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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中介管理制度

中介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公平交易。它涵盖了中介人员的选拔与培训、服务流程管理、客户关系维护、服务质量监控、纠纷处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中介人员管理:包括中介人员的招聘标准、入职培训、职业素养提升、绩效评估等环节,确保团队的专业性和道德规范。

2. 服务流程标准化:建立清晰的服务流程,从客户接洽、需求分析到合同签订、交易执行,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操作指南。

3. 客户关系管理:强调客户满意度,定期收集客户反馈,及时解决投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4. 质量控制与监督:设立质量监控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确保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5. 纠纷处理机制:制定公正、公平的纠纷处理程序,以快速有效地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重要性

中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企业形象: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处理机制能提升企业的专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2. 提高效率:标准化的流程减少错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保障权益:明确的职责和规则保护了企业、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4. 促进发展:良好的中介管理制度有助于吸引优秀人才,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中介人员行为准则,强调诚信、专业和客户至上原则,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2. 设立服务流程手册,每个环节设置明确的考核指标,确保服务质量。

3. 引入客户满意度调查,将结果作为评估中介人员绩效的重要参考,鼓励提供优质服务。

4. 建立内部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对服务流程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部门,确保纠纷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总结,完善的中介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它不仅规范了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了客户满意度,也为企业创造了稳定、有序的运营环境。实施这一制度需要全员参与,持续优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

中介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房地产中介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一)、中介店营业时间及安全防范措施

1、工作时间

a、每周工作日为七天,实行轮值轮休工作制;中介店每周工作日不得少于五天,工作时间不少于每天八小时。

b、每日工作时间为

值班人员 8:00---20:30

非值班员工签到 8:30---18:30

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轮值轮休工作制,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值班

店长直接负责店内值班的安排与监督管理工作,员工须遵守值班安排

值班人员的职责:

a、早上8:00前到公司,开门营业,打开卫生间、更衣室窗户以便空气流通,并打扫店内卫生,8:20以前做完卫生清洁及维护工作;

b、夏季晚7:00、春秋季晚6:30、冬季晚6:00负责开启门前照明灯;

c、晚上离开公司前,关闭照明设施、空调、电脑及打印机、饮水机等的电源,关好门窗,打开卫生间门保持通风,并开启110报警系统,确保以上工作完善后,方可锁门离开公司;

d、电话接听、到店客户接待、业务信息登记及业务咨询工作;

e、值班时间尽量不要安排外出业务,如值班经纪人所负责的客户要求会谈时,应和店长协调好工作安排后,方可外出。

(二)、休假制度

考虑到行业的服务特殊性,法定节假日(除春节七天外)照常工作,对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员工实行补休制度,具体事宜由店主/店长安排。

(三)、vi管理制度

1、制式物品的使用及管理

(1)制式物品的种类

a)制式服装;

b)统一配发的经纪人文件夹及办公包;

c)经纪人微章;

d)胸牌;

e)统一规格的名片;

f)制式表格;

g)制式委托书及相关合同。

(2)制式物品使用规定:

a)所有体系制式物品的采购应以中介店为单位,所有权归中介店所有,并由中介店按店内实际在职人数进行分发并统一管理,

新店物品采购标准同上;

b)除制式表格、制式委托书及相关合同外,其他制式物品为经纪人个人使用的物品,使用经纪人应向中介店缴纳300元作为物品使用押金,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或在单店工作满一年的经纪人离职时,如物品无遗失,则中介店全额退还押金,如有遗失则中介店按遗失物品的价值对押金进行扣除;

工作满三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经纪人离职时,如物品有损坏,中介店将根据物品的实际损坏程度进行折旧,折旧比例为押金总额的30%~50%,如物品遗失则按照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从押金中扣除,物品无损坏或遗失则全额退还押金;

中介店扣除的遗失与折旧后的最终费用不得超出押金金额;

c)经纪人离职时中介店必须将离职经纪人所用制式物品收回,严禁离职人员在体系外使用原中介店所购的制式物品,如有发现将对离职人员原所在中介店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d)中介店应对单店自行购买的体系制式物品做好保管工作,如有制式物品流失至体系外,一经查实,将对中介店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2、员工着装及形象要求

(1)、着装

a)男士

春秋装:金色制服,白色衬衫,体系领带,配深色西裤,正装皮鞋;

夏装:白色短袖(配有logo),体系领带,配深色西裤,正装皮鞋;

b)女士

春秋装:金色制服,白色衬衫,深色西裤,正装皮鞋;

夏装:白色短袖(配有logo),深色裙子或裤子,正装皮鞋;

每位员工都应同时配带21世纪不动产统一标准的胸牌和logo;

(2)、形象要求

以下场合员工必须做到统一服装:值班时、店内晨会、晚会、周例会和月商务会、参加区域季度嘉奖大会、年度嘉奖大会、全区域员工的培训和会议,其它需要统一服装的场合。不许佩戴耳饰、手饰(戒指除外);要求外形整洁,制服要经常清洁,保持干净,皮鞋要保持清洁;男士不许留长发,不许留光头,头发长度以看着舒服为尺度,头发要保持干净清爽,不许留长指甲,保持指甲清洁;女士要求不许浓妆艳抹,不许留奇异发型,头发要保持清洁干净,梳理整齐,不许留长指甲,不许在指甲上做彩绘,要保持指甲清洁;发现一次给予5元罚款;

第2篇 房地产中介公司vi管理办法范本

(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vi的正确使用,保证品牌在全国的统一形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vi,为英文visual identity的缩写,如无特别指出,系指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标志、商标、图案、物品等的外观识别。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vi管理制度采用申报审核制。

(三)、申报范围:凡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标志、商标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文件、宣传品、物品等(简称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区域分部之文件模板、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的内容、办公用品、礼品等;区域分部内各中介店之文件模版、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办公用品、礼品等。

(四)、管理责任分工:

1、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vi专员审查、监督武汉中介店vi情况

2、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各中介店:执行vi规定,保证视觉传播的一致性

(五)、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在收到关于vi设计,制作的申报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意见

(六)、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禁止区域内的中介店正在使用的不符合vi管理规定的物品(包括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或其他)的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介店自行承担。

(七)、对不能符合vi规定的特殊情况,中介店应及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进行申报,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八)、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随时对发现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的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提醒,中介店应在收到该邮件或传真的2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做出答复,并予以及时纠正。

(九)、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在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确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对中介店进行更高标准的管理规定。

(十)、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对中介店的监督与处罚

1、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2、如中介店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日内拒不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对其处以500元金额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该罚款可每7日连续适用直至该区域分部改正其错误行为为止。罚款所得费用将记入年度经纪人嘉奖基金。

3、中介店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4、如中介店严重违反vi管理办法,致使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声誉与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可依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将该区域分部开除出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

