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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打造“京南卫星生态城”和建设“白沟?白洋淀温泉城”次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10年,以党的
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文秘杂烩网极探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服务新方法,考核新手段。紧紧围绕惠民计生、和谐计生、文明计生,夯实基础抓规范,打造亮点抓示范,优质服务抓模范。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计生队伍的骨干作用,基层组织的自治作用,综治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水平,努力争创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县。
二、主要目标
1、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95‰以内;
2、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5%以上;
3、出生统计求实率达到95%以上;
4、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达到87%以上;
5、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5‰;
6、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
7、各项计生工作指标达到省、市规范要求,整体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增强新时期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是2010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县人口计生系统的一项中心任务。要用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统一全县人口计生系统各级干部的思想,不断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做其事、见其效,用实际行动推进各项工作。要学以致用,紧紧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举措,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好抓手。每一个计生干部都要做到熟悉《决定》精神实质,会解释、能应用。上半年,县人口计生局要对全县计生干部组织一次中央《决定》精神理论考试,考试结果书面通报全县。
(二)以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为目标,全面深化计生服务体系建设
1、强化计、卫合作,拓宽服务领域。实行计、卫合作,整合技术服务资源,拓宽服务领域,是实现优质服务的前提。县计生部门要探索通过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运行机制,实行院、站“一体化”管理。通过整合资源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乡级计生服务站也要因地制宜推进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
2、加强中心站建设,提高辐射能力。要以国债项目建设为契机,加大投入力度,今年6月底前完成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服务设备配套建设任务。9月底前,龙湾镇、朱各庄镇、大营镇要达到昝岗镇“一街、二园、六中心”建设标准,并能依托中心站自主开展普查、避孕节育手术、生殖健康、孕期保健等常规活动;县技术站和昝岗镇联合探索育龄妇女孕期有偿保健服务工作,为推进基层优质服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依靠自身技术服务水平提高辐射能力。
3、推进县、乡计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整体工作效能。县、乡两级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实行双向流动,统筹安排技术服务力量和人员结构,有效解决乡级计生服务站技术力量不足和技术水平不高的问题。技术人员双向流动管理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局组织制定并会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通过科学整合服务资源,统筹安排技术力量,努力使县、乡计生服务站尽快“活起来、富起来”,切实发挥好计生服务站的作用,提高计生服务效能。
4、严明责任、量化标准,抓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县、乡两级计生服务站要以“四定”(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为主要抓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乡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业务资格考试和培训,达不到上岗资格的待岗培训(或自学)一个月,之后经考核仍不达标的,取消执业资格,退回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安置。对在岗人员,通过绩效工资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供优质服务,推进各项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在强化县、乡计生服务站技术服务的同时,同步推进药具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以及计生行政服务工作。
(三)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双文明”建设活动
“双文明”建设活动是推进农村生育文化建设,营造依法生育氛围,引导群众树立文明生育观念的重要措施和手段。2010年要借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的东风,在搞好婚育新风进万家常规宣传活动的同时,制定出台“双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双文明”评选标准和相关要求,大力推进“双文明”建设活动。各乡(镇)要结合中央《决定》宣传和“双文明”建设活动,全面加强村级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全县223个村做到村村有人口文化大院、计生知识长廊、宣传展室和计生宣传一条街等。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宣传内容要规范化,突出特色,贴近实际,注重实际效果。年内创建生育文明村30个,生育文明户5515个
,分别比去年提高50%和10%(创建标准见雄计育领字【2008】9号文)。各乡(镇)创建的婚育文明村必须要成为计生工作的样板村,年底县将对“双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检查验收。
(四)改革社会抚养费征管机制,依法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制定出台《雄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用)》,借鉴“安新征收模式”,大力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一是建立征管新机制,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机构,组建征收专职队伍。从县人口计生局、各乡(镇)计生办、县法院、县纪检监察局抽调专门人员,组建好专职征收队伍。二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新机制健康运行。三是选择条件具备的乡、村先行试点,成熟后再向全县推开。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管机制的改革,采取试点与委托征收相结合的模式,逐步扩大县集中征收的村数。凡是县确定集中征收的村,各乡(镇)要积极配合,保证集中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凡是确定集中征收的村,由所属乡(镇)计生办据实申报该村规定时限内的政策外出生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并立即停止委托征收行为。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将对县计生局、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要求,擅自征收甚至弄虚作假、不配合集中征收工作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五)协调联动,综合治理,下大力抓好性别比治理、流动人口管理、城镇违法生育治理工作
按照“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落实“三定一考”工作模式,抓好以下“三项工作”的综合治理。一是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真正把“关爱女孩行动”落到实处。计生与妇联、团委、教育局等部门要组织好计生家庭的贫困女学生扶助活动,今年计划从计生事业费中拿出2-3万元资助这些贫困女生。严厉打击“两非”和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通过卫生、药监、公安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实行举证奖励制度,每查实一例举证,奖励乡(镇)计生办3000元。向社会公布“两非”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一经查实,奖励首报人1000元。奖金从“两非”案件的罚款中列支。同时,将举证“两非”案件作为考核乡镇计生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确保每个乡(镇)全年举证“两非”案达到一件以上。县人口计生局要会同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加强调研,积极创新综合治理性别比的工作方法和举措,通过大力宣传和“两非”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两非”行为,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稳定在正常水平。二是继续完善“以房管人”和“以企管人”相结合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模式。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测和分析,按照“管用、有效”的原则,推进工作规范化运作。同时向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雄州镇、昝岗镇、龙湾镇、朱各庄镇大力推广。建立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机制,各乡镇、村都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组织建设,彻底解决漏登、漏管问题。乡(镇)要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明确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村或企业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并建立流动人口协会,逐步实现“属地化管理、居民化服务”的目标,力争使全县流入人口建档和服务率都达到90%以上。