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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工作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05-04

井下工作制度

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作时间与考勤制度:规定正常工作日、加班、调休等规则。

2. 岗位职责: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和任务要求。

3. 薪酬福利:阐述工资计算、奖金发放、福利待遇等政策。

4. 员工培训与发展:规定员工的培训机会、晋升通道等。

5. 行为规范:设定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职业道德、安全规定等。

6. 纠纷处理机制:设立解决工作冲突的流程和规则。

注意事项

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法规遵从:确保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2. 实用性:制度应切合实际,易于理解和执行,避免空洞无物。

3. 公正公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

4. 反馈机制:建立定期评估和修订制度的机制,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制度名称:清晰表明该制度的主题。

2.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3. 主体:详细列出各项规定和要求。

4. 执行与监督:说明制度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方式。

5. 附则:包含修订历史、解释权归属等信息。

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它既需要科学的规划,也需要人性化的考量。每个单位在制定时,都应结合自身特点,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此构建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井下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瓦斯检查工作井下巡回检查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是防治瓦斯事故的主要监测手段,及时有效的检测能够及时发现瓦斯超限,进行瓦斯治理。为了约束瓦斯检查员的不规范行为,防止错检、漏检、假检等不规范的工作行为等的发生,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工井下巡回检查的规定,特制定本矿的瓦斯检查工井下巡回检查制度。

本矿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井下巡回检查制度规定及本矿井下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巡回测定,对于有关瓦斯检查员的不规范工作行为,依据本矿巡回检查制度予以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

(一)瓦斯检查工井下巡回检查制度测定的地点:

1、采取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2、采煤工作面。

3、掘进工作面和掘面回风流。

4、盲巷、临时板闭地点。

5、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

6、停风地点。

7、有人工作的地点。

8、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巡回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员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巡回地点进行检查测定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二)瓦斯检查工作对上述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巡回检查测定具体要求及违反具体要求的处罚决定:

1、坚决杜绝空检、漏检、假检。

空、漏、假检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为,瓦检员如没有上岗、空岗、迟到或早退,没有按分工区域和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没有按规定次数检查测定,未能及时发现瓦斯积聚隐患或没有进入实地检查测定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2、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次数和路线必须严格按照月初制度的瓦斯检查设置计划执行。本矿为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次数为两次。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路线必须严格按设置的路线行走,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时间误差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出现特殊情况要在检查手册中注明。本矿瓦斯检查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次数、路线、时间检查的,每发现一次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3、巡回测定的数值要准确。

瓦斯检查工对检查测定的地点要科学、客观的反映如实数值,不得假报或不报。

瓦斯检查工如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4、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测定时要“三对口”。

瓦斯检查工的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板、瓦斯台帐数值必须一致,瓦斯检查工哪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的予以50元罚款并批评教育。

5、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完毕交接班时遵守本矿的《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本矿瓦斯检查工应尽职尽责,做好本矿井下的巡回检查测定工作。

瓦斯检查工必须亲自认真填写,对于漏记、错记、假记、他人代记的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6、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任何一条或任一一款累计超过5次的予以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第2篇 井下电钳工工作及安全管理制度

一,跟班电工上下班制度

跟班电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必须参加班前会;必须遵守我矿出入井相关安全制度;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工用具。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把当班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包括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等的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交班人方可离开现场。2严禁当班应该处理的事故或能够完成的工作,或由于时间所限能够部分完成的工作遗留到下一班。3当班时间快结束时,有一些事故的处理或设备的检修宜连续延时完成的,应延时完成或和下一班电工合作完成,时间长的可作加班处理。4双方接班后,岗位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包括上一班的遗留问题--不论何种性质的遗留问题。

三,跟班电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熟知本工种的操作规程。2,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3,必须熟悉井下供电系统,井下各种机电设备,监测监控设备等设施的原理、性能及具备检测、检修、使用、维护等技能。4,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5,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各设备设施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6,对设备的隐患或故障应做到及时发现,早期处理或预防。

