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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约谈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有哪些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旨在预防和处理工作场所的意外事件。它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事前预警约谈,针对潜在风险进行警示;(2)事后分析约谈,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度调查;(3)定期评估约谈,对安全状况进行周期性检查;(4)整改跟进约谈,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内容是什么

事故责任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事故责任方,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损失,制定预防措施,以及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过程中,管理层会详细询问事故细节,员工需如实回答,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约谈还会涉及对现有安全规程的审查,以查找可能的疏漏,并据此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重点

这一制度的重点在于提高事故防范意识,强化责任追究。通过透明的沟通和公正的评价,促使各部门和个人重视安全生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它也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一种检验,要求管理者具备敏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有效的危机应对策略。

存在的问题

尽管事故责任约谈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个别情况下,约谈可能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改进措施;另外,对于责任人的处罚可能过于严厉或不足,导致公平性问题;还有的企业可能因惧怕负面影响而隐瞒事故,影响了事故的真实报告。因此,完善约谈制度,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其真正落地,成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效能的关键。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根据省政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为加强我厂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订我厂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一、约谈问责范围: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及恶性事故的;

2、不按时整改或制造重大事故隐患的;

3、对事故隐患控制不力,同期事故上升较大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4、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或经厂安全检查指出人不整改的;

5、对我厂影响较大的事件等其他情形。

二、约谈目的:

1、详细了解约谈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

2、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初步分析事故责任;

3、督促事故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事故曝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4、按规定对事故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参加约谈人员: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隐患等,三日内由厂安监科下发约谈通知书,厂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业务主管部门、纪委、劳人科、安监科领导组成约谈小组;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由由厂分管安全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约请事故发生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主管业务科室参加约谈。约谈时间、地点见约谈通知书。

四、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履行相关情况;

2、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

3、事故部门应提供的有关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处理意见的报告;

4、帮助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的责任,确定整改方案,对事故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5、督导事故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提出强化监管和严格按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处理的具体要求;

6、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见附表),有相关人员签字;

7、事故部门严格按防范措施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整改报告上报厂安监科;

8、约谈问责通知书作为对事故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不良行为的依据,将直接影响到部门及个人的评优、评先和晋级。

附件:    (1)约谈通知书

(2)约谈记录

第2篇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及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的类别

1、安全事故;2、生产事故;3、设备事故;

二、事故性质:

1、安全事故:轻伤(一类) 重伤(二类) 工亡(三类)

2、生产事故:一般(一类) 重大(二类) 特大(三类)

3、设备事故:一般(一类) 重大(二类) 特大(三类)

三、事故追究责任者

1、安全事故:

⑴、生产或清理中:追究钳工正副班长、车间安全员、工艺员责任。

⑵、在修检过程中:主要追究钳工班长、车间安全员、机电员责任。

2、生产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工艺技术员责任。

3、设备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机电技术员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及相关技术员扣罚当月奖金30%。

二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及相关技术人员半月奖金。

三类事故:当班班长、工段安全员免职,车间安全员(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月奖金,相关技术人员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第3篇 s矿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

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100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

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第4篇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___: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___:园 长(直接责任人)

___:财务后勤

___: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4、根据事故的轻重依程序作出公开批评、扣奖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称职)、

解聘(考核不称职)等处理,严重的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第5篇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六条: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潘煤字[2007]3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停止作业的,分别对分管矿长、安监处长、专业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按照集团公司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伤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制定年度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矿长签署后,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矿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台帐。

第6篇 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直接或间接责任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二、追究范围:

⑴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因管理混乱造成事故者;

⑵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员工因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发生误操作造成事故者;

⑶不及时解决安全防护问题或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事故者;

⑷因设备缺陷或防护措施不全,在危险部位作业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

⑸技改、技措、生产性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事故者;

⑹事故发生时,未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者;

⑺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致使同类事故一年内再次发生者;

⑻挪用安全措施经费、材料或擅自决定拆除安全防护设备、装置、设施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者;

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加班加点,致使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事故者。

三、追究形式:根据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承担全部或部份损失、罚款、诉职、降职、降薪、撤职直至从公司除名,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轻伤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五、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作出决定。

