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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经调查,全市共有35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依兰、方正等县已经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已报我处备案,其他各区、县(市)正在按要求进行划界工作。
(二)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整顿。四方台、朱顺屯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放牧点已被取缔,已对较大的度假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度假村已确立治理方案,较小的度假村由道理区政府负责马上搬迁;程家岗垃圾处理场的整治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之中。西泉眼确定了21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其中在坝里的11家餐饮服务单位已确定了集中治理方案,现正在落实资金;坝外的6家单位限期治理,其余的4家单位计划搬迁。磨盘山已形成了向市政府的汇报材料。
(三)继续开展湖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宾县环保局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及二龙山湖库内的单位去吉林市松花湖进行调研考察,并最终确定了由吉林市环科院负责对二龙山13家企业进行治理,目前正在制定治理计划。道里区正在组织对太平湖内的单位进行调查,7月初能够完成。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的煤堆、灰仓等集中堆放场所扬尘防护设施建设。目前,哈药、哈啤、世一堂等灰棚建设工程已完成;哈热电厂已将粉煤灰储灰场建设工程列入机组扩建项目及除尘系统改造的整体规划中,并确定治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开工建设;哈航厂外道线灰场已确定治理方案,正待集团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其它企业灰棚、煤棚建设工程正在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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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使规模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使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作用,提高执法效能,全面提升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强化生产源头、流通、消费等关键环节整治,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全过程治理;坚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内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集中查处突出问题,推动专项行动全面深入;坚持打防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相衔接,一手抓集中整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坚持务求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既要广造声势,更要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二、工作重点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大型商场、超市、药店、各类展会等为重点整治环节,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食品药品业等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食品、药品、种子、农资等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打防结合,全面推进。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打击侵权盗版集中整治行动。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制订全市打击侵权盗版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等印刷、制作企业的监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全面清查,依法收缴非法图书、印刷品和盗版音像制品,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处罚,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地下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加印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音像制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整治侵权盗版行为。
4.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行为,加强娱乐场所卡拉ok曲库内容管理,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
5.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播放节目的监管,依法打击广播影视和视听新媒体领域的侵权盗版盗播行为。
6.对市内重点软件生产、交易场所和单位进行整治,对研究、设计、开发和制造企业所使用的计算机专用软件的正版情况进行查处。
7.对各级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尽快实现政府机关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正版化。
(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工商局负责制订全市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制作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3.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案件,依法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4.加大对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手机等重点产品的整治力度。
5.加强对网上购物和电视、电话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进一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三)保护专利权集中整治行动。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订全市保护专利权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流通领域各类批发、零售企业市场检查,重点查处商品批发、货物进出口、商品零售等环节中的故意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3.深入企业生产、仓储现场,对企业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专利、故意侵犯专利权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冒充、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处、办结一批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以及具有较大影响、久拖未决的案件,依法惩治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专利违法行为。
(四)产品生产领域侵权违法整治行动。由市质监局、农业局、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公安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质监局、农业局、检验检疫局分别制订本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识、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行为。
3.以出口农副产品、水产品、机电产品等大宗出口商品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
4.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产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5.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市场的监管,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
6.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五)商品流通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由市商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商务局负责制订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指导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流向消费者。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扰乱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5.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管理者的保护知识产权主体责任。
6.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前审查,严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报名参展;加强展中巡查,及时发现并责令企业整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参展商品知识产权档案及信息库,抓好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做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备工作,主动、及时搞好协调和服务。
7.加大打击制、贩、售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的力度,强化烟草专卖管理,不断净化和规范全市的卷烟市场。
(六)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海关、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商务局负责制订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加强海关间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3.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进行查处,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
4.建立我市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预警防范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监察局、司法局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1.市公安局负责制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要及时审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4.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
