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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规章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事故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运营的基础,它明确了组织内部的行为准则,确保了工作流程的顺畅和公平。制定规章制度并非简单的文字堆砌,而是一项需要深思熟虑、系统规划的任务。本文将从管理者角度出发,探讨规章制度的编写方法。

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规章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前言:阐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一般涉及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战略。

2. 总则:概括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正、公平、公开,以及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 组织架构:定义企业的部门设置、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层级和报告关系。

4. 工作流程:详细说明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决策机制等。

5. 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员工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出勤管理等。

6. 奖惩制度:设立绩效考核标准,明确奖励和处罚的具体措施。

7. 变更与解释:规定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和解释权归属。

作用和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导,避免因理解差异引发的冲突。

2. 保障权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降低劳动纠纷。

3. 提高效率:标准化流程,减少决策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4. 风险防控:通过明确规定,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5. 企业文化建设:塑造共同的价值观,增强团队凝聚力。

怎么制定

制定规章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合规性:确保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规定相一致。

2. 全面性:覆盖企业运营的所有重要环节,避免遗漏。

3. 实用性:贴近实际工作,易于理解和执行,避免空洞抽象。

4. 参与性:征求员工意见,确保规章制度的接受度和执行力。

5. 动态调整:定期评估和更新,适应企业发展变化。

事故规章制度范文

第1篇 k煤矿井下透水事故的处理规章制度

煤矿井下透水事故的处理规章制度

一)透水预兆

(1)巷道壁和煤壁“挂汗”。这是因压力水渗过微细裂隙后,凝聚于岩石和煤层表面造成的。

(2)煤层变冷。煤层含水增大时,热导率增大,所以,用手摸煤壁时有发凉的感觉。

(3)淋水加大,顶板来压或底板鼓起并有渗水。

(4)出现压力水流(或称水线)。这表明

离水源已较近,如出水混浊,说明水源很近;如出水清则说明水源稍远。

(5)煤层有水挤出,并发出“咝咝”声,有时尚能听到空洞泄水声。

(6)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积水区常激发出气体一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

(7)煤壁或巷道壁“挂红”、酸度大、水味发涩和有臭鸡蛋味,这是老空水的特点。

(8)煤发潮发暗。干燥、光亮的煤由于水的渗入,就变得潮湿、暗淡,如果挖去表层,里面还是这样,说明附近有积水。

(二)处理井下水灾的一般原则

(1)必须了解水灾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掌握灾区范围。如发生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中有生存条件的地点、进入该地点的可能通道。

(3)按积水量、涌水量组织强排,同时,发动群众堵塞地面补给水源,排除有影响的地表水体积水,必要时可采用灌浆堵水。

(4)加强排水与抢救中的通风,切断灾区电源,防止一切火源。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聚积和涌出。

(5)排水后,侦察抢险中,要防止冒顶和二次水灾。

(6)搬运和抢救遇难者,要按医疗防护措施进行。

(三)被淹矿井的恢复

矿井被淹没后,排除积水是极为重要的。排水工作很复杂,首先要对水源进行调查研究,然后选择适当能力的排水设备,组织力量进行排水和恢复工作。排水的方法有:

(1)直接排干法。就是增加排水能力,直接把井巷中的积水全部排干,此法只能在水量不大或水源有限的情况下采用。

(2)先堵后排法。当井下涌水量特别大,增大水泵能力不可能将水排干时,则必须先堵住涌水通道,然后再进行排水。

在整个恢复工作期间,必须十分注意通风工作,排出有害气体。

排水期间的安全措施有:

(1)经常检查瓦斯。当井筒空气中瓦斯含量达1%时,停止向井下输电排水斯含量降到1%以下。

(2)及时检查其他有害气体。

(3)严禁在井筒内或井口附近用明火灯或出现其他火源。

要加强通风,使瓦

(4)在井筒内安装排水管或进行其他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佩带安全带和自救器。

(5)在恢复井巷时,应特别注意防止冒顶与坠井事故。

(四)井下被困人员的救护

井下被困人员首先要做到情绪稳定,坚定信心,同时要注意保存自己的体力,要想尽一切办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如用石块或其他工具有规律地敲击巷道、煤岩壁等,给抢救人员寻找自己创造条件。

