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标,指引着我们规避风险,确保企业稳健运营。它不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声誉和稳定性。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为企业节省大量资源。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应涵盖以下几点:一,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每个员工清楚自己的安全责任;二,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三,实施定期的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设立安全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流程,保证信息透明。
在制定安全制度时,务必注重其实用性和可执行性。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过于复杂导致执行困难。制度应与时俱进,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法规和企业环境变化。此外,制度的落地关键在于执行,管理层需以身作则,确保制度得到贯彻。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行的基石,需要我们共同遵守和维护。通过科学的制定和严格的执行,我们可以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1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2篇 上墙制度-技术负责人安全责任制
安全上墙制度:技术负责人安全责任制
1、对施工生产的一切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和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新的施工工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要具体、要有针对性,安全措施要渗透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各个环节中去,使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成为科学的全面指导施工的依据。并检查执行情况。
3、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治理尘毒危害及加强防护等,从技术上负责。要组织技术人员,从技术革新,工艺改革方面提出解决方案,纳入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4、负责领导安全技术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定期分析,总结和交流安全技术工作的经验。对分包单位及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教育,并检查执行情况。
5、会同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组织、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限期解决,并令其制订不使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严格执行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6、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并贯彻实施。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有权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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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 报告事项及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考核和修订情况。
(1)、各部门及各级管理、安全、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2)、安全生产机制的设置、人数和调整。
2、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评审和修订;
组织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学习培训。
3、安全生产的投入情况:
(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支出;
(2)、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
(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存。
4、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1)、安全生产的检查;
(2)、安全生产会议及执行;
(3)、安全隐患的治理;
(4)、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
(5)、对“三违”的查处。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评审、修订及上报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学习;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队伍的建立;
(4)、事故应急物资的配备和日常管理维护;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年度演练。
6、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情况:
(1)、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2)、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控机制;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五到位”(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档案。
8、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目标和实施。
9、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2)、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建档。
10、工艺过程管理和作业过程管理情况。
(1)、生产工艺装置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
(2)、事故预警机制及发布、防范和应急处置;
(3)、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和台帐;
(4)、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的定期检测;
(5)、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及作业的监督;
(6)、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的变更履行;
(7)、对承包商资质审验及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的交底;
(8)、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
11、接受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
(1)、对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面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2)、被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3)、接受检查、约谈及落实情况。
二、报告的形式:
以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形式进行报告。
三、 报告的时间:
按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
四、报告的要求:
内容真实、形式规范、表达准确、报告及时。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第4篇 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1、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保证本部门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配备所属部门必要的安全专(兼)职人员;
3、组织本部门安全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及新进员工的培训;
4、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工作,加强事故隐患的登记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地向厂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6、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厂制度,执行安全“五同时”和“三同时”制度;
7、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月例会等;
8、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过程实施控制。
第5篇 公司主管生产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做到五同时。
4.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5.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外包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6.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制度,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
7.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8.组织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6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制度
1.认真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奋斗目标,并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资料。
3.经常对单位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和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开展业务训练,使其具有自防、自卫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
4.定期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公司各部门的火险隐患整改工作,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5.加强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6.掌握公司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用火部位压力容器与动力电器及电梯设备的存放和使用的位置。
7.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其性能,全面掌握消防设施的保管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维修。
8.加强对安全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7篇 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做到分层管理、各负其责,让各企业各部门负责人明确职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及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管理方针、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 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公司设置安全保卫科,负责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安全责任人资格
(一)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供公司安全管理的必要资源。
(二)公司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二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司办公室、安全保卫科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三责任人,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公司的安全管理网络,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协助调查安全事故。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资格
(一)各科室是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提供本部门安全管理的必要资源。
(二)各车间、班组负责人是各车间、班组安全管理第二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三责任人,负责建立公司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各区域安全负责人,确保本公司安全。