5、各中介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符合房地产中介公司vi要求。以《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为准。区域分部将不定期对各中介店店容店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站公布。检查不合格的中介店将被下达《整改通知书》,3日内改正不规范行为,逾期不改者将视程度不同处以200元的罚款。

6、为了房地产中介公司在中国各个区域的广告宣传口径统一,各区域的中介店严禁私自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刊登任何广告。有需要刊登者请将设计样稿发至武汉区域市场部进行审核,经过同意签字方能刊登。如发现随意刊登者,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处以500元罚款。

7、经纪人着装标准:

(1)、女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男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体系内领带、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不按规定着装,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2)、中介店经纪人参加营销活动如社区活动、房展会等,经纪人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3)、中介店经纪人参加区域活动如嘉奖大会、培训等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8、广告与促销:

(1)、店需按中介合同的规定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交纳全国广告基金。

(2)、店一旦经过核准予以正式开业,必须按照武汉区域分部的安排参加联合广告,除交纳全国广告基金外,中介店必须保持武汉区域分部确定的最低广告标准。

(3)、店可自行决定如何做本店的店内广告,但如是幅面展示必须通知区域确定vi形象。

(4)、店可尽量寻找那些愿意为自己的房屋做广告付费的客户。在公司管理者批准的情况下,经纪人也可以为客户做广告,但须自己付费。

9、灯箱使用办法:灯箱开启时间

夏季:开启时间为20:30-10:30分

其他时间:开启时间为20:00-10:00分

违反规定的中介店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6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违规行为纠正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备注:《整改通知书》示例:见附件三

《处罚通知书》示例:见附件四

《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示例:见附件五

第3篇 房地产中介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一)、制式委托书与制式《租赁合同》由区域统一印刷;《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由各中介店自行向所管辖的房产交易部门购买,均有相应的合同编号,各中介店店秘应规范、监督经纪人合同申领、归还的相应备案,《租赁合同》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一但有遗失,《租赁合同》罚款2000元,《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罚款5000元,而且要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二)、制式委托书是客户与中介店之间的协议( 中介店签署协议时使用公司注册名称,而不是特许商号)。当客户无论是买方、卖方中两方或一方,通过本中介店的经纪人经纪活动而实现买卖或租赁交易时,中介店首先要求客户双方使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三)、各中介店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区域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店店长有责任、有义务规定并教育本店所有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任何不使用体系制式委托书与规定合同的中介店经纪行为都将是对整个体系一致性、标准化的伤害,将是对century21威信及中介店信誉的伤害。若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区域分部将有权根据《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要求中介店改正并承担相应后果。

(四)、中介店向区域申购(取得)的每一份制式委托书与合同,无论本委托事项是处于任何一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内、已成交、已过期、已取消(作废),或本委托与合同尚未使用,中介店都有义务在《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规定的合同期限及合同终止后的三年内统一妥善保存,做好保管工作。

(五)、本规范制订依据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中国总部的区域销售信息系统指南以及合同报表管理要求,同时结合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业务现状及其需求。因此依据体系内部业务类型及流程的拓展,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保留对此规范的修订权。

(六)、中介店在签署完合同后须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所签合同的复印件送至区域连锁服务部备档。『含《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ⅱ、合同禁用语言说明

(一)、注意事项:

切记核实卖方为房屋直接权属人,切记核实房屋所有产权人均已知情并同意出售该房屋产权。

(二)、合同填写七不可七必须

七不可:

1、不可出现合同更名;

2、不可出现超出收费标准的费用(如:客户无营业税、无个税,中介店依旧收取客户营业税和个税或收取客户看房费);

3、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过户费用;

4、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房屋的房龄;

5、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按揭贷款的金额;

6、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办证时间;

7、不可出现卖方无房屋权属证明即签署三方合约;

七必须:

1、必须填写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防盗门、有限电视基础设施(没有以上设施的除外);

2、必须填写卖方留置物品及相关详细信息(空调:挂机一部,柜机二部,洗衣机);

3、必须填写因自行交接所产生的风险,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客户自行交接钱款的)

4、必须填写营业税、个税谁承担 ;

5、必须填写的过户时间约定(一次性)3个工作日,(按揭)乙方银行面签通过3个工作日;

6、必须填写的附加条款:甲乙双方按要求准备资料的同时也应无条件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该房产的过户、贷款、钱款,物业水电交接事项;因甲乙双方问题影响丙方办理,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必须填写内容必须一致,若不一致的,以丙方留存为准。;

备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填写范本见附件六

第4篇 地产中介销售报表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时时监控案场销售状况、真实全面了解销售进度、清楚了解现场销售质量、及时全面了解各项技术指标、详实记录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为公司对项目的销售战略、销售战术调整提供事实依据,特制定本报表、报告管理制度。

一、报表制度

1、实行日报、周报、月报制度;

2、所有现场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认真、详实填写各个岗位的报表;

3、当天的销售结束后,及时整理、汇总当天的销售情况,如实销售填写报表;

4、报表上报时间:

⑴、日报上报时间:次日早上9:30以前;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当天上报公司;

⑵、周报上报时间:每周星期一9:30以前上报上一周销售周报;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当天上报公司;

⑶、月报上报时间:每月2日9:30以前上报上一月销售月报;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当天上报公司;

5、上报部门:日报、周报、月报上报公司营销策划部

二、违规处罚

1、篡改、假报销售数据,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处罚;

2、销售数据统计出现错误,一经核实,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处罚;

3、没有及时上报公司报表的,给予责任人50元/次罚款处罚;

三、岗位报表项目

1、销售日报表

2、房源日销控表

3、销售情况周报表

4、来人来电周报表

5、销售去化统计表

6、累计销售情况汇总表

7、资金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四、上报内容

日报内容

1、日报表

2、房源日销控表

3、资金日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周报内容

1、周报表

2、周房源去化统计表

3、一周来访客户分项统计表

4、签约情况汇总表

5、一周资金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月报内容

1、一月销售月报表

2、一月房源去化统计表

3、一月来访客户分项统计表

4、一月签约情况汇总表

5、一月资金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五、报表内容及格式(后附)

第5篇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中介是大家都熟悉的名词,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1】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 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讲话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力谋私、贪财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2】

11月2日,记者从南昌市房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南昌市将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管理平台,优化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流程,推行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

南昌市拟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在发布房源信息中须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

此外,各中介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立档案库、档案柜,规范使用《房屋出售(出租)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归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据悉,南昌市将严格落实中介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职位、联系电话等信息。从业人员在服务时要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在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面,南昌市要求中介机构要履行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和资金托管流程,引导交易当事人到房管部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办理资金托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经手交易资金。

