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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防灭火管理制度汇编

本《防灭火管理制度汇编》旨在全面梳理和规范企业内部的防火灭火管理工作,包括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培训教育、设备维护及责任分工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防火规定:明确各类工作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

2. 灭火设施:规定消防设备的配置标准、检查周期及维护保养要求。

3. 应急预案:设定火灾发生时的报警程序、疏散路线及应急救援措施。

4. 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5. 责任体系:确立各级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6. 检查评估:建立定期防火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效果评估。

重要性

防火灭火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企业的财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有效的防灭火管理制度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潜在损失,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安全的体现。

方案

1. 防火规定:各部门需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严禁违规用火,定期开展防火自查。

2. 灭火设施: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消防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有效。每年进行一次模拟演练,测试设备性能和人员应对能力。

3.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且实用的应急预案,包括火警报警、初期扑救、人员疏散和外部救援等环节,定期更新并全员培训。

4. 培训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基本的灭火知识和逃生技能。

5. 责任体系: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将防火任务分解到各级管理层,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6. 检查评估: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年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持续改进防灭火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方案的执行,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系统化、标准化的防灭火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在面对火灾风险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从而保护企业的核心资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防灭火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第1篇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1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200 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 、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 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蛔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4 、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 、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 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 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 、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酮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 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 、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 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恫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 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

8 、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

9 、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

10 、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 . 6 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

11 、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

12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13 、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

1 )、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 %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 . 0024 %的情况下,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然后用灭火器、水、砂等灭火扮

2 )、掘进巷道或其它地点的残药、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在瓦斯和一氧化碳不超过以上浓度时可先切断电源,直接用灭火器、水、砂灭火。

3 )、电气设备着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用干砂或绝缘体灭火。

4 )、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以上规定时,必须切断电源,在班队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升井。

14 、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

15 、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处理。

1 )、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15米,并配置一圈不少于20 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

2 )、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3 )、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4 )、开展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

5 )、斯抽放泵房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采掘工作面、机电酮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主扇房、瓦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防灭火器材,并建立管理台帐。

6 )、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门措施。

7 )、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

8 )、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施工。

第2篇 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1、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1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下不应堆放杂物。

2﹑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应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

3﹑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毯等易燃品,应妥善管理。

4﹑本厂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应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5﹑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安全科组织灭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初期火灾。

6﹑防护用品、油罐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第3篇 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灭火器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更换相应的零配件。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

2.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

3.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

5.密封片、密封垫等不严密的;

6.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有损坏的;

7.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的;

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有裂纹等缺陷的;

9.泡沫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的;

灭火器报废年限。

消防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2.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3.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5.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co2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co2灭火器---12年。

第4篇 防灭火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为目标,不断强化“一通三防”机构管理,扎实做好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深化、细化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努力打造本质安全矿井,确保矿井“一通三防”长治久安,特制订本防灭火实施细则。

第二节 防灭火管理机构

建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的防灭火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防灭火技术管理体系,成立了防灭火领导机构,强化了井下防灭火责任。

组 长:杨锁振(总经理)

副 组 长:荆玉和(总工程师)、蒋传田(生产副经理)、傅怀玺(机电副经理)、刘忠勤(安监处处长)

成 员:庞运同(通防副总工程师)、刘杰(安全副总工程师)、刘振军(采掘副总工程师)、张建军(机电副总工程师)、闫海(运输副总工程师)、武振峰(通防科科长)、赵丙江(机电科科长)、葛承山(调度室主任)、李健(通修工区区长)、刘波涛(监控主任)

分管部门:通防科、安监处、通修工区

分管人员:武振峰(通防科科长)、刘能俊、冉令军、江东(通防科技术员)、王林盛(安监处通防工程师)、李健(通修工区区长)、刘中华(通修工区书记)、郭启忠(通防技术员)、张乐军(通防副区长)、刘润宵(通防助理技术员)

通修工区设有专人对井下密闭墙进行周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节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

一、主要领导及部门岗位职责

(一)矿长为井下防灭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

(二)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防灭火技术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方案、措施的实施,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机电矿长负责井下各机电硐室、皮带机道等机电设备的防灭火工作;

(四)安监处处长负责监督井下防灭火工作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实施,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生产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情况的落实和监督情况,在分管范围内优先安排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对在实际工作中对井下防灭火工作存在的问题会同总工程师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六)通防副总负责全矿井的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井下防灭火工作规划、计划实施办法等,提交矿务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审查井下防灭火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技措工程,并检查落实情况;

(七)通防组为井下防灭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及矿井井下防灭火各业务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矿井防灭火设计的编制。负责井下防灭火设计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负责井下防灭火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推广与应用;负责根据矿井生产,及时对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八)通防区队既是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单位,又是井下防灭火工作的业务主体部门,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负责井下生产单位井下防灭火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井下防灭火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并不断完善井下防灭火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

(九)各生产单位为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实施;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井下防灭火专业知识进行培训,提高职工对井下防灭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自觉遵守矿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

(十)调度室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落实的协调工作,负责安排施工单位进行井下防灭火工程的施工,并对井下防灭火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井下防灭火工作施工完毕后,生产单位应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组织井下防灭火科、安监处和施工生产单位对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施工进行验收,只有确认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方可签发验收合格证,否则必须重新进行施工,直至验收合格;生产单位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对损坏通风设施的由调度室组织进行分析;

(十一)安监处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实施作业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技术设计和措施;

(十二)工会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宣传和对职工进行培训工作;负责对下属基层单位井下防灭火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十三)物资供应部、财务科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各级领导防灭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的井下防灭火工作负第一责任。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工作能力强的管理干部及工作人员保证矿井通风队伍的稳定。

3、保证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所必须资金的投入,并在矿财力所允许的条件下尽量筹措资金应用井下防灭火的新技术、新手段,促进矿井井上下防灭火治理工作装备现代化。

4、负责组织领导井下火灾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及时组织追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制定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总工程师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直接对井下防灭火工作行使技术管理责任,并向矿长负责。

2、负责组织领导井下防灭火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

3、按时参加由矿长组织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负责领导矿井井下防灭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工作。

