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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奖励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指南针,引导我们规避风险,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的完好无损。它不仅体现了对员工的关怀,也是遵守法规、维护企业声誉的关键。安全制度的存在,就如同一道无形的防护屏障,它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潜在损失,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善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项工作的安全流程;2) 应急预案,预先规划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3) 安全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 安全检查与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状况的审查与改进。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留意以下几点:1) 制度应具有针对性,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特性定制;2) 持续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和技术进步;3) 强调全员参与,确保每个员工了解并遵守;4) 制度的执行要公正公平,对违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其内容、执行和格式都需精心设计,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向着更高效、更可持续的方向前进。

奖励制度范文

第1篇 某酒店康乐部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加强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提高岗位员工安全作业的自觉性,保障宾馆正常经营工作秩序,保证宾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倡导安全、惩罚违章”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机构

1.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_

成员:___ ___ ___ ___ ___

2.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___

成员:___ ___ ___ ___ ___

二、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要求,确定宾馆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如下:

1.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及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操作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无安全隐患问题;

3. 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职责情况;

a)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食品安全卫生及餐用具消毒情况;

b) 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情况;部门安全生产环境(安全警示标志、防护用品配备、仓储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情况;

c) 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和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门、钥匙安全管理等情况;

d) 发包、出租场所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及安全管理情况;

e) 部门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工伤事故等。

4. 安全生产考核方法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全年各类安全检查及记录情况,参照上述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各层级人员及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依据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标准,给予责任人及部门相应奖惩。

四、安全生产奖励条件和惩罚依据

1. 奖励等级及条件

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评选安全之星(或安全先进班组)、授予宾馆安全生产者(或安全管理先进部门)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1)严格遵守宾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模范执行劳动纪律,有突出事例,表现优异者。

(2)在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3)在安全巡视、设备检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宾馆和宾客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敢于抵制违章指令,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照章办事,避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者。

(5)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者。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或班组,根据安全管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贯彻落实宾馆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到位,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作业人员操作规范,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工伤事故的。

(2)全年各类安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异的。

(3)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使宾馆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的。

2. 惩罚依据

惩罚分为:警告、通报离岗、解除合同或除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被警告者扣罚50元,被通报离岗者扣罚500元。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且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

3.无《特种设备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者。

4.下达违章指令或强令冒险作业者。

5.擅自移动、动用消防器材改作他用者。

6.发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者。

7.值班脱岗或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者。

8.安全管理渎职者。

9.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一般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离岗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引发工伤者。

3.丢失万能钥匙或转借他人者。

4.造成安全设施设备损坏者。

5.受到第二次警告者。

6.被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通报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合同或除名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者。

2.因失职造成宾馆正常经营管理严重损失者。

3.离岗培训后重新上岗累犯前款者。

(四)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工作原则,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部门及相应责任人,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程序

1.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依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填写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表,送交宾馆领导审批。

2.经宾馆领导审批后填写奖罚金额通知书,送交财务部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辅助手段。安全生产惩罚不是目的,消除隐患,防微杜渐,提高员工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促进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宾馆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才是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望各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本制度适用于宾馆各部室、公司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2篇 安全奖励处罚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记录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三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九、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重,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尚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上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索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然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一、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十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四、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四忙事故应及时报告。时候,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高保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刀财务部交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补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项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十六、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八、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十九、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3篇 矿山安全奖励制度范本

一、对矿山安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重奖。

二、对积极查出事故隐患,并提出有效整改建议的矿山人员,奖励人民币50元。

三、对配合矿山负责人提高矿山人员意识,杜绝违章、冒险作业的人员,奖励人民币50元。

四、对发现设备、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矿山人员,给予奖励人民币100元。

五、对在险情发生时,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或减轻矿山事故危害程度的人员,依据现场情况予以奖励。

六、对不遵守劳动纪律,未着劳动保护用品或带小孩进入采矿现场者;对出工前喝酒等现象,由矿山安全员或矿山主管人员给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屡犯者予以开除。