7,设备有问题或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处理或及时向相关人反映,以确保安全生产。8,在领导的统一安排下,进行设备的安装、搬迁、定期检修维护等工作。9,要不断加强自己的素质并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并做到自保、互保。10,搞好设备的工作卫生,保证其正常运行。11,必须严格遵守矿井安全生产的其他相关规程、规定、制度等。12,机电班职工要团结友爱;技术上要积极交流、相互学习;发生矛盾时,要互谅互让,并以矿井安全生产为第一原则。

四,我矿安全生产与电钳工相关的罚款制度。

班前会迟到5分钟以上,罚款:20-50元。

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以上,罚款:20-50元(特殊情况除外)。

跟班电工如有事需请假不来上班者,应事先告知机电班长,并宜以书面申请为准。每月请假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班。跟班电工不得无故旷工。无故旷工一班,罚款100元以上;一班以上罚款翻倍。

当班应做的工作遗留到下一班,罚款:50元-200元。

不服从领导安排,罚款:50元以上。

安排的工作能完成而不完成的,罚款50元以上。

违章作业者,罚款50元以上。

作业造成设备设施不合规程要求,造成安全隐患者,罚款50元以上。其中有失爆现象的,罚款500元以上!

设备有安全隐患而未排除者,视情况可罚款50-200元

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者,罚款50元以上。

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或井下生产其他需要,找不到当班电工,罚当班电工50元以上。

跟班电工要监督当班煤电钻及其电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如发现当班人员违规使用,可对其罚款30元以上。

因某电钳工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500元以上,并交矿领导最终处理。

古蔺县田湾煤矿

2009年2月20日

第3篇 l矿井下通防工作定期巡检制度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建立通防工作定期巡检制度的通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 方针,进一步加强我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防止通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完善通风安全过程控制,使“一通三防”工作时时、事事、处处置于动态监控之中,消除区域空白,环节漏洞,管理盲点,实现矿井的长治久安,坚持“不靠装备靠管理,不靠投入靠工作”的原则,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以下通防定期巡检制度实施细则:

一、巡检区域周期划分,巡检人员组成和巡检范围及组织安排

(1)区域划分:通防工作定期巡检,按照井下区域分为两种形式:现采掘巷道等生产及服务区域实行日覆盖检查,其它区域实行周覆盖检查。

(2)巡检人员的分类及巡检范围:参加定期全覆盖巡检人员,按照检查区域和检查周期分为两类,一类为通防科及所属区队的全体管理人员、测风员、测尘员、瓦检员及班组长。另一类为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监处通风科全体人员。第一类人员参加日覆盖巡检,第二类和第一类人员共同参加周覆盖巡检。

(3)组织安排:日检人员由通防科长安排,其它人员由总工程师安排,通防科负责统一组织,具体协调,做到专业工作与覆盖巡检相兼顾。

二、检查内容及质量标准

按照《规程》及《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的要求,检查内容分为《通风》、《防尘》、《监测》三部分,其内容与标准如下:

(一)通风部分

1、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可靠,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是否满足《规程》要求,风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连通风,每10天是否至少进行了一次矿井全面测风。

2、局扇、风筒安设情况

(1)局扇安装在距回风口是否不小于10米的位置,吊挂高度距地底是否不小于300mm,并且安装地点支护是否良好,有无滴水。

(2)局扇安设是否有风电闭锁装置,北三瓦斯异常区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

(3)检查风机与风筒之间的过渡节中间有无垫圈,螺栓是否紧固,高压部位是否漏风。

(4)局扇进风口前5米内有无杂物。

(5)检查风筒是否吊挂在巷道的管路一侧,是否平直,有无破口及接头漏风现象,是否进行了逢环必挂。

(6)风筒的直径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有无使用过渡节,是否先大后小,有无花接现象。