5、参加和组织矿井重大井下防灭火事故的抢救以及善后处理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等工作。

(三)安监处处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直接对井下防灭火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向矿长负责。

2、负责监督安全规程、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好井下防灭火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3、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4、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领导职能,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严肃处理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三违”现象。

5、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井下防灭火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6、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资金的落实情况。

7、负责主持和领导重大井下防灭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四)生产副矿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负责所管方面的井下防灭火工作落实到实处。

2、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

3、对所管方面井下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4、严格按井下防灭火的规定组织生产,加强管理,杜绝井下防灭火事故发生,负责保证采掘专业规程措施必须符合井下防灭火专项措施要求。

5、在安排和布置生产地区的同时必须考虑井下防灭火工作需要。

6、负责全矿主要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工作,对严重失修巷道及时组织整修,确保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和巷道完好可靠。

(五)机电副矿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全矿电器设备的管理,保证井下电器设备台台合格,杜绝失爆和电器设备失火事故。

2、定期组织检查电器设备和电缆的安全情况,保证安全用电。负责井下电焊、气焊工作技术措施的审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把关。

3、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

4、负责对井下防灭火方面设备到货催办落实。

5、加强对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转。

(六)通防副总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抓好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技术革新及时推广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

2、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井下防灭火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3、负责组织井下防灭火技术方案、通风系统改造及工作计划、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工作,通风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领导工作。

4、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重大问题向总工程师、矿长汇报。

5、负责督促井下防灭火资金落实,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6、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参加每月一次的井下防灭火例会。

7、参加井下防灭火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从技术上吸取教训,改进技术管理。

(七)其他副总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负责所管方面的井下防灭火工作落实到实处。

2、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

3、对所管方面井下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4、严格按井下防灭火的规定组织生产,加强管理,杜绝井下防灭火事故发生,负责保证采掘专业规程措施必须符合井下防灭火专项措施要求。

5、在安排和布置生产地区的同时必须考虑井下防灭火工作需要。

6、负责全矿主要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工作,对严重失修巷道及时组织整修,确保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和巷道完好可靠。

(八)通修区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

1、负责监督井下各项防灭火工作的落实情况。

2、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形式等教育工作,组织好职工会,以多种形势开展安全活动。

3、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及矿井井下防灭火各业务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4、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规划和井下防灭火安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

5、负责井下防灭火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6、负责井下防灭火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7、参加每周一次的全矿井下防灭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以联系单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及时处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8、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矿各职能部门防灭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调度室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认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指示等。

2、认真学习和掌握规程和措施,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3、当生产中发生重大井下火灾事故时,要迅速掌握有关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和救护队,尽快组织抢救。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和处理工作。

(二)安监处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安全政策、法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井下防灭火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的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充分发挥安全检查员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大胆制止井下防灭火中的违章行为。

4、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技术科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安全政策、法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井下防灭火安全工作负责。

2、认真学习和掌握规程和措施,编制生产设计,要满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需要;。

3、负责编制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整修计划,满足矿井通风需要。

4、负责巷道贯通、交叉巷道间距、透老空、透老巷、石门揭煤、过断层等特殊地点的生产情况提前告知,并及时下达安全联系单;负责在设计和生产地区安排时保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的井下防灭火有关规定的落实。

5、参加每周一次的全矿井下防灭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以联系单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及时处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6、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和召开的井下防灭火会议,和每月一次的井下防灭火例会。

(四)各基层单位防灭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1、负责对本单位职工井下防灭火的教育和培训,要让职工认识到井下防灭火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要求职工爱护好通风设施,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负责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有关井下防灭火的政策、法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上级对本单位的指示。

3、技术员在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必须优先考虑井下防灭火的需要,措施中必须注明各种避灾路线。

4、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落实井下防灭火专项措施和规定负直接责任。

5、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矿井各项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爱护井下通风设施和设备;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使用好各项通风设施和设备。

第四节、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一、 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火灾应急预案。

二、 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三、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可采用一个或多个水源。水量、水压符合要求。

四、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及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然倾向性进行鉴定。基建矿井揭露新煤层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六、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建立监测系统。按规定观测预报,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在开采设计中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发现异常,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七、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有生产、技术、通风等部门参加的防灭火专业会议,每季至少召开1次。

八、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化学氧或压缩氧自救器,有效保护时间不得低于30min。

九、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五节、外因火灾防治

一、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二、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三、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四、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五、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

六、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井下胶带输送机应采用不延燃胶带,并应采取防止胶带打滑、跑偏、满仓停机以及胶带自动灭火装置等措施。井下禁止使用延燃电缆。

八、不得随意在井下拍照、摄像。确需从事这些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井下可燃物的管理要求: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二)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三)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四)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五)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六)井下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必须制定检查措施。

十、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做到调动及时迅速。

十一、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六节、煤层自燃防治

一、 开采单一厚煤层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布置,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顶空隙生冒落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二、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其工作面顺槽沿空布置时必须采取喷浆防漏措施。

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工作面回采应从生产布局,均压通风等方面采取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的措施。

四、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足够宽度(不小于6m)的煤柱隔离火区。

五、开采有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六、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工程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七、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如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 pa以下。

八、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负压差不宜超过200pa,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九、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燃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天内要向集团公司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由集团公司备案。

十、普采工作面

(一)工作面按设计要求敷设注浆管路,制定注浆计划,落实注浆量。

(二)巷道布置要为防灭火工作创造条件。九、十层及三层分层开采的区段巷道布置宜采用重叠布置式或内错式,有条件的可采取巷帮充填技术的无煤柱开采方式,严禁十层、三层下分层在九层或三层上分层煤柱下回采。

(三)凡开采九、十层和三层煤分层开采的矿井,在开采九层、三层上中分层时,必须进行预防性防灭火工作,并在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切实可靠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包括随采随注浆,采空区喷洒阻化剂等措施(),否则不准生产。回采工作面结束封闭后都必须及时进行“两道一线”(即进风道、回风道、停采线)注浆。

(四)开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要严格按规定对发火煤层采空区密闭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开采发火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敷设束管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回风隅角co浓度变化情况。

