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组织架构:描述公司或部门的层级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
2. 岗位职责:详细列出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任务和期望成果。
3. 工作时间与休假:规定工作日、工作小时、休息日及假期安排。
4. 行为准则:设定员工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着装要求等。
5. 操作规程:针对特定工作流程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规定。
6. 考核评估:设定绩效评价标准和晋升机制。
7. 奖惩政策:明确奖励和惩罚的条件与方式。
8. 通信与报告:规定内部沟通和报告的渠道与频率。
在制定工作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员工权益。
2. 实际操作:制度应符合实际情况,便于执行,避免空洞无物。
3. 透明公正:公开透明的制度能增强员工信任,促进公平竞争。
4. 可持续性:制度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能适应企业长期发展。
5. 反馈机制:设立反馈渠道,定期收集员工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 封面:包含制度名称、制定日期和企业标志。 - 目录:列出各章节标题,方便查阅。 -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 主体:详述各项规章制度。 - 附则:如有修订历史、解释权归属等信息。 - 签署页: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遵循这些要点,企业可以制定出既实用又具有约束力的工作制度,从而提升管理效能,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1篇 督查工作制度
为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辽宁省工商局机关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实际,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开展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坚持分级承办,归口负责和整体协作原则。
二、督查工作任务
1、检查和反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落实省工商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督促、检查本级局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4、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领导交办的其它督促检查事项。
三、督查工作机构及职责
1、局办公室是承担督查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与其它业务机构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2、督查机构的职责:组织协调系统督促检查活动;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根据领导同志的意见处理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等。
3、其他各业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督查机构,做好督查工作。实行谁办文办事谁督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讲求效率。
四、督查工作程序
1、登记立项
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督查机构负责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局长审定后立项。立项后由督查机构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填发《督查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办理。
对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立项并做好有关内容的登记,并由督查机构统一填发《督查通知单》。
2、检查催办
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重要和紧急督查事项,应当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催办。
3、审核办理报告
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4、办结反馈
凡是符合办理要求的,由督查部门汇总形成《鞍山工商督查》,反馈给有关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在全系统发布。对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与督查机构勾通后,向有关领导反馈。
5、立案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方式
1、催办查办。对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可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促等形式,监督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2、重点督查。对重大督查事项,要指派专人,重点落实。
3、实地督查。对质量要求高,内容较为复杂,时间要求紧的事项,督查机构应派人会同有关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4、跟踪督查。对有连续性特点的重大工作事项,应对各个工作环节实施阶段性督查,并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
六、督查工作要求
1、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2、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并对督查结果负责。
3、严格督查工作奖惩。对督查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以《鞍山工商督查》形式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鞍山工商督查》上给予通报批评。
4、督查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大局,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要勤政廉政,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不宜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要做到保密秘密。
第2篇 苏州一中学校中层干部工作督查制度
州苏一中学校中层干部工作督查制度
为加强中层干部管理,提高中层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特制订如下督查制度:
1、党委、校长室定期对中层干部思想、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改进计划和办法。
2、定期举行中层干部思想、工作交流会。
3、定期举行新上岗干部述职会。
4、各部门对中层干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填写中层干部督查表并报校长室备案。
5、经督查,对中层干部存在的问题须及时通知本人,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限期予以改正。
州苏一中学校
第3篇 举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查情况通报会议简报
举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查情况通报会议简报
4月8日,我市举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第一次督查情况通报会议。副市长张广英要求,要倒排时间表,确保在5月15日前完成全市93万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外、内业工作,为在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全市93万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迎接全省的检查验收打下坚实基础。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第一次督查情况通报指出,在3月22日我市集体林改工作会议后,到3月30日为止,全市已经完成外业勘界测量79万亩,占总任务的84%,涌现出了南丰镇、那大镇和王军、周儒武、侯启江等一批全市先进单位和个人。我市整体状况呈现出令人幸喜的局面。
