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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4-04-04 热度:29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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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旨在落实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由政府出资,针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父母无法再生育,在母亲年满50周岁以后给予的计划生育扶助制度。

我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对此,广大育龄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些独生子女遭遇意外风险死亡的家庭,遭受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打击,特别是在夫妻失去生育能力后,更需社会的关心和扶助。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统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到人,确保政策落实的可靠性;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确认程序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户籍为;

2、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5、女方年满50周岁。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本人申请。扶助对象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年度的1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无异议的由村(居)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2月28日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3月31日前上报所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市、区)审查认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村(居)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录入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

5、扶助对象退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扶助对象进行审验,对确认为扶助对象死亡、因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委逐级审核后,停止发放扶助金。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扶助金的,取消其扶助资额,追回已领取的扶助金。

四、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

1、扶助的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界定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

2、资金的发放

扶助金由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发放,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发放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办理存折,领取扶助金。

现已超过规定年龄的,以本制度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9月30日前。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资金由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其中北三市、长海县和金州区贫困乡(镇)的扶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开发区自行承担;其它地区市级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承担80%。

市财政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定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并通过市人口计生委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在发放日前及时足额地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到建户准确无误,及时发放到人。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年1月1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检查扶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对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将个人账户收支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逐级报至市财政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建立目标人群个案数据库,会同有关方面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实施的综合评估,并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协会、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思路转变的具体实践。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各区市县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将维护群众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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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搞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在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思想基础,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定期对各14个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今年上半年共组织全县人口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次,参训人员达230余人,并进行了考试。通过培训,使他们真正的掌握在处理计生案件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处理好计生案件,从而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执法水平,真正的达到执法中无错案、无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规范了依法行政的程序,县人口计生委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板面、制度、文书进行了规范,根据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的工作要求对案卷的评审成立了评审组,对全县14个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审规范。

二、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

根据市、县人口计生委的工作安排,在县人口计生委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在县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与法院行政庭配合,对各乡(镇)上半年上报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登记,签署意见,然后强制执行。通过对案件的执行,起到了震动作用。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落实奖励扶助政策

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的奖励优惠、优待政策,县委、县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和救助计生困难家庭实施意见》组织人口计生、教育局、卫生局、金融、科技文化等县直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把落实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20元奖励费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按照新标准发放了奖励费,发放方式采取了在信用社建立账号,办理存折,在各乡(镇)信用社都能取。县政府于**年4月22日在县城文化广场隆重举行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首发式。**市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炳华、张永智、市人口计生委财务科科长韦万超、政策法规科科长卢云、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郅书安、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常宏凯、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韩进官、县人大副主任连建忠、县政府副县长刘居天、县政协副主席强壮出席首发式,县直各单位领导以及各乡(镇)主抓人口计生副职、人口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及受奖励的独生子父母代表1200余人参加首发式。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意见》,汝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宣传贯彻、强化措施、加大投入、确保落实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县财政拨出专款175多万元,**年5月19日——20日由县人口计生委主任李杰带领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财务等在全县统一发放**年上半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100%。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年上半年共落实奖励扶助对象431人、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11人、特别扶助对象12人、低保对象生活补贴21人。**年确认国家奖励扶助对象548人、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16人、**市奖励扶助对象388人、特别扶助对象15人、低保对象生活补贴56人。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76人进行了奖励10分。

我们要求每个乡(镇)财政年初一次性按照独生子女光荣户数和应支付奖励资总额直接汇入乡(镇)信用社,信用社按照花名册分别存在独生子女光荣户家庭账号,一次性发放。开辟了“绿色通道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必须享受优惠优待政策,对持《优惠优待证})手册户,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给予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把落实项目、帮助贷款时间等内容汇入手册。

四、积极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小康工程工作

计划生育“小康工程”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人口计生部门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形成党政部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为此,我们在调查摸底、澄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帮扶计划,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进行帮扶,对计生富裕户进行政策帮扶,对贫困户、特困户进行技术、资金帮扶。充分发挥领导示范带头作用,县、乡(镇)领导每人帮扶1户,每户帮扶不低于1000元资金,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直单位并把它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来抓,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重点进行帮扶。为确保帮扶的质量和真实性,对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的,直接对单位责任人实行单项“一票否决”。为了真正把农村计划生育小康工程工作落到实处,今年对全县全面铺开,每个行政村要帮扶5户以上,并建立“小康工程”帮扶档案。为了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县领导、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帮扶一户,县、乡(镇)、村人口计划生育干部和乡(镇)一般干部每两人帮扶一户,县直各单位帮扶2-4户,乡镇直单位每单位帮扶1-2户。截止目前全县共帮扶计生户2363户,帮扶资金50万元,在“三夏”期间组织人口计生系统服务人员,联系机械23台,收割小麦2630亩;播种玉米1000余亩,浇灌农作物600亩,出动宣传车20辆次。迎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密切了干群关系。同时,相关部门发挥了各自的积极作用,积极落实对计划生育户的有关优惠优待政策。