(7)检查风筒在拐弯处有无弯头,严禁拐死弯。

(8)风筒过风门处,是否使用硬质过渡风筒通过风门,有无软质风筒直接过风门现象。

(9)风筒出风口到迎头的距离是否在10米范围内,瓦斯异常区是否在4米范围内。

(10)局扇是否专人挂牌管理,牌板是否标明了使用地点、型号、功率、风筒长度、直径,管理人等。

3、风门、密闭管理

检查风门、密闭的构筑是否按质量标准施工,永久风门是否安设了桥架式连锁装置,风门及密闭前5米范围内支护情况是否完好,有无杂物,淤泥、积水,有无说明牌板,是否有“风门(或密闭)前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的说明标志。各风门、密闭墙体上是否进行了粉刷,永久闭前有无u型水柱计。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巷道是否设置了临时密闭。

(1)检查进回风巷道间的不行人的联络巷、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是否进行了及时密闭。闭的质量和建筑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闭前栅栏、警标是否齐全、完好,密闭有无漏气现象,墙面是否平整,u型水柱计液面是否水平。

(3)风门是否进行了防腐处理,连锁、语音提示装置是否使用正常。

4、瓦斯管理

(1)瓦检点的设置、检查周期、检查次数、检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

(2)瓦斯牌板是否规范、清晰,检查时间、次数是否符合规定。

(3)矿井有无瓦斯积聚点(体积大于0.5m3,浓度在2%以上),有无存有瓦斯积聚隐患的地点。

5、火工品管理

(1)火工品运送储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炸药和电雷管是否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箱内,并加锁保管。

(3)放炮前后是否进行“一炮三检”。

6、巷道完好情况

(1)巡检人员应检查所经过的巷道是否完好,有无片邦、冒顶现象,巷道内有无杂物,是否影响通风断面等。

(2)失修巷道要标明巷道位置名称、失修面积及失修等级等。

(3)巡检人员根据巷道失修情况和支护形式,提出维修意见。

(二)防尘部分

1、风水管路

(1)主干管路是否设有百米三通阀门。

(2)采掘工作面上下顺槽管路吊挂高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低于1.6米,每4米一个吊挂眼)。

(3)回采工作面轨道巷是否设有100米三通阀门,皮带运输巷设有50米三通阀门。

(4)管路是否平直(30米范围内高低差小于100毫米),小于或等于900的是否设有弯头,有无拐死弯现象。

(5)管路在经过风门、岔门等行人、行车处是否架设了龙门,龙门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距轨面不低于1.9米)。

(6)防尘管路、压风管路刷漆情况(防尘管路刷蓝漆,压风管路刷绿漆)。

(7)在有电缆的巷道内敷设管路时,管路是否敷设在电缆的另一侧。如条件不允许,须敷设同侧时,管路是否离开电缆300mm(电缆在上)。

2、隔爆水棚

(1)水棚的水量是否满足《规程》要求,(按巷道断面计算,主棚不低于400l/m2,辅棚不低于200l/m2,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辅棚长度不小于20米。)

(2)辅助棚区数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巷道长300米以内一组,300-500米两组,500米以上三组)。

(3)水棚距顶梁两邦间隙是否不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米。

(4)吊挂水棚的挂勾,是否采用45°斜勾吊挂。

(5)水棚是否采用同一规格的水袋,有无混用。

(6)水棚水量是否充足、整洁,做到两条线,(横看一条线,竖看一条线。)并挂牌管理。

3、防尘设施

(1)各炮掘工作面、锚喷巷道,是否有除尘风机,距喷浆机距离是否符合要求(5米以内)。

(2)炮掘工作面远程喷雾、放炮喷雾、手动喷雾距迎头距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远程喷雾不得大于20米,放炮喷雾不得大于30米,手动喷雾距迎头50-60米处)是否雾化好,开关方便。

(3)查综掘工作面净化水幕是否不低于两道,及距工作面的距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大于60米,第一道位于桥式滑行皮带附近)。

