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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组织安排,我于去年3月到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担任主任职务,负责县计生办的全盘工作。
自任职以来,我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以赴做好计划生育本职工作。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围绕今年以来在思想政治、组织领导、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德、能、勤、绩、廉几方面要求,进行述职。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
同志曾指出:“要建设好我们的党,首先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领导干部思想道德素质是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主观条件”。
一年来,我能通过政治理论的学习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始终牢记同志的指示要求,切实增强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始终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在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
一、意识形态领域及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十分坚定、态度十分坚决、旗帜非常鲜明,安排部署稳定工作及时,措施得力有效。在今年创建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中,能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探索好的方式方法,学习好经验、好做法,使创建优质服务县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
同时,在学习过程中,我能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特别是在县直部门刚刚结束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自己不但带头学、带头写笔记和心得体会,自己还将学习到的内容扎扎实实的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使学教活动达到了预定的目标。在系统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我还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学习各个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计划生育专业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努力拓宽知识面,开阔眼界,打好理论基础,以确立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组织领导能力方面:
新形势和新的工作岗位,使我深知自己肩上的担子重、责任大。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不能有半点懈怠,这就要求自己必须勤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这个岗位上,为了适应新业务的需要,我努力提高理论水平,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技巧,注意抓住问题的关健和主要矛盾,用发展着的眼光来解决前进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一把握全局,当好参谋,做好组织协调,确保计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县计生办是县委、政府的计划生育职能部门,我觉得,当好参谋、出好点子是我义不容辞的职责。一年来,我坚持站在一个整体大局的角度,冷静客观地分析形势,周密细致地谋划举措,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推动全县计生工作发挥积极作用。针对少数乡镇和县直部门党政领导对计生工作不够重视的问题和计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建议适时召开由“一把手”参加的计划生育协调会,给基层领导压担子、交任务,从而及时有效的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急于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在当好参谋的同时,我还十分注意加强对基层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一年之内要开展哪些工作,应采取哪些措施,注意哪些问题,必须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都做到自已心中有底数,在实际工作中,在运筹帷幄的基础上,带领计生办一班人不厌其烦地对基层加以指导,再跟上行之有效的检查和督导,保证了计生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严格标准,开拓创新,努力增强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性强,因此容不得丝毫的凑合和马虎,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时时处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比如在做好人口统计报表工作中,我多次在会上强调,要树立“100-1=0”的思想理念,绝不允许有瞒报和漏报的思想,对待工作力求一丝不苟,工作时创时新,大胆探索,在逆境中培养锻炼出能力。通过自身几年来的不断学习锤炼,自认为自已摸索出了一些工作新方法、总结出了一些新经验,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知人善任,及时发现培养人才,注重团结,增进凝聚力和创造力。我始终认为,人才是做好工作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广纳谏言,大胆培养启用有真才实学和年轻有干劲的年青干部,并施以相应的压力,发挥所长。
为加强团结,充分调动基层各乡镇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我非常注重与各乡(镇)主管领导搞好团结协调,坚持求大同存小异,平时多勾通,多交心,多协商,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工作举措,多为他们排忧解难,使县计生办和乡(镇)计生部门形成了一个亲密无间的整体,增进了友谊,增强了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三、工作作风方面: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对单位的一般事务都能做到同领导班子和其它同志商议决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义,不独断专行,刚愎自用,对每个班子成员,都一视同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实行了科学的分工和授权,使他们既有一定的责任,又有相应的权力,责权利明确又统一,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班子成员的积极性。
二勇于改革,以政策规定办事,坚持走群众路线。大胆尝试新方法新见解,虚心接受来自不同方面的观点和意见,依法办事,坚持从
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重大事务的处理上,上听取有关县领导的指示,下征求单位领导班子、全体工作人员和各族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于已经讨论决定的事项,能大胆放手给分管的副职去办理,这样既提高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又培养和锻练了干部的能力,达到了知人之明,用人所长的目的,搞好了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内部团结。四、工作实绩方面:
一强化计生基础工作,全力提高服务质量
1、抓阵地建设。去年6月份,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我本人和全体干部的精事业的兴败关键在于人。为缓解计生系统多年来基层人员素质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本人根据**其他县市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县计生系统用人的改革方案,并得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于去年**月和今年的**月在全县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了**名计划生育宣传员和*名技术专业人员。保证了乡中心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4人,一般站为2-3人,县服务站15人,大大缓解了多年以来部分乡计生业务人员短缺的问题,为我县计生干部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此做法也激发了计生老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和服务态度及责任心的提高。目前,我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形成了以县计生办、计生服务站为龙头,乡计生办、中心服务站为骨干,乡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网络。