第七节、矿井灭火救灾

一、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二、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灭火水量要充足。

三、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扑灭。

四、当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灭火。

五、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二)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措施”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进后回”的封闭方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方式”。

(三)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施工。

(四)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

六、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处理报告,报送集团公司通防处。

七、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为基础绘制,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都必须在图中注明,同时,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八、 火区启封的条件: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方可进行封闭火区的启封。

九、 启封火区应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十、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八节、矿井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

一、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

二、自然发火观测网点的设置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风和采区回风巷及有发火可疑的巷道内或密闭墙内。其观测固定网点具体有中一东翼回风、中一西翼回风、8500采区回风、9500采区回风、中三井总回风、3300采区回风、3500采区回风、3200采区回风、3400 采区回风、7100采区回风、7300采区回风。其它可疑地点的设置,根据日常防火检查发现有发火隐患的巷道或密闭墙内。上述地点的检测方式利用矿井束管监测系统或气体取样分析法,由通修工区负责每天一次进行取样化验分析。其分析化验的主要气体成分有ch4、co2、co、o2、n2、c2h6、c2h4、c2h2等。分析结果,由通修区负责保存,并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台帐。第二种是所有永久、临时密闭墙内、外,由通修工区负责安排专人每周一次进行检测,检测的内容有ch4、co2、co、o2、温度,检测结果及时记录在防火检查台帐上,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和通防组。第三种是下分层掘进工作面和所有采煤工作面的回风隅角及面回风,由通修工区瓦检员负责每班一次对这些地点进行防火检测,检测内容为ch4、co2、co和温度,检测结果分别记录在瓦斯检查报表上。

三、由通修工区负责将上述所有地点检测分析结果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并每周一次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co、c2h6、c2h4、c2h2)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节、束管监测系统安设与管理

一、职责范围

(一)通修工区全面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气样抽取分析、报表打印等,并设专人管理此项工作,是该系统的主要管理单位。

(二)各有关单位对工作范围内的束管监测系统的所有设施,负有兼职管理责任。具体为:中三调度站分路箱及-10、-350、-550大巷和3100轨道下山束(单)管由运搬区负责,各变电所分路箱及前后束管由机电科负责,第一部斜井及第二部斜井联络巷束管、各皮带下山及顺槽皮带机道单管由运转工区负责,采煤工作面溜子道单管及过滤器由该地点采煤区队负责,3100辅助下山等无人工作地点及各密闭束(单)管、过滤器由通修工区全面负责。

(三)各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束管监测系统的行为有制止与举报的义务。

(四)通防组、安监处专业人员及各级管理干部对束管监测系统的完好正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标准要求

监测点安装原则:

(一)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回风侧,存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密闭,存有自然发火危险的主要回风巷及其他可疑地点等。

(二)单管头要安装过滤器,并连接严密。过滤器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正对风流方向,且顶板完好、无淋水,便于保护。

(三)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或打监测眼,束管头应埋设在监测管内,且使用专门中空螺丝,不准使用黄泥或胶布缠绕封口。

(四)敷设束管要尽量使路径短、少拐弯,以减小抽气阻力,防止折曲损坏,断开处使用专门接头连接,不准使用胶布缠绕;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吊挂要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单管应分开吊挂,以便于检查和维修,分路箱、除水器、过滤器、接头等要严密不漏气;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监测室到井下各测点,整个系统要进行统一编号。

(五)监测系统必须专人管理,监测工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每星期一、五按时打印监测报表,并与实测数据相对比,发现偏差较大要及时进行分析处理,然后报送分管领导及有关公司领导审阅签字。

三、管理及考核

(一)束(单)管敷设及探头安装每有1处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者记违章一起,对通修工区在2号文考核中扣1分。

(二)分路箱每发现一处划痕或凹陷变形,对中三调度站当班调度员或看变电所人员罚款50~1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200元,对责任者所在单位2号文考核扣5~10分,对区队正职各罚款50元;造成损坏报废的由公司组织分析处理。

(三)4芯及以上束管每发现一处破皮露芯、挤扁或断开,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对责任者所在单位2号文考核扣10~20分,对区队正职各罚款100~200元,对兼管单位扣5~10分,对单位正职各罚款50~100元;单管每发现一处断开,对兼管单位2号文考核扣1分;每缺少1m,对兼管单位罚款50元,2号文考核扣2分,依次类推;每丢失或损坏过滤器不能正常使用一个,对兼管单位2号文考核扣5分,罚款300元,对单位正职各罚款100元。

(四)监测报表要打印报送及时,每发现一次报表有明显错误,少报或迟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通修工区2号文扣1分。

(五)要定期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维修标校,确保该系统的可靠运行,应经常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损坏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监测地点、更换不合格过滤器,定期打开分路箱、除水器排出积水。每发现1处次不及时执行,对专职监测工罚款50元,对通修工区2号文考核扣2分,对区队正职各罚款50元。

(六)系统发生故障,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每超1小时对通修工区2号文考核中扣5分,对区队正职各罚款50元。

(七)对举报破坏行为或提供线索者由公司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节、密闭墙砌筑与管理

一、职责范围

(一)通修工区全面负责井下密闭墙的砌筑、整修与墙内外气体检查,并设专人管理此项工作,是该系统的主要管理单位。

(二)各有关单位对工作范围内的密闭墙设施,负有兼职管理责任。

(三)各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密闭墙的行为有制止与举报的义务。

(四)通防组、安监处专业人员及各级管理干部对密闭墙的完好正常进行监督检查。

二、标准要求

(一)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3、密闭外的钢轨、电缆、管路必须断开,不得与密闭相连通。施工密闭前要开帮、掏槽、挖底,普通密闭墙其槽深不小于200mm;砌碹巷道要先破碹后掏槽,槽深不小于300mm;防火密闭墙其槽深不小于500mm;见硬帮、底与煤岩接实。

4、矿井永久密闭墙厚度不小于0.8m。

5、密闭墙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注浆孔、压力观测孔,孔口封堵严密。注浆孔管、排水孔管、卸压孔管采用φ108mm焊管,束管观测孔管、压力观测孔管采用φ25mm焊管。