5.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各职能部门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装备,建立健全工作监督考核体系。要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办公,明确联络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行动,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案件信息沟通,防止地方保护,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各自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配合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执法应依法、公正、规范、文明,专项行动既要坚决果断,又要严格依法办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采取摸底、排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切实予以整改。对查缴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组织集中销毁。对重点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实行挂牌督办。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整治与规范并举,加强各类市场的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积极防范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要着力从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重视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警示违法违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全面宣传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中旬)。各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行动作出全面动员部署。各牵头责任部门工作方案在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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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安委办《2009年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结合本镇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整治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镇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落实责任。
为切实抓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由镇长陈德友为组长,副书记董海斌、政法办主任傅富强、派出所所长施浩军为副组长的镇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镇综治中心、镇安监所履行督查整治职能,各村、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
排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本镇辖区内的“三合一”企业(重点是室内木质门制造企业和车木行业)和各集市村、超市、网吧、幼儿园等集聚场所。具体排查的内容是: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
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情况、有否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重点集市村的市场群或集聚场所,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三合一企业整治:员工宿舍是否从生产储存场所中搬离出来,必须实现生产与生活完全分离;进行车间分隔改造的,必须疏通逃生通道、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必须符合要求;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安装必须规范;灭火器具配备必须符合要求。
三、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职能办公室各负其责的原则,抓好常年消防安全监管,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5月31日)
镇政府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派出所、镇综治中心和镇安监所具体负责对村、企事业单位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做好排摸、汇总、建档工作。
各村、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有重点隐患的企业单位根据市安委会要求组织自查自纠,自觉取缔“三合一”现象,自觉接受市、镇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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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调查工作,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严禁船只滞留,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采沙;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不得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对全县已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重点污染企业,进一步论证、完善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要制定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实施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淮河、涡河沿岸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凡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在今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县经济开发区为重点,对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规范。
1.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评价等级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3.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
4.建设项目虽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规定,在试生产前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报告的;
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6.建成投产企业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要在今年5月份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环保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摸清企业和项目底数,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执行情况、试生产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及时填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环保情况登记表》,提出初步整治意见,县环保局核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整治方案。
对未履行试生产报批手续已投入试生产的项目,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完善相关程序;对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三同时”设施因工艺需要合理调整和改变的,经设计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可后,补办变更手续;对拟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完备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予以开工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予以关停取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纠正;对不能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区别情况分类施治,问题突出的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
(三)集中整治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以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至10月31日)
集中力量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自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自查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
三、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提倡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工商部门负责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县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凡挂牌督办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加强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环保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饮用水源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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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力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摸清现阶段重大火灾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全部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到“消除存量、控制增量”,有效预防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园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园区成立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园区分管主任任组长,园区安监科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园区要结合本辖区行业实际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组织园区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予以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工作总结阶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企业要认真总结,形成长效机制,并将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总结报工业园区安监科。
四、主要任务
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切实开展好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工业园区将加强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在夏季、国庆等几个重点时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检查治理宣传行动。
(一)开展园区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排查行动。园区要在夏季高温、国庆佳节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排查。要重点排查企业存在的“三乱”(乱搭建、乱堆放、乱改用)和“三超”(建筑超长、超宽、超面积)等重大火灾隐患。要对人员密集场所、危化品存放场所、企业消防通道等场所开展全方位的检查;要组织企业加强对本单位的检查,并严格落实重点区域的检查巡防措施。
(二)开展重点火灾隐患集中整治行动。10月底前,配合县消防大队对2013年完成整改的市、县两级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隐患不“反弹”。同时,还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和行业内存在的突出火灾隐患开展有效的排查整治,重点抓好木制玩具企业、“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隐患的治理。各隐患单位要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强力推进整改,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全部整改完毕。