2、抓服务理念。为全面提升计生干部为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在结合计生队伍实际的情况下,我主张大力实施人员培训战略,组织培训、跟班学习和进修学习等方式多种多样。两年来共组织培训**次,培训**人次,培训率达**%以上。同时组织抓好岗位练兵大比武活动,定期对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技能测试,今年累计测试**次,现场操作*次,计生助理员综合测试*次,举行岗位练兵大比武活动*次。通过强化培训、综合测试、岗位练兵等多项举措,目前我县的计生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月初,**计生委在全州举行了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比赛,**县在**个代表队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
为提高群众的满意率,经过我本人潜心调研并和其它同志商议,制定出台了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县、乡计生工作人员服务用语规范》,并下发到各乡镇认真执行。同时,还在全体计生干部中包括村级计生宣传员广泛开展了“热情服务,情暖群众”活动,制定了服务承诺制度,对干部在技术服务、公务办理、依法行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全体计生系统干部,要向各族群众提供人性化、温馨化服务,维护和实现好广大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用文明语,做文明人,办文明事,树立了计生干部队伍的新形象
3、抓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是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首要条件。作为刚踏入计生队伍的“门外人”来说,我心里深知自已要学的东西还很多,为适应工作要求,我能主动放下架子摆正位置,经常向懂业务懂专业的同志虚心请教,全力抓好工作的落实:
一是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力促各乡镇场计生办与育龄群众签订《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协议书》,广泛宣传各种避孕节育的种类、优缺点、禁忌症、副作用等,指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长效、适宜的避孕方法,目前我县**5%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妇掌握了5种以上的避孕节育相关知识,知情选择工作在我县全面展开。
二是大力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重点做好对生育夫妇优生咨询、优生检测和孕期保健服务工作,及时为新婚期及孕产期育龄群众送去优生优育的相关知识,介绍提高出生质量的多种方法,不断提高了群众自我预防出生缺陷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认真关注育龄群众身体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普治。坚持以人为本,以育龄群众为中心,在努力做好避孕节育技术的同时,围绕生殖健康,积极开展生殖感染综合防治技术服务,保障了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
四是抓随访服务。以入户和术后随访作为新的突破口,督促加强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对新婚对象、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以及手术后的宣传与随访工作。
五是认真开展群众需求调查。为掌握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县指导站技术人员每年下乡都保持在**天以上,为育龄妇女提供了查环、查孕、查病等服务,为已婚丈夫提供了b超检测肝、胆、双肾、前列腺等服务。截止目前为止,全县服务人数达**余人,其中男性**人;查环、查孕、查病**人次,建立规范的生死健康档案**份。在对农牧民进行免费检查的同时,还对城镇低保人员及流动人口实行了免费检查,免费金额
达**元。
二依法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抓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为有龙头,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举办培训班。对乡镇场科级干部、村“两委”正职及村级后备干部进行人口理论知识培训。
二是制作电视访谈专栏。定期报送广播稿,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营造了一种电视上有像、广播上有声,经常宣传不断线的声势和氛围。
三是编印宣传手册。力争在各家各户都有计生政策法规知识、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知识等4种以上精品手册。
四是改进宣传措施。针对育龄妇女知识知晓率低,对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感觉麻木等问题,通过认真思考,与同志们研究,提出了在宣传时发放小型纪念品,并在纪念品上印制计生宣传口号内容,同时充分发挥了各级人口学校电教设备的功能。
五是营造浓厚的宣传环境。统一制作了**块宣传板块,在县文化中路制作了**个灯箱;此外,农区*个乡的*个村也制作了*块宣传板面,建立了婚育新风一条街,形成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六是积极组织开展“关爱女孩”、“关心男性健康”等活动。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
传教育,我县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知晓率达**%以上,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以上。
2、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为掀起“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活动高潮,我带头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把“一法四规”列入单位“四五”普法内容,作为干部经常学习的重要内容。另外,还制定了《**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依法行政制度,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理。
4、抓利益导向,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制定出台了《**县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并引导县有关部门制定了77条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奖励、扶持政策;二是加大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兑现,争取**、**两级奖励补助金**万元,县财政资金**万元,对**年底领取“两证”的**户家庭的2000元奖励金进行兑现,从而也使这项工作走在了全州的前列。三是认真组织完成奖励扶助工作。为使符合政策的群众不漏登、不错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带领计生工作一班人发扬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确认条件,深入各家各户,逐户逐人登记、核实、造册、建卡,严把审核确认关,反复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确定了**名奖励扶助对象,并将全部奖励金足额发放到位,在**和**检查工作中得到了高度的评价。
5、抓住地管理,实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流动人口为我县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不影响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创新发展环境,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将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采取由工商、公安、建设、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和查证、验证、通报的制度,验证率达**%以上。五、廉洁自律方面:
一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1、抓责任制的落实。作为单位班子中的主要领导,我深刻地认识到,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为此,我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年初,与各乡镇计生办主任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并与县计生办各工作人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二是落实检查责任。廉洁做的怎样,关键看落实的怎样。我到基层乡镇检查调研时,每次都要从不同的面了解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2、抓教育防范。一是抓好班子学习。发挥一班之长的带头作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纪委、县纪委有关文件,教育党员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是抓好干部的学习教育,以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警示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3、抓制度建设。一是抓以制度管事管人。包括财务管理、接待管理、小车管理等预防管理漏洞的腐败。二是抓公开透明。抓好政府采购,坚持工程招投标,在县计生办和乡服务站改扩建项目中,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认真与领导班子成员和同志们会议讨论,做到公开、透明、公正,
二带头廉洁自律
1、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经常为领导班子做出表率,教育带领班子成员牢筑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珍惜政治生命,做到政治上跟党走,经济上不伸手,生活上不出羞。
