丰煤矿机电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11篇 煤矿供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认真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2、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承包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
3、安瓦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升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
4、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注意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对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观因素的要追究责任。
5、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
6、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
7、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安监站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站书面汇报矿务局协助处理。
8、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后,要依照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12篇 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一、供电系统范围:
地面变电站、井下中央配电室、采区配电室及配电点、高低压供电线路。
二、 检修周期及职责
1.班巡检:
每班班由当班值班电工工负责对所辖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2.检修:正常运行过程中不能解决和处理的项目安排停电检修。检修包括:
○1、一些设备及零部件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能安排检修的,进行有计划的停电检修;
○2、生产过程中不能处理的重大隐患项目,根据单位生产情况报分公司审批同意后自行安排停电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3.节假日检修:
在1、2中不能停电处理的项目安排在节假日检修。
三、检修内容及标准
每班在正常运转过程中进行巡视检查,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当发生故障时,维护人员应准确判断出故障点,从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抢修。检修内容及技术要求如下:
1、高压供电系统:
○1、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措施,有计划的停电检修必须坚持两票三制制度(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2、高低压母线连接及接触良好,紧固可靠。
○3、高压开关门子接地应良好,各种闭锁装置动作准确可靠。
○4、盘面整洁,信号装置、仪表读数及指示正常,正确。柜内照明齐全,二次线接线牢靠,线号和图纸相符,端子牌接线无松动,清洁,各部螺丝应紧固。
○5、合、跳闸机构动作可靠;手动、电气合、跳闸无拒动现象;储能机构完好。
○6、辅助触点动作灵活可靠,接触面应没有烧痕,接触良好。
○7、保险管无裂纹和烧痕。
○8、各按钮、旋钮灵活可靠;线圈、继电器吸合、释放可靠。
○9、其它零部件完整齐全,无损坏。
2、低压供电系统:
○1、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措施,事故抢修可不填写停电票。
○2、认真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挂牌制度,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落实。
○3、检修前必须对供电线路、设备进行核实,对工具等进行仔细检查、检修,保证其性能。
○4、低压电源线、负荷线及控制线连接及接触良好,紧固可靠。
○5、真空管完好,辅助触点动作灵活可靠,接触面应没有烧痕,压合力度适当,接触良好。
○6、保险管无裂纹和烧痕。
○7、各按钮、旋钮灵活可靠;线圈、继电器吸合、释放可靠。
○8、其它零部件完整齐全,无损坏。
○9、检修或抢修完毕,检查现场无误后,摘下停电牌,恢复送电,一切正常后投入送电。
○10、严格按《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11、各工种严格按各自的《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四、安全技术措施
1、巡视检查时注意与开关柜的距离不小于0.7m;在检修或抢修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保证做到不安全不作业。
2、检修或抢修前与值守人员打好招呼,所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作业人员相互照应,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4、多人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听从统一指挥,严禁三违。
5、需停电部位提前办好停电票。(事故抢修可不填写停电票,但必须作好记录)
6、开关柜检修必须在手车拉出、验放电无误后进行。
7、停送电严格坚持“两票三制”,认真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挂牌制度,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落实。
8、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等劳保用品。
9、检修前必须对工具等进行仔细检查、检修,保证其性能。
10、检修或抢修完毕,检查现场无误后推入手车,恢复送电,一切正常后投入使用。。
11、严格按《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12、各工种严格按各自的《操作规程》操作。
13、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井下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分管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和技术工作,机电科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采掘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机电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管理井下电气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机电科(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范围:
1、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和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和远端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验算及整定工作。负责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审批。
3、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4、负责井下电气检查和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5、负责小型电器电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矿检修的各种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进行验收,签发合格证。
6、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联系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二、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1、矿应建立完善井下电气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气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电气操作规程。
2、矿每月必须进行二次以消灭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会议内容应留有记录。
3、井下电气设备维修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经常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议,依据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严肃追查处理。
4、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即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
第13篇 供电公司安监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安监部的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 本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安监部。
二、职责
1. 代表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2. 负责监督本单位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两票三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3. 负责监督涉及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机动车辆的定期试验、报废、补充更新工作。
4. 在生产副总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管理人员定期做好消防培训及消防器材设备的检查、维修、更新工作。
