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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安全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检修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管理中,安全制度犹如一座坚固的堡垒,守护着员工的生命安全与企业的稳定运营。它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企业责任的体现,确保每个员工能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从而提升整体工作效率和团队士气。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工作许可制度:在进行高风险作业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确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2.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为员工提供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及时记录并分析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设备维护与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查,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隐患。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便于理解和执行。

2. 制度应适应企业实际情况,定期更新以应对新的安全挑战。

3. 执行制度需严格,不能流于形式,管理层需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 员工参与度至关重要,鼓励他们提出改进建议,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石,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状况。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通过制定、执行和不断完善这些制度,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检修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技改、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所属各厂矿检修施工(含项目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般安全要求、现场安全要求、特殊作业以及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所承揽的各厂矿检修及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二章 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 一切项目的施工工作,应严格遵守上级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由技术负责人事先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检修、技改中总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安全要求以及各项目具体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建设单位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工作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明确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将名单予以成文公布。

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危害因素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再由承揽该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等实际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外委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分公司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对危险部位和特殊部位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除经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条 凡独立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的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没有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十条 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技改项目和停工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所系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施工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第十六条 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维修、检验、标定,并有经过计量监督部门检验标定的合格证。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事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合格,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是否恢复齐全。如不合格或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没有恢复齐全,则不能验收投入生产。

第三章 检修现场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设立检修休息室、作业工棚以及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等必须保证行车安全;施工现场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点,如井、坑、电器设备、压力容器及气、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井、沟、池、洞等必须有可靠的盖板、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不得任意拆除,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巷道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井下通风不良场所、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必须配备适用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承重件等均应在作业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使之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保卫报警电话要畅通,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二十七条 在设备检修中,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工艺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作业区域,及时监督处理检修时生产工艺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随时停止检修,撤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

第二十九条 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操作人员处理,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有毒有害危险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等警告牌;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严格执行电业检修安全规程。

第三十一条 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五章 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四)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拴(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五)遇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六)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十三条 进入容器作业安全要求:

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的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一)进入容器作业,要与有关的涉及或影响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进入容器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必要时可以联系气体监测人员到场协助监护)。

(三)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四)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 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四)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五)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事先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

(二)动火作业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作业时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严密监视控制。

(四)危险场所的重大动火作业,应派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监护。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六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二)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三)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四)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必需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并经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五)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六)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第三十七条 电器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一)电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三十八条 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凡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动土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厂内动土施工,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请求,由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机动等有关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三)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电气检修班电气安全用具、电动工器具管理制度

1       范围

制度规定了电检班电气安全用具、电动工器具管理的职责、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电检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 电测法规》-(jjg622-8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标准》(gb3883.1~12-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

《移动式木走梯安全标准》(gb17059.1-86)

《移动式木折梯安全标准》(gb17059.2-86)

《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gb17059.3-86)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电气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2002.11.7)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国电发【2002】777号文件)

《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发电企业基础管理标准)

《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电气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或接触及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器具。

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强度不是承受设备或线路的工作电压,只是用于加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电弧对操作人员的伤害。不能用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触高压带电部分。

一般防护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

4、职责

为了加强电气检修班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电气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的安全可靠及有效地防止触电事故,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特制定电气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及漏电保护器的使用管理制度。

5、内容与办法

5.1电气安全工器具

5.1.1所有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属于经过国家检测中心试验鉴定的合格产品。

5.1.2必须附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说明电气安全工器具使用时的安全要求。

5.1.3产品有厂名、厂址、出厂编号、出厂检定合格证或检测中心鉴定报告证书。

5.1.4选购有入网证的生产厂家,选购符合相应国家标准(gb2811-89或gb6095-85及其它)的产品。

5.2电动工器具

5.2.1工器具及附件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gb3883.1~12的相应规定。

5.2.2工具必须有安全认证标志,工具上应有几类工具的永久标志。

5.2.3必须附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说明电气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时的安全要求。

5.3漏电保护器

5.3.1必须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有入网证合格产品。

5.3.2必须附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说明安装接线图及注意事项。

5.3.3选型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漏电保护器必须与使用的设备相匹配。

5.4电气安全用具、电动工器具管理

5.4.1电气安全用具试验相关规定

5.4.1.1电检班代表厂部负责全厂电气安全用具试验、贴签发证工作,并设立电子、书面两套台帐,实施统一管理。

5.4.1.2班组日常管理电气安全用具电气安全用具的定检工作。

5.4.1.3所有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按试验周期进行试验,超过试验周期禁止使用。

5.4.1.4电气电检班按电气安全用具编号填写试验日期、试验结果并签名。

5.4.1.1.5.3试验合格品贴合格证,注明有效期;不合格品由测试班集中处理,不得返回原单位。

5.4.1.6电气安全用具电子台帐项目格式见附表3:

5.4.2电动工器具试验及有关规定

5.4.2.1电动工器具试验周期为六个月,分电气绝缘试验及机械性能检验两部分。

5.4.2.1.1电动工器具绝缘试验分工: 电气各班组负责本班组电动工器具绝缘测试工作,测试纪录在测试结束2天内传报电检班。其他由电气电检班负责。

5.4.2.1.2所有单位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试验由电检班负责统一审批,填写电子台帐。

5.4.2.1.3机械性能检验:由电动工器具使用班组指定设备专责人或者保管员负责(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程规定执行),检验合格后填写电子台帐并签名。

5.4.2.1.4电动工器具两项检验均合格,安全主管签名、发合格证,该工具方可准许使用。

5.4.2.2按电动工器具种类建立电子台帐,记录各类工器具数量。对春、秋检工器具检验数量进行统计并与总数比较,增加、减少应注明原因。

5.4.2.3电动工器具分合格、待修、报废三种。合格与待修的电动工器具分别位置、分开存放;合格的电动工器具按编号、名称定置摆放;报废的电动工器具交由分场统一处理,不得在班组保存。

5.4.2.4各班组电动工器具按固定式、移动式、手持式、电焊机以及其他工具的顺序编号注册。

5.4.2.5 电动工器具电源线的要求:单相工具采用三芯电源线;三相工具采用四芯电源线。绿/黄双色线只能用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工器具外壳接地与电源接地构成保护接地系统。

