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的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预防机制、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这一制度旨在强化领导者的责任心,提升企业管理效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1. 预防机制:冶金企业会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要求领导干部在项目决策前进行详尽的安全风险分析,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2. 考核评价:通过定期的绩效考核,对领导干部在预防事故、执行安全规定等方面的业绩进行量化评估,以此作为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3. 责任追究:一旦发生事故,将追溯到相关领导干部,根据其事前的决策和管理行为,严肃追究其责任,必要时会采取纪律处分或法律手段。
制度的重点在于强调事前预防,鼓励领导干部在决策阶段就充分考虑风险,而不是事后追责。考核评价的制度化确保了责任落实的公正性,使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更加注重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此外,责任追究的严厉性警示领导干部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不可掉以轻心。
尽管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领导的责任意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风险评估可能存在主观性,导致预防措施的不足。
2. 考核标准可能过于单一,未能全面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
3. 责任追究有时过于严苛,可能影响到领导干部的创新积极性。
4. 在具体操作中,如何界定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需要更为明确的标准。
冶金领导干部的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效能。
第1篇 冶金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冶金公司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通知》解释,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重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重新补充修订了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现将修订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令第五条规定执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到井下跟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跟班领导或该跟班领导未下井者,按擅离职守处理,对当班分公司应带班经理撤职,终身不能在公司任职,以三级科员工资对待。
二、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死亡或非工作死亡外,分公司经理、负有责任的副经理、带班经理、安全科长、生产科长、车间正副主任、大队长、带班长,除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撤职处理,矿级领导以一般人员对待,终身不能在公司任职。
三、凡是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带班长、队长罚款500元,车间主任、科长罚款1000元,副经理以上领导给予停职检查;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条处理。
四、作业场所co浓度超标、风速不达标准,第一次发现还作业,罚生产单位1000元、安全科长、生产科长各500元;第二次罚生产单位2000元,安全科长、生产科长、分管副经理停职检查。
五、主扇风机,要求24小时运转,需停机必须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否则,公司对主风机工罚款500元,对分管领导和分管经理停职检查。
六、私存民爆器材和看管不严造成流失,对相关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溜井、漏斗出现严重卡漏时,带班长、跟班车间主任、跟班经理必须在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带班长、车间主任、跟班经理进行停职检查。
八、竖井提升人员时,严禁超载运行,否则,发现一次对当班检身工罚款200元、对车间主任罚款1000元。
九、绞车钢丝绳存在严重磨损、打折、断丝等现象,未及时更换,对竖井车间管设备车间主任、设备经理每人罚款1000元。
十、防坠器按规定进行不脱钩和脱钩试验,并有详细记录;否则,对竖井车间主任、设备经理进行停职检查。
十一、井下新安装的电缆必须使用铠装阻燃电缆,现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淘汰,有明口、接触不良的不得违章使用,否则,对车间主任、设备经理各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条处理。
本制度与原定制度冲突项按本制度执行,从20__年8月21日起执行。
20__年8月18日
第2篇 冶金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3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1、分公司经理、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下井,现场带班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1名领导,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分公司要制定领导下井带班月度计划,每月20日将计划上报公司安全部,并在井口、办公楼、局域网站公示。若遇特殊情况需调换人员时,应写出委托书并由分公司经理审批,批准后、方可替班。
.3、分公司每月21日在井口、办公楼、局域网站明显位置公示上月领导下井带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和举报电话6681707(安全指挥中心)。
4、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了解掌握当班生产作业人数及各生产区域安全情况,领导升井后,在入井签到处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将下井及升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5、认真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对本班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点交接。
6、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带班长或车间值班主任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7、分公司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带班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8、分公司下井带班领导跟班出井后(上零点班的当日下午)可以休息半天,其它时间班次的按正常上班时间照常上班。
9、分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按规定天数结合实际下井带班次数进行奖励,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未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领导按奖罚制度处理。
(二)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班前带班领导应了解当班生产作业面和人员分布情况。
2、接班后,根据交班情况重点落实上一班遗留问题,现场监护主要隐患的落实整改。
3、督促各车间班组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安全宣传教育。
4、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5、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6、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严禁违章指挥,盲目组织施救。
7、领导带班下井检查时,必须做到“三个必到”即:最危险的工作面必到、最远的工作面必到、掘进独头工作面必到。
8、督促检查本班各班作业签证制度执行情况,车间主任值班情况,安全员、测风工班中检查情况。
二、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计划
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范围及次数:总公司领导也要下井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解决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指董事长(2次/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2次/月)、总经理(3次/月)、安全经理(4次/月)、生产经理(4次/月)、总工程师(4次/月)、技术经理(2次/月)、行政经理(四分公司2次/月)、财务经理(一、二分公司2次/月)。
