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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推荐
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
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3)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
2.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3.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
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5.降职、免职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7.干部辞职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2)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
(3)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
8.纪律要求
(1)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2)严格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有关程序执行,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干部聘任期间,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实则取消聘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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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会或者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会、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xx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全文见第十六版)
通知指出,20xx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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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xxx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xxx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xxxx”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推荐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5)推荐票统计
对推荐票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推荐结果。
(6)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推荐票数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拔干部时,向参加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
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xxx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xxx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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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是有效保证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是干部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自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党委(党组)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明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少数地方和单位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和“带病提拔”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严格责任追究。但目前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确有不少难题,主要表现在:“带病提拔”中的“病”认定难,责任主体区分难,责任行为确定难,责任追究落实难。针对“带病提拔”追究难的问题,我们部从“带病提拔”追究难的原因、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探讨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形成了本课题报告。
“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制的意义
当前,少数地方和单位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带病提拔”的问题。其特点是权钱交易比较突出;窝案、串案比较突出;案件危害性比较突出。因此,防止和杜绝“带病提拔”不正之风,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这是有效保证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为党的事业选准人、用好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关键。加强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效形式就是实行责任追究制。
这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制,就是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任免决定等各个工作环节上严格把关,明确相应责任,规范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选用干部的行为,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追究惩戒,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带病提拔”的不正之风。
这是干部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及监督制度体系,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干部任用条例》、“5+1”法规性文件,以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各地也建立了一些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干部任用条例》中也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难点与原因
一、“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难点
1、“带病提拔”中的“病”的认定
在干部任用实践中,明显的“带病提拔”其性质不难认定。如,干部“不廉洁”显然是“病”,但在现实生活中,干部的“病”远比“不廉洁”的范畴要大得多。因此,要坚决防止和有效杜绝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发生,关键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有病”认定机制。
2、“带病提拔”责任主体的区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环环相扣,而且各个环节又都有人的主观意志参与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带病提拔”。不同的环节牵涉到不同的主体。责任主体区分难,从而造成责任追究困难。
3、“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的确定
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突出难点,是责任主体行为的确定问题。
4、“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落实
实施追究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清领导责任、分管责任、相关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等。从目前干部工作运作机制来看,干部任用工作中环节很多,具体区分各责任主体应承担何种责任,确实很难,因为多数环节是以集体的名义出现,很难追究到个体的责任。
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的原因
1、人的因素。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要靠人来贯彻执行,而保证贯彻执行的关键是人的素质要高。从一些“带病提拔”的案例分析来看,与少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特别是部分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不高有关,这是“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的一个重要原因。(1)监督主体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主体即监督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处于弱势地位,认为监督是无权的管有权的,管不了;有的出于个人升迁、利益等原因,顾虑重重,不敢监督;有的认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是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2)监督客体即监督对象,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干部选任权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一把手”不好监督。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加强监督是跟他过不去,是在找茬;有的阳奉阴违,想方设法逃避监督,甚至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
2、体制因素。现行的体制权力高度集中,特别是集中于“一把手”。由于种种原因,从客观上造成了“一把手”的权力过大,用人权过于集中。与此不相适应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制疲软,致使监督乏力,这是产生“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纠正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现行领导体制中,监督主客体之间的权力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对主要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监督不落实,而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也难以有效监督,最终导致“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纠正难。