5.4.2.6电动工器具台帐项目格式见附表4

5.5 电气安全用具、电动工器具领用审批规定。

5.5.1生产部安全主管负责电气安全用具、电动工器具全面管理工作。

5.5.2班组申请领用电气安全用具、电动工器具的材料计划,必须经安全主管审核。

5.5.3新领用的电气安全用具、电动工器具须经本单位安全主管编号、注册。

5.5.4新领用的电气安全用具、电动工器具经电气检修及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安全主管发合格证后,方可准许使用,否则视为不合格工具。

5.6部门、班组建立电气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漏电保护器的台帐,检查、试验、维修记录。明确保管专责人。所有电气安全用具、电动工器具、漏电保护器分场统一编号,班组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用标签打印后粘贴,编号必须清晰。

5.7保管人员每次发放或收回必须进行检查,每月对管辖的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8现场放置电动工器具中不应有报废品,报废品应单独存放。

5.9工具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并填好维修技术档案。在未修复前不得使用。工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应达不到安全技术指标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方允许补报和购置新的工器具。

5.10电气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的保管

5.10.1绝缘工具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地方,有条件的可放在红外箱中,防止积尘。

5.10.2携带型短路接地线、钢丝绳应编号,保管应定置摆放,对号入座。

5.10.3绝缘手套应定置摆放,其上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与石油类的油质接触。

5.10.4绝缘靴不得当雨靴或作其他用,不得与雨靴放在一起,并应定置摆放,其上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与石油类的油质接触。

5.10.5漏电保护器必须由专人保管,专业人员负责安装。

(1)漏电保护器接线必须正确,安装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后必须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均应正确动作。

(2)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范围

1)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

2)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

3)安装在环境恶劣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

5.11按照不同种类的电动工器具分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5.12每半年(春、秋检)由各班安全员或技术员与专责人(保管员)一同对本班组工器具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合格者到测试班领取相应数量的合格证,贴在已检合格设备的明显之处,并做好检验记录备查。不合格者,应单独放置,立即按有关规定修复或报废。

5.13安全带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油渍等和尖锐坚硬的物体,不准长期暴晒。应当定置摆放。

5.14移动梯子、高凳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存放地点应干燥,无腐蚀性液体及气体。特别注意梯子摆放稳固,防止倾倒砸伤人员和设备仪器。移动梯子、高凳不能与其它物件混放,禁止在移动梯子和高凳上摆放和堆放其它物件,防止梯子、高凳受力变形。

5.15电气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请专业人员(专责人)进行维修试验工作,并做好维修试验记录。

5.15.1电气安全工器具正常检查项目

(1)漏电保护器投运前进行试验一次,应当动作良好。

(2)电气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检查有试验合格标签,和试验记录。未超过有效期使用。

(3)绝缘部分表面无裂纹、破损或污渍。

(4)绝缘手套每次使用前应进行外部检查,查看表面有无损伤、磨损或破漏、划痕等。绝缘手套漏气,不能用于机械操作。

(5)验电器每次使用前都应检查,绝缘部分有无污垢、损伤、裂纹、声光显示是否完好。验电器自检功能正常。

(6)携带型短路接地导线、线卡及导线护套符合标准要求,固定螺丝无松动现象。

(7)安全带使用前检查组件完整,无短缺,无破损;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和扭结现象;皮革配件应完好、无伤残;金属配件应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腐蚀;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无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5.15.2梯子、高凳使用前应检查组件完整,无短缺,无破损;限制升降装置应齐全好用;木、玻璃钢制构件连接牢固无腐蚀,变形;金属制的组件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连接牢固可靠,防滑装置齐全可靠。梯子、高凳检验周期为一年,标准按照gb7059.1-86  gb7059.2-86  gb7059.3-86执行。

5.16电动工器具正常检查项目

5.16.1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开关动作正常、灵活、不缺损、破裂。电源插头必须完整无损。

5.16.2工器具的外壳、手柄完好无损,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

5.16.3保护线连接应正确,牢固可靠。

5.16.4转动部件及防护装置应完好。转动部分应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5.16.5安装地点应光亮充足,场地便于人员操作使用。

5.16.6电源线应用橡皮绝缘软电缆电缆管整齐敷设,绝缘良好,带电部分不得外露。

5.16.7电动工器具必须单独使用开关(刀闸)。工器具的接地装置必须良好,符合要求。

5.16.8电焊机检查

5.16.8.1检查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及焊机一次线和二次线有无损伤。

5.16.8.2检查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柱接触良好,保持螺帽紧固。

5.16.8.3检查电缆外皮必须完整、柔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兆欧。电缆外皮破损时及时修理。

5.16.8.4电焊钳必须有良好绝缘性能与隔热能力,手柄应有良好的绝缘层。

5.17电气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

5.17.1漏电保护器使用。

5.17.1.1电动工器具及环境恶劣的电气设备在使用中必须将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

5.17.1.2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电源控制开关。

5.17.1.3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必须检查其动作原因,如检查未发现问题时允许试投一次。如再次动作,可考虑作试验或更换新的漏电保护器。

5.17.2电气安全用具使用

5.17.2.1电气安全用具使用前,工作人员应掌握正确使用方法。不懂得电气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5.17.2.2使用前工作人员应检查电气安全用具完整好用。

5.17.2.3不允许用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台等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直接与高压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位发生接触。

5.17.2.4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必须核准与所操作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是否相符。

5.17.3电动工器具使用

5.17.3.1工器具使用前,工作人员应熟知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不懂工器具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5.17.3.2使用前工作人员应检查工具完整好用,防护装置齐全,带电工具的附件(钻头、砂轮片、无齿锯片)应无缺陷,安装牢固。

5.17.3.3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遵照安全工作规程正确安全的操作。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5.17.3.4在一般工作场所,应使用ii、iii类工具。使用工具时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5.17.3.5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等作业场所应使用ii类或iii类工器具。

5.17.3.6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工作场所,应使用iii类工器具,或使用装设漏电保护器的ii类工器具。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及工器具控制箱和电源连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点外面。

5.17.3.7工器具的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电源连接器连接(转接)。电源线要架空敷设,如在地面敷设应做好防护措施。

