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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有哪些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报告机制:确保员工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够迅速、准确地向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事故现场保护:防止事故现场被破坏,以便后续调查。

3. 事故调查程序: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方。

4. 整改措施制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事故信息公开与反馈:透明公开事故信息,接受内外部监督,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内容是什么

在事故报告过程中,应强调事实描述的准确性,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损失情况等。调查环节需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信息的全面性。整改措施的制定不仅要针对直接原因,也要深挖间接原因,如管理漏洞、培训不足等。信息公开是为了增强企业内部的透明度和外部的信任,但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注意事项

1. 保持冷静,避免在事故初期就下定论,以免影响后续调查的公正性。

2.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事故,应及时咨询法律专家,确保处理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3. 在制定整改措施时,要考虑其实施的可行性,避免提出无法执行或成本过高的建议。

4. 定期进行事故回顾,评估整改措施的效果,必要时进行调整优化。

5. 培训员工提高安全意识,让他们明白报告事故的重要性,鼓励诚实报告而非隐瞒。

6.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疏忽职守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以此警示他人。

在实际操作中,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通过持续改进,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外线 6026258 内线 8001 8002

2、不论井下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领导。由安监部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安全科组织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 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 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 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 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依据申南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追究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 发生重伤事故,对本矿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跟班副队长职处1000-1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二) 发生轻伤事故,对本矿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200-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300-5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跟班副队长职处500-1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三) 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1000-1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1500-2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跟班副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记过处分。

(四) 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对本矿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队(组)长、跟班副队长处1000-1500元罚款;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安全绩效、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六) 重伤以上及一级非伤亡事故执行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以上处罚由安全处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二条 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 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

2、非伤亡事故是指由矿调度室负责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汇总后报安全部门统计上报。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工伤证件办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报工伤申请登记表后,交安全部门统一办理。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

4、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安全科进行汇报,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安全委员会。

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 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七)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副斜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0、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2、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6、地面发生火灾在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17、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8、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八)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7、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8、提升设备的断股、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

9、副井跑车的;

10、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效;

11、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2、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3、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

14、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5、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第2篇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伤亡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作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分公司或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并立即派主管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快报表附后)

6.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

6.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6.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6.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6.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公司。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上述程序报告,不得不报或瞒报。

第3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制度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本科室领导、设备科和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技术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院领导、设备科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设备科负责保存。

第4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

一、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5篇 z_小学事故报告制度

中心小学事故报告制度

为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侵范,将事故发生率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事故报告制度。

一、需严格按照领导小组与其签定的安全责任书,履行职责,思想明确,安全观念意识牢固,以“安全防范第一”的意识贯穿于平时的工作。

二、若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区安全负责人应迅速查明原因,写好调查了解报告,附旁证材料,及事故的处理方式方法,逐级上报。

三、学校创安领导小组对发生非正常伤亡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应高度重视,及时了解基层责任人反馈情况,对上报的材料进一步调查落实,并做出初步结论,务必在48小时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书面报告。

四、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对事故的真实性肆意隐满或编造,若由此产生的后果,视情节将追究具体人的责任。

第6篇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锅炉发生事故后,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以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二、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将事故的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汇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总调度室,以便协同做好抢救工作。

三、在事故调查汇报过程中,在场的有关人员要将事故的细节认真详细汇报清楚,任何人不得隐瞒,更不准弄虚作假无理取闹。

四、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分析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处罚不落实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各辅机设备发生的一般事故,队长、安监人员、技术人员要组织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将处理结果上报中心安全经理,并存入设备事故档案。

六、发生一般人身轻伤事故,中心组织分析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

七、因工作不负责,造成较大损失和事故的责任者,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尽快落实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调查处理程序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第8篇 电子公司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企业对于职工在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车间、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报告,安全部门派专人负责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伤亡事故材料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局、劳动局、总工会。

3、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和处理。

4、事故发生后,所在车间科室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全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各级领导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及时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补,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门、工会、人教部门,车间负责人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重大事故,有上级机关派员参加会同调查,调查分析,应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有关报告单,最后经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和厂长签字后上报。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在调查分析、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事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及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0、事故的全部资料及时存档,并总结事故教训。

第9篇 班组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发生事故后,当班班队长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区调度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害,开展事故分析。

2、区调度应及时向区值班人员汇报事故的情况,和向区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做好追查的准备。

3、区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对当班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追查。

4、参加追查的人员包括事故的当事人员,当班班长、当班队长、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5、通过追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后果。

6、事故追查分析必须有详细记录。

7、事故原因分析清楚后,并在第一时间向区主要领导汇报追查结果。

8、事故报告程序:发现事故人员――通防调度――通防区长、书记、副区长――值班人员――责任队队长――区技术室人员。

第10篇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安全顺利的进行,按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企业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雨季及特殊情况出现后应加强检查力度。