6、密闭前要设置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m时,可不设),揭示警标,并设置检查箱或检查牌板(内容包括:旬测密闭内外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压差、温度,检查时间,检查人等)、管理牌板(内容包括:密闭厚度、使用材料、建筑时间、施工负责人)密闭前要悬挂标注“密闭前严禁堆放杂物”字样的牌板。

7、永久密闭应刷白,并写有明显的“密闭前5m内严禁存放物料”的字样。墙面平整(1m长度,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墙面四周要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永久密闭前要进行硬化处理。

8、永久密闭的拆除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通防处和生产技术处(调度室)备案,并由救护队负责启封密闭排放瓦斯。

9、 废弃巷道、敞口盲巷及采空区必须在报废之日起24h内密闭完毕。

(二) 临时密闭

1、密闭设在顶、帮完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2、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3、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墙面要用灰、泥抹面或勾缝,确保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密闭前无瓦斯积聚。临时性密闭墙体用砖建筑时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其他质量要求与永久密闭相同。

三、管理与考核

井下所有已砌筑的密闭墙,由通防工区和各采掘单位等共同负责管理,不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打开,否则对责任单位扣10分,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找不出责任者,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2000元。

第十一节 注浆系统安设与管理

一、职责范围

(一)水平大巷及采区轨道上下山的防灭火注浆管路,由机电科负责安装、维修及更换,防治水工区负责采区顺槽内防灭火注浆管路的安装、使用、回撤,是该系统的主要管理单位。

(二)各有关单位对工作范围内的注浆管路,负有兼职管理责任。

(三)各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注浆管路的行为有制止与举报的义务。

(四)防治水工区、机电科、安监处专业人员及各级管理干部对注浆管路的完好正常进行监督检查。

二、标准要求

(一)工作面注浆管直径不得小于2吋。管路的分支处要安设控制闸阀。灌浆管路由防治水工区负责安装、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检查要有记录。

(二)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将灌浆管路接至上出口和下顺槽入口,否则不得回采。各防火墙前的灌浆管路必须齐全完好。

(三)新施工的采空区封闭墙要及时灌浆、灌满,损坏的封闭墙要及时维修,减少采空区漏风。

(四)地面灌浆站采用机械搅拌,黄土和粉煤灰制浆,必要时添加阻化剂,保证灌浆质量,土水比不小于1:5。

(五)各回采工作面必须随采随灌,特殊情况下不能随采随灌的需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各防火墙每周灌浆一次,有自燃隐患的防火墙每天灌浆一次。每次灌浆时间不得少于二小时。违反此项规定,每发现一次扣减防治水工区工资总额1%,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的处理。

(六)灌浆期间防治水工区要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灌浆的时间、地点、井下灌浆人、地面制浆人等。否则每次罚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100元。

(七)井下所有人员要爱护灌浆设施,不准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管路,影响正常灌浆。

三、管理与考核

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卸、改设或挪作他用,对责任单位2号文考核扣10分。不及时安设、拆除、维修,视情况对责任单位2号文考核扣2~5分,挂罚单位正职20~50元。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防治水工区负责井下煤层注水和防灭火注浆工作,及时向业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每月注黄土量完成作业计划,否则按完不成计划考核。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防灭火注浆,一次对区队正职及分管副职各罚款50元;不及时向业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对技术员或分管副职罚款50元。

第十二节 其它

一、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技术科通防组。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防灭火装备管理工作制度

1、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主副井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及清撒平巷、装载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

(4)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隔50m一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20m以内。

(7)掘进工作面巷道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

3、矿井进风巷道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和材料库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4、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5、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

6、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戏计划应按规定审批。

第6篇 火药库等硐室配备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确保井下火药库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火药库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火药库严禁烟火,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带入火药库。

2、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钉子鞋、化纤衣服进入库区

3、库房内必须备有2条20m的的消防软管、4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及相配套的消防砂箱、防火锨、消防桶等消防设施和工具,并保证完好。

4、库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设有良好防爆和接地设施。

5、库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和独立风流。

6、具备专用的矿用防爆通信电话。

7、火药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杂物处要有灭火器,存放的杂物要及时升井。

第7篇 注氮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

(一)为加强井下注氮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271 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注氮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氮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氮防灭火效果,研究和改进注氮技术方案,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注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三)地面制氮机房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报警仪,随时监测机房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 20% 时,立即撤离机房所有人员,同时,注氮机司机向煤矿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每次关停制氮机,制氮机司机必须向煤矿调度汇报,做好相关记录。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 20% 后,方可恢复作业。地面制氮机房及相关设备由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维修、维护,制氮司机每天必须将井下注氮地点和注氮量、流量、压力、浓度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等向煤矿调度进行详细汇报,认真做好记录。

(四)井下注氮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并与供电线路分开。机电管理部门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及时处理,确保注氮系统运行

稳定可靠。

(五)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每天安排专人对所管辖的注氮管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正在进行注氮地点的管路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检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

(六)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观测检查,观测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观测检查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调度室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停止注氮或关闭上一级管路阀门等措施进行处理。

(七)井下制氮机必须安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的巷道内,按照相关规定安设传感器。注氮设备安设地点要求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风流畅通,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尽可能选择在用不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内。

(八)煤矿采取注氮防灭火措施时,制氮机和配套空压机安设点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设备入井时由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九)煤矿要对疏放水采空区、氧气浓度大于 7% 的已封闭采空区和气体异常的采空区实施注氮。

(十)注氮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管路等设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输氮管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和足够的机械强度,经过反腐处理。

2. 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

3. 注氮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 必须建立注氮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氮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

5. 制氮机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每小时检查注氮机出口的氧气、流量、温度等参数,作好记录,每天对注氮机取样进行化验分析,确保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 97%。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对注氮硐室检查 1 次,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6. 煤矿需定期对注氮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7. 注氮机配套的空压机,需按照要求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完好。

(十一)采煤工作面采用随采随注的注氮方式时,要针对采空区氧化带范围实施注

氮,一旦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开始降低,应停止注氮。(十二)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进行注氮。