5.17.3.8工器具的危险或转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5.17.3.9加工的部件应固定牢固,不能松动有飞脱的可能。刀具接触被加工工件要缓慢,不准突然用力,避免损坏工具和伤人。作业中不准用手直接清除切屑,避免伤人。

5.17.3.10修理工器具必须切断开关,停止总电源,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停止作业前应从工件中退出刀具,更换刀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停止作业或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

5.17.4安全带使用

5.17.4.1班组根据工作需要领用合适类型的安全带。

5.17.4.2安全带每次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使用人员必须掌握检查的项目。

5.17.4.3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自锁钩用吊绳例外。

5.17.4.4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5.17.4.5安全带上的各种零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后,方可继续使用。

5.17.4.6现场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带。

5.18梯子、高凳的使用

5.18.1班组根据需要领用合适类型的梯子、高凳。

5.18.2移动梯子、高凳要在检查周期内使用。使用前必须详细检查,存在缺陷禁止使用。

5.18.3在梯子上面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倾斜角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子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

5.18.4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位。

5.18.5禁止将梯子。高凳架设在不稳固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

5.18.6现场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梯子、高凳,确保工作安全。

5.19电焊机的使用

5.19.1电焊机及电源

5.19.1.1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电焊机超负荷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电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5.19.1.2电焊机连接的电源线,长度不易超过2-3米。当有临时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电线杆用瓷瓶隔离布置敷设,其高度必须距离地面2.5米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托在地面上。

5.19.1.3焊接工作地点的电气线路应布置正确,并应注意检查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及电焊机一次线和二次线有无损伤。

5.19.1.4电焊机电源输入端不论是否带有电缆,均应予以保护,以防止人体意外接触,并表明极性。

5.19.1.5电焊机输出回路不得与接地保护端或电焊机机架连接,内部连接应采用固定可靠方式,即使断线或松脱也不会引起输入和输出回路间发生通电现象。

5.19.1.6应经常检查和保持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柱接触良好,保持螺帽紧固。

5.19.1.7如电源内部采取可移动绕组调节焊接电流,则要求可动绕组在各个位置都应与其它带电部分至少8毫米的气隙。

5.19.1.8经常移动切与人体易于接触的控制回路,其电压值为:工频交流36v或42v。直流:36v或48v.

5.19.2电焊电缆及焊钳

5.19.2.1电焊机用的软电缆芯线应采用多股细铜线或细铝线绞合而成,其截面大小应根据焊接需要载流量和长度,按电焊机用电缆的标准选用。

5.19.2.2电缆外皮必须完整、柔软、绝缘电阻不小于1兆欧姆电缆外皮破损时及时修补完好。

5.19.2.3从焊接工件到电焊机的回路导线应采用电缆或导电完好的钢筋牢固可靠地连接,如果钢筋连接不良或电缆细长,一致回路导线电阻大时,焊接电流产生分流,电焊机接地线易被烧断而发生各种事故。

5.19.2.4电焊机的电缆线应使用整根导线,中间不易有接头。当工作需要接长导线时应使用连接器牢固连接,保证绝缘良好。

5.19.2.5焊接电缆线横过马路或通道时必须采用保护套等保护措施。严禁把电缆搭在高压气瓶、乙炔发生器上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

5.19.2.6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管道、暖气设施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作电焊导线。

5.19.2.7禁止焊接电缆与油脂等易燃物接触。

5.19.2.8电焊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与隔热能力,手柄必须要有良好绝缘层。

5.19.2.9电焊钳如超负荷使用或连续使用时间过长,手柄会发热,应在自然冷却后再用,不应将钳浸在水中冷却。

5.19.3电焊机接地装置

5.19.3.1电焊机应专设接地极,接地线截面积一般为14平方毫米,接地螺栓直径不小于8毫米,并注意防止松脱。应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5.19.3.2禁止借用氧气、乙炔等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以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在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

5.19.3.3电焊机本身接地和焊接工件接地都必须使用独立的接地线。

5.19.3.4不能将电动机、电动工器具的电源线接在其接地线上,否则就可能被烧毁。

5.19.4电焊机的使用

5.19.4.1必须将电焊机平稳地放在通风良好、干燥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

5.19.4.2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如焊接现场有腐蚀性、导电性气体或飞扬的粉尘时,必须对电焊机进行隔离防护。电焊机必须有防止雨雪的防护设施。

5.19.4.3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型电焊机)。

5.19.4.4禁止在电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焊钳和焊件不能短路。

5.19.4.5在合上电焊机开关(刀闸)前应先检查电焊机等设备,如电焊机接地情况,电源线和电焊线绝缘情况。电焊工在离开工作场所时应将电焊机电源切断。

5.19.4.6电焊机设备的装设、检查、维修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2.20电气检修工作中使用工器具不符合上述规定者,按违章处理。根据情节及对人身、设备的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处罚。

6、检查与考核

6.1电焊线裸露打火或不按规定做绝缘处理,每一处扣20元。

6.2电、火焊带相互交叉,每一处扣20元。

6.3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每一处扣50元。

6.4氧气、乙炔气门不严或忘关发生泄露,每一处扣50元。

6.5 使用电动工器具不符合规程要求,每一处扣100元。

6.6使用梯子作业时,无人监护或无安全措施,每一处扣100元。

6.7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程要求,每一处扣50元。

6.8使用工具不符合安规要求,每一处扣100元。

第3篇 煤气抢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抢检修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安全及作业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组织

各类煤气抢检修设立抢检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主任由设备厂长担任,设备科在检修单位主控室成立抢检修临时检修指挥中心。

2.1参与单位

生产调度室 安全环保科 设备科 技术科 各参检单位

2.2职责

2.2.1生产调度主任:负责整个抢检修期间的全面协调工作,抢检修过程中紧急突发状态下的全权指挥工作。

2.2.2当班生产调度主任:负责突发状态下信息传递工作;负责检修过程中各种协调的具体工作及紧急状况下人员车辆及紧急救援物资的调配等协调性工作。

2.2.3综合管理科:负责整个抢检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4安全环保科:全面负责整个抢检修的各项安全工作;紧急状况下安全警戒、处置安全方案的编订工作及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2.2.5技术科:负责整个抢检修前后煤气系统的停运、清扫、气体置换以及启运前的气体置换方案的制定;紧急状况下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处置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落实工作。