张广英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快进度。要倒排时间表,确保在5月15日前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外、内业工作,为在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迎接全省的检查验收打下坚实基础。
张广英强调,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各镇党委书记、镇长、分管副镇长以及镇三套班子领导,市机关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派出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切实负责;要坚持每周督查、逐日上报制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省集体林改办驻我市检查指导组组长卢家川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指导建议。
根据3月30日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度统计数字,会议对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了同通报表扬,对后进集体和个人提出了同通报批评。
会上,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个人作了经验介绍,后进集体和个人作了表态和检讨。
市委办、农委、市集体林改办全体成员单位、市林改办全体人员、市机关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派出工作组负责人、部分镇党委书记、各镇镇长以及分管副镇长参加会议。
清明节前后我市火灾“零”发生
清明节期间,由于我市已经建立严密的防范措施、森林防火人员坚守重点部位,事先还进行了广泛宣传,再加上群众的文明祭扫、文明用火,终于使全市实现火灾事故“零”发生。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防火灭火工作,清明节之前,市政府下发了有关命令,明确规定了在包括清明节在内的时间3到5月内属于森林防火戒严期,要求广大市民在此期间,严禁在林区发生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节日期间,市消防、森林公安、各林管站对重点部位加强了巡查和监管,坚持依法从严治火。通过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多种形式防火宣传教育,今年广大群众文明祭扫的意识明显增强。
为保障清明节期间的林区安全,我市各地纷纷组建森林防火队。在地处国家森林公园、著名温泉旅游景点的兰洋镇,镇委书记王国臣告诉记者,清明节期间,该镇森林防火队队员对各村重点地段、祭扫户数及外出人员等进行全面排摸,并在林地与上山各路口设卡进行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的再宣传再教育,同时检查易燃祭祀品,为山林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另外,我市在市郊建立了公墓,提倡节约土地资源、集中安葬逝者,既为祭扫者提供了祭扫的方便,又为重点林区的森林消防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4篇 卫生工作督查制度范本
根据区教育局、防疫站有关卫生,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创建文明示范学校,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卫生、安全督查制度。
1、建立卫生工作领导组和传染病工作防治领导组。未建立扣学校责任人操行分2分。
2、制定预防传染病措施。未制定扣主管领导1分。
3、学校环境卫生、教室、公地卫生,分班级打扫,由值周教师,行政值周组织检查,并天天记入卫生评比栏。未打扫或不彻底的班级,视其情况扣1—4分,如果没有组织检查,扣检查者相应的分数。
4、每学期对学生进行1—2次个人卫生检查。未检查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1—4分。
5、每学年(一般在春期)煎一至二次大锅药为学生服用。未开展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2分。
6、制定伙食团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的安全。未制定扣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人1—5分。
7、按防疫站、教育局的布置安排,定时为学生打预防针,吃预防药,杜绝流行病的发生。未组织扣分管领导2分。
第5篇 机关单位政务督查工作制度范例
机关单位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在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实行统分结合,归口负责;办公室各科(室)、各口秘书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的催办和督查,发挥办公室的整体效能,形成齐心协力、互相配合、持之以恒抓政务督查工作的局面。
二、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全体会议上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的督促与落实,以督查科为主,需各科(室)协办的事项,各科(室)要大力配合,以发挥整体效能。
三、凡行署、行办领导专批交由督查科办理的批示件,要按领导的要求迅速办理;行署、行办领导交办行署相关部门或秘书办理的督查事项,其办理结果在报送有关领导的同时,要抄送督查科;办公室科(室)人员或秘书跟随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结束之后,应及时将起草的《督查调研报告》抄送督查科一份;涉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事项,由法制办具体督查落实。
四、督查科接到行署、行办领导交办任务后,即提出办理意见,经领导审定同意,向有关部门和县(市)下发《督查通知》;对已经办结或取得阶段性进展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科及时拟文以《督查专报》方式向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对行署各部门及各县(市)定期不定期上报落实工作情况的材料,由督查科及时筛选、整理,并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签同意后,以《督查专报》的方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或行署有关领导及时反馈、报告;加盖行署办公室公章的《督查通知》、《督查通报》的发文工作由保密室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办理。
五、凡需要督查科督促落实有关会议精神的,综合科应及时通知督查科人员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第6篇 学校安全工作督查制度-范文
安全工作,重于泰山。为了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排除萌牙状态,必须做到警钟长鸣,建立完善各种安全制度是做安全工作的前提,现将我校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制定如下:
一、加强监督、层层把关
每学年由校长对各教师、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校舍安全工作方面,校长对安全副组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在学生安全工作方面对班主任签订安全责任书,班主任对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作好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意识。
二、定期检查,及时总结
安全责任书签订后,副组长每学月对校舍安全普查一次,校长每学月检查一次检查安全隐患记录,列检查记录一次扣操行分5分,校长未监查扣校长操行分10分,班主任每周每天都要强调安全工作,并作好记载,校长每学月检查班主任工作安全记录一次,发现未作好安全工作的班主任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改正。如校长未检查,扣操行分10分,班主任安全工作未做或记载不好的扣操行分2―10分,每学月总结一次安全工作及时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安全工作督查制度,有不足之处,在工作中及时补充完善。总之,在安全工作上,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我校建设成为无安全事故发生的一流学校。
