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
1. 申请审批: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2. 现场勘查:作业人员需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必须移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3. 消防设施:确保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 安全监护:指定专人担任动火监护人,全程监督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中的规定
1. 禁火区域:动火作业区域周围10米内禁止堆放易燃物。
2. 动火设备:动火设备应保持完好,无泄漏,且作业人员需熟练操作。
3. 检测监测:作业期间持续监测可燃气体浓度,超过安全阈值应立即停止作业。
4. 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火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三、动火作业后的处理
1. 清理现场:作业完成后,清理残留火种,确保现场无遗留危险。
2. 通知监护:向动火监护人报告作业结束,监护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3. 记录存档:将动火作业许可证及相关记录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1.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法规与标准。
2. 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执行和关闭流程应严谨、规范。
4. 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动火安全知识和技能。
5. 定期对动火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
1.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何处获取?(a) a. 相关部门审批 b. 自行打印 c. 无需许可证
2.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如何处理?(b) a. 立即离开现场 b. 清理现场并报告监护人 c. 休息等待
3. 动火作业区域周围多少米内禁止堆放易燃物?(c) a. 5米 b. 7米 c. 10米
4. 以下哪项不是动火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d) a. 防火工作服 b. 防静电手套 c. 防护眼镜 d. 耐酸碱鞋
5. 动火作业中,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安全阈值时应如何?(a) a. 立即停止作业 b. 继续作业但加强通风 c. 减少动火设备功率
答案:
1. a 2. b
3. c
4. d
5. a
第1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门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第2篇 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规程
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3篇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第4篇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4.4.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4.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4.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4.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4.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4.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4.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4.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4.4.11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4.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5.1.1生产不稳定
4.5.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4.5.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部、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动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6.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4.6.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7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4.7.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4.7.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7.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7.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档。
4.7.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4.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4.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4.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4.8工作责任要求
4.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中是否符合4.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相关文件
5.1《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特危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5篇 野外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安全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内容,防范动火作业中的安全事故,根据动火作业安全法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工段长在接到任务时,要问清楚作业项目、地点及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并及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当面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2.外出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其中要有一名监护人,要准备好8kg灭火器一个以上。
3.到达作业场所后,作业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分析工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发现其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能预想到和控制其发生后果的严重性时,要及时向安全员或工段长汇报。
4.动火区域与可燃物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工作车辆与动火点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风向和可燃物与动火作业点方向一致时禁止动火。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处、放置平稳。
9.电焊机、焊接、电源线以及各个接头部位要联结可靠、绝缘良好、不得有裸露、不得浸泡在水里,应保持干燥;接线端头不得外露,应用绝缘布包扎好。
10.电焊机回路线不准搭在设备上或接地网上,必须就近搭在焊件上。
11.电焊机与电焊钳件导线长度不得超过30m,如有特殊需要时,也不得超过50m长。导线有受潮、断股现象应立即更换。
12.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
13.焊机工作场地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移动电焊机,应切换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
14.手持电动工具手持部位应有可靠绝缘措施,电源线绝缘良好,保持干燥、无裸露。
15.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符合公司《各类气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16.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7.电焊工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使用防护用品(包括绝热手套、绝缘胶靴、面罩)。
18.检查焊接面罩、防护眼镜应无漏光、破损。
19.认真检查气带、气瓶、割枪有无漏气、老化、连接是否可靠等现象,要认真检查氧气表、乙炔表是否完好,指针失灵禁止使用。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21.焊接地线时,地线要与焊接点最近处搭铁。下雨、下雪天停止外出动火作业。
