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处理、追究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上报事故情况。
2. 事故调查流程: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责任方。
3. 应急处理程序:设定应对紧急状况的步骤和措施。
4. 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 事故报告机制: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需立即向上级汇报,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损失情况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事故报告系统,保证信息畅通无阻。
2. 事故调查流程:由专业团队负责调查,分析事故的根本原因,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漏洞等。调查结果应公开透明,供全体员工学习借鉴。
3. 应急处理程序: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安全防护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响应。
4. 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降职甚至解雇等处罚。对无过错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1. 事故报告必须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或篡改事实。
2. 事故调查要公正公平,避免主观偏见影响结果。
3. 应急处理程序需定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并能在关键时刻执行。
4. 责任追究不能单纯追求惩罚,而应注重预防,通过改进制度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5. 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要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执行过程中,应持续优化和完善,使之更加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1篇 事故报告、处理、追究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地做好员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在安监人员未到达之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处理。
2、事故报告。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逐级报告。若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
3、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员工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员工重伤事故,由项目部隶属的集团公司指挥部指定人员会同项目部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会同项目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发生三人以上重大员工伤亡事故,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对员工死亡事故都不得隐瞒私自处理,严禁重伤轻报,亡而不报。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事故调查人员要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进行调查。在调查中要查明事故的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
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造成的员工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领导或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和领导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6、对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实事求是,本着“四不放过”(没查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进行处理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者,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7、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第2篇 实验室紧急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研究人员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保障实验室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处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隐患分析
分析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
(一)、火灾
火灾性事故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的实验室都可能发生: 1、忘记关电源,致使设备或用电器具通电时间过长,温度过高,引起着火;2、操作不慎或使用不当,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 3、供电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行,导致线路发热,引起着火; 4、乱扔烟头,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
(二)、爆炸
爆炸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压力容器的实验室: 1、违反操作规程,引燃易燃物品,进而导致爆炸; 2、设备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易燃易爆物品泄漏,遇火花而引起爆炸。
(三)、中毒
毒害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化学药品和剧毒物质的化学实验室和具有毒气排放的实验室: 1、违反操作规程,将食物带进有毒物的实验室,造成误食中毒; 2、设备设施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有毒物质泄漏或有毒气体排放不出,酿成中毒; 3、管理不善,造成有毒物品散落流失,引起环境污染; 4、废水排放管路受阻或失修改道,造成有毒废水未经处理而流出,引起环境污染; 5、进行有毒有害操作时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6、不按照要求处理实验“三废”,污染环境。
(四)、触电
1、违反操作规程,乱拉电线等; 2、因设备设施老化而存在故障和缺陷,造成漏电触电。
(五)、灼伤
皮肤直接接触强腐蚀性物质、强氧化剂、强还原剂,如浓酸、浓碱、氢氟酸、钠、溴等引起的局部外伤: 1、在做化学实验时没有根据实验要求配戴护目镜,眼睛受刺激性气体薰染,化学药品特别是强酸、强碱、玻璃屑等异物进入眼内; 2、在紫外光下长时间用裸眼观察物体; 3、使用毒品时没有配戴橡皮手套,而是用手直接取用化学毒品; 4、在处理具有刺激性的、恶臭的和有毒的化学药品时,没有在通风橱中进行, 吸入了药品和溶剂蒸气。 5、用口吸吸管移取浓酸、浓碱,有毒液体,用鼻子直接嗅气体。
二、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学院党政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各(梯队)实验室落实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员,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安全保障规章制度;
(2)保证安全保障规章制度有效实施;
(3)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现场急救的指挥工作;
(6)及时、准确报告安全事故。 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匪警: 110 医疗急救120
三、实验室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1、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带来次生灾难发生;
4、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的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5、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6、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二)实验室爆炸应急处理预案:
1、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2、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
(三)实验室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则可能是中毒所致。视中毒原因施以下述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1、首先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
2、误服毒物中毒者, 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患者清醒而又合作,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对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用胃管洗胃。孕妇应慎用催吐救援。
3、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 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4、吸入刺激性气体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转移离开中毒现场,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气管痉挛者应酌情给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应急人员一般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四)实验室触电应急处理预案:
1、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2、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 ⑴切断电源开关; ⑵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⑶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4、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校医务室接替救治。
(五)实验室化学灼伤应急处理预案:
1、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2、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每一实验室楼层内备有专用洗眼水龙头。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3篇 事故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管理。
3 引用法规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年、《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等。
4 事故分类
4.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4.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6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7 人身事故:除上述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5 事故等级划分
为了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的性质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特大事故、恶性未遂事故。
5.1 小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下同)
(1) 一次轻伤1-2 人;
(2) 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下/次;
(3) 严重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超负荷,误送水、电、汽及严重的跑料,经及时处理不使事故扩大的。
(4) 由于操作处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泄漏,已达到火灾、爆炸
和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的。
5.2 一般事故
(1) 一次轻伤3-5 人;
(2) 直接经济损失1-3 万元以下;
(3) 一次事故造成一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以上,或二个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25%以上。
(4) 一次操作失误造成合格产品受污染在50 吨以上者。
5.3 大事故
(1) 一次轻伤在6-10 人;
(2) 重伤1-2 人;
(3) 直接经济损失3-5 万元以下;
(4) 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1 天以上,或2 个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均在50%以上。
5.4 重大事故
(1) 一次轻伤10 人以上;
(2) 重伤3-10 人;
(3) 死亡1-2 人;
(4) 直接经济损失10-50 万元。
5.5 特大事故
(1) 一次重伤10 人以上;
