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卫生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保护、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等多个方面。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1. 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设备操作、危险品处理等的安全规定。
2. 健康检查制度: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隐患。
3. 工伤预防与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及影响。
4. 职业病防治措施:针对特定行业或工种,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
5. 健康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工作环境监测:定期评估工作环境,确保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这些制度的内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的规定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法规。
2. 风险评估:识别并评估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健康与安全风险。
3. 个人防护装备:规定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4. 应急响应: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急救措施和疏散程序。
5. 员工参与:鼓励员工参与健康卫生活动,如健康讲座、安全演练等。
6. 制度更新:根据新的法规、技术发展或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制度。
实施这些制度的方案可能包括:
1. 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团队,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专家指导,提升员工对职业健康卫生的理解和实践。
3. 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员工对制度执行的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
4. 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如降低工伤率、改善工作环境指标等。
5. 与专业机构合作,获取最新的健康卫生信息和技术支持。
请注意,尽管这些制度旨在保护员工健康,但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挑战,如资源分配、员工参与度等,需要管理层持续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每个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并定制适合自身的健康卫生制度。
第1篇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 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
8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0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12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2篇 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力资源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8、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9、“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1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6、本规定解释权归小河煤矿。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职业健康和工业卫生制度
1 目 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和工业卫生管理的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 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和工业卫生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2002】第60号令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23号令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总经理是总承包项目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项目部领导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负责。
4.2 工程项目管理督查部是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bt承包商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的执行情况以及日常的控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4.3 bt承包商项目经理为本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4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负责监督bt承包商在工程建设期间的职业病防治与工业卫生设施、费用的落实。
5 内容和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业主在与bt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同时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卫生设施、经费使用说明。
5.1.2 在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定期组织对bt承包商职业病防治、工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bt承包商落实职业病防治和工业卫生设施同步设计、建设、投入使用。
5.1.3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监督bt承包商对职业病、工业卫生伤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
5.2 职业病的防治
5.2.1 bt承包商应当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掌握有毒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和防护方法。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5.2.2 落实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含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和设施、设备的经费。
5.2.3 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2.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5.2.5 在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警告牌和设置公告。
5.2.6 对放射源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源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5.2.7 定期为长期从事有毒有害、粉尘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及时为作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
5.2.8 bt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适当的更衣、休息、饮水点,酷暑季节应调整室外作业时间。
5.3 工业卫生管理
5.3.1 施工现场工业卫生管理要求如下:
a)施工区域道路平坦、畅通,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b)施工需要所设的井、坑、孔、洞设围栏或盖板,升降口和走台设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1米;
c)材料、设备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保证装卸的便利和安全;
d)施工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通,垃圾和危废品应该按规定存放,并定期清除;
e) 作业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符合操作要求,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f) 传动带、电锯、砂轮、转动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位应装设防护罩;
g) 起重设备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报警装置。桥式起重机应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h)产生有害健康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车间等应封闭,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i)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贮存在专用仓库内,严格管理;
j)对于有毒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理,不污染环境。
5.5.2 其他方面工业卫生管理要求如下:
a)bt承包商应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用水没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在工作场所有充足的清洁开水供作业人员饮用。盛水器具应加盖、加锁,盛水器具和饮水用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b)bt承包商生活水源、贮水池等都应妥善管理、加强保卫,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c)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并保持使用功能和清洁卫生;
d)bt承包商应根据工种需要,在产生危害健康的气体或粉尘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提供特殊工作帽、口罩、手套、鞋盖、风镜、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e)在产生噪声、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提供护耳器、防护眼镜、防护面具等;
f)电气操作人员,应提供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g)冬季室外作业人员应提供防寒工作服;
h)bt承包商应培训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学会并掌握紧急救护方法。
第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车间承包户各自承担。
2、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由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避过那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___有限公司
第5篇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更好地遵守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的管理。
3、职责
4.1安委会负责审定职业卫生工作方针、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监督检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4.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检测。对职业健康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备份。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所有职业健康相关档案进行保管。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申报。
4.3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在岗体检、离职体检。
4.4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把本公司职业健康的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个生产具体环节,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4、控制内容
4.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并完善
4.2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
4.2.1风险辨识的范围
4.2.1.1本单位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生产、起重、运输、登高、高温、维修作业、办公活动等)。
4.2.1.2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外来劳务、工程施工人员)。
4.2.1.3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包括租赁设备或设施)。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4.2.2危险因素分类
4.2.2.1按能量分七种: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4.2.2.2可参考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代码》六种类型分类。
4.2.2.3可参照gb/t6441-199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二十种类别分类。
4.2.2.4按层次辨识:厂址、企业内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等。
4.2.3风险辨识方法
4.2.3.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按本制度4.2条款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充分排查。首先正确区分第一类危险源或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指活动中可能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工作环境因素,前者是伤亡事故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后者是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因此,风险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危险源,然后再辨识第二危险源。
4.2.3.2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对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较直观地辨识风险。
4.3风险评价
4.3.1在风险辨识基础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重大危险源:
4.3.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1.2不符合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危险;
4.3.1.3相关方(含员工)强烈投诉或抱怨的危险源;