2.2.6设备科:负责煤气系统抢检修的执行工作;负责特定状况下的处置方案的执行工作。

2.2.7各参检单位:按照抢检修计划,切实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顺利优质高效的完成作业任务。

3、抢检修安全规定

3.1参与抢、检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抢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作业人员必须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3.2各单位计划内检修,根据检修项目,提前有维修主管到检修单位,同单位维修主管、安全员及岗位班组长到现场实地查看、了解、咨询检修相关情况及紧急情况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况,并根据检修项目的规模、种类和特点,制订检修作业标准,安全措施(内容必须包括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负责人及参检人、安全确认人或部门,防止意外事故预案等),检修前组织参检人员召开检修专题会议,告知传达落实。

3.3临时抢修,单人作业必须确定安全监护人,二人以上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

3.4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条件及职责

担任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的员工,必须熟悉本项目工艺操作及技术特点,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工作前,应认真检查作业项目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观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状态,项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现场物料,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5严禁岗位工跨工种担任安全监护人。

3.6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在项目未结束,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7分厂内其它单位及外协单位人员参加的检修项目,作业前到厂安全环保科签定安全协议书,项目所在单位必须与检修方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厂内部单位相互检修,由项目所在单位安全员与检修方签定安全责任卡,同时对检修方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责任监督与纠治。

3.8各类危险作业,必须按炼钢厂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相关动火作业、进入密闭、半密闭容器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手续后方可作业。

3.9带煤气危险的抢检修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转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9.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3.9.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9.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3.9.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3.9.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10在检修中零散使用民工的单位,项目安全责任人同时对民工安全负责。

3.11各类检修,凡涉及危险性较大,过程复杂,操作特殊等情况,必须填写《危险作业预知卡》,涉及到的具体检修项目,由安全部门或单位安全员确定。

第4篇 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外协单位、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部门、部门对班组、班组对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岗位间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所用的外协单位、设施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畴,以本企业规章制度和所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企业和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直接对各部门、班组、岗位和外协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与外协单位、临时用工之间可依据公司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办法,明确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圈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九条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工作所需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便履行安全员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部门安全员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二条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任免,在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部门、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部、专业和班组三级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指导专业、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或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整改通知书》,须处罚的问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处罚通知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四)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持证上岗。

(六)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明显的“安全监察”标志。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有权进入生产及事故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取证和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三)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及事故有关人员进行照像、录音、录像及询问、谈话等。

(四)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三吉利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五)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及违章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5篇 洗化厂生产装置停工安全检修制度

第一条 要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成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第三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准备,并做好各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第四条 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讨论由主管厂长批准,严格执行。

第五条 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前,工厂要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检修指挥部要召开动员大会,对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第六条 外委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安全条款,规定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工厂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监督检查。

第七条 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性工作。

第八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各种物料按有关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回收或排放火炬、一级中和、解毒处理、排放化学污染水等,要严格实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九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条 对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使之与相应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流程图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第十一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请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二条 打开设备人孔时,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定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切记不要把螺栓全部拆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十三条 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明沟、地坑(包括其它下水井)、地面、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爆炸。

第十四条 生产与检修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和手续。所有工艺处理必须经有关人员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施工。

第十五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管理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施工动火必须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火票,严格审批手续。

3、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应符合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4、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

5、机动车辆进入检修现场,必须严格按《车辆十^___令》执行。

第十七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下槽、堤水井内)作业,必须选配适合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八条 电器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进入设备容器内检修作业的安全规定。

1、进入塔釜、储罐、槽车、容器及下水井、地坑、炉膛、烟道或其它设备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2、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严格做好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各项工作。

3、进入下水井、地槽、设备、容器内作业,必须指派专人现场监护。

4、进入带有转动机械设备内检修的,必须先切断电源,取下保险器,并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好安全警示牌。

5、进入设备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严防遗漏在设备内部。

6、在设备内动火时,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执行。

7、在设备内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新鲜空气)或配戴长管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或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

8、高塔型设备内检修作业,要执行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所系安全带绳头由塔外监护人掌握,及时取得联系。

9、设备内工作的照明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装设漏电安全保护器。

10、在清理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1、进入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轮换休息。

第二十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检修中的起重吊装作业,应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重大、复杂的吊装工程(不停车的技措、扩建、改建工程及检修),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施工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3、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使用统一规定的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

4、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索具等要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实验。

5、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做吊装锚点。必须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6、起重吊装的绳索不得影响交通及高压电器设备的安全。起重臂、绳索、起吊物件下边不准站人或人员行走。

7、起重吊装工作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卷扬机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使用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与其设备相连接的物件。

9、因吊装工作拆开平台格字板的地方,要有明显的标志,作业结束后要马上恢复。

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1、在离坠落平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处作业的各项规定。

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施工、检修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高空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身体检查合格。

4、高处作业禁止从上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负责看管。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顶施工,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气体逸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在六级以上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8、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方工程的安全规定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执行。

厂内动土施工,应事先办理施工动土证。施工单位应根据厂方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由厂方核实、签发动土方案、安全措施,由厂方核实、签发动土证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等发生损坏事故。施工余土必须马上清除平整。

第二十三条 在检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检查,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查或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随便出入。

第二十四条 在检修期间要保证厂区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灭火器材完备好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与生产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有毒有害的废金属、设备、管线要有专人负责进行安全处理,以防后患。检修过的设备管内必须清扫干净,经过仔细检查后方能封闭,并有检修记录和检修人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生产负责人按开工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做好系统开车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车前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 进行全面检查,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 在装置开工前,必须按工艺变更情况和设备、仪表、电气等变更情况修改规程,并对岗位工人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及管线,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传动设备单体试车,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联锁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一次开车成功。

第三十一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所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生产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十二条 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三条 系统开车,由生产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由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各工序保持密切联系,按顺序开车。检修施工单位要组织保运人员、负责监护及抢修。

第三十四条 装置开工正常以后,要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检验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存查。

第三十五条 生产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可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设备安全装置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设备正常运转,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机械设备定期检查是促进机械管理,提高机械完好率、利用率,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1、定期检查的内容:

检查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

检查管理机构和机务人员配备情况;

检查技术培训及各级机务人员素质情况;