七、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或冒险作业者,予以1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对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强行在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作业的矿山人员,有矿山安全员给予100元的处罚。

九、矿山不得录用未参加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十、对改善矿山作业条件,提高矿山安全意识,方法可行,措施得当,矿山依据实效予以奖励。

第4篇 加油加气站安全生产先进表彰奖励制度

为保障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遵守站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多形式学习活动为载体,以构建有效学习机制为保障,以提高干部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为目标,全面开展法律法规、制度规程、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个人身上,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奖励管理的原则和条件

(一) 奖励的原则:

1、奖惩分明,赏罚有度;

2、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

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4、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5、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奖励和先进个人奖励

(二)奖励的条件:

对安全生产工作表中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奖励。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积极学习,成绩显著的;

2、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的;

4、安全生产考核阶段(月、季度、年)内没有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

5、能够完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引导部门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

6、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突出贡献的。

7、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三、奖励的种类: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经济奖励,以上奖励方式可同时使用。

四、奖励的权限

主管经理负责全公司领导和员工的奖惩管理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站长负责各部门人员奖惩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奖励的程序

(一)口头表扬,由站长独立执行。

(二)通报表彰及以上奖励由站长提出申请。奖励申请应该包括:

1、在哪些方面做出了贡献;

2、所做的贡献对全局的影响有多大;

3、成绩是个人做出的还是集体做出的;

4、建议给予何种奖励。

(三)通报表彰、经济奖励申请应力求语言简练,内容具体,由专管签字确认后,经领导干部共同讨论、审查,最后由经理审批决定。

(四)奖励决策做出后,由办公室拟文下发予以公布,并按决定实施奖励,奖励决定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六、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方法推广

对于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经验、方法进行交流和推广。

第5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全体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处罚方案提供专项经费保证。

3.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5.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

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

⑴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⑵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

⑶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⑸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

6.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7.处罚标准

⑴违章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指挥者200元;

⑵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级部门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及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50元;

⑷不组织或不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⑸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⑺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该部门负责人及办事人各200元;

⑻对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故意刁难、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⑼破坏事故现场,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或提供假证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0元;

⑾发生轻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

⑿重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岗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岗帖并处通报批评;

⒀死亡1人或因燃烧、爆炸、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⒁发生一起多人伤亡事故,视伤亡等级其处罚按上述条款叠加;

⒂对各部门行政正职的处罚还将并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规定。

8.个人行为的处罚

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50元——200元经济处罚:

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⑵在店内非规定地点吸烟者;

⑶工作场地(如办公室、值班室、仓库、工作间等)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

⑷超范围使用设备者;

⑸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⑹开动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者;

⑺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电褥等或在非指定场所私自焚烧物品者。

第6篇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切实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局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我局从事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施工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产业、设计、修造单位适用本办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劳务组织、局基地管理和局机关有关处室、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输出劳务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目标控制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和其他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第四条 工程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照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自的安全职责,逐级提出分解,一级向一级负责,严格考核,系统控制,有序运行。

工程局局长向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局属各单位和行政正职向工程局负责,积极实现安全目标,施工处,分公司、车间、作业队的行政主要领导向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和职工。

第五条 工程局根据各生产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单元工程因有危险等,确定年度或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数,以“责任书”的形式,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由局长与各生产单位、项目部行政正职签订。按照分层控制的原则,生产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把关,形成纵向到底的系统控制网络。

第六条 考核期内,适用于全局安全考评的保证项目:

1、按全口径统计的各类事故控制在指标以内,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产)现场文明规范;

2、无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年千人重伤率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年轻伤伤害频率(12%);

3、车辆交通事故不超过5/百台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轻伤3人,经济损失不足30000元无人员伤亡事故);

4、机械电气设备事故不超过4起/百台年(指修理费用一般设备500-1000元;关键设备1000-3000);

5、无重大车辆、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

6、无大面积的群体中毒事故;