五、开展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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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的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增进家庭和谐,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扶助对象与标准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程度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意见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本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

四、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子女死亡的,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

4、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5、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7、丧偶的,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1、年龄的确认。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残疾等级或程度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或程度证明为准。

六、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1、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3、在申请登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

4、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人口计生委。

5、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扶助对象名册发至各镇人民政、街道(莘庄工业区),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扶助对象姓名、年龄、扶助类别、扶助金额,公示期限为10天。区人口计生委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6、如无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报区财政局,抄送相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如有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7、区人口计生委对确认后的扶助对象,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扶助对象送达《发放证》。

七、扶助资格的年审

持有《发放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审验手续,同时提交扶助年审申请表、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和是否有终止享受扶助资格情形的声明。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进行逐级审验。

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区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5、独生子女康复的。

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扶助资格。

九、实施时间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时间

自年起,在全区实施。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区人口计生委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本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照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35:65的比例分担。区承担的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编制、执行和核算。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的资金由区财政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扣回。

(二)资金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当年度扶助金在次年度发放,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扶助对象清单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7月31日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年的8月31日前,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全额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三)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监督管理本区扶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本地区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区人口计生委做好扶助对象的申请、登记、确认、公示、监督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并负责向区财政局提供扶助对象的清单,配合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扶助资金发放情况,了解扶助资金管理情况。

区人口计生委会同区财政局选择和确定本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接受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委。

十一、工作监管

(一)组织管理

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残联共同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区残联负责扶助对象残疾等级或程度的确认。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共同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三)工作考核

1、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2、扶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管理。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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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遏止了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需要社会的广泛关爱和扶助。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具体实践。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订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具有*市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特别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自20*年开始,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得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特别扶助经费来源。特别扶助经费由省和区、县(市)财政共同负担,在省定最低发放扶助标准内(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5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20元的特别扶助金),其负担比例按省有关政策执行;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扶助标准以上部分的扶助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特别扶助对象的范围和确认条件严格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特别扶助金不得低于市定最低标准,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直接发放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特别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由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与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特别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公安、卫生部门和残联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加强监管。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等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将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市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制度。要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衔接。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关爱女孩”、“生育关怀”等工作密切结合,特别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相衔接,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独生子女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方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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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我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按照程序,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摸底和核实,顺利的完成了**8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9月9日下午,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将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得到了市领导的大力支持。9月10日,市人口计生委成立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一把手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协调和具体工作的落实。9月11日,召开县区分管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省里的《方案》和《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领会,并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9月12日,召开县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分管副主任、乡镇主抓及计生办主任会议,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对特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要汇报好,二要协调好,三要安排好(学习培训),四要落实好(严格按政策、按程序执行)。

会后,各县区迅速贯彻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信息等大众传媒对计划生育特扶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并以公告、小折页等形式,把宣传品发放到每个村(居)委会和广大群众手中,对本县区的特扶对象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排查审核,对**8年特扶对象按照程序逐级审核进行上报。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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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将计划生育“三结合”纳入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同志任组长,镇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镇长同志任副组长,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同志、社会事业与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同志、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同志、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帮扶领导小组,把帮扶计划生育户率先致富活动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确定分管计划生育的副镇长同志负责抓好此项工作。由计划生育办公室、、三位同志负责联系,一年召开两次以上的帮扶单位协调会,交流帮扶活动进展情况,并通过交流,帮助农户提供最有成效的种、养殖信息、防病的资料等,不断增强农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目标任务

1、根据市人口局发什市计生领[2013]1号文件精神,全镇2013年帮扶总户数为109户,其中新增户16户(由市发改局和民政局各帮扶8户);联系户32户(分别由市发改局和市民政局各10户,我镇帮扶12户);帮带户61户(分别由市发改局和民政局各18户,我镇帮扶25户)。通过帮扶使计生户年人均收入较上年增长8%以上,学会2-3门以上致富技术,有一个稳定增收的项目,无计划外怀孕、无计划外生育。具体落实分配任务见附表。

