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生产中,规程是确保生产流程安全、高效、一致性的关键要素。这些规程涵盖了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制造,再到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工业规程:
1. 安全规程:规定了操作设备、处理危险化学品、进行高空作业等的安全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2. 生产规程:详细描述了每个生产步骤的操作方法、工艺参数,以及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3. 质量管理规程:包括质量检验标准、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既定标准。
4. 环保规程:规定了废弃物处理、排放控制、能源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保护环境。
5. 培训规程:规定员工入职培训、技能提升、安全教育等具体内容,提高员工素质。
6. 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如火灾、泄漏等制定的行动指南。
这些规程的标准通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企业内部政策以及最佳实践设定。例如:
-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规定了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许多企业的质量规程基础。 - ohsas 18001(即将被iso 45001取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安全管理规程设定了国际标准。 -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如何有效管理和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 企业内部可能会根据自身工艺特点,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规程,如更严格的设备维护周期、更细致的质量检查步骤等。
工业规程的含义在于它是企业运营的规则和指南,是对员工行为的明确指导。它不仅定义了工作流程,还设定了完成工作的标准和期望。遵守规程意味着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降低风险,保证质量和效率。规程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理解、接受和执行,同时也需要管理层的监督和持续改进。规程的存在不是为了束缚,而是为了创造一个安全、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操作中,规程应灵活适应变化,及时更新以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
第1篇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试题
1、我国现行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版本是(c)
a、gb6222-86 b、gb6222-2001 c、gb6222-2005 d、gb6222-2010
2、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 措施(a)
a、机械化、自动化 b、标准化 c、劳力化 d、以上都正确
3、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的制度有(d)
a、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b、煤气设施运行情况、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c、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d、以上全是
4、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 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a)
a、一至两年 b、两至三年 c、三至四年 d、四至五年
5、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 时,禁止并入网路(a)
a、1% b、2% c、3% d、5%
6、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b)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a、5 b、10 c、15 d、20
7、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应少于(b)m
a、1 b、2 c、3 d、5
8、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b)倍,且不小于3m
a、1 b、1.5 c、2 d、3
9、以下关于布袋除尘器应符合的规定中错误的是(d)
a、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b、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c、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d、布袋除尘器箱体可以不采用泄爆装置;
10、以下关于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的规定中错误的是(b)
a、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入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b、余压透平可以不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c、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d、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11、转炉煤气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 m(a)
a、1 b、1.5 c、2 d、3
12、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 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b)
a、1% b、2% c、3% d、5%
13、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 电源供电(b)
a、一路 b、两路 c、四路 d、多路
14、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 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c)
a、100 b、200 c、300 d、400
15、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的规定中错误的是(d)
a、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b、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c、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
d、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可以不采取隔热措施;
16、架空煤气管道与房屋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应不小于( c )米
a、3 b、4 c、5 d、6
17、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c)
a、隔断装置 b、连锁装置 c、调压装置 d、放散装置
18、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c)
a、泄压装置 b、泄压装置 c、隔断装置 d、防静电装置
19、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不应使用(b)
a、铁制部件 b、带铜质部件 c、碳素钢部件 d、合金钢部件
20、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b)水柱,并应定期检查水封的高度。
a、200 mm b、500 mm c、800 mm d、1000mm
21、煤气管道上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 a )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
a、开或关 b、注意安全 c、严禁开启 d、以上都正确
22、下列位置应安设放散管的有(d)
a、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
b、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
c、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在煤气总管旁超过0.5m处。
d、所有选项
23、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d)m
a、3 b、5 c、8 d、10
24、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d )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a、1 b、2 c、3 d、4
25、放散管口应采取( a )措施
a、防雨、防堵塞措施 b、防风措施 c、防尘措施 d、以上都是
26、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小于( c )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
a、10 b、20 c、30 d、40
27、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 a ),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
a、200m~250m b、250m~300m c、300m~350m d、350m~400m
28、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的人孔一般不少于( b )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29、设在露天的排水器,在寒冷地区或冬天应采取( d )措施
a、防火 b、防雷 c、防雨 d、防冻
30、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d)
a、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和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者;
b、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者;
c、需要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者。
d、以上全是
31、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a)
a、上面或侧面 b、下面或侧面 c、上面或下面 d、侧面
32、以下位置应设人孔的有(d)
a、闸阀后或较低的管段上 b、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 c、设备的顶部和底部及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 d、以上都是
33、当煤气管道大于600mm的人孔其直径应不小于( c )mm
a、100mm b、500mm c、600mm d、1000mm
34、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b)人
a、1 b、2 c、3 d、4
35、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b)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法检查一次
a、每年 b、每月 c、每周 d、每天
36、煤气加压机械应有(b)路电源供电,如用户允许间断供应煤气,可设一路电源