第7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_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第8篇 政府督察室督查工作材料制度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实现科学决策,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督察室建立以下几个督察材料:
一、督查专报。由市政府办行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州有关部门报告领导批示件、部门交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接上级有关部门转来批示件、交办件后,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督察科发出转办签,转有关部门办理落实,督察室整理经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将办理落实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督查报告。由市政府督察室行文,向市政府领导报告领导批示件、交办件、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策等需要落实事项的督促检查和办理落实情况。立足实际,指出工作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供领导决策参考。
三、政务督察。由市政府督察室行文,向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和各部门通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建议,主要是传达工作情况,介绍经验教训,宣传先进事迹,指出存在的问题,给予明确的指导和帮助,使各级各部门掌握工作的全面情况,借鉴先进经验和失败教训,合理安排和促进工作。
四、福泉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督办报告书。由市政府督察室行文,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督察科按照会议安排,需要有关部门抓落实的事项,经督察科查办立项后,发出福泉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督办通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时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
五、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通报。由市政府办行文,通报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重大问题等方面的批示后各有关单位和乡镇、办事处的办理落实情况。
为了抓好以上各项督察公文的落实,相应制定了《督办通知》、《福泉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督办通知》、《查办件催办单》等通知书。
第9篇 机关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_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_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_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 “__”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
(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 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 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 权限管理
第八条 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
第九条 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 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十二条 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
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 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九条 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 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二十二条 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
(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第二十八条 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_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10篇 督查室工作制度
督查室负责督促区委常委会、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区委召开其他会议决定、决议、意见的贯彻落实;督查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文秘资源网 承担部分领导讲话、文件起草、材料把关、专题调研等文字工作;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活动和服务工作。
一、例会和学习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科室人员例会,总结工作,安排任务。
2、每年开展两次集中交流谈心活动,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强团结,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3、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活动,平时以自学为主,深入学__理论和“__”重要思想,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论述,报纸、杂志登载外地的先进经验,督查工作的业务知识等。每人都建立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建设学习型科室。
二、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方式
1、转办。应由下级党委或职能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转发下级党委或职能部门办理,并随时了解情况,检查办理结果。
2、协办。涉及若干部门的督查事项,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请领导同志出面协调。
3、自办。不宜转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室自行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4、调查了解情况。重要督查事项下达后,区委督查室要通过各种方式,必要时派出人员到有关单位了解落实情况,并及时写出专题综合报告。
(二)拟办送审
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督查室或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报送办公室主任或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督查室做好督查登记。
(三)立项下达
1、督查事项,经领导审定后立项。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得自行立项督查。
2、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可先分解若干具体事项,然后再立项。
3、督查事项立项后,应将有关事项分别进行登记,然后通知承办部门。
(四)催办检查