2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情况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23.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如下部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5.在道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6.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6篇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4.4.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4.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4.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4.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4.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4.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4.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4.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4.4.11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4.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5.1.1生产不稳定
4.5.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4.5.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部、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动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6.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4.6.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7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4.7.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4.7.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7.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7.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档。
4.7.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4.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4.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4.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4.8工作责任要求
4.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中是否符合4.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相关文件
5.1《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特危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7篇 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 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2.定义
2.1动火作业:指在厂(工作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 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 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 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3.职责
3.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 门,如设备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 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 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3.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 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 措施。
3.3安全管理部门:接受动火作业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 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4.动火作业的分类
4.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4.2 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 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4.3 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 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4 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4.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人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安全操作规程
5.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1.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 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 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 燃品。
5.1.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 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 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 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5.1.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 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 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1.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 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 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 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 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 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 等入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 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人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 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5.1.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 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 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5.1.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_砂轮、修 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 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 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5.1.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 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5.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5.2.1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 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 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 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5.2.28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管理部 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人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作业 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许可,落实《安 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3 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 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 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 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 湿。
5.2.4人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 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人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 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 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5.3安全作业许可书
5.3.1《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 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安 全作业许可书》。
5.3.2《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管理部门一份;办 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 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 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5.3.3《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 间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第8篇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3.1公司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厂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厂级动火作业
4.1.1厂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厂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公司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化产区域、焦炉炉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公司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及厂安全科安全员、公司煤气防护站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应由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5使用co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6.1如使用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两种,公司级动火、厂级动火。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6.4规定的审批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6.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执行人。
6.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6.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科、动火所在单位和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处煤气救护站、厂安全科、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
6.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日常厂级动火作业如焦炉地下室烧管等作业可适当延长时限。
6.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4.1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厂安全科长、复检签字、报设备厂长审批后,由安全处煤气防护站终审批准。
6.4.2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厂安全科、武保科复检签字、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
7职责要求,
7.1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执行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3现场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9篇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_________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_____。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10篇 焦化生产的检修安全动火规程
(1)引言
焦化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介质的腐蚀,各工艺系统的管道、设备、塔罐出现损坏泄漏,这在客观上决定了生产、检修动火较为频繁,但由于生产区域多为易燃易爆物质,为生产、检修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为此,怎样做好生产、检修安全动火才能保证生产正常运行,成为企业必须要解决的课题。
(2)动火类型与安全对策
何为动火,这里指的是生产检修动火的全面含义:凡在焦化企业禁火区内动用明火或其它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均称为动火。在焦化生产过程中,既然要进行检修动火作业,那么火源便是一个必然出现和存在的因素,而物质发生燃烧是同可燃物、助燃物、火源三要素组成并相互作用的结果,要做到生产检修动火安全,唯一的途径是,消防可燃物或助燃物,即不可使可燃物、助燃物、火源三者相互结合。
根据防火的基本原理和焦化企业设备复杂、生产条件不一的特点,针对动火检修的局限条件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归纳起来,焦化厂生产、检修动火可分为:带压动火和不带压动火两大类型五种动火方法。
1 带压动火
带压动火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在其内部压力大于或小于大气压力并处于不断流动状态的可燃气体密闭管道、设备外壁上补焊动火,此类动火按管道、设备内压力的区别,包括有正压动火法、负压动火法二种动火法。
1.1 正压动火法
1) 正压动火方法的理论依据
正压动火法是比较普遍和常用的动火方法,它的理论依据是:
a. 凡属处于密闭管理、设备内的正压状态下不断流动的可燃气体,由于与大气的压差关系,一旦发生泄漏,可燃气体便会冒出来,空气不可能由此进入。因此,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管道、设备内的可燃气体不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b. 由补焊处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在动火检修补焊时只能在动火处形成稳定式的扩散燃烧。由于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处于其着火、爆炸极限含氧值以下,失去了火焰传播条件,火焰不会向内传播。
c. 由于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在不断流动状态,在外壁补焊时,产生的热量传导给内部可燃气体,热量会随即带走,而外壁的热量便散于失于空气之中,不会引起内部可燃气体受热膨胀而达到发生危险的地步。
2) 正压动火法的安全对策
在采用正压动火法进行生产检修动火之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a. 保持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处于压力稳定的流动状态,如果压力较大,在生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将压力降低。
b. 从需动火焊补的管道、设备内取可燃气体做含氧量分析,其含氧量必须低于其可燃气体着火、爆炸的极限含氧量以下。
c. 在有条件和生产允许情况下,在动火处上侧(可燃气体源流侧)加适量蒸汽,以稀释可燃气体的含氧量。
d. 将补焊用的钢板块在泄漏处以打卡子的方法事先坚固好,使可燃气体外漏量尽量减少,一方面避免在补焊中焊处着大火将焊工烧伤,另一方面便于补焊。
e. 动火处周围空气要保持流通,必要时应设临时通风机,避免外漏可燃气体积聚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动火时遇火源发生爆燃。
1.2 负压动火法
负压动火法比较少见,一般都习惯地认为它是一种冒险动火法。目前,我厂在鼓风机前的负压煤气管道及其设备上动火,采用打卡子堵漏后再焊补,首先确定补焊点周围情况,制做相应的焊补钢板,内衬皮带或粘泥,然后再制做一个卡子,把焊补钢板卡在管道上,加压紧固后即堵住煤气,确认无泄漏,然后加焊。
2 不带压动火
不带压动火系指在大气压力的条件下,在管道、设备内外、室内外、地上地下动火。此类动火根据生产条件、动火条件的不同及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不同,分为置换清洗动火法、充蒸汽、氮气或水动火法、隔离动火法三种动火方法。
2.1 置换清洗动火法
置换清洗动火法是指对内有可燃介质的管道、设备进行动火检修前,将要动火检修的管道、设备停下来并放空内部介质,将蒸汽或水充入其内,把残存在里面的可燃介质置换清洗出来,以达到消除燃烧三个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即使管道、设备内空气中的可燃介质含量在其着火、爆炸下限以下的方法。它的安全对策是:
1) 将要动火检修的管道、设备停下来,并将其内的可燃介质放空。
2) 将停下来的管道、设备与生产系统相连通的通有可燃气体、液体的管道堵上盲板。
3) 通入蒸汽清扫或用水清洗干净。
4) 清扫后将管道、设备上的所有放散管和人孔全部打开通大气。
5) 取管道、设备内的空气进行可燃气体含量分析。
2.2 充蒸汽、氮气或水动火法
充蒸汽、氮气或水动火法是指对内有可燃介质的管道、设备在动火检修前,将蒸汽、氮气或水通入其内,以达到消除燃烧三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助燃物的方法。它的安全对策是:
1) 将要动火检修的管道、设备停下来,放尽其内可燃介质。
2) 用蒸汽将其内残存的可燃介质蒸吹一遍。
3) 将要动火检修的管道、设备充满水或氮气。
