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管理制度是企业为控制工作环境中的粉尘污染,保护员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则。它涵盖了从预防、控制到监测和改进的各个环节。
1. 防尘设施与设备:规定了防尘设备的配置、使用、维护和更新标准。
2. 清洁作业规程:明确了清洁作业的频率、方法和标准,以及在特殊作业环境下的额外清洁措施。
3. 员工培训:规定了员工防尘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内容,确保员工了解防尘的重要性并掌握防尘技巧。
4. 现场监控与检查:设立了定期的现场尘埃浓度监测和设备检查制度,以评估防尘效果。
5. 应急预案:制定了应对突发尘暴或其他尘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减少潜在风险。
6. 责任与考核: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并设置了相应的考核机制。
防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健康:长期暴露于粉尘环境中可能导致呼吸道疾病,影响员工健康,甚至可能引发职业病。
2. 生产效率:高尘环境可能降低设备运行效率,增加故障率,影响生产进度。
3. 安全生产:粉尘积聚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威胁生产安全。
4. 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对外部环境的粉尘排放,履行社会责任。
1. 设施与设备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防尘设施如除尘器、吸尘器等正常运行。对新引进的设备应进行防尘性能评估,必要时进行改造。
2. 清洁作业标准化:制定详细的清洁作业流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手套等,确保清洁作业的规范性。
3. 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防尘知识培训,通过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的防尘意识和技能。
4. 监测与评估:设立专门的监测点,定期测量空气中粉尘浓度,超标时需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5. 应急响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尘埃污染事件,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
6. 考核与激励:将防尘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对防尘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发积极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的粉尘污染,保障员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展示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决心。
【第1篇】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长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矿办公室是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全矿防尘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施工队、班组落实和执行综合防尘措施。
三、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煤尘爆炸试验,试验结果应及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四、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时,必须编制综合防尘措施,否则不予通过;采掘工作面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一律不准生产。
五、各施工队或班组必须按《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防治煤尘有关规定完善井下防尘设施,并做到勤检查、勤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放炮后洒水,定期清扫煤尘、冲洗岩帮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并坚持使用水泡泥。
七、采煤工作面放炮、出煤时,要采取湿润煤层措施。
八、矿每月对防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评比。
【第2篇】综合防尘巷道冲洗管理制度
1、瓦斯员负责所检查范围内巷道煤尘堆积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生产队组正规循环作业巷道冲洗要求监督生产队组巷道煤尘冲洗情况,煤尘堆积严重的必须要求主管单位进行立即冲洗,不冲洗的必须立即向队部和通风调度汇报,否则查出一次不督导、不汇报的处罚瓦斯员50分。
2、洒水工要严格完成工作量定额,洒水时要将巷道顶部电缆水管等冲洗干净,洒水后巷道无积水,洒完水后将水门关闭,不准有水门漏水,卸下水管并盘好,送到指定地点,否则每项考核50分。
3、要顺风洒水,有记录的牌板和电气设备不准洒水,否则考核20分。
4、升井后要填写好洒水记录台账,并汇报洒水情况,否则考核30分。
5、分管队干要监督好,洒水完成情况,无故没完成的要进行考核,一次50分。
【第3篇】职业危害防尘管理制度
一、理顺关系、完善各项防尘制度
面对矿井范围大、产尘点多的问题,应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监督考核的管理模式,规定各作业场所及硐室防尘责任单位,制定综合防尘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矿职能管理部门(生产科、安监站、通防科)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考核工作。
二、健全综合防尘系统及设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矿井主要巷道应铺设防尘管路系统,防尘系统由地面的静压清水池、井下供水管路和各种喷雾、洒水装置、隔爆装置等组成,系统要健全、可靠,完善各种综合防尘设施并坚持正常使用,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确保各作业点无积尘。
【第4篇】防毒防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 范围
枣庄市**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范围内尘、毒作业场所。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制定防尘、防毒制度。
3.2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防尘防毒工作。
3.3安环部负责组织接触尘毒物质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 工作程序
4.1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有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4.2要根据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产整顿。
4.4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取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5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设置检测报警仪器,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6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4.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验检测,防止裂漏扩散。
4.9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
4.10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性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4.11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生产现场禁止带入零食和进餐。
4.12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性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13其他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5篇】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罐区、生产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安全副总担任组长。