1、督查通知发出后,可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促等形式及时催办,监督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落实情况,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2、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应按时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一般应在30天之内报告办理结果。
3、催办情况可定期向领导同志进行综合反馈,重要或紧急情况要专项、及时报告领导同志。
4、对区委领导同志交办的督查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领导同志汇报。对上级机关发出的催办通知应按时回复。
5、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审核报结
1、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主要看督查事项是否落实,处理意见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件格式是否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进行补办或重新办理。办结报告审核合格后,要专项或综合报告区委有关领导。
2、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办结后,由主办单位按一事一文的要求,正式行文上报。报告要写明督查通知的发文号或批办事项的顺序号,文字力求准确简练。
3、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定期进行总结和综合分析,以加强和改进工作。
(六)立卷归档
将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按时移交档案室保存。
三、信息和调研工作
1、按照区委办公室全员办信息的要求,积极报送信息,每人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2条,每年被市级以上信息部门采用不少于4条。
2、根据科室工作时间安排,适时到镇街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严格文印制度
1、认真履行文件签批程序,区委文件经分管文字的办公室副主任审稿后,由区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区委办公室文件经分管文字副主任审稿好,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发函、发通知,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在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编辑发文字号,进行缮印。
2、科室的材料打印由分管文字副主任统一安排。凡需到打字室或商业打印社印制材料,要填写《区委办公室材料打印签批单》。
3、科室全体人员要学习办公自动化技术,熟练掌握电脑打字、制表、排版等技能。每人申请一个电子邮箱地址,并公开邮箱地址。
4、日常文字材料原则上在本科室打印,时间要求紧、篇幅大的材料,经分管文字副主任同意后,到打字室打印。
5、需要由本科室把关的镇街或部门的文字材料,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文字材料校对明确责任人,杜绝失误和差错。
五、严格值班和请销假制度
1、公休日、节假日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工作时间以外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值班人员不得出现空岗、离岗现象;值班期间要妥善处理各种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
3、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临时性外出由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由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两天由主任批准;室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一天由主任批准。请假时要说明事由,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杜绝无故迟到早退,不打招呼擅自离岗。
六、严肃工作纪律
1、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无故旷班,不在工作时间内办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天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上班前打扫完室内卫生。
2、严守保密纪律,对内部文件、重要情况、领导批示件、未公开的领导决策等秘密,严格保密;对各种涉密材料,妥善放置,严禁带出单位,杜绝失密泄密现象。
3、除公务活动外,工作时间一般不在办公室内会客,严禁带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4、增强组织观念,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和领导安排的任务,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5、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绝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或在领导身边工作的有利条件,打着领导旗号办私事、谋私利。
6、牢固科室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维护,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自觉维护科室的整体形象。
七、严格考核奖惩
督查室工作人员实行百分考核,考核结果作业衡
量工作状况,提拔重用,评先树优,激励惩诫的基本依据。考核办法参照区委办公室考核办法执行。
督查室全体人员都要严格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一流的形象、一流的作风、一流的纪律争创一流业绩。如有违反纪律、制度以及其他失职渎职现象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纪律处分。
第11篇 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切实认真抓好,抓落实,为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加强检查督促。
一、督查事项
1、***、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事故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5、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督查对象
局属各单位及所属部门。由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局和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一年内不少于4次。
五、督查结果反馈
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督查单位立即整改,排除隐患。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单位写书面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报告,报上一级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督查单位反馈结果,提出督查建议。
第12篇 _学校卫生工作督查制度
根据区教育局、防疫站有关卫生,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创建文明示范学校,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卫生、安全督查制度。
1、建立卫生工作领导组和传染病工作防治领导组。未建立扣学校责任人操行分2分。
2、制定预防传染病措施。未制定扣主管领导1分。
3、学校环境卫生、教室、公地卫生,分班级打扫,由值周教师,行政值周组织检查,并天天记入卫生评比栏。未打扫或不彻底的班级,视其情况扣1—4分,如果没有组织检查,扣检查者相应的分数。
4、每学期对学生进行1—2次个人卫生检查。未检查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1—4分。
5、每学年(一般在春期)煎一至二次大锅药为学生服用。未开展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2分。