三是继续组织开展好城镇违法生育治理活动。对城镇违法生育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党政纪处分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三到位”。开展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普查服务活动。由县人口计生局制定城镇职工普查服务工作方案,并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六)认真开展“阳光行政、便民维权”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活动”的工作要求,突出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落实。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环境,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提升计生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优质服务水平。县、乡都要设立计划生育公开栏,公示政策法规、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负责人员以及行风热线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实现“职责履行到位、权利保障到位、程序知情到位、接受监督到位;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活动,实现阳光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张岗乡年内要完成新建计生服务站的扫尾工程,实现集中服务和“一站式”办公。
(七)严格转化标准,落实分包责任,切实做好计生后进村转化工作
根据计生后进村转化标准,落实县、乡党委政府领导联系后进村制度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全面落实后进村分包转化责任制。加大对计生后进村转化督导力度和调查解剖力度,努力推进后进转化工作。要实实在在抓几个反面典型,尤其是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目标完不成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我县后进村转化率达到90%以上,促进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均衡发展。
(八)全面落实计生奖励政策,不断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惠民计生”、“和谐计生”建设
继续完善“以县级奖励扶助为主体,乡(镇)、村和县直部门相配合,全社会参与”的一体化奖励机制,逐步完善“少生奖励、困难救助、服务免费、政策优先、贫困扶持、养老保障”的利益导向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惠民计生”政策。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委普惠性政策的出台情况,整合完善现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做好我县的普惠性政策与奖励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农村18周岁以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夫妻每人每月10元的奖金,兑现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夫妻双方各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确保县级奖扶到位率达到100%。各乡(镇)、村,特别是有条件的乡(镇)、村也要把奖励扶助作为推动“惠民计生”、“和谐计生”的重要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好本乡(镇)、村的奖励扶助办法,并抓好落实。同时,积极动员企业、名人、富人参与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贫困救助。县将把此项工作作为各乡(镇)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认真落实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好本系统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并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的惠及每个计生家庭。抓好“少生快富”工程,积极开展“关爱女孩”困难救助等活动。发挥我县民营企业多的优势,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抓好民营企业对农村计生家庭“一帮一”试点,探索企业参与计生家庭救助和“少生快富”工程的新路子。要加大奖励扶助宣传,扩大奖励扶助的影响力,把利益导向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创造优良政策环境
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机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委、政府和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专题研究计生工作分别不少于四次。各乡(镇)对涉及人口计生事业的重要工作,要随时研究,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调控手段,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
(二)加强基层队伍和组织建设,把好第一道防线
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队伍待遇的落实。着力解决好计生干部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问题,提高计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一手抓队伍管理。制定出台《雄县计生队伍管理办法》,3月底前,全县计生系统全部落实以“四定”(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为核心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农村“两委”换届工作,建强农村“两委”班子和计生专干、小组长队伍。在村“两委”换届中,凡是违背计生政策的,一律不得提名为村“两委”干部,更不得担任计生干部。村“两委”换届后,计生干部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乡(镇)要积极探索育龄妇女小组长薪酬和工作挂钩的机制,奖优罚懒,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增加小组长待遇。
(三)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采取日常工作检查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科学评价各乡镇和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依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排位,并依据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日常工作检查考核情况每季度向县分管领导书面汇报一次,必要时向全县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全年各乡(镇)综合考核排位情况在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呈报县委、县政府,落实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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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2012年,以党的
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文秘杂烩网极探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服务新方法,考核新手段。紧紧围绕惠民计生、和谐计生、文明计生,夯实基础抓规范,打造亮点抓示范,优质服务抓模范。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计生队伍的骨干作用,基层组织的自治作用,综治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水平,努力争创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县。
二、主要目标
1、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95‰以内;
2、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5%以上;
3、出生统计求实率达到95%以上;
4、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达到87%以上;
5、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5‰;
6、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
7、各项计生工作指标达到省、市规范要求,整体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增强新时期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是2012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县人口计生系统的一项中心任务。要用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统一全县人口计生系统各级干部的思想,不断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做其事、见其效,用实际行动推进各项工作。要学以致用,紧紧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举措,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好抓手。每一个计生干部都要做到熟悉《决定》精神实质,会解释、能应用。上半年,县人口计生局要对全县计生干部组织一次中央《决定》精神理论考试,考试结果书面通报全县。
(二)以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为目标,全面深化计生服务体系建设
1、强化计、卫合作,拓宽服务领域。实行计、卫合作,整合技术服务资源,拓宽服务领域,是实现优质服务的前提。县计生部门要探索通过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运行机制,实行院、站“一体化”管理。通过整合资源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乡级计生服务站也要因地制宜推进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
2、加强中心站建设,提高辐射能力。要以国债项目建设为契机,加大投入力度,今年6月底前完成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服务设备配套建设任务。9月底前,龙湾镇、朱各庄镇、大营镇要达到昝岗镇“一街、二园、六中心”建设标准,并能依托中心站自主开展普查、避孕节育手术、生殖健康、孕期保健等常规性服务活动;县技术站和昝岗镇联合探索育龄妇女孕期有偿保健服务工作,为推进基层优质服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依靠自身技术服务水平提高辐射能力。