2、严于自律,廉洁从政。自觉规范自身从政行为,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县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把领导干部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违犯了怎么处罚等有关制度弄清楚、搞明白
,时刻警醒自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碰这根“高压线”。
三管好身边的人,坚持八小时以外廉洁
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防止他们以我个人的名义搞不正之风,坚持八小时以外清政廉洁。坚决做到不该去的一方不去,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吃的不吃,随时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六、不足之处
1、由于工作较为繁杂,学习时紧时松,对有关理论知识掌握不透。今后需继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理论素质。
2、由于今年创建**优质服务县工作的重点在农区,下牧区调研工作较少。
3、由于本人性格较急,在工作中对下属要求过严,批评得多。
4、为适应新时期新要求,工作方式、领导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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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将近,你想要写学生会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吗?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最新学生会办公室11月工作计划范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学生会办公室11月工作计划范文11 完善学生会的博客、校内、海底城堡
活动目的:让校内外的其他同学了解学生会的近期动向。
向校内外的其他同学介绍上海杉达学院的校学生会。
活动简介: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加强学生会与学生之间良好的沟通交流。建立和完善学生会意见反馈的网络平台,鼓励广大学生和老师给学生会的工作开展提出自己真挚的意见和宝贵的建议。
2 活报剧决赛
活动目的:通过杉达学子的自主演绎,使杉达学子能感受并理解世博。
活动简介:决赛:11/18
方式:本次大赛由每个学院根据给出的主题,编写剧本,进行表演。办公室负责审核剧本,监督排练,整合活报剧的流程。比赛形式以每个学院为单位参赛,以杉达学子对后世博的理解演绎为主题,反映身边的后世博理念,要求带有融入各学院特色,从而使杉达学子在世博结束后仍能感受并理解世博。
学生会办公室11月工作计划范文2为了更好的贯彻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发展中所倡导的各种精神,促进学院的快速发展。工程经济系学生会办公室将以不断完善的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的工作理念,不断调整的工作面貌,来切实发挥办公室的作用以迎接新学期的各项任务。本部门根据本学期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
一、认真做好每次会议记录,由办公室干部定期进行整理存档,为以后学生会部门做参考。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力度,以服务同学为宗旨,积极配合系里各项工作的展开。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切实提高本部门成员的工作效率与工作积极性。
二、在即将到来的迎新晚会中,作好晚会现场值勤人员的活动安排(包括现场保洁,现场气氛的带动,现场秩序的维持等等)。帮助老师做些有关晚会筹备方面的事情,只要需要我们办公室的工作,我们务必做到最好。
三、对学生会各部门部长进行工作考核,以此来完善我们学生会部门的考核制度。在过去考核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办公室各成员能好好执行考核制度,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四、本部门将定期开例会,例会主要是对近期内的各项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发现不足,及时改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五、着重于加强工程经济系学生会之间联系与沟通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好学生会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便促进系学生会的各项活动更好地开展。做好本部门的接班工作,特别是在招新这个重要的环节更要给予充分的重视。把好关口,为部门吸收较为优秀的人才,以便办公室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为我系争光。
学生会办公室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大家庭,只有与各部门认真合作,相互监督,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更好地为交院各位同学服务。工程经济系学生会办公室会在新的一年里,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之外,全力热情的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努力做到最好,保证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作为系学生会办公室一员的我,相信在未来的一年里,只要我们与各部门一起努力、加油,一定能让工程经济系学生会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学生会办公室11月工作计划范文3为了更好的贯彻学院在发展中所倡导的各种精神,促进学院的快速发展。系办公室将以不断完善的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的工作理念,不断调整的工作面貌,来切实发挥办公室的作用以迎接新学期的各项任务。
本部门根据本学期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力度。以服务同学为宗旨,积极配合系里各项工作的展开。以内增素质,外树形象为指南,切实提高本部门成员的工作效率与工作积极性。
二:在即将到来的10月16号的机械系迎新晚会中,作好晚会现场值勤人员的活动安排(包括现场保洁,现场气氛的带动,现场秩序的维持等等)。帮助老师做些有关晚会筹备方面的事情。
三:在校运会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老师所做出的安排与调整。努力完成好老师布置的工作任务。为给本系的运动员提供无忧的后勤保障而做出努力。
四:及时做好系学生会值班轮勤工作(站岗值勤等),并作好值班登记情况。对系学生干部的值班缺勤情况予以备案,以此作为学生干部考核时的参考依据。
五:建议
给予学生会各个部门的部长一定的权限。要求每个部长对所在部门成员的日常表现(主要指开例会的出勤情况,对待工作的态度积极与否等等)做一下记录,并将记录定期交与办公室登记备注,这也将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一项依据。采取这种方式,目的在于提高学生会整体的办事效率,增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纪律性和凝聚力,提高学生会在同学们心目中的威信,有效避免部门内部的松散,防止某些部门出现一些不近人意的状况。
六:本部门将定期开例会(会议的频率还应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初步定为每周一例会。例会主要是对近期内的各项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发现不足,肯定成绩。并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七:搞好学生会的纵与横的关系。在着重于加强院系学生会之间联系与沟通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好学生会与其他的学生组织之间的关系,以便促进系学生会的各项活动更好地开展。
八:提高团员意识,积极响应团组织的号召,认真及时地传达院系精神。定期组织本部门成员学习党中央的精神,以保持先进性。
九:做好本部门的接班工作,特别是在纳新这个重要的环节更要给予充分的重视。把好关口,为部门吸收较为优秀的人才,以便办公室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服务同学,锐意创新,为我系争光。
?以上是学生会办公室这学期的工作计划,办公室尽己所能,作好本职工作,新学期取得新成绩。
学生会办公室11月工作计划范文4一、部门日常工作方面
办公室职责:办公室就是起宣传组织,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辅助教师及主席制定各项适合我们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定期汇总其他部门的活动总结及相关问题向主席汇报。因此我们部门全体成员一起做好协调和沟通的工作。办公室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学生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问题例会方面:例会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会前各部长会签到,公平,公正的做好相关人员的出勤记录。认真,真实的做好会议记录。遇到我学生会的集体活动,我们会组织大家做好签到工作。活动方面:由于我们部门人员还比较缺乏,所以几乎没有举办活动。我们都是协助其他部门搞活动。
二、个人工作方面
本期我在学生会收获颇多,在学生会里的工作让我体现了自己的价值。至今我做了如下工作:
1、和其他副主任明确分工,完善了部门内部建设。
2、收集各部门联系方式,汇总学生会全体成员名单和职务。
3、整理学生会全体成员,点清人员在编情况。
4、参加院里活动,并制作总结。
5、收集整编本期学生会所有活动资料。
三、思想方面
在学生会工作了这么久了,我渐感自己的思想逐渐走向成熟。在工作方面有了自己的独立意思,做事比以前细心多了。我明白了做学生会里的事情是无义务,不求回报的。我们做事情不是为了什么自身荣誉感,而是为我们先进系做贡献。在学生会做事和最初进学生会的初衷一样,依然是锻炼自己,使自己变得更加优秀。而我不会因此而骄傲,我每天都以最饱满的精神去为学生会做事,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工作中的不足
