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员工健康保障、工作环境安全和预防职业疾病等多个方面。一个完整的职业卫生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员工健康监测: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2. 工作场所安全:设定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3. 职业危害评估:识别和评估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4. 个人防护装备:规定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5. 应急响应计划:设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的健康和安全事件。
6. 健康教育和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7. 职业病防治:建立职业病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治疗。
在这些制度中,员工健康监测重点关注特殊工种的体检,如听力、视力等专项检查;工作场所安全则强调设备维护、化学品管理及消防安全;职业危害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工具,量化潜在危害,制定防范策略;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和呼吸器,需结合具体工种明确配备标准;应急响应计划应详细列出紧急情况下的行动指南;健康教育和培训旨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职业病防治则需要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确保疾病早期发现和有效治疗。
实施这些制度时,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要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制度的权威性。此外,鼓励员工参与职业卫生的改善,收集他们的建议和反馈,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在这一过程中,管理层的示范作用至关重要,他们应当积极遵守制度,通过自身行为传递重视职业卫生的价值观。
第1篇 职业卫生工作制度范本
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内部文件
名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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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修改内容
修改日期
撰写/修改人
2007/a
分发
审核部门/人
审核人签字
日期
■财务部
■物流部
■综合管理部
■质保部
■生产运行部
■营销中心
■物资供应部
■资源保障部
■堆场管理部
■营林部
■公司领导
□ 财务部部长
□ 物流部部长
■ 综合管理部部长
□ 质保部部长
□ 生产运行部部长
□ 营销中心部长
□ 物资供应部部长
□ 资源保障部部长
□ 堆场管理部部长
□ 营林部部长
□ 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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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管代签字:日期:--
1目的
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加强职业病的预防,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定义
无
4.正文
4.1企管部负责委托或配合联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岗位有毒有害人员进行监测。
4.2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4.3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4.4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5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6必须建主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4.7必须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测程序》
4.8必须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4.9 必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10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4.12应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4.13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14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15必须建立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应设置女工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女工卫生个人档案。
4.16必须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4.16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第2篇 职业卫生工作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验。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5、安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计划的下达。每年主动联系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其结果由安全科向劳动者公布。检验人员负责内部检测,并及时记录上报存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提高非煤矿山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音、振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粉尘、物理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矿山企业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消音、防振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睛)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企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3、企业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4、企业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项目,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6、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7、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
8、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经理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②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④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⑤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⑥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⑦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①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②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③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④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⑤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由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指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⑥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⑦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⑧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⑨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企业技术部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职责
①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②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③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④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安全员)职责
①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②组织对职工进行职工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③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⑤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⑦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⑧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①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②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③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④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所属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按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书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①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普级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1、新工人入厂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工人,分别由公司安全科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车间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班组长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
(1)公司教育:
①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②讲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纪律,危险源辨识。
③讲“三不伤害”即: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④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⑤讲公司内、外工伤故血的教训。
(2)车间教育:
①讲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②讲岗位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与方法。
③ 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3)班组教育:
①讲各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②讲生产现场应注意的危险源,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③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
公司及车间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安全科会同人事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3、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4、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项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5、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全科办以旧换新手续。未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试用期限顺延。
