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办公室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界定:明确各成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每个人对自己的工作内容负责。
2. 过失认定:设定标准和程序,用于确定何时、何地、何人应为错误或疏漏承担责任。
3. 追究流程:规定从发现问题到启动调查、评估责任、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整步骤。
4. 处罚机制:依据过失程度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职务调整等。
5. 救济途径:为被追究责任的成员提供申诉或解释的机会。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责任评估系统。它要求委员会办公室成员:
- 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任务的高效完成。 - 当出现问题时,能迅速识别责任人,避免责任推诿。 - 通过公正的调查,确定过失的真实情况,避免误判。 - 根据过失的严重性,实施相应的处罚,以此警示其他成员。 - 提供公正的救济渠道,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制度的重点在于平衡问责与激励,既要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也要维护团队的和谐与积极性。关键点包括:
1. 客观公正:责任认定必须基于事实,不受个人偏见影响。
2. 惩戒教育:处罚不仅是惩罚,更应是教育,促使成员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3. 反馈机制: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尽管该制度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但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1. 制度执行的主观性:在责任界定和过失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人为因素,导致不公。
2. 法律与道德界限模糊:某些情况下,责任追究可能涉及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带,处理难度大。
3. 恐惧文化:过度强调责任追究可能导致员工恐惧犯错,从而抑制创新和主动性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需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提升管理层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营造一个鼓励试错和学习的文化环境。
第1篇 委员会办公室责任追究制度
委员会办公室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主要负责人问责制,本办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
(一)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不给前来办事人员出具书面凭证;
(二)不正确执行本办关于房改业务项目办理等工作制度,擅自接受办理;
(三)对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不按要求提出办理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承办任务。
(五)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予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离岗,造成不良影响;
(二)应当给予答复而不予答复或不按规定时限答复;
(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人员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办事人员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四)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延误办理;
(五)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可对科室室责任人调离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前来办事人员推诿或者粗暴刁难,造成恶劣影响;
(二)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办理;
(三)该当请示、汇报领导的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不良后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前来办事人员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度
一、在行政职责范围内,对服务对象所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决定不予办理,并依照有关程序登记、报告、备案。
二、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如实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其基本情况、否定依据、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办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具体经办人告知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三、经办人对不能办理而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或否定不当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
四、对违反否定报备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本办《失职追究制度》,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科(部)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3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贵港市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办文办事办理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负责人及内设科室负责人、岗位负责人在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办理所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相关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时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主任对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本办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第一责任人。
本办综合科负责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综合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编制《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是办结时限的依据。
第五条 办理事项(事务)自受理起到办结止,各责任经办人必须按流程的每个环节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本办各责任人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主任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由承办的内设科室及责任属经办人提出意见,报本办主任批准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八条 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请示事项的,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时限要求:
(一)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审批,在申请资料、证件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二)单位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出售审批。申请单位的资料、证件完整、准确,承诺自购房款纳入专户管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三)审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申请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申请材料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五)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审批,申请人提交合格齐全的材料,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六)住房资金的使用审批。申请单位提交合格的材料,自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人出差除外)。
(七)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同级机关函请办理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下级机关请求的其他事务,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及时办结。
第十二条 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前来办事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贵港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办事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贵港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办事公开制度。
一、办事公开的原则
(一)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适当内容。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利于市志工作的开展。
二、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依据。
(二)上报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三、办事公开的程序
(一)提出公开的内容。
(二)报副主任或主任审批,重大事项经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体组织实施。
四、纪律与监督
(一)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
(二)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办事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三)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当事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5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制度-贵港市
为确保办事者准确、快速地咨询或办理各类事项,我办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的责任人是本办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对于前来我办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工作人员应耐心地一次性向办事者说明所办事项的程序、需准备哪些材料、所需费用、工作时限等办事所需要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杜绝让办事者为了办理同一事项往返多次。
三、责任追究
对于经查实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者为同一事项往返2次以上的;
(二)对办事者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四)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者不满意的。
第6篇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本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离退办党的建设,把离退办党委建设成为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使党委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正确地履行职责,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制度及要求
(一)办党委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离退办党的建设工作。党委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保持高度一致。
(二)办党委要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委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党委一班人要注意及时通气,交流情况,团结进取,步调一致地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三)凡涉及到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上级党委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及关系到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重要事情时,应召开党委会,由党委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后贯彻执行。遇有紧急重大问题时,可由书记、副书记先行研究处理,并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四)党委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凡集体做出的决议,就要按照分工大胆负责,积极贯彻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和向上一级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议。
(五)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无特殊原因,提前两天通知各位委员,以便准备意见。
二、党委例会制度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或延期召开。
应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研究制定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的措施;讨论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对离退休干部和在职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做出安排部署。
(二)讨论离退办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的安排意见;听取离退办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适时分析离退休干部和在职人员的思想状况,就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意见、制定措施。
(四)审议先进党支部、优秀___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
(五)听取党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需要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在职党委委员除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听取老干部党委委员对办党委工作的意见。
(二)每年召开一次党委民主生活会,原则上安排在下半年进行。
(三)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改进工作的目的,促进党委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7篇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本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纪律检查工作,确保纪委组成人员正确履行纪检工作职责,根据《中国___章程》、《中国___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不动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纪委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纪检工作的正确的方向。
二、深刻认识纪检工作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性,热爱和忠诚党的纪检工作,勤奋学习,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加强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处理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客观公正,防止主观武断、偏听偏信。
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粮食局和离退办有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上级纪委关于业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请示报告。
五、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在职人员廉政建设的检查和监督。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敢于碰硬,敢抓敢管,不怕困难,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坚持廉洁自律,甘于奉献,谦虚谨慎、克己奉公。不接受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当办案人员与涉案人员存在亲戚关系和利害关系时,要自觉回避。
第8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度-贵港市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办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本办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咨询、申请办理属本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和其它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主任对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
本办综合科负责人(或主任授权的工作人员)为本办实施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办指定内设的房改服务窗口,在贵港市迎宾大道883号12楼1205办公室或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点窗口。
第六条 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服务窗口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
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本办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有问必答、当办则办。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者拖办。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填写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承诺办结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后,出具收件回执。
本办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房改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依章按程序办理,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相关政策、程序、时限、所需资料(证件)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申请,应当场办理;对因手续不全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并向对方说明理由和应补充的材料;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上一级领导,取得明确答复后,一次性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前来办事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 咨询或者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或服务窗口,提供承办部门或服务窗口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条 对受理的事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责任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具体承办人应按规定时限办理,需要分送有关协办人办理的,由承办人及时分送,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事项办结后,首问责任人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办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办有关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第9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审批事项是指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合审批、责任追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办结。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主办部门,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科室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科室作为牵头主办部门,由牵头主办部门的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六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工作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窗口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部门。工作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办理窗口应当配合主办部门解答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八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窗口。牵头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收到牵头主办部门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主办部门。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主办部门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牵头主办部门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政务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政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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