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6篇】防尘防毒管理制度规范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尘防毒工作,保证公司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在公司领导下,由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管,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作。
三、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防毒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
四、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防毒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尘防毒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中毒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都应采取降低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或采用隔离操作等措施。
七、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八、各单位对于散发有毒气体的工艺设备,应当密闭生产设备,改革工艺和原料路线,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工艺设备。
九、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十、 各单位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施,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应的泄险区。
十一、各单位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物品场所应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对有粉尘和毒物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冲洗,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沟,对有剧毒的物质及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废水,应经过水处理系统处理合格后在进行排放。
十三、各单位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容器、受限空间、密闭空间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进行毒物浓度(强度)检测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持通风良好,配备防护用品,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十四、各单位对具有有毒有害性物质的原料、产品、应做到严密的包装,包装的用具、容器、器材应坚固应符合运输安全的应求,防止破损外漏和扩散。公司检验部门应严格监管,不合格的包装品不准出厂。
十五、各单位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员工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员工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员工在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的区域。
十六、职业健康安全部对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控制效果评价。
十七、各单位对高毒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应求时,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时方可重新作业。
十八、职业健康安全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和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生产单位同时报送主管生产的厂长,如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相关单位及时报告职业健康安全部气体防护站抢救,并通知120共同抢救,共同配合消除事故隐患。
十九、各单位对应加强对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应放置在专用橱柜内设双人保管。使用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负责专管的人员应登记建帐,认真做好收发手续,严禁乱发乱用或私自送人。
二十、严禁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对接触毒物、粉尘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安排定期体检,对毒物严重的岗位实行6小时工作或采用定期轮换制,对患有职业中毒病者,应给予治疗和妥善安排,不使用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
二十一、各单位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备案。
二十二、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防护设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二十三、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长期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严重危害员工健康、严重污染环境的应限期整改,否则停止作业。
二十四、各单位应建立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测尘资料档案、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二十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防尘防毒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7篇】采油厂防毒防尘管理制度
采油厂防毒防尘管理制度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2、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3、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4、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5、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6、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三、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8篇】防尘各项管理制度(范本)
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防尘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技术科的设计施工。
第二条 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为漏水。
第三条 防尘验收由施工单位和通风科、调度室相跟验收。
第四条 施工时,队长要现场把关,搞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完工后,及时记录及台帐登记,并记明施工负责人。
第六条 对不合格的设施,除不予验收外,严格考核罚款处理。
防尘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 每月由通风科、安监站至少对各队组进行培训一次。
第二条 通风科、安监站每周以牌板的形式宣传教育防尘内容一次。
第三条 每天班前会,由队长对工人进行防尘教育一次。
第四条 每月必须于23日在“一通三防”会议上必须部署安排防尘任务和总结上月的宣传教育情况。
第五条 新工人必须具备防尘知识方可下井作业。
第六条 此项制度各队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
【第9篇】井下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
1、井下通风系统应保持合理完整,如因采掘工程需破坏时,要有新的通风系统代替。通风井巷不得堆放杂物,要经常清除增大阻力的障碍物。
2、井下二级机站扇风机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必须24小时不间断地连续运转。二级机站应有反风装置,不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反风运转。
3、加强通风管理,及时合理设置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有效风量率不低于60%,保证井下新鲜风流得到合理利用。