6、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7、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放。
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9、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①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②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③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④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⑤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⑥使自己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由专人负责作业环境、应急及其它监测联系工作。
(1)制定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①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②向劳动者公布。
(3)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①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②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③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④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4)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全科提出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建立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
(2)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②在岗期间每年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③离开企业职业健康体检。
(3)建立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第3篇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对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组织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向安全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有安全专篇,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出来后,应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并由专家组审查,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备案。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并进行安全评价。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 “三同时”,有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制;
3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文件;
4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
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正常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6、职责
6、1工程管理部门
6、1、1负责建设项目的开发立项和上报审批。
6、1、2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下达。
6、1、3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1、4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
6、1、5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6、2安全管理部门
6、2、1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6、2、2负责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6、3各单位
6、3、1则对验收评价提供评价的相关资料。
7管理内容和要求
7、1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等有关资料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符合国家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7、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7、2、1工程管理部门委托设计院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告书中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篇。
7、2、2《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完成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立即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报告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7、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7、3、1设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中必须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安全预评价所确定的各项安全措施、投资概算及其它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7、3、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工程管理部门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7、3、3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7、4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7、4、1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
7、4、2工程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施工计划,安排工程进度。
7、4、3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需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必须征求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7、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试生产
7、5、1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
7、5、2建设项目建成后,工程管理部门立即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报告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7、5、3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报安全处,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批。
8、“三同时”管理与考核
(1)安全管理部门是企业职业安全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三同时”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2)未按规定向专业管理部门呈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扣责任单位月奖的1—5%。
(3)因资料不能及时汇总上报,而影响“三同时”验收时扣责任单位月奖的1—5%。
(4)未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呈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扣责任单位月奖的1—2%。
(5)未按规定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扣,扣责任单位月奖的5—10%。
第4篇 职业卫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纠正影响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
3、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配备必要的工具器材,并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5、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规定。
6、建立完善噪声防治,有毒有害气体防治,高温防治系统。
7、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
8、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5篇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化工厂员工的身体健康,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员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合同制工。
3.职责
3.1安全部门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3.2各单位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2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4.2.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4.2.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2.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4.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4.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4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4.5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4.5.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4.5.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4.6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4.7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4.7.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7.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4.8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9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10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4.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12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4.12.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2.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13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14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15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4.16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4.16.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4.16.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4.17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第6篇 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卫生规范化管理,预防、控制、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直接领导责任。总经理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工作网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公司工作议程,定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加大职业卫生资金投入,确保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所必须的经费,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2安全环保监督部是职业卫生管理的归口部门,按要求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员工在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检查与管理工作。