工作时与上级联系不够紧密,做事不够细心导致某些任务完成的不够好,又得重新做一遍。独自创新意识还不够,很多事情都是按部就班,没有明确的做事方案。学生会活动人员安排方面不细致,很多事情都是临时安排,导致工作时比较凌乱。
五、个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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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__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情况截止到9月末,全镇总人口15467人,其中农业人口14333人,非农业人口892人,育龄妇女3079人,已婚无孩妇女126人;
全年共出生140人,共出生140人(含往年漏补10人),其中政策内137人,一孩96人,政策内95人;二孩38人,政策内37人;多孩6人,政策内5人%;全年出生率9.12‰,符合政策生育率97.8%,人口自然增长率2.93‰,女性新婚115人,结婚率7.49‰,出生性别比为116;全年共采取各种节育手术158例,其中女扎25例,上环110例,人流21例,引产2例,出生人流比0.177。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一是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及时召开全镇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镇政府与各村、场(居)委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全镇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严密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找文章到文秘站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大=秘=书=网=站]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各驻点领导深入各联系点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月监控、季考评、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强化目标的落实,使计划生育工作稳步达标。三是坚持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通过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措施。四是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到位。我们山区新建镇,基础设施差,经济基础薄弱,但由于镇委、镇政府对计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计生经费能够足额到位,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三为主”,巩固和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1、加大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首先利用节假日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两禁”规定为主要内容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其次,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今年我们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孩户免费发放了小麦、化肥、毛巾被等物资,将计划生育困难户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现已落实4户,全力支持其经济生产;第三,加强平时入户面对面的宣传。我们组织计生干部深入重点人群家中进行宣传,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我们还通过开设固定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对育龄群众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
(1)认真开展“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每年组织镇计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深入到各村、场(居)委会免费为[您阅读的文章来源文秘站网-文秘站网!]全镇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坚持每季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全年共查3600余人次。“三查”工作的开展,既方便了群众,又保障了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2)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我们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启动了生殖道干染干预工程,围绕婚、孕、产、育四个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对育龄妇女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咨询指导服务,有效地保障了群众的生殖健康。目前已接待有关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治疗、咨询300人次;
(4)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统一规范化。
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们从计划生育的基层基础工作抓起,先后投入近15000元对各村(居)委会的基层基础 档案资料制定统一标准,购置标准铁制档案柜16个,定制计划生育宣传展板14块,统一打印相关基础档案资料,全面规范档案建设,为我镇计生基础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认真落实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推行了以《条例》为依据,以村、场为单位,以合同为纽带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办验证制度、合同制度和查孕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四)认真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这既有观念问题,也有现实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是计划生育由“处罚多生”转到“奖励少生”的必由之路。今年我们已完成了首批符合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政策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身份确认、张榜公示,目前已落实奖励对象26人,兑现资金15600元。
(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待遇,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全镇16个村、场(居)委会都落实了一名计生专干,切实做到在最基层有人抓、有人管,以满足优质服务工作的需要,全镇上下形成了狠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网络机构。二是保证计生人员待遇的落实。今年以来,我们加大计生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了计生人员的相关待遇,将计生专干的待遇由原来的每月220元提高到240元,加上市级补助20元,镇级补助30元,人均每月增加50元,切实做到了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待遇三落实。确保了全镇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1、部分村的计生主任进行了调整,工作不太熟悉,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
2、我们是个库区新建镇,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常住人口搬迁变动大,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给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作量。
3、由于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大,搬迁快的特点,无固定居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任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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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抓好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情查体、日常随查访和日常监控,抓好辖区单位村居药具管理规范化的建设、验收和评估,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促进工作平衡发展。切实提高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加快人口和卫生网络合并,加强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信息纠错核查力度,提高wis信息质量,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采集婚姻、生育、落户信息,减少出生信息的瞒、漏、错报。
