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工程项目规划与设计管理:确保隧道设计方案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行性,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施工过程管理:涵盖施工前的准备、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和进度控制。
3. 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实施环保措施,降低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施工。
5. 合同与成本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合同条款的执行。
6. 信息与文档管理: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系统,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7. 培训与绩效管理:提高员工专业技能,通过绩效考核激励团队合作。
1. 制定计划:依据工程需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工程目标、时间表、资源分配等。
2. 设计审查:由专业团队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规范并能有效解决地质难题。
3. 施工准备:获取必要的施工许可,进行场地清理和设备安装。
4. 开始施工:按计划进行开挖、支护、衬砌等工序,同时进行质量监控和安全检查。
5. 过程调整:根据施工情况,适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6. 完工验收:工程完成后,进行全面的验收,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多个方面。
7. 文档归档: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和报告,形成完整的工程档案。
8. 维护管理:制定长期的维护策略,确保隧道运营期间的安全和效率。
隧道工程管理制度是保证隧道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它强化了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降低了工程风险,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对工程质量的严格把控,可以确保隧道的安全可靠,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良好的环境保护措施有助于减缓施工对周围社区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此外,合理的成本控制和绩效管理有利于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激发团队积极性。隧道工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深远意义。
第1篇 高速项目剖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安全规定
1、从安全生产出发,对施工现场出进料、材料堆放需作出详细妥善的布置,在进洞前应完成对风、水、电、路等设施的统一安排。
2、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3、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不良地质施工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二、开挖及凿孔安全规定: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土石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必须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机械凿岩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的凿岩机。站在渣堆上作业时,要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4、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头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拨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6、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不得用手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卡住的钎子。
7、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钻、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车速不得超过25米/分钟。台车行走或待避时,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三、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刚钻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3、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4、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并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计时导火索燃毕,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5、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6、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间距必须大于1m。
7、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
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迹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8、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9、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10、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药。
11、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爆破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必须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加强联系和警戒,防止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12、土质或岩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地质情况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至安全距离。贯通后的导坑应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通行。
四、洞内运输安全规定:
1、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宜进洞。
2、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4、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载机械的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保护。
5、车辆在装卸碴时须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须开灯鸣号或由专人指挥;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边缘处设置挡车木。
6、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边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撞碰。
7、洞内车辆相遇或遇行人时,应使用近光或小灯。
五、支护工程安全规定:
1、隧道各部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及设计文件中规定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
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人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撤出施工人员,再进行加固。
3、洞内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到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支撑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楔紧。
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撑使用的梁、柱、连接杆件等选材,必须符合设计和承载要求。木支撑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保证坑道运输净空。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8、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
浆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9、检查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的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支架。
10、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六、衬砌工程安全规定
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口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2、衬砌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或尖角突出。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保证车辆行人能安全通过。
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的铺设,应钉铺牢靠,木板两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4、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作业人员和放置的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承载重量,不得在平台上破解石料。
5、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6、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7、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时,拱圈部份应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除。
8、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9、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间歇4小时后方可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10、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机人员应配戴护目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拨取时必须在撤降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11、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大于规范要求,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12、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七、通风及防尘安全规定
1、隧道施工时通风设备系统,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2、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出入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软管下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3、施工时宜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泡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4、在凿岩和装碴尤其是工作面上,放炮前后和出渣前应进行洒水喷雾。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5、防尘用水应经过沉淀或过滤,保持清洁卫生。水中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
6、隧道内的空气成份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7、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1)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4)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5)氮气化合物(换算为二氧化氮)浓度在5mg/m3以下。