(2) 死亡3 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
5.6 未遂事故
(1) 由于偶然的情况没有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
(2) 由于违章作业或误操作,或偶然的原因未引起事故,亦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是事故发生了,则后果不堪设想。
6 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6.1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6.2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负责管理。
6.3 交通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5 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6.6 火灾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7 人身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8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处理、存档。
6.9 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研究、处理情况报送安全科。
7 事故报告
7.1 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各类大、小事故,都应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责任人要及时写出书面检查交安全科。
7.2 微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报告,班长应及时向科长报告。
7.3 一般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或科长,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7.4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首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请求援助;接着向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报告,并积极组织进行灭火救灾。
7.5 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科长报告,科长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7.6 凡是发生重特大以上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科长,科长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在抢救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好现场,同时快速向主管部门汇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7.7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损失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总工会、检察院;破坏性事故应迅速报公安部门;中毒事故应报卫生部门。
7.8 凡发生重伤事故,在报告期内死亡,按死亡事故上报;超过报告期死亡,不再补报死亡,年底不予更正。
8 事故调查
8.1 发生小事故,由科室或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派人员参加,三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8.2 发生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时,由公司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部门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领导,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
8.3 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市经贸委、劳动局、总工会、市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8.4 恶性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
8.5 外来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8.6 外单位职工在我公司参加生产劳动、施工、生活服务等无偿劳动并由我公司负责指挥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由双方安全、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8.7 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8.7.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8.7.2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7.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8.8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8.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8.8.2 确定事故责任者;
8.8.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8.8.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8.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 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9 事故处理
9.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者不受到处理不放过。
9.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于造成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内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9.4.1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6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9.4.7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10.工伤事故处理
10.1 工伤范围
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
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3)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4)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 在生产工作中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6) 因履行岗位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7) 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8)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9)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救治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0.2 工伤处理
1) 由单位统一安排伤员到医院治疗,治疗方案和治疗时间按医院执行,工伤修养期间应凭本人申请和治疗证明,经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后休息。
2)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3)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 对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负伤的职工,除按规定报销各项费用外,工伤休息期间按因公出差处理。
5) 工作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奖金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 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核实后,由公司领导核批报销。
11 事故统计
11.1 事故统计范围
11.1.1 职工范围:本公司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佣的员工等。
11.1.2 事故范围
11.1.2.1 职工在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1.1.2.2 职工虽不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11.1.2.3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11.2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1.2.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11.2.2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11.2.3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11.3 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11.3.1 停工、停产损失价值。
11.3.2 工作损失价值。
11.3.3 处理环境污染的价值。
11.3.4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11.3.5 其它损失费用。
12.本制度由安全科编制、解释。
第4篇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和分析报告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
二 、事故隐患的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时报及时报送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统计分析表。
四、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外,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胜负、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共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治理才案。
六、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建档、保管等工作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5篇 中心小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中心小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说明:(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z市中心小学
第6篇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
3 事故隐患分类
3.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4 事故隐患的范围
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7丢弃、废气、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等);
4.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9以往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5.1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5.2事故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6 资金来源
要在综合奖中提取一部分,加上各类安全事故、违章违纪的罚款,一并作为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的基金,专款专用。
7 奖励和惩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
7.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7.3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7.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通报。
第7篇 晶华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华晶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对学校安全事故实行逐级上报。
2、学校各部门、教师或学生发现各类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全体师生均可直接向学校举报安全隐患或通过学校安全举报箱举报,如确认属实,将予以一定奖励。
4、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例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校长。
5、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办公室电话或书面上报县教育科技局。