一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办事处要以“一法三规一条例”为主要内容,以区印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学习读本》为指南,通过以会代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认真落实首接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做好《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严禁违规施术。坚决执行“七不准”、“四缓收”等工作纪律,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切实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服务群众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加强行风政风建设,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宗旨意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不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xx号文件《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和xx号文件《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第四批市属、区属破产、改制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的登记、审核、发放工作,准确、及时解答和回复群众相关问题咨询和xx热线,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
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区现有奖扶政策基础上,制定出台同辖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利益导向政策,拓宽奖扶范围,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让更多的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农扶、特扶、双女绝育、城镇低保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加大阳光助学的落实力度,让计生家庭得到应有的实惠。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帮助社区修订完善居民公约,充分体现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促进男女平等,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职工的违法生育行为,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创造有利的环境。设立计生公开栏,将相关政策法规、办证(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范围、奖扶政策、奖扶人员状况、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以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及时进行公示,将权利置于“阳光”之下,积极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做好城乡低保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查体工作,为群众的生殖健康保驾护航。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认真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准确执行落实,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办证流程,简化办证程序,切实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加快城市社区管理创新、深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区域协作、健全“一盘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信 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能力,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推行网格服务管理新模式,实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格中”,实现“管理无缝隙、责任无盲点”。探索推行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为流动人口申办“一孩免费登记本”提供全程代办服务,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的问题,实现服务零距离,服务零投诉。加强统筹管理和综合决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促进流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积极开展清理清查,以“温馨xx 感恩有你”活动为契机,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满意工程,以深化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夯实基层基础,扎实推进“统筹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信息共享、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建设。坚持打防并举,孕情监控与个案查处两手抓。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不断完善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女婴保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孕情随查访、孕情消失责任追踪等制度。坚持和落实有奖举报和约谈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合执法和定期督查,抓好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治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问题,确保我办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到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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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办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夏智唐,副组长:罗凌霞,成员:任剑平、张艳。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逐级落实。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组织我办人员认真学习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文件。通过学习,大家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理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各项规定,在搞好自身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发挥本部门的优势,利用本办的资源,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为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而努力。
三、完善各项制度,落实计生措施
1、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男性干部职工的配偶计生信息资料。本单位干部职工必须到区计生服务中心进行环孕检,男性干部职工配偶的环孕检证明按计生要求收集存档。
2、帮扶挂点村落实“四项手术”、环孕检、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各项计生工作。
3、配合所在社区开展避孕药具发放、生殖保健服务、宣传教育、流动人口清理、计生集中整治活动等工作。
四、做好计划生育与扶贫工作相结合
1、提升帮扶水平帮扶,变“输血”为“造血”。党员干部“1+1”帮扶对象的确定,应主动与帮扶单位对接,优先确定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和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农户为贫困户,引导帮扶人员对他们提供信息、生产资料、技术上的帮扶,变“输血”为“造血”,增强脱贫致富能力,提高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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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州委、州政府在我县召开了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半年工作会议。州委副书记任*在会上充分肯定了我县的人口计生工作,要求全州其他各县市学习我们的工作经验。7月11日《恩施日报》又以大量的篇幅对我县乡镇计生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计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了重点报道。就总体水平而言,我县的人口计生工作走在了全州的前列,被评为全省“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县,县人口计生局被评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单位。可以说,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计生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县人口计生工作赢得了赞誉。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人口计生半年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要贯彻落实全州人口计生半年工作会议精神,对照年度考核目标找差距,进一步追加措施,巩固和扩大计生工作成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人口计生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继续处于全州领先地位。会上,跃红同志和紫阳同志还将就下一步的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希望同志们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