4、矿井的一切通风设施必须经常保持完好,调节、移动、拆除通风设施必须报经安环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5、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的空气成分,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超过0.5%。
6、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毫克/立方米;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毫克/立方米。
7、采场在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进行回采。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8、禁止将主要回风井巷作人行道;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峒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井下炸药库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
9、通风构筑物(风门、风窗、挡风墙等)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并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二、局部通风
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有局部通风设施。
2、进入长的独头工作面前,应先打开局部通风设备,已撤除通风设备的独头或长的独头巷道禁止入内,并在巷道入口处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3、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要先进行通风。待工作面的空气达到安全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防止炮烟中毒、窒息。
4、天井爆破后,未经彻底通风,严格禁止任何人进入;检查天井通风情况时,必须二人进行(一人上去,一人在下面监护)。
5、在天井拉中段时,须将天井贯通或天井被堵塞时禁止作业。特殊情况要有可靠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6、平巷掘进的设计,必须考虑巷道断面能够架设风筒。长距离(或沿脉)探矿时,必须在设计上考虑每隔100米开凿通风井或探矿天井。
7、掘进工作面距主风流15米以外的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要小于15米,最前面的一节筒要用胶皮风筒或铁皮风筒;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机与吸出风机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吸出风机的风筒口要接到有贯穿风流的巷道里或天井里,吸出风机的风量要大于压入风机风量的20%-30%;压入风筒口和吸出风机的吸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8、采用多台风机间隔串联通风时,后面风机的风筒口要接到前面风机的吸风口处,串联风机的风量和风压要相等。
9、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做到有人作业时就运转局扇,保证工作面风速达0.25/秒以上。
10、风机和配电盘应设置在顶盘岩石坚固,无滴水和比较宽敞的地方。
11、短距离巷道掘进时局部通风风机的配电盘应设置在新鲜风流处。长距离巷道掘进时的局部通风,当采用多台风机串联通风时(吸出式),最外面一台风机配电盘应设置在新鲜风流处,后面的吸出风机配电盘应设置在前面吸出风机处;压入风机配电盘应设置在吸出风机处;在进入工作面时,应由外向里逐台开动风机,最后开动压入风机。
三、防尘措施
1、井下产尘点,应采取行之有效的“风、水、密、护、革、管、教、查”等综合防尘措施。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在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以内的岩壁。进风道及人行道,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清洗一次。
3、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口罩,防尘口罩应符合国家标准。
4、定期测定各作业地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作面每月检测两次,其它工作面每月检测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员工公布。
5、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测定一次。
四、通风设计
1、各类通风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同时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的安全要求。
2、井下任何采掘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没有通风设计的工程,设计者不准提出会审,不得发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通风设计中的各种设施的选择要符合通风要求。
4、地质专业的设计工程(通风专项工程以外的)由采矿专业人员作出通风设计。
(关于天溜井、长距离巷道掘进及通风不良采场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天溜井、长距离巷道掘进及通风不良采场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天溜井及离主风流超过15米的巷道掘进,出碴作业及通风不良的采场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局部通风,爆破后利用高压风或局扇通风的时间须保证8个小时以上,并用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否则不得进入和进行作业。
二、超过30米的长距离巷道掘进及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扇通风,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10米。
三、无主风流或通风不良场所严禁施工天溜井;天溜井与上部平巷贯通前不得在中间开凿任何工程。
四、天溜井及平巷掘进采用高压风通风时,必须使用两根风管。凿岩时一根风管供凿岩机使用,另一根风管保持适当通风,爆破后两根风管同时用于通风,风管口朝向工作面,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2米,出碴前对工作面喷雾洒水和吹风,出碴时风管须保持通风。
五、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必须首先检查局扇或高压风通风是否正常,如果发现局扇不能运转或高压风管损坏处于不正常状况,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面,必须立即戴好自救器材后恢复正常通风,通风4个小时以上,并使用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合格,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前的准备工作。进入工作面其他作业准备工作及顺序如下:
1、天溜井作业:安装照明(36v);检查梯子及安全平台、工作平台支柱梁是否牢固可靠,如有松动或损坏,立即进行加固修复处理;搭建好安全保护平台、工作平台;由上而下检查清理顶部工作面,井壁及井内平台浮石;工作面残盲炮的检查与处理;凿岩机具等检查。
2、平巷掘进及采场作业:安装照明(36v);由外向里及由高处向低处检查处理顶帮浮石;检查处理残盲炮;对凿岩机具进行检查。
3、残盲炮处理只能由爆破工进行,扒碴工或装岩工发现工作面存在残盲炮必须交班清楚,但不准擅自处理。
六、进行天溜井及井口、副川口一切作业必须先系好、挂好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盲天井及独头面作业人员应带自救器。
七、严格执行爆破警戒制度,爆破前通知爆破危险区域内人员撤离,并在所有通往爆破区域的通道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平巷对掘两工作面相距15米时,只准一个面作业,爆破时须在通往两工作面通道设置警戒;天溜井掘进距贯通水平7米时,必须在贯通水平通道设置警戒标志和栅栏。
八、公司给天溜井及长距离巷道掘进或通风不良场所作业人员配备自救器,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领至工作面,通风不正常情况下进行检查及恢复通风作业或出现不适症状时立即使用并迅速撤离工作面,下班时及时退还。
九、本规定由生产部和安环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十、本规定由安环部、生产部、督管办监督督促落实。自2008年6月1日起,对未落实本规定的,按每个掌子面1000元/次、每个责任人200元/次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0篇】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搞好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改善煤矿工人井下作业环境,减少粉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
