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岗位设置。
2. 工作职责:详细描述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和期望成果。
3. 工作时间:规定正常工作日、加班、休息日等安排。
4. 薪酬福利:包括工资结构、奖金、福利待遇等。
5. 员工行为规范:设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纪律处分。
6. 培训与发展:员工的培训计划、晋升通道及能力提升政策。
7. 绩效管理:设定绩效评估周期、标准和流程。
8. 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投诉渠道和处理办法。
1. 制度的合法性: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国家劳动法规。
2. 公平性:制度应公正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
3. 可操作性:规定要具体、明确,便于执行和监督。
4. 沟通与反馈: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接受度。
5. 定期修订:随着企业的发展,制度需适时调整更新。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封面:包含制度名称、发布日期和企业标识。
2. 目录:列出各章节标题,方便查阅。
3.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4. 主体内容:按照上述提到的各个部分详细阐述。
5. 附则:包含解释权、修订历史等信息。
6. 签署页:由负责人签名,表明批准生效。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员工行为的规范,也是企业管理的基石,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在编写和实施过程中,务必注重细节,确保制度的全面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1篇 法律工作制度范本
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使集团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设立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负责整个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人员在集团公司对外有关合资合作公司的企业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指导、监督相关合资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法律(顾问)人员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加强与企业财务、各职能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监督机制。
第五条 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集团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与重大经营活动,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及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2) 草拟、审查、修改集团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 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六条 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集团公司参与集团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必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参与处理集团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第八条 负责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
1.合同文稿由经办部门负责拟订,其它职能部门会稿,报送法律(顾问)人员审核,必要时法律(顾问)人员可就法律意见直接向集团总经理层反应。
2.重大合同的谈判须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人员参与。
3.出现合同违约情形,合同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集团总经理并主动与法律(顾问)人员联系,协同解决。
4.出现因合同引起的诉讼,由法律(顾问)人员提供方案,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重大法律问题,由法律(顾问)人员向司法部门征求意见。
6.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集团总经理等代表公司签署。
7.合同经行政、法务部审查,符合公司规定,经集团总经理批准、签署,方可盖章。
8.合同文件盖章后,合同正本、附件、会签底稿、法律意见书交办公室存档一份,合同复印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9.合同文件属保密文件、借阅合同,按保密文件的借阅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集团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集团公司内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集团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集团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并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三条 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四条 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集团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集团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相关合资合作公司。
第2篇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总结
2006年,我们坚持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基础,以服务市场经济为工作目标,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受案394件(含消协联络处办理的60件),涉案标的额5.88亿元。与2005年相比,受案数增加82件,标的额增加1.5亿元。所受理的案件当年结案326件,结案率82.7%。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服务于市场经济,化解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是仲裁工作的根本宗旨和目的。为此,我们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做了大量工作。
一年来,本会所受理的案件,纠纷类型有借款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等15类,涉及社会经济的各方面;案件当事人有国家机关,也有普通老百姓;有单个案件,也有群发性集团案件。有些案件处理结果的好坏,会对企业运转、家庭稳定甚至社会安定产生直接影响。我们总是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每一件案件,切实发挥了仲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我们抽调专门力量加大为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及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系统以及部分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针对相关企业长期拖欠市财政局财政周转金的问题,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基本完成了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核销工作,帮助市财政局解决了这一十多年来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市区信用联社和江都信用联社分别有4个多亿和3个多亿的国债(含1.6亿的保证金)托管于原南方证券公司,皆被南方证券公司非法挪用,南方证券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两家信用社的7亿多元的资金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我们接受两家信用社的委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力求把损失降到最低:先后协助两家信用社多次走访中国证监会,阐明观点,争取政策;起诉负有连带责任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法院已立案受理,正在处理中);还多次赴深圳与南方证券公司清算组进行交涉,使清算组同意了我们行使取回权的要求;目前尚在处理中。