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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15

爆破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爆破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一、爆破前准备

1. 爆破设计 爆破工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详细设计,包括爆破方案、安全距离计算、警戒范围设定等,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

2. 地形与环境评估 对爆破地点进行详细的地质、地形和环境调查,识别潜在风险,如地下管线、建筑物、交通设施等,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 材料准备 使用合格的炸药和起爆器材,检查其性能和有效期,确保其在爆破过程中能稳定可靠地工作。

二、爆破作业

1. 爆破作业人员 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书,熟悉爆破工艺和安全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2. 安全警戒 在爆破前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派遣专人负责警戒,确保非作业人员在安全距离外。

3. 起爆操作 起爆操作应在确认人员撤离、安全条件满足后进行,遵循“先主线后支线”的原则,确保起爆顺序正确。

三、爆破后处理

1. 爆破效果检查 爆破结束后,检查爆破效果,确认无未引爆的炸药或残留危险。

2. 废弃物清理 及时清理爆破产生的废弃物,如碎石、炸药残留等,确保现场整洁。

3. 安全评估 对爆破后的环境进行安全评估,确认无安全隐患后解除警戒。

四、应急响应

1. 应急预案 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火源控制、人员疏散、医疗救援等方面。

2. 培训与演练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3. 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五、安全管理

1. 监督与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安全制度执行到位。

2. 记录与档案 保持完整的爆破作业记录,包括爆破设计、作业日志、安全检查记录等,便于追溯和改进。

3. 技术更新 随着技术进步,定期更新爆破安全技术规程,提高作业安全水平。

六、合规性与持续改进

1. 法规遵守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爆破工程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合法合规。

2. 审核与评估 定期进行安全审核和评估,查找不足,持续优化安全管理体系。

3. 培训与发展 不断提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推动安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以上规程的实施,我们旨在确保爆破工程的安全、高效,减少潜在风险,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每个环节都需严谨对待,共同维护良好的爆破作业环境。

标准

本规程参照《矿山安全法》、《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各参与方应严格执行,以确保爆破工程的安全与质量。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必要时将追究法律责任。

爆破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爆破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一、联结导火索和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人内。

二、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米,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三、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四、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五、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六、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范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持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七、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人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米以外。用于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2篇 爆破工程:安全规程交底

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茂湛铁路第二项目部

工程名称

茂湛铁路mzzq-1标

分部分项目工程

桥涵路基石方爆破

工种

爆破作业人员

交底内容:

爆破工程安全规程交底

1.分包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爆破施工的队伍,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以上人员资质证书由合同单位在开工前报项目部和架子队两级安全管理机构。

2.从事爆破施工时,必须要有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指导施工。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严格禁止无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的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5.爆破员其主要职责是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爆破器材保管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7.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准开工。爆破前爆破施工单位应对爆区周围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上报项目部。

8.使用爆破器材的施工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9.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10.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1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12.爆破设计方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爆破通告,通告方式及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2)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3)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4)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5)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13.起爆器材的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准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14.电爆网络不准使用裸露导线,起爆网络的联结,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药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15.装药填塞期间,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派出岗哨,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负责警戒的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16.搬运爆破器材,应有专人在现场监督,轻拿轻放,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准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爆破装药现场不准使用明火,作业人员禁止穿戴易引起静电的衣服,事先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绝缘手电筒照明。

17.人工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前,可以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不准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装药过程中不准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1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标志和必要的围挡;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对爆体应采取必要的减振、覆盖防护措施。

19.预警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开始清场工作,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至安全地点后,所有警戒人员到岗到位,才准爆破信号发出,爆破后,必须经过5分钟以上的安全等待时间,检查人员才能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爆破信号。在此之间,警戒岗哨不得撤离,人员不准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

20.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和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准接近。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集中销毁。

21.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技术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22.使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爆破工作领导人负责,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23.工地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危石危胁的偏僻地方,只准存放当天当班作业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准和炸药存放在一起,应设有独立的雷管库房,有持证保管员专职看管,距存放点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库内应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24.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2)作业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4)危及建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或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0)爆破会造成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5.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编制:安质部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交底人、施工班组、安质部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第3篇 爆破工程安全规程交底

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茂湛铁路第二项目部

工程名称茂湛铁路mzzq-1标分部分项目工程桥涵路基石方爆破工种爆破作业人员
交底内容:

爆破工程安全规程交底

1.分包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爆破施工的队伍,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以上人员资质证书由合同单位在开工前报项目部和架子队两级安全管理机构。

2.从事爆破施工时,必须要有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指导施工。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严格禁止无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的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5.爆破员其主要职责是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爆破器材保管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7.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准开工。爆破前爆破施工单位应对爆区周围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上报项目部。

8.使用爆破器材的施工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9.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10.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1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12.爆破设计方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爆破通告,通告方式及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2)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3)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4)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5)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13.起爆器材的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准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14.电爆网络不准使用裸露导线,起爆网络的联结,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药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15.装药填塞期间,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派出岗哨,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负责警戒的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16.搬运爆破器材,应有专人在现场监督,轻拿轻放,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准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爆破装药现场不准使用明火,作业人员禁止穿戴易引起静电的衣服,事先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绝缘手电筒照明。

17.人工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前,可以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不准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装药过程中不准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1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标志和必要的围挡;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对爆体应采取必要的减振、覆盖防护措施。

19.预警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开始清场工作,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至安全地点后,所有警戒人员到岗到位,才准爆破信号发出,爆破后,必须经过5分钟以上的安全等待时间,检查人员才能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爆破信号。在此之间,警戒岗哨不得撤离,人员不准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

20.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和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准接近。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集中销毁。

21.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技术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22.使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爆破工作领导人负责,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23.工地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危石危胁的偏僻地方,只准存放当天当班作业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准和炸药存放在一起,应设有独立的雷管库房,有持证保管员专职看管,距存放点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库内应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24.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2)作业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4)危及建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或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0)爆破会造成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5.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编制:安质部交底人签字:

日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交底人、施工班组、安质部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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