防尘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办公室主任:杨建全,电话:8008。
第二条 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防尘的领导和宣传监督工作,矿总工程师对粉尘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每月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开综合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科的科长、主管防尘的副科长、各队的队长是综合防尘第一责任者,各科主管工程师、各队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粉尘的技术责任,井下各主要生产队组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台帐,每月28日前报综合防尘办公室,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各区、科、队的防尘验收及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井下各队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综合防尘工作,负责本单位防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将人员报通风科备案,测尘组主要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定期化验各开采煤层爆炸指数、水份及粉尘分散度、粒度、游离二氧化硅,并及时把各化验结果呈送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导,全面掌握、了解全矿井各生产单位粉尘浓度变化情况,参加全矿井旬、月、季综合防尘大检查,及时将各生产队组综合防尘检查情况评分定级,并写出书面材料,把检查情况上报矿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全矿井队组防尘报表收集、管理、上报工作,坚决做到报表及时、准确、可靠,并将各类报表及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存档。
第六条 安监站矿工会负责全矿井生产单位的防尘设施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七条 通风科技术主管负责全矿井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及防尘设施的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工作,通风队成立专业的防尘队伍,负责采煤工作煤层打钻注水工作,定期冲刷回风大巷,回风下山及综采尾巷,提供全矿防尘设施安装地点及牌板设计,安装、维护、管理全矿井井下隔爆设施。
第八条 综采队职责范围从工作面投产验收后至工作面收尾竣工验收止,负责本工作面正、副巷绞车以里和转载机以里所有防尘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设施包括:
1、采煤机内外喷雾及维护,推广“清水加压泵与采煤机”联动技术,水压达到(规程)规定,安装角度合理,确保喷雾覆盖全滚筒。
2、所有的运输机(包括工作面溜煤头溜煤眼)必须使用装载点喷雾位置合理,使用正常。
3、采煤司机和移架工等工种应正常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面架间喷雾推广使用自动喷雾装置,喷嘴使用组合型喷嘴,确保能覆盖煤机机道。
5、工作面综合防尘牌板由队(组)专业人员填写,要求牌板内容齐全、字体清楚。
6、及时清理及冲洗正、副巷道超前支护段和工作面浮煤,每班必须冲洗一次,有冲洗记录。
第九条 掘(炮)进队职责范围:掘进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
1、防尘管路的辅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转载点喷头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
2、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容积不少于200ml),现场有装水炮泥的设施。
3、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
4、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条 掘进队职责范围:从巷道口到掌子头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设施包括:
1、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定期对全巷道进行全面洒水灭尘,巷道保持湿润,工作面30米以内使用软管进行冲洗煤帮,湿度要符合规定要求。
3、巷道中的风流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安装牢固,位置合理。机掘放震动炮时,必须使用水电钻、水炮泥及水针,放炮前必须开启放炮喷雾。
第十一条 开拓队职责范围:开拓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
1、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扒装喷雾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
2、必须湿式打眼,水压必须符合规程规定(0.07mpa以内)要求,否则不能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窖不少于200ml),现场有装水炮泥的设施。
3、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min,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
4、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5、锚喷巷道时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
第十二条 机电队职责范围:负责分管巷道的防尘设施安装吊挂、维护管理及污水处理达标。
1、负责管路的吊挂、三通阀门及集中巷水质过滤器的安装、维护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2、负责皮带巷转载点的喷雾、风流净化水幕,综采工作面的胶带巷转载点喷雾安装、使用维护符合规定。
3、对变电站每年刷白二次,卫生达标。
4、溜子工、冲洗工必须戴防尘口罩。
第十三条、安装队职责范围:负责综采新工作面清水加压泵、水质过滤器、架间喷雾、采煤机外喷雾的安装及旧工作面的回收工作。
第十四条 皮带队职责范围:负责煤仓及皮带走廊、上仓皮带、主斜井强力皮带、胶带皮带大巷的综合防尘设施安装、维护及使用。
1、负责皮带走廊、主斜井及胶带巷的定期冲洗刷白(每年至少刷白二次)。
2、负责煤仓和皮带走廊、主斜井及胶带大巷的各转载点喷雾完好使用及一切防尘设施的维护工作。
3、负责主斜井放煤口及胶带煤库的净化喷雾安装及其使用正常。
4、负责冲洗巷道及各煤库的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五条 综合防尘评定等级按考核办法打分,不符合标准给予罚款或者降级处理。防尘办公室要做到每旬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月底一评比,每季度奖励一次,对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差的单位应追究责任,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处理,如果罚款后仍拖延不解决问题的,按月计算加倍处罚,直至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科、队被罚款部分的全部资金都要落实到责任者头上,罚科、队第一责任者、分管防尘的队干、各队防尘维护工,不得摊派工人。
第十七条 综合防尘办公室每月25日前将三旬罚款数目统计清楚,以三定表的格式,把上月下旬,本月上、中旬的重复问题找出来,通知被查单位,如果再出此问题,进行处罚,综合防尘办公室开出罚款后,财务科对被罚款单位进行扣款。由矿安监处、工会直接监督,如出现扣款不真实,由安监处负责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 防尘奖励奖金来源,由一通三防奖励基金中提取奖励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确实起到管理促进作用。
1、奖励条例:(1)矿按照每季度综合防尘定级后确定(说明:每月分值=旬累计分值/3,每季分值=月累计分值/3,根据分值再排名次,按照奖罚标准进行奖励或罚款。)
(2)在综合防尘管理中,对长期保持特级标准的分管单位以及在综合防尘中作出突出的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3)综合防尘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处罚条例:(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少一处管路罚款5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款20元,拐一处死弯罚款10元,有一处不吊挂、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款20元。
