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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技术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爆破技术规程

内容

1. 爆破前的准备

- 地形测绘:进行详细地形测绘,确定爆破范围和安全距离。

- 设计方案:依据地质结构和工程需求,制定爆破设计方案,包括钻孔位置、深度和装药量。

- 安全评估:评估爆破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钻孔作业

- 选择设备:根据岩石硬度和钻孔深度选择合适的钻机。

- 钻孔精度:确保钻孔位置、角度和深度符合设计要求,防止过度偏移或不足。

- 检查钻孔:钻孔完成后,检查孔径、孔深和孔壁质量,确保无异常。

3. 装药与堵塞

- 装药量控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装药,不得超量。

- 药卷定位:药卷应均匀分布于钻孔内,避免堆积。

- 堵塞材料:选用适宜的堵塞材料,确保药卷与外界隔离,保证爆破效果。

4. 连线与起爆

- 起爆网络设计:采用串联或并联方式,确保所有炮眼同步引爆。

- 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戒线,人员在起爆前必须撤至安全区域。

- 起爆操作:使用专业起爆器,遵循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起爆。

5. 后期处理

- 爆破效果评估:检查爆破后的岩体破碎情况,判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 废弃物清理:及时清理炸药残留物和岩石碎片,保持现场整洁。

- 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解除警戒,允许人员进入工作区。

标准

1. 执行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

2. 遵守gb/t 23476-2009《露天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3. 参照dl/t 5134-200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爆破技术规范》。

4. 符合地方相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及项目特定的安全标准。

5.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6. 本规程适用于矿山、建筑、交通等领域的爆破作业,但需根据具体工程条件进行调整。

以上规程旨在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各环节操作人员应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守,以保障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爆破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地信网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地信网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地信网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地信网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地信网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地信网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地信网。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2篇 基坑爆破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基坑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

⑶、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第3篇 炼铁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1、采取爆破法拆除炉墙砖衬,处理炉瘤和死铁层、铁罐残铁时,装药量、炮眼排列要经过技术设计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爆破区域可适量喷水,以减少扬尘,但应防止蒸汽烫伤。

2、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爆破作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3、雷管及炸药必须分别放置在距离高炉火源大于20米的安全地带。

4、装置炮药必须由专人进行,装炮现场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每个药包应安放两个雷管,导火线燃烧时间不能小于2分钟。

5、必须设专人运送药包,其人员须听从放炮人员的指挥。

6、放炮时,高炉炉顶人孔、大、小钟、放散必须呈现开放状态。

7、装药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8、炮响后经过20分钟才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哑炮时不许掏空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应在距原炮眼60厘米处,另行打平行眼放炮。

9、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10、在爆破作业负责人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安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他作业。

11、领取和消耗的爆破材料应有原始记录;其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全部交付公安部门审核,并送归火药库。

第4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爆破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

1、爆破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b工作认真负责;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体检合格;

e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6、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9、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10、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第5篇 高炉清炉(炸瘤)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责,并制定本次爆破技术规程。

(二)参加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专业资质操作证。

(三)爆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四)爆破作业前由领导组织参加人员学习“爆破技术规程”和“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五)雷管、炸药等器材由武保部门专人保管。装炸药室要远离高炉,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六)装药要用木质器具,装好的炸药包严禁投掷和冲击。

(七)严禁烟火,装炸药人不得带火及吸烟,禁止用明火照明。

(八)每炮药量根据技术规定要适量,不得过量;装一炮要爆一炮,不得存放。

(九)在爆破作业时,点炮手不得超过二人,并且炮手应相互照应,协调好。要进入炉内时,提前要做进入炉内的演习,防止进出不便发生事故。

(十)爆破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十一)禁止不用炮泥堵炮眼而放冲天炮。所有爆破均应采用松动爆破法和一次点火法点炮。

(十二)炮响经1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检查爆破效果。

(十三)出现哑炮经2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察看,不许挖掏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

要根据国标gb6722--86爆破规程处理哑炮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十五)在爆破作业人员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它作业。

第6篇 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专职放炮员担任,具有2年以上采掘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以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并取得放炮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通风瓦斯、火药及爆破管理等规定,认真执行工作点作业规程,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第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班前准备

第4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接受任务。熟记安全注意事项。

第5条 领取和检查放炮器、便携仪的完好情况,并备齐用具。

三、领取炸药、雷管

第6条 根据当班生产计划,放炮员凭施工单位出具的经审批的三联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雷管炸药均应入箱上锁,专人专号,严禁代领。