a、1 b、2 c、3 d、4
37、站房内主机之间以及主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b)m;如用作一般通道应不小于1.5m如用作主要通道,不应小于2m
a、1 b、1.3 c、1.5 d、1.8
38、露天天然气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围墙与管道间距离应不小于(b)m
a、1 b、2 c、3 d、4
39、天然气调压站操作室应设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a)的门
a、向外开 b、向内开 c、推拉式 d、开向任意方向
40、干式柜除生产照明外还应设(d)
a、事故照明、检修照明 b、楼梯及过道照明、各种检测仪表照明
c、外部升降机上、下出入口照明
d、全部选项
4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a)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a、正压 b、负压 c、可靠接地 d、稳压
42、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b),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
a、正压 b、负压 c、流量 d、以上都正确
43、在煤气设施操作中,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c)措施
a、防泄漏 b、防静电 c、防喘振 d、以上所有选项
44、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a)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a、可靠地切断 b、适当的阻止 c、有效的控制 d、以上全对
45、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d)以上
a、半小时 b、1小时 c、1.5小时 d、2小时
46、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a),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
a、0.5小时 b、1小时 c、1.5小时 d、2小时
47、带煤气作业时距作业点(b)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a、5 b、10 c、15 d、20
48、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a)v
a、12 b、24 c、36 d、48
49、进人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a)
a、呼吸器 b、纱布口罩 c、过滤式防毒面具 d、以上均可
50、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人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b)
a、50pa b、100pa c、150pa d、200pa
51、直径小于或等于(b)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a、50 b、100 c、150 d、200
52、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在爆炸地点(d)m以内不应有火源
a、10 b、20 c、30 d、40
53、煤气防护站在企业安全部门领导下,行使的权力有(d)
a、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毒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b、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应经煤气防护站签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d、以上所有内容。
第2篇 工业吸尘器操作规程
1、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
2、人离开或不工作时必须将电源插头下,切除电源。
3、不得吸水,不得在没有滤尘器、滤尘袋的情况下使用吸尘器,如让灰尘直接进入风机,将会产生严重问题。
4、不得踩踏吸尘软管,以免造成损坏。
5、储尘袋的尘埃过多后要及时清倒,空气滤尘器要定期清理。
6、吸尘硬管,清扫天窗,防止碰破或碰下玻璃伤人。
7、不准爬到车顶上做清扫工作。
第3篇 工业企业有机合成实验室技安规程
工业公司有机合成实验室技安规程
1.实验开始前,应检查仪器装置是否正确,仪器是否完整无损。
2.试验过程中不可擅自离开,注意观察实验情况,记录现象。
3.回流或蒸馏溶剂,溶液溢出时应加入沸石,防止爆沸面冲出,若加热后发现未加沸石,应使全套装置有一定的地方通向大气。4.高压操作时,
第4篇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适用范围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标准
2.1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2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2.4 gb6528―86《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2.5 gbj211―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验包装及贮运技术装备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
3.1.2 玻璃生产应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在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中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3.1.3 玻璃生产过程应尽量提高生产的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3.1.4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气等高热值燃料;凡使用煤为热源熔化玻璃的企业,宜将煤转化为气体燃料(煤气)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宜结合工艺要求的采用电加热。
3.1.5 玻璃生产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电梯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与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gb7588-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程》的规定。
3.1.6 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及工艺设备,应按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报警装置。
3.1.7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91《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及tj34-9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
3.1.8 玻璃工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3.1.9 玻璃工厂主要燃料动力设施的设计和各项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gbj16-87和相关的专业性规范、规程要求。
3.1.1 0.1 油站应遵守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3.1.1 0.2 发生炉煤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3.1.1 0.3 液化石油气站应遵守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 0.4 天燃气配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1 0.5 氢氧站、氨分解制氢站应遵守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1.1 0.6 氮气站应遵守gb50030-91《氮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 0.7 压缩空气站应遵守tj29-9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3.1.1 0.8 锅炉房应遵守gbj41-79《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及现行的《锅炉房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1 0.9 供电和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各项有关规范及规定。
3.1.1 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a. 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a. 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d. 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a. 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检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a. 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废弃物。
a. 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定时定员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第5篇 工业园绿化维护操作规程工作标准
工业园绿化维护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
(一)园林绿化维护工作运行一览表
工作程序7:00-9:30清理绿化带、浇水、施肥,9:30-11:30除杂草、整修造型,11:30-14:00补缺,14:00-16:00防治病虫害,16:00-17:30浇水、施肥。
工作项目浇水施肥修剪、整形防治病虫害除杂草补苗
工作要求冬春季晴天每两天浇水一遍,时间近午为宜,夏秋季每天浇水一遍,夏季特殊情况下每天可浇两次,时间近早晚为宜春秋季一遍,根据长势局部加施,施肥后应立即浇水,以免造成植物烧死灌木和粗生乔木春秋季多遍,乔木冬季一遍春夏秋季多遍,冬季清园,严重者重点防治每月一遍,严重者适时进行清除春、夏季进行一遍,严重者随缺随补
标准100%均匀,以保持绿色、长势良好均匀、无重复,无遗漏乔木剪下丛生枝、内生枝、整形,灌木造形要求根据栽植时的形状进行修剪,地被草保持3-5厘米高度长势良好,不污染环境纯度98%以上绿化率98%以上
(二)绿化服务质量标准
1、花园护栏无破损,警语牌无破损、无污染。
2、花池沿边无破损、无污染、花盆无破损。
3、无枯枝落叶、无杂草、无黄土裸露、无垃圾杂物。
4、无虫害、无鼠害、无死株、无死草、无树木倾倒。
5、草坪纯种度达99%,平整美观。
6、修剪造型美观。
7、各种花木长势茂盛。
(三)花木养护操作规程
1、根据天气情况,适当给花木浇水,满足花木正常生长所需的水分,浇水不能过量,以免受涝
2、根据花木的长势,判断花木的营养善,对生长不茂盛阳光不充足的花木适量施肥,提供花木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
3、及时清除树盘下的杂草、杂物、对遭受自然及人为损坏的花木及时修整、扶正或补苗。
4、根据植物生长的规律,对花木进行修剪、整形、使花木造型美观、景观丰富。
5、根据花木病虫害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管理措施,防治病虫害的发生,把病虫害消来在萌芽状态,使花木不受危害,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减少农药污染。
6、对易被暴风吹折或吹倒的树木做好预防措施,提前用物支撑。
(四)草坪养护的操作规程
1、杂草是草坪的大敌,必须随时清除草坪内的杂草,保持草坪草种纯正。
2、发现草地蚂蚁窝、老鼠窝要及时处理。
3、要适量浇水、保持生长适当的水分。
