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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防尘管理制度

防尘管理制度是企业为控制工作环境中的粉尘污染,保护员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则。它涵盖了从预防、控制到监测和改进的各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防尘设施与设备:规定了防尘设备的配置、使用、维护和更新标准。

2. 清洁作业规程:明确了清洁作业的频率、方法和标准,以及在特殊作业环境下的额外清洁措施。

3. 员工培训:规定了员工防尘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内容,确保员工了解防尘的重要性并掌握防尘技巧。

4. 现场监控与检查:设立了定期的现场尘埃浓度监测和设备检查制度,以评估防尘效果。

5. 应急预案:制定了应对突发尘暴或其他尘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减少潜在风险。

6. 责任与考核: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并设置了相应的考核机制。

重要性

防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健康:长期暴露于粉尘环境中可能导致呼吸道疾病,影响员工健康,甚至可能引发职业病。

2. 生产效率:高尘环境可能降低设备运行效率,增加故障率,影响生产进度。

3. 安全生产:粉尘积聚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威胁生产安全。

4. 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对外部环境的粉尘排放,履行社会责任。

方案

1. 设施与设备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防尘设施如除尘器、吸尘器等正常运行。对新引进的设备应进行防尘性能评估,必要时进行改造。

2. 清洁作业标准化:制定详细的清洁作业流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手套等,确保清洁作业的规范性。

3. 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防尘知识培训,通过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的防尘意识和技能。

4. 监测与评估:设立专门的监测点,定期测量空气中粉尘浓度,超标时需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5. 应急响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尘埃污染事件,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

6. 考核与激励:将防尘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对防尘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发积极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的粉尘污染,保障员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展示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决心。

防尘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山工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 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 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 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 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 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四)公司内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

(五)各单位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需换药剂、修理、更新的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台帐。

(六)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八)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第七条火警报告与火灾处理

(一)公司内不论任何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要讲明单位,起火地点、火势、起火原因、火灾危险性等不得延迟。

(二)起火后,单位领导要冷静指挥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员工采取相应措施,按灭火的基本办法如切断电源、隔离、冷却、窒息等措施,同时用灭火器、蒸气、水等进行抢救,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灭火后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生产部一方面尽快组织恢复生产,一方面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着火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会同主管经理召开分析会,对着火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停产损失、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事故分析,接受教训。

第八条 防尘防毒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分布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第2篇 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9)

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九)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防尘与防毒工作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相关部门协助。

三、内容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控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标准。

5.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处理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6.有粉尘或有毒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二)组织与抢救

1.公司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

2.生产车间和仓库成立兼职抢救组。

3.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三)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相关记录文件

《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aq-bzh20

《重点部位季节性安全检查表》aq-bzh22

《日常安全检查表》aq-bzh2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aq-bzh-12

《职业卫生档案》

第3篇 工厂生产防尘防鼠防蝇控制管理规定

工厂生产防尘、防鼠、防蝇控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有效防止鼠类、虫类对食品的污染,保障我企业生产和产品安全及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及周边环境的防鼠、灭虫、灭鼠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科(车间)负责定期对仓库及生产车间内灭虫的效果进行统计并评价。

3.2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公司办公大楼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灭虫、灭鼠效果进行统计并评价。

4.程序

4.1在生产区域内不允许有老鼠、昆虫、蛇及其他害虫。在每天开工前,检查员将检查车间及设备,以确保无害虫,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每日卫生检查表记录中。

4.2预防措施

4.2.1日常工作中如发现蜘蛛网吊要及时清除,车间内部废弃品日清日洁,废弃物桶也每日清洁干净。

4.2.2维护保养部门负责维护生产区所有门窗的牢实,在安装设备或水管时,周围墙壁如果造成裂缝或空洞将被及时修补。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通风口需有防虫害设施。

4.2.3在工作区域内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更衣室、卫生间等处门窗,装有纱窗的除外。

4.2.4生产车间做好防鼠工作,派水系统畅通,排水口安装网罩,车间内所有的下水口均设有铁网,以防老鼠钻人。

4.2.5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设备,平滑不透水,耐腐蚀,保持清洁,不孳生蟑螂及蚊蝇。