(三)开展企业消防常识集中宣传行动。要充分利用《园区信息》、e讯通和企业管理人员qq群,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切实提高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督促各企业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针对烟花爆竹燃放、日常用火用电等重点,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防控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企业灭火救援集中演练行动。企业要完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预防处置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切实将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期间,园区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了解掌握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实际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园区要认真分析评估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结合行动方案,围绕工作重点和难点尤其是火灾多发时段和地区,认真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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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集中整治,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二、整治目标
从今年12月4日起,到明年3月10日止,通过为期三个月的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使我市工业企业污泥安全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合计达到90%以上,企业泥污处理处置行为得到规范,逐步完善防治污泥污染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和步骤
本次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今年12月4日——12月30日)
召开全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和集中整治动员会议,对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工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开发委、水务集团和有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委在今年12月30日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方案,召开相应会议,成立相应组织,部署当地的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今年12月30日—明年1月8日)
环保、经贸、交通、开发委等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工作,掌握当地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泥及其种类、流向、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情况。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将调查结果在明年1月8日前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限期企业整改。
(三)整改落实阶段(明年1月8日——1月20日)
企业是防治污泥污染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根据环保等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防治污泥污染的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员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具体措施、进度安排。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污泥申报登记,建立《固体废物运行台账》,如实记载有关污泥的产生量、处置量、流向等情况,保存原始处理凭证;委托处置的,应签订污泥运输和委托处置协议。
企业污泥如果近期内难以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可以暂时在企业内部堆放。污泥堆放要有识别标志,达到安全分类堆放要求,应当有遮雨棚,避免露天堆放,防止污泥随雨水流入河道,造成二次污染。
企业在明年1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方案、台账建设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明年1月20日——3月10日)
环保、交通、经贸等部门按职责在明年1月20日开始对企业污泥处理、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环保部门要重点对化工、医药、印染、电镀和造纸等五大行业企业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开展检查,主要检查污泥处理设施、污泥流向、污泥委托运输协议、委托处置协议、发票、台账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明年3月3日前将本次污泥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明年3月6日起,绍兴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我市污泥集中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四、整治要求
(一)严格监督管理
环保、交通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污泥污染行为,严禁污泥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或个人向饮用水源、河流及其岸坡、交通干线、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倾倒或堆放污泥;严禁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污泥。对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快设施建设
污泥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是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工业功能区要根据园区内企业污泥产生和处置的实际需要,制订当地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方案。对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处理处置,要遵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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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县文件精神,切实开展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我股室及时制定了《县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并下发至有相关乡镇和企业,方案中明确了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内容,并针对整治工作开展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排险除患”集中整治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立即行动,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按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要求,我股室积极督促相关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各企业立即对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和整治重点组织人员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并形成台账等专项资料备查。
二、督促指导,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我股室从8月起,深入我县工贸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现场指导企业开展“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相关企业一定要按照“排险除患”各项整治重点和时间节点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自查自纠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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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门专项行动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的“红五月”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省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浙环治办发[**]4号)的要求,着力强化对国控、省控重点火电、热电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全市火电、热电及有单机规模60t/h以上锅炉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三是对省人大历年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开展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已完成整改的企业有无存在反弹现象,是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目前整治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步整改计划及拟完成时间。四是加快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年度责任书》的要求,各县(区)必须在10月底之前完成101家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其中6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2家国控污染源及集中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8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7家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重点源特别是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7月底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排污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河流沿岸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8月底前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问题。一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停产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一是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防止在我市已经彻底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对造纸企业特别是废纸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三是全面关闭“十五小”企业。各县(区)要在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再加大执法力度,关闭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四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
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一是做到“排查到位”。对管辖区内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梳理并记录在案。二是做到“调处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应抓紧逐一进行调处化解。并制定化解工作方案,明确化解期限,落实化解措施。三是做到“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尤其要认真制定好有效的应急预案,以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四是做到“宣教到位”。加强《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
请各县(区)于10月20日前将环境污染纠纷和重点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报市整治办。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省整治办“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开局,打好今年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一仗。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考核阶段(12月)