(1)在井下发现被困人员时,禁止用头灯光束直接照射被困人员的眼睛,以避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失明。可用红布、纸张、衣服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也可以用布把被困人员眼睛蒙住,使瞳孔逐渐收缩,待恢复正常后才能见强光。

(2)发现被困人员时,不可立即抬运出井,应注意保持体温,抬到安全地点并在救护队的保护下,派医生对被困人员的身体进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治疗(如包扎、输液、注射等)。

(3)在被困人员长期未进食的情况下,不能吃硬食物和过量饮食,以免发生意外,造成不良后果。

(4)救护队到达被困人员躲避地点时,在检查后确认躲避处无火源和其他危害时,可打开氧气瓶并放氧,使空气中氧含量增加。对于无氧气呼吸器的人员,禁止到躲避地点去。

(5)在搬运被困人员时,要轻拍轻放,保持平衡,避免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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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食品安全卫生事故处置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患者和家属不得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为由,无理取闹,影响单位、他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乡成立由乡长任组长,人大副主席、副乡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安办、卫生院、民政所、综治办、计生服务站、财政所、小学、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卫生院,两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及分工

(一)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布信息,组织、领导、指挥全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切实维护稳定。

(二)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积极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调动各部门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三)卫生院职责:负责人员救治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及时诊断、检查、治疗;对病重者要采取果断措施,并送上一级医院救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涉案食品进行封存、检验。

(四)计生服务站职责:积极协助卫生院处理计生服务中所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五)派出所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涉嫌案件的侦察工作,在事故发生现场划定警戒线,维护治安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冲击、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并全力制止,对影响恶劣的人或事进行依法查处。

(六)民政所职责:负责组织调查、救济等工作,若发现严重事件的,立即作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尸体转移至殡仪馆存放。并按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若发生一般事故,且当事人较为贫困的,要及时调查,并按规定予以救济。

(七)财政所职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八)党政办职责:积极协调作好情况的收集整理,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发布信息。

(九)事发地村、组职责: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保护好现场,努力作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定当事人及亲属情绪,说服、劝诫、疏散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

第六条由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下设现场处置组、医疗救助组、维稳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各相关部门必须按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一)现场处置组:由乡长任组长,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所、安办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医疗救助组:由分管卫生的副乡长任组长,卫生院、计生服务站等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作好患者的救治工作。

(三)维稳保卫组: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派出所、安办、综治办等单位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划定警戒线、疏散群众、维护稳定,确保现场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善后处理组:由分管民政的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做好事后的一切善后工作。

第四章信息发布

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的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其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1.0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0主要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3.2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调查、防范或应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3.3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尽可能及时临时性处理并尽快地向公司领导(如有重大伤亡发生时,还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监察、工会等管理部门)汇报。

4.0程序内容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

4.1.2各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处主任;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在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员,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公司机关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4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5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发生服务过程、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6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公司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按有关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主管领导以及总经理。

4.2.2重大或较大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组长由副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特长。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7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管理者代表以及总经理,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4.3.2对于死亡或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发生责任部门相关人员。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①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③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④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综合管理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给各部门,达到事故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行政办公室有权监督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 ,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2、安全警示

患病率统计

表示在某时点检查时可能发生某病的一定人群中患有某病的病人总数。

计算公式:某病患病率=检查时发现的现患某病病例总数/该时点受检人口数×100%

其中某病病例总数包括新病例和旧病例,凡患该病的一律统计在内。同一人不应同时成为同一疾病的两个病例。

这一指标最适合用于病程较长的疾病的统计研究,用于衡量疾病的存在,反映某病在一定人群中的流行规模或水平。

二、重大事故统计

部 门

时 间

事故类别

财产

损失

死亡

人数

1

火灾

2

盗窃

3

高空抛物

4

工伤

5

公共卫生

6

第4篇 食品安全卫生事故处置规章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患者和家属不得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为由,无理取闹,影响单位、他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乡成立由乡长任组长,人大副主席、副乡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安办、卫生院、民政所、综治办、计生服务站、财政所、小学、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卫生院,两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及分工