7、当年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8、达到或基本达到《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检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工程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局属个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考核,作出安全生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的评定,同时对该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领导及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八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工程局给予表彰并授予证书,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额度的80%和50%予以兑现。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予以推荐表彰。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生产单位领导,安全人员和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的表彰或嘉奖。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作出成绩的。

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

3、排除事故隐患或抢险有功,使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的。

4、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反劳动安全纪律,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成绩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有功人员的奖励决定,资金数额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或分管副局级领导作出外,工程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奖励指数及标准为: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000人以上的单位4-6名,1000人以下的单位3-4名,不足500人的单位1-2名,标准为300元/人。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局4-6个/年度,标准3000元至5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局20-30个/年度,标准1000元至3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全局30-50个/年度,标准5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条 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推荐表彰。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奖励基金。其奖金总数可在结算人工费中按1-3%提取(土建工程取上限、安装工程取下限),划归安全部门用于本单位或项目经常性的安全考评和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工程局年度安全科长会议上对全局安全监察员的工作做出考核评定,对合格以上的安全监察员予以一次性200元至500元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六条 被集团公司或省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工程局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工。

各单位、项目部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7篇 幼儿园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保安管理是保障所辖物业区域内财物不受损失、人身不受伤害,保障业主生活秩序正常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为切实做好zz__花园的安全保安工作,我们确立了人防为主,技防为辅、全面防范的治安管理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安防范措施,确保管理无盲点,治安无事件并严格按照南京市服务等级中的四级标准来执行和为业主服务。

一、日常安全管理

1、保安队伍管理

安全保安队伍建设按高标准、严要求的指导思想,严抓招聘、培训、上岗、考核等关键环节,实施准军事化管理。与专业学校、部队建立人员输送关系,保安员以招聘专业学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为主,年龄绝大多数为30岁以下。定期组织保安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及物业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保证保安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建立业务、绩效考核与工资、职位挂钩的机制,在年终考评中,实行8%的淘汰率,保持安全保安部伍的高素质和战斗力。日常工作中要求队员统一穿戴公司的保安员服装,戴好工作牌,带好安全管理器械,队员精神饱满。

2、安全巡逻防范管理

⑴、实施24小时全面防范,三岗结合,即巡逻岗、守卫岗、机动岗三岗联合防范,做好点、线、面的配合与互动,确保无治安死角。

⑵、保安巡逻统筹安排,根据zz__花园的地形、地貌、建筑及功能布局,合理制定zz__花园的安全保安巡逻路线与时段,并随时对巡逻进行有效监控。

⑶、在做好人防、物防的基础上,逐步完善zz__花园的智能控制中心网络和智能化安防系统,充分发挥人防、物防、技防三防结合的优势。

⑷、养好巡逻签到的习惯,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安全防范的要求,在小区设置一定的巡逻签到点,每一小时巡逻签到一次,确保小区每个角落都有保安队员每小时巡逻到,增加了小区的安全系数。

3、门岗的出入管理

⑴、加强、规范物品出入管理,有效控制偷盗等治安案件,维护区内用户利益。

⑵、区内用户凡有物品搬出小区,须事先向客户服务中心申报,客户服务中心及时向其它部门传达,保证在搬出物品时提供方便。

⑶、保安部人员有责任对所有物品搬出进行盘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在有需要时联系支援。小区出入口岗亭值勤保安员须密切注意进出车辆及人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时进行检查、处理。盘查时须注意礼节,以礼貌的态度请求当事人配合,尽量快速地完成检查以减少当事人之不便。在无事实依据时,如当事人不予配合,不得强行搜查当事人,但可以要求其出示证件并登记。

⑷、小区内发现有关可疑情况并且当事人逃脱时,应立即以对讲机、电话等方式迅速与出入口岗亭及执勤保安部员联系,报告有关特征请求拦截,有关人员接到拦截请求时必须及时作出反应。

⑸、经盘查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时,及时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保安主管汇报,保安主管准确及时记录在案,做到凡事有案可查,记录时间、地点、人、事等要素齐全。