人口计生工作是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对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统一思想,深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
一是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人口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和人均占有量都低于全国人均水平,如果人口过快增长,必然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拉大与全州、全省、全国的距离。因此,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我县今后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任务。
二是要从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必要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大力开展生育文明建设,通过提高人口质量,推进“生产发展”;通过少生快富推进“生活宽裕”;通过加强人口计生工作阵地建设推进“村容整洁”;通过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推进“管理民主”,通过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推进“乡风文明”,真正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新农村建设之中。
三是要从当前工作现状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性。我县上半年的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做到了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各项责任指标完成进度不一,对照责任目标,有的指标完成情况差距较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计生办人员变动较多,整体队伍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乡镇服务站整体转制后,新的服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到位,优质服务在少数地方明显滞后;村级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脆弱,在人口统计方面存在漏报、错报的现象。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和全县计生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在下步工作中,思想上要更加重视,作风上要更加求实,措施上要更加有效,行动上要更加有力。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今年既是改革年又是换届年,上半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客观上牵扯了乡镇和主要职能部门不少精力,对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下半年又将面临县乡换届,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能否全面完成今年的责任目标,必须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要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把人口计生工作拿在手上,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具体管,其他领导要主动抓、配合管。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经常性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法。要经常深入基层具体检查、督导计划生育工作,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今年,州政府将对工作措施不力、造成生育失控、导致政策外生育人数大量上升或瞒报、漏报严重的乡镇实行重点管理,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县委、县政府也要对年度考核倒数一、二名的乡镇和后进村实行“笼子管理”,经连续两年验收不合格的要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要加强计生队伍建设。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后,各乡镇人口计生工作要有足够的力量来抓,计生队伍要相对稳定,以增强工作的连续性。由于乡镇计生办的人员有限,乡镇党委、政府要尽可能减少计生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让他们有足够的精力专门从事计生工作。对新调入的人员,县人口计生局要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他们能够尽快熟悉业务,尽快成为工作上的行家里手。村计生专干要严格按照“乡聘、乡管、村使用”的管理模式配齐配强,对村书记或村主任兼任的要进行调整,尽快确立专干,同时要明确村专干职责、任务、报酬,真正巩固好基层计生干部队伍,确保人口计生基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是要努力发挥乡镇服务中心的作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行了乡镇服务站的整体转制,就目前运作的情况看,也还存在许多问题,旧的管理体制已经打破,新的管理机制又还没有完全建立。最近县委办、政府办下发了《*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办法(试行)》,各乡镇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狠抓各项机制的建立和各项管理的到位,切实解决好人员思想不稳定,职责任务不明确,服务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真正发挥乡镇服务中心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四是要落实好驻村责任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后,全县乡镇计生办仅有55人,要承担361个村的管理任务,有相当大的工作难度,必须充分发挥驻村责任人作用,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改革以后确定的公务员,明确驻村责任人,要做到一村不漏,要明确他们的职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挂钩,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五是要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全县半年检查结束以后,部分乡镇针对半年工作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了全面自查,加大了工作的力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还有部分乡镇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明确的措施,工作无起色。这次会议以后,各乡镇要对照全年的责任目标,分析差距,找出原因,追加措施,查漏补缺;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日程安排,扎实有序开展工作。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要进行通报。县人口计生局工作重心要下移,阵地前移,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到乡镇开展业务培训,进行现场指导,特别是对工作进展落后的乡镇要重点解剖、重点指导。
三、加强领导,创优环境
一是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适应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后新机制的要求,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后,人口计生工作归口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但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要明确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人口计生副主任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统筹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人口计生工作不弱化。乡镇服务站实行整体转制,并不等于乡镇党委、政府可以撒手不管,无论服务中心的体制如何变,其为计划生育国策服务的性质不会变,开展优质服务的职能没有变。各乡镇服务中心必须优先落实国家免费服务政策,不能误导群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增加农民负担。对大月份政策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必须到指定机构实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凡出现重大恶性医疗事故的,都要严肃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要保证经费投入。县财政预算的事业经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按照改革以后的经费管理体制,按照工作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确保乡镇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不能因经费拨付不及时而延误工作的开展,更不能因为经费没有落实而影响工作的开展。