检查机械技术状况及完好率、利用率情况;

检查机械使用、维修、保养、管理情况;

检查机械使用维修的经济效果。

2、定期检查的组织实施:

项目部每半年组织一次设备检查,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参加,明确检查重点和部位、检查方式,科学地组织分工,做到各负其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安全检查记录表的形式通报该部门主管,定人定责限期解决。

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整改,并将整改后情况提报整改监督人确认。

设备使用部门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检查,重点检查使用、保养及安全设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整改监督人确认。

各部门设备管理员必须经常巡视设备使用现场,监督检查设备使用保养情况,并做好记录和总结,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二、设备设施定期维修制度:

设备修理应贯彻计划修理与视情修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定期检测,掌握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避免机械设备带病运行、不坏不修、乱拆乱换或过度修理现象。

生产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时间和设备的动力性等要求,编制设备定期维修计划,并报项目经理批准。

设备的定期维修根据定期维修计划及生产情况分批进行。

在进行定期维修时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保证设备维修后有稳定的技术性能状况,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设备管理部门修理人员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修理过程中控制好质量和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关系,加强维修工艺的管理,确保维修质量。

设备修理必须严格执行修理前、修理中、修理后的“三检制度”,严把修理过程控制关,质量不合格的材料、配件不准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总成不得装配,修理不合格的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承修单位应建立“自检、互检、专检”的三检制度,彻底消除各种隐患问题。

设备管理部门对各生产设备建立易损、易耗零件及易损、易耗零件清单,并对易损、易耗零件建立安全库存。

三、设备设施定期保养制度:

为保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运行,减少故障停机日, 提高机械完好率、利用率,减少机械磨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设备运行和维修成本,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强化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设备保养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期保养、强制进行,正确处理使用、保养和修理的关系,不允许只用不养,只修不养。

设备保养坚持推广以“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为主要内容的“十字” 作业法,实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矩的周期及检查保养项目进行。

设备保养时须执行以下规定:

定点:规定保养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

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

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的油类质量;

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设备保养内容:

设备外表的清洁,确认供给电压正常,每日的润滑,每周的润滑,确认设备运转声正常。由设备操作员进行保养工作。

设备内部的清洁,设备精度调整,每月、每季、每年的润滑,消耗品的替换。由设备操作员和设备管理员共同进行保养工作。

每半年进行一次半年度设备保养,设备分批作保养,在规定的保养时间内完成设备的内外部保养。具体保养由设备管理员视生产状况安排设备做先后顺序保养并执行。

每台设备设立设备保养记录卡,执行设备保养后,须做好运行记录。

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各部润滑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维修人员在进行维修时须切断设备电源,并按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维修作业。

保养计划完成后要经过认真检查和验收,并编写有关资料,做到记录齐全、真实。

第7篇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增强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要做好作业检修安全工作首先必须保证作业人员对作业过程安全技能的全面掌握,作业过程能否安全顺利进行,操作是否规范是关键,作业人员必须提高安全技术能力,熟练掌握检修作业程序,规范操作行为,确保正确的使用工具和杜绝误操作。其次,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的高低也是作业安全的关键,作业人员必须提高警戒,对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确保作业过程不受伤害。

二、明确施工任务,作业前进行危险性分析,做好检修准备工作。

作业之前,首先要明确作业检修的具体工作内容,搞清楚设备、装置操作介质、停车后设备内部介质置换清理情况等进行危险性分析,确定危险种类及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施工前的安全检查;施工中的监护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注意事项、应急对策;施工之后的安全复查,消除对后续作业的威胁等。作业人员明白自己的作业场所和作业环境的具体情况,在作业时才能够引起高度的重视,杜绝有可能引起事故的操作和施工,对于避免造成伤害和损失能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三、明确责任,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职能

作业检修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现场指挥人员、作业组织实施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票证审批人员等都应明确自己所肩负的安全责任,认真负责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检修过程的有序安全进行。作业人员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遵守作业注意事项,对作业环境全面了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充分的认识。监护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监督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护,对异常情况采取正确果断的处理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现场指挥人员应对作业现场环境和设备相当了解,并掌握足够的安全技术知识,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能预想、预知,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能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作业组织实施人员在布置任务时,应周全考虑作业检修的不安全因素和应对措施,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作业注意事项进行交代和强调。安全监督人员要及时对作业检修过程进行检查,制止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督促各级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票证审批人员必须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对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能力进行评价,保证各项措施的正确。

四、加强作业现场管理

1、作业现场预留通道在装置上检修,预留安全通道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外协施工人员刚进入施工现场,对于施工现场环境不熟悉,因此,在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之前,必须进行探路工作,有条件的在拐弯等处以较醒目的箭头指示行走。安全通道不应仅单向通行,至少可以从2个方向离开作业区域,避免只留一条安全通道,阻碍人员遇险撤离。

2、规范临时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检修工作中,难免将平台或栏杆扶手切割开,以便吊装物件或移出更换的设备,在切割部位必须加设临时的防护围栏。这些临时设施应严格对待,不能随意进行,更不应该采用塑料绳或棕绳进行,因为它们属软性材料,不能有效阻挡人员越过安全区发生事故,所以对于切割部位应采用铁栅栏搭设封闭围栏进行。围栏高度为1.2~1.5m为宜,且设双横杆,围栏边缘离切割部位边缘最少不应小于500mm,夜间在围栏周围还应设置警示灯。

3、平台占用需进行规划,不能随意堆放检修更换的塔内件、改造用的小配件等往往不可避免地需要暂时堆放在平台上。针对此情况,在占用平台时,首先要考虑物件重量不能超过平台承受能力的0.6倍,防止平台被压变形。堆放在平台上的物件高度不得超过平台扶手高度,堆放层数最多不宜超过4层,否则有可能引起失稳,导致堆放物件倒塌或坠落。物料堆放时,首先要考虑留出600mm人员通行宽度,尽量将物件堆放在平台的死角处,不占用通行区。物料摆放要平稳,如放置较大的异形件,还需用手拉葫芦与临近的设备固定牢,防止异形件因自重策动而发生坠落情况。