4、安全监控的管理

⑴、监控室24小时有监控员值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对出入口实行不间断的监视工作,并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

⑵、监控室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如须参观需得到管理处主任的书面同意后由保安主管带入。

⑶、每星期定期对周界报警、楼宇对讲、住户报警、消防报警等进行演习和设备保养等工作。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打架斗殴的处理

⑴、立即劝阻打斗,劝散围观群众,收缴打斗用的凶器,如有伤人和财产损失,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⑵、如双方不听从制止,事态继续发展,难以控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人员处理。

⑶、如有重伤者应送附近医院抢救。

2、盗窃的处理

⑴、如发现盗窃分子正在作案,立即组织人员当场抓获,连同证据(作案工具、脏物)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⑵、发现盗窃现场,盗窃分子已经逃离现场的,积极组织人员对现场附近认真清查,岗亭人员对出入人员严格检查。

⑶、保护案发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听从公安人员的处理。

⑷、对重大可疑盗窃现场,由事主和目击者向公安机关作出详细报告。

⑸、对可疑作案人员,采取暗中监视和设法约束,交公安人员处理。

3、抢劫的处理

⑴、迅速制止犯罪,设法擒获或召集组织其他人员擒获罪犯。

⑵、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如无固定现场的、无法将劫匪遗留的物品留在原处的,要一一收拾起来,交公安机关处理。

⑶、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勘查完毕不能离开。

⑷、事主或在场群众如有受伤的,要立即设法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医治。

4、可疑物体及恐吓电话

处理

⑴、在巡视检查时,如发现可疑物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不准触摸,指导观众及行人远离该处,如明显属危险物品或爆炸品等,立即通知当班负责人致电110,寻求支援。

⑵、如接获任何恐吓或有任何有危险性发生的电话,须保持镇定,与对方详谈,留意电话背景、动机及有何要求,如对方已收线,不要把电话挂断(待警方寻找电话来源),迅速报警。

对上述突发事件处理后,及时做好相应记录,收队总结,并向相关部门汇报。此外,我们将进一步密切与当地治安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治安部门的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安防报警应急反应流程

㈢、保安员仪容仪表守则

1、保安部员要具备特殊的精神面貌,要精力充沛、精神抖擞,善于运用智慧和勇敢去战胜一切困难,沉着机智地处理突发事件。

2、保安部在集训时,要求着装统一,队列整齐;集训完毕,指挥员要检查队容仪表情况,下达整理服装及检查装备口令,凡未按要求统一着装和装备,以及精神面貌不振,不准参加集体活动,由此而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者,劝其离队。

3、保安员上岗执勤前,必须整理检查衣、帽、领带、鞋带、武装带及装备是否穿戴齐备和规范,班组长应在场检查纠正,并要求全体保安员形成规律,养成习惯;若有意不对镜整容,歪戴帽子,斜挎武装带等,应给予严肃批评,当事人还需写出书面检查,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4、保安员上岗执勤必须穿统一制服,配带管理处工作证,凡有一样不齐备者,不准上岗执勤。

5、保安员在执勤过程中,二人流动执勤要成排而行,三人流动执勤,要成行而行;在执勤时不准背手抄手或将手放在裤袋里,不准闲聊、嬉戏、看书、看报、会客、吸烟。

6、不准留长发、胡子、长指甲,勤换洗服装,勤擦皮鞋,保持帽子平整干净,养成讲究卫生的好习惯。

7、对待用户及同事要友善、和气、礼貌热忱,面带笑容,不能板着面孔;领导前来检查工作,要立即立正或起立迎接;要坚守各自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8、保安部在整队行进途中,队员不准东张西望,步伐必须整齐统一,喊口令时必须声音宏亮有力,要体现保安队的整体力量和压倒一切的气势;指挥员口令必须清楚、宏亮、富有号召力。

9、武装带、橡胶、警棍限执勤时使用,其它场合需使用时,需经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10、消防斧、板手等消防设备,限火警时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