(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八、照明安全规定
1、隧道内的照明灯泡要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并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合理分布。
2、隧道内用电线路,要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或其它金属件上,也不得捆扎在一起。开关处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也应牢固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3、隧道内各部份照明电压应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2)成洞地段为220v。
(3)手提式作业灯为12-36v。
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线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5、在潮湿及漏水的隧道中,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九、排水安全规定:
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涌水量20%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2、抽水机应采用电力机械,并有一定备用台数。
3、隧道开挖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探,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十、隧道工程防火安全规定:
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足够而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标志,定期进行检查、补充和更换。
2、洞口20m范围的杂草必须清除干净,洞口30m范围内禁止火源,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3、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4、洞内及各洞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清洗风动工具应在洞外进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2篇 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
1、人员保证:
桥梁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2.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2.1.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不论以何种形式组织生产,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1.2、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1.3、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2.1.4、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1.5、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2.1.6、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力,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2.1.7、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2.1.8、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2.1.9、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2.1.10、拒绝安排不合格的施工队和人员上岗作业,拒绝安排无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1.11、采纳作业人员提出的改善作业防护条件的合理建议,并组织实施。
2.1.12、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2.1.13、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工伤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地提出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并认真吸取教训。
2.1.14、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存在的问题,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期将完成情况上报安监部门。
2.2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职责
2.2.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一个环节中去,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针对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2.2、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贯彻实施;及时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管理,坚持定期培训,对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伤愈复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检查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活动时间、内容有安排、有保证。
2.2.3、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主动听取他们的汇报,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2.2.4、保证施工生产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认真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落实改正办法及措施。
2.2.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要认真分析、弄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伤亡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
2.3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2.3.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问题负技术责任。
2.3.2、熟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4、编制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术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贯穿到设计、方案的各个环节中。
2.3.5)、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做好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3.6、主持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3.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2.4、安全员岗位职责
2.4.1、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2.4.2、贯彻安全条例和文明施工标准是安全员工作准则、执行相关规章、规程是安全员的责任。
2.4.3、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重点。
2.4.4、制定项目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高文明施工达标方案、资金预算、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2.4.5、整理汇总填写安全内业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2.4.6、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达标,罚处理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2.4.7、承办工地文明施工相关事宜,向主办安全监督部门交办事宜,参加事故调查,定期安全检查,例会提出工地项目,奖罚意见。
2.4.8、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2.5、工区主任安全职责
2.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指示、规章制度,确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所管辖的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5.2、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5.3、组织所管辖的职工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各项安全规定。
2.5.4、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施工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和使用制度。
2.5.5、认真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2.5.6、检查并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立和使用,改善职工劳动工作环境条件。
2.6、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2.6.1、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6.2、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地使用现场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2.6.3、检查和维护本班组的安全设施。
2.6.4、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不卫生情况及时报告。
2.6.5、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3、资金保证:
3.1按照项目工程款的1%资金投入安全费用
3.2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以下安全事项,不许挪作他用。
3.2.1工程建设安全技术措施;
3.2.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及维护;
3.2.3劳动用品的保障及发放;
3.2.4其他保障安全生产事项。
3.3安全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的计划支取、使用、效果验证以及投入资金的数量统计操作如下:
下发专项资金
各作业队兼职安全员计划
各作业队负责人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
项目部经理审批
财务审核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3.4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制订系列相关人员在安全资金保障,落实等各环节上的权利和责任;
3.5制定安全资金保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程序和处罚规定。
第3篇 隧道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 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斡旋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本事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 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枪支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 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 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2.1.8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9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1.10 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2.2 爆破
2.2.1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
(3)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 m;
(4)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