4、搞好多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检修工作中,多层作业不可能消除,其最大的危险是坠物打击,它将会导致较大的伤害,因此,多层作业应将重点放在预防物体坠落情况的发生。首先确定上层作业区使用的工具及拆换的部件,依情况搭设全面积跳板(俗称:满堂红),在跳板上铺满铁皮,边角处需用2层石棉布封堵。其次,对于使用的小型工具(如:手锤、扳手等)应用绳子系扣,套在操作者的手腕上,拆卸的物件事先应有良好的固定,拆除后尽快移出作业区。

五、细化其它管理工作的内容

要求检修工作中的灭火器配备应针对附近装置的工作介质而定,不能图省事一律配备干粉灭火器。因为有些火情用干粉灭火器不能很有效,尤其在露天有风的作业环境,干粉喷出后,会被风吹散而起不到作用,因此在配备灭火器材时,应以多种类为原则,以适应不同的着火源。检修工作中,有的设备内部有时还会出现介质虽经置换和吹扫,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死角处积存的介质又会挥发而形成有害气体的现象。因此,人员在进入这些区域作业时,首先要有轴流风机不间断地进行新鲜空气的补充,其次,人员要带防毒面具,防止内部介质的不均匀残存而引发中毒事件。检修中所使用的脚手架搭设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做到横平、竖直,这样杆与杆之间受力及力传递效果较好,脚手架才能比较稳定。

总之,检修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是比较复杂的,但是如果能做好预先分析、作业中的监督、作业后的复查,不给后续作业留隐患,作业检修是有安全保障的。

第8篇 冶金企业安全检修制度范文

为搞好检修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从而自觉提高在检修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在检修过程中可能遇到、发生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则

本规定包括______厂施工的所有检修队伍

1、各车间、科室要依照计划检修项目落实具体检修项目的检修安全责任人;制定相应的检修安全措施、检修岗位危险预知、突发事故处理程序。执行制定安全措施、审核措施、检查人签名制度。

2.检修队伍每日必须要开好检修班前会,相关技术人员在班前会布置当天的检修作业工作,讲解安全工作要点、危险区域检修的危险预知、突发事故处理程序,指定检修外协人员的安全负责人;

3.班长、工区长及项目安全责任人在检修工作中,及时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制止、纠正违章指挥现象、违章违纪作业行为;

4.危险区域检修作业结束后,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要及时检查作业区域是否还有工具等遗留物,清点参加人员是否全部撤离;

5.生产科负责与参加检修的外协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对外协单位人员检修安全教育;与机动科共同落实检修项目中的安全责任人,综合科要在检修期间重点检查检修作业中的火灾预防,动火作业是否按照要求布置工作;

6.各车间、施工队在距检修5日前按照厂检修项目制定出本单位相应的检修安全措施报生产科。由生产科汇总向公司生产部汇报。

7、各检修队伍要统一服从厂检修组织单位的指挥;外协单位要服从检修车间的指挥;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要按照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工作;进入检修现场必须做到劳保用品穿戴齐全,特殊区域作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8、检修车间要确定检修安全监督员。按检修区域,在检修项目负责人间建立安全联保体制;交叉作业时要做好各工序间的安全联保、互保工作;

9、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立地面监护,及时阻拦作业区下的停留人员;

10、在危险区域的作业要办理各类特种作业证,制定出突发事故处理程序、危险预知;危险区域作业结束后,安全监督员要进行点名、清查作业人数;

11、严格按照要求,在相关处悬挂、放置检修牌;各操作室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任何人在未得到检修组织单位的通知时,不得开启设备,更不得随意按动操作盘面、机旁操作箱上的按钮;

12、对作业中落地的油脂要及时清理,冬季要注意管道排水不能任意流放而造成结冰,避免人员摔伤;

13、在煤气、密闭区域作业,必须先对区域进行有毒气体、煤气含量测试,条件具备方可作业。对高压设备检修前,必须先进行必要的泄压工作后方可作业;

14、检修需要的临时电源要经过机动科审批,临时电源在使用过程中由检修车间(单位)自行按标准管理,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拆除,严禁将未经保护的裸露的临时电源设立在危险区域;

15、天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操作,严禁多人指挥,起吊前要对吊具、吊索进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使用吊具。吊运作业中,要随时注意通过场所的人、物,及时发出警告声音;天车钩头严禁在不作业时悬挂重物,遥控天车在不作业时要按下断电按钮;

16、使用吊具要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断股钢丝绳、皮带、铁丝等吊物。吊大件物品时,要使用专用钢丝绳。

17、天车班要做好天车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天车各部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18、外单位检修人员不准私自开天车,检修期间各车间要合理安排好值班人员。

19、作业结束要检查是否在设备处遗留工具、零备件等外物,以防止设备开车时掉落伤人。在检修作业完毕需要试车时,必须要求无关人员撤离试车设备周围。

20、作业中要相应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现场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护,及时清理积存冰块、地面结冰。

21、拆卸物品要摆放整齐、牢固,严禁占用安全通道。

22、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人监护,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它注意事项。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23、电焊机一、二线护罩保持完好,机体要挂接地线,电焊机一次线不准有接头。操作人员要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24、氧气、乙炔表要保持灵敏可靠,乙炔表要安装回火器、瓶体防震圈齐全、不准粘有油污、保持安全距离。

25、施工中对遇到的不明管道、电缆严禁私自切割,要及时向本项目负责人反映,做好安全确认。

26、检修结束后,设备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要恢复原状,有缺陷的要匦轮谱靼沧啊br/>27、凡查出的各项隐患、违章严格按照公司文件以及线材厂有关制度进行考核,同时与项目负责人挂钩。

二、设备检修安装后的试车

1、准备交付检修后的设备,必须仔细检查一下是否在机器内、设备本体上留存有零件、工具材料等,以免在试运转时发生事故。

2、修理安装好后,设备的周围必须清理干净,并仔细检查转动基础螺栓等是否紧固,各部件安装是否正确。

3、试运转前,必须将设备上的所有安全装置恢复。

4、试车前,必须将手动加油的部位加油,禁止在设备动作以后加油。

5、经过仔细检查以后,将检修牌和停电牌撤下,操作人员才能试运转。试运转时,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试运转时,必须按设备使用维护规程中规定的顺序进行,联动设备必须在单体试车完毕后才能联动试运转。