近年来,亚星客车公司由于股权处置、车辆赊销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应收货款的急剧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我们针对这一情况,加大为亚星公司追要货款的力度,奔波于全国各地,已先后为亚星公司追回货款二千余万元,促进了企业生产正常运转。我还为相关系统、单位进行法律专题讲座十数次,为相关单位把关合同数十份。我们还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研究探索为农村、为农民服务的新思路,改革办事处的工作方式,将工作网点拓展到农村,极大地方便了农民当事人,认真处理涉及到农民的承包、租赁、贷款等案件,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服务的力度。为了将各项服务工作落到实处,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坚持便民原则,倡导不辞劳苦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分布本市城乡各地,还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分布于外地。有的当事人是普通农民,为送达一份文书,查明一个事实,工作人员往往驱车几十公里,步行数里,深入到农村。有的当事人在外省,路途比较遥远,为妥善解决矛盾,工作人员不辞劳苦,奔波于祖国各地,就地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调解。一年来,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几乎每周都要去江都市农村,实地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为了使涉及外地当事人的案件取得较好的仲裁效果,秘书处工作人员不辞辛苦四处奔波,一年来,先后赴北京、上海、兰州、庆阳、武威、阳、邵阳、萍乡、深圳、珠海、梅州等地办案,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二是积极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在立案时,不仅审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而且注意权通过仲裁能否达到申请人所期望的结果,引导当事人提出适当的仲裁请求,避免当事人因请求不当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对被申请人确无偿还能力的,我们建议当事人先采用保住诉讼时效的方式,不要急于申请仲裁,避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我们采取了减交、缓交、免交仲裁费用等多种措施,积极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密切关注本会裁决书、调解书的履行情况,帮助申请人分析被申请人不履行的原因,协助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裁决书的内容得到切实的履行,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仲裁的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
三是通过改革案件处理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针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组织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作为偿债款交付给申请人,使申请人先实现部分债权。已成功组织了3次拍卖活动,既实现了当事人的部分利益,增强了仲裁的效果,又减少了当事人申请执行时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对此均颇为满意;我们还改变了以往调解结案时直接出调解书的传统作法,采取要求义务人将应履行款项汇至本会帐户后再下发调解书的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将双方的纠纷在仲裁过程中彻底解决掉,以不断增加自动履行率,减少申请法院执行率。
优质的服务为扬州仲裁委员会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不仅取得了本地当事人也取得了外地当事人的信任,近年来,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地人到本会仲裁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仅2006年就共受理了此类案件6件,包括:上海两家企业之间、泰州两家企业之间以及苏州有关企业与广东、山东、北京相关企业之间的纠纷。
二、规范办案流程,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仲裁质量是仲裁的生命线,我们注意在全体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中强化“质量忧患意识”,提出“认认真真地审理每一个案件,公正无偏私地裁决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使大家认识到没有仲裁质量做支撑,仲裁委员会的服务就没有立足之地。从立案、组庭到审理、裁决,不放松每一个环节,严把案件质量关。为确保仲裁案件质量,我们建立起一系列把关制度,包括仲裁庭合议制度、秘书处内部讨论制度、首席仲裁员选定制度、快速结案制度、秘书处内部文书层层把关制度等,一件仲裁案件结论及文书的形成,除仲裁庭外,至少需要经过办案秘书、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的层层把关。秘书处还建立了内部案件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部门负责人能掌握本部门案件的进展情况、秘书长能随时掌握所有案件的办理情况,有效避免了案件流程管理上可能出现的疏漏。2006年我们专门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难题,保证案件公正合理的解决,加强对仲裁庭办案工作的监督。
检验仲裁质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是如何确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努力提高调解和解率,引导帮助当事人由对抗变和谐。06年,本会以调解方式办结的案件达到了50%以上。为了促进当事人由对抗变和谐,我们首先在内部坚持首问负责、一杯茶、礼貌接待等人性化的服务制度,要求为当事人的服务从点滴做起,坚持问好、让座、倒一杯茶,用良好的服务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坚持社会效益为先,旨在钝化矛盾、化解纠纷,对办理的案件只要有和解、调解的可能,就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决不轻易一裁了之。我们曾受理一起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过七旬,且均有病在身。由于双方夹带着感情纠葛,矛盾很深,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情绪波动较大,多次发生争吵,造成调解工作几度搁浅。但我们仍耐心地做调解工作,几经努力,双方仍有2000元差距,我们采取退回2000元仲裁费用方式,填补了双方之间的差距,促成其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完毕。我们受理的一起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仅有货款纠纷,而且还有质量纠纷;不但有正请求,而且还有反请求,总标的额达到1千多万元,矛盾尖锐,可谓“针尖对麦芒”。为了断此案,办案同志三下珠海,调查取证、反复协调,逐步将双方差距缩短在10万元之内,第二次开庭之日恰逢外地企业代理律师生日,秘书处得知此信息后,于庭后为该律师举行一个小型生日宴会,并诚挚邀请本地当事人代表一同出席,一句句真诚的祝福,彻底打动了该代理律师,也打动了一同前来开庭的公司老总,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三年的纷争最终得到了彻底解决。
艰苦的付出得到了丰硕的回报,我们的案件质量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绝大部分当事人均能服判,极少数当事人因出于各种考虑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也基本被法院驳回,今年我们审结的326件案件中,只有1件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案件合格率达到了99%以上。
三、积极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们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新的工作思路,采取新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继续利用讲座方式宣传推广仲裁法律法律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朱安山秘书长先后多次为市财政局、市人行、市房地产协会、扬州大学、宝应信用联社、市水箱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了相关法律制度专题讲座,宣传普及民商事法律知识和仲裁法律知识。