3.3安全环保监督部和总经办公室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4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负责员工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新员工的职业危害告知,发放员工个人防护用品。
3.5生产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
3.6项目管理部负责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
3.7管理监察部负责督促各部门承担起各自的职业卫生职责,监督检查职责招待情况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
4程序
4.1职业危害告知
4.1.1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操作规程应保证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
4.1.2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化时,使员工接触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公司应如实向员工告知新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并作说明。
4.1.3公司应及时、如实通过公告栏或书面通知等有效形式向员工告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及员工本人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1.4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员工。
4.1.5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规范,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1.6存在高毒物品的岗位应按《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要求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4.2.1安全环保监督部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2.2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2.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2.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4.3.1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台,应纳入年度员工培训教育计划,并对所需人员、经费和物资应予保证。
4.3.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检查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3.3安全环保监督部及员工所在部门(岗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4.3.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重点包括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的识别等。
4.3.5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实施及频次:公司级教育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实施每年至少1次,部门、装置(专业)培训教育由部门和装置长(专业主管)组织实施,每年至少4次。
4.3.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通过会议宣讲、举办业务培训、开展有奖知识竞赛、发简报和通迅、组织专门参观。利用板报、画廊、标语、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
4.3.7安全环保监督部要做好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归档工作。培训要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名单、有试卷、有小结。
4.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
4.4.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4.4.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政党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4.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4.5员工防护用品的管理
4.5.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4.5.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4.5.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5.4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个人防护用品 的发放,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环保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4.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
4.6.1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质检室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4.6.2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6.3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4.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4.7.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宝剑环保监督部、总经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4.7.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3总经理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7.4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8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理
4.8.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由发生装置按事故报告逐层汇报,由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发生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公司对遭受职业危害的员工,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4.8.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4.9其它事项
4.9.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管理部、安全环保监督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9.2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9.3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9.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项目管理部、安全环保监督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9.5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9.6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4.9.7公司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相关支持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5.4《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5.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5.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5.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5.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5.9《毒物品作业岗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203)
6相关记录(略)
第7篇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管理制度
(一)新职工入公司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二)采用先进科学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粉尘、有毒物质、噪音的产生,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并限期解决。
(三)对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较大的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查,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四)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五)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六)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七)切实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废料的收集、销毁工作,并做好记录。
(八)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监测设施,监督点布置合理,监测率应在90%以上。
(九)建立工业卫生档案,认真检查,控制和治理有毒有害因素,并登记、存档。
(十)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严格食堂卫生管理,做好防暑降温,疾病预防工作,确保职工健康。
第8篇 安全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部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都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权利。
2、项目安全管理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归口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3、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期准时发放或更换。
4、物资设备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归口采购发放管理部门,按照需要依法采购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5、个人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由个人使用保管,到期领用。
6、工地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并建立发放记录。