(4)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安全出口50米以内是否安装净化水幕,回风巷是否安设两道,一道在转载机3米处左右。

(5)各煤流转载点双喷头喷雾位置是否居中,安设牢固,并实现了自动化。各种防尘设施是否进行了挂牌管理。

4、矿井防尘

(1)检查巷道积尘情况,有无煤尘堆积现象(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为煤尘堆积),冲尘牌板及冲尘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2)测尘点的布置及测尘周期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三)监测部分

1、各采煤工作面是否安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是否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悬挂位置是否正确(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的回风侧,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得小于200mm)。

3、北三瓦斯异常区采掘工作面是否安设了双瓦斯甲烷传感器。

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是否距工作面不大于5米的回风侧。

5、井下分站或断电仪是否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6、采掘工作面便携仪悬挂位置是否正确(距采掘工作面1米范围内,顶板下200mm左右的回风侧)。

7、束管监测系统安设是否完备,特别是北五下部地温较高,重点检查工作 面及采空区闭温度和co变化情况,预防自燃发火 。

三、巡检制度

1、总工程师和通防科长必须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周覆盖和日覆盖检查,严格要求,奖罚兑现,杜绝漏检现象。

2、巡检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对查出的问题要上报及时力求数字量化,因工作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查不出问题或迟报、瞒报、漏报问题的,对巡检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3、巡检人员按照专业及巡检区域的不同,必须携带必要的测量工具,如米尺、风表、光瓦、测尘仪等**,按要求测定相关通防技术参数。

4、通防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向相关区队安排解决落实查出的问题。

5、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促进问题的整改落实,通风、防尘、监测三队必须建立日检、周检专项记录台帐,记录应包括问题名称、性质、汇报人,汇报时间、记录人、处理情况等。

6、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须建立隐患治理台帐并做到项目、措施、人员、资金、时间五落实。对重大通防隐患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通风处,采取措施处理。

7、为保证巡检人员的安全,巡检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边远区域老旧杂巷道必须每两人一组进行巡检,严禁随便进入已禁止通行或停风的巷道。

(2)巡检人员必须携带两用仪,缺氧地带严禁进入。

(3)在围岩或顶板破碎带,坚持敲邦问顶制度,不安全区域不得入内。

(4)巡检人员必须遵守矿制定的各种安全规定。

8、每次检查情况必须形成纪要,以便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及责任追究。

9、为加强巡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巡检情况每月评比一次,变更一次巡检地点。

10、设立专项基金,每季奖罚一次,资金来源于此项工作的罚款。

第4篇 井下电钳工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跟班电工上下班制度

跟班电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必须参加班前会;必须遵守我矿出入井相关安全制度;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工用具。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把当班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包括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等的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交班人方可离开现场。2严禁当班应该处理的事故或能够完成的工作,或由于时间所限能够部分完成的工作遗留到下一班。3当班时间快结束时,有一些事故的处理或设备的检修宜连续延时完成的,应延时完成或和下一班电工合作完成,时间长的可作加班处理。4双方接班后,岗位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包括上一班的遗留问题--不论何种性质的遗留问题。

三,跟班电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熟知本工种的操作规程。2,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3,必须熟悉井下供电系统,井下各种机电设备,监测监控设备等设施的原理、性能及具备检测、检修、使用、维护等技能。4,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5,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各设备设施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6,对设备的隐患或故障应做到及时发现,早期处理或预防。

7,设备有问题或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处理或及时向相关人反映,以确保安全生产。8,在领导的统一安排下,进行设备的安装、搬迁、定期检修维护等工作。9,要不断加强自己的素质并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并做到自保、互保。10,搞好设备的工作卫生,保证其正常运行。11,必须严格遵守矿井安全生产的其他相关规程、规定、制度等。12,机电班职工要团结友爱;技术上要积极交流、相互学习;发生矛盾时,要互谅互让,并以矿井安全生产为第一原则。

