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电机车司机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这些规程主要包括:
1. 驾驶前检查:
- 检查电机车的刹车系统、照明设备、信号装置是否完好。
- 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线路连接无松动、破损。
2. 启动与行驶:
- 慢速启动,逐渐加速,防止瞬间大电流冲击电机。
- 行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观察前方路况,避免急转弯或急刹车。
3. 载重与牵引:
- 不超载,合理分配货物,保证车辆平衡。
- 牵引时,确保牵引绳索牢固,避免断裂。
4. 停车与熄火:
- 停车应选择平坦安全地带,开启警示灯。
- 熄火后,关闭电源,拉紧手刹。
5. 应急处理:
- 遇到故障立即停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 接触网停电或设备异常,立即报告并等待专业人员处理。
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降低工作场所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生产效率。通过严格执行规程,可以预防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减少维修成本,同时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企业形象。此外,规程的执行也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1. 司机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电机车的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驾驶。
2. 工作中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滑鞋等。
3. 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时详细记录车辆状况,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及时清理杂物,防止滑倒或绊倒事故。
5. 在狭窄、视线不良或人员密集区域行驶时,应特别谨慎,必要时鸣笛示警。
6. 遇到紧急情况,应优先保障人员安全,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电机车司机需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或困难,应及时向上级或安全管理人员求助,共同营造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1篇 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6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21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撤砂。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2篇 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能使用该机车。
第6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和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 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 开车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四、操作顺序
第18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
第21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五、正常操作
第22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 米/秒。
第29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六、特殊操作
第30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迅通过。
第32条 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 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七、收尾工作
第3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3篇 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经考试体检合格者方可驾驶电机车。驾驶人员对电机车的构造及其安全装置(包括信号、保险装置等等)必须熟练的掌握。各种安全装置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2.必须经常检查机车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情况,驾驶室必须敷设绝缘垫,开车前应检查所有安全装置(包括信号,刹车、嗽叭、等等)和传动系统,认为确无问题方可开车。开车时应遵守铁路行车人员一般安全规定。
3.机车开动时,他人不准在机车驾驶台顶上或平台上(包括驾驶室门下的踏板)停留或站立。
4.机车开动时应观察岔道是否正确,机车本身和道轨是否正常。机车开动前应先鸣笛(电铃)10秒钟后方可开车。在机车运行过程中发现行人必须鸣笛,若在轨道上有障碍物必须在排除后方可继续开动机车。
5.驾驶人员应时刻注视指挥者的信号。非指挥人员不得向驾驶人员给信号。但任何人给予的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停车。
6.机车挂车不得超过限额。机车夜间行车前必须检查照明,信号,在确认无问题后才可开车。
7.工作结束后,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切断电源,同时驾驶室的门必须加锁。做好交接班工作。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4篇 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条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应持证上岗。
第3条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应当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
第4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须将车辆掩住。
第6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7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严禁硬拉复位。
二、开车前的准备
第8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了解列车运行状况、信号及线路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并对电机车进行认真检查:
1司机室应有完好的顶蓬和门。
2连接器应良好。
3手闸及撒砂装置应灵活有效。
4照明灯应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应清晰、宏亮,红灯正常。
5通讯装置正常。
6蓄电池电压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应固定稳妥,锁紧装置应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转动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应可靠。
9集电器起落灵活不偏斜。
第9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10条按规定向机车各注油点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沙箱内应装满符合规定粒度的干燥的细沙。
第11条开车前应和跟车工一道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牵引车数和车辆连接不符合规定。
2装载的物料、设备超宽、超长、超高或重心不稳,封车不牢。
3机车或列车车辆上搭乘非工作人员。
4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5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6有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第12条进行特殊运输时,应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启动
第13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器、仪表,打开照明灯、红尾灯。
第14条启动前,必须向调度申请发车,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5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16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s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
四、运行
第17条运行中,严格按信号指令行车。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避免因过久停留而过热。
第18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使用制动闸控制车速。
第19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确需顶车调车或处理事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m/s。
2必须连车顶车。
3跟车人应在列车前巡视。
4对车顶车时,司机要集中精力操作,随时注意连车人的安全。严禁强行推顶。
5严禁异线顶车。
6顶车时列车两侧严禁站人。
第20条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情况,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1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间距。
第22条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m/s;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m/s。
第23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24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进行检查,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25条列车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6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拉下集电器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或改变电机车的行驶方向。
第27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8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9条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操作手把转至零位。
第30条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第31条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没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40m处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32条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33条运输过程中两列车会车时,道上有行人时空车道车应停车等候,让重车道车车先行。运送人员的机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位置停车,保证控制手把和换向手把打到零位,然后人员方可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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