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副矿长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矿长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经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经营副矿长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经营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经营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通风副矿长是煤矿通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通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矿井安全生产具有一票否决权。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矿井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计划。
3、参与制定和审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措施计划。
4、参加矿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相关问题和隐患,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5、抓好通风、职业卫生标准化工作,保障专业达标。
6、参与事故调查,对涉及“一通三防”方面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瓦斯超限处理和瓦斯事故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瓦斯超限事故和瓦斯伤害事故。
7、组织召开通防工作会,及时总结、布置通防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问题,不断提高我矿通防安全水平。
8、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通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按规定组织测风、调风;组织安排好瓦斯检查、测风测尘、通风维修、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监测监控、防火防尘、隔爆设置、人员定位、反风演习等工作。
9、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经常深入矿井一线检查督促通防安全工作,严格领导下井带班。
10、认真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篇 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严格按照“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作业,以及其它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投产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并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证、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人身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煤矿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生产副矿长在企业负责人和矿长直接领导下,在矿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全矿生产安全工作,完成矿下达的生产任务。
2、 生产副矿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生产上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先处理好安全后,在组织生产问题。
3、 生产副矿长每周要在井下带班2-3次,要经常下井检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每周要下井3次以上。
4、 生产副矿长要主持参加班前会,根据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在班前会上亲自安排、布置、落实,并要在班后检查执行情况。
5、 生产副矿长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后,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亲自组织按“三定”去处理。
6、 生产副矿长亲自组织井下采掘工作中推广新经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在实践中能有所创新、改进,取得较好的效益。
7、 生产副矿长要亲自参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制定,做到无规程不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相符的,要及时反映,达到及时补充完善。
8、 生产副矿长要组织工人培训,根据生产需要,提高工人技能知识,要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学习。
9、 生产副矿长要深入井下、深入班组,与工人打成一片,掌握工人的思想、生活动态,采用激励与约束机制,管好安全生产。
10、 生产副矿长在工作中推广新技术取得优异成绩要给予奖励,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事故损失要追究责任。
第5篇 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组织者,负责采煤掘进、运输等管理工作。其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安排落实及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条例,主动向矿长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3条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年度、季度生产准备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及规划,主持召开生产作业计划专业会。
第4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会,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出对影响安全生产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5条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装备水平。第6条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调集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性处理;对潜在的事故隐患组织诊断,超前预测,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7条 对安监科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协调、平衡,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并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第8条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按照矿长指令组织事故的抢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9条强化分管单位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重视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10条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拓宽工作思路,创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
第11条按规定完成下井及制止“三违”任务,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2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接替自己的工作,并将安全情况交接清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6篇 行政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搞好办公室、库房、居民区的防火和煤气安全的管理工作,以避免灾害的发生。在矿长领导下,对自己所分管的业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房屋的修缮和危房的改造,疏通沟、涵洞,确保雨季防洪安全。
3、搞好职工食堂的清洁卫生,防止食物和饮水中毒,预防流行性疾病。
4、搞好职工医疗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发生工伤要积极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矿长
一、安全副矿长对矿井采掘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该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领导,对事故处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每旬组织1次回采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开2次专业例会,总结月度专业安全技术工作和专业质量标准化工作,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下月专业工作作出安排。
五、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掌握情况,排查隐患,解决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现场生产所需各种支护材料满足规程要求。
六、抓好采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正规操作工作,对该专业职工安全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七、每月6、16、26日下午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平�、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八、按时完成下井、抓“三违”指标。
九、对所辖范围内的检修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对采掘过程中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把好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验收关,严格通防设施验收标准,确保设施齐全可靠。负责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撤除期间的通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一、负责采掘爆破作业中“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三保险”等制度的实施,推广应用先进的爆破技术,确保爆破安全。
十二、对巷道贯通工作负责,组织地测、通风及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巷道贯通安全措施。
十三、检查督促各工队安全监测系统及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8篇 后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上级及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及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及时向矿长汇报后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今后改进意见和措施,主动提出后勤安全管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生活服务范围的不安全隐患,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倾听职工对两堂一舍,生活的反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上级规定完成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五、负责两堂一舍的质量达标工作,抓好卫生管理,杜_物中毒,减少疾病传染,树立为一线职工服务的思想,搞好生活服务,保证职工吃、住、用满意,使职工具有健康身体、饱满热情地投入安全生产。