4、按生长情况适量施肥,保证生长所需营养。
5、随时预防草坪病虫害,防止草坪老化或锈腐发生。
6、被践踏或破坏的草地要及时补种。
7、根据长势情况,对草坪进行修剪,大面积用割草机修剪,小面积和边沿、死角处用大剪草刀修剪,保持全面平整美观,并能促进生长茂盛。
(五)优质草坪质量标准
根据所建草坪的特点,拟定常规养护措施,定期剪草、浇水、施肥、除杂草等,并根据草平的具体情况及时采取防治病虫害的措施,特殊养护措施如打孔、覆土、退化草坪的修复等,以使草坪达到优质标准。
优质草坪的质量标准:
1、草坪株体生长健康、茁壮;杂草病虫污点极少。
2、颜色浓绿,纯净均一无杂色,绿期长。
3、质地均匀,造型一致。
4、覆盖度达95%以上,不具裸地。
5、密度适宜、均匀。
6、坪面光滑,顺畅。
7、生长能力强,耐修剪,青绿度高。
8、抗逆性较好,恢复能力强。
(六)乔木、灌木的修剪规程及标准
操作规程
1、保持树木析有的自然生长状态,能体现树木的自然美,称为自然修剪。
2、根据花木的生长特性和发芽分枝规律,进行花木的修剪造型,如自然开心形、圆柱形、方形、圆头形、层形或其他物品、动物的形状。
3、根据不同的花木,耐修剪的程度不同进行轻、中、重三种不同程度的修剪。
轻剪---剪去一年生枝条长度的1/5--1/4。
中剪----剪去一年生枝条长度的1/3--1/2。
重剪----剪去一年生枝条长度的3/4---2/3。
4、及时清除修剪的枝叶。
标准
1、造型美观,形态逼真。
2、绿篱每年至少要修剪4次,造型每年6次,乔木每年1-2次。
3、九里香、福建茶等绿篱灌木新长枝不超过15厘米,杜鹃造型新长枝不超过30厘米。
(七)松土、除草的操作规程及标准
操作规程
1、将树冠下或草坪内非人植的草类清除。
2、能直接拔除根部的杂草,直接拔除即可。
3、不能直接拔除根部的杂草,如在树冠下可用锄头挖除;如在草坪中,则用拔草刀撬除。
4、有的杂草比纯种植的草生长还快,所以应随时清除。
5、松土就是将土壤表面松动,使之疏松透气,达到保水、透气、增温的目的。
标准
1、松土中耕深度为5厘米左右,以不损伤树木为标准。
2、没有明显的杂草,草地纯度为90%以上。
(八)施肥操作规程及标准
操作规程
1、根据绿化生长情况,以及所需要的肥料选定有机肥(垃圾肥、蘑菇肥、饼肥等)无机肥(氮、磷、钾、复合肥)。
2、施肥方法:有机肥多用作基肥,即穴施、环施、沟施;无机肥多用撒施、喷施作追肥。
3、施肥时间:一般在阴天或傍晚为宜。
4、施追肥后及时淋水,第二天早晨再淋一次,俗称回水。
5、施基肥时,肥料应充分发酵、腐热,化肥须完全粉碎成粒状或粉状。
标准
四多、四少、四不、三忌
四多:黄瘦多施,发芽前多施,孕蕾期多施,春后多施;
四少:肥减少施,发芽后少施,开花期少施,雨季少施;
四不:徒长不施,磨擦栽不施,盛暑不施,休眠不施;
三忌:忌浓肥,忌热肥,忌坐肥。
(九)岗位职责
园艺维护部主管职责
1、在分管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物业管理辖区内或外接绿化项目各项园艺绿化维护工作的总体
管理。
2、负责监督绿化队员的工作纪律、工作状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对部门员工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分管总经理。
3、熟悉植物生长情况,依据植物生长规律和养护目标,组织人力、物力贯彻落实相应措施。
4、负责每天对公区进行全面巡视2次以上,发现存在或潜在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部门主管,商讨处理方案,贯彻落实并作好记录,对公区的检查情况予以及时、客观记录,上报分管总经理。
5、对委托养护的后花园客户,须到现场进行检查2-3次/周,发现存在或潜在的服务质量或技术问题,须及时整改,预防服务质量事故的发生。
6、负责贯彻落实部门内的成本控制管理。
7、负责队员的现场操作安全监督、预防管理工作。
8、负责对绿化队员进行绿化养护的技术培训的贯彻落实。
9、负责对绿化维护工作中所需材料、设备的申领、申购及设备维护申报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园艺维护人员职责
1、在绿化部主管的领导下,对分管的绿化区域实施全面管理,向主管负责。
2、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绿化物的栽培、养护、确保所有花草树木长势茂盛。
3、定期完成对绿化物的施肥、浇水、杀虫、修剪,控制预防花木绿地的病虫害,达到整体绿化美观。
4、负责保护花草绿地的护栏等园艺景观设施。
5、每日上班时巡查小区绿化有无人为损坏和自然损坏现象,并清除杜枝落叶。
6、负责制止向绿地乱倒垃圾,损坏和践踏花草的不良现象。
7、负责绿化器械的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8、服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十)病虫害防治
几种常见病虫害的防治
1、白粉病:发生在叶片和嫩叶上,开始时叶片有白色小点,以叶正面为多,小点向四周扩展,形成圆形不规则的霉层,发生旺季为3-8月,如管理不当,四季均会发生。防治:注意透光,避免栽植过密,早期病叶即可摘除,发病期可喷50%退菌特800-1000倍液或石硫合剂,连续三次均有较好效果。
2、蚜虫:最常见的春季虫害,大量成虫密集在嫩梢、花蕾和叶背为害,对植物造成大量损失。防治:清洁绿化地,除杂草,减少蚜虫栖身场所以消来越冬虫源,当蚜虫发生时,用乐果300倍液,每隔一周喷药一次,连续二至三次可达到效果。
3、蚧壳虫:较为顽固的虫害,发生时引起叶片黄斑,长势衰弱,严重时引起落叶。防治:注意通风透气,修剪过密枝条,减少病虫来源,发生时喷洒速扑杀1000倍液,一周一次,连续两到三次可收到一定效果。
第6篇 工贸企业环境监测分析及工业化学分析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一切试剂药品要有标签。剧毒性药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并与一般药品分开。毒性物质撒落时应立即全部收拾起来,并把落过毒物的桌子和地面画洗净。
2.严禁试剂入口,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样品时,应用橡皮球操作不得用嘴,如须以鼻鉴别试剂时,应将试剂瓶远离鼻子,用手轻煽稍闻其味即可,严禁鼻子接近瓶口。
3.严禁器具和食具互相挪用。
4.对于有毒的气体和蒸气,必须在通风厨内进行操作处理。
5.腐蚀刺激性药虑品用时,必须戴上橡皮手套和防护眼镜。
6.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烧杯等耐热容器内进行,必须在玻璃棒不断搅拌下缓慢地将浓硫酸加入水中。在溶解强碱性试剂时,也必须在耐热容器内进行。
7.实验宣应保持空气流通、环境清洁、安静,合理的安排工作台上仪器、药品放置位置,使分析工作有条不紊。
8.进行与易燃性物质(汽油,煤油,酒精等有机溶剂)有关的一切工作时,不允许放在电炉或其它火源附近。
9.电热设备所用的电源导线,应经常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及电热机械是否有合适的垫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用裸线头直接连接电器和插座,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10.实验室附近应配备有消防灭火器材。发生着火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同时采取紧急灭火措施。
第7篇 工业企业电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工业公司电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电动葫芦必须有专人操作,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开动前认真检查设备的机诫、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3.不得超负荷超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4.起吊物件时严禁超重(3t)及吊物下站人。捆扎应牢固。在物件的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保护。
5.使用拖挂线电器开关启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注意站立位置。
6.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第8篇 冶金工业气体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规程
一般情况下,应急预案应分层次逐级启动,事故严重时,也可以几个层次的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1.1一般灭火措施
(1)由于煤气设备不严而轻微泄漏引起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堵着火部位,进行扑救和灭火,火焰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2)直径小于15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闭阀门,切断气源灭火。
(3)当泄漏量较大时应停止该管道有关用户的煤气供应,立即采取措施降低煤气压力,同时向着火管道或设备内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 a,严禁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4)直径大于150mm的煤气管道或煤气设备着火时,应向管道或设备内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同时降低煤气压力,缓慢关小阀门但压力不得小于100pa,以防止回火引起爆炸,使事故扩大,待火焰熄灭后再彻底关闭阀门。
(5)煤气管道或设备烧红,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或设备变形断裂。
(6)当管道法兰、补偿器、阀门等处着火时,如果火势较小,戴好呼吸器可用就近备用灭火器灭火;如果火势较大,灭火器不能使火熄灭,可用消防车、消防水冷却设备,同时向系统内通入蒸汽或氮气逐渐关闭阀门,待火焰熄灭后彻底切断气源灭火。
1.2煤气管道灭火
⑴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有:
①停产。
②设备损坏、人员伤亡。
⑵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有:
①管道严重腐蚀,大量煤气泄露,遇明火或高温。
②管道严重积水造成压塌,使管道断裂,大量煤气外泄遇上明火或高温。
③管内煤气压力高而击穿排水器,造成煤气外泄遇上明火活高温。
④排水器缺水造成大量煤气外泄遇上明火或高温。
⑤违章动火。
(3)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有:
①定期防腐,发现漏点及时处理。
②定时检查清扫排水器,使其保持畅通。
③保持管网压力相对稳定,一旦超高,立即全线检查排水器,制止煤气外泄。
④按要求给排水器补充水。
⑤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
2灭火方法:
①通知相关煤气使用单位与煤气调度室。
②系统降低压力,停止使用煤气,维持管内压力50~100pa。
③着火点煤气来源方向约20m以内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灭火。
④待火势较小时,戴防毒面具用灭火器或湿草袋等方法灭火。
⑤待火熄灭后,按停煤气步骤置换合格后补焊。
⑥火势较小,漏点较小时,可堵漏后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补焊。
⑦排水器着火可逐渐关小排尘管开闭器,并向排水器内加水,待火熄灭并水封满流后,全开排尘管开闭器。
⑧煤气管道设施内部的沉淀物(如萘、硫化物、焦油、粉尘等)着火时,可将设备入孔、放散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部位关闭,使其隔绝空气,使火熄灭,或者通入大量蒸汽、氮气灭火、也可用消防车、消防水灭火。
3煤气爆炸事故处置
(1)事故区域要及时进行安全警戒,防止他人误入危险区,事故隐患未彻底消除,安全警戒不得解除。
(2)煤气管道和设备发生煤气爆炸未着火时可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同时向管道内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冲淡残余煤气以防再次爆炸。
(3)煤气管道和设备发生煤气爆炸引起火灾时,应按着火事故处理,严禁突然切断煤气来源,防止回火爆炸。
(4)因爆炸造成大量煤气泄漏,一时不能消除的应先适当降低煤气压力并指挥危险区域的人员撤出现场,以防煤气中毒。
(5)当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在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复送煤气。
第9篇 在《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中对装卸场地的人员、车辆及物料堆放都做了哪些规定?