11、制服及服饰仅限执勤时穿戴,其它场合、时间不得穿戴;着制服时必须佩戴整齐;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得披衣敞怀及穿拖鞋。

12、对讲机只限巡查、值班时互相沟通情况,严禁在对讲机中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3、对讲机只限在本区范围内使用,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或改作它用,须经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14、对讲机电池由班长统一管理,值班员不得私自更换;如遇下雨等恶劣天气,应保护好对讲机不受雨淋,以保证正常使用;爱护对讲机,严禁拨弄、拆卸、拍打等;严禁将对讲机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15、保安员宿舍制定值日排班表,值日员必须全天候保持室内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队长、值日员检查督促其他人搞好各自的内务卫生。

16、每个队员起床后,必须把内务搞好,被子叠放整齐,其他物品摆放有序。

17、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上、下班时,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或从事影响他人的行为。宿舍内严禁用电炉做饭,私拉乱接电线;宿舍内严禁堆放杂物。

㈣、治安综合管理

1、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

2、遵守小区管理处及业主委员会公布的、旨在维护本小区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密切配合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管理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在保安员因故查询时,给予主动协作;

4、敢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小区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保安部处理。

5、及时申报留住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留住的流动人员应在三天内,留住的暂住人员应在十天内持有效的证件到有关单位申报。

6、爱护本小区的保安设施,正确使用电子对讲防盗门和各种智能化设备设施,并教育小孩不得损坏有关设施。

7、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注意锁好住宅门窗和自己的车辆,不得让陌生人进入住宅,进出大楼时注意不得让陌生人跟进。

8、为保障小区用户的正常生活秩序,诸如收破烂、乞讨、叫卖、张贴小广告、上门推销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发现擅自进入小区者,立即勒令其停止活动。

9、禁止任何人翻越小区围墙和防护栏。

10、小区用户及进入小区人员都必须爱护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三、消防系统管理

为了保障zz__花园小区内业主、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zz__花园的消防管理上,我们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业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南京市消防管理的法规、条例为准则,结合zz__花园的结构和特点,开展消防管理工作。

㈠、消防机构的建立

㈡、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1、管理处主任负责设立消防组织机构,并指挥消防演练和灭火工作。

2、消防主管负责监督日常消防工作和协调监督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负责执行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值班运行和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3、维修部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故障排除。

4、消防监管员负责巡回检查、器材管理、直观设备设施的检查、动火作业及相关档案管理。

5、全体员工都是义务消防员,担负防火、灭火义务。

义务消防组织图

㈢、消防管理

●消防管理要素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1.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1.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1.4监护动火作业;

1.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消防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1.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1.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实行用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3、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4、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5、区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6、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7、区内任何商铺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一只灭火器(小于30平方米配备一只,大于3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8、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9、用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管理处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并按规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一只灭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3只灭器。

10、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11、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气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用户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2、各用户应服从消防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防火安全检查

1、小区内的消防检查工作,由管理处统一安排、布置,具体实施由管理处消防管理员负责。

2、检查方式

2.1定期检查

根据小区防火的特点,配合有关安全活动,对小区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检查,并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表》。

2.2突击检查

不定期突击检查小区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真正落实,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表》。

3、检查内容

3.1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3.2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无缺。

3.3用火用电方面。有无违章动火,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超负荷现象等。

3.4易燃、易爆物品及燃气储气瓶应重点检查,防止泄漏。

4、火险隐患的整改

4.1若检查发现火险隐患,检查负责人应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派发到受检用户。

4.2受检用户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对火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完成。

㈣、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

1、管理处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防火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由消防主管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由消防监管员登记在消防设施、器材登记表中。

2、结合zz__花园具体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需要更新、改造、增补等较大项目,由消防主管提出提案,管理处主任审批后实施。

3、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由消防监管员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项目有:消防栓、各种灭火器、防火门、各种标识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消防装备表