第6篇 房产中介门店经营管理

房产经纪(中介)门店的经营管理

街上的门店各有各的商品,面包房里飘溢着浓香的面包味道,商店的橱窗中摆着各式美丽的衣衫,可是在街上的房地产中介的门店,只能看到几台电脑和穿梭的身影。没有可以出售的有形产品。经纪业的产品是什么是靠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并进行信息匹配、通过专业的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的成交,从而获取佣金收入。可见经纪业的产品是无形的,是生产与消费同时发生的。所以门店作为信息、谈判、成交、品牌展示等经营场所其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主要是以店面的形式为主,所以门店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反应着企业经营的优劣。门店作为贴近消费者、经受消费者甄选的场所是一个企业在商场上驰骋的前锋部队。

门店的经营管理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

一、人才是核心竞争力,选对人成功一大半。

在门店的日常业务流程中,对于房源客源、市场等信息的收集依赖于经纪人的勤奋工作。在谈判成交中需要的是经纪人的谈判斡旋能力,在法务代书、按揭贷款中需要的是经纪人的专业知识,完善的售后服务需要经纪人的热情与专业性。所以每一单业务的完成均离不开经纪人的辛勤劳作。在人才的招聘及运用上,作为企业的经营者首先要有正确的心态: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员工的工作做得开心,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其次在用什么样的人,哪些人适合从事这个行业,哪些人性格比较适合企业文化,在人员招聘中应该具有明确的标准,这样才有可能在合适的时候将合适的人放在了合适的位置上。在进行人才招聘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招聘的效果:要具有有效的工具、设置完善的招聘流程。

二、教育训练和辅导:

房产经纪行业目前没有一个学校可以提供现成的对口的人才。如何培养优秀的房地产经纪人也是对企业经营和竞争力的一个考核标准。目前有很多企业因为人才的瓶颈,影响到了企业的扩张速度,作为一个优秀的房地产企业应该给员工进行适当的有效培训:使之成为一个具有丰富专业知识、正确工作态度、高度工作技巧以及良好工作习惯的优秀经纪人。

三、店长决定输赢,换句话讲“店长为店的灵魂”。

一个店长既是管理者又要是业务的高手;一个优秀的店长必须具有敏锐的嗅觉,只有这样他才会领导团队进行有效的开发、获取客户、成交,有志向的人才会有上进的力量。店长作为公司承上启下的管理阶层,要具备强而有力的执行力,因为店长还肩负着培养人才的使命。身为店长自己是业务高手是远远不够的,他还要有出色的带教能力、具备开发、销售八大步的授课能力。店长与员工朝夕相处对于员工的喜怒哀乐了如指掌,面对各种情况要发挥领导魅力,能够适时激励员工。另外开店做生意各种突发事件会时有发生,所以店长需要能够妥善处理各种事件,需要他了解人性,能预防及排除各项纷争。

四、建立良好的店头文化。

员工工作开心与否,与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是分不开的,所以整洁的店面、大方得体的服装仪容不仅可以吸引客户驻足,也展示着员工愉悦的精神面貌。在员工之间是否设立正气:同事之间、客户之间是否讲究诚信、只有在房地产经纪人和客户之间建立了信任的关系,房地产交易才能进行,树立每一位员工之间的自我驱动力,能够使成功的销售人士不断积极进取;具有一种追求成功欲望,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关键是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另外,每位员工是否具备了服务意识(对内部客户与对外客户之间的服务)我们的产品就是提供服务。每位员工是否具有精力,因为房地产交易日日夜夜随时可能发生,经纪人员必须要有随时投入工作的能力。这些文化氛围是时时体现在业务中的,员工的举手投足应散发出专业的气质。要能给客户于专业到位的服务。

五、明确的工作目标。

在管理学中强调的一种重要的管理方法就是目标管理。有了明确的目标员工做事才有压力才有方向。房地产经纪行业是靠员工的服务产生价值的,所以对员工的工作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过程管理。作为店面日常管理一个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工作量的设定与实施。一般经纪企业让业务人员填写工作量记录表,对于工作量的考核一般为:1.日工作量:陌生拜访、派报量、回报、电话量、带看等内容;2.周工作量:开发件数、带看件数、价格变更等工作事项;3.月工作量:成交件数、业绩收入等等工作。也就是一般企业中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总结。

对于店面管理一般具有严格管理的工作流程1.每日工作流程:早会计划、中午督导、晚会审查、今日事今日毕、下班;2.对于每周一般门店都有例会制度,在例会上讨论每周的工作进度,包括本周的带看次数、派报量、电话量、回报记录的检查、周开发件数等数据的分析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对于下周的工作列出计划:比如说本周的训练主题、与人谈话、工作重点。3.每月的工作进度:月的成交件数、月的佣金收入、下月重点房源、下月重要客户。一般举行有总部人员参加的隆重的月会,对于本月工作回顾找出不足之处,绩优人员表扬、并列出下月的工作计划、下月的教育训练计划、对于达成目标的员工进行嘉奖一般采取领取现金的刺激方法、这样对其他员工可以起到示范作用。

六、有效激励的薪奖制度及晋升制度。

合理的奖励制度对业绩的促进作用还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奖金制度一般遵守如下原则:

1.多劳多得,经纪人的付出与收入应该是成正比的;只有经纪人对客户辛勤劳动、周到服务才可以促成成交,付出才可以得到反馈。

2.简单易算,让大家可以看得到奖金的数额。今天都做了多少单就有多少钱进口袋;在房地产经纪企业中往往会出现月底几天的业绩比月初月中都好的现象;这就是很多经纪人想着月底要拿佣金了,算算自己的金额要是成交一单就会拿得更多。会比以往更加勤奋。

3.公正合理:奖金的发放要力争做到公证合理,尤其对于前端业务人员和后台支持人员的奖金发放比例;要既能促进业务的服务,又要促进人的积极性。让大家感觉到公平合理。

七、及时发放。

对于员工的奖金一定要及时发放,对于员工的积极性是非常有好处的。目前现存的房地产经纪企业中存在三种奖金发放形式:第一种高薪低奖;第二种低薪高奖;第三种无薪高奖。以上三种发放方式各有千秋,具体采用哪种发放方式要从企业文化、市场所处阶段等多种因素考虑,从实际出发。在房地产经纪企业中,让经纪人赚到钱是一方面,为优秀的经纪人提供明显清晰的升迁管道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房地产经纪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于人才的需求是不断的。所以就是这种愿景使我们所在的每一个员工心中充满希望:只要我做得足够好我就可以有机会做店长。这样每个人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在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在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果然我们38位员工都成为了优秀的员工。所以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符合

经纪人的生涯发展规划。

第7篇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委托审计招标

第七条 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审计金额或审计费用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类、财务类审计的项目招标起点分别为投资总额3000万元、审计费用5万元。起点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单独招标;起点以下的按照年度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及费率,分类集中实施零星委托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的招标程序

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审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初选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人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地一般应在兰州,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兰州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6人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甲级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内容、标准、分值和权重,在商务报价、工作方案、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执业记录、质量控制和招标人评价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评判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第十五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评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否则,招标人可中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内容、费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