在《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装载成件货物时.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索捆绑牢固。
机动车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应小于2m,沿横向两车拦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2)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0.5m。
(3)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4)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l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于2m。
装卸时,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lm,并设置安全标志。
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第10篇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分类号】 l
【标题】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gb43874
【名称】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题注】
【章名】 全文
为了防止发生运输事故,保障职工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所属码头)的设计、施工、生产,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矿山、林场、建筑工地、物资仓库,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理的铁路、道路和码头,也不适用于工厂到矿山的铁路专用线和道路。
1 基本要求
1.1 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1.2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1.3 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1.4 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1.5 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1.6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1.7 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1.8 经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1.9 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或横穿路基、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运输部门同意。
1.10 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2 铁路运输
2.1 铁路运输设备
2.1.1 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保持路基坚实稳固边坡整齐、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
2.1.2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2.1.3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2.1.4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1.5 新建铁路岔线不宜在区间与正线接轨。新建铁路岔线与站内无平行进路、隔开道岔和联锁装置的到发线接轨,应铺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如超过6‰下坡道时,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铺设安全线。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小于50m。
2.1.6 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须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2.1.7 厂内铁路线最小曲线半径如表1,最大纵向坡度如表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机车的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150m,后者可采用125m。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按铁道部技术标准办理。
表1 (m)
---------------------
| 最小曲线半径
线 路 名 称 |---------
|一般条件|困难条件
-----------|----|----
厂 内 正 线 | 300| 200
联 络 线 | 300| 180
装 卸 线 | 500| 300
其 它 线 | 200| 180
---------------------
表2 ‰
-----------------------
| 最大纵坡
线 路 名 称 |---------
|一般条件|困难条件
-------------|----|----
|蒸汽机车| 15 | 20
厂内正线和联络线|----|----|----
|内燃与电| 20 | 25
|力机车 | |
-------------|----|----
装 卸 线 | 0 | 1.5
液保槽车、液体金属 | 0 | 0
和熔渣罐车停放线 | |
-----------------------
2.1.8 站内有调车作业的各线道床间,应用渗水材料铺平。
2.1.9 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其道床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处。
2.1.10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在竖曲线或桥头上。如有困难,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a.两尖轨互相脱离;
b.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c.尖轨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d.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
e.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f.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垂直容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g.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h.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i.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j.护轮轨螺栓折损。
2.1.11 尽头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档,车间内设金属车档。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1.12 机车作业前,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a.机械部,走行部,风泵与制动、撤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和各种监督计量仪表;
b.车钩、轮对;
c.扶手、车梯、脚蹬等完整半固;
d.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等;
e.电力机车的受电弓、起动制动电阻、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接触器、转换器、蓄电池组和主、辅回路的保护装置等;
f.内燃机车的柴油机、牵引电机、电器、传动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2.1.13 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转向架、轮对;
b.制动装置作用良好,车钩中心水平线符合标准;
c.扶手、脚蹬等齐全完好。
2.1.14 运用的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自翻车车体正位,车箱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b.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应相应分别不得小于0.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
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2.1.15 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l_;
b.道岔区不小于4l_;
c.装卸线不小于3l_;
d.料场、渣场不小于0.5l_。
2.2 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 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按《标准轨距铁路限界国标gb146棧担埂废藿绻娑ㄍ猓杏ψ袷叵铝泄娑ǎ/p>
a.使用特殊型号的机车、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2800mm;
d.有调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少于3200mm。
2.2.2 站内两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的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 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附近树木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4 电力线与铁路线路接近或跨越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近时,10kv以下的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35kv以上的高压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
b.跨越铁路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m;110kv以下电力线的导线,其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9.5m。
2.2.5 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2.3 信号、安全标志
2.3.1 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按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3.2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a.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b.出站、进路、预告和驼峰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c.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得小于200m。
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2.3.3 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
2.4 道口安全
2.4.1 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b.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c.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d.当昼间12小时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越过1400辆和昼间12小时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e.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 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角可适当减少;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一般不小于16m长的平道(不包括竖曲线)。连接平道两端的纵坡,通行机动车辆的,一般不应大于8%,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路面相同;
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2.4.3 道口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有人看守道口:
a.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列车的繁忙铁路线路与通过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b.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与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c.运送液体金属、熔渣和其他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线路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d.厂内主干道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e.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f.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2.4.4 道口防护设施的标准: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电话、音响装置、道口信号机、手动或半自动栏杆、鸣笛标和照明设施等。
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一般应设置自动音响装置和色灯信号机。
2.4.5 要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保持轮缘槽深度不小于4.5cm,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保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2.4.6 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现有私设道口时,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需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安全部门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由申请增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检查。体增设临时道口,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2.5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2.5.1 运输部门的调度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2.5.2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
2.5.3 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在办理闭塞时,必须亲自检查,明认区间,接车线路空闲,进路有关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准给开放信号。
2.5.4 大、中型蒸汽机车,应实行司机、副司机、司炉三乘制。
2.5.5 在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各项:
a.不得离开机车(遥控的机车除外);
表3 km/h
-----------------------
序 | 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 |限制速度
号 | |
--|---------------|----
1 |厂内正线运行 | 40
--|---------------|----
| 牵引运行| 30
2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
| 推进运行| 20
--|---------------|----
3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 10
--|---------------|----
| 重 车| 10
4 |调动液体金属车 ----|----
| 空 车| 15
--|---------------|----
5 |调动重铸锭及摆好的空模车 | 10
--|---------------|----
6 |调动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 15
|货物的车辆 |
--|---------------|----
7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 5
|下作业 |
--|---------------|----
8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 3
|推送车辆 |
--|---------------|----
9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 3
--|---------------|----
10|在尽头线路上取送车 | 3
-----------------------
注: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b.准确掌握速度,认真■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在指定地点清炉、放气、放水;
e.在作业中除添乘指导和持有许可证者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f.值乘探头■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2.5.6 在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
a.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变更计划时应彻底传达;
b.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在平板车上■望或引导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2.5.7 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选好车辆,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选好地点,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
d.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2.5.8 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动作:
a.摘风管和提钩销(驼峰解体摘钩除外);
b.在车棚顶上站立或行走;
c.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手扒蓬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2.5.9 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必须控制速度,停车位置距车档前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5.10 在装卸线取送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载,连挂状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准取送。
2.5.11 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设备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
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的钩下通过。
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前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2.5.12 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纵坡大于2.5‰的线路上;
b.警冲标外方和岔道上;
c.道口、桥梁上;
d.安全线上。
2.5.13 下列线路不准溜放作业:
a.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施工的线路;
b.站修线和停有堵门车的线路;
c.停有正在技术检查、修理、乘人车辆的线路;
d.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e.轨道衡、栈桥、矿槽、高炉下以及厂房内的线路;
f.停有危险品车辆的线路;
g.纵超坡过2.5‰以上的线路(坡度牵出线除外)。
2.5.14 下列车辆严禁溜放:
a.非工作机车、载人车辆、轨道起重机、冶金车和三个转向架的车辆;
b.装有危险品的车辆;
c.装有超限或跨装货物以及凹型、落下孔的车辆;
d.装载不良与易窜动货物的车辆;
e.无手制动机或制动机不良的单个车辆。
2.5.15 扳道员应做到以下各项:
a.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d.准确掌握溜放车组的间距,间距小于15m时不得抢扳道岔。
2.6 液体金属、溶渣和高温货物的运输
2.6.1 冶炼操作人员向罐内流放液体金属或溶渣时,其液面与罐口边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不得向线路上乱丢杂物,并应及时清除挂在墙、桂和线路上的残渣。
2.6.2 调车人员配罐车时,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步行引导,按“罐位标”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
2.6.3 连挂和吊运液体金属、溶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2.6.4 渣罐车进入渣场作业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措施后,方准机车摘钩离开列车。
2.6.5 在炼钢车间调移热锭车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隙碍和跑钢粘结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经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6 在脱膜车间连挂钢锭车或空模车时;调车人员必须彻底检查锭模、保温帽和底盘的装载情况。如发现端重、偏重,应由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7 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溶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
2.7 危险货物的运输
2.7.1 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7.2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体时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7.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蒸汽机车牵引时,须用两辆货车与机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2.7.4 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2.7.5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组编的列车,在车站、车场通过时,必须与热货物列车隔线通行。
2.7.6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线停放。
2.8 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2.8.1 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线路、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维修和施工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8.2 轻型车辆和轨道检查、钢轨探伤等小车需在区间作业行驶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对行驶时间的承认,作业负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防护。