(2)《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中要求设置水幕(风流净化)的地点,缺一道罚款50—100元,漏水或者不封闭全断面的罚款20元,无手轮或者有一个喷嘴堵塞罚款5元。
(3)综采面不安设清水加压器,不安设架间喷雾,对责
任队(或者安装人)罚款150—200元,采煤司机割煤时不先开水或者不先停水者罚款30—60元。
(4)井下每发现一处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按每超1m罚款5元,累计计算,检查人员弄虚作假者罚款10元。
(5)除该面不打缺口的地点之外,凡需要湿打眼地点或放炮不用水炮泥者,罚款100—300元。
(6)各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皮带走廊喷雾装置每缺一个罚款30—50元,使用不正常罚款20元。不就位,雾化差,无水轮,漏水罚款10元。
(7)各队(组)对防尘设施损坏严重者,第一责任者或维护工各罚款50—100元。
(8)井下应设隔爆设施地点少设一处罚款50—100元;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30元;无隔爆说明牌板罚款10元,无水或不及时换水,每个罚款5元,数量不足,每少一个水袋罚款5元,处罚完为止。
(9)各队(组)综合防尘牌板不及时填写,罚款10—20元;字体不清楚罚款20元;无台帐罚款20—30元。
(10)粉尘测定不符合规定罚款5元;虚报谎报数据发现一次罚款责任者50—100元,无化验罚款责任者20—30元。
(11)接尘人员不戴防尘口罩,发现一个罚款10—20元。
(12)工作面架间喷雾缺一道罚款10元,未达到标准罚款50元。
(13)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采区内巷道、胶带巷、采掘巷道在规定日期每少一次冲洗罚款50—100元,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上下山在规定日期内,每少刷一次罚款100—200元,采煤工作面回风口至10米处段必须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20—50元。
(14)放炮前后不洒水罚款50元。
(15)锚喷除尘器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罚款100元。
(16)井下电缆、开关有积尘,发现1处(个)罚款20—30元。
(17)煤眼不注水罚款30—50元,少注一个工作面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开展综合评比竞赛活动,按照《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和《评定等级扣分标准》由防尘领导组对全矿井防尘队组每季进行一次评定和排名,采、掘、开、机、运、通六大工种在95分以上者各奖1000元(包括95分),90分以上者奖500元(包括90分),85分以下者罚款300元(包括85分),80以下者罚款500(包括80分)。并按每月进行单位大排名,前两名奖励,后两名处罚。
第二十条 综合防尘竞赛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
【第11篇】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及适用范围
2.1依据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2.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与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产储存设备
3.1.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3.1.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1.4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3.1.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要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3.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片,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3.1.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并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3.1.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3.2动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机修车间为可动火区域,其他场所均为禁火区。
3.2.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2.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实施。
3.2.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3.2.4.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4.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3.2.4.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3.3其他有关规定
3.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3.3.2公司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环保生产委员会;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3.3安环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3.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3.3.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干粉灭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3.3.7进入公司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产区内打手机。
3.3.8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规定告知,安环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3.3.9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严禁使用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3.3.11办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场所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液体。
3.3.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3.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3.3.1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3.3.15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3.1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4.3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4.4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5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4.6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
4.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4.8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4.9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10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4.11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
5、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泄漏的管理工作,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强生产装置源设备泄漏管理。对于发生的源设备泄漏事件要及时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围等措施,对于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要采取第一时间能切断泄漏源的技术手段和防护性措施。实施源设备泄漏事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努力降低各类泄漏事件发生率。