第7条 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人员运送。

第8条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9条 严禁用刮板机、胶带运输机运送爆破材料。

四、爆破材料存放

第10条 材料到达作业地点后,雷管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炸药存放在要箱内,并及时上锁。

第11条 炸药箱必须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不潮湿的地方。

第12条 严禁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地点休息,更不准座在炸药箱上。

五、装配引药

第13条 只准放炮员装配引药,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第14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免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的附近进行,严禁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第15条 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顶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用手拉脚线,应拽脚线,一个引药只装一个电雷管。

第16条 装配引药,应将炸药顶部柔软,用木杆或竹杆在药卷顶部的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挂一个小扣,剩余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

第17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雷管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损坏其绝缘层。

第18条 装配引药时,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即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准乱仍,乱放。

六、装药封眼

第19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彼此紧连密接。

第20条 装药前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1%时不准装药。正向引爆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损坏脚线。

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或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m的炮泥,然后将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用泥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眼孔填够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或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与导电体相接触。

第21条 封泥应用不燃性粘土,禁止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22条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第23条 巷道、腰线以下的平斜炮眼,立井竖向炮眼装药必须使用红色彩带,以便清底检查遗留残眼。

七、设警戒

第24条 联线前班队长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25条 警戒绳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警戒人员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拦绳等标志。

第26条 爆破使所有人员都必须撤至警戒线以外。

第27条 工作面贯通必须在所有通向贯通处的地点设置警戒,并设栅栏,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贯通。

第28条 警戒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八、设备保护

第29条 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爆破地点及附近电气设备、支架、管线风筒等加以保护或移出,否则,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第30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联线的工作可由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放炮母线连结脚线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第31条 脚线在末和母线连结前应扭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连结前母线两端也应扭成短路,放炮母线,脚线连结都必须悬空,不得同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有接头时,必须及时绝缘包扎。

第32条 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必须挂在同一侧时,二者必须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第33条 多头巷道施工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九、放炮

第34条 放炮工作必须执行“三人联锁制”放炮员、瓦检员同班组长必须自始自终参加放炮工作全过程。

第35条 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情况,当瓦斯达到1%时严禁放炮。

第36条 执行“三人联锁制”,换牌,按下述程序进行。

1、放炮员在连线结束后,检查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牌后检查顶板支架构件、工具等设备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布置警戒,清点人员,确定无误后,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3、瓦检员检查瓦斯通风煤尘符合规定后,将放炮牌交于放炮员;

4、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和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将放炮母线与脚线进行连结,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到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

5、放炮时,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接到放炮器接线柱上,放炮员吹放炮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用放炮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炮位置起爆。

6、放响后,取下放炮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二牌各归原主。

十、炮后检查

第37条 放炮后,炮烟吹散后,放炮员会同班组长,测气员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瞎炮、残炮等情况。

第38条 通电后若没爆炸,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分钟,用延时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第39条 确属连线不良重新连线起爆。

第40条 确属瞎炮,应按《规程》第342条。

第41条 装炮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42条 放炮完毕后,只有在工作面炮烟被散,班组长撤回警戒,才能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十一、收尾工作:

第43条 清点炸药,电雷管,施工单位当班班长在火工品领退本上签字认可。

第44条 剩余炸药电雷管必须退回火药库,并由火药库发放员签字和盖章。

第45条 升井后必须及时将便携仪、放炮器交发放室,向值班领导汇报本班工作情况。

第7篇 露天煤矿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瞎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瞎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瞎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瞎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瞎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瞎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瞎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瞎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瞎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瞎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瞎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瞎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瞎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第8篇 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公司的安全职责

1.1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该办理有关证件登记及签证手续;

1.2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1.3 处理本企业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定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认可;其资质条件可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2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2.1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2.5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6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施工准备

3.1 施工组织

3.1.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的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检测组与后勤组,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能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3.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涉及: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厂主要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安排。

3.3 开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通讯联络

4.1 爆破指挥所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间应建立并保持联络。

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和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4.3 通讯联络可以使用小型无线电、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5验收

5.1 装药前要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5.2 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5.3 对验收不合格的泡孔、药壶、蛇穴、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一般规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6.2 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6.3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6.4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6.5 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进行爆破作业。

6.6 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6.7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兵器工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对过期的或质量有怀疑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查其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 爆破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6.9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12、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3、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10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使用竹制或木质炮棍装药;

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5、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竹或木制长杆处理;

6、禁止烟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9、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3、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4、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6.12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3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名 称符 号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co0.0024030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5
二氧化硫so20.0005015
硫化氢h2s0.0006610
nh30.0040030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6.14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与信号

6.15.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15.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6.16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6.16.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6.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17 盲炮处理

6.17.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6.17.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17.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6.17.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7火花起爆