5.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6. 协助领导监督春、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题性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7. 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上报。
8. 经常深入班站、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章。
三、工作内容与要求
1. 协助公司领导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和措施,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本单位和班站书面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 对生产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认真查处、纠正违章,及时更新公司违章曝光栏内容。
4. 审查考核本单位所属班站所的两票合格率。
5. 参加单位月度安全分析例会,对上月安全情况进行通报、分析,提出本月安全重点工作及保证措施。
6. 参加本单位事故障碍分析调查,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7. 准确、及时上报上级要求的各种报表和报告,及时转发上级事故快报、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8. 检查班站所安全活动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参加两次班站安全活动,并至少指定两次班站安全活动内容。
9. 监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配备、管理、使用情况,安排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工作。
10. 监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管理、使用情况,安排消防器材的统一维修工作。
11.每月对本单位及各班站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节假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12. 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定期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培训和考试。
13. 负责提出各班站(供电所)的安全奖惩意见。
14. 对配电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15. 按照本单位年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进度要求,会同有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检查意识,每月对班站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第14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为了确保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井下供电的可靠性,减少停电故障次数。在发生停风停电故障的时候,迅速而安全地加以处理,缩短停电时间,及时恢复安全生产。特编制《林丰煤矿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措施》,希矿属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1、机电队应按本规定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设备的防爆性能完整,电缆性能良好,吊挂整齐。
2、通风队应保证整个供电系统所在巷道,瓦斯含量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3、采煤队、掘进队,应按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保证工程质量,为安全供电创造条件。
4、各设备操作司机、值班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值班矿领导和矿井调度人员等,均应按本规定协同处理停风停电故障。井下其他生产工人,也应按本规定有秩序地撤退待令,禁止擅自送电送风。
5、凡是计划性(预防性)检修机电设备而停风停电的、放震动炮穿煤层时停风停电的,不按本规定处理。由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6、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
二、安装和维护
1、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缆的巷道,应支护稳固,无淋水、积水,能满足设备检修、通风、运输和行人的要求,倾斜度不超过15度;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口1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杂物。
2、采区维修电工要分区负责包干管理,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和保护装置完好,防爆性能良好,开关、设备台台上架,电缆悬挂整齐。
3、安装三台以上开关的配电点,均应设置良好的局部接地装置,并与设备外壳、电缆接地芯线连接成可靠的保护接地网。每周一次外观检查,每季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其值不得超过2欧,并做好记录。
4、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每天要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每月要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5、撤下的电气设备要出井检修,恢复完好性能、试验、校正保护装置。撤下的电缆要出井修补和干燥处理,以恢复绝缘强度。
6、井下使用仪表寻找故障时,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三、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巷道停电的处理
1、掘进配电点开关跳闸,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掘进巷道中的所有人员,由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负责撤退到新鲜风流中,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瓦斯检查员应首先检查瓦斯,若局扇和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停风区域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时,可以试启动局扇。如果不能启动或有明显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值班电工进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情况。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电缆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4、故障处理好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再次检查瓦斯,在局扇和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停风区域内不超过1%时,方可启动局扇。掘进巷道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向掘进巷道中的电气设备送电。
5、恢复通风前,经检查停风区域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按矿井《瓦斯排放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如果当班不能恢复送电时,当班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应打上栅栏挂上警示牌,并切断电源。
四、采区设备停电的处理
1、当工作面停电,导致采区设备停运时,操作司机应立即检查电源、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有无损伤、冒烟或发热现象,机械设备是否有卡住情况。经检查后,无异常现象时,可以试合开关一次,若启动正常,应密切注意运行情况,并在事后将停机情况通知值班电工。
2、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试合开关失败,或重新开动后五分钟内又跳开关,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井下值班电工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处理,并随时查询处理工作。
3、在电工检查和处理故障的整个期间,瓦斯检查员应始终在现场,
负责检查该故障点及其全线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瓦斯超过1%时,应停止使用电气仪表和试送电工作。故障未处理完,又未得到调度室许可,不得擅自下班。
五、整个采区停电的处理
1、值班电工应在负责区域中巡回检查设备和电缆运行情况,保持开关和电缆的清洁整齐,并且随时把行综告知其他工作人员。在采区发生突然停电时,该采区的值班电工应在30分钟内到达采区变电所进行检查处理。
2、首先检查高压是否有电,高压开关是否跳闸,以便对故障性质作出初步判断。并对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作全面外观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故障跳闸现象。
3、经检查无明显故障现象,可试送电。送电前应先将所有低压分路馈电开关断开,先合高压开关或低压馈电总开关,再逐一合上各分路馈电开关。但是,只允许送进风巷道内的电源,不允许送回风巷道内的电源。
4、掘进和溜子道配电点有电以后,瓦斯检查员和操作司机可按第三项中的规定恢复送电,启动机器。此时值班电工应在变电所内密切注视高低压开关及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
