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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2-10-20 热度:36

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煤矿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4条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7条 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坚持开展煤矿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负责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监督掘进区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煤矿企业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实际情况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6条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行政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搞好办公室、库房、居民区的防火和煤气安全的管理工作,以避免灾害的发生。在矿长领导下,对自己所分管的业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房屋的修缮和危房的改造,疏通沟、涵洞,确保雨季防洪安全。

3、搞好职工食堂的清洁卫生,防止食物和饮水中毒,预防流行性疾病。

4、搞好职工医疗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发生工伤要积极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3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监督、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班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六、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4篇 开拓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在矿长领导下,对井巷生产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定期召开工掘专业会议,在布置、总结、检查工掘工作时,要总结检查、布置安全工作。

3、参加生产例会,解决开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4、严格按井巷作业规程组织开拓、掘进工作,达不到作业规程标准要求不准施工。

5、严格组织每月、每旬、每日的井巷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井巷工程不准验收;峻工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必须返工,达到验收标准。

6、负责组织实施除矿井总回风巷以外的巷道贯通管理工作。

7、负责矿井外委开拓队组的安全管理。

8、参加全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按分管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第5篇 工程师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技术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具体领导和支持生产技术部门开展工作。

二、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措施。

三、审核本矿山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四、在新、改、扩建项目、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负责组织工艺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六、参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落实整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

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八、负责组织制定生产岗位的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6篇 副矿长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2、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

3、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4、参加矿长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协助矿长编制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并组织实施。

6、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7、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8、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9、组织或受矿长委托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10、及时监督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11、审查、监督各单位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12、负责监督对安全监察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政治、业务学习,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14、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并落实到科室、班、组和安监员。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6、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副矿长

1、 安全副矿长在企业负责人和矿长直接领导下,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完成矿的安全目标。

2、 安全副矿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并教育职工在安全情况下进行生产。

3、 安全副矿长每周要下井带班2-3次,要经常下井,每周要下井3次以上,督促检查井下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负责检查全矿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的执行情况。

4、 安全副矿长要抓好矿分管部门的安全质量工作,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断改造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5、 安全副矿长要抓好本矿工人培训教育,要对经常发生的事故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6、 安全副矿长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对查出来的隐患,要“三定”处理,积极参加上级检查部门进行安全检查,落实解决问题。

7、 安全副矿长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汇报,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解决,防止事故发生。

8、 安全副矿长对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施救,并按“四不放过”原则,亲自参加追查处理。

9、 安全副矿长要参加班前会,掌握班组工人上班情况,特别对新入矿的工人要派老工人帮助,对探亲返矿立即上班和休息不好立即上班的工人,要采取措施,给予帮助。

10、 安全副矿长在工作中能制止一次事故,减少损失要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8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副矿长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机电管理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按照上级规定和本矿实际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认真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好机电安全管理。

三、负责完善机电、提升、运输各大系统安全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四、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及时向矿长汇报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组织召开机电管理的各种专业例会,制定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五、负责组织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和验收,组织好年度大型设备的检修和机房、硐室达标活动,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标准。

六、经常深入井下车间,定期组织并参加机电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和井下电器设备失补。

七、负责全矿通讯工作管理,确保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线路畅通。

八、负责抓好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人员及要害工种培训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机电技术水平。支持和鼓励机电技术人员的发明革新和创造,及时表彰奖励机电管理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促进管理水平提高。

九、协助矿长认真落实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发生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十、对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9篇 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机电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3.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参与机电运输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4.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岗位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负责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和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6.负责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和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瓦斯发电机及选煤厂等设备的安全运行。

7.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和掘进工作面双风机自动切换安装工作;负责高温热害矿井降温系统的设备选型和安全管理。

8.组织制定矿井提升、运输、供电系统技术改造方案;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9.负责建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应急排水系统。

10.组织制定矿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开展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11.负责落实矿机电运输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失保等事故隐患。

12.负责淘汰不符合标准、规定和规程要求的机电设备、材料,杜绝非防爆、非阻燃、无煤安标志(ma)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入井。

13.组织制定极端天气条件下矿井供电安全保障措施。

14.组织制定矿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15.组织开展主副井提升、电气防爆、供用电安全、斜巷运输等专项检查。

16.查处并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7.参与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开展矿井联合排水试验。

18.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19.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汇报机电运输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

20.参与制定矿井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21.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每年组织开展1次矿井无计划停电应急救援演练。

2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1篇 后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上级及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及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及时向矿长汇报后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今后改进意见和措施,主动提出后勤安全管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生活服务范围的不安全隐患,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倾听职工对两堂一舍,生活的反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上级规定完成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五、负责两堂一舍的质量达标工作,抓好卫生管理,杜_物中毒,减少疾病传染,树立为一线职工服务的思想,搞好生活服务,保证职工吃、住、用满意,使职工具有健康身体、饱满热情地投入安全生产。

六、负责抓好多种经营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多种经营公司的安全生产。

七、参与矿重大事故的分析处理,并协助矿长做好善后工作。

第12篇 生产、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双零”目标。

2、制定各种安全措施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

3、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负责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

5、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和排除矿井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安全生产。

7、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索赔事务。

8、认真传达学习和整改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整改通知书。

第13篇 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副矿长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矿长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经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经营副矿长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经营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经营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安全副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监督、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班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六、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15篇 防突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矿井防突安全工作负安全监督及管理责任。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贯彻“五同时”原则,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3、组织检查防突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组织制定防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防突安全形势,及时解决防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6、对井下存在的防突安全隐患及问题,必须坚持停产整改、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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