6、制定伙食团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的安全。未制定扣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人1—5分。
7、按防疫站、教育局的布置安排,定时为学生打预防针,吃预防药,杜绝流行病的发生。未组织扣分管领导2分。
第13篇 __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_____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 “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
(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 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 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 权限管理
第八条 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
第九条 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 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十二条 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 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九条 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 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二十二条 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第14篇 教学计划跟踪督查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的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计划跟踪督查制度。
一、各学科教师必须根据制定的教学计划认真的执行落实。
二、在执行教学计划时,要灵活机动,但要符合教学常规。
三、教导处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教师。
四、要正确处理师生关系,发挥教与学的积极性。
五、以教学计划、新的课程标准、教材为依据,帮助教师采用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科学的利用教具和学具,争取获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第15篇 办案工作督查指导监督制约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以下四项办案工作制度。
一、重要案件督查制度
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督促检查制度。凡属上级要求查报结果的初核案件和挂牌的立案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结,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所属纪委、派出纪检组自办的大案要案一经立案,应及时将《初步核实呈批表》和《立案呈批表》各一份报市纪委案件联系室备案,以便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凡立案后15日不报送“两表”的案件,不得作为加分案件参加当年的考核评比。
二、案件查办综合指导制度
1、市纪委、监察局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要按照办案区域分工,加强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市直单位纪委、派出纪检组办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2、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成立查办案件指导组,指导组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分工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及检查室主任组成。
3、指导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办案工作形势,经常到所属纪委(纪检组)检查了解办案情况,协调矛盾,解决问题。
4、下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在办案中遇到较大困难和阻力时,指导组应及时帮助分析案情,必要时可派员指导和协助;对下级纪委、监察局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的请示应及时给予解答,自身无法解释的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不能含糊其辞或置之不理。
三、乡镇纪委办案督促检查制度
1、推行目标管理。每年初,市纪委、监察局应将年度办案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县(区)纪委、监察局应及时给乡镇纪委及县(区)直纪委(纪检组)下达年度办案目标,并将完成办案目标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参加年终考核。
2、落实责任制。县(区)纪委、监察局由委局领导带队,职能室参加,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实行分工包片,帮助排查案件线索,制定调查方案,协调办案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排除各种干扰,着重解决“查什么、怎样查”等问题。
3、县(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会议,重点分析乡镇纪委办案形势,找出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对办案后进乡镇,尤其是第二季度以后仍然无案件或无案源的乡镇,要逐个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4、市纪委、监察局要把抓乡镇纪委办案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全面了解乡镇纪委办案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
5、加强检查考核,做到奖优罚劣,对成绩突出和办案先进的乡镇纪委,县(区)纪委、监察局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一年内无立案案件而又被上级纪委、监察局查出违纪案件的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将视情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查办案件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1、强化办案时效观念。依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案件初核为2个月,立案审批为1个月,立案调查为3个月,一般案件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属疑难复杂案件或大要案,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
2、从事信访、检查、审理的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敢于碰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如被查对象是自己的亲属或故交,应主动申请回避。
3、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如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将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无案或发生查而不处,弄虚作假,泄漏案情,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初核案件报结时,经领导审查认为取证不到位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证;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认为证据不全的,调查人员应独立或与审理人员一道补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着不办。