1.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必须编制注氮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必须对管路敷设、注

氮位置以及注氮参数等进行详细的计算和规定,措施必须要求采煤工作面区域内的氧气

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22)规定。采煤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随时监测工作面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 20% 时,立即撤离工作面所有人员,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 20% 后,方可恢复作业。

2.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出具报表

由煤矿分管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十三)其它采空区密闭注氮。

1.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必须编制注氮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注氮地点,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进行观测检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煤矿通风管理部门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出具报表由分管煤矿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3. 测风员每周必须对井下所有密闭内各种有害气体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

(十四)对完成永久封闭的采煤工作面应实施注氮予以惰化,直至采空区氧气浓度

降到 5% 以下,方可停止注氮。

(十五)煤矿应建立健全注氮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注氮系统图、注氮台账、注氮设备运转记录等。

第8篇 防灭火管理制度最新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三条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

第四条 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保卫科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通风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

第六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 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第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根据火灾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局,同时通知救护队,以便及时控制灾情,进行救灾。

第十条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十一条 井下机电硐室和皮带机头前后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9篇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同时,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灭火人员必须从进风流中灭火,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闭的火区在确认熄灭后需重新启封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第10篇 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

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

⑴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⑵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米。

⑶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

⑷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

⑸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但从停采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5天。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15#煤层工作面的瓦斯。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7、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9、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0、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1、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火区要先向集团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呈报事故报告。

15、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㈠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㈡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㈢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区。

㈣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㈤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的内每50m处。

㈥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㈦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㈧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16、每一矿井的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17、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19、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等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20、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2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㈠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㈡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㈢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㈣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㈤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㈥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㈦严格火区管理。

22、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㈠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㈡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㈢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㈣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㈤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㈥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或阻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2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2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的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2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2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7、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28、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29、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30、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集团公司和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31、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2、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㈠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㈡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3、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34、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35、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批。

洗煤厂防火管理制度

36、所有运输胶带均使用抗静电阻燃型胶带(已经安装使用的非阻燃皮带做出更换计划,以后安装、更换一律使用阻燃带)。

37、洗煤厂应提前做好各车间、值班点的冬季取暖、保暖计划,进入冬季后严禁使用火炉、电炉等热源取暖。

38、返煤皮带、运输皮带走廊的馈电开关、起动器、信号、照明均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并达到防爆设备的完好标准。

39、所有煤仓、筒仓、半封闭皮带走廊、皮带机头需加装甲烷传感器,进行监测监控,实现超限报警断电,并把监测实时数据上传至矿井生产调度值班室,进行不间断监控。

40、加强日常洗煤厂车间、库房、广场的环境清理,废旧棉花、油脂、木料等易燃物适时、定点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41、建立关键地点瓦斯检查制度,控制危险源。

42、建立防火防爆责任体系,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43、连通井口的走廊、进行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1条第二款、第223条规定。

第11篇 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山地面建筑物、仓库、油库、木料场等都必须有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2、矿山地面建筑物之间,要留有消防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井领导。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威胁地区的人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灭火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4、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5、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封闭火区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中毒、油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启封火区工作要先制定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12篇 a矿防灭火技术管理制度

一、防外因火灾管理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上下作业的干部职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好日常的隐患排查及预防措施。

2、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3、井口房和主要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

4、井筒,平峒与水平连接处及底车场,主要轿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峒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且工作地点应至少配备2台灭火器,否则,严禁施工。

6、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

7、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 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8、在有瓦斯涌出异常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的一切工作。

9、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10、井下各转载点、泵房、油液存放点、变电所等处必须配备灭火器两台,砂箱一个(存砂不少于0.5立方米),存放于各台设备行人侧5米处,并配备有洒水软管;

1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进盖严的铁筒内,有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奕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12、井下使用的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放在盖严的铁筒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防在盖严的铁筒内,并用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仍,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1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峒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无毒性洗涤剂。

14、井下各处要加强机电管理,杜绝电器失爆,消灭摩擦火源和电火花,否则,按电气失爆处罚。

15、加强放炮管理,禁止放糊炮,明炮和空心炮,爆破母线要随用随挂。

16、发生火灾事故后,调度室必须立即启动事故救援预案。

17、处理事故要做到沉着、冷静、迅速、正确果断、有条不紊,并将现象、标计、信号、使用、操作时间、对话人姓名、设备名称等做好详细记录,应录音,录音磁带要保存好,以便分析事故。

18、调度室要做好日常入井人员分布情况统计。

19、供应、财物部门必须保证防灭火、求援火灾所需物资设备及时保质保量到位。

20、灾害处理后要认真做好总结。

二、防内因火灾管理符合以下规定

1、采区设计,巷道布置的防内因火灾管理规定

(1)制定年度五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防煤层自燃处理计划,每季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防自燃工程所需的材料资金,要纳入生产计划,有局、矿总工程师平�解决。

(2)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要严格按照《防灭火规范》进行设计,矿总工程师要严格把关,采取综合措施,为防止自然分行有利条件。

(3)矿总工程师要切实把好生产布局关,避免生产过于集中造成采掘接替紧张而引起巷道布置混乱,生产过于分散而引起的风量分配不均衡,被迫增阻调节增加通风系统阻力。

(4)生产科在放顶煤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同时编制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5)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各项工作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采掘工作面防内因火灾管理规定

(1)回采工作面必须把浮煤清理干净,最大限度的减少采空区留煤和提高回收率。

(2)回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向采空区漏风,对暂时停采的工作面视其停工时间长短给予临时或长久密闭,不准长期停工并不做任何处理。

(3)掘进工作面要严格防止空帮空顶,对已经发生的较大的冒落空洞要及时进行防火处理。

(4)严禁用浮煤充填报废溜煤眼。

三、通风设施质量、位置的管理规定

1、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管理。

2、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封闭材料必须是料石、砖等到不燃性材料,严禁用木砖、木钉打临时密闭。

3、采空区密闭必须按规定安设齐,注浆管,观察孔,放水孔,并用带有丝扣的盖子封堵严密。

四、预防煤层自燃的管理

1、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由救护队负责对所有密闭每旬检查一次。

2、通风部门切实加强永久密闭施工质量,对失修密闭及时进行拆建。

3、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对风路上无用的设施要及时拆除,消除局部阻力和减少压差和漏风。