5.3公司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帐,限期整改。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
5.4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及时用警戒线将泄漏区域隔离,避免其他人员误入其中。抢险人员应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止泄漏。
5.5泄漏物是液体,应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泄漏物产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气),用水雾可以极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浓度。对于粉尘的泄漏,水雾或水帘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
5.6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佩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须以如下的原则处理: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
5.7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车间、危化品仓库、罐区等生产及储存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与公司综合安全检查及车间、班组安全检查相结合,做好检查记录。
5.8规范工艺操作行为,降低泄漏几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工艺参数大的波动。
5.9加强泄漏管理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泄漏管理意识,掌握泄漏辨识和预防处置方法。新员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训后方能上岗。当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要对相关人员及时培训。
【第12篇】防火、防爆、防尘、防中毒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我公司易燃、易爆物质在生产过程中大量存在的特点,为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公司各部门对所属的防火、防爆区域进行管理,对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有关的考核办法。
4、控制程序
4.1.防火、防爆的一般规定
4.1.1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防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严格控制各种火源,使火灾爆炸不扩展,迅速扑救和人员迅速撤离及疏散。
4.1.2应根据车间、部门的原材料、成品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危险类别以及分类划定禁火区和不同的仓库并严格管理。
4.1.3生产区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1.4明火必须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4.1.5禁止在禁火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1.6不带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及电瓶车禁止进入禁火区。
4.1.7禁止用易散发可燃性气体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4.1.8不得任意倾倒废品油、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放置在安全地点铁制容器内并及时处理。
4.2.防止电火花的规定
4.2.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如不能达到防爆要求的应有临时的安全措施。
4.2.2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路线和设备,应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2.3公司所有装置都应有防雷保护措施,并达到有效。安全环保部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测定,建立台帐记录。
4.2.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设备。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4.3防雷、防静电规定
4.3.1危险品仓库、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检测一次。
4.3.2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应每年定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4.3.3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下列防静电措施:
(1)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液体、气体、粉体等易燃物品的设备,都必须接地;
(2)可能产生静电的管道和生产设备。
4.3.4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米设一接地点。
4.3.5爆炸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高低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符合规定要求。
4.3.6禁止使用蒸汽直接喷射加热易燃液体。
4.3.7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桶内进行液体作业。
4.3.8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工作鞋,作业场所的钢质门、窗、栏杆都应有接地装置。
4.3.9生产、贮存和装卸易燃液体的设备上配置的金属附件都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10防雷、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4.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
4.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4.4.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4.4.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4.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4.4.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4.4.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5贮运安全设施
4.5.1易燃液体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6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4.6.1生产系统的排放水中如含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时,不经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批准,不得直接排入生产下水道。
4.6.2含有能起化学反应物质的废水,不经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批准,不得直接排入生产下水道。
4.6.3含有易燃液体的生产废水的排放应通过水封水井或隔油池。
4.7消防设施
4.7.1生产、贮存、运输等场所,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4.7.2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应按防火、防爆责任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4.7.3应定期检查公司内部电话系统,确保火警报警的有效畅通。
4.7.4发生火警后,除立即组织力量正确扑救,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并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和导出可燃物,切断其来源。
4.8禁烟管理