4.3.1.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的重大危险和行为性危险因素。
4.3.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评定ⅰ级、ⅱ级的风险等级确定为重大危险源,ⅲ级风险等级为可承受的一般风险,ⅳ级风险等级为较小风险,划分分值:
d值
危险程度
级 别
>160
高度风险要立即采取措施
i
100≤ d ≤160
较大风险需采取措施
ii
20≤ d ≤100
可承受风险保持现有措施
iii
<20
较小风险无需采取措施
ⅳ
4.3.3安全环保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整理形成危险源汇总表。同时,协同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源清单》和部门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复评,形成《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4风险控制管理
4.4.1依据《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根据重大危险特性和属性,组织、制订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
4.4.2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4.4.2.1列入目标/管理方案改进;
4.4.2.2列入技术改造措施改进;
4.4.2.3以程序或操作规程规范行为;
4.4.2.4教育培训;
4.4.2.5列入设备维修计划;
4.4.2.6制定应急计划(预案);
4.4.2.7采取个体防护;
4.4.2.8保持现有措施。
4.4.3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在实施前安全环保部组织评审以下内容:
4.4.3.1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4.4.3.2是否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4.4.3.3是否已选定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4.4.3.4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计划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4.3.5计划措施能应用实际工作中的可能性大小等。
4.4.4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检查监督方案和控制措施实施进程,组织执行部门在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结束后对完成效果进行监测和验证。
4.4.5各部门对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制订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加以控制。
4.4.6对可以承受的一般风险,可采用运行控制或测量和监视进行控制,以避免转化为重大危险源。
4.4.7对ⅳ级风险较小的风险,不必采取特别或附加的控制措施,由各部门应用现场整改或日常控制的方法予以解决。
4.5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周期及更新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及时辨识、评价和更新《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6.1每年安全环保部门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费的预算和计划,做好经费的保障。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6.2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频率为每年一次。
4.6.3当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时,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4.6.4安全环保部自收到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4.6.7定期检测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检测结果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管理,安全环保部备案。
4.7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4.7.1人资行政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告知书,告知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个人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应履行的义务。
4.7.2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资行政部、安全环保部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7.3新上岗员工上岗前人资行政部将名单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培训新上岗人员学习职业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在岗期间每年由安全环保部和各部门(车间)分别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劳动者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
4.7.4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4.7.5安全环保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7.6人资行政部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职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7.7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7.8各车间要对本车间设置的警示标识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有脱落、脱色,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现缺少及时上报补充。
4.7.9采购部负责索要采购设备的中文说明书提供安全环保部门,检查是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需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8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4.8.1安全环保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信息后,5日内拟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4.8.2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体检周期,核实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开展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4.8.3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门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制定体检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8.3安全环保部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形式及时通知员工,并在书面告知上签字。
4.8.3.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2日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和车间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登记;
4.8.3.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记;
4.8.3.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8.3.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确定的职业病病人10日内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签字记录。
4.8.4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4.8.4.1职业卫生档案中应包括:本公司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监测结果集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检查结果评价等。
4.8.4.2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从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入厂、退休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8.5其他档案:
4.8.5.1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复制登记。
4.8.5.2职业史证明发放登记簿。
4.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9.1凡是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内容,都是申报范围。
4.9.2职责分工
4.9.2.1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申报管理和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4.9.2.2工程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申报提供相关工作资料,配合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
4.9.2.3工艺技术部、各车间配合安全环保部提供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人员等情况的信息。
4.9.2.4人资行政部负责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资料的提供。
4.9.3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9.4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和车间应在10日内向安全环保部通报:
4.9.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以及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9.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的。
4.9.4.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4.9.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4.9.4.5车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4.9.5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各车间和生产相关部门提供的生产事项发生变化情况,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5日内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和车间进行核实确认。
4.9.6经核实确认后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安全环保部的专兼职人员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9.7安全环保部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每年应及时、如实变更申报内容,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回执和结果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
5.0女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5.1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5.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未成年人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经期、怀孕、生育、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
第6篇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 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
8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0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12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7篇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更好地遵守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的管理。
3、职责
4.1安委会负责审定职业卫生工作方针、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监督检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4.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检测。对职业健康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备份。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所有职业健康相关档案进行保管。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申报。
4.3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在岗体检、离职体检。
4.4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把本公司职业健康的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个生产具体环节,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4、控制内容
4.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并完善
4.2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
4.2.1风险辨识的范围
4.2.1.1本单位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生产、起重、运输、登高、高温、维修作业、办公活动等)。
4.2.1.2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外来劳务、工程施工人员)。
4.2.1.3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包括租赁设备或设施)。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4.2.2危险因素分类
4.2.2.1按能量分七种: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4.2.2.2可参考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代码》六种类型分类。
4.2.2.3可参照gb/t6441-199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二十种类别分类。
4.2.2.4按层次辨识:厂址、企业内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等。
4.2.3风险辨识方法