五、已有自然象征的管理及处理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预兆或自然火灾均应立即向矿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室汇报。

2、正在回采工作面其老塘发现有自然征兆进行处理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不论工作面或回风流的人员不准在co超限情况下作业,co浓度超过规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

(2)凡火源位置明确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如采取煤层注水、挖除火源等措施。

(3)co不超限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快回采速度,向老塘灌浆或注水措施,但顶要放实,上下出口超前,防止局部瓦斯积聚。

(4)如果老塘发生自燃的同时,拌有大量的瓦斯,应首先考虑采取冲淡瓦斯的安全措施。

3、发生自燃的采面风量调节必须慎重,如需冲淡回风流中一氧化碳而增加风量时,防止向采空区漏风供氧,原则上应采取在回风流,增加压力以至一氧化碳外泄的措施。

(1)掘进工作面因高冒区或分层开采的巷道与上分层贯通发生自燃时,对高冒顶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捣掉浮煤,而后喷洒阻化剂或石膏,对煤层比较松软,应看情况在高冒区两端数米内挑顶,按密闭墙要求砌至老顶,防止自燃曼延。

(2)已封闭采空区发生自燃时,应首先查明漏风通道,及时堵漏洞。

(3)封闭火区,灌浆系统利用不上时,应采取在火区附近建临时注浆站,用泥浆泵或其它直接向火区注浆,不准以无注浆为由,拖延事故的处理。

六、火区观测,启封与注销的管理规定

1、火区封闭后,近期内每班都要派救护队员(辅助人员)检查封闭状况,并直接检查其外部有害气体成份,并抽取火区气样,直至密闭墙外部有害气体浓度稳定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交由通风部门进行管理。

2、火区不同时期其取样间隔时间也应不同,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确定,直到密闭内有害气体浓度降至规定以下,并持续稳定一定时间内,方可按正常密闭每周检查一次。

3、密闭内取样时,应先从管中排出10倍于管内体积的气体,以保证取样的精确度,密闭内温度测定应选用医用温度计至少深入闭内2米,同时将测得的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成份,温度,进出风状况,水柱计读数等项数记入台帐,还应按时间坐标绘制连续曲线,以便能清晰的表示出火区的变化趋势与过程。

4、火区封闭以后,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火区封闭以后,七天内不见熄火时或长久持续不灭时,应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查找原因,检查漏风通道。

6、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启封工作,启封计划与措施除严格执行规定外,启封火区措施中还有以下内容:

(1)火区位置,注明火区在矿井通风系统的位置

(2)火区鉴定资料及其依据

(3)打开密闭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路线以及清理维护巷道等措施,考虑启封工作失败的重新封闭所需材料、工具等明细和数量,风流风量的控制及紧急救护材料的配备与应急措施等,绘制启封火区系统示意图,标明火区位置,密闭位置,风流方向,巷道名称,救护路线等。

7、启封过程以及打开密闭入内侦察,必须由救护队员完成,现场指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此条规定,不准违章指挥和蛮干,火区启封以后,应编写启封工作总结,报局备案,其内容包括: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

(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4)启封以后获得的效益(如解放煤量,回收设备等)

(5)启封的教训及预防自燃措施

七、密闭管理规定

1、密闭的管理符合《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要求操作。

2、永久性密闭庆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煤岩的坚硬程度,巷道压力大小等情况,采用混凝土、料石、红砖墙中间填黄土的结构,黄土必须填满、捣实。其厚度不小于0.8m。

3、密闭位置应尽可以选择在巷道顶帮煤岩不松动,围岩压力相对稳定、断面较小,密闭内外两侧支护便于加固的地点,原则上密闭位置距全负压通风巷道不得超过五米,其棚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全负压通风巷道口三米范围内。若闭前有害气体超限必须立即采取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四周掏槽参照风门墙的掏槽规定。

5、密闭施工完毕后,应在墙体适当高度设置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6、密闭前后5米内支护应在施工密闭之前予以加固整修。

第13篇 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新疆煤炭监察局、昌吉州政府、阜康市政府及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文件指示,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我矿特设立“防灭火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安排如下:

一、管理机构:

组 长:高建江

副组长:王金焕、牟奇武

成 员:程志豪、李建兴、李传高、付绍志

以上人员从即日气,在组长高建江的带领下,各负其责,认真扎实,严格细致,高度重视的按照上级下达的文件精神履行职责,出色完成矿井防灭火的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安全措施:

矿井火灾有两种:一种是内因火灾,也就是煤的自燃。另一种是外因火灾,也就是人为造成的火灾。

(一)、 内应火灾,因矿所采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但为防患于未然,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煤炭自燃,一般发展过程比较缓慢,掌握、了解煤炭自燃征兆,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就能起到很好的防火灭火作用。

煤炭自燃着火前有以下征兆

(1) 煤炭和发火区域温度升高。

(2) 井巷、工作面或采空区(未及时封密的采空区)内空气缺氧呼吸困难,co、co2增加,工人有头痛,恶心、心慌等轻度中毒现象。

(3) 空气湿度增加,巷道或工作面、采空区内有雾气。

(4) 气味异常,如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味等。

(二)、 外因火灾:人为造成的矿井火灾最为可怕,它来的非常突然,也不定在什么可能的地方发生,所以往往造成恶性事故,例如:火灾引爆瓦斯或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火灾的预防工作。

(三)、 火灾预防与处理措施

1 内因火灾与预防处理措施

(1) 采用比较先进的采煤技术和方法,即在煤炭发火期内将工作面的煤炭快速、干净、全部采出,做到开采强度大、回采率高,丢失浮煤少。

(2) 采用后退式的回采顺序和实现并联分区通风系统。

(3) 工作面采完后,或暂时不使用的巷道(包括旧巷、盲巷)要按规定及时封闭。

(4) 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即要加强矿井通风状况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和管理,注意降低漏风和漏风地点巷道的风阻,严防向采空区漏风。要及时封闭可能发生发火的地区。