2、由镇社会事务办、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经济发展办和科委、妇联各部门和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在谷华村16组大棚蔬菜种植和木泉村秋菜种植,和平村养殖进行帮扶。

三、实施措施

1、各村、有关部门要同镇社会事务办一道狠抓工作落实,做到帮扶任务、责任、经费、项目、措施“五落实”。认真确定帮扶对象,制定帮扶规划。利用行业优势,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落实帮扶措施,在资金、项目上向计划生育户倾斜,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真帮实扶,鼓励、引导、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率先致富和改善生活。

2、各帮扶单位要切实落实真帮实扶的措施,要把相对贫困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家庭确有困难的以及独生子女病残或死亡的农村计划生育重点户纳系户中来,在项目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尽快帮助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

3、及时交流帮扶活动的进展情况,向被帮扶户宣传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活动的意义,不断增强帮扶户的致富积极性和以“大户带小户”的宣传方式,解决农户的实际困难。在帮扶基地内,将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会建设、“婚育新风进万家”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整体上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发展和壮大。努力开创新的致富局面。

4、镇社会事务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及时收集汇报部门帮扶活动开展情况,负责填写上报全镇帮扶情况统计表(册),组织对全镇部门单位帮扶活动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四、优惠政策

1、计生户在发展种养植(殖)业中需要贷款,信用社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和利率上予以优惠。

2、镇农业服务中心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良种、科学种植,并在在种子价格上予以优惠。

3、镇畜牧站要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家畜、禽防病的药物及指导工作。

4、镇社会事务办在安置退伍军人时,优先安置计划生育户子女。民政部门应在本系统内把全镇的独生子女贫困户特别是“5.12”地震中子女死亡、伤残后又无再生育能力的家庭优先纳入困难救济、低保、安身工程等项目中重点扶助。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对象优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五、考核办法

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相结合,综合考核评估,并将结果纳入政府综合管理目标考核。按什市计生领[2013]1号文件附件七“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来考核。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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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实施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财政保障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二扶助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严格审核。制定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2公开透明。实行扶助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发放程序公开、扶助监管制度公开。

3直接补助。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户到人。通过县级财政委托发放机构.

4健全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实施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部门负责。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目标责任管理。5政府主导。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发放机构各负其责。

二、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市户籍公民(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和退休职工

二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级政策规定生育。

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1子女出生前。

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2子女出生时。

3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伤残。

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1个。1独生子女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

等级为三级(包括三级以上。2独生子女父母伤残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配偶年满49周岁以上。四本人年满49周岁。未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有配偶的男性。

男满60周岁、女满58周岁后。按程序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符合农村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范围。

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填写《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独生子女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评议

村(居委会在通过评议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评议意见,连同独生子女证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于申请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评议。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入户核实。将经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申请后次年3月1日前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局。核实通过对象名单返回在村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

四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布

并将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册批复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申请后次年3月2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县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

五市人口计生委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与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对各县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质量检查。

六县区人口计生局年审

查验子女生存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县区人口计生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帐户。

四、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伤残的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其他政策待遇。伤残者每人每年720元。扶助金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剔除。

五、扶助资金来源

其他县区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扶助工作经费在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所需扶助资金:扩权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六、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封闭运行。各县区财政利用开设的计生专户归集政府发放给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的各类补助资金。扶助金通过专户归集后。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委托发放机构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打卡发放,直接到人。

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

七、扶助工作运行机制

扶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分离”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

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尽其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扶助对象,扶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司其职。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公安部门负责扶助对象户籍资料核查,严格户籍信息变更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扶助对象的残疾鉴定;残联负责对扶助对象《残疾人证》发放;审计部门负责对扶助资金运行、发放的监督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扶助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八、组织领导

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工作。

九、责任追究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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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的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增进家庭和谐,为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内容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办法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

(四)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子女死亡的,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

4.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5.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7.丧偶的,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1.年龄的确认。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残疾等级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为准。

(六)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1.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3.在申请登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县)人口计生委。

5.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发至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扶助对象姓名、年龄、扶助类别、扶助金额,公示期限为10天。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6.如无异议,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7.区(县)人口计生委对确认后的扶助对象,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扶助对象送达《发放证》。

(七)扶助资格的年审

持有《发放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审验手续,同时提交扶助年审申请表、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和是否有终止享受扶助资格情形的声明。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进行逐级审验。

(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市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5.独生子女康复的。