第7篇 某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安全卫生专干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中层领导和班主任是本部门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奖金。

三、学生上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师。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五、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校长办公会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八、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8篇 海天中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

高级中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卫生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九、水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水电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三、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购、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等各个环节中有违反规定的, 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将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9篇 公交集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1.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2.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4.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1.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2.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3.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7.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8.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9.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0.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11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1.公司安全科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领导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2.根据事故不同程度,报请并协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3.安全科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5.收到主管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安全科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应急救援制度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二、应急管理原则: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4科学实用5.分级响应。三、应急管理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四、运行机制:1.预警,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站点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2.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3.应急响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应急结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5.恢复与重建,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偿;6.调查与评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7.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五、应急保障:1.人力资源,公司综合科、财务科、安全生产科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2.职责,安全生产科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财务科负责保证所需资金,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供应和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综合科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后勤科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六、监督管理:1.预案演练,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2.培训教育,安全生产科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3.责任与奖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和瞒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篇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措施

1、每天保证教师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一名值班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值班人员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班主任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分成东、西、北三路纵队,做到校大门外100米内不解散。

3、各班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校门口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班主任。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集会安全由体育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学校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学校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学校组织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学校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施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少先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黄河营完小

第11篇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一)处分类别、期限及处罚规定

1.警告处分

处分时限1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记过处分

处分时限2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3.记大过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4.降薪处分

(1)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降薪两级,处分时限为受处分的第3个月恢复一级,受处分的第4个月恢复另一级。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5.降职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正科级降为副科级,享受副科级待遇;副科级降为一般干部,享受一般干部待遇。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6.撤职处分

撤职以后取消原职务享受的一切待遇,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原职或高于原职的职务。

7.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处分时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支付原基本工资和物价性津补贴,不支付计件超额工资,(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规定

1.轻伤事故

(1)直接事故责任者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给予单位党政技安管各罚款50元。

(3)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轻伤责任者降薪一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重伤事故

(1)发生重伤1人事故

①采掘修车间、保安区的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记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车间(含直属队)主要领导和其他副职、技术主管分别给予罚款至警告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减发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的50%;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②运输区、机电厂、选煤厂、检修中心供应科服务大队等辅助车间和地面厂队的队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的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水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

凡发生一次2人重伤的队主要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撤职、离岗学习,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警告处分,业务科室专责人员、驻在员罚款200元,事故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3.死亡事故

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车间(含直属队)的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撤职离岗学习,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车间(含直属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撤职、离岗学习,其他副职包括技术主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记大过处分,业务科室专责人员驻在员警告处分,事故的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4.列级事故

发生二级、三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重伤1人事故酌情处理。发生一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死亡事故酌情处理。取消一切奖励

8.开除矿籍处分

由分公司有关部门解除与其签属的劳动合同。

9.离岗学习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处分期间的待遇按煤业分公司有关离岗学习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1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提升设备的断绳、猴车故障、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猴车故障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9)压风机故障、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猴车故障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乘人猴车故障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猴车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设备过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撞人的物体;

(10)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11)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12)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运送人的设备,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或总经理。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安全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总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行政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全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运输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全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面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等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地面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销科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5、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统计及归档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不经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14篇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

1、全体教职工必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幼儿、教师、财产的安全。

2、出了责任事故,影响了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领导不坚持原则,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大,扣有关领导2分/次、扣100元/次。

3、因房屋或教学设备出现了安全隐患,告知了不及时处理,出了事故,扣分管领导1分/次、20元/次。主要领导扣一半,责任教师扣1/3。

4、因工作失职,受到上级部门的通报批评,扣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1分/次、30元/次。

5、体罚幼儿致伤,幼儿医药费和营养费都由责任人负担,扣1分/次、50元/次;体罚幼儿致死、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园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扣采购和厨房工作人员1分/次、50元/次,分管领导扣一半,行政值日和主要领导各扣1/4。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7、发生幼儿逢针、骨折、烫伤、摔伤等事故,教师在岗扣0.2分/次、5元/次;在岗不负责,看书看报或与人聊天等,扣0.5分/次、10元/次;教师不在岗扣1分/次、50元/次。行政值日按责任教师的1/3扣除。