4.2.3.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按本制度4.2条款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充分排查。首先正确区分第一类危险源或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指活动中可能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工作环境因素,前者是伤亡事故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后者是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因此,风险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危险源,然后再辨识第二危险源。
4.2.3.2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对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较直观地辨识风险。
4.3风险评价
4.3.1在风险辨识基础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重大危险源:
4.3.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1.2不符合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危险;
4.3.1.3相关方(含员工)强烈投诉或抱怨的危险源;
4.3.1.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的重大危险和行为性危险因素。
4.3.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评定ⅰ级、ⅱ级的风险等级确定为重大危险源,ⅲ级风险等级为可承受的一般风险,ⅳ级风险等级为较小风险,划分分值:
d值 | 危险程度 | 级 别 |
>160 | 高度风险要立即采取措施 | i |
100≤ d ≤160 | 较大风险需采取措施 | ii |
20≤ d ≤100 | 可承受风险保持现有措施 | iii |
<20 | 较小风险无需采取措施 | ⅳ |
4.3.3安全环保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整理形成危险源汇总表。同时,协同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源清单》和部门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复评,形成《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4风险控制管理
4.4.1依据《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根据重大危险特性和属性,组织、制订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
4.4.2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4.4.2.1列入目标/管理方案改进;
4.4.2.2列入技术改造措施改进;
4.4.2.3以程序或操作规程规范行为;
4.4.2.4教育培训;
4.4.2.5列入设备维修计划;
4.4.2.6制定应急计划(预案);
4.4.2.7采取个体防护;
4.4.2.8保持现有措施。
4.4.3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在实施前安全环保部组织评审以下内容:
4.4.3.1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4.4.3.2是否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4.4.3.3是否已选定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4.4.3.4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计划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4.3.5计划措施能应用实际工作中的可能性大小等。
4.4.4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检查监督方案和控制措施实施进程,组织执行部门在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结束后对完成效果进行监测和验证。
4.4.5各部门对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制订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加以控制。
4.4.6对可以承受的一般风险,可采用运行控制或测量和监视进行控制,以避免转化为重大危险源。
4.4.7对ⅳ级风险较小的风险,不必采取特别或附加的控制措施,由各部门应用现场整改或日常控制的方法予以解决。
4.5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周期及更新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及时辨识、评价和更新《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6.1每年安全环保部门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费的预算和计划,做好经费的保障。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6.2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频率为每年一次。
4.6.3当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时,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4.6.4安全环保部自收到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4.6.7定期检测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检测结果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管理,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8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车间承包户各自承担。
2、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由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避过那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___有限公司
第9篇 矿山工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二条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办法等。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职业安全卫生列为总经理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职业卫生领导组。安环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环境管理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应有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十)、依法履行向员工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线等。
(十二)、根据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及数量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率及同步运行率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4、焦炭贮存运输所有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第四条作业场所管理
一、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六、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归职业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新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记录新员工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从中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新员工是否适合该工种作业,决定是否录用。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2、上岗前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上岗前健康检查确认具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上岗从事该项职业病危害作业。
4、人力资源部将体检结果存档保存。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职业检查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对健康的影响,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就业中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发生职业禁忌症者或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保护。
5、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
(三)、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离岗时发现的健康损害和健康状况,从而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正确评价员工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调离,并采取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职员工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进行。
第六条职业卫生教育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可分为上岗前教育、在岗期间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时。
(一)、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职业卫生一般知识和法规知识。
2、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必须人人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本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
2、主要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技术。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从事有害作
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乃至副总经理,总经理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具体内容是:
1、特种岗位及危害的职业卫生教育。
2、职业卫生深度预防技术教育。
3、企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技术教育。
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职业卫生检测
(一)、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定期对公司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进行检测
(二)、对装有气体报警装置的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定期进行检测,把检测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三)、给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配备携带式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进行检测、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在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中,若发现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单位要对其进行考核,并在当月奖金中兑现。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的或不及时修复的单位,要根据情形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于跑、冒、滴、漏严重或不及时处理的要在当月的考核中给予处罚。
第10篇 职业健康和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1 目 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和工业卫生管理的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 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和工业卫生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2002】第60号令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23号令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总经理是总承包项目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项目部领导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负责。
4.2 工程项目管理督查部是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bt承包商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的执行情况以及日常的控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4.3 bt承包商项目经理为本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4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负责监督bt承包商在工程建设期间的职业病防治与工业卫生设施、费用的落实。
5 内容和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业主在与bt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同时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卫生设施、经费使用说明。
5.1.2 在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定期组织对bt承包商职业病防治、工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bt承包商落实职业病防治和工业卫生设施同步设计、建设、投入使用。
5.1.3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监督bt承包商对职业病、工业卫生伤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
5.2 职业病的防治
5.2.1 bt承包商应当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掌握有毒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和防护方法。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5.2.2 落实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含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和设施、设备的经费。
5.2.3 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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