(一)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布信息,组织、领导、指挥全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切实维护稳定。

(二)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积极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调动各部门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三)卫生院职责:负责人员救治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及时诊断、检查、治疗;

对病重者要采取果断措施,并送上一级医院救治;

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涉案食品进行封存、检验。

(四)计生服务站职责:积极协助卫生院处理计生服务中所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五)派出所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涉嫌案件的侦察工作,在事故发生现场划定警戒线,维护治安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冲击、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并全力制止,对影响恶劣的人或事进行依法查处。

(六)民政所职责:负责组织调查、救济等工作,若发现严重事件的,立即作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尸体转移至殡仪馆存放。

并按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若发生一般事故,且当事人较为贫困的,要及时调查,并按规定予以救济。

(七)财政所职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八)党政办职责:积极协调作好情况的收集整理,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发布信息。

(九)事发地村、组职责: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保护好现场,努力作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定当事人及亲属情绪,说服、劝诫、疏散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

第六条由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下设现场处置组、医疗救助组、维稳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各相关部门必须按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一)现场处置组:由乡长任组长,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所、安办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医疗救助组:由分管卫生的副乡长任组长,卫生院、计生服务站等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作好患者的救治工作。

(三)维稳保卫组: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派出所、安办、综治办等单位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划定警戒线、疏散群众、维护稳定,确保现场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善后处理组:由分管民政的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做好事后的一切善后工作。

第四章信息发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的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其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5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六条 矿长(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排查职责

1.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决定、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持召开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

5.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处理解决;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6.根据本矿实际,保证本矿足够的隐患排查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等矿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安全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各班组对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矿长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和我矿实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适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促进阶段性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定期组织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处隐患,根隐患类别定和性质,督促有人员进行处理。

4、期组织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向上级有部门及时上报。

二、 技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工作现场对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在隐患排查中负责技术更新等职责,研究排查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三、生产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在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的指导下组织生产,杜绝“三违”现象,坚持隐患存在不生产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班组长是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是隐患  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

①领会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需求,做到认真贯彻执行。

②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做到一丝不苟,照章办事。

③深入了解工作现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正确指挥,制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④娄缝本班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⑤经常对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搞好现场管理

①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交待安全要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具的佩带情况,准确及时地统计班组成员和生产等情况。

②时时处处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发现职工休息不好情绪差以及酒后上岗要立即阻止。全面负责职工工作中现场安全。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对本矿的资金保管出入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所需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2、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账加强管理。

第十条  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厂的规章制  度。

2.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为保持生产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避免、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从业人员应当服从正当、合理的管理。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员汇报,确保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能够及时得到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8.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本矿任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向本矿安全领导小组或主管安全负责人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或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本矿如果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本矿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对承包、承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本矿事故隐患实行班组、车间、矿级“三级”排查。

第十四条  采区班组和提升运输、电工、动力以及设备维修等辅助车间班组每日每班要认真开展班前、班中、班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车间每半月要组织车间生产、技术人员和班组负责人对井下机电、动力、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采矿方法等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每月由矿长负责组织本矿安全、技术、生产等主管人员参加,对全矿的管理制度机制和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具体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期间的监测监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班组隐患排查、车间隐患排查和矿级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等工作过程,要确定专门人员认真进行真实记录、存档各杏。

第四章    事故隐患登记、报告和治理

第十八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专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将职工举报、排查发现、班组车间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安全领导小组应将其认定为事故隐患并进行登记;

1.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2.      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的:

3.      未采取防范突发事件措施的;

4.      未配备现场安全生产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

5.      在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的;

6.      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7.      有事故发生预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或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9.      未按规定使用炸药、雷管、专用起爆器的;

10.  其他应当进行隐患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  班组、车间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班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对接班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第二十一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事故隐患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向矿长汇报。

