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指路明灯,指引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规避风险,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安全制度的存在,不仅保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提升了公司的信誉与形象。有效的安全制度能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岗位的操作步骤,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2.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快速响应措施,降低损失。
3.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识别潜在危险,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 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良好运行状态,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具有针对性:针对不同部门、岗位制定具体的安全规定,避免一刀切。
2. 实用性:制度必须接地气,易于理解和执行,避免过于理论化。
3. 持续更新: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安全制度需适时调整。
4. 落实与监督:严格执行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安全制度的构建和执行是企业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它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关乎每一个员工的生命安全。我们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安全制度,确保其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让安全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渗透到每个角落。
第1篇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果陇小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小组
组长:杨显忠(校长)
副组长:邱正勇(总务主任)
成员: 朱燚、杨良富、姜雪芹、李胜朝、 杨守祥、张启会
姜雪芹、各班班主任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小组主要成员职责:
1、应急小组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平时加强监督管理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负责组织抢救中毒师生、安排检
查现场、调查事件的起因负责善后工作。
2、副组长负责组织每天对食堂进行卫生安全检查并客观填写记
录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组长报告;经常与地方
防疫部门联系接受监督。如果发生食物中毒立刻报告,在组长的领导
下及时展开工作,抢救中毒师生和配合协调解决问题。
三、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程序
1、学校如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一旦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有关领导,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3、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把中毒的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在第一时间保证中毒师生的生命安全。
4、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积极配合卫生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控制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扩大,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 食堂中毒事故得到控制后,学校必须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最终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2篇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
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
必要照顾的。
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
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
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
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
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
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廊下小学
第3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秦皇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昌黎县水产局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县卫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对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县卫生药监部门、当地政府、县(乡)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县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县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当地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县(乡)政府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为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县卫生药监局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全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乡)政府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乡)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司领导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均由安全部门责成专职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处理。
二、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连续休工三个工作日以上)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由所在单位填写事故登记表,做到上报及时准确。
三、因工伤长期不能工作的按劳保条理执行。
四、工伤休息要有医生的医疗诊断书或建议书。
五、对工伤事故和工程设备事故如有隐瞒不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除补报以外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5篇 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办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_或集体_。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2.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7篇 小学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为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此制度。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我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 长:沈华南
副组长:沈志军
组 员:付志鹏 胡旭 沈瑛 程世初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预防种类
学校梯道踩踏安全事故;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学校流行病传染安全事故等。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英山县教育局和石头咀镇党委、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 以党纪政纪处分。
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学校危险实验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情况报告英山县教育局。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抢救,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学校d级危房一律不允许使用,封闭的d级危房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3、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4、对受伤师生组织抢救,及时报告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学校要定期检查锅炉使用情况,做好锅炉工的培训工作,购买特行业保险。
2、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受伤师生,及时报告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或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七)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立即停止学校饮食摊点、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县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八)传染病安全事故。
1、学校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病学生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教师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2、学校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利用学校隔离室对患病师生进行隔离观察,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通知患病师生的家长和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的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4、及时将发现的疫情上报县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并作好病人的跟踪工作。
(九)其他安全事故。
依据事故性质和本校应急预案,参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科学地进行教育、引导、疏散、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8篇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事件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 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
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人员或相应负责人,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在外人员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主管经理。安全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4. 发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时,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进行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安全管理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安全管理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笔录。
5.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 事故调查报告。
7.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 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 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9篇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集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永煤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