序号名称数量序号名称数量

1消防斧头3把5消防服12套

2专用扳手3把6消防云梯2架

3防毒面具12套7手提灭火器30支

4钢盔12套8推车灭火器2台

㈤、消防日常管理

1、消防设备的运行由值班人员负责,消防运行是zz__花园消防管理的主要环节,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并认真做好设备的监控等工作。

2、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消防设备运行记录。

3、如发现设备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消防主管,消防主管现场确认后通知技术人员及时维修。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各系统设备。

5、负责一般的报警处理,如火灾事故应迅速、果断的按照灭火作战程序实施。

㈥、消防知识培训

1、对zz__花园的消防工作,要求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传达到业主和用户;每季度在宣传栏上摘登消防动态及通报zz__花园的消防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2、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能训练。

3、每年3月、11月为春、冬季训练月,对全体人员进行消防基本知识、灭火技能、火灾事故处理程序(灭火作战程序)等训练,并进行考核,记录存档。

4、消防主管、消防监管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应知识和技能培训,技术人员必须有水电基础知识或资质证书,并通过消防培训方可上岗。

5、积极参加社会各项消防活动,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

㈦、消防设备管理

按照《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手册》实施管理(略)。

㈧、消防演练

1、演练要求

实地演练的次数一般要求每年二次,演练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或节假日等情况来确定。

2、演练形式

⑴、模拟操场训练:按报警出动、指挥、分工配备及临时处理等综合动作进

行演练和基本技能训练,并检验是否符合灭火作战方案的要求。

⑵、模拟实战训练:按照实战要求,打开消火栓,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同时进行抢救和疏散物资的训练。

3、演练范围

整体综合性演练和部分演练。

4、演练注意事项

⑴、演练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演练人员明确演练任务、方法和要求。

⑵、要选择好时间和地点,综合性演练必须要邀请公安消防人员指导,并有部分用户参与。

⑶、在演练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⑷、消防管理员应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㈨、消防灭火作战组织机构图

说明:

灭火总指挥由管理处主任担任;

灭火副总指挥(设备、疏散组)由保安主管担任;

灭火副总指挥(灭火、联络、后勤组)由维修主管担任;

保障组由维修部组成;

秩序组由客护中心及安全保安部组成;

灭火组由安全保安部组成;

救护组、后勤组由其他员工组成。

㈩、消防灭火作战程序

(十一)、火灾应急

火灾发生时,全体员工依照《消防灭火作战组织机构图》中规定的岗位,投入救火战斗,严格按照《消防灭火作战程序》实施灭火。

火灾应急处理:

1、发生火灾时保持镇定,切忌急躁;

2、击破最近处的火警报警器玻璃,使警报鸣响并大呼着火了;

3、在自身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用灭火装置扑灭火源;

4、如火势不能控制,应及时拨打火警电话;

5、清点人数,锁好贵重物品,组织撤离;

6、使用最近之消防楼梯(绝对不允许使用电梯)走到一楼空地,并将火场内情

况及时报告主管人员和消防人员;

7、逃生时采用低势沿地板爬行,如必须通过火焰时,将所穿衣服或毛毯等浸湿后裹住身体迅速冲过;

8、烟的上升速度,远比人上楼梯要快,故火灾时应尽快向地面逃出;

9、留守岗位,封锁现场,直到有关方面到现场处理时为止;

10、就事件发生情况,向主管人员作出汇报。

第8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范本)

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全体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处罚方案提供专项经费保证。

3、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5、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励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

⑴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⑵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

⑶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⑸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

6、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7、处罚标准

⑴违章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指挥者200元;

⑵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生产班组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及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50元;

⑷不组织或不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⑸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⑺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该部门负责人及办事人各200元;

⑻对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故意刁难、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⑼破坏事故现场,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或提供假证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0元;

⑾发生轻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

⑿重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岗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岗帖并处通报批评;

⒀死亡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⒁发生一起多人伤亡事故,视伤亡等级其处罚按上述条款叠加;