(5) 严禁乱采乱掘,要留足留够各种保安煤柱,隔离煤柱、护巷煤柱。

(6) 定期进行co气体的检查。

(7) 采后黄泥灌浆等等或封闭防止漏风。

2 外因火灾预防与处理措施

(1) 预防明火

(a)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电焊,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抽烟等。

(b) 预防放炮引火: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放炮工作,严禁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煤粉、炮药纸等易燃物代替炮泥,严禁反向爆破,同时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c)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严禁失爆。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d) 预防摩擦生火: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e)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风筒等。

(f) 建立、完善井上下供水系统、即可除尘、洒水、又可灭火用。

(g) 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用不燃材料建筑或支护。

(四)、 灭火措施用水灭火措施:

1 用水扑灭井下火灾,简单、经济、快速、并效果好。但用水灭火必须有足够的水量。灭火时要保持正常通风,回风道要畅通以便于烟雾和水蒸气及时排除;灭火时人应站在上风侧,射水流只能由外围逐渐向油类火灾和扑灭电气火灾;电器火灾只有首先停电,才能用水灭火。灭火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爆炸。

2 扑灭电气火灾措施:要先切断电源,用不导电的器材如砂子、灭火器等来扑灭,停电后才能用水灭火。

3 当瓦斯浓度增加、火势又不减退时,应当机立断采用密闭法进行灭火。

(五)、 矿井火灾紧急措施

1 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尽可能进行直接灭火,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领导等有关人员,并立即向上级汇报,召请救护队到矿,并通知停止灾区供电和撤除灾区人员。灾区人员要迎着新鲜风流撤退或尽快进入新鲜风流撤退。若通路被阻时应尽快构筑临时避难硐室待救。

2 矿长到达调度室后,要立即询问灾区停电、总工等有关人员组成抢救指挥部,尽快制定救灾方案,向救护队下达救人侦察灾情、处理灾变的任务。

3 火灾时期风流控制是关键应坚持以下原则:

(a) 灾区人员未撤出前不准减少灾区风量,以免出现贫氧或引起瓦斯浓度上升。

(b) 当火区瓦斯尝试上升到或超过2%虹,要立即增加灾区峋,否则撤出救灾人员。

(c) 当灭火过程中发生了瓦斯爆炸,要立即增大灾区峋,以排除爆炸产物和火灾气体。避免再次爆炸。

(d) 在进风口附近,进风井筒或井底车场等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命令主要通风机反风。

(e) 要制定避免瓦斯煤尘爆炸措施和直接灭火方案以及封闭火区的方案。

(六)、 火灾现场人员避灾路线与措施

1 避灾措施--井下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烟气,尤其是co中毒。能否避免或减轻伤亡,主要决定于现场人员能不能及时采取有效自救、互救的避灾措施。

(1) 及时抓着有利时机,是保证取得自救与互救成功关键。因为火灾一般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火灾初发时,灾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危害作用都较小,是消灭事故和进行自救互救的最宝贵的有利时机。

(2) 井下发现了烟气或明火等火灾灾情,应立即通知附近工作的人员。现场人员要立即组织起来,判明事故性质、地点及灾害程度、蔓延方向等情况,迅速向矿(附近电话)调度室报告,请求救护队援救,同时立即投入抢救。抢救时应切断电源并利用防尘管路中的水进行扑灭。

(3) 火灾事故如果不能直接扑灭或控制不着灾情时,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撤退路线和避灾自救的方法。

(4) 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应在班组长和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的进行撤退。

(5) 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退;们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或是在撤退途中遇到烟气有中毒危险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尽快通过捷径绕道新鲜风流中去。撤退行动即要迅速果断,又要快而不乱。同时还要随时注意观察巷道和风流的变化情况,防逆转风流伤人。人与人之间要互相照应,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6) 在撤退途中,当发现有发生爆炸的前兆时,要立即避开爆炸的正面巷道,或进入就近的躲避硐内;如果情况紧急,应迅速背向爆源,靠巷道的一帮就地顺着巷道爬卧,面部朝下紧贴底板,用双臂护住头面部并尽量减少皮肤的外露部分;如果巷道内有水沟或水坑,则应顺势爬入水中,要尽力屏住呼吸或是闭气,将头面侵入水中,防止吸入爆炸火焰及高温有害气体。

(7) 有在烟雾的巷道里撤退时,必须及时戴好自救器,若自救器未带或失效时应捂上湿毛巾。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尽量避免深呼吸和急促呼吸。

(8) 在撤退途中如果巷道堵塞,无法撤退时,要迅速就近找到避难硐室,并在硐室外留下衣服,矿灯等标志,以引起救护人员注意;要静卧并熄灭多余矿灯,以节省体力和能源,延长待救时间,并断续敲打风门、煤帮、轨道或水管等,以发出呼救信号。

阜康市磨盘沟煤矿

2009年3月16日

第14篇 矿井防灭火注氮管理制度范本

为切实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防止煤炭自燃事故发生,认真吸取“一通三防”事故教训,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矿井防灭火注氮安全技术措施

一、地面制氮机房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报警仪,随时监测机房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撤离机房所有人员,同时,注氮机司机向公司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每次关停制氮机,制氮机司机必须向公司调度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18%后,方可恢复作业。制氮机司机每次关停制氮机必须向公司调度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地面制氮机房及相关设备由机电科负责定期维修、维护,制氮司机每天必须将井下注氮地点和注氮量、流量、压力、浓度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等向机电、通风调度进行详细汇报,然后,由机电调度向公司调度进行汇报,各部门认真做好记录。

二、制氮机司机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流量、压力、浓度和注氮量等参数,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每周安全检查机电、通风部门安排人员对制氮机设备运行及各种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设备不定期维护、维修以及记录不认真、弄虚作假等现象,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三、井下运输和回风巷注氮管路由机电科安装、维修、维护,安装时必须保证管路、三通阀门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机电科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及时处理,确保注氮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若因系统故障处理不及时,影响防灭火注氮工作,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四、井下各采空区注氮支管路由通风区负责敷设,管路敷设必须保证管路、三通阀门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通风区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所管辖的注氮管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进行注氮地点的管路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检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对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携带仪器进行检查的,对当事人严厉处罚。