第16篇 z经济开发区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执行力建设,确保开发区工(管)委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真正落实到位,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发区督查科承办区工(管)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的督查,负责分解立项、通知交办、跟踪落实和综合反馈等工作。区直各部门是区工(管)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事项的承办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情况报告。
第三条开发区督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按时高效、重在落实的原则,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四条督查事项
(一)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及区工(管)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或督办的事项;
(二)开发区工(管)委会议及扩大会议、重要文件决策部署的各类重要事项;
(三)开发区工(管)委关注的重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媒体反映强烈的敏感热点问题;
(四)市级及以上部门督办的工作事项;
(五)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等需要区直部门落实的事项;
(六)需要督促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督查事项逐项梳理、分类编号、量化指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工作目标、办理时限等,制定立项督查事项交办单,经工(管)委相关领导审定后,进行立项督查。
(二)通知交办。对确定立项督查的事项,将交办单印发至责任单位及领导;紧急督查事项,先电话或当面通知,随后以书面形式交办。部门在接到交办单两个工作日内,将交办事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报督查科备案。
(三)跟踪落实。对已交办事项,定期调度推进进度、所遇困难、存在问题等。特别重要和紧急事项随时调度,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确保一抓到底。
(四)情况反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标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督查科对承办单位的书面回复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责任部门进一步研究办理,重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科汇总、整理,形成督查报告,将督查结果反馈给有关领导。
(五)销号存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科和责任部门对完成达到标准要求的予以销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登记存档。
第六条督查方式
(一)日常督查。对研究确定的督查事项,分别建立工(管)委例会交办事项台账、项目责任台账、重点项目台账、重点工作台账等,通过电话督促、实地督导等方式随时进行调度,跟踪了解事项落实情况。
(二)重点督查。对市级及以上督办事项;关系重大、特别敏感或工(管)委领导临时交办的重要事项由督查科专项进行督查。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部门广泛、内容复杂、时限较长的事项,由工(管)办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开展全面督查或重点督查,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调研督查。对督查事项贯彻落实中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开展实地调研,多方面了解,深入分析,找准症结,根据调研情况提出建议对策上报领导。
(五)通报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成效较差、推诿扯皮、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中措施得力、工作力度大、完成质量高、落实到位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条办理时限
(一)有明确时间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要严格按限办时间及时反馈,对紧急事项,督查科要立即交办,承办部门要从速反馈。
(二)没有明确限办时限的,按照交办单规定的反馈周期进行反馈。
(三)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督办事项,由牵头部门汇总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四)督查事项的落实存在较大困难和问题的,不能如期办结,责任部门应在规定办结时限前向分管副书记书面说明理由,经签字同意可适当延期,并报督查科备案。
(五)对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办结但行动迟缓的,督查科及时通过电话或下发《督办通知单》等方式进行催办。
第八条组织领导
(一)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对承办事项快部署、快行动、快落实。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岗位目标考核,凡被区督查科以督办单形式督办的,按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规定扣除责任人相应考核分数。
(二)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统管此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牵头抓总,分管督查科副主任具体实施落实。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所承办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对于本部门上报的督查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同时要各部门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督查员,按规定时间主动向督查科书面报送本部门所承办督查事项的责任人员名单和工作进展情况。逾期不报由督查科下发督办单催办,每次扣除督导员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分数1分。
(三)各部门在接到交办单后,如认为交办事项确实不在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之内,需经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明确理由和意见后报区主要领导。
(四)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程序、严密操作,确保不出问题。
第九条本制度由经济开发区工(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7篇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组工作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组工作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推动办党组及领导班子的重大决 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心管理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 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督查制度,组织开展相关督促检查活动,收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
(二)负责对上级和本办制定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对本办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及岗位职责目标管理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综合性和专业性工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及上级和本办领导 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督查结果。