三是要坚持齐抓共管。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计生部门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特别是当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更需要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年初签定的责任目标,积极主动搞好配合,履行职责,特别是县直在乡镇的延伸机构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主动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工作。
四是要严格实行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误报各类数据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同志们,今年人口计生工作离年度考核只有两个半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艰巨。这次会议以后,各乡镇一定要科学安排,高标准要求,把人口计生工作与当前的经济工作和换届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态度,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杨跃红同志
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根据记录整理)
一、关于队伍管理问题
针对部分驻村公务员和计生专干工作责任不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革后人员脱节缺位等现象,各乡镇要再研究、再部署,特别是要认真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办法(试行)》(建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三支队伍”的管理: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专干的管理。要配备好、使用好、管理好、培训好村级专干,进一步提高村级专干的业务素质,增强村级专干的工作责任感,激发村级专干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
第二,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中心主任的管理。建办发[2006]8号文件已经明确了服务中心主任的聘任不低于3年,其他技术服务人员由服务中心主任聘用,应当说给服务中心主任吃了一颗定心丸。各乡镇要严格按照8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服务中心主任的管理,促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上新水平。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驻村责任人的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仅仅靠计生战线干部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发挥驻村责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才能确保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驻村责任人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驻村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关于“如何干”的问题
第一,要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大事。各级各部门要把基层基础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拿到手上抓,再鼓干劲,再加措施,进一步夯实全县的基层基础工作。
第二,要狠抓突出问题的解决。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上报准确率低;二是当年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低;三是流动人口办证率低;四是重点对象“三查”服务率低。对这些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出抓,集中抓,确保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要狠抓上报准确率这个核心。计划生育上报准确率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各级各部门必须狠抓这个核心不放松,对重点对象,要逐村、逐人、逐项核对好相关信息,上报好相关资料,确保准确率。
三、关于“干的标准”问题
一是资料要真实可靠,上报信息要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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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5月21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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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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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有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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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原有体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双阳区原有的“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减收不补,分灶吃饭”的区对乡财政管理体制,是从1994年开始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实行的。从1998年开始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又设立了财政收入晋档达标和达标奖。上述财政管理体制和奖励机制在双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开展晋档达标使实际收入与客观税源相脱节。区对乡每年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是在前3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制定出来的,和客观存在的税源基本接近。而晋档达标的目标则是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人为加上去的,和客观税源严重脱节。各乡镇(街道)为了完成晋档达标任务,千方百计想办法增加入库额,出现了虚列收入等违背预算法的现象。
2.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的数额较大。部分乡镇(街道)为了乡镇本级的利益,采取“串税种”、“混库”等手段截留区级收入,截止2003年10月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达1200万元。不仅如此,各乡镇(街道)应上解的收入,也没有按规定上解,影响了区财政整体计划的完成。
3.资金支出不规范,乡镇职工干部工资不能及时发放。不能按区里规定的保工资、保稳定、保机关正常运转的顺序支付,有的乡镇(街道)把大量资金用于机关食堂、还债等支出,在超额完成财政收入计划的情况下,还大量出现了拖欠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问题,到2003年10月末,全区13个乡镇<街道),其中有7个乡镇(街道)欠发乡镇干部及站办所职工工资,欠发最多的达9个月。由于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影响了乡镇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4.乡镇(街道)晋档达标的资金分配失衡,使部分乡镇(街道)干部出现消极情绪。主要表现在,条件好的乡镇(街道)超额完成晋档达标任务,每年得到超收分成较多;条件较差的乡镇(街道)完不成晋档达标任务,超收分成得到较少,甚至受罚。在资金分配上也不尽合理,领导得的过多,一般干部得的过少,相差悬殊。上述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乡镇机关的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乡镇职工干部的积极性,如不认真解决就会阻碍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制定新体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乡财区管乡用”的原则,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实行集中收付,强化收支管理,严格奖惩约束,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实现财政自身的良性循环和长远发展。
2.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坚持预算编制和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3.坚持加大对乡级财政扶持力度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依法、依纪理财和用财的原则,坚持促进财力增强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原有财政体制保留、调整和完善的内容