对本矿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报告县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按上级文件要求,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1 5日前和下一年1月3 1日前向县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矿安全领导小组汇总并应由本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本矿对班组、车间和矿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性质和治理难度实行分级负责。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班组治理为主,重大事故隐患由矿级治理为主。

第二十四条  本矿任何事故隐患的治理都要按照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落实治理责任单位、治理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过程中的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做好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按照规定期限治理完毕的事故隐患,及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进行消除登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由矿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隐患监测监控

第二十八条  矿长要全面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实施治理。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矿每两年至少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第三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监局。

第三十二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对本矿空区、井下空气成分、矿柱留存、提升运输等重要机电设备分别采取信号柱、定期检测、定点巡检等方法进行检测监控,认真填写检测监控记录,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及其奖惩

第三十三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初要根据本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科学合理确定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内使用的资金,由矿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报矿长批准可从矿提取的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根据本矿隐患治理实际需要超出计划使用的资金由矿投资人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矿对在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100--1000元奖励:

1、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

2、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3、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有效避免“三违现象”发生的;

4、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 0 0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100--1000元处罚:

1.违反本制度,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2.车间、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三违,,现象熟视无睹的;

3.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整改责任人未采取必要检测监控措施防范事 故的;

5.事故隐患责任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消除隐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后,本矿以前制定的安全检查、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者一律失效。

第6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1.0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0主要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3.2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调查、防范或应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3.3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尽可能及时临时性处理并尽快地向公司领导(如有重大伤亡发生时,还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监察、工会等管理部门)汇报。

4.0程序内容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

4.1.2各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处主任;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在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员,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公司机关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4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5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发生服务过程、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6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公司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按有关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主管领导以及总经理。

4.2.2重大或较大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组长由副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特长。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7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管理者代表以及总经理,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4.3.2对于死亡或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发生责任部门相关人员。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①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③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④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综合管理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给各部门,达到事故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行政办公室有权监督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 ,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2、安全警示

患病率统计

表示在某时点检查时可能发生某病的一定人群中患有某病的病人总数。

计算公式:某病患病率=检查时发现的现患某病病例总数/该时点受检人口数×100%

其中某病病例总数包括新病例和旧病例,凡患该病的一律统计在内。同一人不应同时成为同一疾病的两个病例。

这一指标最适合用于病程较长的疾病的统计研究,用于衡量疾病的存在,反映某病在一定人群中的流行规模或水平。

二、重大事故统计

部  门时  间事故类别财产

损失

死亡

人数

1火灾
2盗窃
3高空抛物
4工伤
5公共卫生
6

第7篇 煤矿井下透水事故的处理规章制度

煤矿井下透水事故的处理规章制度

一)透水预兆

(1)巷道壁和煤壁“挂汗”。

这是因压力水渗过微细裂隙后,凝聚于岩石和煤层表面造成的。

(2)煤层变冷。

煤层含水增大时,热导率增大,所以,用手摸煤壁时有发凉的感觉。

(3)淋水加大,顶板来压或底板鼓起并有渗水。

(4)出现压力水流(或称水线)。

这表明

离水源已较近,如出水混浊,说明水源很近;

如出水清则说明水源稍远。

(5)煤层有水挤出,并发出“咝咝”声,有时尚能听到空洞泄水声。

(6)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

积水区常激发出气体一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

(7)煤壁或巷道壁“挂红”、酸度大、水味发涩和有臭鸡蛋味,这是老空水的特点。

(8)煤发潮发暗。

干燥、光亮的煤由于水的渗入,就变得潮湿、暗淡,如果挖去表层,里面还是这样,说明附近有积水。

(二)处理井下水灾的一般原则

(1)必须了解水灾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掌握灾区范围。

如发生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中有生存条件的地点、进入该地点的可能通道。

(3)按积水量、涌水量组织强排,同时,发动群众堵塞地面补给水源,排除有影响的地表水体积水,必要时可采用灌浆堵水。

(4)加强排水与抢救中的通风,切断灾区电源,防止一切火源。

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聚积和涌出。

(5)排水后,侦察抢险中,要防止冒顶和二次水灾。

(6)搬运和抢救遇难者,要按医疗防护措施进行。

(三)被淹矿井的恢复

矿井被淹没后,排除积水是极为重要的。

排水工作很复杂,首先要对水源进行调查研究,然后选择适当能力的排水设备,组织力量进行排水和恢复工作。

排水的方法有:

(1)直接排干法。

就是增加排水能力,直接把井巷中的积水全部排干,此法只能在水量不大或水源有限的情况下采用。

(2)先堵后排法。

当井下涌水量特别大,增大水泵能力不可能将水排干时,则必须先堵住涌水通道,然后再进行排水。

在整个恢复工作期间,必须十分注意通风工作,排出有害气体。

排水期间的安全措施有:

(1)经常检查瓦斯。

当井筒空气中瓦斯含量达1%时,停止向井下输电排水斯含量降到1%以下。

(2)及时检查其他有害气体。

(3)严禁在井筒内或井口附近用明火灯或出现其他火源。

要加强通风,使瓦

(4)在井筒内安装排水管或进行其他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佩带安全带和自救器。

(5)在恢复井巷时,应特别注意防止冒顶与坠井事故。

(四)井下被困人员的救护

井下被困人员首先要做到情绪稳定,坚定信心,同时要注意保存自己的体力,要想尽一切办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如用石块或其他工具有规律地敲击巷道、煤岩壁等,给抢救人员寻找自己创造条件。

(1)在井下发现被困人员时,禁止用头灯光束直接照射被困人员的眼睛,以避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失明。

可用红布、纸张、衣服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也可以用布把被困人员眼睛蒙住,使瞳孔逐渐收缩,待恢复正常后才能见强光。

(2)发现被困人员时,不可立即抬运出井,应注意保持体温,抬到安全地点并在救护队的保护下,派医生对被困人员的身体进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治疗(如包扎、输液、注射等)。

(3)在被困人员长期未进食的情况下,不能吃硬食物和过量饮食,以免发生意外,造成不良后果。

(4)救护队到达被困人员躲避地点时,在检查后确认躲避处无火源和其他危害时,可打开氧气瓶并放氧,使空气中氧含量增加。

对于无氧气呼吸器的人员,禁止到躲避地点去。

(5)在搬运被困人员时,要轻拍轻放,保持平衡,避免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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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食品安全卫生事故处置规章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患者和家属不得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为由,无理取闹,影响单位、他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乡成立由乡长任组长,人大副主席、副乡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安办、卫生院、民政所、综治办、计生服务站、财政所、小学、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卫生院,两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及分工

(一)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布信息,组织、领导、指挥全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切实维护稳定。

(二)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积极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调动各部门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三)卫生院职责:负责人员救治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及时诊断、检查、治疗;

对病重者要采取果断措施,并送上一级医院救治;

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涉案食品进行封存、检验。

(四)计生服务站职责:积极协助卫生院处理计生服务中所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五)派出所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涉嫌案件的侦察工作,在事故发生现场划定警戒线,维护治安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冲击、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并全力制止,对影响恶劣的人或事进行依法查处。

(六)民政所职责:负责组织调查、救济等工作,若发现严重事件的,立即作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尸体转移至殡仪馆存放。

并按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若发生一般事故,且当事人较为贫困的,要及时调查,并按规定予以救济。

(七)财政所职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八)党政办职责:积极协调作好情况的收集整理,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发布信息。

(九)事发地村、组职责: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保护好现场,努力作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定当事人及亲属情绪,说服、劝诫、疏散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

第六条由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下设现场处置组、医疗救助组、维稳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各相关部门必须按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一)现场处置组:由乡长任组长,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所、安办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医疗救助组:由分管卫生的副乡长任组长,卫生院、计生服务站等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作好患者的救治工作。

(三)维稳保卫组: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派出所、安办、综治办等单位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划定警戒线、疏散群众、维护稳定,确保现场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善后处理组:由分管民政的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做好事后的一切善后工作。

第四章信息发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置的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其办公室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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