7.1 导火索的加长,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要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4米。在竖井内或在点火人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起爆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一次点火(主要采用导爆管或电阻丝等,这样安全可靠)。

2、多人点火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

3、一人点火数超过五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控制点火时间。

7.4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炮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20分钟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区。

7.5 火花起爆时,从点燃最后一炮止。在未听到第一声起爆和最后一炮响止的时间内,在安全隐蔽洞内的人员绝对禁止把头伸出洞外观望。

8电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联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两米)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铜桥线:铁脚线 0.35ω(欧姆)

铜脚线 0.25ω(欧姆)

镍铬桥线:铁脚线 0.85ω(欧姆)

铜脚线 0.35ω(欧姆)

8.2 检查电雷管和电爆网路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的电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检测电雷管的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隐蔽僻静地点进行,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路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应经试验后,方能使用。

8.5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炸药包(体)时,应将所有电器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使用防爆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如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经连接好的各主、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

8.6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值和计算电阻值相差7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如使用即发电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8.9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9导火索起爆

9.1 导火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应绑紧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网络起爆后,不得破坏后一段网路。

9.2 起爆导火索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路上如有两组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9.3 导爆索网路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应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衬垫物隔开。

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管沟时,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泥浆和岩粉,装入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冲击。

10.2 使用机械装粉状硝酸铵类炸药时,如采用电力起爆,应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0.3 竖井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当竖井深度超过5米时,宜设带有制动的提升设备。

10.4 在山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进行洞室爆破时,应待有害气体消散完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应经检查对人体无害时,人员方可进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详细了解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种类,各种管线的分布和设备仪表的要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绘制平面图及有关剖面图。

11.2 拆除爆破前,应对附近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飞石、震动、和冲击波的破坏。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须在倒塌稳定,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12爆破的安全距离

12.1 在露天进行爆破时,避免人员受个别飞石击伤的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数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围时应严格执行。

飞石安全距离计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飞石安全距离 (米)

n— 最大一个药包的爆破所用指数(注)

k—与岩石性质、地形等有关的系数。

一般选用1.0~1.5

w—最小抵抗线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径 (米)

w—最小抵抗线长度(米)

内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动爆破n等于1;抛掷爆破n大于1。

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

序号爆破作业类别和方法危险区域最小半径
1炮眼爆破法、炮眼药壶爆破200米
2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药包法400米
3深孔爆破法、深孔药壶爆破300米
4炮眼爆破法扩底药壶50米
5深孔爆破扩底药壶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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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采煤爆破工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破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面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3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破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间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条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条必须采用串联联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区领导签字、加盖区公章。

第18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条备齐木(竹)杆、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顺序

第23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条按当时爆破需要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到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他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

第10篇 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11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 条采煤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安全规定

第2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

第3 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 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 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 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 条必须严格执行2一炮三检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 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条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 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 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 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 条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 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 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18 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 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 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 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 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5 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操作顺序

第23 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

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 条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

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 条装填炮泥:

1、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

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 米时,封

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

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 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 条连线:

1、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 条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

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 条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 条。

第35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 条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 条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 条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 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 条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 条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条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 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收尾工作

第42 条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 条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

第12篇 矿山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概述

矿山爆破是把矿岩从矿体中剥落下来,并按工程要求爆破成一定的爆堆,破碎成一定的块度,为随后的采、装、运工作创造条件。

矿山用炸药有硝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以及乳化油炸药等。我国矿山最广泛使用的炸药是硝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以及含水硝铵类炸药等。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工作面或工作地点应使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许用炸药。

常用的起爆器材有雷管(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导火索等。根据使用的起爆器材的种类,起爆方法有火雷管起爆法、电雷管起爆法、导爆索起爆法和导爆管起爆法及联合起爆法。煤矿井下静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电能激发的电雷管。为了保证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防止拒爆,一般在较大规模爆破时使用联合起爆法起爆,同时敷设两种起爆网路。

(二)爆破作业的主要安全规定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

(2)进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矿山、矿点,必须设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这些人员应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术和有关的安全知识。

(3)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4)中、4,3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5)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险1i2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6)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7)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制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8)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9)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没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11)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2)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常用的处理盲炮的方法有重新起爆法、诱炮法、打平行眼装药爆破法、用水冲洗法。

(三)起爆安全技术

1.火雷管起爆的安全技术

火雷管起爆易产生的事故原因包括导火索及火雷管的质量问题、火雷管的早爆、火雷管起爆的延迟、火雷管起爆的拒爆。主要预防措施包括:

(1)加强导火索及雷管的制造、存储、运输等的管理工作,认真选购和检查导火索和雷管,严格控制导火索和火雷管的质量。

(2)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在操作中避免过度弯曲或折断导火索,由专人听炮响声并数炮,或由数炮器数炮。有瞎炮或可能有瞎炮时,应加倍延长进入炮区的时间。

(3)加强爆破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改进操作技术。

2由雷管起爆的安全技术

电雷管起爆易产生的事故原因有电雷管的早爆、拒爆、延迟爆炸等。杂散电流、雷电和静电是引起电雷管起爆早爆事故的主要因素。预防杂散电流的主要措施有:采用防杂散电流的电爆网路;采用抗杂散电流的电雷管;采用非电起爆方法;加强爆破线路的绝缘,不用裸线连接。预防雷电引起早爆的措施包括:禁止在雷雨天气进行电雷管爆破;在爆破区内设立避雷系统;采用屏蔽线爆破;采用非电起爆方法。预防静电产生早爆事故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增加炸药水分;采用抗静电雷管;采用非电起爆方法。

为了减少电雷管拒爆和延迟爆炸现象的发生,除了要严格检测爆破器材,保证爆破器材的质量外,还要采取准确可靠的起爆网路,消除网路设计方面的差错,同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导爆管起爆和导爆索起爆的安全技术

在设计导爆管起爆网路时,不能采用环形网路,即传爆的初始位置与终了位置不能相隔太近。在有瓦斯的情况,禁止使用导爆管。应特别注意采用正确的连接方法,防止导爆索网路拒爆事故的发生。

(四)爆破器材的储运和管理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经主管部门的审定,并报当地公安局批准。爆破器材的管理存放、收发和运输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爆破器材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的,都应销毁。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并报有关部门。

(五)爆破事故的预防

要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主要措施如下。

(1)保持爆破安全距离 爆破时必然会产生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碎石飞散及有害气体,因而危及爆区附近人员、设备、建筑物及井巷等的安全。因此,爆炸设计时必须确定爆破危害范围并指定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主要包括爆破地震的安全距离、爆破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离、个别碎石飞散的安全距离、电力起爆的安全距离、爆破有害气体扩散安全距离。

(2)精心设计 在设计之前必须做到情况明确;设计时要确定最大允许药量,然后合理选取爆破参数,选择合理的延发时间,作出切实可行的爆破方案;制定爆破事故预防措施;对设计文件要严肃审核把关。

(3)精心施工 各级人员持证上岗,组成严格的管理体制;根据工程特点,分别制定各种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关键技术操作细则;按规程要求做好爆破器材检验;确保装药、堵塞、连线三个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做好爆后安全检查和处理。

(4)加强安全管理 按规程要求报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建立、健全严格的指挥管理组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和各工序质保程序。

第13篇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向工作地点搬运爆破材料

1、搬运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烟,不准和抽烟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药应放在袋子或箱子内搬运,并做三防:防震动,防撞击,防潮湿。

3、雷管和炸药分装分运。

4、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立即送到爆破地点,不准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要分开放置在安全地点,禁止放在有水、潮湿或电线周围的地方。

二、炸药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库领到后,可地爆破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加工。

2、安全地点20米内禁止明火作业,安全地点的照明灯应装在距离加工地点5米以外。

3、加工炸药包的数量应根据炮眼数目而定,不准留有备用。爆破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清查登记,并立即送回炸药库。

三、炮眼装药

1、装药时只要使眼内药包互相接触即可,不可挤压过紧。

2、孔内有水禁止装药。

3、装药作业禁止抽烟。

4、装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轻轻挤压,待充填至离眼口100毫米时,允许用木棍捣紧炮泥,炮泥长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单人作业。

2、爆破前应先把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布置好岗哨,发出信号,使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4、如炮响数与实际不符合或没有记清数目时,要在爆破事故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五、盲炮处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处打一平眼,装药引爆。

2、为确保未爆孔方向,可将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与其平行。

3、处理盲炮时禁止把药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继续加深。

4、处理残炮必须由具有一定爆破经验的爆破工亲自执行,处理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离开现场。

第14篇 高炉清炉炸瘤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责,并制定本次爆破技术规程。

(二)参加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专业资质操作证。

(三)爆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四)爆破作业前由领导组织参加人员学习“爆破技术规程”和“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五)雷管、炸药等器材由武保部门专人保管。装炸药室要远离高炉,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六)装药要用木质器具,装好的炸药包严禁投掷和冲击。