二是针对秘书处人数较少、工作量大的客观情况,组织年轻同志成立了业余宣传小组,负责日常的宣传工作。业余宣传小组加大扬州仲裁网的更新及向其他网站投稿的力度。全年共更新动态三十余篇,案例三十篇并先后有多篇信息被中国仲裁网采用。与此同时,内部刊物《扬州仲裁》也做到了每两月一期正常印发,还结合仲裁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刊发了特刊。
三是设立发展处(筹),专门从事仲裁发展推广工作。发展处(筹)设立后,通过走访等方式加大了在各经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中面对面宣传推广的力度,既宣传了仲裁,也为相关单位切实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
四是积极参与相关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并以此为平台宣传推广仲裁。2006年,先后派员参加了市春季房交会、市科技成果展示会、市家装艺术节、市汽车博览会、市企业家高峰论坛、市及各县(市区)“3.15”现场维权等活动,计发送本会宣传材料近五千份,进一步扩大了仲裁的社会影响。
五是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在扬州广播电视报设立《仲裁天地》栏目,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在市消费者协会主办的《扬州日报・消费周刊》新开辟了《仲裁手记》专栏,以本会办案秘书的亲身经历和对仲裁工作的感悟来宣传仲裁制度和扬州仲裁委员会,让老百姓了解仲裁就在其身边;与扬州电视台《说法》栏目合作拍摄了专题片《还我房钱》,该片播出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坚持依法管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几年来,我们一直把仲裁员队伍建设及秘书处队伍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仲裁员在提高仲裁水平、保证仲裁质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秘书处工作人员更是乐于奉献,勤于学习,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一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部署和要求,在仲裁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中开展了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双严”教育活动。要求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遵守职业操守,妥善处理情与法的关系,自觉抵制和拒绝各种诱惑,并对照标准自我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二是制定仲裁员办案考评表,对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的业务能力、遵守仲裁员守则的情况进行跟踪考评。对在仲裁过程中出现过明显偏向行为的仲裁员及能力较差的仲裁员在指定时尽量避开。仲裁员跟踪考评还为今后调整仲裁员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总体看,绝大多数仲裁员是合格的,至今没有发生仲裁员严重违纪的情况。三是继续实行内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廉洁表现、工作能力,对案件的质量实行有效的监督。
2006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市委、市人大及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仲裁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合同规范率、仲裁机构选择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仲裁员及秘书处队伍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等方面,我们将进一步正视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今天市人大各位领导来扬州仲裁委员会检查指导工作,是对我们极大的鼓舞,我们将认真听取各位领导的意见,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 “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的要求,积极努力,争取仲裁事业更好的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也恳请市人大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建议市人大在适当时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仲裁法》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推进仲裁法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第3篇 公司企业法律工作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专职法律人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人员在公司对外有关合资合作公司的企业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指导、监督相关合资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代理公司参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第六条 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1)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2)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八条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第九条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 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三条 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相关合资合作公司。
第4篇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本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四、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聘请方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聘请方的问题;
3、聘请方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聘请方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聘请方沟通情况;
7、律师按聘请方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第5篇 ___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___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为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所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光明法律服务中心把各项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等都予以公开。在中心的办公室显著位置设置布告栏,公示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以及服务范围,让来办事的群众对我中心的各项工作一目了然,增加工作透明度,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219号)精神收取法律服务费。
三、来访登记制度,来访登记制度是指对前来我中心办事、咨询和来访的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及时解答并及时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推搪或拒绝回答。对到我中心反映问题并提出意见的,都必须登记并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