2.8.3 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2.8.4 电车线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行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2.8.5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3 道路运输
3.1 厂内的道路
3.1.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3.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3.1.3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
3.1.4 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3.1.5 厂内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3.1.6 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3.1.7 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群,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3.1.8 大、中型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3.1.9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3.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1.11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1.12 工厂或各主要车间应设置自行车棚,对自行车进行集中管理。
3.2 车辆
3.2.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3.2.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3.2.3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发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2.4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应有保险索链。如安装车棚。大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65m。
3.2.5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c.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e.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3.2.6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b.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d.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e.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的灯光应齐全有效;
g.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3.3 车辆装载
3.3.1 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3.3.2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3.3.3 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执行。
3.3.4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3.3.5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当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3.3.6 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3.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
c.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d.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边坑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3.3.8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b.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c.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d.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3.3.9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
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
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3.3.10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b.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c.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f.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g.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h.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i.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j.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k.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l.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物货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3.4 机动车行驶
3.4.1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如须超过规定速度,须经厂主管部门批准。
3.4.2 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限速规定如表4。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
表4 km/h
--------------------------------------------
限 速 地 点、 路 段 及 情 况 |最高行驶速度
-------------------------------------|------
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 15
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
-------------------------------------|------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 10
-------------------------------------|------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 5
拖带损坏车辆时。 |
--------------------------------------------
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3.4.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3.4.4 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提前减速;
b.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2.4.2a项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车不得通过;
e.通勤客车与载人的货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量避免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如必须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
f.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g.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
3.4.5 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3.4.6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3.4.7 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3.4.8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a.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b.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地段;
c.纵坡大于5%的路段;
d.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20m以内;
3.4.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3.4.10 机动车在平交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或调头。
3.4.11 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b.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c.同向行驶车辆,两车辆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m以上。
3.5 机动车驾驶员
3.5.1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帽;
b.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
c.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d.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e.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f.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3.5.2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六个月至一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公安部门、交通监理部门或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重新复试;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4 装卸
4.1 装卸场地和堆场
4.1.1 各工厂应根据生产规模及原材料储备量,设置相应的装卸场地和堆场。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不得大于2%,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4.1.2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4.1.3 装卸场地应有良好的照明装置,其照度不得小于3l_。
4.1.4 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4.1.5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4.2 装卸机械及吊挂用具的安全要求
4.2.1 装卸机械应实行包机制。
4.2.2 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作用良好,在工作中不得超过其超定负荷量使用。
4.2.3 在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车,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后,方准作业。作业完毕后机械各部件应恢复到规定的安全位置。
4.2.4 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在使用前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4.2.5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有被烧伤、明显轧伤或受过死角拧扭、部分受压变形;
b.断丝在一个捻距内大于10%,吊危险物品的大于5%;
c.表面钢丝磨损、腐蚀达到钢丝直径的30%以上;
d.整股钢丝绳折断;
e.在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下有损坏,或者长度超过5%时。
4.2.6 吊钩、吊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表面有裂纹、破口;
b.钩颈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直径的10%;
d.焊补过的吊钩、吊环。
4.2.7 装卸机械不准停放在距交叉路口、道口、消防设备、车间和仓库进口等处20m以内及铁路线钢轨外侧3m以内的地点。
4.3 机械装卸作业
4.3.1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计划,检查装卸场地和装卸机械的运行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3.2 工厂应制定机械装卸作业的统一指挥手势、信号。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4.3.3 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4 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互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3.5 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准跨越铁路线路行走和进行作业。推土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轨道枕木头不得小于0.3m。
4.3.6 履带式装卸机械通过道口前,必须取得铁路有关单位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点进行防护。
4.3.7 装卸机械所使用的卷扬机在作业中处于最大限位时,卷筒上钢丝绳至少应留有三圈以上。
4.3.8 使用起重机吊物料时应先试吊,不准斜吊、拉吊。信号不明、挂勾不当、物件有尖锐楞角未垫好、重量不明或超负荷等不准起吊。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禁止站人。
4.4 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4.4.1 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的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作业完毕清除线路障碍物后,方可撤除。
4.4.2 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行车有关人员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两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两辆;
b.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不准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4.4.3 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只准使用轨道车和卷扬机。
4.4.4 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人。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4.4.5 货物装载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装运超限货物时,须经运输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装运。
4.4.6 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少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卸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少于1m。
4.4.7 使用抓斗或卸车机卸车时,不准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4.5 机动车辆的货物装卸
4.5.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5.2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3 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5.4 机动车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b.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c.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d.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m。
4.5.5 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4.6 工厂码头的货物装卸
4.6.1 码头的护木、系船柱,应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停靠要停稳、拴牢。
4.6.2 码头上门式吊车的走行轨道,距码头边缘应不小于2m。
4.6.3 船舶装卸时,船与码头,船与船之间,应挂好安全网。
4.6.4 装卸人员上、下船舶时,不准跨越船帮,上、下船舱扶梯不准披衣、提物,严禁从舱口跳入舱内。
4.6.5 用起重机吊钩拆装船舶舱口钢梁和开关舱口盖板时,应有专人指挥,严防吊具撞击或勾挂船体部位。
4.6.6 起重机使用吊钩、网络等进出船舱作业时,舱内装卸人员应避开并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离,用抓斗或网络吊装的散装物料,要防止坠落。
4.6.7 使用斜面卷扬机(缆车)装卸船舶时,应有防止溜车的有效装置。缆车上、下时,车上不准载人。坡道上和对卷扬机正下方,不准站人。
4.7 危险品的装卸、搬运
4.7.1 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2 装卸搬运危险品的机械和工具,应按其超定负荷降低20%使用。
4.7.3 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4.7.4 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
4.7.5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火花的防护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7.6 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
第11篇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78-94的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78-94)是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与1994年12月26日批准,从198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一标准代替了1984年颁布的,1985年开始实施的原则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78-8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一章对标准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作了说明:
1.本规程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安全要求。
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的运输及其装卸作业,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
路和道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亦可参照适用。
3.本规程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关写的铁路和道路。
第12篇 工业台钻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规范作业程序,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工业台钻
3、采用工业台钻钻孔时,应遵守本规程。
3.1操作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可上岗,非本机操作员不得操作机器。
3.2操作员穿好工作服,戴好防尘口罩,严禁戴手套,工作时精神必须高度集中。留长发者须将头发盘起。
3.3机床必须可靠接地,电气故障须及时请电工检修。
3.4不得超过机床的最大切削能力进行加工。
3.5 整转速或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使电机停止
3.6为防止工件旋转,工件应紧固,锁紧主轴箱,工作台。
3.7攻丝频率不得超过12次/分,选择最低主轴转速攻丝。
3.8电源须配置5a延时短路保护熔断器。
第13篇 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行业电焊焊接作业行为,尽量体现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特殊性,对电焊焊接作业各项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综合考虑和慎重选择,以更好地适应石油天然气行业的需要,是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有章可循,保障焊接工作的安全和健康,改善焊接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永信、 孙建国 、徐华安、 曹天生、 王淑范、 石元江、 张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焊焊接作业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焊接
通过加热或加压,或两者并用,并且用或不用填充材料,使工件达到原子结合的一种加工方法。
3.2 焊接操作
按照给定的焊接工艺完成焊接过程的各种动作的统称。
3.3 引孤
弧焊时,引燃焊接电弧的过程。
3.4 手工焊
手持焊炬、焊枪或焊钳进行操作的焊接方法。
3.5 自动焊
用自动焊接装置完成全部焊接操作的焊接方法。
3.6 埋弧焊
电弧在焊剂层下燃烧进行焊接的方法。
3.7 气体保护电弧焊
用外加气体作为电弧介质并保护电弧和焊接区的电弧焊,简称气体保护焊。
3.8 等离子弧焊
借助水冷喷嘴对电弧的拘束作用,获得较高能量密度的等离子弧进行焊接的方法。
3.9 电渣焊
利用电流通过液体溶渣所产生的电阻热进行焊接的方法。根据使用的电极形状,可分为丝极电渣焊、板极电渣焊、熔嘴电渣焊等。
3.10 水下焊
在水中进行的焊接方法。按排水方式可分为干式、湿式和局部干式三种。
3.11 电阻焊
工件组合后通过电极施加压力,利用电流通过接头的接触面及邻近区域产生的电阻热进行焊接的方法。
3.12 焊钳
用以夹持焊条(或碳棒)并传导电流以进行焊接的工具。
3.13 焊枪
具有导送焊丝、馈送电流、给送保护气体或贮送焊剂等功能的装置(器具)。
3.14 焊接机头
焊接机器中包含有焊枪或焊炬的部件,一般带有焊丝校直机构,有时也可有摆动机构。
3.15 喷嘴
焊炬或焊枪的嘴头部分,保护气体或可燃气体由此喷出。
3.16 焊接烟尘
焊接时由焊接材料和母材蒸发、氧化产生的烟雾状微粒。
3.17 焊接有害气体
焊接时由焊接材料、母材及其冶金反应产生的有害气体,如co、no,hf和o3等。
3.18 焊接发尘量
焊接时,单位质量的焊接材料(如焊条、焊丝等)所产生的烟尘量,单位为mg/g 或g/kg。
3.19 低尘低毒焊条
焊接发尘量低,对人体有害的可溶性氟化物及锰的化合物含量少的一种焊条。
3.20 保护气体
焊接过程中用于保护金属熔滴、熔池及焊缝区的气体,它使高温金属免受外界气体的侵害。
3.21 等离子弧切割
利用等离子弧的热能实现切割的方法。
3.22 碳弧气刨
使用石墨棒或碳棒与工件间产生的电弧将金属熔化,并用压缩空气将其吹掉,实现在金属表面上加工沟槽的方法。
3.23 面罩
为防止焊接时的飞溅,弧光及其他辐射对焊工面部及颈部伤害的一种遮盖工具,有手持式和头盔式两种。
3.24 滤光玻璃
用以遮蔽焊接有害光线的黑色玻璃,可用于焊接或切割防护。
3.25 防护玻璃
为保护滤光玻璃不受飞溅损坏而罩在其外的一种无色透明玻璃。
3.26 焊工手套
保护焊工手部不受损伤和防止触电而使用的专用手套。
3.27 护脚
保护焊工脚部不受损伤而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4 电焊安全技术
4.1 焊接工具
4.1.1 焊钳和焊枪
4.1.1.1 焊钳和焊枪应结构轻便,易于操作,手工电弧焊钳的质量不大于600g.
