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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处置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事故报告处置制度

有哪些制度

事故报告处置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事故报告机制:建立及时、准确的事故上报流程,确保员工在发生事故后能够迅速报告。

2. 调查分析程序: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找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应急响应计划:制定详细的应急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控制局面。

4. 责任追究与处罚:明确责任归属,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适当的处理,强化安全意识。

5. 整改与预防措施:针对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方案,加强安全管理。

内容是什么

事故报告处置制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

- 报告标准:定义何为事故,明确何种情况需要报告。 - 报告流程:指定报告渠道,如直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等,以及报告时限。 - 调查团队: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 分析方法:运用科学的方法,如鱼骨图、事故树分析等,系统分析事故原因。 - 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设备关闭等,确保员工安全。 - 责任划分:依据法规和公司政策,明确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内部纪律处分。 - 整改实施:列出整改措施清单,设定完成期限,并跟踪执行情况。

注意事项

在执行事故报告处置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持透明度:事故信息应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全导致的误解。

2. 保护隐私:在调查过程中,尊重个人隐私,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3. 客观公正:调查分析应基于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影响结果。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和完善。

5.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6. 强化沟通:确保信息畅通,让员工了解事故处理进展,增强团队凝聚力。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和风险状况,灵活调整和优化事故报告处置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

事故报告处置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报告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调度室值班电话:3。

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监处组织,分管领导参加,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安监处组织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二、事故处置

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监处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处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煤业公司安监部。

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煤业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四、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六、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 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1.依据煤业公司《安全奖惩条例》及矿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3.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3000元、5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八、其它要求

1.以上处罚由安监处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2.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处负责跟踪落实。

九、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由矿安监处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

2.非伤亡事故是指由矿调度室负责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汇总后报矿安监处统计上报。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十、工伤证件办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写2人及以上的现场人员证明后,交安监处统一办理。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

4.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安监处进行汇报,否则责任自负。

十一、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以上的。

(七)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八)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第2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 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 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 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 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 事故调查的组织

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 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6.4 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 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发生的顺序;

b. 人员的伤亡情况;

c. 破坏的程序;

d. 事故的类型;

e. 事故的性质;

f. 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间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责任分析

6.5.5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 伤亡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 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 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 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 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 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b. 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 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 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 事故教育

8.1 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 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 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落实;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 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 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 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3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报告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凡属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总调度室。凡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四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写出正式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五条 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每月1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4篇 af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园安全工作,强化幼儿园的安全意识。我园将定期对本园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并努力杜绝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教师和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事故通报工作制定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教师和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幼儿园及各班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上报。

二、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任务

幼儿园(班)要做到及时报告园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幼儿意外伤害、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教师及幼儿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三、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原因、现况等。

四、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

为确保幼儿园(班)及时、准确的报送安全事故信息,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个班级或部门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等问题由哪个班级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各班级或部门人员出现安全事故,主班教师或其部门负责人立即报告园领导,另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六、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安全事故进展情况

教师或领导在获悉幼儿或员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有关人员对教师、幼儿或员工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领导主管部门。

礼士镇中心幼儿园

2022.2

第5篇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二、轻、重伤事故,矿山应立即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长期拖延处理、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第6篇 事故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安全信息反馈,做到事故处理及时、快捷,特制定事故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一、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肇事现场,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并将事故及估计损失报公司安全科。

二、安全科接到事故报案,应认真填写事故登记表,根据报案情况对事故做出初步判断,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报保险公司。

三、安全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勘查,到现场后应首先了解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损失。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派员现场定损。

四、现场处理结束后,安全科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公司领导汇报,不论事故大小,要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五、安全人员要准确、及时、规范的填报安全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漏报(月度报表分别报、分管经理、经理)。

六、事故处理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明确事故责任不放过、不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与职工得不到教育不放过)。

第7篇 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做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铁建设[2009]17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3 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按相关法规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4 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上级单位做好质量事故调查。

(6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7 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直接管理者)追究处理按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5%-10%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当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8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按相应事故罚款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8篇 日常工作保送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日常工作保送和事故及时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市教委和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指标要求,进一

步加强我校的校园安全工作,有效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订学校日常工作保送和事故及时报告制度如下:

1、日常安全文明工作必须层层落实反馈,每学期把工作情况上交各责任区负责

人,上报学校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学校分管领导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一旦发生事故,校内相应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校长室、安全工作责任人

和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汇报。

3、负责报告的人员在各类事故预案中清楚写明,落实到人。

4、特别紧急状态下,允许各部门负责人边汇报、边处理或事先紧急处理后再汇

报。对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不及时报告的责任,并

依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处理。

第9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第10篇 班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当班班长要在最短时间内向跟班队长、调度室、值班矿长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2)事故简要经过及造成的后果;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2、班组长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因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3、事故分析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促使不放过。

4、因忽略安全经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值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隐患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整改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作业条件,削减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炳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采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1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至实施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应当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加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是否参加,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专门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府批复直接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应由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2篇 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环保事故:是指2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1 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当地群众发生中毒事件。污染纠纷:是指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与当地政府和人群的纠纷,造成企业正常生产受到影响。

第三条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与纠纷后起,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第四条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五条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经厂环保部门确认后,再报告抚顺石化分公司及环保局。

第六条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13篇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企业要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的报告

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车间、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时,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在19_3月29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4篇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处,并同时报保险公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一)、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15篇 艺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艺术学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三、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室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五、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六、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七、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中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八、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文管中心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文管中心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领导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16篇 小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5

小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5

1、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由学校副校长具体负责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2、学校发生安全隐患,应在积极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以利及时排除隐患。

3、学校发生学生非常死亡、重大伤害、流行性传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应立即报告县教育局,不得延误,不得不报、少报、迟报。

4、发生校舍倒塌、火灾、交通安全、流行性传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应立即报告县教育局和县政府,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局、消防、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5、事故处理结束,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第17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18篇 幼儿园事故报告制度格式

幼儿园事故报告制度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做最好的应急处理。

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分管园长。

4.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伙同责任人应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做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园长参考。

5.园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做进一步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

6.针对事故的严重程度,园长召开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7.重大事故处理结果备案、归档,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8.对事故或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委或掩盖者,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19篇 安全监理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2、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① 组织技术鉴定;

②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③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④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⑤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5、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6、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7、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8、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9、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10、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11、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12、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20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在十二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七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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