四,我矿安全生产与电钳工相关的罚款制度。

班前会迟到5分钟以上,罚款:20-50元。

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以上,罚款:20-50元(特殊情况除外)。

跟班电工如有事需请假不来上班者,应事先告知机电班长,并宜以书面申请为准。每月请假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班。跟班电工不得无故旷工。无故旷工一班,罚款100元以上;一班以上罚款翻倍。

当班应做的工作遗留到下一班,罚款:50元-200元。

不服从领导安排,罚款:50元以上。

安排的工作能完成而不完成的,罚款50元以上。

违章作业者,罚款50元以上。

作业造成设备设施不合规程要求,造成安全隐患者,罚款50元以上。其中有失爆现象的,罚款500元以上!

设备有安全隐患而未排除者,视情况可罚款50-200元

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者,罚款50元以上。

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或井下生产其他需要,找不到当班电工,罚当班电工50元以上。

跟班电工要监督当班煤电钻及其电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如发现当班人员违规使用,可对其罚款30元以上。

因某电钳工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500元以上,并交矿领导最终处理。

古蔺县田湾煤矿

2009年2月20日

第5篇 井下供电系统施行停送电审批和工作票制度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供电系统管理,规范停送电操作行为,防止因误操作导致的停送电事故发生,确保供用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__集团供电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停送电审批和工作票制度适用于所有___所属煤矿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临时配电点等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作业(包括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处理事故或故障等)。其它电气作业由各单位参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填写、签发、许可和执行工作票的所有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本规定,严禁无票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__集团机电动力部。

第二章 停送电审批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井下停送电审批是指队组对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有计划进行停送电作业时,需在作业前一天向矿机电、通风、安监、总调、影响单位等主管、协调、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一种制度。

第六条  凡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需要进行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处理事故或故障等有计划停送电作业的,均需填写井下停送电审批单。审批单必须写清停送电事由,停送电地点、开关编号及名称,影响队组及范围,开工时间,停电、停风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对井下动力系统局部一般零星停送电工程,工作量在四小时之内的由矿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对涉及局扇专供或局扇动力专供系统上的停送电工程除由以上矿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需由矿机电、通风副总共同审核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  井下停送电审批单一式四份:申请队组留存一份,调度室留存一份,机电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受影响单位留存一份。

第九条  井下停送电审批单审批完后,还需由申请单位值班长在施工前一天矿碰头会上告知相关单位停送电安排情况。

第十条  凡井下突发出现供电系统或电气、设备故障等需紧急临时进行6kv及以上供电系统停送电作业时,可由申请队组主要负责人向调度、机电主管部门、矿等相关负责人电话申请停送电工作,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但停送电工作必须由专业主管队组安排熟知相关供电系统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不得出现非专业主管队组人员操作专业主管队组电气设备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临时停送电工程完工后24小时内,申请队组需补办临时停送电登记卡,一式三份,分别在机电主管部门、调度室、申请队组留存。

第三章 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井下电气工作票是指队组履行完停送电审批手续并得到矿相关部门准许后,由矿机电主管部门签发的在井下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同时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安全措施及准许实施的书面依据。

第十三条  凡在6kv及以上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必须填写工作票,且工作票要由专人填写,并且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工作票的填用规定:

1、工作票应使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三份,内容正确,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不得任意涂改。若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注销后修改;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且修改人员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2、工作票的下列几项不得涂改: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人员签名等。

3、必须在工作地点及设备和工作内容栏内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编号和用途名称。

4、工作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每个配电室用的工作票应进行顺序编号,编号应连续唯一。

5、工作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如不合格,应拒绝受理该工作票。

6、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多日工作的,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需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7、全部工作完成,工作现场必须清理完毕。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后,再向运行人员详细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会同运行人员现场验收、核对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内容、检查设备状况及运行状态,有无遗留物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且双方签字后方告工作终结。