第七条 安全责任人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安全网络,明确各自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责任制网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落实到人。将安全生产的效果与职工工资挂钩,严格执行《安全奖励与责任处罚制度》。在评先表模活动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新建、扩建、改建及引进工程项目,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本企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开展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安全氛围。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全员安全培训,培训率应达到100%,新进厂工人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全年组织综合性安全检查应达到4次以上,专项检查每月一次,车间、班组安全检查要做到不漏时日,与生产同步。综合和专项安全检查情况应有记录、总结和通报。认真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重大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明确专人监控,并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整改完善之后,方可销案。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建立15项制度(《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教育制度》、《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奖励与责任处罚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各种制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工作资料等档案,整理归类齐全。
(七)企业内无治安事故发生。制订相应管理制度,与企业周边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确定目标和责任,凡涉及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制定方案,落实措施。
(八)在本企业内,生产安全工伤事故发生率为“零”。
(九)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查处每起事故,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结案,结案率达100%。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
第8篇 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持证制度
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持证制度
一、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管理工作。
二、接受继续教育,充实提高业务素质。
三、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 c 类以上证书后,方可从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按期检验,复审。适时接受继续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四、安全员应恪尽职守,勇于工作,敢于制止、纠正违章行为,为施工安全倾尽全力。
第9篇 有限空间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1 总则
1.1.1 为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增强防范伤亡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1.2 所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都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有限空间操作的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3 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1.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
1.2.1 凡新调入有限空间作业班组职工或离岗三个月以上返岗等人员都必须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闭卷考试80分以上,考核合格后才能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1.2.2 有限空间培训内容包括:
a) 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c)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d)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e) 有关事故案例等。
1.2.3 每年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将培训教案、考勤、试卷、成绩、评估等相关材料定期归档保存。
1.3 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常识
1.3.1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1.3.2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1.3.3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a) 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b) 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c) 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1.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4.1 检测
a)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b)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9.5-23.5%范围内),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 最低爆炸极限的10%),一氧化碳浓度(应<20mg/m3);
c) 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d)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e)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1.4.2 危害评估
a)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
b) 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c)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1.4.3 通风
a)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b)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1.4.4 防护设备
a)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b) 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c)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1.4.5 呼吸防护用品
a)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
b) 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1.4.6 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a) 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b) 应急通讯报警器材;
c)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d) 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
e) 应急照明设备;
f) 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10篇 设备动力部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负责热电公司电气仪表设备的防火工作,包括: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常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
2、安全用电,下班后及时关闭室内电源。
3、爱护单位消防设施,不挪用消防器材,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负责完成电气仪表方面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5、负责督促电工落实防火工作。
6、负责各站电气系统防火自查
第11篇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1 总则
1.1.1 为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增强防范伤亡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1.2 所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都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有限空间操作的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3 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1.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
1.2.1 凡新调入有限空间作业班组职工或离岗三个月以上返岗等人员都必须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闭卷考试80分以上,考核合格后才能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1.2.2 有限空间培训内容包括:
a) 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c)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d)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e) 有关事故案例等。
1.2.3 每年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将培训教案、考勤、试卷、成绩、评估等相关材料定期归档保存。
1.3 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常识
1.3.1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1.3.2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1.3.3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a) 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b) 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c) 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1.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4.1 检测
a)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b)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9.5-23.5%范围内),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 最低爆炸极限的10%),一氧化碳浓度(应<20mg/m3);
c) 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d)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e)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1.4.2 危害评估
a)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
b) 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c)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1.4.3 通风
a)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b)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1.4.4 防护设备
a)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b) 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c)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1.4.5 呼吸防护用品
a)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
b) 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1.4.6 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a) 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b) 应急通讯报警器材;
c)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d) 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
e) 应急照明设备;
f) 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12篇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二、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汇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做好沟通、配合工作。
三、主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四、起草或拟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单位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五、组织、协调内部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六、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七、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八、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九、定期做好生产安全和消防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十、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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