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劳资科,劳资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劳资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运队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各业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部。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总,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机电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人事部,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人事部等部门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地测,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办公室,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办公室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安全副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相关矿领导,安监部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监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臵;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监部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人事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 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人事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领导班子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部门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监部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监部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等三个部门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 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 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 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 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 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 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 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 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 不经劳资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伤事故和各级非伤亡事故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
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某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煤矿安全事故分析矿山监察 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国之一,煤矿多,分布地域宽,涉及面广,就业人员多,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而与此同时,煤矿安全事故也频发不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经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2004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2005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2004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2005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2000 年到2003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在安监局成立后的4 年时间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基本格局确定,但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如何把国家监察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提高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己经与国际按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二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第二方监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无奈离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监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主要监管地方国有煤矿、或者私有的小煤矿。然而,有关专家指出,当前地方机构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对这些属于当地政府税收来源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的“保护情结”依然严重,很难真正起到第二方监督的作用,直接关系中国煤矿职业安全的第二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三)煤炭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
煤炭人才紧缺是矿难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业技术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补充,各地煤矿人力资源青黄不接,处于“断档”状态。这不仅制约了煤炭产能提高,还严重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陷入“扩产一事故一减产”的怪圈,成为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一个“瓶颈”。某省一位安全监察局局长说,几乎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矿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矿事故都与井没有专职技术员、矿工不懂安全规程违规操作有关。国家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通报辽宁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时指出,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矿人才紧缺直接导致安全生产无人落实。煤矿采区技术员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井下安全生产中不可或缺,以前每个采区一般有2~3 名技术员,但现在很多煤矿采区没有了技术员,仅有的几个懂安全、通风和机电的,都集中到生产科去了。
没有专业的技术员,生产方案拿不出来,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实不上去,有重大危险源无法识别,有效的安全装置不会使用,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就发生了。比如,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很多煤矿都装上了“瓦斯报警断电仪”,这本来可以有效减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没有技术人员及时调试,这些昂贵的仪器就像聋子的耳朵一样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煤矿人才紧缺还使得产能难以提高。由于基层矿井没有技术员,很多原来由技术员把关的采掘方案都交给了总工程师,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紧缺,造成采掘接替脱节,不得不中途停工。关于煤矿人才紧缺的原因,恐怕是众所周知的。上个世纪90 年代煤炭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煤炭行业艰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难,不得不压缩甚至取消煤炭类专业。
目前,全国煤炭行业原有的10 余所煤炭专业院校在大学生就业政策由包分配改为双向选择后,为适应市场需求纷纷改名换姓,脱去了“煤炭”、“矿业”的外衣,其煤炭类专业的学生比例由原来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国煤炭企业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人才只出难进,普遍出现了技术人才紧缺问题,有的煤矿甚至十几年没进过一个大学生而陷入“人才断档危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主要能源,国家应站在维护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煤矿人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对煤炭产业扶持力度,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吸引力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出台优惠政策,创新培养模式,使更多的学生就读煤炭专业、就业煤炭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煤炭生产与安全的瓶颈问题,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然,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远远不止这些,造成矿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有历史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当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治理煤矿事故要多管齐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矿难的发生。
二:煤矿监察 健全制度 安全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
(2)监督监察现场生产情况。煤矿安全管理的结果反映到现场,就是现场是否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完善的安全设施,职工是否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一句话,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是否真正落实到现场。当然在现场的安全监察过程中,会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3)监察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是一项全面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和诸多专业的正确配合。在生产的过程中,每个方面,每个过程,每个专业,每项工作和每个人、每个部门有缺陷或有漏洞,都会给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安全因素。当前由于一些煤矿企业盲目的追求改革,减少机构,裁减了一些必要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如有的煤矿将企业的内部监察机构裁减了,大大削弱了企业的内部制约机制,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没有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等一些煤矿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这样就造成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无法正常进行,现场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时刻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这是煤矿最大的事故隐患。
第12篇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13篇 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范本
一、当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召回处理。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饮用水产品,如已经销售的,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处理。
三、发现生产的饮用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制度召回计划,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产品。
四、召回计划的内容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满园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五、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病症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六、召回不安全饮用水产品时,若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道歉,并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
七、召回不安全产品时,将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的补偿,对召回的产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或予以销毁,同时报告质监部门。
第1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调查以及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第15篇 中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网络式报告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政教、教务、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年级组、班主任、全体保安为组员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设立卫生员1人,安全协管员3人以上。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小组,学校安全小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设立门卫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校门必须按时开关。有外来人员需进校时,门卫必须上报校办。学校成立治安小组,按照轮流表协助门卫做好放学时段的管理工作。
3、每班每天早晨要上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
4、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教务处、政教处批准,方可出入。
5、学校安排有行政值周、行政值日及分块管理教师,处理并记录值日期间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长或公安机关报告。
6、学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7、夜班值勤人员每晚要认真进行检查,对办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厨房及其它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落锁,以防坏人入内,本校学生亦应按规定出入。
8、上课时间不会客。发现陌生人在校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发现形迹可疑的及时向值日领导报告。
9、怀疑学生中出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疫情,有立即逐级上报。
10、各班级要经常利用班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如: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周老师负责及时向校长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登记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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