8、工作票执行后在工作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已执行”章或填写“已执行”字样。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变电所现场保存(无人值守变电所、配电点由执行停送电作业的单位保存),每月由专人统一整理、收存,保存期为1年。

9、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设备名称及操作术语。如: 断路器(开关)的操作称“分开”、“合上””;小车(断路器)操作称“推入”、“拉至”等。

第十五条 工作票签发程序及各级人员职责

1、井下停送电工作票应提前1天办理,审批完毕的工作票应一式三份交由机电主管部门、调度室、工作负责人各一份。

2、工作票由具体负责井下6kv及以上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队组的工作负责人(必须持有上级部门签发的电工证)填写,矿机电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签发。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填写人员应对工作票的工作内容的正确性、工作地点的准确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完善性、注意事项的周全性负责;工作票的签发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准确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及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负责;工作票的审批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对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停电影响范围的安全性负责。

4、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负责在开工前向全体参与工作的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和合理安排人员;同时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监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但不得签发工作票。

5、工作票签发人和审批人应由熟悉本矿井供电系统运行情况的机电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或技术人员担任,且需经矿批准每年进行书面公示、公布,未经书面公示、公布的任何人员均无权签发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6、工作许可人由分管停送电工作的单位或队组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负责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负责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有疑问时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做详细补充。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 工作班成员安全职责:具备电气设备检修资质,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自我防护能力强,并做到“三不伤害”;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时,应由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进行,先由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逐项交代措施内容,然后亲自到现场逐项监督实际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负责人因故变更,需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原负责人应会同新负责向工作许可人说明,在确认新负责人确实对停电范围、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熟知后,方可更换,且需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说明变更时间。多队组、多工种协同工作的原负责人还应通知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  当工作内容、停电范围、安全措施需要变更时,工作票应作废,重新办理工作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及多配电室协作的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第二十条  凡在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进行停送电作业时,必须严格准守本规定,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在井下已实现无人值守的变配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时,也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在井下现场变配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在作业前要提前书面通知地面远程操作人员,以防出现误送电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煤矿安全规程》、《阳煤集团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2007年修订)等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井下配电室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签发人要将填好的工作票的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做详细交代。

二、电气工作票(一式两份),应在开工前由工作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人送到值班现场。

三、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施工现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在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部位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在未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开工命令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工作。

五、开工后,工作负责人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更改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取得对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六、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

七、如需扩大工作任务或变更增设安全措施时,必须结束旧工作票,填写新工作票,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八、工作间断时,工作所有人员必须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九、无工作负责人带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十、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送电。

第7篇 井下通防工作定期巡检制度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建立通防工作定期巡检制度的通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 方针,进一步加强我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防止通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完善通风安全过程控制,使“一通三防”工作时时、事事、处处置于动态监控之中,消除区域空白,环节漏洞,管理盲点,实现矿井的长治久安,坚持“不靠装备靠管理,不靠投入靠工作”的原则,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以下通防定期巡检制度实施细则:

一、巡检区域周期划分,巡检人员组成和巡检范围及组织安排

(1)区域划分:通防工作定期巡检,按照井下区域分为两种形式:现采掘巷道等生产及服务区域实行日覆盖检查,其它区域实行周覆盖检查。

(2)巡检人员的分类及巡检范围:参加定期全覆盖巡检人员,按照检查区域和检查周期分为两类,一类为通防科及所属区队的全体管理人员、测风员、测尘员、瓦检员及班组长。另一类为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监处通风科全体人员。第一类人员参加日覆盖巡检,第二类和第一类人员共同参加周覆盖巡检。

(3)组织安排:日检人员由通防科长安排,其它人员由总工程师安排,通防科负责统一组织,具体协调,做到专业工作与覆盖巡检相兼顾。

二、检查内容及质量标准

按照《规程》及《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的要求,检查内容分为《通风》、《防尘》、《监测》三部分,其内容与标准如下:

(一)通风部分

1、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可靠,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是否满足《规程》要求,风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连通风,每10天是否至少进行了一次矿井全面测风。

2、局扇、风筒安设情况

(1)局扇安装在距回风口是否不小于10米的位置,吊挂高度距地底是否不小于300mm,并且安装地点支护是否良好,有无滴水。

(2)局扇安设是否有风电闭锁装置,北三瓦斯异常区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

(3)检查风机与风筒之间的过渡节中间有无垫圈,螺栓是否紧固,高压部位是否漏风。

(4)局扇进风口前5米内有无杂物。

(5)检查风筒是否吊挂在巷道的管路一侧,是否平直,有无破口及接头漏风现象,是否进行了逢环必挂。

(6)风筒的直径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有无使用过渡节,是否先大后小,有无花接现象。

(7)检查风筒在拐弯处有无弯头,严禁拐死弯。

(8)风筒过风门处,是否使用硬质过渡风筒通过风门,有无软质风筒直接过风门现象。

(9)风筒出风口到迎头的距离是否在10米范围内,瓦斯异常区是否在4米范围内。

(10)局扇是否专人挂牌管理,牌板是否标明了使用地点、型号、功率、风筒长度、直径,管理人等。

3、风门、密闭管理

检查风门、密闭的构筑是否按质量标准施工,永久风门是否安设了桥架式连锁装置,风门及密闭前5米范围内支护情况是否完好,有无杂物,淤泥、积水,有无说明牌板,是否有“风门(或密闭)前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的说明标志。各风门、密闭墙体上是否进行了粉刷,永久闭前有无u型水柱计。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巷道是否设置了临时密闭。

(1)检查进回风巷道间的不行人的联络巷、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是否进行了及时密闭。闭的质量和建筑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闭前栅栏、警标是否齐全、完好,密闭有无漏气现象,墙面是否平整,u型水柱计液面是否水平。

(3)风门是否进行了防腐处理,连锁、语音提示装置是否使用正常。

4、瓦斯管理

(1)瓦检点的设置、检查周期、检查次数、检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

(2)瓦斯牌板是否规范、清晰,检查时间、次数是否符合规定。

(3)矿井有无瓦斯积聚点(体积大于0.5m3,浓度在2%以上),有无存有瓦斯积聚隐患的地点。

5、火工品管理

(1)火工品运送储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炸药和电雷管是否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箱内,并加锁保管。

(3)放炮前后是否进行“一炮三检”。

6、巷道完好情况

(1)巡检人员应检查所经过的巷道是否完好,有无片邦、冒顶现象,巷道内有无杂物,是否影响通风断面等。

(2)失修巷道要标明巷道位置名称、失修面积及失修等级等。

(3)巡检人员根据巷道失修情况和支护形式,提出维修意见。

(二)防尘部分

1、风水管路

(1)主干管路是否设有百米三通阀门。

(2)采掘工作面上下顺槽管路吊挂高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低于1.6米,每4米一个吊挂眼)。

(3)回采工作面轨道巷是否设有100米三通阀门,皮带运输巷设有50米三通阀门。

(4)管路是否平直(30米范围内高低差小于100毫米),小于或等于900的是否设有弯头,有无拐死弯现象。

(5)管路在经过风门、岔门等行人、行车处是否架设了龙门,龙门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距轨面不低于1.9米)。

(6)防尘管路、压风管路刷漆情况(防尘管路刷蓝漆,压风管路刷绿漆)。

(7)在有电缆的巷道内敷设管路时,管路是否敷设在电缆的另一侧。如条件不允许,须敷设同侧时,管路是否离开电缆300mm(电缆在上)。

2、隔爆水棚

(1)水棚的水量是否满足《规程》要求,(按巷道断面计算,主棚不低于400l/m2,辅棚不低于200l/m2,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辅棚长度不小于20米。)