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对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联合中专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篇 房产中介分行经理量化管理制度考评标准

房产中介分行经理量化管理制度考评评分标准

1.人员招聘和员工流动率

要求:持续进行招聘,人力资源储备充足,目标明确,招聘质量高,有成本控制。员工流动过多和员工不流动都属于不正常行为,员工离职率控制在15%以内,但一定要有流动。(10分)

2.培训

要求:每周、月培训计划详细,主题明确,培训效果明显,有培训后的考试及反馈。(10分)

3.延长工作时间能力

要求:积极发挥管理者的带动和监控作用,在业绩和员工状态不佳时,能与同事一起冲在业务的最前线,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在应急的事物上,无论任何时候都能以公司利益为重,解决突发事件及跟员工、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15分)

4.业务拓展

要求:对周边的楼盘及客户充分的了解,进行盘源开发和客户开发,物管、尾盘的跟进并对分行周边的市场的走势有独到的见解和预测。(10分)

5.对员工客户的熟悉程度

要求:对每个同事的客户了如指掌,尤其是重点客户的跟进,要做到对看房次数、价格、要求、喜好、顾虑、付款方式、员工跟进的情况等要清清楚楚。(10分)

6.分行周边的楼盘熟悉程度

要求:周边楼盘的价格、成交情况、委托情况、花园小区栋数、物管负责人、保安负责人等,要求了解、熟悉。(10分)

7.分行气氛

要求:工作气氛高涨,同事团结、配合,人员忙碌,不允许有闲聊、看报、吃东西等影响业务的行为。(15分)

8.决策能力及执行公司制度能力

要求:对业务和分行事务要敢于决策,而且要大胆执行,勇于承担责任。对公司所推行的所有规章制度在无更好的建议的情况下坚定不移的执行,在员工有疑虑和不理解时要站在公司的立场上进行解释和说服,并且再执行中严谨、仔细。(15分)

9.贯彻公司决策的能力

要求:不卑不亢,与公司步调一致,积极推行。(10分)

10.分行员工的量化指标完成情况

要求:80%达到良好以上。(10分)

11.管理的公平性

要求: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管理。(10分)

12.员工的晋升与辞退及再聘用比例

要求:每一季度至少2个以上员工晋升,季度至少10%的员工末位淘汰或再聘用。(5分)

13.业绩完成情况

要求:季度完成公司下达指标,每个月指标不得低于当月指标的70%。每个经纪人的业务指标按每月15号前完成指标的70%要求。(15分)

14.一日常规行为规范

要求:着装、考勤、外出、会议、总结按分行基本制度的要求。(10分)

15.分行的成本控制

要求:严格控制文具、纸张及所有行政开支、日常费用的支出,严格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批,避免浪费,有关广告费用的控制以高效的角度出发,根据客户委托量制定广告计划进行报批。(10分)

16.广告计划及广告效果

要求:制定有效、可行的广告计划,对广告楼盘必须熟悉、了解,而且对每个楼盘要确认无误。广告效果包括来电数量及分析、看房数量、每个经纪人的接线量、成交情况、结果评估等要有书面总结。(10分)

17.员工宿舍管理

要求:员工宿舍要干净卫生,井然有序,宿舍纪律规定明确,落实到人,严格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认真执行,(10分)

18.市场了解程度及应变措施

要求:对分行周边的同行的业务状况、物业委托状况、楼盘成交情况、我司成交及占有的比例都要详细了解,并且要有具体的应对措施。(15分)

19.学习能力和有效的沟通

要求:每月写一篇有关管理方面书籍的读后感,总结管理上规律性的管理方法和措施。能迅速解决同事及客户的纠纷,同事反映好,及时了解员工心态变化并进行良好的沟通。(10分)

20.整体管理能力

要求:分行形象上专业、气氛上活跃、积极,员工积极向上,业绩良好稳定,无投诉及执行公司制度情况良好。(15分)

21.合理化建议

要求:经常提出对公司发展有利的建议,敢于在管理上大胆创新,并且每位分行员工每月至少一项有关建设性的建议。(5分)

第9篇 某某房地产项目中介管理制度

某房地产项目中介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集团项目储备运作和管理,为集团战略发展提供项目储备的支撑,拓宽项目信息获取渠道,规范总部及各公司项目拓展部门与项目中介沟通过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适用范围:总部发展中心及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

2.2发布范围:总部发展中心及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

3.名词解释:项目储备包括土地储备和在建房地产项目储备。

3.1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3.3项目所有方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在建项目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形成的共同体。

3.4项目拓展部门是指总部发展中心项目拓展部及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拓展的部门或项目公司下属项目部负责项目拓展的工作人员。

3.5项目责任人是指获取中介项目信息的第一人、拓展项目小组的牵头人。

3.6项目备案是指各项目公司拓展项目达到备案标准后,向总部发展中心进行项目信息、项目资料及项目初步分析报告的备案,并留存项目资料。

4.职责:

4.1总部发展中心:

4.1.1负责督促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对拓展项目及项目中介信息进行备案;

4.1.2审定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

4.1.3负责已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的备案工作。

4.2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发展中心拓展部经理:

4.2.1负责督促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及时进行项目备案;

4.2.2协助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进行项目的沟通和谈判。

4.2项目公司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发展中心拓展项目责任人:

4.2.1负责厘清项目关系,认定所拓展项目的中介;

4.2.2负责向总部发展中心及时进行项目备案及中介信息的备案;

4.2.3及时通报项目中介变更或变动的信息;

4.2.4负责解释与项目中介有关的信息和情况;

4.2.5依制度中的中介服务协议范本,草拟中介服务协议书。

5.作业内容:

5.1项目中介的分类:

5.1.1一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关键性作用(能根据我方要求,对项目进行全程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5.1.2二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辅助性作用的个人或单位。

5.1.3三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但不具备沟通和协调能力及资源的个人或单位。

5.2项目中介的认定:

5.2.1可提供土地或在建房地产项目信息,并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达到总部发展中心项目备案标准的,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2不能提供项目所有方信息并进行切实沟通和协调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3提供项目信息不完整或有明显不真实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4项目中介以项目为单位,就同一项目而言,项目中介只有一个;中介为多人或多级时,视为一个中介团体;

5.2.5拓展项目在总部发展中心进行项目备案时,信息来源属项目中介的,须同时对该项目中介备案,项目中介信息由该拓展项目实际负责人负责核实并解释。

5.2.6项目责任人要保留项目中介在项目谈判过程中起到中介服务作用的凭证,要在谈判大纲、谈判纪要等谈判过程记录文件中体现,作为最终确定该项目中介认定结果的重要依据。

5.2.7若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时,可视如下不同情况进行选择:

5.2.7.1同一项目拓展部门内,若针对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且多个中介互无关系时,选择能够提供较详尽资料和信息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强的;

5.2.7.2同一项目拓展部门内,若针对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且多个中介同属一个服务机构时,视其为一个中介团体;

5.2.7.3不同项目拓展部门间,针对同一项目出现不同多个中介,以项目备案时间先后为准,确定项目归属及项目中介,或以上级领导意见确定为准。5.3项目备案标准:

5.3.1项目简介清楚明确,应包含如下内容:项目座落、四至范围、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规划容积率、各类建设产品及其规划面积、地块现状、项目所有方的基本情况及意向转让价格。

5.3.2项目法律文件,应有以下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或多个: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5.3.3项目中介信息的备案内容包括联系人姓名、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

5.4项目中介接洽过程的工作原则:

5.4.1尊重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承认项目中介方的信息提供、沟通协调的服务功能和作用;

5.4.2注重接洽工作时的个人仪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详细内容参见《员工手册》及《拓展项目谈判管理制度》;

5.4.3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进行沟通前,要求项目中介提供公开的项目资料,原则上项目拓展工作人员不应以任何名义签订保密协议。若确有必要签订保密协议的,须经集团领导同意并授权执行人,方可执行;

5.5.项目拓展人员不应向中介方承诺给付中介费用的额度;中介费用额度的最终审定权归集于集团副总级别以上人员;

5.5.1与项目中介接洽过程中,要注意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中介服务报酬及费用:中介服务报酬的给付以项目中介提供中介服务,使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的合作达成,且合作协议正式生效为前提;

5.5.2若项目成交总额款项是分期给付的,则相应的,项目中介服务报酬也同比例分期给付;

5.5.3三类项目中介的信息服务报酬付费区间为:1――10万元人民币;二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按市场标准以项目成交合同额的1-3‰(含税)累时比例额度给付,该中介服务报酬须中介费出具正规发票;

5.5.4项目中介付费标准项目成交总价10亿元以上8―10亿元5―8亿元2―5亿元5.5.5付费标准0.10%0.15%0.20%0.25%2亿元以下0.30%一类项目中介的中介服务报酬参照二类项目中介的付费标准,上浮30―50%,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另行商定,经集团领导批准后确定;

5.5.6中介服务报酬额度中已包含项目中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我方不负责代缴任何税费;

5.5.7无论项目合作达成与否,项目中介在服务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我方不予负担;

5.5.8若项目中介方发生如下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核减中介费给付额:5.5.8.1在合作过程中沟通协调不利的;

5.5.8.2在合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节的;

5.5.8.3在合作过程中发现有意向我方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

5.5.8.4在合作过程中泄露我方公司机密的。

5.6从项目中介渠道获取项目信息的操作流程:前期接洽中介认定获取项目信息资料及法律文件项目中介完成初步分析报告初步可行获取详细资料项目中介中介备案项目备案沟通协调与项目所有方接触、沟通、谈判项目中介签订合作协议签订中介服务协议

5.7中介服务协议:

5.7.1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以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签订合作协议为前提;

5.7.2中介服务协议的签订须经由集团审批方生效,任何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均属无效。

5.7.3中介服务协议内容参照本制度附件之中介服务协议范本执行;

6.奖惩条例:

6.1对于引荐项目中介并达成项目协议的公司拓展人员的奖励办法,相关内容详见《土地储备奖励制度》;

6.2与中介接洽过程中不得接受他方人员的贿赂或回扣,否则将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惩处;

6.3无

7.与中介接洽过程中泄露公司机密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惩处。

第10篇 地产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三)

地产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三)

一、接盘规则:

1.输盘应真实、有效、及时、全面、准确。原则上接盘人,以有效盘在电脑上登记的时间先后为。

2.盘源须详细了解资料,如面积、建房时间、业主及产权状况、价格、年限、原购价、朝向、户型、用途、装修设施状况、租赁情况、管理费、出佣情况、车位情况、学校等相关资料,将这些资料全面输入易遨系统。

3.输入盘源时,按电脑正确的楼盘字典、栋数和房号录入,否则可视为无效盘。例如要输入__湾花园1栋703房,应输入__湾花园1栋703,而不是705,如有具体的单元须选择单元。

4、登记盘源时,业主或联系人不可写分行同事的姓名和电话(除非是本人之物业或有经过公证的业主受权委托书),不接受后补的业主资料。特别提醒二级市场转介盘源的同事,否则拒绝接受。

5、接盘须书面委托,并向业主详细解释内容。第一接盘人必须在7天内签定委托书,否则由他人签定委托。接盘人尽量把钥匙拿回来,拿钥匙的同事可另得5%佣金。

6、尽量签定独家委托。签定独家委托时,须合理解释独家委托的益处,而不能欺骗或误导业主。由原接盘人签独家委托可再加10%佣金,由其他同事签独家委托书可得10%的佣金。签独家委托的同事须负责收回钥匙,钥匙不再拆佣金;如果由其他同事拿回钥匙,10%的独家盘源佣须拆分一半给收钥匙的同事。

7、对写字楼、厂房、商铺的盘源登记规定:

1)凡是工商部的盘源,必须由工商铺进行登记;

2)登记后经工商部确认后的盘源登记必须由开盘人所属分行认真保管;

3)目前,工商部盘源在工商部登记后,可再登记;

4)成交工商部盘源前必须确认该盘有否在工商部登记,如没进行登记的盘源成交将受到罚扣50%的处罚;

5)公司提倡尽量与工商铺部合作。

二、业绩分成:

a、盘源成交后,盘源登记人分成为20%,独家委托再加10%(含拿钥匙5%)。住宅部独家盘源针对同区(享受本区通盘之区域),针对其公司其它部分制度一致。

b、如盘源人离职,则成交分行无需拆分给盘源人或盘源人所属分行。若该盘为公盘,如其他分行成交该盘,则该盘源应属接盘分行。

c、如盘源人晋升,则成交分行拆分给盘源人,由盘源人自行决定分配。

d、分行经理或分区经理登记有效盘源,成交后盘源佣金由分行经理或分区经理负责分配。

e、本区内同事拿到钥匙可分总业绩5%(不适应外区)。

f、成交额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业务(不分住宅、别墅、写字楼、商铺、房等,但必须为同一家交易,不限单位数量),三级市场各区域和工商铺部都可独立通做,但此相关盘源必须在业主区做登记,否则视为个人藏私盘处理。尽可能与此业主区合作。

三、盘源管理:

1、在盘源跟进过程中,如有同事写上此盘不卖(真实),在15天内盘源人不跟进,如被其他同事跟进确认此盘仍在卖,可更换盘源人;暂停半个月后的盘源被他人激活,更换盘源人,但严禁他人有意暂停或登记虚假跟进。