第二条 各工区、车间每月应组织两次以上安全检查。

第三条 班组每天上班前应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有违章的必须坚决制止。

第四条 班组每天班前、班中、班后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条 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有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时、定人、定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时应立即撤出现场人员。

第六条 企业、班组应认真、细致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第11篇 燃气供热锅炉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停炉超过4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3、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5、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6、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在运行中不论发生任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第1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范例

1、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单位。

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情况等。

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调查。

(4)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察要及时、全面、客观。调查组通过充分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7)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上报按上级部门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2)事故档案主要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结论、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结案批复等。

(3)加强事故档案的管理,事故档案由安全部门保存。

第13篇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

(2)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9)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8、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监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一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因: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施工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指派无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有生产组织者负责;

(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坑区、采区)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车间(坑区、采区)主管领导负责;车间(坑区、采区)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能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2、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及时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造成工伤及事故的;

(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避免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资料。

第14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生事故,均要进行报告。

2、职业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报告。

3、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生产管理部安全组。

4、如情况紧急,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3事故的简要经过;

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5已经采取的措施;

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调度室设有固定电话6305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15篇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要高度重视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不得有隐瞒、包庇、侥幸心理,导致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师生在校园内外或他人在校园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或教师有无过错责任,学校都必须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三、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底限度。

四、学校发生的校舍垮塌、火灾等安全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学校均要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五、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发现的教师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并积极实施救护。对推诿扯皮、隐瞒、拖延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学校要与教育局、当地政府、派出所建立联系制度,对一般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学校秩序正常。

七、学校发生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事故处理后,在一周内及时将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八、学校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16篇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第17篇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对生产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要及时进行追查,分析、统计、处理。

2、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发生后,职能部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专业矿长、安全矿长负责组织事故地点的队长、班组长、工人、调度室人员、安监部人员进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3、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报告,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结果在大屏幕公布。

4、对事故责任者及其相关领导,给予连带式的处罚,重大事故的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对事故进行统计,并保留存档。

第18篇 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后,应严格按照——及时报告同时抢救伤员,避免事故蔓延,保护现场—→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写出调查报告—→事故的审理和结案—→填写统计报告——的程序进行事故的处理。

2、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作为安全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四个基本环节,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并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的报告

1、轻伤事故的报告

1.1 发生轻伤事故的工程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在三天内将有关书面材料上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

1.2 分公司有关人员经过现场调查分析后,在一周内将轻伤事故档案资料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2、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

2.1 重伤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也可越级)报告作业现场负责人、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2 对于重伤事故,分公司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在当天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及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等相关部门;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分公司应立即报告公司,由公司分管领导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指挥抢救,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3 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立即、及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1 对于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分管生产行政副职或指派其职能部门会同分公司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 对于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处会同人力资源处、总工办、办公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3 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在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后,按规定由市级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2.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

1、工程项目部及生产车间应根据识别、评价的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2、事故应急救援的一般要求

2.1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部(车间)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扩大,并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了抢救伤员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

2.2 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未到达现场之前,当时在事故现场的最高级别负责人应承担起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在抢救伤员和进行排险工作时,一定不要招致伤害的扩大。单位负责人到场后,立即汇报。

2.3 事故单位负责人到场后,应迅速了解情况和组织安排,指挥上述报告、抢救、排险和保护等工作的进行。

2.4 抢救、排险工作必须在统一指挥下进行,并必须严格按照“先保险后抢救排险”的原则进行,以确保抢救、排险人员的安全。

3、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按要求上报事故调查单位。

4、责任事故处理意见参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评价和考核奖惩制度》(wq—04)执行。

5、作为劳保福利范畴的伤亡事故善后处理,按照公司人力资源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故的统计报告

1、工程项目部(车间)每月填写环境和安全生管理月报表(drq-03-01),一式两份,一份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2、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部(车间)须填写“安全伤亡事故登记表”(srq-04-03)一式三份,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并盖章认可后,其中一份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3、对于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应将有关伤亡事故档案资料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有关主管部门。

4、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经济损失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安全伤亡事故指标参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评价和考核奖惩制度》(wq—04)及各相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安全环境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奖罚。

第19篇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

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第20篇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火灾事故的现场,要严加保护。

2、认真调查访问,切实掌握起火前和扑救中的情况,确定起火时间,取得佐证,弄清起火原因。

3、仔细勘察现场,确定起火点,收集起火原因的物证。

4、搞好综合分析,将调查访问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取得的种种材料连贯起来。

5、写出调查报告,火灾原因的最后确定,要严肃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地轻率下结论。

6、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处理事故规定,要在24小时内进行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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