2.3 隔离动火法
隔离动火法是指将与动火处附近的可燃介质隔离开来,防止火源与其接触相互作用的方法。如将动火附近有发生危险的管道、设备通过搭设防火壁与火源隔离开;将动火设备与生产系统相连通的管道堵上盲板隔绝,防止可燃介质从生产系统串过来;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要动火检修部件卸下来,拿到安全地点进行焊割,与危险场所隔离开来等等。
总之,在焦化企业生产检修动火中,上述的动火法各有其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相互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有时几种动火方法需同时采用。
(3)动火管理标准
1 凡在禁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的作业),必须执行以下三条原则:
1.1 凡是能够拆卸和可移到非禁火区作业的应尽量拆卸并移到非禁火区进行作业。
1.2 能够用其它方法代替的,应尽量用其它方法代替而不动用明火。
1.3 非动用明火不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填写《动火申请书》。
2 《动火申请书》的审批
2.1 一级动火,《动火申请书》由施工单位填写,经车间安全员及车间负责人同意签定后,报保卫科、安全科审批,必要时由分管厂长签发。
2.2 二级动火,《动火申请书》由施工单位填写,经车间安全员及车间负责人同意签定后实施,另各报一份给保卫科、安全科备查。
2.3 三级动火,由施工班组自行组织,必要时报车间备查。
3 《动火申请书》的办理
3.1 由动火部门依据动火等级按要求办理《动火申请书》一式三份。
3.2 动火部位涉及到其它车间时,应由用火车间负责与有关车间联系,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同时在《动火申请书》上会签动火意见。
4 作业程序
4.1 动火现场监火人,由申请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熟悉生产并具有一定防火经验的人担任。
4.2 动火时的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措施由申请单位负责提出并落实。
4.3 凡在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必须由动火单位提前24小时办理《动火申请书》。动火前用蒸汽将设备、管道内易燃易爆介质吹扫干净。
4.4 动火执行者在实施动火前,应负责验看《动火申请书》所列安全措施是否逐条落实。严禁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5 动火完毕或中断,应检查动火点周围是否有余火,当切断氧气、乙炔气源和电源,并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6 动火现场如发生紧急情况(紧急放散可燃气体或液体外溢等)或有明显异常气味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后方能继续动火作业。
第11篇 动火原因防火主要安全措施配备消防器材规程
1、 施工现场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作业过程中应防止焊渣掉入可燃物上,作业完毕就检查周边情况,防火灾发生;
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吸烟、乱扔烟头等;
3、 氧气瓶、乙烯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各种气瓶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4、 施工场地按照规范要求放置灭火器材;
5、 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
6、 操作前应检查所有工具、电焊机、电源开关机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地接地或接零,进出线应有完整的防护罩,进出线端应用铜接头焊牢;
7、 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1.5倍,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完工后切断电源;
8、 清除焊渣时,面部不应正对焊纹,防止焊渣溅入眼内;
9、 注意安全用电,电线不准乱拖乱拉,电源线均应架空扎牢;
10、 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防火监护;
11、 电焊时应正确使用防护面罩和专门手套进行操作;
12、 在焊接现场旁配备1个3kg灭火器。
第12篇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第13篇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纵规程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分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分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分,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封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纵,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往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四周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四周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预备好适用的足足数目的灭火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职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预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预备停当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分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留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假如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存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职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职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留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忽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分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间隔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第14篇 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 通气、中压碰口、改线等工程必须制定作业方案。现场负责人必须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做到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明确各自分工。并认真做好交底会议记录和方案实施记录。
二、 现场负责人应做到以下工作:
1. 核对接线任务和资料。
2. 检查现场安全操作条件和消防器材。
3. 检查并了解新建管线技术状态。
4. 检查放散管、压力观测点。
5. 检查所有工具、器材、设备、零备件和防护用品的准备情况。
6. 检查管道内燃气压力情况。及时与降压补压人员协调压力情况。
7. 明确参加作业人员的分工,明确现场安全员、监护人员。
8. 明确带气作业操作人员的通信联络手段。
三、 带气作业燃气压力应控制在300pa至500pa范围内,绝不能使管内产生负压。
四、 带气作业时严禁交叉作业。作业操作区和燃气污染区内不准有易燃易爆品和火源。乙炔瓶、氧气瓶等应放在操作区10米以外且无污染、无火源的区域。
五、 作业中被拆除的管线或设备应尽快移开动火操作现场,并采取措施防止管内易燃物燃烧。
六、 切割焊接管道时,管内绝不允许有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的燃气空气混合物。动火前应用浓度报警仪对工作环境和管内气体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七、 在工作坑内作业,须设有方便的通道;在较深作业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八、 燃气管道切断后碰口前的对口准备期间,应及时用浸水棉纱堵塞断口,以防管内混入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九、 带气敲打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工具,如用铁制工具必须在敲打面涂抹黄油,以免打出火花。
十、 碰口焊缝应在燃气工作压力下检漏合格后及时进行防腐。
十一、 缓慢开启有关阀门和设备,进行相关管线置换和用户的恢复送气工作。
十二、 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撤离现场。并作好带气动火记录。
第15篇 直条自动火焰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本机组操作人员必须经气体切割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本机组人员不得动用本设备。
二、开机前应先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电源、电压是否达到使用要求;气路管道有无漏气现象。
三、氧气瓶、乙炔瓶未安装减压气和防回火器严禁使用。
四、操作中严格执行开关操作顺序,严格按“切割机操作编程说明书”进行规范操作,特别是手动操作时,必须经常 进行_、y轴原点复位,严防错误操作造成故障。
五、定期检查纵向、横向限位开关,严防事故发生。
六、严禁带电插拔伺服马达插座合检修调整电气电路。
七、操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将切割机开到指定停车地点,关断电源和气路,锁好电闸箱,清理现场。
八、切割机控制箱,操作必须保持整洁,严防金属粉尘、酸碱物质侵蚀。
九、导轨、齿条、齿轮必须经常保养润滑、保洁。切割机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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