4.2.6废弃物远离车间,集中堆放,当天清理出厂,防止污染,废水、废气按环保标准排放。

4.2.7车间的门窗由耐腐蚀的材料建成,门窗及其他进出料口有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

4.2.8在卫生检查时,要检查纱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的状态并记录。

4.3控制措施

4.3.1依照季节和区域的划分制订一套灭鼠、消灭蟑螂等昆虫的计划并设施。

4.3.2在蚊、虫、蝇大量孳生的季节,公司采用药物喷洒的形式以维护厂区环境无害虫,特别时垃圾池。厂区内不准饲养家畜及宠物。

4.3.3在厂区和生产区设置灭鼠点,见《灭鼠网络图》。在灭鼠点设置粘鼠板、捕鼠器,每周定期检查灭鼠的情况,捕鼠的结果记录在《防鼠虫、老鼠执行情况记录》中。

4.3.4车间内对蟑螂的消灭依据卫生监督的评价,采用集中定期的喷药杀灭方式。

4.3.5在车间入口处安装防鼠板。

4.3.6每月队灭鼠和灭虫的效果进行统计并评价记录,商讨原因以修订计划或更改手段

第4篇 安全防护装置、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加强维护安全防护装置,保持所有设备设施上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有效、灵敏可靠。

1.2确保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人身和设备设施财产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2.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压力、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带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灭火装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避雷

防护装置等。

2.2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可靠。

3 责任部门

3.1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定期检测、正确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3.2各使用部门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管理分工

4.1.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装置等),均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

4.1.2凡属厂级的安全保护装置(如:灭火装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避雷防护装置等),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管理。

4.1.3凡属工艺过程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各制造部负责管理。

4.1.4凡生产区域中的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管理。

4.1.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

4.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4.2.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除专门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4.2.2各种安全装置由生产管理部建立档案,其维护保养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中,定期检修。

4.2.3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检验,并将检查、检验情况载入档案。

4.2.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由车间(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生产、安全副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4.2.5凡经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过实验合格,报经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后,方可使用。

5 相关记录

aqbzh018-01《电网、避雷接地点台帐》

aqbzh018-02《各类安全装置检测记录》

aqbzh018-03《接地装置及接地电阻检测记录》

aqbhz018-04《漏电保护器试跳记录》

aqbzh018-05《防静电、避雷设施检查记录》

aqbzh018-06《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检查记录》

第5篇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防火防爆防安全管理,预防各类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

3 职责

3.1 综合办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

3.2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和禁烟安全管理工作。

3.3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上报和处理。

4 工作程序

4.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4.1.1 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1.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部位,其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4.1.3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 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库房禁止安装)。

4.1.5 根据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公司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6 在工艺装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报警(声、光)装置等设施。

4.1.7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8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得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4.1.9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1.10 不准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4.1.11 高压线下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易燃、易爆公司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塔杆高的1.5倍。

4.1.12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4.1.13 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4.2 动火、用火作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

4.3 所有人员严禁在工公司禁火区内吸烟、使用电炉、电瓶充电等其他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违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按照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事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4.4 消防组织与设施

4.4.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4.4.2 公司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兼职义务消防队。

4.4.3 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4.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的过程及有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4.5 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标准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4.4.6 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4.4.7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4.8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并视情况向义务消防队和外部消防组织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资,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4.5 防尘、防毒

4.5.1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毒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4.5.2各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

4.5.3 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4.5.4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5.5 对接触粉尘的人员必须配备防护口罩;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配备防毒面罩。重点部位配备氧气呼吸器、逃生器等应急器械。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科负责制定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3.2 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各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5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6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7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4.1.7.1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4.1.7.2 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1.8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9 生产车间/部门、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0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1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2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3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4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5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6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8 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4.1.19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0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1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 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 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 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 防火措施。

4.2.4.1 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 防静电放电

4.2.5.1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生产、使用、贮运、运输和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 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 物料废液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 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 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 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

4.3.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 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安全环保科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消防设施,并进行维护和更换。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程序

5.1 防护与治理

5.1.1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5.1.2 在存在粉尘、毒性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库房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尘、防毒设施。