2、租盘被暂停或跟进发现不租,7天后被他人激活,更换盘源人,但严禁故意暂停或虚假跟进。

3、售盘事实成交后改变业主(坏单不算),更换盘源人。租盘事实成交后,租(无论时间),更换盘源人。

4、二级市场提供盘源,不分租售类别,即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后,在有效期内无论由谁跟进租售信息,该盘都属二级市场盘源。二级市场盘源被暂停应知会提供盘源人,在30天后激活方可更换盘源人,否则属于二级市场盘源人。三级市场跨区转介盘源有租售盘之分,但被暂停的盘在30天后激活方可更换盘源人。

5、不完整的盘源(主要是指业主电话、面积、价格)一定要在24小时内完善相关资料全部输入易遨,不能借故不输。正确输入业主电话,电话不可输入到跟进或备注栏,如遇特殊情况应汇报经理,经区经协商决定是否输入易遨,否则属无效盘或盖盘处理。

6、如遇无业主,而电脑只有联系人电话,盘源中联络人和经理(跨分行由经理之间勾通),原接盘人所在分行经理应积极回应落实,如在其他人已联系到业主,而原盘源人仍无法联系到业主,原盘源登记属无效登记,可更换盘源人。如果完全经过联系人成交的,则原盘源登记有效。

7、如发现盘源地址错误,原则上每个同事应主动纠正,可通知登盘人分行经理,经理应在7天内更正盘源地址,纠正后可由分行经理决定处理盘源,否则由其他同事更正,则可更换盘源人。

8、售盘成交(公司合约生效)三天内须输入真实价格,如果发现不输入价格,扣除佣金20%,如果发现假价格,该分行佣金全部扣除;

9、售盘确认后,由由经理转成交记录(注明由__分行__人成,不可转暂停或其他),转成交时,盘类须说明是__或非__售,不能由系统默认选择。在过户后应将新业主资料(包括电话)输入电脑,以备以后查询,以免流失资料。租盘成交转暂停,如租售盘一起的盘源,成交的需去除价格,并在备注中注明。

10、盘源关键信息不登记而联系客户看房,或有意隐瞒盘源关键信息均属盖盘。经落实属盖盘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通报批评,造成损失者需赔偿损失,并给予解聘处理,辞退上报永不录用。

11、如分行内有3个以上(含3个)的员工或分行经理知道盘源信息,而不登记或隐瞒盘源信息,先联系客户看房则属集体盖盘。发现集体盖盘,重罚分行经理及相关人员及通报批评,如此盘经盖盘分行成交则佣金全部扣除充公,重罚分行经理及相关人员且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将降职或解聘处理。如此盘因盖盘而引致同行成交,重罚及通报批评分行经理及相关人员,且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所有盖盘现象,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解聘后永不录用。

12、盘源盖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通报批评,造成损失者需赔偿损失,成交后实际成交价与成交当天价格记录出现10%以上差距而没有请示经理、区经(被请示的区经应知会其他区经和总监)属盖价现象,应扣除佣金及通报批评。在差距10%以内而被其他人怀疑投诉,将由总监安排人员调查,经调查后属实盖价,成交佣金全部扣除充公,相关业务员及经理将予通报批评,多次重犯者,将给予降职或解聘处理。

13、接到整批盘源(同一个业主多套物业)与公司盘源(普通)登记原则一致,特殊情况由分行经理表决同意一致处理输盘及分佣;接到跨区的批量盘,须及时上报统筹安排销售。如经接盘人所在区域业务员成交该外区批量盘(应是整批买断)只须折20%佣金给盘源所在区,无须拆50%合作费。(第一时间向业主区报盘);

14、如有同事成交代办手续单应知会区域经理

,如果区域经理落实到其他同事暂无客人或无人成交该盘可成交此盘,代办手续单应让给正常买卖单成交(多佣为原则)。租售盘在一起,租单应让给售单。

15、业主签传真件后或产权有两人以上只由一人签定合同,应报区经,由区经和总监协商处理是否转成交,否则分行经理无权转成交,由产权人家属或朋友(无公证委托书)签定合同,不属成交,具体情况需请示区经,由区经和总监决定。可由区域经理暂时取消业主电话,但设有时间限制。如果有其他同事有充足条件可直接签名册到业主,区域经理可交电话号给分行经理;

16、业务员无权私自减佣,否则赔偿公司损失;

17、分行经理在没有竞争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客观需要,9折以上有权自主,8折以上可向区经理申请,低于此折扣必须向副总监申请,否则须赔偿公司损失。成交后不足佣金的单须填写《佣金不足统计表》;

18、所有佣金不足单,必须查明该客户是否跨分行跳单或减佣,必须做好分行之间的内部沟通。应向区经汇报,并由区经与其他区沟通;

19、所有客户必须输入公司易遨系统。如在成交后经查询电脑内无资料,扣除全部佣金。该事项如果是本分行经理查属本组员工,佣金由本分行经理分配至本分行;如果由区经查明,由区经决定扣除的佣金并分配至本区任一分行;由副总监查明,佣金一律充公分配,如在未成交前发现电脑上无资料,可按上述方法取消该业务员的跟进资格。

20、成交后确定坏单(无论是否已取消合约),只要有同事找客户看房,即须报盘输入电脑(可暂不输电话,由专人负责跟进业主),否则属盖盘处理。不能单独成交分行找客替代成交,但原成交同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交权(且必须足佣),坏单须填写坏单统计表。

四、跨区代办手续:

成交前须先通知业主区的区域经理,区域经理需尽快答复是否有人在成交此物业。成交后须告知业主区的区域经理,及时将成交报告传给业主区的区域经理并更新电脑资料,成交的具体操作可取以下二种方式进行:

1、成交分行与按揭部合作,分配比例为各50%;

2、成交分行与业主区分行业务员合作,分配比例为各50%

请全体员工严格按照以上制度执行。

如发现成交者不拆分佣金给盘源人,一经发现及证实,将处罚成交者,交其成交单总佣金的50%作为罚款给盘源人。

第11篇 _地产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一、接盘规则:

1.输盘应真实、有效、及时、全面、准确。原则上接盘人,以有效盘在电脑上登记的时间先后为。

2.盘源须详细了解资料,如面积、建房时间、业主及产权状况、价格、年限、原购价、朝向、户型、用途、装修设施状况、租赁情况、管理费、出佣情况、车位情况、学校等相关资料,将这些资料全面输入易遨系统。

3.输入盘源时,按电脑正确的楼盘字典、栋数和房号录入,否则可视为无效盘。例如要输入西海湾花园1栋703房,应输入西海湾花园1栋703,而不是705,如有具体的单元须选择单元。

4、登记盘源时,业主或联系人不可写分行同事的姓名和电话(除非是本人之物业或有经过公证的业主受权委托书),不接受后补的业主资料。特别提醒二级市场转介盘源的同事,否则拒绝接受。