4.1.1.2 焊钳和焊枪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
4.1.1.3 焊钳和焊枪与电缆的连接必须简便牢靠,接触良好,连接处不得外露。
4.1.1.4 焊钳应保证与水平成45°,90°等方向都能夹紧焊条,更换焊条方便。
4.1.1.5 等离子焊枪应保证水冷系统密封性能完好,冷却系统水量不应小于1.7l/min,应用水流开关作为保护装置。
4.1.2 焊接电缆
4.1.2.1 焊接电缆应具有良好的绝缘外层,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4.1.2.2 焊接电缆应轻便柔软,能任意弯曲和扭转,便于操作。
4.1.2.3 焊接电缆应具有较好的抗机械性损伤能力及耐油、耐热和耐腐蚀性能。
4.1.2.4 焊接电缆应有适当的长度,一般以20~30m为宜。
第14篇 工业园物业客服部操作规程格式怎样的
工业园区物业客服部操作规程
(一)接待来访投诉
1、接待来访投诉工作主要由管理员负责。
2、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业主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当租户有不理解管理规章制度时,要晓文以理,动之以情,让租户理解并支持管理处的工作。
3、对租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接待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尽快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处理结果汇报园区办责任部门和经理;
不能解决的,要将问题和意见向有关部门和经理汇报,由经理决定处理办法。
4、当租户主动前来提合理化建议时,要详细、认真地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理
汇报,由经理决定采取或制定整改计划。
5、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
不得推诿责任,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和园区办经量。
6、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租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尽量减少租户的投诉、批评。
(二)礼貌用语
1、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先生女士小姐没关系不客气打扰了2、与人交谈先说您好3、要求对方时应先说请结束问话时说谢谢失误时一定说对不起
4、给对方添麻烦时说对不起
5、对本公司领导在每天第一次见面称您早前面加上经理或主任
救助站制度
第15篇 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汩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行业内符合《容规》管辖范围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3条下列设备或构件应参照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并参照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1.正常操作为常压,而短时喷出物料时,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阳的容器.如炼钢、炼铁用的喷补罐、喷续罐、脱硫、脱磷的喷粉设备,以及各类气压输送物料的压罐、压槽等;
2.冶炼工艺过程中的承压设备,如压力超过0.1m阳的高炉炉顶、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等口 第4条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主要用于冷却并附带回收一些热能的汽化冷却装置,如平炉炉门框、平妒顶拱角梁、电炉盖、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球团竖炉汽化冷却梁等,均承压且产牛蒸汽,i可参照锅炉的技术雯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 第5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和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行级以i:(命行级)劳动部f l必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方可承拉批准范围内相应的压力容器业务王作。 第6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和修理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f l银发的《锅炉!i{力容协焊i: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进行与其合格项目相应的焊接工作。 第7条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和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证》和《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并在其有效期内承担与其资格证15相应的工作门 第二章材料 第8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修理所选用的材料,其质址规格以放检验!但符合《容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施工)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第9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使用新材料,必须经冶金部审杏,并报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10条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焊后热处理要求以及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使用条件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况下,应保证使用状态下的接头抗拉强度、夏比冲击值不低于母材相应标准规定的下限值;
2.焊接低合金耐热钢和不锈钢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缝金属的错、镇、铝含量不低于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3.第二类和第三类钢制焊接压力容器,应采用低氢型焊接材料;
4.铁素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一般选用主要合金元素含量介于两者之间或接近二者问合金含的焊接材料;
5.铁素体钢与奥氏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应选用适合异种钢焊接的焊条;
6.复合钢板焊接,在过渡层应考虑使用异种钢焊接工艺方法。 第11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碳钢焊条》、gb5118《低合金钢焊条》钢焊条》等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焊接用钢丝》及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等的规定。 第12条压力容器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订货、检验、保管、发放租使用的制度单独制定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13条验收或复验合格的人库材料,应加盖“合格材料的印记人库;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注明标记.并予以隔离。 第14条压力容器材料必须与其他材料分开保管,应按牌号、规格、材质分类存放,标记要鲜明。 第15条标记移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材料下料前必须进行标记移植,并标明检验人员编号,移植标记必须经材料责任人员确认后方可下料;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加工时,应保留材料标记;如果钢材标记不可避免被切掉.必须将标记移植到工件上;移植后的标记应清晰、明显、持久,颜色应与原标记相同,字迹要工整,模糊或涂改的均无效:
3.焊接材料标记的移植,可用挂牌方式进行。 第三章设计 第16条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容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容积大于等于0.025m
3、 小于0.45旷的压力容器,可参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进行设计。 第17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1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温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材料所允许的最高或最低适用温度。 第19条压力容器设计,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安装地点的情况,考虑有关防震、防雷、防火、防风、防静电、防护围墙以及压力容器检验所需的供排水、电源、基础沉降等问题。 第20条压力容器应在顶部设置排气孔,底部设置排放孔。 第21条大型压力容器附设的天桥、步道、栏杆、扶梯等,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22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和产品铭牌的安装应提出要求,并在图纸上表达。 第23条压力容器设计图上必须有设计、校对和审核人的签字。第
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总图(蓝图)上必须直接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印单上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24条通用性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经主管部门召开设计审查会通过。 第25条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应包括:介质名称及重度;容器工作压力、五作温度和有效容积;接管用途、管径、方位和联接方式:容器安装地的地质、气候条件等。 第26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和受压元件图以及强度计算书。 第27条设计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对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还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书。用户要求提供的其他设计文件,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容器参数:名称、类别、容积、外形尺寸、设计温度、工作温度、设计压力、工作压力、介质、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供货状态、容器净重、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
2.管口表;
3.技术条件:如焊接材料选择、钢板探伤及热处理的要求;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无损检测的方法、标准、比例和合格等级;容器安装要求(包括起重、吊装)等;
4.特殊技术要求:如遇压力容器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由于技术原因不宜进行液压试验、因生产连,应在总图中注明安全 第29条设计图纸一般不准复用,如复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30条国外引进装置的压力容器图纸,必须由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制造与现场组焊 第31条制造单位(含现场组焊,下同)必须严格执行《容规》及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制造的规范、标准,严格按图纸及技术条件制造。不符合本规程第23条规定的设计图样,制造单位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32条制造单位需要修改原设计或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作详细记录。 第33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产品和现场组焊要求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检验设备,以及其它辅助器具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34条下料成型、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和耐压试验等工艺指导书,必须由各质量保证系统责任人员编制,由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核确认,然后付诸实施。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必须由原编制者提出书面资料,重新确认,并存档。 第35条制造压力容器用的材料,在下料前应认真核对用料的正确性,核对牌号、炉号、批号和理化性能,做到准确无误。 第36条压力容器施焊前,应按国家有关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提出完整的评定报告,并制订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制造单位的焊工焊接,不允许用外单位的焊工代焊。 第37条施焊前应将坡口表面的油、锈、脏物等清除干净,坡口两侧各10~20mm范围内的氧化皮应打磨干净。不锈耐酸钢坡口两侧各100mm范围内应涂上白歪粉,以防止焊渣飞溅沾附在钢板上。焊接前,焊接材料和焊剂应按说明书规定烘干,焊丝必须除油和去锈。 第38条在压力容器上局部施焊,其焊接工艺、焊接材料应与压力容器主焊缝相同。 第39条焊缝返修,应由质量保证体系的焊接责任人员制定返修措施,经质量保证工程师确认后才能实施。 第40条焊接环境出现下列情况,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否则禁止施焊:
1.手工焊时,风速注10m/s;
2.气体保护时,风速》2m/s;
3.相对湿度>90%;
4.下雨;
5.下雪。 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1∞mm范围内预热到15℃以上。 第41条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42条制造单位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同时接受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3条制造单位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严肃工艺纪律,加强质量控制点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第44条制造工序必须进行中间检验,对质量控制卡上各工序的实际质量情况进行检验和签证,不合格者不得向下一道工序流转。 第45条产品出厂(或交工)前的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产品的铭牌、标记和出广(或交工)文件是否齐全、正确;
2.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焊工标记是否符合要求;
3.焊接工艺评定、热处理和无损检测是否按规定进行,并符合要求;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46条压力容器的油漆、包装和运输,应按jb2536《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的规定执行。 第47条压力容器出厂或交工;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容规》第58条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订货与验收 第48条使用单位订购压力容器,必须向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厂家订货,器,必须按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49条非标准压力容器的订购,应由使用单位提供使用条件,委托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然后由使用单位与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制造厂家签署订货合同。 第50条从自外引进压力容器(含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应征求企业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的意见,制造国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的条款与我国《容规》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以《容规》为准。 第5l条从国外引进二手成套设备中含有压力容器,应索取压力容器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52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53条大型或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验收,应有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单位以及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4条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3耐压试验和竣工验收,还应有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制作压力容器,或从外国引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酌情指派专业人员参加监造、验收。 第56条单体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验合格,方可人库。开箱检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按装箱单清点箱数和总件数;