3、推进县、乡计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整体工作效能。县、乡两级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实行双向流动,统筹安排技术服务力量和人员结构,有效解决乡级计生服务站技术力量不足和技术水平不高的问题。技术人员双向流动管理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局组织制定并会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通过科学整合服务资源,统筹安排技术力量,努力使县、乡计生服务站尽快“活起来、富起来”,切实发挥好计生服务站的作用,提高计生服务效能。
4、严明责任、量化标准,抓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县、乡两级计生服务站要以“四定”(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为主要抓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乡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业务资格考试和培训,达不到上岗资格的待岗培训(或自学)一个月,之后经考核仍不达标的,取消执业资格,退回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安置。对在岗人员,通过绩效工资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供优质服务,推进各项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在强化县、乡计生服务站技术服务的同时,同步推进药具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以及计生行政服务工作。
(三)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双文明”建设活动,分别比去年提高50%和10%(创建标准见雄计育领字【2008】9号文)。各乡(镇)创建的婚育文明村必须要成为计生工作的样板村,年底县将对“双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检查验收。
(四)改革社会抚养费征管机制,依法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制定出台《雄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用)》,借鉴“安新征收模式”,大力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一是建立征管新机制,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机构,组建征收专职队伍。从县人口计生局、各乡(镇)计生办、县法院、县纪检监察局抽调专门人员,组建好专职征收队伍。二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新机制健康运行。三是选择条件具备的乡、村先行试点,成熟后再向全县推开。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管机制的改革,采取试点与委托征收相结合的模式,逐步扩大县集中征收的村数。凡是县确定集中征收的村,各乡(镇)要积极配合,保证集中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凡是确定集中征收的村,由所属乡(镇)计生办据实申报该村规定时限内的政策外出生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并立即停止委托征收行为。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将对县计生局、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要求,擅自征收甚至弄虚作假、不配合集中征收工作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五)协调联动,综合治理,下大力抓好性别比治理、流动人口管理、城镇违法生育治理工作
按照“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落实“三定一考”工作模式,抓好以下“三项工作”的综合治理。一是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真正把“关爱女孩行动”落到实处。计生与妇联、团委、教育局等部门要组织好计生家庭的贫困女学生扶助活动,今年计划从计生事业费中拿出2-3万元资助这些贫困女生。严厉打击“两非”和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通过卫生、药监、公安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实行举证奖励制度,每查实一例举证,奖励乡(镇)计生办3000元。向社会公布“两非”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一经查实,奖励首报人1000元。奖金从“两非”案件的罚款中列支。同时,将举证“两非”案件作为考核乡镇计生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确保每个乡(镇)全年举证“两非”案达到一件以上。县人口计生局要会同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加强调研,积极创新综合治理性别比的工作方法和举措,通过大力宣传和“两非”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两非”行为,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稳定在正常水平。二是继续完善“以房管人”和“以企管人”相结合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模式。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测和分析,按照“管用、有效”的原则,推进工作规范化运作。同时向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雄州镇、昝岗镇、龙湾镇、朱各庄镇大力推广。建立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机制,各乡镇、村都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组织建设,彻底解决漏登、漏管问题。乡(镇)要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明确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村或企业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并建立流动人口协会,逐步实现“属地化管理、居民化服务”的目标,力争使全县流入人口建档和服务率都达到90%以上。三是继续组织开展好城镇违法生育治理活动。对城镇违法生育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党政纪处分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三到位”。开展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普查服务活动。由县人口计生局制定城镇职工普查服务工作方案,并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六)认真开展“阳光行政、便民维权”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活动”的工作要求,突出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落实。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环境,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提升计生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优质服务水平。县、乡都要设立计划生育公开栏,公示政策法规、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负责人员以及行风热线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实现“职责履行到位、权利保障到位、程序知情到位、接受监督到位;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活动,实现阳光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张岗乡年内要完成新建计生服务站的扫尾工程,实现集中服务和“一站式”办公。
(七)严格转化标准,落实分包责任,切实做好计生后进村转化工作
根据计生后进村转化标准,落实县、乡党委政府领导联系后进村制度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全面落实后进村分包转化责任制。加大对计生后进村转化督导力度和调查解剖力度,努力推进后进转化工作。要实实在在抓几个反面典型,尤其是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目标完不成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我县后进村转化率达到90%以上,促进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均衡发展。
(八)全面落实计生奖励政策,不断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惠民计生”、“和谐计生”建设
继续完善“以县级奖励扶助为主体,乡(镇)、村和县直部门相配合,全社会参与”的一体化奖励机制,逐步完善“少生奖励、困难救助、服务免费、政策优先、贫困扶持、养老保障”的利益导向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惠民计生”政策。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委普惠性政策的出台情况,整合完善现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做好我县的普惠性政策与奖励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农村18周岁以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夫妻每人每月10元的奖金,兑现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夫妻双方各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确保县级奖扶到位率达到100%。各乡(镇)、村,特别是有条件的乡(镇)、村也要把奖励扶助作为推动“惠民计生”、“和谐计生”的重要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好本乡(镇)、村的奖励扶助办法,并抓好落实。同时,积极动员企业、名人、富人参与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贫困救助。县将把此项工作作为各乡(镇)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认真落实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好本系统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并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的惠及每个计生家庭。抓好“少生快富”工程,积极开展“关爱女孩”困难救助等活动。发挥我县民营企业多的优势,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抓好民营企业对农村计生家庭“一帮一”试点,探索企业参与计生家庭救助和“少生快富”工程的新路子。要加大奖励扶助宣传,扩大奖励扶助的影响力,把利益导向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创造优良政策环境
