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报告程序:规定了员工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汇报的流程。
2. 事故调查机制: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归属。
3. 事故处理措施: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包括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及医疗救援等。
4. 事故预防策略:基于事故调查结果,改进工作流程,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面对突发状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事故报告程序要求员工详细记录事故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及初步影响,以便管理层快速了解情况。事故调查则需客观公正,既要查明直接原因,也要探究潜在的系统性问题。处理措施旨在控制事态,保护人员安全,同时减轻对企业运营的影响。预防策略则强调通过改进工作环境、设备维护和操作规程,消除事故隐患。培训教育环节则强化了安全文化,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在实施这些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持透明度:事故信息的收集和分享应公开透明,避免信息失真或误导。
2. 尊重事实:调查过程中,要实事求是,避免主观臆断,确保结果的公正性。
3. 及时反馈:管理层应及时向员工通报事故处理进展,增强员工信任感。
4. 持续改进:事故处理不应止于事后,而应转化为预防措施,不断优化安全管理体系。
5.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行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体现,其有效执行需要全员参与和持续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起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1篇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调度室值班电话:3。
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监处组织,分管领导参加,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安监处组织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二、事故处置
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监处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处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煤业公司安监部。
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煤业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四、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六、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 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1.依据煤业公司《安全奖惩条例》及矿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3.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3000元、5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八、其它要求
1.以上处罚由安监处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2.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处负责跟踪落实。
九、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由矿安监处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
2.非伤亡事故是指由矿调度室负责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汇总后报矿安监处统计上报。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十、工伤证件办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写2人及以上的现场人员证明后,交安监处统一办理。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
4.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安监处进行汇报,否则责任自负。
十一、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以上的。
(七)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八)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第2篇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第3篇 压力容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重伤以上的压力容器事故后,按规定1 小时内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安排专人看管。
1)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照相或制作视听资料;
2)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4.压力容器异地发生重大事故后,按规定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观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6.配合事故调查
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7.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④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调查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整改。事故压力容器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篇 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规定。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伤亡事故后,伤者或现场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本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部门。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须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拍照或者录像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书面报告公司负责人。
5、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6、重大伤亡事故、公司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调查,对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及完成。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过;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5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6篇 事故报告制度含未遂
第1条 为了贯彻国家和电力部门相关规程制度,保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5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6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或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第7条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7.1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2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8.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8.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8.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8.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5事故报告单位。
第9条 公司安委会得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10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11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第12条 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上级安检部门。
第13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13.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14条 事故调查安全查组的职责如下:
1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14.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14.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4.4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4.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14.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5条 调查组代表公司,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6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7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安委会主任。经主任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18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委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18..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8.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8.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全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1对调查工作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9.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20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安委会认为应当由上级处理的特大事故,应及时上报上级。
第21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7篇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报告制度
本预案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1、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2、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综合人事部、工程部、项目部经理、安检员组成。
(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以下程序时限报告相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生死亡或重伤及中毒事故,必须用电话等最快捷的方式在12小时内(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
报告电话:
公司电话:__________ 手机:1__________、1__________
安监局电话:__________
手机:1__________、1__________、1__________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和自理有关事宜。
5、事故报告人姓名。
第8篇 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事故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事故处置、报告、调查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各级接到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调查处理原则和应急预囊要求,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责任人逃匿的,应当报告公安部机关迅速追捕归案。
9.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原则进行。
10.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负的责任、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保证事故处理的真实性,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内容:
2.1发生在本矿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2.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1篇 安全活动检查日及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全矿每旬7号作为安全活动日,总结一周来安全生产状况及下周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求及注意事项。听取广大职工对安全工作的新建议和要求,严格安全活动的考勤工作凡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者必须根据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学习安全规程,贯彻上级有关工作指令和规定。
2、对现场查出的问题收集情况,研究制订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3、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指定专人负责、按措施并分轻重缓急限期进行整改,对隐患威胁大的地点,必须现场立即停止作业,制定措施,及时组织人员材料,进行处理,并指定专人值班。
4、凡矿井发生事故及重大隐患必须由安全矿长组织进行事故分析(重大事故由上级组织进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5、对发生重大事故现场立即根据《灾害预防与处理应急预案》的程序分析事故类型进行营救,由井下上报地面值班室,由值班矿长及时上级至镇安监站同时立即上报县煤管局并作好记录。
第12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2、生产矿井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矿井领导汇报,矿井调度室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全监察部及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4、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
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6、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8、各矿井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监察管理部。
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及时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总部和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上报重大职业病事故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第1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制度
1.未发生事故前,上险率达到100%。
2.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人事部门或公司安委会。
3. 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或安全部,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 电话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4. 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安全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会立即报告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
5.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制度
1、积极配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工作。
2、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议,并接受调查 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
三、事故处理制度
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发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3)负责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4)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不查处不放过。