(2)辅助棚区数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巷道长300米以内一组,300-500米两组,500米以上三组)。

(3)水棚距顶梁两邦间隙是否不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米。

(4)吊挂水棚的挂勾,是否采用45°斜勾吊挂。

(5)水棚是否采用同一规格的水袋,有无混用。

(6)水棚水量是否充足、整洁,做到两条线,(横看一条线,竖看一条线。)并挂牌管理。

3、防尘设施

(1)各炮掘工作面、锚喷巷道,是否有除尘风机,距喷浆机距离是否符合要求(5米以内)。

(2)炮掘工作面远程喷雾、放炮喷雾、手动喷雾距迎头距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远程喷雾不得大于20米,放炮喷雾不得大于30米,手动喷雾距迎头50-60米处)是否雾化好,开关方便。

(3)查综掘工作面净化水幕是否不低于两道,及距工作面的距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大于60米,第一道位于桥式滑行皮带附近)。

(4)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安全出口50米以内是否安装净化水幕,回风巷是否安设两道,一道在转载机3米处左右。

(5)各煤流转载点双喷头喷雾位置是否居中,安设牢固,并实现了自动化。各种防尘设施是否进行了挂牌管理。

4、矿井防尘

(1)检查巷道积尘情况,有无煤尘堆积现象(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为煤尘堆积),冲尘牌板及冲尘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2)测尘点的布置及测尘周期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三)监测部分

1、各采煤工作面是否安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是否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悬挂位置是否正确(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的回风侧,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得小于200mm)。

3、北三瓦斯异常区采掘工作面是否安设了双瓦斯甲烷传感器。

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是否距工作面不大于5米的回风侧。

5、井下分站或断电仪是否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6、采掘工作面便携仪悬挂位置是否正确(距采掘工作面1米范围内,顶板下200mm左右的回风侧)。

7、束管监测系统安设是否完备,特别是北五下部地温较高,重点检查工作 面及采空区闭温度和co变化情况,预防自燃发火 。

三、巡检制度

1、总工程师和通防科长必须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周覆盖和日覆盖检查,严格要求,奖罚兑现,杜绝漏检现象。

2、巡检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对查出的问题要上报及时力求数字量化,因工作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查不出问题或迟报、瞒报、漏报问题的,对巡检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3、巡检人员按照专业及巡检区域的不同,必须携带必要的测量工具,如米尺、风表、光瓦、测尘仪等**,按要求测定相关通防技术参数。

4、通防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向相关区队安排解决落实查出的问题。

5、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促进问题的整改落实,通风、防尘、监测三队必须建立日检、周检专项记录台帐,记录应包括问题名称、性质、汇报人,汇报时间、记录人、处理情况等。

6、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须建立隐患治理台帐并做到项目、措施、人员、资金、时间五落实。对重大通防隐患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通风处,采取措施处理。

7、为保证巡检人员的安全,巡检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边远区域老旧杂巷道必须每两人一组进行巡检,严禁随便进入已禁止通行或停风的巷道。

(2)巡检人员必须携带两用仪,缺氧地带严禁进入。

(3)在围岩或顶板破碎带,坚持敲邦问顶制度,不安全区域不得入内。

(4)巡检人员必须遵守矿制定的各种安全规定。

8、每次检查情况必须形成纪要,以便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及责任追究。

9、为加强巡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巡检情况每月评比一次,变更一次巡检地点。

10、设立专项基金,每季奖罚一次,资金来源于此项工作的罚款。

第8篇 s矿井下配电室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签发人要将填好的工作票的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做详细交代。

二、电气工作票(一式两份),应在开工前由工作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人送到值班现场。

三、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施工现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在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部位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在未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开工命令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工作。

五、开工后,工作负责人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更改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取得对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六、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

七、如需扩大工作任务或变更增设安全措施时,必须结束旧工作票,填写新工作票,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八、工作间断时,工作所有人员必须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九、无工作负责人带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十、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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