5.1.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有毒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1.4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5.1.5 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对空气污染,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与全部通风),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缩短接触时间及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具等。

5.1.6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1.7 物料粉碎车间产生的粉尘应采用密闭、通风、除尘系统,各车间/部门必须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员工配置适合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在生产中正确使用;生产过程产生噪声,振动的车间/部门应采用消声设施或为员工配置防护耳机。

5.1.8 生产过程中的毒物产生于设备、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工人,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应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考虑,生产过程应尽量做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5.1.9 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培训,使员工认识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

5.1.10 有毒物品必须具有标签、标识、安全使用说明书及其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相关资料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存档。

4.2.3 安全环保科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各单位防尘、防毒管理情况;并建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台帐。

5.2 组织与抢救

5.2.1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担任副组长。

5.2.2 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5.2.3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6.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制定、修改、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为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有效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与防爆

(一)生产储存设备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二)动火、用火管理

1、生产厂区均为禁火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其他有关规定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必须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3、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消防水桶、干粉灭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7.设立禁火区域,杜绝火种漫游;禁火区为公司生产区、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储罐区、配电房等;

8.进入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区内打手机。

9.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质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试分装、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1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17、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尘、防毒管理

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7、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禁水,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生产供应部同意或未报请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9、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10、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1、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12、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8篇 防尘各项管理制度(范本)

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防尘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技术科的设计施工。

第二条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为漏水。

第三条防尘验收由施工单位和通风科、调度室相跟验收。

第四条施工时,队长要现场把关,搞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完工后,及时记录及台帐登记,并记明施工负责人。

第六条对不合格的设施,除不予验收外,严格考核罚款处理。

防尘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每月由通风科、安监站至少对各队组进行培训一次。

第二条通风科、安监站每周以牌板的形式宣传教育防尘内容一次。

第三条每天班前会,由队长对工人进行防尘教育一次。

第四条每月必须于23日在“一通三防”会议上必须部署安排防尘任务和总结上月的宣传教育情况。

第五条新工人必须具备防尘知识方可下井作业。

第六条此项制度各队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

第9篇 燃料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范围内:

3职责:

3.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

3.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4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内容:

4.1人员培训:

4.1.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体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2.1库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配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设施,每年进行两次测试。

4.2.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账,并定期校验。

4.2.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4.3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

4.3.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装卸作业前,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4.4.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货物。

4.4.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4.4.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规程的操作将受到严肃处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业人员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等违禁品,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5.2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规定,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4.5.3对重点施工作业,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进行重点监护,做到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实”。

4.6车辆管理:

4.6.1车辆进入库区,必须佩戴防火帽,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4.6.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6.3生产管理部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4.7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应按《消防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4.8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8.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8.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8.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8.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8.5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4.9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日常检查是指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与工作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巡查人员按的事务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检查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管理人员应以周或月对仓库和车间进行重点检查;临时检查是指风雨前后、高温或恶劣天气前后、重大节日前,各级管理人员应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10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 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 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 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8.2 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8.3 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 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 “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30.1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0.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0.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0.4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31.1 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31.2 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1.3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31.4 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第11篇 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3.4、技术质量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采购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内容

4.1、公司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有毒物质、粉尘、噪声。

4.2、环安部应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进行设计,严

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4.4.9、安全部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

4.4.10、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1、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4.11.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4.4.11.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12篇 化工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6、 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3篇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范本

1、公司总经理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直接管理者。通防科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职能管理科室,公司应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工区设兼职防尘员。

2、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通防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3、生产、机运、安全、通防等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建立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

4、严格例会和验收制度。公司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防尘专业例会。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5、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并有记录备查。

6、专(兼)职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测尘结果每旬报公司分管领导。

7、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校核;不合格的仪器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报废。

8、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措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通防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9、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

10、凡煤层厚度在1米以上的正规推采采煤工作面、煤巷或半煤岩巷的煤层部分都必须进行煤体注水(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施工单位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上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不得弄虚作假。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远程喷雾装置;扒装机扒渣时必须使用扒装喷雾设施。

12、锚喷巷道必须实行潮料喷浆,喷浆工艺必须按规定执行,严禁干喷。喷浆时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并打开巷道净化风流水幕。