7、设备试运转启动前,必须发出启动信号,确认所有人员以离开机器的危险位置后才能进行。

8、停车以后进行再次设备调整和检查时,必须先挂上检修牌(必要时切断电源开关)才能进行。

9、试车以后,必须仔细检查整个机器,确认无误,才能交接。

三、重点部位检修安全措施

1、加热炉区域

(1)检修前必须对要使用的便携式煤气含量报警器、固定式煤气报警器进行检查,确认仪器工作正常。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隔热劳保用品;

(2)各类气阀的开、关必须落实到人,并及时悬挂警示牌。煤气管道必须在经过氮气吹扫后,确认管道内已无煤气积存时方可进行下一步的作业;

(3)进入加热炉内部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穿戴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单人入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监护人在旁)。进入烟道作业时,必须先查明烟道中煤气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预防煤气中毒。

(4)对炉顶检修时,要做好支撑保护。进行炉底检修时,要做好人员站位;对尚未降温的设备作业时,要做好防治烫伤的保护措施;

(5)使用吊具要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断股钢丝绳;指挥天车必须要做到专人指挥;

(6)拆卸的物品、备件要摆放整齐,不准占用安全通道。同时,要及时清理检修现场卫生,保证文明施工。

(7)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临时照明等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8)严格执行停、送煤气制度。

2、轧机区域

(1)搞好安全确认工作,确认各列轧机已完全停电,安全操作牌已按规定交回。确认本区域内的辊道等已停止运行,并进一步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

(2)更换、拆卸的轧辊、备件必须放置在一定的位置,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撒落的油脂要及时清扫,防止人员滑倒;

(3)天车作业人员必须是固定专人,指吊人员必须手势清晰、明确。各种吊具必须执行先检查确认、再使用。

(4)已打开的辊道、地沟要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同时清理地沟作业在作业前要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对氧气含量较小的区域进行通风处理。对障碍物进行排障。对照明亮度不够的要进行补救;

(6)清理地沟作业中要发挥好联保、互保作用,严禁到非工作区停留、休息。离开作业处时要告知安全监督人员。

(7)作业结束,要当场点名。及时清理现场遗留物;

3、精整区域

(1)搞好各项检修安全确认工作,确认所检修设备已全部停电。

(2)检修芯轴、辊道等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钢丝绳。

(3)拆卸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准占用安全通道。

(4)不准在吊有物品的天车下方停留、行走。

(5)所有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临时线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4、机械液压设备检修作业

(1)作业前要先对检修设备进行卸压、切断动力源(事故状态使用的气动装置的气源)后工作;

(2)作业结束要对接头作紧固,管线要检查无误;

(3)试压时要注意安全距离,并劝阻无关人员要其离开;

5、天车检修作业:

(1)设备在检修前必须在滑线供电开关处断电;单台天车检修时,要将天车行驶到厂房天车检修段,断开分段开关后进行;

(2)在天车大梁上作业,必须保障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并且通道上无油污、杂物阻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3)需要地面、高空配合作业的,要设立地面监护,确保天车检修作业区下方无无关人员停留;

6、电气设备检修:

(1)倒负荷作业必须先填写作业票,经过审批后,按照设立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以:

a.当面传达

b.电话传达

c.派人传达形式现场一人唱票一人作业。作业结束要在相关处挂放警示牌;

(2)工作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负责对工作人员的安全作业情况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分组工作时,每小组必须指定小组监护人执行监护。监护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

(3)变电设备停电清扫,锁定隔离开关手柄,并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挂接地线工作,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作业;

(4)双电源供电设备必须在电源切断并验电后方可作业;

(5)传动控制电气设备检修,要注意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挂检修牌等事项。工作中人员不易操作的地方需要先做好保护措施,再开展工作;

四、各级管理人员进入现场的规定

(1)进入检修现场必须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安全帽系好带。

(2)不许在吊起重物的天车下停留、行走。

(3)严禁违章指挥。

(4)发现违章必须立即制止。

(5)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必须遵守所在岗位的安全规程,严禁触动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设备。

五、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1)临时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潮湿的地方必须使用橡皮软电缆,一般采取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户内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

(2)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穿管等。

(3)临时线应设总开关外,每一分路必须安装分控制开关,控制开关应装在用电设备就近处。

(4)临时用电的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5)安装后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更动。

(6)超过15天使用的临时线,应按正式线路架设。

(7)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暖气管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在道路交叉处不得低于6米。

(8)临时线的工作零线不得随意乱接,必须从正规零线上接,以防触电。

(9)临时线拆除后,严禁留下可能带电的电线,必须从电源处切断。

(10)拆、接临时线工作必须由我厂电工操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严禁私自操作。

第9篇 化工企业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2、范围

适 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4、程序

4.1检修组织

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4.2检修准备

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检修安全规定

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

a.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b.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c.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d.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a.设备带压不拆;b.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c.设备高温过冷不拆;d.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3.9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 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4电气焊安全规定

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a.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b.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c.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d.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10篇 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装置(指生产企业内所有生产装置和生产部位,下同)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特别是动火施工作业,应在装置停工状态下进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装置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必须要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生产企业和承担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第三条 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设计、施工、验收必须视同新建装置,严格做到劳动保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改扩建后装置与相邻装置和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系统、消防通道、安全技术装置等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经历。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存在工程转包,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六条 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和直属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和企业制度的规定,为所管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企业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生产企业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所管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生产企业保卫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 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 针对生产企业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九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叙述团公司和生产企业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有生产企业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许可证,或在入厂证上标明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动保护具。

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票,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

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在确认设立安全监护人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手续,企业主管部门签发动土证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2米以上)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严格车辆管理

1. 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

2. 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若必须安排,应按特种用火处理。

第三章 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

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1篇 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维保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部设备设施大修的安全管理和完善生产工作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大修期间的安全作业和大修后的安全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备设施大修以及临时停机抢修范围。

三、在设备设施大修前,必须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门必须明确大修内容,检修开始时间和检修完成时间。

(二)确定大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和参加大修的人员。明确大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对参加大修的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教育及防范措施负责。大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必须掌握大修人员的工种持证情况,技术素质状况及身体、精神状况,以便科学安排大修分工,进行安全警示。

(三)所有参加大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检修现场环境和安全作业条件,并拟定好安全防范措施。