5、采区回风巷的供电,必须等其它地点供电全部恢复后,最后才恢复,恢复时由设备操作司机征得瓦斯检查员的同意后进行。
6、值班电工应将处理情况、停电时间及时向机电科和矿调度室汇报。
六、矿井主扇通风机故障停风的处理
1、主扇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行时,操作司机应立即试启动一次,若试启动失败,或已发现有明显的机电故障时,应立即开启备用风机,或倒换备用供电线路,在10分钟内恢复通风机正常运转,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操作司机若发现风流不稳、震动过大、或出风有烟雾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不可擅自开停风机。
2、若操作司机不能启动恢复通风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3、调度室接到停风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并积极准备,请示矿领导,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井下供电电源;
(2)向井下增派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通知井下工作人员撤出;
(3)组织人员抢修通风机;
(4)命令有关人员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5)撤出井下人员;
(6)其它安全措施。
4、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人员发现停风后,应立即撤退到进风巷道电话机附近,井下其他人员也应向电话机附近集中,以便及时听候调度室的命令,井下电机车司机应立即停车,断开电机车电源。
5、在主扇通风机投入正常运行、总回风巷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在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70%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逐步恢复井下供电。
林丰煤矿机电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15篇 供电公司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复习题(二)
一、选择题
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未详细规定的其他性质严重事故,是否统计为重大事故由( b)认定。
a、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公司、区域电网公司 b、国家电网公司或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c、地方有关部门
2、遇有(a)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停电检修工作。a: 5级 b: 6级 c: 7级
3、带电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110kv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小于(b)。a: 9片 b:5 片 c:3 片
4、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a)做放、撤导线和地线工作。a: 不准 b: 可以 c: 允许
5、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 c )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a: 上级领导b: 工区技术负责人 c: 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
6、sf6电气设备工作区空气中,sf6气体含量不得超过( b ) 。a: 500ppm b: 1000ppmc: 1500ppm
7、发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规定必须有(c)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a:五年b:四年 c:三年
8、(a)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多种经营企业)。a:生产性单位 b:非生产性单位 c:电力生产、多经单位
9、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c )。a: 电气设备的接线情况 b: 有关安全措施c: 电气设备的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10、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规补充条文,经厂(局)(b)批准后执行。a: 主管生产的领导; b: 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 c: 工程师
11、竹(木)梯的机械试验周期为(b )一次。a: 一年b: 半年c: 两年
12、触电人脱离电源后,首先应进行( a )。a:意识判定b:呼吸判定c:心跳判定
13、挖掘出的电缆或电缆 接头盒的下面需挖空时,必须将其悬吊保护,悬吊电缆头每隔约( b )吊一道。a: 0.5--1.0m b: 1.0--1.5m c: 1.5--2.0m
14、对认真遵守<<安规>>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 c )。a: 加强教育 b: 批评整改c: 行政或刑事处分
15、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应( b)。 a: 应立即向领导汇报;b: 立即制止; c: 事后向领导汇报
16、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b)同意。a: 工作票签发人 b: 工作负责人 c: 工作许可人
17、工作必要性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是(b )安全责任。 a: 工作负责人 b: 工作票签发人c: 工作许可人
18、非当值值班员在高压回路上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时,应有(b )。a: 第一种工作票b: 第二种工作票 c: 口头或电话命令
19、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雾、雪天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a )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a、5 级 b、6 级c、7 级
20、在室外和室内工作地点或施工设备上应悬挂( a )标示牌。a: 在此工作! b: 止步,高压危险! c: 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21、验电时,必须使用( c)验电器。a:电压等级合适的b:性能优良且试验不超周期的 c:电压等级合适且合格的
22、( c )可以不中断安全纪录。a、发供电设备投产2年后,发生完全由于制造单位责任的一般事故。b、所有自然灾害造成的发供电设备事故。c、完全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类障碍。
23、对待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是( b )。
a、未及时报告不放过、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b、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c、未及时报告不放过、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到处分者未受到处分不放过。
24、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的人员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需具备(a)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a、3b、5 c、7
26、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实行(a )的直属安全监督管理。a、母公司对子公司b、供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c、股份制
27、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应定为(b )。a、一般电网事故 b、电网一类障碍 c、电网二类障碍
28、发生非责任性的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c)处分。
a、行政警告至记过 b、记大过 c、行政警告至降职
31、多经系统管理和经营小水电、小火电等及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 c ),其运行、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程制度。
a:和主业区别对待b:参照主业规定 c:同主业一样
32、对多经企业的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须安全教育和培训部门的考试合格取得任职上岗资格,任职期间(b)组织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a:每年b:每两年 c:每三年
33、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 b)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a:行政副职b:行政正职c :领导
34、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
a: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b:必须立即报告承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c:必须立即报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35、承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有施工简历和近( a )年安全施工记录。 a:3 b:5c:2