13、严格执行矿井巷道粉尘冲刷制度,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制度对巷道煤尘进行冲刷,冲刷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交通防科备查。

第14篇 防尘管理制度范本

一、矿长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矿办公室是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全矿防尘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施工队、班组落实和执行综合防尘措施。

三、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煤尘爆炸试验,试验结果应及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四、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时,必须编制综合防尘措施,否则不予通过;采掘工作面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一律不准生产。

五、各施工队或班组必须按《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防治煤尘有关规定完善井下防尘设施,并做到勤检查、勤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放炮后洒水,定期清扫煤尘、冲洗岩帮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并坚持使用水泡泥。

七、采煤工作面放炮、出煤时,要采取湿润煤层措施。

八、矿每月对防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评比。

第15篇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突出“一通三防”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位置,落实矿井“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管理责任,切实搞好“一通三防”专项治理工作,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上级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针对沛城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沛城矿综合防尘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组织:

矿成立综合防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担任。

组员:由安监站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技术、生产、机电、通风等有关同志担任。

办公室设在技术科,通风采煤主任工程师任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管理办法:

㈠、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由矿长总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由总工负责,专项工作落实计划的制定由分管矿长负责,技术科抓好综合防尘工作的组织、协调,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执行。

2、明确各单位分管综合防尘的付区长、主抓本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

3、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全力支持分管综合防尘付区长的工作。行政正职必须根据单位综合防尘的需要,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支持分管付区长落实综合防尘制度;支部书记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开展综合防尘专项教育,努力提高全员对综合防尘工作的意识,端正态度,自觉搞好综合防尘。

4、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分管煤尘专业人员必须对照标准,加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专项管理,积极开展活动,消除煤尘隐患。

5、机电科、通风工区负责保证防尘水稳定,防尘三通、闸阀等防尘设施安装,经验收后签字交接,谁使用谁管理。

㈡、明确区域,狠抓落实。

根据生产布局及综合防尘条件划分防尘区域:

1、采煤单位:工作面及距工作面30米的进回风道,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

2、掘进单位:距工作面迎头30米内及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溜子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溜子头前、后各10米;上、下山掘进、溜煤的包括转载点前、后各10米。

3、机电科: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非采、掘单位管理的电缆、2寸以上(含2寸)管道及临时变电所设施、设备等。

4、运输工区:架空线及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390井底车场、-390、-600主要运输大巷防尘水幕的管理和使用,二、三水平主、副下山及上、下山车场。

5、溜子队:属溜子队管理的溜煤上山、煤仓上口及转载点前、后各20米,溜子转载水幕及溜子头前、后各10米,老虎口接车点进、回风流水幕及接车点前后各20米,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管线等。

6、通风工区:总回风巷、中央集中上山、-390、-600回风上山,全矿所有隔爆袋,全矿采、掘、机、运单位责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的防尘。

㈢、明确目标,保证实效。

无水不作业,消除干燥及煤尘飞扬、杜绝出现煤尘堆积。

三、防尘系统和设施

1、井下防尘用水,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其中东翼二水平采用东五采区灰岩水,西翼一水平采用地面水,二、三水平采用井底车场静压水池水,井下水源需经净化处理。地面走廊用动压供水防尘。

2、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其中主要大巷要铺设φ100mm管路,采区上下山要铺设φ50mm管路,采掘面等其它分支巷道铺设φ25mm管路。防尘管路必须到达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转载点。

3、主要运输道、主要回风道、上下山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要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两道、掘进工作面每隔30米、溜子头10米范围内,安装隔爆水棚的地点都要设三通阀门。

4、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炸药库附近要设三通阀门。

5、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两道的防尘铁管,必须达到距迎头或切眼上下出口不大于30m处,管路末端要安装水针,并有不少于30m的洒水软管,回采工作面内用软管跟面推进洒水。

6、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头,喷头安装的高度、位置以能覆盖转载点扬起的煤尘、不湿电机为准。采掘面溜子头喷头阀门安在溜子开关附近,由溜子司机开关阀门。

7、采煤面两道、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装煤点下风侧要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处于正常喷雾状态。采区进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可根据日常产尘情况而定,产量大时可设置自动喷雾。