4.8.1全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在生产区禁烟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禁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严格火种管理,杜绝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4.8.2各级领导、外来一切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的规定,违反者一视同仁,并承担相应责任。
4.8.3禁烟的管理权限:
(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执行和修订禁烟制度。日常检查管理、违章罚款处理工作,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2)各职能部门应把禁烟工作列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开展对全公司员工、干部进行禁烟工作的重要性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各车间、部门要严格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禁烟教育和禁烟的日常工作。
(4)外来人员(参观、学习、联系业务、检修施工、临时工、检查、指导工作等)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公司综合部办公室及有关接待人员应向外来人员交代本制度的规定。
4.9火灾、爆炸事故扑救的一般原则
4.9.1发现起火和爆炸,当事人不要慌乱,应尽快向班长、值班人员和有关领导报告。
4.9.2当事人应及时用适应的灭火器,根据灭火预案要求进行扑救。
4.9.3值班人员及车间班长应迅速判明情况采取断电、断物料源、泄压等措施。
4.9.4班长和值班人员除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控制和扑救外,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灾情严重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4.9.5如火灾爆炸发生对人员安全造成威胁时,应先救人,后灭火,并组织人员撤离和疏散。
4.9.6在整个扑救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中毒和窒息。
4.9.7扑救过程中要听从现场最高领导统一指挥,不要擅自行动以免扩大灾害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4.9.8发生毒害物质泄漏、扩散等的扑救应按《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执行。
4.10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10.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10.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10.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10.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10.5项目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5、相关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奖惩记录》
【第13篇】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 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 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 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8.2 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8.3 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 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 “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30.1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0.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0.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0.4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31.1 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31.2 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1.3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31.4 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第14篇】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3.1 预防措施
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3 职业卫生管理
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第15篇】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3.1 预防措施
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3 职业卫生管理
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第16篇】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公司总经理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直接管理者。通防科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职能管理科室,公司应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工区设兼职防尘员。
2、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通防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3、生产、机运、安全、通防等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建立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
4、严格例会和验收制度。公司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防尘专业例会。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5、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并有记录备查。
6、专(兼)职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测尘结果每旬报公司分管领导。
7、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校核;不合格的仪器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报废。
8、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措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通防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9、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
10、凡煤层厚度在1米以上的正规推采采煤工作面、煤巷或半煤岩巷的煤层部分都必须进行煤体注水(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施工单位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上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不得弄虚作假。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远程喷雾装置;扒装机扒渣时必须使用扒装喷雾设施。
12、锚喷巷道必须实行潮料喷浆,喷浆工艺必须按规定执行,严禁干喷。喷浆时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并打开巷道净化风流水幕。
13、严格执行矿井巷道粉尘冲刷制度,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制度对巷道煤尘进行冲刷,冲刷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交通防科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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