⒂对各部门行政正职的处罚还将并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规定。

8、个人行为的处罚

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50元——1000元经济处罚:

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⑵在餐饮业内非规定地点吸烟者;

⑶工作场地(如办公室、值班室、仓库、工作间等)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

⑷超范围使用设备者;

⑸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⑹开动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者;

⑺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电褥等或在非指定场所私自焚烧物品者。

第9篇 安全认可与奖励制度

l、公司安全考评奖惩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原则的具体落实和延伸,是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

2、通过对公司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评比,奖励先进,惩处落后,以充分调动职工遵章守纪、主动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3、安全奖惩实施的主依据是安全生产总结评比的结果;

4、评比的依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违章违制记录、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生劳动竞赛、安全措施计划完成情况、安全合理化建议数量、安全改进措施等有关安全的各方面;

5、对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奖励,否则要进行处罚;

6、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公司进行评比有安全一票否决权,对个人的升职、

8、公司各单位应本着促进安全生产的精神,坚持重奖重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9、公司修及时建立、修订、完善《经济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安全管理目标》等。

第10篇 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二 、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二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

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

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第三章  临时用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11篇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 驾驶员、内部员工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 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 从业人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 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 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6. 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7. 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8. 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9. 楼梯、作业区域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10. 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11.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 报告人和举报注意事项

单位任何员工均可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部复查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处理此次事故的负责人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 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 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 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 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第12篇 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记录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三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九、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重,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尚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上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索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然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一、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十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四、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四忙事故应及时报告。时候,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高保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刀财务部交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补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项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十六、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八、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十九、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3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增强本公司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奖励安全生产处罚各类不安全行为消防隐患,保障员工在经营生产建设工作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与单位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1、在安全生产方面坚持科技进步管理工作有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

2、在推进本公司安全化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取得实效的。

3、在上级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4、一年中无任何安全事故或多年连续未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5、在安全生产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处罚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个人,除责令其整改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200-1000元。

1、在生产过程中不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对重大事故预防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止大警示标志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消防器具消防设施的。

4、拒不执行上级或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检查指令,或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以及隐瞒有关安全隐患的。

5、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改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6、年度中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出现工伤1次以上的。

第14篇 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1﹑目的: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报告﹑奖励方法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

4﹑程序:

4.1 事故隐患分类

4.1.1.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4.1.2.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4.1.3.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4.1.4.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4.1.5. 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4.1.6.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4.1.7. 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4.2报告程序

4.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职工报车间﹑部门领导,车间报部,职能部门报安全部。

4.2.2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4.3报告形式

4.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部备案,以供备查。

4.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4.4奖励

4.4.1.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4.4.2. 第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

4.4.3. 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4.4.4. 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职能部门申报,生产付总经理签字生效。

4.4.5. 车间(部门)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

4.4.6. 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

4.4.7. 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车间(部门)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4.8. 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第15篇 铁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铁路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事故隐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本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兑现举报奖励资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发生在施工区域内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各类伤亡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政审批事项、未取得安全生产审批许可而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三、举报事项包括:

(一)发生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做出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件、竣工验收及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批准的违规行政审批事项及行为。

(九)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需进行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十三)应在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受理而未受理,报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查实的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各类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一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或表扬鼓励。奖金奖励标准最低为50元,最高为1000元,分为二类五级。其中:对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元;对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元至1000元。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认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两名以上人员联名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别按一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三)上述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隐患现场勘察记录所确定的隐患危害等级和发生的事故类别,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填写《城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开具举报奖励领款单,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凭证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奖励资金依次为: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五、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拨付。举报奖励经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月兑付。

六、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书面或来人直接举报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关证据。

七、对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对于单位、个人匿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予以表扬鼓励。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出现类似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接到举报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记录,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一般应于接到举报或委托查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和消除,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存档备案。

十、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受理举报或参与调查处理事故的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十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故意毁灭证据、向当事人或有关单位通报案情、提供虚假情况及配合不力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情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交办、督办信访举报件,并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

《奖励制度汇编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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