四、防尘制度

1、防尘责任区域的划分,按照《“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规定》执行。

2、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由生产单位防尘员对采煤面及距切眼30m范围内的进回风巷、距掘进迎头30m范围内的巷壁洒水,保持巷道无积尘。

3、凡属通风专职防尘人员清尘的巷道,必须认真执行“二、五、十五”冲尘洒水制度。即回采面切眼30m以外的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至少每两天洒水一次;采区石门、上下山运输机道及岩巷掘进头30m以外的巷道,至少5天冲冼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斜井以及其它通风行人巷道至少15天冲冼一次;个别易产尘地点必须每天洒水一次。

4、凡采高大于1.3m,煤层内在水份含量低于4%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执行煤层注水。如因地质构造复杂、残采等原因不能进行注水的,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井下以下地点要设立隔爆水棚。

⑴、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水平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⑵、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⑶、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⑸、煤层掘进巷道。

⑹、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

⑺、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水棚安设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

6、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半月必须对全矿井下产尘地点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一次;每月测尘点次不低于应测点次的90%,粉尘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7、采掘头面必须编制“防尘措施设计”,经通风科(区)生产单位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阅,与采掘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执行。

五、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确定每小班的专职防尘员,制定综合防尘措施,上报综合防尘办公室并张贴上墙,否则,罚该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

2、坚持“二、五、十五”防尘制度,即:采煤工作面距煤壁30m以外的进、回风道,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m以外的巷道,每两天洒水冲洗一次;采区巷道、上下山每5天洒水冲洗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上、下山用其它通风、行人巷道每15天洒水冲洗一次。认真落实对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上、下山及主要大巷全断面洒水灭尘、清尘,否则罚责任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3、各单位认真做好井下“8、18、28”矿防尘日活动,凡未开展活动的,罚单位500元。

4、严格落实采掘湿式打眼或干打外喷,但干打外喷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班。否则,罚责任单位600元并加罚生产单位分管付区长每次50元,当班防尘员、当班带班区长各50元。

5、积极开展煤体注水工作,每个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注水,否则罚通风工区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6、严格落实“开机开水”制度,正常情况下溜子转载、上、下山转载、老虎口接车,主要斜巷提升时必须及时打开灭尘水幕,否则,每人次罚30元。

7、采掘生产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出货时洒水,否则对当班专职放炮员、防尘员各罚30元,无防尘员罚当班班长50元,并罚当班瓦检员50元。

8、在作业过程中,凡出现煤尘飞扬,存在浮尘现象的,按区域范围,对责任单位当班付区长及当班防尘员,班长各罚50元,对岗位作业人员罚款50元;凡出现煤尘堆积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岗位作业人员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井下防尘用设施即一寸防尘管路、三通、阀门、隔爆棚、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及溜子头、溜煤小眼下口喷雾,水炮泥水针等由通风工区安装;2寸(含2寸)以上管路由机电科安装,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安全、生产、通风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管理、正常使用。

10、机电科和通风工区要及时安设防尘管路设施,按标准安装三通阀门及喷头等,少安一个三通阀或设施等罚款50元,个数增加,罚款增加。

11、加强管路检查,保证管路供水正常,因管路漏水、阻塞不畅等原因,未及时处理影响防尘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12、加强责任区内防尘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综合防尘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防尘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风工区修复,更换材料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属保管不好、被偷盗的及人为损坏的,按设施2倍价格兑现处罚,经查实到人的,除加倍赔偿外,另加罚100----300元。

六、绩效考核:

1、活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综合防尘专项检查、评分,按月度积分评出前2名和最差1名,对单位分管付区长分别给予100元的奖罚。

2、每月评出优秀专职防尘员2名,最差专职防尘员1名,分别给予50元的奖罚。

3、各单位综合防尘绩效纳入《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上水平竞赛活动》考核,每季度评比一次,评出优胜单位2名;第一名奖500元,第2名奖300元,评出最差一名罚500元。

4、季度公司检查验收,综合防尘达甲级,个人全面完成管理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单位分管付区长各奖100元。

5、凡公司验收检查出问题每一条罚责任单位100元,隐患每一条罚责任单位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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