(5)发生事故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伤亡事故统计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1、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 拟定改进措施,杜绝和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2、通过统计数字可以比较各单位、各地区的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 为制定安全管理法规提供依据。
3、事故积累的资料不仅是安全教育的宝贵材料,也为生产、设计、科研、施工清 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供基础资料。
第15篇 事故追查分析统计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法规,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报告、处理、统计处发生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报告
1、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项目部上下所有工作区域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现场的区(队)长、班(组)长及岗位工必须立即向项目部值班领导、调度室、安监站汇报。
(2)项目部值班领导、调度室、安监站任何一处接到事故报告后,都必须及时相互通知转告,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处主管部门。调度室必须立即按事故等级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即:各类非伤亡事故、轻伤及以下事故,通知项目部领导;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在通知上述人员和单位的同时,要立即通知处分管领导,有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处长、上级主管部门、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然后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电传公司调度室内和安全监察部。值班调度员必须记录通知时间。
(3)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汇报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现场示意图。
(5)各有关方面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记录汇报时间、汇报人姓名。
(6)根据事故情况,由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未到前由项目部值班领导)决定是否请求当地医院的协助抢救。
2、其它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同意后,方可清理。
(2)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否则除责令补报外,将根据情节对事故单位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评先资格和相关奖励。
二、事故的登记
1、项目部调度室、安监站都必须建立健全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登记簿及事故分析记录簿。
2、项目部发生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派人到处社保科(合同工报工资科)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办理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医院给受伤人做出的合法诊断证明送交安全监察处,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三、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
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处长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监、工会、劳资、调度、生产技术科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处理结果是由安监处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结案。
3、轻伤事故由项目部项目部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书记、处派驻安全特派员、安监站、调度室、工会、工程技术部、经营管理部、机电、通风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4、非伤亡重大、特大事故由处分管副处长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全监察处、处工会、工资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及事故单位参加。处理结果由安监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非伤亡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并将结果报安全监察处备案。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事故单位按统一格式、内容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监察处。报告拟出后,必须经事故分析主持人审查定稿。
6、事故的防范措施由事故分析主持人组织制定,由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落实兑现。安监站组织复查,未按期落实兑现,按违章作业论处。
四、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1、事故调查方法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并尽快护送升井救治。处领导、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处要尽快派员赶到现场查明事故的原因,测绘事故图,向现场人员了解事故经过,搜集人证和物证,并做好记录。
2、事故分析的方法和任务
(1)事故分析的方法
为了便于查证核实事故经过的细节,应先对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个别单独调查,调查由询问人员和记录员(也可由询问者兼作记录人)进行,调查中有疑点时,现场进行复查、取证。需要证实设备性能时,事故单位要配合进行试验。同时,还要检查值班记录、班前班后会记录、安全承诺签名簿、作业规程等。各方面检查结束后,再召集有关方面对面分析。
(2)事故分析的任务
通过事故分析,必须取得如下结果:
①确认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
②查明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指现场引发事故的第一原因)、主要原因(除直接原因外、对引发事故有主导作用的原因)及其他原因(除直接和主要原因之外的原因)
③按事故分类确定事故性质
④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要规定措施的兑现时间和负责人);
⑤确定事故的责任,将事故责任落实到人;
⑥事故处理和处理意见(按处安全奖惩条例、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直至依法处理);
⑦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人员、事故经过、原因、事故草图、责任认定、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等)要符合分析结果,文字准确简练,条理清晰,书写整洁、并附有关的调查证明材料。报告中还要记载参加调查分析人员的名单、责任者本人的书面检查等。
3、事故的处理:
(1)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责任事故:是指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三违”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2)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事故统计
1、项目部安监站负责事故统计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项目部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2、事故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统计,做好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认真填报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及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发生事故后立即将上述两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按规定建立和填写事故台帐,将有关材料入档保管,做到“帐、证、档案”等齐全。
六、事故管理处罚的规定
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本处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1)项目部各单位发生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及时汇报或区队值班负责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的。
(2)发生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故不按通知要求参加抢救、调查、分析的;现场抢救事故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和安监人员,临阵脱逃的,给予行政处分。
(3)事故发生后,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员漠不关心或在对事故处理程序上失误或失职的。
(4)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事故处理报告未及时递交的。
(5)事故处理中,如发现包庇肇事者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行政或纪律处分 。
第16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防范,努力减少或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事故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
1、凡矿内发生事故(含未遂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委领导和安监科,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需移动现场的,必须设好标记,以便调查、分析、查找原因,严禁隐瞒不报和故意拖延报告。
2、矿、安监科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同时作好现场第一手资料的勘验、记录等工作。
3、安监科要按国务院《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该上报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作好事故登记,进行事故初步分析调查,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
4、安监科要对所发生的事故(含未遂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落实专人限期进行整改。
5、安监科在查明原因,已采取了有效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长审批后执行,责任重大者,报上级审批处理。
6、凡事故发生现场的目击者、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有关部门和机关提供证言、证据,严禁作伪证、假证,确保真实性。
7、矿、安监科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要告知于众,使职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防范,搞好安全生产。
第17篇 建筑集团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18篇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 引用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四、术语和定义
(一)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二)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三)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五、职责
一、 工厂总监负责参与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 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参与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 事故部门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六、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七、事故报告
(一)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紧
急状态下也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
(二)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整个报告过程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厂长。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厂长,再由厂长向街道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医院。
(三)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八、事故调查
发生事故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厂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一)事故调查的要求
1、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发生事故后,应由行政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及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的内容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原因调查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构、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九、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处理
(一)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责任事故的划分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 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由安全主任或本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部门主管人员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部门主管人员负责。
2、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3、 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才能独立操作。在学徒培训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顶岗替岗必须经车间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发生违章事故,由违章者负责。因本人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
4、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5、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的部门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二)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的结果,事故部门负责人提出事故初步处理意见后应交安全主任审核,安全主任根据规章制度可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最终交工厂总监审批。
(四)安全主任或事故部门负责人对事故处理意见提出的安全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进情况上报工厂总监,并由工厂总监确定进一步的措施。
(五)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安全主任负责建立事故档案,对各类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
十、 支持文件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管理制度》
十一、附件
《安全(工伤)事故报告表 》
《安全(工伤)调查处理分析表 》
《火灾事故报告处理表》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图 》
《工伤事故统计表》
第19篇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凡发生火灾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及时扑救,不得逃脱,并立即报火警119。
2、发生火灾事故(包括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后,公司相关领导部门及时奔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并对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和分析,写出火灾事故勘察、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并报总部安全监察部。
3、火灾事故现场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更不准谎报、瞒报。
4、火灾事故的处理原则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中国燃气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0篇 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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