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机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委、政府和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专题研究计生工作分别不少于四次。各乡(镇)对涉及人口计生事业的重要工作,要随时研究,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调控手段,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
(二)加强基层队伍和组织建设,把好第一道防线
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队伍待遇的落实。着力解决好计生干部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问题,提高计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一手抓队伍管理。制定出台《雄县计生队伍管理办法》,3月底前,全县计生系统全部落实以“四定”(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为核心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农村“两委”换届工作,建强农村“两委”班子和计生专干、小组长队伍。在村“两委”换届中,凡是违背计生政策的,一律不得提名为村“两委”干部,更不得担任计生干部。村“两委”换届后,计生干部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乡(镇)要积极探索育龄妇女小组长薪酬和工作挂钩的机制,奖优罚懒,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增加小组长待遇。
(三)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采取日常工作检查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科学评价各乡镇和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依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排位,并依据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日常工作检查考核情况每季度向县分管领导书面汇报一次,必要时向全县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全年各乡(镇)综合考核排位情况在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呈报县委、县政府,落实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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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所辖范围检查、督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处理违章建筑。
(二)具体组织所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三)办理乡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进行建设的申请、审查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乡镇及个人进行建设开工的定点放线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布局和空间安排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应为5年。
第九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测、地质、自然资源、历史、现状及有关的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规划资料。村庄、集镇规划的内容、深度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定额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
第十一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得以建设规划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选址定点申请。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并划拨用地。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申请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到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三)开工前,须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兴建乡(镇)村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地址和范围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买卖和转让。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核发单位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银行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从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必须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许可证。
临时用地,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发给临时选址意见书,并向批准建设用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超过9米,高度超过6米、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以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通用设计图。
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接受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以下的建筑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当缴纳村庄、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村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的公共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村庄应当搞好路旁、水旁、宅旁、公共建筑物旁的绿化,集镇应当达到规划要求的绿化标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同违法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村、镇地下管网受损、阻碍道路交通、改变规划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至10元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超出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除罚款外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现场的;
(三)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可强行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人民政府执行处罚时应出示《陕西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国家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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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前乡镇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的一级国家机关,其行政行为依据应当来都自这些法律法规。考察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到,当前乡镇政府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数量庞杂。笔者在cgrs全文数据库上(1949-2002)搜索涉“农”法律法规多达14664篇,涉及“乡镇”的就有4006篇。涉农法律除了少量基本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外,大多数法律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中尤以部门规章为多。各个省及以下政府对口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更是难以统计。
二是法律的现实适用性差。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后在cgrs上可搜索到的法律只有553篇,97%的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许多法律虽然未被废止,但实践上已经不可用。1992年以后制定的法律前瞻性也不强,有的法律刚刚颁布,就面临修改。比如,计划生育法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制结构下的法律,2002 年颁布后,各省在2002、2003年相继颁布地方条例,但是,随着2004年全国性的户口制度改革,城乡生育差别将面临再次重大修改。
三是法律部门化、利益化倾向严重。乡镇现实工作中,主要是依据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来执行政务,政府部门间各自依据文件收费、罚款,争夺利益。有的一件事、一个行政相对人,往往要受到多个部门的审查、收费,稍不小心,就会受到部门责难和处罚。这种现象尤以县市涉农垂直部门为多见。由于“政府工作部门化、部门行政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农村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部门“赚钱”的法宝。《行政许可法》出台后,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在一定时间内得到清理。
四是重实体,轻程序。乡镇行政的实体法非常多,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较少,实体法在实施过程中非常容易变形,达不到立法的期望值。实体法又多设立收费、罚款等职能,没有具体的程序做保障。这样致使不少地方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异化成了“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造成了干群矛盾的激化,常常出一些恶性案件。为了弥补程序的缺位,实践中党委部门又出台许多的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法“七不准”政策、农民负担“八不准”政策,工作中的“一票否决”制度。由于“一票否决” 的实效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一系列的一票否决制,导致一票否决过多过滥,乡镇行政行为无所适从,无法正常开展。