5、接盘须书面委托,并向业主详细解释内容。第一接盘人必须在7天内签定委托书,否则由他人签定委托。接盘人尽量把钥匙拿回来,拿钥匙的同事可另得5%佣金。

6、尽量签定独家委托。签定独家委托时,须合理解释独家委托的益处,而不能欺骗或误导业主。由原接盘人签独家委托可再加10%佣金,由其他同事签独家委托书可得10%的佣金。签独家委托的同事须负责收回钥匙,钥匙不再拆佣金;如果由其他同事拿回钥匙,10%的独家盘源佣须拆分一半给收钥匙的同事。

7、对写字楼、厂房、商铺的盘源登记规定:

1)凡是工商部的盘源,必须由工商铺进行登记;

2)登记后经工商部确认后的盘源登记必须由开盘人所属分行认真保管;

3)目前,工商部盘源在工商部登记后,可再登记;

4)成交工商部盘源前必须确认该盘有否在工商部登记,如没进行登记的盘源成交将受到罚扣50%的处罚;

5)公司提倡尽量与工商铺部合作。

二、业绩分成:

a、盘源成交后,盘源登记人分成为20%,独家委托再加10%(含拿钥匙5%)。住宅部独家盘源针对同区(享受本区通盘之区域),针对其公司其它部分制度一致。

b、如盘源人离职,则成交分行无需拆分给盘源人或盘源人所属分行。若该盘为公盘,如其他分行成交该盘,则该盘源应属接盘分行。

c、如盘源人晋升,则成交分行拆分给盘源人,由盘源人自行决定分配。

d、分行经理或分区经理登记有效盘源,成交后盘源佣金由分行经理或分区经理负责分配。

e、本区内同事拿到钥匙可分总业绩5%(不适应外区)。

f、成交额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业务(不分住宅、别墅、写字楼、商铺、房等,但必须为同一家交易,不限单位数量),三级市场各区域和工商铺部都可独立通做,但此相关盘源必须在业主区做登记,否则视为个人藏私盘处理。尽可能与此业主区合作。

三、盘源管理:

1、在盘源跟进过程中,如有同事写上此盘不卖(真实),在15天内盘源人不跟进,如被其他同事跟进确认此盘仍在卖,可更换盘源人;暂停半个月后的盘源被他人激活,更换盘源人,但严禁他人有意暂停或登记虚假跟进。

2、租盘被暂停或跟进发现不租,7天后被他人激活,更换盘源人,但严禁故意暂停或虚假跟进。

3、售盘事实成交后改变业主(坏单不算),更换盘源人。租盘事实成交后,租(无论时间),更换盘源人。

4、二级市场提供盘源,不分租售类别,即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后,在有效期内无论由谁跟进租售信息,该盘都属二级市场盘源。二级市场盘源被暂停应知会提供盘源人,在30天后激活方可更换盘源人,否则属于二级市场盘源人。三级市场跨区转介盘源有租售盘之分,但被暂停的盘在30天后激活方可更换盘源人。

5、不完整的盘源(主要是指业主电话、面积、价格)一定要在24小时内完善相关资料全部输入易遨,不能借故不输。正确输入业主电话,电话不可输入到跟进或备注栏,如遇特殊情况应汇报经理,经区经协商决定是否输入易遨,否则属无效盘或盖盘处理。

6、如遇无业主,而电脑只有联系人电话,盘源中联络人和经理(跨分行由经理之间勾通),原接盘人所在分行经理应积极回应落实,如在其他人已联系到业主,而原盘源人仍无法联系到业主,原盘源登记属无效登记,可更换盘源人。如果完全经过联系人成交的,则原盘源登记有效。

7、如发现盘源地址错误,原则上每个同事应主动纠正,可通知登盘人分行经理,经理应在7天内更正盘源地址,纠正后可由分行经理决定处理盘源,否则由其他同事更正,则可更换盘源人。

8、售盘成交(公司合约生效)三天内须输入真实价格,如果发现不输入价格,扣除佣金20%,如果发现假价格,该分行佣金全部扣除;

9、售盘确认后,由由经理转成交记录(注明由__分行__人成,不可转暂停或其他),转成交时,盘类须说明是__或非__售,不能由系统默认选择。在过户后应将新业主资料(包括电话)输入电脑,以备以后查询,以免流失资料。租盘成交转暂停,如租售盘一起的盘源,成交的需去除价格,并在备注中注明。

10、盘源关键信息不登记而联系客户看房,或有意隐瞒盘源关键信息均属盖盘。经落实属盖盘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通报批评,造成损失者需赔偿损失,并给予解聘处理,辞退上报永不录用。

11、如分行内有3个以上(含3个)的员工或分行经理知道盘源信息,而不登记或隐瞒盘源信息,先联系客户看房则属集体盖盘。发现集体盖盘,重罚分行经理及相关人员及通报批评,如此盘经盖盘分行成交则佣金全部扣除充公,重罚分行经理及相关人员且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将降职或解聘处理。如此盘因盖盘而引致同行成交,重罚及通报批评分行经理及相关人员,且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所有盖盘现象,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解聘后永不录用。

12、盘源盖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通报批评,造成损失者需赔偿损失,成交后实际成交价与成交当天价格记录出现10%以上差距而没有请示经理、区经(被请示的区经应知会其他区经和总监)属盖价现象,应扣除佣金及通报批评。在差距10%以内而被其他人怀疑投诉,将由总监安排人员调查,经调查后属实盖价,成交佣金全部扣除充公,相关业务员及经理将予通报批评,多次重犯者,将给予降职或解聘处理。

13、接到整批盘源(同一个业主多套物业)与公司盘源(普通)登记原则一致,特殊情况由分行经理表决同意一致处理输盘及分佣;接到跨区的批量盘,须及时上报统筹安排销售。如经接盘人所在区域业务员成交该外区批量盘(应是整批买断)只须折20%佣金给盘源所在区,无须拆50%合作费。(第一时间向业主区报盘);

14、如有同事成交代办手续单应知会区域经理,如果区域

经理落实到其他同事暂无客人或无人成交该盘可成交此盘,代办手续单应让给正常买卖单成交(多佣为原则)。租售盘在一起,租单应让给售单。

15、业主签传真件后或产权有两人以上只由一人签定合同,应报区经,由区经和总监协商处理是否转成交,否则分行经理无权转成交,由产权人家属或朋友(无公证委托书)签定合同,不属成交,具体情况需请示区经,由区经和总监决定。可由区域经理暂时取消业主电话,但设有时间限制。如果有其他同事有充足条件可直接签名册到业主,区域经理可交电话号给分行经理;

16、业务员无权私自减佣,否则赔偿公司损失;

17分行经理在没有竞争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客观需要,9折以上有权自主,8折以上可向区经理申请,低于此折扣必须向副总监申请,否则须赔偿公司损失。成交后不足佣金的单须填写《佣金不足统计表》;