(四)重大大修项目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特别是对高空作业、悬空作业、平行交叉作业、停(供)电作业,制冷系统、运转设备检修起重作业及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蚀、易窒息部位的作业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向参加检修的人员作技术交底,并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工厂安全环保主管审批。

(五)设备设施大修的安全用具和大修工具、器具应进行严格检验,确认安全可靠。

(六)必须坚持班前派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班前大修人员的安全思想和防范意识教育,确定好联保对子,做到大修项目安全措施到位,项目负责人不盲目指挥,检修人员不违章冒险作业。

四、设备设施大修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进入大修岗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确保无危险因素后方可作业。

(二)特殊工种岗位的大修作业,必须配备相应持证的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要求作业。

(三)联保对子要注重相互提醒、相互督促,自觉做到“四不伤害”。

(四)大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检查工作,对大修人员的安全作业状态进行监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发现险情应及时停止大修作业,撤离人员,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五)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杜绝酒后作业等行为。

(六)每天按大修进度以及大修完成情况做好大修记录。

五、设备设施大修结束后,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拆除大修临时设施,确保设备设施试运行的安全条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二)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即时恢复,完善生产工作现场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三)认真做好大修项目的总结工作并形成记录。

第12篇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一、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后,对安全监测系统的运行全面负责,完成系统分站、传感器的安装、更换和拆除工作。

二、负责正常的设备维护,维修及故障处理,完成传感器的校验工作。

三、维护人员要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当班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下井处理。8小时内必须处理完毕,否则,立即更换设备,严禁甩开断电装置进行检修。

四、任何人不得破坏监控设备,如发现严肃处理。进行设备安装时,必须编写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维护人员在检修各种设备完毕后,必须做好相应的各种记录工作。

六、维护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自脱岗、离岗。

七、每天对中心站进行一次巡查设备及系统运行情况。每月与维护方联系,对系统及设备检查一次。

八、井下设备、电缆每班巡查一次。传感器7天出井更换一次,并进行一次校验。分站连续运行6个月出井维修一次。

九、每7天进行一次瓦斯电闭锁功能测试。每月对设备进行调校、校正一次,做好相应的各种记录。

第13篇 电气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一)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二)凡是机电传动设备检查检修,必须切断电源并锁闭,并要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三)检修受压设备、管道、阀门、安全 等,必须切断阀门,加隔离盲板,压力降到零或停止设备运转,方可进行。

不准带压检修。

(四)检修中需要用临时行灯照明,必须采用低压36伏,铁制容器内和潮湿地带场所为12伏,引线中间不准有接头,绝缘要良好。

(五)检修中需要电动工具,必须配有1比1隔离变压器或橡皮手套,有可靠的接地,保证安全可靠。

(六)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如须带电检修,应经动力科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同意批准,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必须持证操作,无证者不准检修和监护。

(七)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容器、管道未清理、置换情况下,进行检修。

(八)严禁使用检修机具、葫芦、吊具、绳子、梯子、鎯头、板手等有缺陷的工具。

(九)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岗位所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拖鞋。

(十)检修中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等,必须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才能进行。

(十一)检修中未明确负责安全工作和监护人不准施工。

第14篇 安全监测传感器检修制度

一、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安全测控仪器检修中心除应配备上述仪器装备外,须配备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风洞等。

二、安全监测传感器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调校,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整。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

三、检修人员应详尽了解监测传感器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在检修过程中不得改变电路中元器件的规格、型号和电器参数。

四、监测传感器在检修时,必须用毛刷清洁设备内部板件和探头及壳体等,敏感元件外的过滤器被污物堵塞不能消除的,应及时更换。

五、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六、在检修过程中,对传感器的敏感元件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换,对更换后的敏感元件和电路板应集中放置,返回厂家维修。

七、在更新传感器的敏感元件时,应用小螺丝刀拧掉传感器头上的小螺钉,在拧去传感器头罩,漏出敏感元件后,应轻轻拔掉敏感元件,要注意不得损坏插孔,重新拧紧外罩,上好螺钉。更换元件后,要进行调校。

八、在检修过程中,应避免剧烈冲击和震动。检修传感器时,应注意不得损坏板件上的小元件,如二进制地址、点号、编程器,各接线口等易损元件。

九、检修好的传感器应保证设备完好,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必要的实验。检修好的传感器应放置在室温0-35℃、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库房内保管。

十、矿井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装备率要达到100%,备用量不小于20%。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须妥善存放,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十一、安全监测系统严禁超期服役或带病运转,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无法恢复精度和性能的;

4、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十二、维修中应及时记录有关数据,维修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记录表并签字。

第15篇 电站设备检修安全制度

电站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设备检修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质量和工期,节约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2. 设备检修作业的组织

2.1 设备检修工作由电站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

2.2 根据工作计划和设备缺陷通知组织设备的检修工作。

2.3 在工作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检修工作。

2.4 根据《检修规程》和设备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

2.5 主设备大、中修由电站负责人聘请专业检修队伍检修,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按照《年度检修工作计划》开展检修工作。

2.6 设备的小修项目,由生产管理负责人指定工作负责人及其成员。工作负责人按有关检修程序的规定开展检修工作。

3. 现场作业管理

3.1 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站《安全规程》、《检修规程》、《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和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3.2 负责人在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把好“七关”。

2把好安全关。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检查安全隔离措施、作业现场、工器具是否安全及工作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把好工序关。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检修规程》,规范作业行为。

2把好质量关。做到检修质量不合格,不交工;零、部件不全,不交工;设备和检修现场不清洁,不交工。

2把好工期关。检修作业必须按工期要求完成,避免因检修质量造成返工而延误工期。

2把好资料关。检修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检修交代,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检修报告。按《主设备小修、辅助设备大小修检修总结报告编制程序》执行。

2把好验收关。检修设备的验收按《设备维护工作终结程序》执行。

2把好成本关。检修作业要控制人工及材料物资成本。对领用的材料物资要节约使用,对更换的零部件要进行测试鉴定,能修复的必须修复,对剩余的材料物资或不能修复的零部件及废旧物资要及时退库。工作负责人应确认已领用的材料物资。

3.3 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程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

3.4 工作组成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工作指令和安排。

4. 执行日期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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