五是现实行政中政策依据多于法律依据。乡镇实际工作一般都使用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依政策行政。当出现政策与法律冲突时,乡镇一般会抛开法律,按照政策来执行政务。乡镇如果要执意依据法律行事,将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惹上非常多的麻烦。
二、 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困惑
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以往在农村具有很高的权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镇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的变更和政府行为立法的相对滞后,乡镇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受到严峻的挑战。乡镇逐步演化成一个权力空壳化、责任无限化的政府,被人戏称为“芝麻大的官,巴掌大的权力,天大的责任”。当前,乡镇行政权力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困惑:
一是机构设置与职能变更的“垂直运动”导致权力虚化。在20世纪80年代,乡镇的各项管理职能都非常集中,乡镇属于强权状态。随着部门立法的兴起,为了强化某一项职能,一些部门,特别是具有收费和处罚职能的部门,纷纷从乡镇独立出去。随着一些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弱化,一些原先属于县市管理的义务性权力又纷纷下放给乡镇,实际上就是甩“包袱”给乡镇,如农机、农技、文化等站所。时至今日,乡镇法定的职能仅有计划生育、民政救济、武装动员等几项,其余的国地税收、工商管理、土地管理、社会治安、农田水利、林业管理,其资金、人员、项目和相关权限实际上上收到县市主管局,乡镇只留存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等义务性职能。这也是近些年来一些学者提出要取消乡镇政府的现实依据。
二是行政权力的“租借行使”导致权力的风险加大。由于乡镇政府在政府机关序列中处于最底层,在权力“垂直运动”的影响下,乡镇政府为了“生计”,千方百计地寻求权力支撑;一些已经垂直的部门为了更好地行使在农村的权力,将一部分权力“租让”给乡镇政府,与乡镇政府分摊收益,比如地税部门的小税种征收;一些部门将一些难以行使的权力强行推让给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乡镇政府,将该项工作与乡镇政府的收入状况、评先评优挂钩,如财政的农税征收(财政局是农税征收法定主体)、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局是计划生育执法主体)。一部分本应由市场运作的业务,在一些利益部门的指使下变成一种行政命令,通过乡镇得以实施,如强行征订党报党刊、强行推广某种农作物种子等。在扭曲的权力格局下,乡镇政府成了各种权力的主动和被动行使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使乡镇政府变成了有限权力、无限责任的现状。乡镇政府在“胡萝卜+大棒”的驱使下,在本辖区内“借权”开展行政工作,这种现象往往是部门“无风险”受益,乡镇政府高“风险”受益,一旦出现恶性案件,乡镇政府就成了替罪羊,乡镇党政“一把手”就成了打板子的首选对象。
三是搞 “运动”的行政方式导致乡镇行政的高成本,低效益。“运动”式乡镇工作程序一般是先由上级层层开会下达行政指令,由乡镇负责人亲自挂帅,层层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定责任状。再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然后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分步实施。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上级一般会建立临时检查组到乡镇检查工作。由于许多工作本来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工作要求难以达到,乡镇只好采取省略步骤或集中办“点”的方式应付上级检查。检查过关就等于交差完事。这种“运动”式行政方式常见于达标升级活动,建立“政绩工程”活动,具有非常“高”的效率,对政绩评价有很强的蒙蔽性,能浪费大量有限的行政经费,造成地方不可估量的损失。如在“普九”、农业基地开发等方面,已经出现了很多的教训。当前,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正在以这种方式出现。,令人担忧。
四是“三农”问题等矛盾的日益凸现导致乡镇权力难以招架。“三农”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与土地环境资源、教育资源、就业岗位、社会保障资源的相对匮乏的矛盾,中国农村一切问题均因此而起。在这种矛盾运动中,乡镇政府一直以来起到了稳定的作用。在乡镇政府的“作风粗暴”式的工作下,高效率的在短短20年间使中国至少少出生了4亿人口,乡镇干部以牺牲自己名誉的方式完成了中国建国以来最难、功劳也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中国改革开放赢得了难得的环境。现在, “三农”问题还非常复杂,税费改革对缓和干群矛盾、促进农村稳定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各种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性别比问题、老龄化问题、因“非典”引起重视的农村医疗体系问题,税费改革后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问题都在不断出现,乡镇现行行政权力格局将难以胜任今后的工作。
五是行政成本难以承受。随着国地税的改革,乡镇财政日益空虚。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在县级财政“空空荡荡”的情况下,乡镇财政更是捉襟见肘。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收费项目来保工资、保运转、保建设、保稳定。但是,由于上级各种决策失误,加上地方盲目投资、挥霍浪费、供养系数过大,多数乡镇已经形成数额较大的债务。税改后,乡镇预算内收入大幅度缩减,预算外收入几近枯竭,债主催款、年度工资性支出让一些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成天官司缠身,艰难维持。对于现行高成本、低效益的行政工作,乡镇更是难以承受。
三、 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将是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方向。乡镇政府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一是乡镇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的外部行政行为,使乡镇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对当前农村的所有法律法规进清理和编纂,取消过时的法律,协调有冲突的法律,填补有空白的法律,形成一整套有机协调、科学规范的农村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合理划分县乡行政权力,使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就其位,不越权办事,不推卸责任。在制定《行政许可法》之后,要出台政府行政行为法,规范政府的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从程序上保证政府行为的公平与正义。
二是乡镇依法行政的组织保障。要修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按照《宪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和政府任期进行变更。同时,明确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能,政府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设置。制定专门的乡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为规则,进一步规范内部行政行为。大力培训乡镇行政工作人员,提高乡镇公务员的执法水平,适量引进一批高学历的人员到乡镇工作,提高乡镇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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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全面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升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实现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二年的努力,确保在全市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步奖”创建评选活动中有位置、获先进,力争实现“一年上台阶,二年进一类”的目标,到“十一五”末,建成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调发展先进区。
(一)乡镇类别的划分标准
1.实现计划生育率:一类乡镇为98%以上;二类乡镇为95%以上;
2.期内综合避孕率:一类乡镇为90%以上,二类乡镇为86%以上;
3.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类乡镇为111:100以内,二类乡镇为114:100以内;
4.乡镇级财政投入:一、二类乡镇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均为人均8元以上;
5.优质服务率、群众满意率、当年独生子女奖励金兑现率:一、二类乡镇均为90%以上。
以上指标均以当年度工作实绩为准。
(二)进位争先的实施步骤
1.2013年进位争先目标
(1)进一类的乡镇(单位):王营、丁集、吴城、袁集、吴集、码头、韩桥、徐溜、三树、开发区等10个乡镇(单位)。
(2)进二类的乡镇:刘老庄、五里、棉花庄、渔沟、赵集、老张集、古寨、西宋集、凌桥、南陈集、王兴、新渡等12个乡镇。
2.2014年进位争先目标
(1)保持一类的乡镇:王营、丁集、吴城、袁集、吴集、码头、韩桥、徐溜、三树、开发区等10个乡镇(单位)。
(2)二类进一类的乡镇:刘老庄、五里、棉花庄、渔沟、赵集、老张集、古寨、西宋集、凌桥、南陈集、王兴、新渡等12个乡镇。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充分发挥区、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全区形成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
——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线考核,落实好“一票否决”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的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及评估、考核办法,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任期内逐年考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按照“区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的计生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区人口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考核、服务的力度,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