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整治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不予登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取缔关闭决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违法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牵头组织无照经营违法企业的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以及其他集体投诉、上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在技术上依法做好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挂牌重点案件,实行区域限批
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检查,并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是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行动成效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分别组织对全国1/3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市也将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整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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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的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整治范围是:全市的尾矿库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化学品企业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二、整治的内容及时限要求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抓好所辖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1、尾矿库企业(由各镇(街道、区)、金集团、中矿集团各自负责所辖企业)
重点检查整治以下行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不到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虽经环保审批,擅自改变审批内容及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在用尾矿库超服务年限的;废弃尾矿库无人管理,停用尾矿库未实施闭库程序,尾矿、流失、扬尘现象较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的。
整改要求: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补办手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要立即申请环保验收;超服务年限的要进行闭库程序;废弃、停用尾矿库要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及时覆土封存或绿化。
整改时限: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要在2个月内完成;超服务年限需闭库的要在1个月内完成;废弃、停用尾矿库要在1个月内完成闭库程序。
2、涉重涉危企业(由各镇(街道、区)、金集团、中矿集团负责)
重点检查整治以下行为:危废暂存场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未按环保要求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管理台帐的;未按要求如实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的;重金属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的。
整改要求:危废暂存场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立即按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暂存场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要严格按照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严禁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台帐的要立即建立相关台帐;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的要立即进行制定并拿出演练计划;要积极与安装厂家进行沟通,将重金属在线监控设备调试好并正常运行。
整改时限:要在2个月内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危废暂存场;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及未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台帐的要在1周内整改完成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未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的要在半个月内完成;重金属在线监控设备要在6月底前调试完毕并正常运行。
3、危险化学品企业(由各镇(街道、区)、经信局负责)
重点检查整治以下行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未经环保验收的;审批后擅自改变审批内容的;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未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未配备专业应急队伍的;生产装置、罐区周围无围堰、厂区未设置事故水收集池的;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
整改要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经环保验收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审批内容的,要补办手续;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立即进行风险评估并报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要立即制定并组织专家评审;未建设相关应急设施、应急事故池的要立即按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急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要立即做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工期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整改时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经环保验收、审批后擅自改变审批内容或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要在2个月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档案不完善的要在2个月内完成;未建设相关应急设施应急事故池、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在2个月内完成。
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由水务局、毕郭镇、夏甸镇、齐山镇、阜山镇负责)
重点检查整治以下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不到位的;备用水源地和应急管理预案不到位的;保护区范围内违法排污的畜禽养殖业。要对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全面清查。
整改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得留有废水排污口;对有污染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不能达标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对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要进行规范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取缔;对水源地保护区内果业农药、化肥使用量进行严格控制;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不到位、饮用水水源地无应急管理档案的要责令补充完整,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整改时限:需拆除设施、停止生产的要在2个月内整改完毕;无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不到位、无应急管理档案的要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
三、任务分工
(一)环保局:牵头组织此次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验收、风险评估工作的审查、转报、验收工作。
(二)各镇(街道、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察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摸清本辖区尾矿库、涉重金属、化工企业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制定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并实施,确保整改到位;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执法工作;负责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严格把关,对未经环保批复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监察局:负责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工作人员失职行为。
(五)安监局: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许可审批。负责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停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执照的收回工作。整改达到要求,经领导小组同意方可重新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矿山指挥部:负责选矿企业的选矿许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许可审批。
(七)工商局:对未取得环评手续的企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停企业营业执照的收回工作。整改达到要求,经领导小组同意方可重新发放营业执照。
(八)经信局:负责指导规模以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全面摸清所辖企业基本情况,制定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执法工作;负责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九)水务局: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侵占、损坏河道,污染水体,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负责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十)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积极推广科学防治病虫害技术,引导果农使用低毒或无公害农药,提高农药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减少环境污染。
(十一)畜牧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进行科学养殖,推广应用废物综合利用技术;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再审批养殖场,对已建的畜牧养殖场要进行改造,限期建设畜牧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毒化处理设施,坚决杜绝粪便乱排滥放。
(十二)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控制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十三)城管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十四)公安局:负责查处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好全市环境及饮用水安全。
(十五)卫生局: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检测工作,预防各类水性疾病的发生。
(十六)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被保护和执法监管,沿岸防护林的建造、管理。
(十七)中小企业局:负责所辖企业生产活动的指导工作。
(十八)供电公司:负责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停企业的断电工作。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给企业恢复供电。
(十九)广播电视台:负责对整治活动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单位给予曝光。