3、制度因素。近年来,虽然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但这些制度不配套、不具体,对此执行不力等,这是产生“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纠正难的又一个重要原因。(1)监督制度不配套,缺乏系统性。(2)监督制度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4、社会因素。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制度和体制机制方面还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一些消极腐朽思想观念对部分党员、干部产生了影响。“官本位”意识和庸俗关系网是导致“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带病提拔”责任及责任追究制
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需要多管齐下,整体推进。我们认为,从加强“带病提拔”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入手,是解决这个难题的根本之策。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追究“带病提拔”的责任,不论涉及到谁,都应受到追究,任何人不得享受超越制度规定的特权,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依规追究。
2、过罚相适应的原则。追究“带病提拔”的责任,要根据行为责任人主客观过错程度、所起作用大小、危害程度等,区分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主要责任与重要责任,依照制度规定,作出相应处罚,使过罚相适应。如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能追究其责任。
3、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追究“带病提拔”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条件:责任人主观上有“带病提拔”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的违规行为导致了“带病提拔”的事实后果。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者客观任何一方面的条件,过错就不能成立,就不能令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1、推荐阶段:(1)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或在讨论中有包庇严重问题的人导致组织人事部门用人不当;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财物,或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荐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2)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材料不属实,弄虚作假,故意欺骗组织;被推荐者不是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3)负责民主推荐的组织者在进行民主推荐干部工作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推荐方案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发现有搞串连或其它非组织活动不采取措施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导致错误推荐干部,要追究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4)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推荐具体业务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受理推荐,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要追究责任;是上级领导授意或强迫的,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5)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考察对象人选没有经过推荐程序,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而把民意极低、大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人确定为考察对象;不进行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的,要追究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考察阶段:(1)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将未按规定和程序确定的干部人选列为考察对象并实施考察的;抽调不具备考察资格的人员从事考察工作影响考察质量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给考察组定调子、设置条条框框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未经集体讨论、未听取或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要视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考察人员违反考察纪律,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歪曲事实或跑风漏气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谈话对象进行暗示、诱导或其它方式导致谈话对象不能正确发表个人意见,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3)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或提供了虚假材料,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视情况追究该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谈话对象不实事求是地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或借考察之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的,要视情况追究谈话对象的责任。(5)考察对象不如实回答考察人员的询问,或隐瞒重大问题的,要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3、决策阶段:(1)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领导干部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友,或指令提拔本人的秘书或身边工作人员的;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而作出用人决策,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党委(党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2)组织(人事)部门不按规定提交人事方案和相关材料;提供的材料、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不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的;不认真做好任免票决制等组织工作,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1、一般追究方式。根据行为责任人主客观过错程度、所起作用大小、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处理。(1)组织处分:包括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免职、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3)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4)刑罚处理: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特殊追究方式。根据行为责任人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免予处理。(1)从重。在责任追究中,对“带病提拔”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其恶劣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如拒不交待,或阻扰他人检举、揭发、交待或抗拒组织处理的;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在选拔任用中收受贿赂的;推卸、转嫁责任或包庇同案人的;篡改、伪造、损毁证据或串通他人隐瞒真相的;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等。(2)从轻。主动交代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消除负面影响的;主动纠正错误、挽回影响的;检举他人违规、违律、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免予处理。对错误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和处理程序
1、组织实施。“带病提拔”的责任追究职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和上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2、处理程序。(1)根据掌握和发现的问题,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违纪违规事实。(2)由组织部门牵头,召开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和违纪性质进行认定,并提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和建议。(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主体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责任追究的实施应规定时限,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凡实行责任追究的,对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的,责任主体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申诉。对受理的申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6)责任追究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案例,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
五、责任追究的几个相关问题
对“带病提拔”责任主体采取的处罚措施,从具体落实上说,有以下几方面的相关问题需要解决。
1、“带病提拔”中的“病”的界定。(1)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有病”认定机制。(2)在认识上要区分干部“有病”与缺点的差别。(3)责任追究的时间限定。
2、责任追究的定性、定量界定。(1)故意与过失的界定。(2)过错责任的定量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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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和规范我县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因岗择人、考用一致和择优用人。
第三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开展公选时,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选办”)。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职位的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具体职位、数量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由县委确定。
第五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集中选拔配备优秀年轻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