——着力增加财政投入,为计划生育提供物质保障。乡镇财政收入中应按省要求的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挤占挪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征收合理,管理从严,专款专用。
2.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
——党政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人口计生知识,引导他们牢固树立人口意识、人均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各级党校要把人口理论作为一项教学内容,各单位中心组学习计划、党员冬训都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理论作为重要内容。
——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主线,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全民性的人口计生教育活动。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文艺等手段,扎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加强宣传网络建设,乡镇计生服务站要有专兼职计生宣传人员,村要有宣传网络员。村村建立人口学校,加大对宣传教育的投入,乡村人口学校配备必要的宣传器材。要利用人口学校有计划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3.坚持依法治育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加大执法监督、考核和查处力度,使基层尽快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继续实施好农村奖扶制度,落实好政策性优惠政策,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多形式的扶助,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年均政策兑现率达90%以上。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禁止“两非”的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区乡联动、部门齐抓、查防结合、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以孕期服务、孕情监测为主的全程监督服务机制,加大对“两非”案件的查处和通报力度。
——加强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规范征收行为,加大依法强制征收和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
4.积极开展优质服务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的要求,对区计生指导站和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去医院化”改造,使之成为“世代服务”机构,以逐步提高区、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
——针对各个层面育龄人群,按照“五期”教育要求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与服务。积极开展随访服务、生殖道感染防治、出生缺陷干预、不良反映诊治、不孕不育诊治活动。
——抓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流动人口服务率达85%。
5.扎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做好村级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扎实开展争创计划生育合格村、示范村活动。认真研究与解决新形势下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下岗、待岗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抓好后进村转化工作。各乡镇要对所辖村居进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特别是对已列为区级重点管理的后进村更要加大转化力度,促其尽快转化。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严禁瞒报和虚报,防止漏报。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工作渎职失职的人员要从严查处。
——加强计生协会建设。乡村要配备专(兼)职计生协会秘书长,在经费上要加大投入,确保协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充分发展协会的带头、纽带、监督、宣传、服务等作用,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6.建设高素质的计生干部队伍
——切实加强区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到计划生育部门,各乡镇机关(含开发区)要配备一名计生干部,并兼任所在乡镇(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加强对各级计生干部的教育培训。除进行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外,积极鼓励在职计生人员自学和选派素质好的人员到相关单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四、考核办法
1.乡级申报。年底各乡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达标的,向区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申报。
2.区级审核。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抽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调查和综合评估。抽样调查的覆盖面要达50%以上。对初审达到指标要求的乡镇,向市级推荐。
3.市级验收。市级接到区推荐报告后,组织全面的验收工作,确定进位乡镇。
4.对通过市级验收考核已达到进位标准的乡镇,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乡镇,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其进位资格。
五、奖惩措施
1.按序时进度,经验收达标并经市确认的乡镇,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对四位责任人按3:3:2:2比例发给20000元奖金;提前完成年度进位目标的乡镇,对四位责任人按3:3:2:2比例发给30000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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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街道中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村庄建设规划,还应当先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如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必须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在村镇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因实施规划给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牙应补偿。
第十条 所有村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厂房、住宅以及从事工业开发区等建设。但经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除外。
第十一条 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同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三条 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村镇范围内,需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 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工程许可证。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在村镇主要街道装饰房屋门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证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放样、验线、方可正式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此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村镇的各种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严禁列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第十九条 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持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领取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严禁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服从村镇规划,配套进行各类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
凡进行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必须到开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开发管理费。严禁无证开发和越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村镇房屋的拆迁,应当根据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在规划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建制镇、集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事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建制镇、集镇城市维护税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负责村镇建设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素质,搞好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批准单位和用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者开发,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设计、施工或者开发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承担设计任务(单层个人住宅除外)或者未按设计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未按施工资质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资质规定的范围承担开发任务的。