五、通风区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观测检查,观测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观测检查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公司调度进行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停止注氮或关闭上一级管路阀门再进行处理。正常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向通风调度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通风区根据生产接续和矿井防灭火情况,每月将注氮地点和计划注氮量向公司调度汇报,并由公司在矿井月生产计划中进行详细安排。若在生产过程中,需改变注氮地点,通风区必须制定措施和调整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批,措施和方案必须报公司调度、安检和驻公司安检处。在井下具体实施时,确定时间后,由通风区安排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公司调度、安检、机电安排人员现场监督,然后,向公司调度进行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实施。通风区现场值班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确保施工安全。

七、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进行注氮。

⑴采煤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随时监测工作面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撤离工作面所有人员,同时,向公司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18%后,方可恢复作业。

⑵通风区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并出具报表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八、其它采空区密闭注氮。

⑴通风区必须编制注氮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注氮地点,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进行观测检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公司调度进行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正常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向通风调度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⑵通风区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并出具报表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⑶通风区测风员每周必须对井下所有密闭内各种有害气体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弄虚作假或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

九、通风区在施工或破除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巷道长度≤5米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随时监测有害气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施工地点的各种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瓦斯≥1%、氧气浓度≤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用局部通风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当各种有害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当施工巷道≥5米时,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且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随时监测有害气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施工地点的各种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瓦斯≥1%、氧气浓度≤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各种有害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

十、通风区每半年必须安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公司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自救器操作使用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下井上岗作业,直至培训合格。

第15篇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露天煤矿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神华集团公司、神宝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段、部(室)、外委单位。露天矿领导全矿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露天矿防灭火组织机构对露天煤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露天煤矿成立防灭火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段、部(室)主要负责人 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

第五条 组织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办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三)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开展好重大节日、重大防灭火季节的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和领导矿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队员防灭火技能。

(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灭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防灭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四)制定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 调度室职责

负责露天矿地面煤场及本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检查。

第八条 防排段职责

负责露天煤矿的日常防火工作,重点是煤层防火。

第九条 外委单位

各外委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加强生活区内防火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灭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队。

第十一条 段(科)长、项目经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落实防灭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灭火知识。

(六)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

第十二条 班(队)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二)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三)每周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四)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五)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三条 消防队员职责(消防队员见附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练等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防灭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四)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灭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五)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队长要不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行防火演练。

(七)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消防队长统一调配人员组织灭火。

第十五条 焊接工职责

(一)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堆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三)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四)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经常检查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电工职责

(一)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四)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物及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及小动物进入。

(五)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运行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第三章 防灭火措施

第十七条 通则

(一)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灭火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单位正职为各自责任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灭火责任状。

(三)各段、调度室、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健全防灭火制度和责任制,成立防火组织机构,确立防火责任人,设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消防队,名单报露天矿安全管理部备案。

(四)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灭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灭火。

(五)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灭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设防灭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二)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十三)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灭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十四)设备上和重点防灭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放或挪作他用。

(十五)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 煤层防灭火

(一)在煤层上动火作业时,要执行动火工作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洒水车,必要时要铺垫砂岩),安全管理人员要在现场进行监督。

(二)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灭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灭火包布。

(三)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四)防排段要派专人在煤层上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火情,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人员及设备进行灭火。当火情无法控制时,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请求支援。

(五)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防灭火

(一)配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

(二)箱变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五)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六)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七)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八)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

(九)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 电焊、气焊防灭火

(一)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四)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防灭火

(一)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二)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五)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六)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七)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八)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九)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防灭火

(一)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防止油污遇热起火。

(二)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短路起火。

(三)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四)车辆发生火灾后,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防止事故扩大,然后,一边按火灾报警的四要点向矿调汇报,一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行积极地扑救。

(五)在用的洒水车应经常贮满水,以备应急用,洒水车司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六)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效、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七)加强防灭火包布的检查,有破损和油污大的及时更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八)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同时,应重视低压胶管的检查。特别是排烟箱(管)附近油管的检查,发现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头多次松扣,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更换新油管。

第二十三条 仓库防灭火

(一)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二)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三)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四)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六)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七)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大车库防灭火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防灭火工作,避免作业区火灾、设备火灾、设备损坏的发生,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厂房有人看,设备有人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

段、外委单位和班组的作业区和工作场所即是单位、班组的防灭火区域,所使用、维修的设备也归属本单位、班组负责管理,落实防灭火责任制。

(二)具体要求

1.车库夜间由夜班值班人员负责,每天要落实1名人员具体负责,该人如因工作出外作业,可交付给另一名人员负责。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员都需要出外作业时,先检查一遍负责的场所,认为无隐患,将维修间大门用明锁锁上后,方可离开。工作完毕回维修保养间后,要马上检查一遍自己所负责的场所。

2.夜间负责防灭火人员要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遇有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

3.车库大门的钥匙要有两套,一套由本班组值班、值宿人员保管,一套由调度室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所有的车库不允许停放待修车辆,所放车辆必须是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车门和发动机钥匙要放在车上。长时间备用的车辆,电工要将电瓶卡子摘开,但要每台车保证电瓶经常有充足的电量,以便能随时启动设备。

5.下班后入库的车辆,司机必须关闭车上的总电源开关,并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6.夜间无人看管的办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关闭照明及所有用电设备的开关。

7.露天矿所有场所一律不许设有电炉子。

8.各单位每班要将车库、设备临时停放点设备的明细报调度室一份,以后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能组织应急救险。

9.车库内的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2.违反禁令,在厂区、库区内吸烟的。

3.损坏消防设施和防灭火标志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300元以下罚款:

1.在工作场所、办公室等处违章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2.在禁止烟火部位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3.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灭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乱拉、乱接电线或擅自使用电器设备的。

6.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防措施落实不当的。

2.重点部位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作业的。

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未遵守消防规程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

有以下突出表现的,经矿研究批准后,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检查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2.在灭火救援中积极勇敢,表现突出的。

3.在消防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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