六、负责抓好多种经营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多种经营公司的安全生产。
七、参与矿重大事故的分析处理,并协助矿长做好善后工作。
第9篇 机电矿长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组织实施防排水机电设备更换、检修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保证防治水安全生产机电所需物资及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4.参加防治水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救援和善后处理。
5.加强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10篇 井队长及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生产安全经理的领下进行工作,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高度认真地组织井队生产,确保任务完成。
2、对全井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努力实现“双零”目标,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8%以下。
3、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努力完成生产计划。
4、每月提交井下常用零星材料计划,确保正常生产。
5、深入现场一线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带领全队员工完成任务。
6、努力提高回采率,控制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7、认真执行矿上有关整改通知书及生产指令书。
8、定期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9、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和排除井下所有存在的事故隐患。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制定矿井技术革新计划,并监督执行。努力提高矿井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
3、制定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考核。
4、及时召开技术研讨会,完成各项技术攻关。
5、编制各种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考核。
6、有计划地进行矿井各工种技术比武,努力提高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11篇 工程师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技术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具体领导和支持生产技术部门开展工作。
二、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措施。
三、审核本矿山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四、在新、改、扩建项目、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负责组织工艺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六、参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落实整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
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八、负责组织制定生产岗位的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12篇 生产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生产副矿长对全矿井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全矿井的全生产工作。对提升运输、生产准备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生产副矿长是事故处理直接指挥者,对事故现场处理及事故分析负责。
三、每月组织1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并对查出问题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开1次生产例会和专业例会,总结当月全矿的安全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下月工作作出安排。
五、每月召开1次班组长、爆破工会议,总结安排月度安全生产工作。
六、每天下午听取生产班组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每季度对矿井的各配电所、煤仓、炸药库、泵房、大绞车房、带式输送机头硐室等覆盖检查一遍,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每周二、四、六下午主持生产调度会,安排、平衡、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生产场所支护材料满足规程要求。
九、按时完成下井、抓“三违”指标。
十、负责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区队长、特殊工种及新工人入矿进行定期培训。
十一、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掌握情况,排查隐患,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
十二、负责建立健全矿井爆破管理体系,每月主持召开1次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会议,研究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督促有关部门按分工抓好落实兑现。
十三、负责组织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的落实兑现,每年同爆破工签订安全爆破合同,定期召开爆破工例会,并抓好合同兑现。
十四、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对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的安全措施、质量标准、技措工程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负责“通防一票否决”制度的贯彻执行。
十五、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负责分析、落实和处理。
十六、负责解决通防工程、通防质量标准化建设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
十七、生产副矿长是矿井停产检修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检修工作总体安排和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掌握总体进度和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3篇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掘进副矿长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按照确定的掘进施工工艺、巷道支护方式、接替计划组织掘进施工,指导制定掘进工作面开口处、贯通、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4.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防突、探放水、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掘进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口处、贯通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
6.组织开展掘进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掘进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止掘进系统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
8.负责落实掘进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负责落实掘进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
9.参与审查矿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10.参与制定矿安全培训计划,指导掘进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掘进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11.参与制定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4篇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抓好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种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三、定期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在矿长不在时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分析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意见,经研究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协助矿长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措施限期解决,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五、协助矿长组织实施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发生伤亡和重大生产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七、在安全生产中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人的劳动条件,搞好文明生产。
八、对上级违反安全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程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15篇 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是煤矿地质灾害与测量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配备配齐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监督和落实每年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雨季前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水害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水害伤亡事故。
7、负责装备物探仪器、探水钻机及其它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设备。
8、负责专业探放水队、物探队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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