第三十四条 取得设计、施工、开发资格(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质)证书的,由工程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待证单位的全部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开发资格(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件时,只准收取工本费。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并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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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市法制发〔〕18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法制发〔〕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和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为了更科学、更合理的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全年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县政府决定对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由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人员职责
各乡镇、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宣传联络员负责依法行政考核资料的收集、完善、整理和上报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与县政府办法制科联系对接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2、负责向县政府办法制科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3、负责向县政府办法制科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和完成工作的旁证材料;
4、负责向县政府办法制科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台帐;
5、配合县政府办法制科做好依法行政其他相关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报送依法行政季度工作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年县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每季度的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有前瞻性、指导性,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操作性强。要按照报送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二)报送季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及其旁证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总结每季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季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围绕各单位季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详细说明上一季度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总结季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在工作总结中认真分析本季度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旁证资料。在报送工作总结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能够反映总结中提到的工作内容的旁证材料(原件、复印件或图片等),总结中的工作内容与旁证材料必须相对应地进行编号,能便捷地查询出与工作内容相对应的旁证材料。
(三)填报依法行政工作台帐
各单位应当在日常指标任务进展工作中建立工作台帐,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写和报送台帐。
1、填写台帐。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围绕年第一、第二季度已经开展的工作填写《年()季度依法办事台帐》;自年第三季度起,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围绕季度工作计划在《年()季度依法办事台帐》上填写每一季度所完成的主要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宣传联络员要具体负责台帐管理,台帐记录要体现工作过程,与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旁证材料相互印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有序。
2、审核台帐。县政府法制科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旁证材料等有关情况,对工作台帐进行审核,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考核资料,计入考核总分中。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将需要报送的文件资料装订整齐、编排有序,以档案袋、文件盒收纳,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逾期不报的或资料不全的、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将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在年终考核时,将依据每个季度的考核结果和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检查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评价打分。
三、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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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
1、认真开展了“一法三规一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特别是抓好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落实。在宣传形式上以大众宣传媒体为依托,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图片、文艺演出、计生政务开栏、发放计生法律宣传品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县计生委在电台设立热线电话,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在宣传时点上,我们突出利用宣传月、集会日、各种节目进行宣传,在“六一”前,与县妇联、文体局、教育局联合进行计生政策宣传,使“一法三规一条例”进村入户、入耳、入脑。在宣传对象上,不只是面向群众而是整个社会,改变普法针对群众而忽视干部队伍的状况,增强了宣传的广泛性,在宣传内容上,既宣传有关群众的法律责任,又宣传有关群众的社会保障,增强了宣传的实用性。据统计全县出动宣传车70辆次,印刷标语1500余条,发放宣传品15万份,在电台、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4次,利用三级人口学校举办培训班380期。通过多种形式的广泛深入宣传,“一法三规一条例”在我县达到了家喻衣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了计生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做到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力戒以权代法,用法律严格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走依法诉讼的路子,教育群众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2、指导各乡(镇)加强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依法行政作为我们工作中的一条主线,在取得工作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和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真正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贯穿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我们于4月12日召开各乡(镇)计生专业队长、乡计生办主任参加的依法管理研讨会,找出我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基层办理计生案件取证不充分,材料不齐全,征收决定书不规范,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坚持把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放在第一位的指导思想,指导协调开展计划生育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
3、协调公安、卫生部门加大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打击力度,规范“b超市场”,对全县74家b超进行挂牌管理。对2家情节严重的处于经济处罚2.6万元,并没收b超,当事人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安排布置了全县计生执法培训工作,结合县法院、法制办对全县计生执法人员在县计生站5楼会议室进行业务培训和职能培训150人次。结合县纪委、检察局、检察院在县计生委4楼会议室进行专题教育,对违法违纪案例剖析,引以为鉴,提高执法水平。公平执法,不违法、不枉法。
5、案卷评析制度,在办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时,要求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制作,并加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要求文字规范、法律用语准确,卷内项目齐全,案卷装订整齐,建立定期案卷评析制度,并把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管理作为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6、今年上半年全县共办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案件83起,其中征收社会抚养费费案件76起,处罚案件7件,应征金额124.6万元,实征103.4万元,到位率83%,处罚金额13000元,行政处分2人。上半年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有5起,执行5起,已执行完毕5起,执结率100%,涉及金额8.76万元,已执行8.02万元。