36、承包单位在承包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c),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a:要求发包方的有关技术部门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b:要求发包方提供保证安全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c: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7、生产性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c)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a:每三年b:每二年c:每年
38、电网企业应对( )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a:代管b:直管 c:参股
39、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b )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a:每两年b:每年 c:每半年
40、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b)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a:承包方 b:发包方 c: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
41、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a)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a:及时b:每年 c:3~5年
42、安全监察人员()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a:可以建议 b:有权 c:无权;
43、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b)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做到执行标准化、规范化。
a:工作票、操作票 交接班制、操作监护制、唱票复诵制 b:工作票、操作票 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c:工作票、操作票 工作票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44、按国家规定属于(c)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a:机械加工、电气作业 b:焊接作业、压接作业 c:特种作业、危险作业
45、各级行政正职应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c )。a:工作责任制b:岗位责任制c:安全生产责任制
46、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c )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a:每二年b:每三年 c:每一年
47、安全监督部门应 ( c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完善修改意见。
a:负责b:组织 c:监督
48、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b )
a: 人身死亡;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大电网瓦解;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b: 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大电网瓦解;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
c: 人身死亡;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大面积停电;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
49、车间(含工区、工地)的安全目标是:( a ) 。a: 控制轻伤和障碍 b: 控制轻伤和事故 c: 控制重伤和障碍
50、安全检查应贯彻(b)的原则。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边检查,边整改 c:谁主管、谁负责
51、离开运行岗位( b )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学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a:一个月 b:三个月c:六个月
52、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a )召开一次会议。 a:每季度 b:每月 c:每周
53、水电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特大设备、火灾事故合计(a)次,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a、1 b、2 c、3
5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b)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3b、5 c、8
5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b )。 a、生产经营场所 b、安全生产条件c、生产经营必须的设备
56、从业人员超过( a)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三百人 b、二百人c、四百
57、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的责任由( a)负责。a、本单位 b、受委托的人员c、受委托的单位
58、未经安全生产(a)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教育和培训 b、教育c、培训
59、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b )。a、预算b、概算 c、决算
6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b)。a、红色标志b、警示标志c、提醒标志
6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c)。 a、企业标准b、部颁标准 c、行业标准
62、生产经营单位( a )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a、应当 b、必须 c、可以
63、( b)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其他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a、三个、两个 c、四个
64、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b ),并依法予以处理。a、制止b、取缔c、停业
6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c),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a、新购危险物品 b、过期危险物品 c、废弃危险物品
二、是非题
1、某配电室部分设备停电检修,在停电检修设备周围的临时遮栏上朝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_)
2、设备停电检修时,应用金属线将三相短路起来,以保障检修人员安全。( _ )
3、未经检验的sf6新气气瓶和已检验合格的气体气瓶应分别存放.不得混淆。(√ )
4、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口头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_ )
5、当电杆上的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应立即将其下放到杆下进行抢救。(_)
6、起吊物体时必须绑牢,在物体的棱角和光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
7、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挂导体端。(√)
8、在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上拆接地线时,应先拆下层,后拆上层。( _ )
9、在邻近或交叉其它电力线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35kv不小于1.0米、110kv不小于1.5米、220kv不小于3米。( _ )
10、护目镜用于保护工作人员眼睛不受阳光直射。( _ )
11、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可以决定更改操作票。(_)
12、线路工作时,“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的悬挂,不必按调度命令执行。(_)
13、在配电变压器台上进行工作,在对高、低压开关进行操作和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接地时,必须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但要用操作票。(_ )
14、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 √ )
15、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电。(√ )
16、事故紧急处理不填用工作票,不履行许可手续,但应做好安全措施。( _ )
17、挖掘电缆的工作应在有经验的人员交代清楚后才能进行。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在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 )
18、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19、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以授权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纳入公司系统内的县级电网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20、除部分多种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外,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都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_