(二十)金集团:负责所辖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所辖企业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全面摸清本辖区尾矿库、涉重金属及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制定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执法工作;负责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十一)中矿集团:负责所辖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全面摸清本辖区尾矿库、涉重金属及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制定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执法工作;负责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本行业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13日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工负责,集中整治阶段。各镇(街道、区)、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按照相关职责,负责做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工作,定期对各镇(街道、区)监管企业进行抽查。各镇(街道、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执法情况要进行登记建档备案。市政府督查办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组织督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各单位将集中整治阶段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25日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总结阶段。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验收。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未做风险评估的、虽经环保审批,但未验收的、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等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报请市政府给予关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改情况将纳入年终对各镇(街道、区)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各单位将验收总结阶段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31日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市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开展行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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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
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各州、市要在20*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取缔一级保护区的所有污
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禁网箱养殖活动。对全省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检查,对不能满足集中式饮用地水质要求的临沧博尚水库、安宁车木河水库
、文山盘龙河、*松花坝水库、*水库等水源地要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保证达到水质要求。
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对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构成威胁的污染源,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周边存在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六大水系及河流、湖泊、水库沿岸企
业的环境安全隐患,尤其是出境跨界河流沿岸污染企业,如文山马关南北河、沘江、南盘江、金沙江、九大高原湖泊等流域沿岸的排污企业,要求其在20*年7月31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
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州、市要对辖区内工业集中区域和工业园区的排污企业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金、选矿、制药、制糖、造纸、酿造、废旧物质加工等企业集中
的工业区,如宣威海岱镇泽麦河流域工业集中区、个旧鸡街黑神庙坡工业片区、曲靖煤化工基地、禄丰工业区等工业片区的环保违法问题。要坚决纠正各地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保准入门
槛,阻挠干扰环保执法、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对工业区集中区和工业园区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要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
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
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
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州、市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金、选矿、造纸、火电、水电、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
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并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给以处罚,如*富源矿厂炼钢连铸工程、*华云实业总公司矿渣微粉生产线等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问题。
(四)集中整治公路沿线环境污染的问题
各州、市要对本辖区内主要公路沿线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国道、省道和旅游道路沿线影响景观和有碍观瞻的污染企业的排污问题。对在检查中发现有对公路沿线产生污染的违法排
污企业,要责令其整改,对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对公路沿线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
(五)集中检查各地及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0*年8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报批、颁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检查持有省级排污许可证企业和化工、冶金、选矿、制糖、造纸、印染、制革等重
污染企业及各地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要检查各企业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和设施,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要对各重点企业环境安全大检
查和环境风险排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祥云飞龙有限责任公司、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挂牌督办事项
经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对以下问题和企业实行省级挂牌督办:
(一)20*年环保专项行动省级挂牌督办的玉溪市小冶炼污染整治、宜良东山片区污染扰民等问题的复查
(二)临沧博尚水库、安宁车木河水库饮用水源地污染源违法排污整治问题
(三)文山马关南北河流域选矿企业违法排污整治问题
(四)宣威海岱镇泽麦河流域工业集中区违法排污企业整治问题
(五)鸡石高速公路边个旧鸡街黑神庙坡工业片区、昆石高速公路边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违法排污整治问题
(六)*富源矿厂炼钢连铸工程、*华云实业总公司矿渣微粉生产线等企业的限期环保竣工验收问题
以上挂牌督办事项所涉及的州、市,要加大督促检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务求实效,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州、市也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提出符合要求的挂牌督办企业和问题。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电力监管办公室等八部门领导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另发)。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
,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
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逐级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制度,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经济主管
部门(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下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
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督部门通过依法采取对违法企业的停电、
限电等措施,积极配合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
(三)切实加强督办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励措施,
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并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对20*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
完成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
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公开处理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组织全省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制订新闻报道计划,深度报道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点环
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各州、市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20*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
展情况。各州、市每周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旬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向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同时按期上
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实施细则,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细则以及阶段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
公室(省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9月)
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五个重点问题进行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挂牌督办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饮用水
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情况、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整治情况请分别于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路沿线违法排污企业整治情况及各地、各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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