6、对于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迟报、瞒报或漏报,对延误救援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7、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及时、认真的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责任人。并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8篇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一、凡发生与生产工作有关的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事故责任单位应在8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等。
生产部或法人代表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二、事故调查处理:
⑴轻伤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除轻伤事故外的其它事故,均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⑷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⑸轻伤事故经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结案,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经上级安监主管等部门批准结案。
三、事故发生后,生产部应按规定进行统计,但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统计应列入表外。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报告。
3.职责
各部负责制造现场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
死亡事故有综合科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类
4.1.1一般事故
a.轻伤事故:人员造成轻微上海或财产损坏不超过3000元的事故;
b.重伤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各种重伤事故或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划分。
4.2事故的报告
4.2.1如有伤亡事故发生,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向部门安全员报告,部门安全员向部长报告,部长向主管安全的经理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人员姓名、事故的损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步骤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2.2一般事故,部长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送总经理和综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综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书在7天内分送总经理和主管单位。
4.2.4劳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事故报告由本单位进行报告,但应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部根据制造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4.4事故报告的管理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延迟上报等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综合科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对重大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综合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综合科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写企业工伤事故的统计内容。
上述内容列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第10篇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街道办和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第11篇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12篇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2、生产矿井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矿井领导汇报,矿井调度室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全监察部及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4、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
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6、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8、各矿井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监察管理部。
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及时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总部和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上报重大职业病事故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第13篇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一、生产部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隐患进行登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
二、各职能部门、车间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单位。
三、在实施整改的工作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线管理”的原则。
四、对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尽快通知隐患所在单位,指出隐患部位、内容及严重性,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进行登记。对于重大隐患,检查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递送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
五、隐患所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要根据隐患的性质及整改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采取管理或技术的方案消除隐患,并通过检查、验收、认可。
第14篇 班组事故分析报告制度考核办法
一、发生事故不汇报,隐瞒私自处理的,责任人进矿“三违”学习班,队长加罚500元。
二、区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对发生事故的班组进行追查,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责任到人,不认真召开追查会或责任落实不清的,给予区值班人员500元处罚。
三、事故责任依照具体情况进行落实,必须责任到人,对事故追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让职工从中吸取事故教训,各队认真学习,不开展学习的班组给予队长500元处罚。
四、事故追查后,必须及时向区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和结果,区主要领导可根据影响后果,重新进行奖惩。
第15篇 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事故隐患,以利于及时排除。
三、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
四、单位对所报告的事故不排除,职工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举报。
五、支持社会公众举报事故隐患,促进企业的安全工作。
六、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处理,报告人和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七、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16篇 客运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单位主管领导。
3、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性责任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
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③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拨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时将伤员送附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4、保护现场。在调查组人员进入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或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人员,勘察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人(含职责范围应负的安全责任人)作出处理。
6、总结汲取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处理结束后,分别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通报情况,汲取教训,改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8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秦皇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昌黎县水产局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县卫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对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县卫生药监部门、当地政府、县(乡)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县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县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当地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县(乡)政府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为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县卫生药监局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全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乡)政府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乡)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9篇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一、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当工地上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时需及时迅速上报。
二、根据事故严重性,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等四类。
三、当工地发生轻伤事故后,由负责者或事故现场有关负责人员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原因,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即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
四、当工地发生重伤事故后,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即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再有企业主管部门领导迅速上报当地区级劳动局和安监站。
五、当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后,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上报企业有关部门领导,再由部门领导在4小时内上报当地区、县级安监站、劳动局等单位。
六、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按死亡事故上报,职工负轻伤后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按重伤事故上报。
七、工地每月1~5号将上月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上报企业有关部门。
第20篇 化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事故负责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2.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至1亿元的事故。
2.3、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至5000万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
2.5、轻微事故:指死亡或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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