8、如果上述事故发生在幼儿进餐时间,由责任教师承担,分不出责任人的由带中餐教师平分责任。

9、幼儿发生事故,存在医疗费赔偿的,1000元以内由教师协调解决,1000元以上的园里协调解决。脱岗者负全责。行政值日承担1

第1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16篇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各项目部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谁施工、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项目部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公司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项目部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项目施工责任人所负责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六条  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五、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六、《质量手册》。

第七条  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

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备案表,认真填写工程项目合同要求、质量责任人,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工程公司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

各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项目质量管理的质量责任

1、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承担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2、项目部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项目部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按隐蔽工程管理条款的规定,通知监理、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项目部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7、项目部上岗人员须经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公司主管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科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技术质量部讨论结案。

第十二条  技术质量科、安全生产科、物资供应科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十四条  技术质量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项目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生产科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对各项目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

第十七条  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工程公司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对项目部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公司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九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24小时内向工程公司报告。工程公司在接到报告3日内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及业主报告,由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

1、合同期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二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部在合同期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或二起质量问题,追究项目经理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3、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使用二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使用二年以内,发生二起一般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按照规定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质量问题的纠正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业主批准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公司组织专家提出技术方案,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1~2人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划分等级: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符合上述三条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 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第二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 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项目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 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项目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项目经理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二十七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项目部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项目部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公司财务科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七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章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项目部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四十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2000元;对项目经理、分管质量的技术负责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基础绩效薪酬10%。其他责任人低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由责任项目部自行规定处罚。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低劣、局部缺陷严重、观感质量差,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或媒体)通报、曝光,损坏公司质量信誉的,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罚;被其它上级单位或其它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凡因施工质量低劣,验交后因用户举报,确属施工单位责任的,除给予及时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依照公司管理权限,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质量一般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待岗3个月;

2、给予失职的项目经理警告处分。

(二)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三)对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降低事故等级,一经被查出或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原事故等级罚款标准处以2倍罚款。质量第一管理者项目经理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质量严重及以上质量重大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必须给予追溯处罚。

第四十二条  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有关责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二)玩忽职守,违反工艺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三)设备、检验试验、计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员伤亡者。

(四)在检查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处置,造成影响和后果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一、 质量问题通知单。

二、罚款通知书。

三、 质量事故调查记录。

四、 质量事故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 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7篇 安全防范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防范责任

(一)校办室

1.贯彻执行“总则”所要求的工作。

2.负责学校整体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落实。

3.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落实安全制度情况。

4.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安全防范责任见第三条 。

(三)工会主席

1.负责学校的安全宣传、安全教育,贯彻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杜绝不安全因素。

2.负责检查学校各部门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工作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3.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4.承担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四)年部主任、班主任

1.负责向学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对本年级、本班的安全管理负责。

2.年部主任、班主任应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随时检查、发现班级和学生活动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及时反映班级、学校、学生中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有对学校活动、设施、环境、教具等安全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4.要通过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情况,通过“双边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任课教师

1.有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责任。

2.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3.负责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处理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二、事故报告

1.各处、室对部门内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

2.各年部主任、班主任对本年级、本班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果断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学校。

3.任课教师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

4.对因不报、谎报、漏报的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5.学校将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和程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18篇 沂山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员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职称评聘资格。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办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一、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灾发生后,因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

4、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生上、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执行。

四、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操作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导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6、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便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校每学期开学前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

2、学校安排和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

3、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发生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2、未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九、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由于门卫人员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对学生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对“三生”(流失生、学困生、劣迹生)、行为偏差生、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帮教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十、寝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寝室火灾事故的;

2、因寝室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寝室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舍务教师监管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十一、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平时值班值宿、节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校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学校门卫人员和校警不在岗尽职或在岗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校造成学校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

临时工涉及到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其罚金应在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对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负有直接、间接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重大违法事故的。

3、对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上报的。

4、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5、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6、相关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重大事故的。

7、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组织培训造成事故的。

第九条学校在重大责任事故的防范处理上要遵循以下规定要求,对末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长应对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3、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4、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学校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条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学校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19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局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20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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