二、村民自治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工作安排,我县在去年村民自治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创建活动。
全县共586个行政村,其中村两委班子健全的573个,能实行村民自治的村573个,有村规民约的573个。12个乡镇共规范了533个村民自治合格村,218个村民自治示范村。
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投入资金1063440元,目前已经投入531720元,已发放531720元。
2、发放办法: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8个乡(镇)每月发放一次,4个乡(镇)每个季度发放一次,12个乡镇均采用存折形式,将奖励费直接发放到户。城镇居民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本单位负责足额发放。
3、资金来源: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在计划生育事业费列支,县财政承担20%,乡财政承担80%。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单位从事业经费中支出。
其他奖励扶助政策需要投入资金,由县财政和乡财政负责,“六一”前,县妇联、县计生委组织慰问独生子女,县财政局拨款2万元。高码头乡政府拨款3万元用于独生子女定点保健等。
经过监督调查,我县无一例违反《**市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实施办法》现象,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都遵照执行,发放率100%。
四、工作
**年上半年,我县计生委政策法规股受理群众来和省市人口计生委转交案件19件,其中来信7件,来访4人次,来访电话8次。全县共立案9件,调查处理报结7件,另外2件正在调查处理中,无越级上访事件发生。综合分析有以下特点:
1、各级领导对计生工作级为重视,定期研究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把工作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批阅信笺,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参与调查。
2、案件查处力度大大增强,通过对“一法三规一条例”的宣传和贯彻,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和结案率明显提高。
3、随着依法管理向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违法意识,民主意识逐渐增强,少数村干部执法不分,包庇亲属超生现象依照存在,导致农民群众上访。
4、县直机关有所提高,主要原因是新旧体制转换,造成大量人员下岗,个别单位班子矛盾,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单月康检落实不到位,造成一部分下岗人员政策外生育。
五、其它工作
1、依法管理工作有新突破,实行行政执法层级管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基层行政执法垂直管理,阳光监督;各科室行政责任分解,签定责任目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加大对生育证监控,整顿二孩生育秩序。在今年三月份康检中,发现有利用假二孩证骗取免费证现象。领导交付立案调查,经调查个别乡镇个别计生工作人员利用乡镇机构改革之机,思想不纯洁,动机不良,有包庇政策外生育,骗取二孩证行为,更有甚者,有从台前办假二孩证行为,此案已交县纪检委监察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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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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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上《若干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切实解决影响人口计生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部门工作法制化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开展“阳光计生”、群众评议和“下评上”活动。通过试点,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生育指标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计划生育引发的案件大幅度下降,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保证依法行政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县上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路晨霞任组长,县人口委主任苏继成、县法制局副局长马建民,县法院副院长罗明春、县司法局副局长刘鸿为副组长,县人口委副主任王永辉、县人口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贺金林、副主任张克智为成员的宕昌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依法行政”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司法所长、计生办主任担任,并抽调业务骨干具体负责。要结合本乡镇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特别要抓好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文书、执法程序等关键性业务工作。各乡镇对此项工作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县人口委和各乡镇要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继承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利用一切宣传条件和措施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和村组干部的执法培训工作。县法制局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一年至少培训一次,县人口委对乡镇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一年至少培训两次,各乡镇对计生专干和村组干部的执法培训要达到一年四次。通过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
3、规范各类计划生育执法程序,严把政策界限,防止违反程序的现象发生。
(1)规范政策内生育程序。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农村和城市居民符合生育条件的生育对象进行审批。一要严把一胎生育的结婚年龄关(男22周岁、女20周岁);二要严把再生育条件的审查关;三要严把上报审批的时间关(一胎生育指标应当按照当月上报的月报告单初婚对象名单当月在县人口委规统股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由乡镇计生办或社区计生办直接发放到育龄夫妇手中;再生育指标乡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县人口委在自收到乡镇或社区计生办上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一人一案”的要求,派专人进行调查复核,复核结束后,召开委务会议审核,申报对象是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符合再生育指标的对象,自会议通过之日起,由县人口委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人口委以正式文件连同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市人口委审批。市人口委审批后,由县人口委再次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2)严格把握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程序。防止计划外生育和大月份引产现象的发生。凡政策外怀孕的对象,一经发现,乡镇计生服务所要准确掌握怀孕月份,报告乡镇或社区计生办,提出终止妊娠的方案,提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策,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对能采取终止妊娠的对象,要及早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对于暂不能落实补救措施的,应向其收缴一定数额的押金,待其落实补救措施后退还本人。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不再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但要密切掌握其生育情况,待其生育后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3)严格把握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政策外生育的对象,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程序进行征收,防止简化程序。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生育对象,要严格按照省高院和省人口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诉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强制执行案件的通知》要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两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乡镇或社区计生办存留一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交申请书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的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4)严格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挂牌上岗。县人口委和乡镇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在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并在执法许可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做到亮证执法。单位要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严格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做好案件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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