(二)下井规定:
1、总公司领导下井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规定次数自行安排。
2、认真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对本班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点交接。
3、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带班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4、下井带班领导跟班出井后(上零点班的当日下午)可以休息半天,其它时间班次的按正常上班时间照常上班。
5、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按规定天数结合实际下井带班次数进行奖励,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未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领导按奖罚制度处理。
(二)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协助分公司当班跟班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检查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是否按带班下井计划执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3、检查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执行情况及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达到落实整改。
4、了解分公司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协调公司部室与分公司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5、督促检查当班生产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了解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6、发现“三违”现象及时制止,提出处罚意见。
7、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将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交接班记录应在检身工房填写,检身工保管分公司安全科月底汇总报安全部。记录本记完后交安全部存档备查。
第3篇 冶金领导干部下井制度
冶金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真正把企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根据《安全生产法》,参照《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暂行规定》以及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负责人下矿跟班作业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作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井跟班领导干部的范围和任务
下井跟班领导干部的范围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及总工程师等主要公司和分公司级领导。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作业主要任务为:
1、参加班前会,对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及班(队、组)长工作情况。
3、巡查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4、排查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存在的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撤离人员并上报。
5、核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6、查处“三违”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
7、落实安委办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事宜。
8、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二、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人下井跟班作业的时间规定和具体要求为:
(一)、时间规定:
1、公司:
①董事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1次。
②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2次。
③安全副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3次。
④生产副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3次。
⑤其它包片蹲点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2次。
⑥安全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⑦生产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⑧保卫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⑨资产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⑩工程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不少于4次。
⑾技术部长:每月检查尾矿库不少于10次。
2、分公司:
①每月要制定经理、副经理下井跟班作业计划,月初报公司安全部存档备查。特殊情况,内部调整。
②每天必须有一位领导下井跟班作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
③跟班领导要与当班工人同时在井口签到,同时下井跟班作业。
3、公司领导每次下井检查时间不小于2小时,跟班作业时间不小于4小时。
(二)、填写信息卡规定:
1、公司领导每次出井后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下井信息卡”。
2、信息卡内容有:时间、姓名、同行人、被检查单位及具体地点,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由当班检身工和跟班队长(或车间主任)签字,然后将“信息卡”传递到分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根据处理意见进行落实并存档备查。
3、分公司安全科应将信息卡所列隐患整改的结果报安全部,每月21日将公司领导干部下井次数报公司安委办。
4、公司领导、分公司领导出井后要将井下发现的安全隐患填写到“隐患公示”栏中,以便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三、下井情况考核:
1、每月的21上午,分公司将领导干部的下井情况进行统计报安全部,在《矿山安全报》上进行公布。
2、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次数下井跟班作业或检查,少一次罚款200元。
第4篇 冶金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3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下井,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按公司规定安排好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下井带班作业,必须保证班班有领导,不得空班和擅离职守。
三、分公司要制定下井跟班领导月计划,每月20日将计划上报公司安全部,并在井口公告。
.四、每月21日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上月领导下井跟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了解掌握当班各水平生产作业人数及各生产区域安全情况,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
六、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七、督促各车间班组开好班前班后会,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操作宣传教育。
八、督促检查本班各班作业签证制度执行情况,车间主任值班情况,安全员、测风工班中检查情况。
九、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值班记录,对本班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点交接。
十、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带班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000元的罚款。
十一、分公司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十二、分公司下井跟班领导跟班出井后,原则上可以休息半天,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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