2.每个包装箱的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该装箱单注明的内容相符;
3.容器本体及零部件有元损坏;
4.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提供的实物是否与图纸相符,并满足质量标准要求。 丘吉34122:
1、 2212号,;应在单体重收合格的基则上进行驯的主要内在至少应伽:
2.器与系统相衔接的配件是否配套;
3.制造厂组装的配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第58条进口压力容器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59条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和经使用单位确认的施工图、安装说明书、安装精度允许值、目标值及检测标准逐项检查。 第60条验收完毕,所有技术资料及压力容器附带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应移交使用单位管理。原始图纸资料应存档。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61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企业经理(厂、矿长)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指示,必须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列人工作议程; ②安排生产计划时,应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提供必要的条件。
2.企业主管压力容器领导的职责: ①对本企业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②及时准确地批转国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文件、规程、管理办法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 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总结交流; ③组织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62条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由安全、设备(或机动)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并做到分工明确,主要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规程、规定等,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
2.负责组织制定或审定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和规章制度;
3.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引进、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及报废等有关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试车。
4.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掌握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及时处理各种隐患,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停止危险设备运行;
5.编制、审批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压力容器的建档、技术资料管理和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取证工作;
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焊工、操作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办理取证手续,有权制止无证人员操作;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上报所要求的事故资料及报告:
9.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63条压力容器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应视需要设置压力容器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与装置,负责本企业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64条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65条在用压力容器应采取措施(如测给补图、内外部检验、无损探伤、材质化验、水压试验等),补齐登记建档必需的图纸和资料,逐台登记并办理使用证。 第66条每台压力容器必须建有独立的技术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技术档案应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原始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资料(总图、受压元件图等)和制造组焊资料(竣工图、设计、安装、使用说明、质量证明书等):使用记录资料包括操作条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及波动范围、介质特性等)、使用情况(开始使用日期、每次开停机日期和变更使用条件情况等)、检验检修记录(日期、内容、结果)和事故记录等。 第67条变更压力容器的主要参数(如容积、介质、温度、压力或用途)应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关系重大的变更,应先做试验,并经技术鉴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68条压力容器过户时,调出单位应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资料和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事故等记录,并应办理注销手续;调人单位应重新登记办证。 第69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有关于续。 第70条压力容器经鉴定报废后,应及时注销,并不得再承压使用。 第71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认真编制和执行检验计划,并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72条不能按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充分理由、延续使用期内的安全措施和延期检验时间。 第73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74条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培训焊工。 第75条选送符合压力容器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报考条件者,参加冶金部或劳动部门组织的取证培训。第76条对压力容器管理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道德、规程、条例、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77条凡有关压力容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交流。 第78条容器使用单位,应于年底将当年的各种容器数量逐级统计上报,第一次一 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附件1的规定,以后每年只须上报容器总数和报废、更新情况。 第79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类别、介质与不同的生产工艺条件,编制安全、操作和维护规程。 第80条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许再次开车。 第81条压力容器异常停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等确认具备启动条件后,方能允许再次开车。 第82条采用不停车带压堵漏技术,必须在试验成熟的基础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相应的安全措施还必须经安全部门确认。 第83条停用、备用压力容器的保养,应根据使用情况、构造特点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分别采用干式、湿式或惰性气体保养方法。无论采用哪种维护保养方法,均必须保证容器本体、法兰、阅门、管件及安全附件处于完好状态。 第84条压力容器的避雷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85条压力容器外壁的防护漆或保温层应保持完好,色带和安全标志应符合gb723l《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和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 第86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后.有关领导仍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权越级上报:
1.压力容器处于异常状况,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2.压力容器长时间在超过设计运行参数和情况下运行;
3.压力容器受到意外损害仍不停车检查;
4.压力容器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办理任何延期检验子续.又不进行检验;
5.隐瞒重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 第七章定期检验 第87条在用压力容器应按《容规》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由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负责进行。险验工作必须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的要求。使用单位对检验工作应予配合。 第88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完毕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出据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负责。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第89条空气分离装置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冶金机械功力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大修周期和该容器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考试确定,检验项目以外部检查和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进行硬度测试和表面探伤,并结合大修进行压力试验。 第90条瓶式皮蝶贮能器的压力试验,可结合系统耐压试验进行。 第91条水冷式焦炉t升管,因生产连续性无法检验,使用单位可根据使用情况采取更换措施。 第92条液氧、氮、氢储罐(槽)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和压力试验,必须加强外部检查,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93条关键性大型压力容器,如缺陷处理技术难度高、生产上不允许较长时间停车检修、用常规的方法或经验难以确定容器的安全性能、而又有较高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可进行安全评定。 第94条需要作安全评定的在用容器,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相企业所在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安全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95条负责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和安全评定结论负责。容器的无损检测工作,应由具有1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审核。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必须经安全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盖章,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章修理与改造 第96条承担压力容器修理(含技术改造,下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并按修理施工方案应经企业负责压力容器的有关部门同意和批准,重大修理和第三类容器的修理,还应报劳动备案。 第97条压力容器修理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原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相适应。 第98条压力容器拆装应注意保护密封面和密封元件,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耐腐蚀性。 第99条修理时应做好修理记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修补部位、修补方法、修补工艺、焊工代号及检验记录等 第100条压力容器修补部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1.经打磨消除表面缺陷后,应用磁粉中渗透探伤检查,以确认缺陷是否彻底清除; 探伤检查;
2、 用焊接方法修补的部位,焊补深度
(从钢板表面算起)超过3mm的,除进行表面控伤检查外,还应进行射线控伤检查;
3.焊缝内部缺陷返修的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无损探伤的方法及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101条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接修补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第102条压力容器修理工作结束,使用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修复的容器进行验收。压力容器大修和改造工程的验收,还应检查与系统的衔接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交工。 第103条验收时修理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修理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
2.修补部位和修理方案;
3.修理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4.焊补工艺评定报告及修理记录;