(四)其他需要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国家安全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的职位不列为公开选拔的范围。
第三章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考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附加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二)受党纪处分在影响期内或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五)其他不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的基本程序为: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体检,面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在进行公开选拔前,应当拟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开选拔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拟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职位数量、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报名在组织摸底、个人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每个报考人员只能选择1个职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均应填写《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并提供报名条件所要求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由县公选办对报考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员与拟选拔职位职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1。如某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该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并允许报考该职位的人员按其他职位规定条件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四条公开选拔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及重要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评分。试卷命题由县公选办制定命题方案,笔试命题、评分委托县外有关部门负责。
评卷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选拔职位职数5:1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五条公开选拔体检工作,应在做好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预先确定好检查和复查的医院,并参照《年中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如所公选职位对体检标准另有特殊要求的,需在公告中事先明确。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复查只进行一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但递补体检人数不得超过面试人数。
第十六条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质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一般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或结构式答辩的形式进行。
面试按拟选职位分组进行。每组考官一般由县内或县外有关方面领导、组织人事干部、专家等7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考官具体人选由县公选办决定,考前严格保密。
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第十七条考察对象根据报考者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进入考察对象人数与拟选拔职位职数3:1的比例依次确定。综合成绩按笔试占50%、面试占50%计算。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考察的内容主要是掌握了解考察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德才表现、工作经历、个性特质以及对拟任岗位的适应性等。
考察实行量化计分,计分标准由县公选办根据有关规定和选拔职位的需求组织实施。
考察的评分结果及有关适合公开的考察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考察对象总成绩按综合成绩占70%、考察占30%计算。
第十八条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对象考试和考察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提出拟任用人选的初步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原则上按考察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无合适人选的,该选拔职位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对县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5天。公示后,无影响任职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开选拔结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在任职前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适岗能力培训,培训主要采取集中授课、跟班学习或挂职锻炼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察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察不胜任的,免除现职,一般按任职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经过考察有一定发展潜力,但限于职位未被录用的对象,列入后备干部进行管理、培养,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提拔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讨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应成立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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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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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掌握干部条件,确实把那些政治可靠、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科级干部岗位上来。
二、拟选拔任用职位
主任科员职位2名(其中局机关主任科员一名;司法所主任科员一名)。
三、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基本条件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任职资格
1、竞争行政职位要求占用行政编,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干部。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竞争正科非现职须具备副科级职务满3年及以上的经历。
4、年度考核连续2年优秀或连续3年称职以上。
5、应经过任职培训,特殊情况未达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时间安排
今年12月9日—今年12月31日
五、程序步骤
1、核定职数(12月9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区公务员局核定职数,在有空余职数的情况下制定实施方案。
2、上报方案(12月10日)
将制定的民主推荐实施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区公务员局审批。
3、资格审查(12月13日)
按照民主推荐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任职资格的人选列入民主推荐范围。
4、民主推荐(12月21日)
在全体干部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12月22日)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多数群众认可方可列为考察人选,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进入考察的干部人选。
6、上报审核(12月22日)
将民主推荐结果报区公务员局审核。
7、组织考察(12月22日—12月23日)
考察预告,组织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考察范围为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本科室全体干部及相关科室干部代表等。
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干部廉政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8、讨论决定(12月24日)
召开党组会议,对拟任人选做出选拔任用决定。
9、任前公示(12月24日—12月30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党组会意见,将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机关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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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在乡镇换届干部人事调整中,呈现“过程更民主、用人更公正、风气更清正”三大特点,搭配出了组织放心、干部安心、社会满意、充满活力的乡镇领导班子。
坚持“四差额”,选拔过程更民主。一是差额提名干部。干部人事调整前,乡镇、部门党组织向县委提名可提拔人选227名,比实际提拔人选多108名。二是差额推荐干部。县委书记、县人大和政协主要领导及县委常委全额署名推荐乡镇正职人选185名;各乡镇、部门全额定向差额民主推荐乡镇领导班子人选,党政正职提拔人选差额比达1:3.7。三是差额考察干部。考察组对差额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差额考察比例达1:1.4。四是差额酝酿干部。县委常委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组织部拟定包括拟调整党政正职有2名以上预备人选的干部调整初步方案,召开专题常委会逐一研究拟调整人选,改动初步方案43人次。通过充分酝酿,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干部调整方案。
坚持“四注重”,选人用人更公正。一是注重实绩和德才使用干部。用常规方法测评干部的同时,引入“反向测评”和“排序测评”方法,对反向测评问题较多、排位靠后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察分析和告诫式谈话。二是注重延伸触角考察干部。主动到纪检、综治等部门和干部居住社区收集意见,凡出现德的表现较差、相关工作被否决的干部一律不予提拔使用。三是注重基层一线选拔干部。119名新提拔的乡镇领导干部中,有105名具有乡镇工作经历,占提拔干部的88%,44名乡镇党委书记全部具有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经历。四是注重关键岗位选用干部。大力选用、招商、维稳工作一线干部,提拔15名从事招商、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提拔6名优秀干部为正科级干部。