四、法律援助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中心都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依法调解制度。从受理调解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制作调解书,到终结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依法进行。2、季度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听取各调委会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交流经验。3、登记归档制度。对每一起纠纷的调解,必须认真填写调解登记表,并依档案管理规定归档。4、纠纷排查制度。各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每周一次对本辖区进行纠纷摸底排查并记录在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汇报。5、街道调委会指导制度。各调委会在街道调委会指导下工作,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纠纷须报街道调委会,并由街道调委会调处。6、回访制度。对于调解终结的案件,主调人员必须进行回访,做到预防反复,监督履行。7、信息反馈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员、基层调委会、司法所三级信息反馈网络,做到信息搜集、传递制度化、责任化、规范化,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快传。8、学习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脱产专业培训,新法颁布即时培训,重点法律随时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学习、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服务透明制度。是指对来我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作出的各项承诺。如对到我中心办理各项法律业务的服务对象时,经办人员必须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的所需全部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给予极时办理;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材料不齐等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对其做出明确的答复。
七、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接受辖区内公民、法人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都应签订聘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发给聘请单位受聘证书的一种法律服务。
八、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度,狠抓各岗位职责的落实。根据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对中心每位工作人员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以进一步明确每位工作有员的职责,确保工作高效有序的运转。
第6篇 公司法律工作制度样本
公司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专职法律人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人员在公司对外有关合资合作公司的企业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指导、监督相关合资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代理公司参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第六条 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1)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2)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八条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第九条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 指导为主的原则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三条 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相关合资合作公司。
第7篇 法律工作制度推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专职法律人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人员在公司对外有关合资合作公司的企业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指导、监督相关合资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代理公司参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第六条 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1)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2)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八条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第九条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 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三条 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相关合资合作公司。
第8篇 法律工作制度范例
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专职法律人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人员在公司对外有关合资合作公司的企业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指导、监督相关合资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代理公司参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第六条 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1)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2)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八条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第九条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 指导为主的原则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三条 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相关合资合作公司。
第9篇 某县基层法律工作者考核制度
为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和《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通过年检注册并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详见《县基层法律工作者考核细则》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考核工作由局基层工作管理科具体负责,采取日常监管与每季抽查、年终核查相结合的办法,按考核细则评分,以每年的4月份到次年的3月份为年度计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树立良好的法律服务职业形象,争创文明法律工作者。
四、奖惩措施
考核结果将在每年的年终总结大会上通报,并作为奖惩和执业年检注册的重要依据。
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积分为90分以上者为优秀;
年度考核积分为80-89分者为合格;年度考核积分为70-79分的,一律暂缓年检注册6个月;
年度考核积分为60-69分的,一律暂缓年检注册一年,在再次上岗前必须经集中培训合格,才能上岗执业;
年度考核积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当年不进行执业年检注册,并向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建议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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