5.检验报告(包括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等报告)。 第九章检验和修理的安全要点 第104条承担检验或修理的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送委托单位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委托单位应协助、配合检修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第105条压力容器检验和修理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检修任务交接书。任务交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清扫、抽堵盲板、介质置换、更换零部件、检修部位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第106条被检修容器的温度和压力必须降(或升)至常温、常压,并经有关部门和检修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和修理。 第107条容器内部介质排净后,必须切断与其联系的气、水、风、电等管线,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加设明显的隔断标志。 第108条容器抽堵盲板,应制定具体方案,并专人负责登记核查工作。堵盲板要逐一登记盲板的数量、位置、作业时间和人员姓名;抽盲板也要逐一登记。然后按方案核查,防止漏堵、漏抽。 第109条容器周围若存在助燃、易燃物质及其管道设备,必须设有符合安全距离的隔离屏障。 第110条盛装助燃、易燃、毒,性、窒息性介质和强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必须采用有效方法进行置换、中和、消毒和清洗,确保人身安全。 第111条采用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方法处理后的容器,检修人员进入之前应取样分析,其结果必须经安全部门认可,以确保容器中的易燃或毒性物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12条容器内检修用的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12v),照明行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金属机架,应有可靠的接地和良好的绝缘。 第113条检修用的脚手架和吊架,必须能承受足够的重量。脚手架材料,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竹、木或金属管。脚手架的高度和宽度应便于安全作业,并加设安全防护栏杆。木质脚手架踏脚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0m刀,斜坡道板厚应不小于50mm。 第114条脚手架应与容顺或建筑物连接牢固,禁止将脚手架直接塔靠在不牢固的结构上,也不应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栏杆、管子等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 第115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装设临时照明电线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设横担。 第116条检验和修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火(含打磨,下同)必须事先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早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申请书应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 第117条动火地点如果影响临近车间、部门的安全,应由动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这些车间、部门取得联系,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时应在动火证上会签意见。 第118条容器内及其周围环境的易燃或毒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在工作期间还应定期取样分析。 第119条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可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容器内作业,但事前必须严格检查防毒面具,确认完好,并规定在容器内的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 第120条进入容器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齐全地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121条容器内外应有可靠的联络信号。容器内有人工作期间,容器外应有熟悉急救知识的人员监护。监护人应随时注意容器内人员的情况,不准擅离岗位。 第122条容器内作业人员,不准用明火取暖或照明,不准用空气以外的其他任何气体来通风。 第123条容器内发生窒息、中毒事故,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氧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安全带等防护器具,方可进入容器抢救。 第124条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与防护技术,探伤前应充分做好探伤准备工作。射线探伤机工作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人员也必须在安全距离以外a 第125条容器现场射线探伤时,应有剂量仪器监测,周围应拉红白三角带标志,告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并应有监护人员在场。 第十章安全附件 第126条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装置、减压装置、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2.设计、制造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规定;
3.出厂应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必须有质挝检查员和检查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检验日期;
4.应在明显部位标上用耐腐蚀材料和l作的金属铭牌;
5.应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对运输、保存、使用和图样的说明及试验记录等内容。 第127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校验,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校验资料应存入容器档案。 第128条下列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阀:
1.在生产过程中凶物料的化学反应可能使内压增加的容器;
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
3.压力来源处没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容器;
4.最高工作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压力的容器;
5.设计要求装设安全阀的容器。 第129条选用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其计算方法参照《容规》附件5;
2.开启压力应略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 第130条装设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安全阔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合格后,方准安装。
2.应铅直装设在容器气相空间部位上.或装设在与容器气相空间相连通的进气管道上。
3.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通孔及其连接管,必须畅通无阻,其截面应不小于安全阔的进口面积。
4.容器的一个连接口上若装设数个安全阀,则此连接口的人口截面积应不小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总面积。
5.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截止阀,特殊情况下必须装设截止阀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①截止阀的结构尺寸,应能保证安全阀正常运行; ②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放位置,并加铅封; ③指定专人操作,并应有运行负责人在场.凡动用此截止阀,都应有记录。
6.安全阀排放口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免排放受阻。介质为易燃或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容器.应在安全阔的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7.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调试。 第131条安全阀应定期检验,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校验所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级。安全阀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阅校验调整后应加铅封。 第132条下列情况的压力容器,应装设爆破片:
1.其他安全泄放装置由于惰性大,不能满足瞬间泄压的要求;
2.工作介质会导致沉淀、聚合、结晶、腐蚀等现象,使用其他安全泄放装置不能可靠地工作;
3.使用条件不允许工作介质渗漏。 第133条选用瀑破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片泄放面积和厚度的计算,参照《容规》附件5的规定;
2.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爆破片爆破后.应能迅速泄放容器内的压力;
3.如果工作介质为易燃介质,选择爆破片材料时,应考虑避免其动作或排出介质的摩擦而引起火花或积聚静电的问题;
4.选用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134条爆破片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爆破片应与原夹持器一起安装。夹持器中不允许加垫片,安装后应加铅封;
2.爆破片泄压方向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35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爆破片超压未爆破时应立即更换。 第136条压力容器应安装压力表,压力表可以装在容器上也可装在系统戎与容器相连通的接管i二, 第137条压力表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 第138条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校验后应加铅封,并记求存的。压力表t应有指示最高工作压南的红线。 第139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偏离,苓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铅封损坏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40条液面计的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玻璃管液面计应装设防碰撞装置。 第141条液面计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玻璃板(管)破碎;
2.阀件固死,不起作用;
3.经常出现假液位。 第142条其他安全装置(测温、减压、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灵敏、可靠。 第十一章事故处理 第143条根据压力容器的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如下:
1.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容器内的压力瞬间降至大气压力的事故;
2.重大事故:压力容器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被迫停止运行,必须停产进行修理才用的事故;
3.一般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 第144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必须迅速关闭可能引起火灾、中毒的介质阀门.按紧急停车操作程序停车,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145条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必要时应派人监护。 第146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迅速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还应将事故情况迅速逐级上报。 第147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第148条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第10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应由企业负责组织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对事故进行调查。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作详细记录、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有条件者应录像),进行必要的取证、技术鉴定或试验,最后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复结案。 第150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应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结案。 第151条压力容器发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结案。 第l52条事故报告书应按照原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冶金部《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认真填报,并附上必要的现场照片或图解。 第153条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制造、安装及检验等单位时,事故单位同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 第154条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分为:
1.设计制造原冈: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选不良等
2.运行管理原因:边反劳动纪律,连串指挥.违章作业,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差,以及运行竹理不善等;
3.安全附件原因:安全附件不全、失灵、破损等;
4.安装、改造、检修原因: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低劣等;
5.其他原因:自然灾害及其他。 第155条对于造成重大伤亡、损失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事故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6条对压力容器可预见的事故和已发生的事故,应针对可能引起事故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二章附则 第157条冶金企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及修理改造,均必须遵守本规程【本规程未涉及到的事项,应按《容规》及国家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158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修改、完善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159条本规程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160条本规程自起实行。 压力容器工作介质种类的划分 压力容器的工作介质.按其危害作用不同分为毒性介质和易燃介质,具体划分如下:
一、毒性介质介质的毒性程度,按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1级)、高度危害(2级)、中度危害(3级)和轻度危害(4级)。依据上述分级标准,对我国职业性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如下:
1.极度危害(1级):柔及其化合物、苯、碑及其无机化合物提、氯乙烯、锚酸盐、、重错酸盐、黄磷、镀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碳基镇、八氟异丁,烯、氯甲醋、锤及其化合物、氧化物。
2.高度危害(2级):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睛、四氯化碳、硫化氨、甲醒、苯胶、氟化氧、五氯酣及其锅盐、铺及其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饥及其化合物、澳甲皖、硫酸二甲醋、金属镇、甲苯二异氯酸醋、环氧氯丙饶、碑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3.中度危害(3级):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股股、六氟丙烯、苯盼、氮氧化物、氨。
4.轻度危害(4级):溶剂汽油、丙阁、氢氧化纳、四氟乙烯。 六非致癌的无机碑化合物除外。
二、 易燃介质 一甲胶、乙皖、乙烯、氯甲饶、环氧乙烧、环丙饶、氢、丁饶、三甲胶、丁二烯、丁,烯、丙饶、丙烯、tf皖、煤气、半水煤气、合成氨变换气、煤粉等。 附2 压力容器种类的划分 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及其功能,将压力容器分为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和储存容器四种,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发生器、硫化器等。
2.换热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 器、水冷式焦炉上升管、液化器等。
3.分离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皮囊式贮能器、蓄热器、蒸馆釜、洗涤器、吸引器、铜洗塔、化冷却汽包、仓式泵、煤粉喷吹罐等。
4.储存容器:主要是用来盛装生产和生活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的容器。如各种形式的储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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