2.2.5 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 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 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 m。
2.2.11 爆破后必须经过15 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 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当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第4篇 某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事故申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评比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跨越307国道路段作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保安管理制度,用电安全制度,防洪、防火、防风的安全专项规定,各种安全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制度,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事故申报制度
项目指挥(经理)部及各施工作业队要严格执行铁道部相关安全规则。
发生职工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项目指挥(经理)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在6小时内按职工伤亡事故快报登记表规定的内容,电话快报上级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基本情况书面报上级部门。上报其它有关部门的时间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快报,项目部于每月26日前按规定填表上报我集团公司。
2.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项目指挥部将预留一定额度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对安全事故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工人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养安全生产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计划的对重点岗位的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施工纪律进行培训和考核。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制度
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从事特种作业的架子工、钢筋工、起重工、电气焊工、电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复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获取操作证者才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者,要进行登记存档,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名册应齐全。
5.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指挥部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定期检查日期和参加检查的人员。经理部每半月检查一次,作业班组每天检查一次,非定期检查视工程情况而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整改、消项制度。要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果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应立刻停止施工,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
安全检查与完善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起来。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级管理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严明奖惩,保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真正落实。
6.安全评比制度
班组在班前要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要有考核措施。
7.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岗前培训、定期考核制度。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操作维修技能。
定人、定机、定岗制度。保证机械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使各个环节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岗位责任制度。使用机械必须坚持两定三包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操作人员作到三懂四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持证上岗制度。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机械操作合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逐级签定设备管理合同制度。公司与项目部领导及设备主管、项目部与操作司机分别签定管理合同,并实行抵押金制度,奖优罚劣。
交接班制度。交接内容有机械运转记录、完成任务和生产情况、设备技术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备件、附件、工具情况等。
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安全教育,坚持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作业要及时制止,追查原因,及时整改,杜绝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8.跨越307国道路段作业安全制度
本标段跨越307国道,为保证施工及公路运营的安全,我们将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尽量减少影响。
根据本工程的地理位置、周围道路、车道行向等情况,与当地交通和交警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符合交通组织要求的施工方案。
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把交通组织措施列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之一。工程实施前,主动与交通或交警管理部门联系,请求给予支持和指导。
施工期间,进出工地的车辆和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和管理;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影响交通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在交通线路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保证车辆行驶有序畅通。
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标志,夜间开启灯光示警标志,必要时,请交警协助管理。
9.施工现场保安作业制度
由集团公司负责安排专职民警,负责项目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爆破器材的看管及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与当地派出所、公安局积极沟通,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警。
与施工沿线的各村、镇的治安主任保持密切配合,确保施工的安全有序进行。
10.用电安全制度
电工必须熟悉用电安全规程、规范,认真执行。并建立临电档案,及时记录有关资料。电工负责填写临电纪录和维护临电线路及操作开关。电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维修和操作开关时,电工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设备移动前进行检查,不得与电力电缆相接触或钩挂。在移动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线的安全。
施工用电应坚持一电、一闸、一盒、一漏的原则。
专职电工要不定期对所管地段的线路进行检修,发现破皮、悬挂高度不够、以及未按要求设漏电保护装置等应及时修复。
现场配备灭火工具、器材,确保现场电气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全。
11.防洪、防火、防风等制度
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距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品;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少于10m,与爆破物品距离不少于30m,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5m;严禁在木材加工场、料库等处吸烟;现场的易燃杂物,随时清除,严禁在有火种的场所附近堆放。
现场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砂箱、水池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并保持其有效性,安全标牌齐全且符合规定,油料库、材料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作为防火重点,实行定人定责、定期检查,严防火灾发生。现场防火消防器材由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组建业余消防队,定期训练,保证所有施工人员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
>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雨季成立防汛小组,设专人值班,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制定防洪预案,提前做好防洪防汛工作,备足防汛材料,避免人员及财产损失。
施工现场的临时住房、工作棚、标志牌、脚手架等的搭建应高于所在地的历年最高风力标准。
风力大于五级后不进行野外高空作业,防止坠落。
12.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1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防护制度
高空作业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安全网,栏杆等安全设施,防止工人或材料坠落。
12.2高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制度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施工时必须配带安全用具,并且连接牢靠稳固。经检查安全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12.3高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5篇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工区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单位的隧道工程项目。
第二章 总体规定
第三条 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特点,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与手段,制定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对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安全责任,设置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置足够的安全器材。提供专项安全资金,并用好用足,不得挪用。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五)各工区经理、施工队负责人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隧道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六)进入隧道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安全知识培训教育。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
(七)隧道施工人员作业要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八)隧道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必须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九)隧道施工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将涉及施工安全情况记载于交接班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执行情况。
第四条 技术规定
(一)施工场地应作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地质稳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正式掘进前完成。