18、所有佣金不足单,必须查明该客户是否跨分行跳单或减佣,必须做好分行之间的内部沟通。应向区经汇报,并由区经与其他区沟通;

19、所有客户必须输入公司易遨系统。如在成交后经查询电脑内无资料,扣除全部佣金。该事项如果是本分行经理查属本组员工,佣金由本分行经理分配至本分行;如果由区经查明,由区经决定扣除的佣金并分配至本区任一分行;由副总监查明,佣金一律充公分配,如在未成交前发现电脑上无资料,可按上述方法取消该业务员的跟进资格。

20、成交后确定坏单(无论是否已取消合约),只要有同事找客户看房,即须报盘输入电脑(可暂不输电话,由专人负责跟进业主),否则属盖盘处理。不能单独成交分行找客替代成交,但原成交同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交权(且必须足佣),坏单须填写坏单统计表。

四、跨区代办手续:

成交前须先通知业主区的区域经理,区域经理需尽快答复是否有人在成交此物业。成交后须告知业主区的区域经理,及时将成交报告传给业主区的区域经理并更新电脑资料,成交的具体操作可取以下二种方式进行:

1、成交分行与按揭部合作,分配比例为各50%;

2、成交分行与业主区分行业务员合作,分配比例为各50%

请全体员工严格按照以上制度执行。

如发现成交者不拆分佣金给盘源人,一经发现及证实,将处罚成交者,交其成交单总佣金的50%作为罚款给盘源人。

第12篇 _地产中介分行资产管理制度

地产中介公司分行资产管理制度

一、分行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办公设施、自动化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信息数据软件产品等。

二、经理负责制

各分行经理对本部门使用的公司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资产的调配须由经办人员持行政事务部的资产调拨单,分行审核后方予以放行。

各分行经理对本部六使用公司资产时出现的损坏、丢失落实责任人,并及时向行政事务部报告。对所保管的财物款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由该分行经理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资产的丢失、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解聘、除名等处分;

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事务部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清查。

第13篇 _地产中介钥匙管理制度

地产中介公司钥匙管理制度

1、业务人员应积极努力争取鉴定独家委托,并独家有匙。

2、物业钥匙由交易员自行负责收取,秘书统一保管。

3、业务人员在收取委托人钥匙时,必须出具公司盖章的专用收据并签名(收据在秘书处领取)。

4、钥匙收据客户联必须交给委托方(业主),存根联和钥匙在收取后必须交由秘书保管。

5、秘书收到钥匙时必须马上进行编号存档,并注册登记,由上交人和收受人同时签名确认。

6、业务人员需要带客看房时可到秘书处领取相关物业钥匙,领取时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名确认。

7、领取钥匙需在看完房返回公司后,立即返还秘书处,并注明返还时间,由秘书签名确认。

8、秘书下班和休息前必须将钥匙交由业务班长保管,于次日正式上班前收回。

9、由于登记交接不清,发生扯皮或丢失钥匙事件,将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0、房内有家私、电器等设施时,在收取钥匙时必须同时签署《屋内设施清单》,并由委托方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确认。

11、所有楼盘钥匙如业主取走当日起三天内,其他业务员或分行再收回重复楼盘钥匙,取匙的分配归还钥匙方的业务员及分行,如超过三天后才收回重新收取钥匙分配,被业主取走钥匙的分行即时输入电脑业主已取走钥匙作为记录。

12、分行之间借用钥匙必须当天归还(包括已收定或成交的),有需要配钥匙的可与该分行经理协商,经过分行经理同意,方可配,未经同意严禁擅配钥匙的、借用钥匙当天未归还的罚款50元作为原匙方分行基金。

第14篇 _地产中介收费管理制度

地产中介公司收费管理制度

a、佣金收取制度

(一)佣金收费标准

1、租单的佣金合计为该房壹个月的租金;

2、买卖单的佣金合计为购房总价(或售房总价)的3%(不足壹万元按壹万元收取)最高为购房总价的3.9%。

(二)佣金折扣

1、分行经理折扣权限最低为9折。

2、区域经理折扣权限最低为7折。

3、如遇特殊情况,副总经理折扣权限为7折以下。

4、以上折扣须分行经理、区域经理级以上经理人在成交报告上书写“同意按该单佣金_折收取”,并签字确认后回传至客服部,客服部及财务部可凭其传真件办文及按其确认的标准收取佣金。

如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或超过权限打折,由责任人承担公司佣金损失。

5、严禁写全包价,将佣金写在房款中,在签定合同时未体现款项,从佣金中支付的,由责任人负责补齐。

(三)按揭费用收费标准及按揭部拆分标准:

1、红本在手代办一次性付款手续,收费:3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400元、关外500元)

2、转红,收费:5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3、代办抵押贷款,关内:3000元、关外5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4、代办按揭手续,收费:5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5、代办赎楼手续,收费5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6、一条龙服务,收费5000元-9000元

(按揭部拆分:关内1100元、关外1200元)

b、评估收费制度:

公司评估的,每单收取评估费300元。

第15篇 _地产中介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地产中介公司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一)领取制度

分行秘书向行政事务部领取,登记领用日期、领用部门、领用名称、领用份数、领用编号、代表签名。

(二)领用制度

1、业务人员向自己所在分行的秘书领取《看楼书》、《业务委托书》、《独家代理委托书》、《收钥匙条》,并登记领用日期、领用名称、领用份数(每种限领5份)、领用编号,使用后将公司存档一联交由行政部文员统一保管,并登记使用份数,如有作废须交回行政文员登记作废份数。

2、业务人员须经自己所在分行的经理同意,方可向秘书领取《购售房委托合同》、《房屋租赁给约》、房屋转让合约》(每次限领一份)。签署完毕后交由经理审核签名确认,方可生效。经理联留存,以备跟进,公司联、财务联由秘书送至总部。

3、遗失处罚:

(1)委托书、看楼书遗失者,每份扣款50元,该款项转入分行活动基金帐户,并附解释信一封。

(2)《购售房委托合同》、《房屋租赁合约》、《房屋转让合约》等文件资料遗失的,责任人应在遗失之日起三日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接受罚款10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报送及备案制度

1、合同、成效报告、交易须知及房产证原件、查档单等资料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由分行经理或秘书送至法律部审核,审核通过的,分送财务部和客服部作为办文及核算之用。

2、财务部以合同和有效成交报告与客户结算费用和款项。其他情况说明不具有结算效力。

3、区域经理签成交报告时要核对电脑记录,确认是否为转介。

4、(1)所有的退定及退首期房款申请必须经区经签字审批方可办理;

(2)买方或卖方违约情况下,退款金额达到5仟元(含5仟)以上必须由法律部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后方可办理;

(3)退款金额达到8万元(含8万)以上必须由交易中心总监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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