坚持“四强化”,换届风气更清正。一是强化警示教育。加强换届政策和纪律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二是强化集体承诺。纪检监察干部、组织人事干部、考察人员、科级领导干部、科级后备干部及考察对象,分别向县委、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严守换届纪律的书面承诺。三是强化谈心谈话。县委书记与乡镇党委书记,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和县委常委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党委书记与所属班子成员,县纪委、组织部领导与科级后备干部,组织部长与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分别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进退留转”。四是强化监督追责。县纪委、组织部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组织督查小组,对举报的问题实行立项督查、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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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做好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的方式方法,增强识人察人的准确性,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正副县级干部,提拔担任市直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其他县级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形式、程序、范围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民主推荐一般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一是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二是个别谈话方式。县(市、区)换届、市直部门提拔县级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均应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涉及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交流或干部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等,不便以会议方式推荐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推荐。
第四条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推荐时间及有关要求等。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应事先征得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同意。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市委组织部门派出民主推荐工作组,按照民主推荐工作方案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推荐工作组指派专人计票并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四)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推荐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汇报。
(五)将民主推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反馈。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第五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推荐票分别按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县级以上干部,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县(市、区)直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参加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分别统计。
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县(市、区)委成员,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县(市、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正职,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七条市直单位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50人以下的单位,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八条由上级组织部门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可不在其所在地或单位专门进行民主推荐,以近期(一年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为依据,交流提拔任职的对象必须是本地或本单位民主推荐中位居前列,且经组织考察确定的后备干部。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中,因职位较少、符合任职资格的对象较多,推荐对象得赞成票率均未达到40%的,若得票接近40%的只有1人,可以进行座谈推荐。若得票接近40%的人选较多,可将得赞成票较多(除领导班子全额推荐外,一般应在25%以上)的推荐对象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为第二轮推荐人选,在参加首次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中,组织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是否进行第二轮推荐,由主持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第二轮民主推荐,其推荐对象人选至少应比拟推荐职位多1人方可进行。若第二轮民主推荐结果仍比较分散且得赞成票率都没有达到40%的,半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对在民主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40%的推荐对象一般不得作为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人选。
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整体考察,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50%的,不再作为该职位继续提名人选。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章考察对象确定
第十一条考察对象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选中产生。确定考察对象要综合考虑干部条件、工作需要、拟任职位对干部素质的要求、干部个人的特长等多种因素,做到好中选优,用人得当,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确定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市、区)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二)由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县(市、区)委将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等于或多于拟选拔职位数。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考察对象多于应选拔职位数,实行差额考察;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多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差额确定考察对象,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等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程序、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和群众公认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考察任务、对象、时间、方法步骤,考察组组成以及有关要求;
(二)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组到达县(市、区)前两天,通过张榜公布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将考察有关情况及要求向社会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安排,考察组成员、驻地及联系方式等。
(四)述职。(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工作职责、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勤政廉政的表现情况。(2)召开述职大会。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大会上述职,班子其他成员书面述职。
(五)召开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大会。民主推荐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
(六)个别座谈。谈话内容包括对班子总体评价,对每个班子成员的评价,有关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新进班子考察对象推荐意见等。座谈人员范围参照民主推荐范围,人数可适当少一些,一般不少于20人。
(七)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
(八)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分别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向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新进班子人选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九)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并听取有关班子配备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意见。
(十)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班子配备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组成及有关要求等;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单位)张贴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驻地和联系方式等;
(四)个别谈话。谈话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是否同意考察对象作为拟提拔或调整担任重要职务人选;
(五)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其中,对个别座谈反映有具体线索的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专题材料。