(二)掘进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做好洞口边坡和仰坡的稳定及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
(三)在软弱围岩地段施工时,应按照短进尺、弱爆破、早喷锚、勤量测、紧封闭的原则稳步前进。若遇不良地质情况,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探明情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四)隧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勤监测,以保证隧道施工安全。
第三章 开挖
第五条 人工开挖及凿孔
(一)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进行支护。
(二)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操作安全距离。
(三)机械凿岩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四)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五)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六)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七)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及电缆防脱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八)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九)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十)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第六条 爆破
(一)爆破前要进行钻爆设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装药与钻孔不应平行作业。
(三)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
(五)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 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
(六)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七)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八)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九)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起爆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十)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爆破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信号5秒后方可引爆。
(十一)爆破后必须经过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十二)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十三)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届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第七条 爆破器材的管理
隧道工程爆破器材的使用及保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
(一)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用专用运输车,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二)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三)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四)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六)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第四章 洞内运输
第九条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输时严禁人料混载。
第十条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
第十一条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第十二条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十三条 装、卸碴
(一)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止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二)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
(三)卸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人站在斗车内扒碴。
第十四条 运碴
(一)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 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 m;
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5 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二)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作业地段单车10 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 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 km/h,有牵引车时15 km/h,会车时10 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内车辆相遇及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1.2m处设置档木。
第五章 支护
第十五条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第十七条 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条 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第十九条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二十条 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第二十一条 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第二十二条 钢支护安装时要严格按设计或者变更设计施工,钢支护构件要绑扎牢固,以防整体构件或连接构件滑落伤人,损伤机械。安装应采用纵向连接杆件将相邻钢支护连接牢固,防止钢支护倾覆、扭转、变形等事故发生。钢支护脚部应设锁脚锚杆,防止钢支护下沉及水平收敛。钢支护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遵守起重吊装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在处理管路堵塞时,喷头应有专人看护,防止消除堵塞后,喷头摆动伤人。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第二十四条 应定期进行锚杆抗拔力试验,防止锚杆滑脱造成事故。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经处理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章 衬砌
第二十六条 根据隧道开挖的设计要求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第二十七条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梯、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钉防滑条。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第三十条 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第三十一条 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切断电源、风源。
第三十二条 安装、拆除模板和拱架时,作业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三十三条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第三十四条 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第三十五条 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暂停,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三十六条 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行,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一旦脱落要设法躲避;拔取喷嘴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进行。
第三十七条 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七章 通风及防尘
第三十九条 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一)粉尘允许浓度;每m3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每m3空气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4mg以下。
(二)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三)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四)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五)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六)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七)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
(八)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
(九)隧道内的气温不得超过28℃。
第四十条 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第四十一条 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 m3 。
第四十二条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四十三条 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第四十四条 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一)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二)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三)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第四十五条 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 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八章 照明、排水及防火
第四十六条 照明
(一)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高度的照明。
(二)隧道内用电线路,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高度用磁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及其他铁件上,不得捆扎在一起。如使用电缆应悬挂在高处,不得拖在地面上。
(三)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2、成洞地段为110-220v;
3、手提作业灯为12-36v。
(四)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五)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第四十七条 排水
(一)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二)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三)隧道开挖中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时,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四)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要立即令工人停止作业,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八条 防火
(一)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二)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三)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及其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第九章 瓦斯防治