21、《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技术管理部提出,行政领导签发。_
22、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工及以上职称。_
23、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24、发生特大事故,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5、发生特大事故,对负次要责任者的处罚是开除留用察看一年。_
26、水电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合计2次,分管副职给予降级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27、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
28、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开关跳闸后,因继保或断路器失灵而拒绝重合,应定为管辖该线路单位的事故。(√ )
29、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是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来划分的。( √)
30、对《调规》中未详细规定的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是否统计为特大事故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 √)
31、国家电网公司对半数以上省电力公司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区域电网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予以表彰的人员及名额为8名。_
32、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 后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_
33、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_
34、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后45天内报出,特殊情况,经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可延至60天。√
35、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组织或其他企业,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_
36、电力系统内多经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可由国家电力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可以设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设独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37、输变电、供电、发电、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查批准并发放。√
38、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在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包企业应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
39、省级以上调度部门安全考核项目中的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是指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次数。(_)
40、在承、发包工作,双方签定了安全生产协议的,协议中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
41、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安措、反措”计划的实施。 ( √ )
43、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 )
44、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至少明确内容之一: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
45、网、省公司对电力生产企业的正副厂(局)长、正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监科(处)长等,每年进行一次《安规》考试。(_)
46、安全协议书应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执行,若确应工程紧迫,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下,也可先开工后制订。(_)
47、各级行政正职应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
48、承包单位的施工队伍超过100人的必须有专职安全员,10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_)
49、 检修班每周,运行班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车间(工区)领导应视安全情况参加学习。 (_ )
50、生产性企业应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51、在岗的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 )
52、 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学习,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 √)
53、班组安全目标是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_)
54、电力生产单位应不定期的公布本单位有效规章制度的清单,并给各岗位配齐。(_ )
55、安全检查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 ( √)
56、全国电力生产安全的总体目标是防止以下六种事故:人身重伤;重大火灾;大面积停电;电网瓦解;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_)
57、各有关人员必须掌握触电急救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
58、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每年实现二个百日无事故记录。( _)
59、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
60、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
61、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可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_)
62、企业分管领导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围的第一责任者。(√)
63、安全监督人员应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有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_ )
6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5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_ )
6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_
6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宜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不宜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在适当的时候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_
7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_
7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所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7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即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_
73、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7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75、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只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_
76、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77、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或未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都必须限期整改。√
7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59位用户关注
47位用户关注
32位用户关注
98位用户关注
24位用户关注
57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