1.保留部分的内容。一是原有的财政体制保留了乡级财政和乡级金库;二是保留了区乡“分灶吃饭”的办法;三是保留了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办法。
2.调整部分的内容。一是对乡级金库的功能进行了调整,实行单一功能,只收不支。账户调整,对乡镇(街道)的预算内支出户和预算外支出户都由区财政在乡镇(街道)设置分户。二是指标调整。对乡镇(街道)只下达年度收入计划,不再给乡镇下达晋档达标的指标。对奖惩办法进行了调整。对政府采购进行了调整,将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三是对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由区财政局实行委派制。
3.完善部分的内容。一是实行了区乡财政预算共编;二是对乡镇(街道)干部工资实行了区财政统发;三是对费改税后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四是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报账制。
三、新体制的主要内容
新体制的主要内容概括为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人员委派。具体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预算共编
把乡级预算作为全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乡级预算编制的管理。在编制乡级年度预算前,由区财政局下达乡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具体指标。下达的具体指标,要遵循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依据现有税源情况、适当考虑增长比例的原则确定。乡级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支出顺序,突出支出重点。街道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区财政局代区政府审批后实施;乡镇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区财政局审查同意,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二)账户统设
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户和支出户分离。乡级金库改为单一功能,只收不支。区财政局在各乡镇(街道)设置一个预算内资金支出分户,只支不收。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设一个分户,负责收支。
(三)集中支付
1.各乡镇(街道)预算内资金进入乡级金库的收入户后,直接转入区级国库。
2.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工资和乡镇站办所人员工资全部实行银行,实现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每月乡级收入进入区级国库后,由区财政按照工资额度,经区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划转到银行,乡镇(街道)的干部职工凭工资存折到银行领取工资。乡镇(街道)站办所以单位名义统一办一个工资存折,存折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各站办所人员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领取工资。待事业单位改革后,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工资再由银行到人头。在预算年度内,区财政不能因为乡镇(街道)阶段性财政短收影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乡镇收入除去工资外,其余全部返回乡镇支配。
3.乡镇(街道)完成收入任务,不欠区财政往来的,超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给乡镇(街道);欠区财政往来的,区财政扣留25%用于冲减往来,直到冲减完成为止;冲减后剩余75%返还给乡镇(街道)。
4.欠发工资的乡镇(街道),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补发工资,全部补发完后,再用于其它支出。
5.对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各乡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统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管理。要按照11项必保的要求,分科目设账,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将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直接拨付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用款单位按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乡镇长(主任)签字审批后拨付。
6.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对各乡镇(街道)的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乡镇(街道)站办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存入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应上缴区直主管部门的,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拨付。由乡镇(街道)使用部分,按规定比例扣缴财政分成后,用款单位提出计划,经乡镇长(主任)签批后,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四)采购统办
对乡镇(街道)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从上级争取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各种采购的,由乡镇(街道)提出采购计划,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招标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
对乡镇(街道)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农业税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各乡镇(街道)的各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农业税必须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票据,按票据发生额足额入库,实现账据一致,票款一致。
(六)人员委派
参照会计委派制的办法,把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的编制和人事关系划入区财政局统管。在任免或委派时,由区财政局在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四、主要成效
《双阳区进一步理顺区对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运行两个多月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1.减轻了乡镇的财政压力。新体制实施后,在全区工作总体布局上,充分考虑到乡镇(街道)工作难度,因此,在财税工作上给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相对减轻了压力,今年全区财政计划下达给乡镇的任务比去年计划净减少620万元,减少了13.15%,比实际减少46.78%,减少的任务量全部加到区直计划上,增加的总量,按可比口径达到1332万元,比去年增加9.3%.
2.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抓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由于乡镇(街道)财税工作压力减轻,乡镇领导不再为乡镇职工干部开工资而奔波,使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了主要精力抓全面、抓大事、抓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仅今年前两个月各乡镇就引进一批大项目和新项目。
3.由于财政体制基本原则不变,资金支配权在乡镇,调动了乡镇工作积极性。新体制的运行,始终遵循“三权不变”的原则,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统一归乡镇。只是把财税收入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收入总量划到区,由区留下乡镇的工资部分,其余资金仍划回乡镇使用,对乡里支配资金没有任何影响,各乡镇都积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截至2月份,乡级收入超同期,因而极大地调动了乡镇的积极性。
4.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得到按月及时发放,新体制从2004年实施两个月来,收到了阶段性效果,过去乡镇干部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月份,全区各乡镇(街道)干部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由银行统一,实现了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各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的工资也由区里统一发放,从而进一步解决乡镇公务员与站办所人员工资不能同步发放的问题。
5.严格了支出管理,压缩了乡镇弹性支出。新体制没实行前,有些乡镇把开支用到机关食堂、小汽车、还债上,弹性支出大,机关后勤支出过多。新体制实施后,坚持了保基本工资的原则,在工资不能保证的前提下,其他钱不能乱支乱花,达到了节约弹性支出、保证工资同步发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