第四十九条 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五十条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五十一条 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第五十二条 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第五十三条 电灯照明
(一)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二)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第五十四条 矿灯照明
(一)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二)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三)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四)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卸、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第五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第五十六条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第五十七条 隧道爆破作业
(一)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二)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三)有瓦斯的隧道需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四)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五)隧道中的使用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矿灯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五十八条 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第五十九条 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六十条 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第六十一条 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第六十二条 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事故申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评比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跨越307国道路段作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保安管理制度,用电安全制度,防洪、防火、防风的安全专项规定,各种安全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制度,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事故申报制度
项目指挥(经理)部及各施工作业队要严格执行铁道部相关安全规则。
发生职工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项目指挥(经理)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在6小时内按职工伤亡事故快报登记表规定的内容,电话快报上级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基本情况书面报上级部门。上报其它有关部门的时间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快报,项目部于每月26日前按规定填表上报我集团公司。
2.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项目指挥部将预留一定额度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对安全事故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工人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养安全生产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计划的对重点岗位的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施工纪律进行培训和考核。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制度
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从事特种作业的架子工、钢筋工、起重工、电气焊工、电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复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获取操作证者才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者,要进行登记存档,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名册应齐全。
5.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指挥部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定期检查日期和参加检查的人员。经理部每半月检查一次,作业班组每天检查一次,非定期检查视工程情况而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整改、消项制度。要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果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应立刻停止施工,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
安全检查与完善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起来。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级管理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严明奖惩,保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真正落实。
6.安全评比制度
班组在班前要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要有考核措施。
7.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岗前培训、定期考核制度。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操作维修技能。
定人、定机、定岗制度。保证机械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使各个环节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岗位责任制度。使用机械必须坚持两定三包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操作人员作到三懂四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持证上岗制度。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机械操作合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逐级签定设备管理合同制度。公司与项目部领导及设备主管、项目部与操作司机分别签定管理合同,并实行抵押金制度,奖优罚劣。
交接班制度。交接内容有机械运转记录、完成任务和生产情况、设备技术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备件、附件、工具情况等。
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安全教育,坚持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作业要及时制止,追查原因,及时整改,杜绝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8.跨越307国道路段作业安全制度
本标段跨越307国道,为保证施工及公路运营的安全,我们将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尽量减少影响。
根据本工程的地理位置、周围道路、车道行向等情况,与当地交通和交警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符合交通组织要求的施工方案。
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把交通组织措施列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之一。工程实施前,主动与交通或交警管理部门联系,请求给予支持和指导。
施工期间,进出工地的车辆和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和管理;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影响交通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在交通线路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保证车辆行驶有序畅通。
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
规范醒目的交通标志,夜间开启灯光示警标志,必要时,请交警协助管理。
9.施工现场保安作业制度
由集团公司负责安排专职民警,负责项目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爆破器材的看管及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与当地派出所、公安局积极沟通,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警。
与施工沿线的各村、镇的治安主任保持密切配合,确保施工的安全有序进行。
10.用电安全制度
电工必须熟悉用电安全规程、规范,认真执行。并建立临电档案,及时记录有关资料。电工负责填写临电纪录和维护临电线路及操作开关。电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维修和操作开关时,电工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设备移动前进行检查,不得与电力电缆相接触或钩挂。在移动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线的安全。
施工用电应坚持一电、一闸、一盒、一漏的原则。
专职电工要不定期对所管地段的线路进行检修,发现破皮、悬挂高度不够、以及未按要求设漏电保护装置等应及时修复。
现场配备灭火工具、器材,确保现场电气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全。
11.防洪、防火、防风等制度
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距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品;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少于10m,与爆破物品距离不少于30m,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5m;严禁在木材加工场、料库等处吸烟;现场的易燃杂物,随时清除,严禁在有火种的场所附近堆放。
现场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砂箱、水池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并保持其有效性,安全标牌齐全且符合规定,油料库、材料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作为防火重点,实行定人定责、定期检查,严防火灾发生。现场防火消防器材由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组建业余消防队,定期训练,保证所有施工人员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雨季成立防汛小组,设专人值班,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制定防洪预案,提前做好防洪防汛工作,备足防汛材料,避免人员及财产损失。
施工现场的临时住房、工作棚、标志牌、脚手架等的搭建应高于所在地的历年最高风力标准。
风力大于五级后不进行野外高空作业,防止坠落。
12.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1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防护制度
高空作业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安全网,栏杆等安全设施,防止工人或材料坠落。
12.2高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制度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施工时必须配带安全用具,并且连接牢靠稳固。经检查安全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12.3高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架子工、结构安装工等高空、悬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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