(七)严禁烟火,装炸药人不得带火及吸烟,禁止用明火照明。

(八)每炮药量根据技术规定要适量,不得过量;装一炮要爆一炮,不得存放。

(九)在爆破作业时,点炮手不得超过二人,并且炮手应相互照应,协调好。要进入炉内时,提前要做进入炉内的演习,防止进出不便发生事故。

(十)爆破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十一)禁止不用炮泥堵炮眼而放冲天炮。所有爆破均应采用松动爆破法和一次点火法点炮。

(十二)炮响经1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检查爆破效果。

(十三)出现哑炮经2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察看,不许挖掏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

要根据国标gb6722--86爆破规程处理哑炮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十五)在爆破作业人员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它作业。

第15篇 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有关部门审查,考试合格,持有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

2、使用电雷管起爆时,每个放炮员都必须详细检查放炮器、母线及工具是否合格,不合格不准使用。

3、放炮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放炮员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用明刀闸、电铃线、灯盒子、电器开关等方法进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要悬挂在干燥安全的地点,但不得与药雷管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和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它人不得动用。

(4)不到放炮时,不准将手把和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钥匙扭至充

电位置,当氖灯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扭至放炮位置进行放炮,防止电容器

电压继续上升,损坏元件。

4、放炮母线外皮必须使用橡胶或聚氯乙烯线,放炮母线接头要除锈,扭接、放炮前,母线要悬挂好,并要躲开溜子、电缆等一切导电物。

5、放炮后要将母线收回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

6、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7、炸药及雷管必须使用矿山安全炸药,瞬发电雷管。

8、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分别背至露天采场,其它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不许使用含水份超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姿态的炸药,和硬化到不能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火药库。

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并要编号,固定专人使用,雷管脚线不得有生锈现象。

9、雷管、火药往露天采场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放炮员在携带炸药雷管途中休息时,要选择安全地点,行走中要注意避开电缆和金属物体。

10、火药运到工作面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11、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寄存在露天采场任何地方。

12、装配引药要在工作面安全地点进行,必须躲开电缆、铁管、钢丝绳、开关等金属导体,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13、抽雷管时,要把脚线顺好,握住脚线抽,不得握住雷管抽。

14、用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质或竹质炮针在药卷的平端扎孔,或将药卷平端炮皮纸揭开搓软,将雷管插入药内,用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并将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禁止使用将雷管从药卷侧面斜插入药的方法做引药。

15、采场严禁使用糊炮和明炮。

16、采场在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

17、装药前要先清除眼内的岩粉,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内积水,变形等情况。

18、装药时,药卷之间和引药之间必须密接,推送时,一手拉着雷管脚线,一手用炮棍轻轻将药卷和引药一次入炮眼内,药卷和雷管的集中穴都必须朝眼底,一个炮眼只准装一个引药,引药要在药卷的最外面,两根脚线必须拧在一块。

19、炮眼内有水时,药卷和引药都要装入防水套,工作面有水时,脚线要卷到炮眼口,防止漏电短路引爆和丢炮。

20、炮眼的装药量和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深度一般不小于0.65米。

(2)在松软矿层内放炮、封泥长度至少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在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时,装药长度为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二。炮眼剩余部分要用封泥填满。

(3)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大块岩石上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并立即报告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在未清除矿岩或其他物体堵塞采场通道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得装药。

(2)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合乎作业规程时,不得装药。

(3)发现炮眼缩小,坍塌、裂缝等变形时,不得装药。

(4)炮眼内矿岩粉末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和数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5)装炮地点和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透老空水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22、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23、放炮时,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24、工作面放炮要坚持正常程序。

25、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26、放炮前,班长负责把机器、工具和电缆等加以可靠保护或运出工作面。每次放炮都必须把所有炸药和雷管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7、放炮撤人时,放炮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放炮员必须连喊三声“放炮了”,并回头看,确实发现放炮地点没人时,然后再放炮。

28、放炮撤人必须撤到规定距离以外的安全地点。

29、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立即把放炮器手把和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结,再等一定时间,(瞬发雷管至少要等五分钟,毫秒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才能检查线路,查明原因。

30、放炮后,放炮员和班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危石、瞎炮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31、放炮后,放炮员要立即检查现场,检查炮窝与放炮眼数量是否相符,有无瞎炮,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32、处理瞎炮、残炮时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2)处理瞎炮必须在班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当面向下班交清情况,并要作出明显标记。

(3)在距离瞎炮眼至少0.3米处另打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新炮爆炸后,放炮员要详细检查崩落的矿岩,搜集未炸的药卷和雷管,为了确定瞎炮眼的方向,可以用木质工具将炮泥掏出0.1米。禁止在瞎炮眼中拉出雷管,在瞎炮处理完以前,禁止在该地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爆破技术规程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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