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扶助资格。

三、实施时间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时间

**年起,在全市实施。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编制、执行和核算。

(二)资金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清单,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将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扶助所需资金由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担。对于户口发生迁移的人员,在迁出前已经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通过年审的,当年的扶助金由为其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区(县)政府负担。对于终止享受扶助金的人员,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及时注销,并将注销名册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扶助金由金融机构发放。指定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将当年的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三)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区(县)财政局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监督管理本市扶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扶助资金由区(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列入“一般公共服务”类级科目、“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款级科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项级科目,并将本地区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金融机构,监督金融机构将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通过财政报表逐级反映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和发放情况。扶助资金形成的结余,抵顶以后年度相应扶助资金额度。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指导区(县)人口计生委做好扶助对象的申请、登记、确认、公示、监督工作,配合市财政局指导区(县)做好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向同级财政局提供扶助对象的清单,配合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扶助资金发放情况,了解扶助资金管理情况。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会同区(县)财政局选择和确定本区(县)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接受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组织管理、检查监督与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共同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残联负责扶助对象残疾等级的确认。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残联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每年共同进行一次制度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各区(县)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三)工作考核

1.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2.扶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管理。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资金金融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关爱女孩”、“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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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公示;

3.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上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机构负责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

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发放机构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五)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

扶助经费由省和*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市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20*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在前阶段抓好宣传培训、建立组织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三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申请和初审(9月25日~10月15日)

1.以村(居)为单位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包括已享受奖扶政策的)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核实目标人群的年龄、婚育情况;

2.本人申请,以个人为单位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委会;

3.村(居)民委员会评议,确定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报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4.乡镇(街道)特别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填写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婚育史》,并由两名以上计生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5.审核通过的对象在所在地乡、村(居)两级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七天。将初审公示后的《申报表》及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第二阶段:审查、确认和公示(10月16日~10月30日)

1.市人口计生局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并进行第二轮公示七天,确保扶助个人档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

无延误;

2.建立并妥善保管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将个案及汇总信息报衢州市人口计生委。

第三阶段:拨付、发放和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

1.市财政部门在省级特别扶助政策补助经费核拨到位的十天内,连同配套资金拨付到发放机构。发放机构要根据市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召开特别扶助金首发仪式,进一步做好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3.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二)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与奖励扶助制度同步进行,列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

每年5月底前,市人口计生局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6月15日前,市人口计生局向省、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全市经确认的当年扶助对象汇总信息;7月15日前,省下达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市财政配套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发放机构向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底前,市人口计生局对当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在做好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对下一年度新增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调查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为制订下年度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相结合。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并在市人口计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决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公安、卫生和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人劳社保、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计生特扶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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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按照县计生“三结合”工作“1+2”的帮扶模式,2016年我局与县审计局共同完成一个基地的帮扶任务,即建立石碾镇黄家寺村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基地,落实帮扶对象40户,其中新增户12户,联系户13户,帮带户15户。通过实施对口帮扶,对计划生育家庭户中的低收入人群实行致富引导,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使新增户当年人均增收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25%,帮带户、联系户人均增收超过当地平均水平5%,生活、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领导,落实帮扶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对计生“三结合”工作的领导,我局调整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任负责计生“三结合”日常工作。把计生“三结合”工作与扶贫开发、“双联”、“帮带”和干部驻村帮扶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切实抓好计生“三结合”各项任务的落实。为明确责任,将计生“三结合”帮扶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确保计生“三结合”工作目标完成。

三、落实优惠政策,拓展帮扶内涵

我局参与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制定和落实面向计生家庭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1)为计生“三结合”户提建议、出点子、想办法,调整种养殖结构,提供致富信息和科技书刊。(2)帮助联系相关部门把计生“三结合”户规划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户,作好生产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3)为计生“三结合”户提供生产发展启动资金或农用物资资金每户200元。(4)协调解决在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困难和问题。

四、巩固基地,真抓实帮

抓好计生“三结合”帮扶基地建设,是我局全年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主要抓好几项工作:

(一)明确目标,找准对象

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选择和落实人均纯收入低于全村平均水平以下的独生子女户或计生双女户,具有示范、奉献精神的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他们制定帮扶规划、发展致富项目、努力实现帮扶目标,把他们培养成为“少生快富”的典型户。要充分发挥典型户的辐射作用,使其义务传授科技致富知识、提供致富信息、介绍致富项目,引导周围的计生户一起发展农村经济,走共同致富之路。

(二)签定协议,明确责任

每个帮扶部门,在确定了新增户、联系户、帮带户的基础上,与他们签定帮扶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开展走访、慰问、指导一年不低于3次,确保今年帮扶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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