(五)协调督促本办各科室、下属单位、县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工作原则
(一)服务大局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本办职责,服务大局, 明确督查重点,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办事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跟踪督查,切实增强服务 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做到令行 禁止,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决策事 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不夸大、 不虚报,一切以事实为准。
(四)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严禁拖沓延误 、敷衍塞责。
(五)分级办理原则。对会议研究决定及领导交办的事项,实行分工细化,责任到人,督查组负 责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反馈,使交办任务合理分流,防止推诿、扯皮。
三、 工作方式
督办方式采用督办函
(用于对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口头督办、电话催办、现场督办、 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急件、要件要适时加以专项催报,并作详细记录备查。对重大事项采取立项督 办的方式
(见附件),具体按立项、承办、督办、反馈、归档等程序办理,已立项督办的事项,由督 查组登记备案,然后交承办科室
(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办理。督查组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进展情 况和督办结果;重大事项办结后,督查组将立项表、领导批示原件、相关反馈材料进行装档建册,分 类归档。
四、 工作要求
(一)对上级和本办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事项的督查,由督查组将领导的批示交承办科室
(单位 ),承办科室
(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后,将领导的批示原件按时交督查组,督查 组将督查结果反馈给领导阅示后存档。
(二)对年内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各科室
(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前 五个工作日将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自查写出书面报告交督查组,汇报材料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和查找 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下一步工作思路打算等;对重点工作和主题活动完成情况的督查, 每月进行一次,各科室要在月底前形成月报表交督查组,督查组对有关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经办领导 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查组要督促好周例会布置工作的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情况。
(三)对办党组、领导班子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由督查组将党组、班子会议纪 要交承办科室
(单位)、承办科室
(单位)要按时将办理情况报送督查组,由督查组向党组、班子反 馈落实情况并存档。
五、 组织领导
督查组设在秘书科,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秘书科正副科长为副组长;其他科室负责人和秘书科政 务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18篇 z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__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_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 “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
(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权限管理
第八条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
第九条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十二条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九条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二十二条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
(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第二十八条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__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19篇 学校卫生工作督查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督查制度
根据区教育局、防疫站有关卫生,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创建文明示范学校,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卫生、安全督查制度。
1、 建立卫生工作领导组和传染病工作防治领导组。未建立扣学校责任人操行分2分。
2、 制定预防传染病措施。未制定扣主管领导1分。
3、 学校环境卫生、教室、公地卫生,分班级打扫,由值周教师,行政值周组织检查,并天天记入卫生评比栏。未打扫或不彻底的班级,视其情况扣1―4分,如果没有组织检查,扣检查者相应的分数。
4、 每学期对学生进行1―2次个人卫生检查。未检查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1―4分。
5、 每学年
(一般在春期)煎一至二次大锅药为学生服用。未开展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2分。
6、 制定伙食团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的安全。未制定扣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人1―5分。
7、 按防疫站、教育局的布置安排,定时为学生打预防针,吃预防药,杜绝流行病的发生。未组织扣分管领导2分。
第20篇 卫生工作督查制度
根据区教育局、防疫站有关卫生,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创建文明示范学校,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卫生、安全督查制度。
1、建立卫生工作领导组和传染病工作防治领导组。未建立扣学校责任人操行分2分。
2、制定预防传染病措施。未制定扣主管领导1分。
3、学校环境卫生、教室、公地卫生,分班级打扫,由值周教师,行政值周组织检查,并天天记入卫生评比栏。未打扫或不彻底的班级,视其情况扣1―4分,如果没有组织检查,扣检查者相应的分数。
4、每学期对学生进行1―2次个人卫生检查。未检查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1―4分。
5、每学年(一般在春期)煎一至二次大锅药为学生服用。未开展扣分管领导、兼职卫生员2分。
6、制定伙食团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的安全。未制定扣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人1―5分。
7、按防疫站、教育局的布置安排,定时为学生打预防针,吃预防药,杜绝流行病的发生。未组织扣分管领导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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