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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档案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档案制度

有哪些制度

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档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事故报告登记: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初步影响及可能原因。

2. 事故调查:深入探究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识别直接和间接原因。

3. 事故分析:评估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归属,提出预防措施。

4. 处理档案:整理所有相关材料,形成完整档案,以便日后参考。

5. 跟进反馈:监控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内容是什么

1. 事故报告登记需详尽无遗,包括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者陈述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调查过程中,应采用专业调查方法,如事故再现技术,确保结果公正客观。

3. 事故分析时,要考虑内外部因素,如工作环境、员工培训、设备维护等,全面评估风险。

4. 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同时定期更新,保持信息时效性。

5. 跟进反馈需持续进行,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策略。

注意事项

1. 保持中立立场,避免因主观因素影响事故调查结果。

2. 事故报告应及时,防止信息失真或遗漏,影响后续处理。

3. 分析结果要具体到责任人,但也要关注系统性问题,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篡改,确保其法律效力。

5. 跟进反馈不能流于形式,要确保整改措施真正落地,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制度旨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效率,降低事故风险,各环节务必严格执行,以保障企业运营安全。

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档案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档案制度

(一)凡发生轻伤及以上(含急性中毒、中暑)的事故,均要按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重大事故,总公司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领导部门(地方安监局)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进行登记,并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四)事故处理后,由安全技术部组织事故分析、总结会,对事故责任人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五)安全技术部对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资料,形成事故档案,并存档。

(六)安全技术部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建立事故台帐,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第2篇 燃气供热锅炉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停炉超过4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5、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6、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在运行中不论发生任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第3篇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公司在接到报案的1小时内,须将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报告总公司,并在1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的直接经济损失;(5)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抢救方案及控制情况;(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安全事故统计与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三、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六)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一)事故快报表。

(二)事故调查和统计报告。

(三)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四)事故认定书。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六)整改措施

(七)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4篇 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

(2)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疗抢救。

(4)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5)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现场急救步骤

现场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当出现事故后,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若是触电事故,必须先切断电源;若为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先停止机械设备运转。

(2)初步检查伤员,判断其神志、呼吸是否有问题,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时请人呼叫救护车,并继续施救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接替为止。

(4)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护措施。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以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有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应到达现场。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5篇 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第6篇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捯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事故延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 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4、 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检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 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7、 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15日

第8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制度

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为了故分类:

(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

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自上而下报告。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两天。

(五)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六)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应急处理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七)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八)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十一)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二)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单位。

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情况等。

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调查。

(4)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察要及时、全面、客观。调查组通过充分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7)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上报按上级部门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2)事故档案主要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结论、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结案批复等。

(3)加强事故档案的管理,事故档案由安全部门保存。

第10篇 安全监理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2、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① 组织技术鉴定;

②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③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④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⑤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5、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6、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7、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8、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9、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10、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11、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12、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11篇 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

为了规范车站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根据交通部安全监督司交应急发(2010)84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

1、出现线路客运班车集体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

2、车站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3、在车站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4、由于交通中断出现大量旅客滞留车站,而预计在24小时以上难以疏散的事件。

二、信息报告程序

一旦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现场发现人员要立即向车站站长报告。由车站站长在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委和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三、书面信息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起因,已造成的后果,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

3、车站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4、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对于情况不够清楚、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交通主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五、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结报告。

六、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12篇 选矿厂班组事故报告制度工作程序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和程序,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及时高效处置事故现场,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当班的班组长和调度(班组长或调度按程序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可以直接报告厂主要负责人,由厂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工伤事故抢救预案》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须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和控制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发生轻伤事故(破皮流血)或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班组长第一时间向当班调度和工段长汇报,当班调度应在1小时内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或行政厂长报告。

四、事故发生班组班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财产损失。

五、因设备事故造成仃产,班组长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设备抢修,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六、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班组和员工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概况(轻伤事故和未遂事故从略);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13篇 建筑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建筑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单位。

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情况等。

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调查。

(4)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察要及时、全面、客观。调查组通过充分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7)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上报按上级部门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2)事故档案主要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结论、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结案批复等。

(3)加强事故档案的管理,事故档案由安全部门保存。

第1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范本

一、事故发生后,村(居委)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依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时限第一时间向党政办或安监所报清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后,村(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三、当上级部门人员到达后,要协助上级部门人员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勘查,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有关知情人员,搜集有关人证、物证、书证。

四、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情况紧急时,村(居)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区安监局报告。

第15篇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项目负责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时间、指令性的地点所发生的劳动过程中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安全保卫科和公司经理。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时光扩大。

六、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事故级别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

八、对积极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以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篇 工程项目事故报告调整处理制度7

工程项目事故报告及调整处理制度(七)

第一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及登记手续

1、凡发生未遂事故由各施工班组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地负责人。

2、凡发生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后口头报告各所队安全部门,月底填“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处人保科。

3、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处人保科和所属队安全部门,由处人保科组织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和杜绝重复发生。

4、凡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处人保科,其中死亡事故再立即报送主管机关及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查院。

5、凡属于“扭伤”事故类别的负伤者,必须持有医疗部门诊断后出具的可靠的诊断证明,并经班长、工地、安全部门确认后。过期不报者,不予补报登记手续。

第二条重大事故的现场处理

1、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就近工作人员应积极抢救伤亡,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现场未经安全专业部门勘察前,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物证的位置,就近施工人员有责任提供有关事故的旁证材料。

3、安全专业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临时性处理,详细勘查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和责任者的详述材料,索取必要的旁证材料,事故现场的临时性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报告,并及时填写“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一般区分

事故责任分直接、主要、间接、一定责任四种。确定责任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根据安全施工责任制度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分析后确定。

事故责任一般区分如下:

1、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本工种、专业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职工,因本人违反安全施工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职工因本人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直接责任。

2、从未参加过施工,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参加施工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施工无完全措施或未交底,就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应分别追究负责人或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

4、在施工安全条件不具备或有直接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场所,经工人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有缺陷或不按规定保修而危及安全运行的,经操作人员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运行的,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6、工人因不使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7、各级领导在布置任务的同时,没有布置安全工作或放松安全教育,对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以及管理不善等问题构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及工区管理人员应负的不同责任。

第四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权限

1、发生伤亡事故扣各级领导要组织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从思想上、技术上、管理上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据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一般未遂事故由工地负责人调查分析,进行处理后向单位,主管领导及处人保科报告。

4、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处人保科,由处分管领导和处人保科主持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重复发生。

第17篇 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驻地高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18篇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范本

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

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4、事故调查

4.1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部。

4.2重伤、伤亡事故,由公司配合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项目部要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4.3发生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工程项目经理批准;重伤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由政府劳动机关批准。

5、事故处理

5.1工程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

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经济处罚,轻伤事故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发生事故项目处以每伤一人500-3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处以每伤一人100-1000元人民币罚款,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公司接受上级政府劳动部门的罚款。

6、事故统计

6.1伤亡事故的等级确定要依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划定。

6.2工程项目部按上级要求逐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公司安全部每月定期向上级劳动部门、建委、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6.3凡不能按时上报的项目,必须与公司安全部提前说明,否则应视为无故不报,凡无故不报者按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并不予追加补报。

第19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20篇 现场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报告监控整改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按国家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公司要组织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雨季及特殊情况时加强检查力度。

2、各车间(采场)每月进行两次定期安全检查。

3、各车间(采场)每天上班预先检查职工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发现有违章上岗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4、各车间(采场)每天班前、班间、班后须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章作业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须有报告、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的及时撤除现场人员。

6、各车间(采场)须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各类安全检查资料必须分类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7、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需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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