(六)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七)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向本人反馈的主要内容: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民主推荐、测评的情况。考察中没有核实的情况不反馈。
(八)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确定考察等次,并提出使用意见。
(九)组织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述职大会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乡镇(街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对新进班子人选考察时参加座谈人员还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十九条县(市、区)个别提拔及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个别提拔和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座谈。
第二十一条干部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情况,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培训情况,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及人数。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必须由2名以上干部考察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熟悉考察工作业务。
第二十三条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和平级调整担任重要职务。
1、考察民主测评中得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率合计超过50%,或不称职票率超过20%的;
2、考察个别座谈中有50%以上的人员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3、考察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涉及有关问题立案在查的;
4、执纪执法部门或落实“一票否决”工作单位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5、考察中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并初步核实,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6、考察对象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7、经考察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二)领导班子换届时,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章干部酝酿工作范围、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在考察、决定以及正式呈报前进行充分酝酿。跨地区或跨部门交流任职的干部,一般事先不就具体人选征求调入单位及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酝酿工作一般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必要时可由本级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酝酿。酝酿一般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酝酿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将确定的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民主推荐情况以及有关考察意见,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进行沟通。
(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听取考察汇报后,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酝酿,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就拟任职务人选的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与有关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
(四)组织部门在充分考虑有关领导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五)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考察、讨论、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酝酿。
(六)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就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任用建议方案进行充分酝酿。
(七)对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职务,在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沟通。对上级部门协管的或需要征求意见的拟任职务人选,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组织部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八)组织部门根据书记办公会酝酿的意见和征求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方案。
第二十七条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酝酿分别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中进行。
县(市、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县级以上干部拟任人选,主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其中,县(市、区)党政正职人选在市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就酝酿的意见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
市直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其他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市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市人大各委员会领导成员、人大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市政协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政协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政协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酝酿中若意见分歧较大,应当进一步酝酿。通过充分酝酿,对拟任职务人选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多数领导同志不同意的,组织部门可就拟任方案进行调整,或暂缓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对个别意见不一致的,组织部门应将不同意见一起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第二十九条组织部门对干部任用酝酿情况,要进行记载,并及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
第六章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凡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资格、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拉票或骗取推荐结果的,推荐结果无效。
第三十一条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组成员推荐考察工作中处事不公、弄虚作假,参与干部酝酿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将酝酿情况向外界透露,或随意扩散酝酿情况,跑风漏气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在讨论确定、酝酿考察对象人选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考察组成员和参与酝酿人员借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跑风漏气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失真失实或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不适合从事干部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干部考察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察对象任用后发现考察前存在严重问题,不够提拔任职条件,属考察工作失察失误的,要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人员责任。考察工作失察失误是指:对执纪执法部门已掌握的问题因考察疏漏未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的;考察期间,群众已反映有具体线索,未认真核查的。
第三十六条对需追究责任的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视情况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确定有关方面和个人的责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掌握和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违纪事实。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62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191位用户关注,53人点赞!
医院干部选拔任免制度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2.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3.干部选拔程序(1)民主推荐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3)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5.降职、免职(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7.干部辞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2)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3)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8.纪律要求(1)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2)严格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有关程序执行,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3)干部聘任期间,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实则取消聘任资格。(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5)任何干部不准不执行党委的聘任和调整决定,凡不执行者一律办理免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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