7、本制度中的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暂定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靴、绝缘手套、过滤式防毒面具、电焊面罩、防噪声护具、电焊护目镜、防尘口罩、防尘口罩滤料、防静电工作服、防酸、防碱工作服、防尘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专用防护手套、鞋盖等。
8、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查,以确保安全性能的可靠和使用的安全,对于不合格或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劳保用品,任何人均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产品坚决清除出场。
9、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9篇 职业学院餐饮中心卫生管理制度-6
职业学院餐饮中心卫生管理制度6
一、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非餐厅工作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厨房。
(二)厨房应与厕所等不洁处有效隔离,厨房内不应有厕所,而且厨房的门窗均不得面对厕所。
(三)厨房应有良好的供水系统与排水系统,以保证原料洗涤及方便厨房冲洗。
(四)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出入。
(五)应装置抽油烟机,抽油烟机的油垢要定时清理,排出的污油,应适当处理,切勿直接喷泄干扰邻居。
(六)工作厨台、厨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以防止食物遗留腐烂。
(七)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料理操作,并将生、熟食品分开处理。刀、砧板及抹布等必须保持干净。
(八)要注意保持食物新鲜,食物存放应生、熟分开。放入冰箱内的食物取用处理要迅速,以免反复解冻而影响新鲜度。
(九)应备置有盖的泔水桶,泔水桶周围应保持清洁,残羹剩饭应及时处理。
(十)员工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食物,要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十一)不得在食物、食器的附近抽烟,不面对食物、食器咳嗽、吐痰、打喷嚏。
(十二)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工作前、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一双清洁的手。
(十三)厨房每天至少应清洁一次,清洁完毕,清扫用具应集中处置。
(十四)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不准随意悬挂衣服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
二、餐厅卫生制度
(一)不随地吐痰。
(二)餐桌上用后的餐具应马上收回清洁,餐桌应及时清擦干净。勿将制服当抹布,保持制服整洁。
(三)用餐后的残渣应立即收拾,用容器盛装收进洗涤处处理,不可直接扫到地上。
(四)勿置任何东西在干净的餐具上,以免造成污损,溢出的食物、饮料应马上清理,不用手触摸任何食物。
(五)餐厅内须保持清洁干净。
(六)餐具应洗涤干净并按要求消毒。
(七)生病时立即请医师医治。
三、环境卫生制度
(一)墙壁、天花板、门窗卫生由专人定期清擦。
(二)下水道应保持畅通。
(三)卫生间每天应清洁干净。
(四)垃圾应及时清运,三餐开餐前应清运干净,以杜绝苍蝇、蚊子、蟑螂、老鼠等。
(五)单独存放清洁的用具和药品。
(六)餐厅范围内的周边卫生要经常清扫,保持干净。
四、个人卫生制度
(一)每天起床后漱口、刷牙、洗脸(整齐仪容)。
(二)每天至少沐浴一次(避免汗臭)。
(三)每天工作前或饭前洗手一次,并注意手指甲的卫生。
(四)工作服要经常更换,并力求保持整洁。
(五)头发梳洗干净,女性工作时应附戴发网。
(六)工作时不穿拖鞋与木屐。
(七)不用浓味的香水及发油。
(八)男性不留胡须及长发。
(九)打喷嚏时应用手帕遮住,并离开工作地方洗手一遍。
(十)工作时不用手挖鼻孔、牙缝以及耳朵。
(十一)上厕所后,必须用香皂洗手、并擦拭干净。
五、食品卫生制度
(一)厨房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出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各类菜点,保证就餐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购进的原料,在进行质量检验的同时,首先要对其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进入厨房的原料新鲜卫生,并在有效保质期以内。
(三)厨房在对原料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生产规程、食品原料保藏制度和卫生制度的规定或要求进行,准确把握菜点的成熟度,保证各类食品符合杀菌标准及其他质量要求。
(四)品尝各菜点要用勺、筷,不得用手拿取,冷菜制作必须严格按冷菜制作卫生要求进行。
(五)用于销售的菜点成品,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服务于师生,要防止不洁物品与熟食接触,防止生熟交叉污染,确保师生食用的菜点营养卫生。
(六)用剩的各类原料和食品要随时进行相应的保藏,保证再生产及销售的卫生和安全。
(七)器皿、器具如不慎掉落地上,应先清洁后再使用,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食,非必要时不可交谈。
六、餐具、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一)所有设备、餐具都应洗涤干净,经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
(二)加工食物原料用的设备、厨具,由于它们直接与生料接触,消毒应更加严格。
(三)餐厅内的冷藏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四)消毒设备要有专人定期进行清洁。
(五)烹调设备和工具要注意及时清理油垢和残渣。
七、配餐间(售菜间)卫生管制度:
(一)门窗、墙壁、天花板、配餐台、售饭窗口要保持干净清洁,无灰尘、无油污。地面干净,无垃圾、无四害踪迹。
(二)传送口未使用时必须关闭。
(三)出售、制作食品的锅、碗、瓢、盆、刀具经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配餐间;配餐间内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食物及半成品;
(四)工作人员应在二次更衣室内穿戴整洁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配餐间;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菜间。
(五)出售菜品前应检查色、香、味、形是否正常,菜品中是否混有异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六)配餐间每日使用后应对台面,地面进行清理,空气用紫外线照射30分钟消毒。每餐收市后,要对配餐间内的环境设施,配售餐用具进行清洁卫生、消毒密闭保存。
八、卫生检查制度
(一)员工必须保持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上班首先自我检查,餐厅经理对所属员工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工作岗位、食品、食具、环境卫生及其它卫生场所,每天由上级对下级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每次检查都应有记录,结果予以公布,成绩与员工奖惩挂钩。
(四)员工应积极配合,认真接受定期健康检查,被检查认为不适合从事饮食服务工作的,应自觉服从调离决定。
九、食物中毒紧急报告、应急制度
(一)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逐级上报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按教育
部、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规定;1―30人中毒,应在6小时内报同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30-100人中毒应在6个小时内报上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的,6小时内应上报卫生部、教育部。并应就近向医疗机构求助和报告情况。
(二)报告时应讲清如下内容:时间,地点,可能中毒的人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中毒病人的症状等。
(三)中心主任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并采取急救措施,一面组织抢救,一面控制事态扩大,具体措施如下: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上级、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联系、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并积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10篇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细则
1、认真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根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
4、后勤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综合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职业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
6、一旦发现急性中毒病人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对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随访。
7、后勤部应掌握作业环境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体检资料,以科学数据提出尘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验证。
8、积极开展职业病、职业中毒防治知识的卫生宣传工作,增加职工的防病知识。
9、公司应每年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11篇 s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
环境卫生主要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定质。详细的划片包干分工责任制,各管片地段衔接处不应留有死角,具体要求如下:
1、饭店外围环境
环境区内应做到地面无痰迹、无烟头、无废弃纸张、无落叶、无冰道、无积雪,对于下坡道及垃圾房处,每天应用0.5%来苏水喷洒地面,以消除异味,防止蚊蝇孳生。
2、饭店内环境区
(1)前厅、楼层、楼梯扶手、地面、地毯等应保持清洁无尘,所有的玻璃、镜面应做到无脏迹、无水迹、无指印、明亮光洁。
(2)所有墙壁、家俱及摆放物应随时保持清洁,无浮尘。并在规定区域内摆放鼠药。
(3)饭店内卫生间应做到五无:瓷砖洁净无水迹;马桶洁净无尿碱、水锈;镜面洁净无水点;地面洁净无脏物;空气清新无异味。
(4)车场、员工通道应保持地面整洁,不准随意堆放物品,废弃物、垃圾要及时清扫,每天坚持喷洒0.35%来苏水消毒,以除异味。
(5)员工宿舍卫生要做到:床铺整洁无污迹,墙壁干净无尘土,墙角无蛛网,地面洁净无杂物,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被套、枕巾勤换洗,门把、床栏勤擦拭。
(6)理发室的卫生要求做到:消毒:擦脸毛巾要加热蒸汽消毒,理发工具要用紫外线消毒。保持:毛巾,大布保持干净、洁白,理发椅、等候椅保持整洁、干净。无尘:室内墙壁、天花板无灰尘,地面随时清扫无渣物,理发工具盘、美容盘、化妆柜保持清洁,摆放整齐。光亮:镜子、玻璃、面盘、地面洁净光亮。
(7)游泳池应由消毒专职人员,经常测定余氯并做好记录,经常测试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清刷池底和池壁及池周围便道、更衣室、沐浴室。
(8)餐厅卫生:餐厅卫生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格化、责任化;看台人员在开餐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台面用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用餐后及时撤换台布,保持台面整洁;跑菜的服务员在接触食品前手要洗净、消毒,坚持用托盘上饭菜,对饭菜卫生要把好关;各种酒水、饮料要擦净入冰箱,开瓶时注意卫生,遇有过期或破瓶口的酒水不能出售。
(二)食品卫生要求
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坚持两证上岗制,我店餐饮部员工每年进行体格检查,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自觉遵守各项操作卫生制度。以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1、食品库卫生要求
(1)采购员、食品收货、保管员应学习执行《食品卫生法》,熟悉本职业务,清楚各食品的卫生要求,懂得食品原料保管常识,采购员做到不买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收货保管员不收腐败变质的原料。
(2)运输食品的车辆和容器要专用,并保持清洁,做到无残渣、无血迹、无腥味。运输食品时要生熟分开,生熟容器有标记,并防食品交叉污染。
(3)入库前要进行严格的感官检查,有异味和变质现象的不得验收,入库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留好空隙,标明时间,做到先入先用,防止腐败变质,对过期食品要及时上报,并通知食品化验室进行必要的检验。
(4)冷库应有温度计,并有专人负责每天进行检查调整,以保持所需的温度和湿度。定期冲刷地面、墙面,消灭死角,保持库内整洁,严禁无包装食品堆放在地上。存放蔬菜、半成品冷库的温度应保持在零上6摄氏度,存放生肉、鱼类冷库的温度应保持在零下20摄氏度。
(5)食品库货架整齐无尘,每天对所存放的食品进行质量感官检查,罐头食品应检查有无过期、变质现象;干货类食品检查有无虫蛀、霉变、鼠迹;粮食库应将粮食隔墙、离地码放,以防鼠及蟑螂,保持室内干燥,有破包者要及时清理,鼠药应按规定放置,以防污染粮食。
(6)酒库里存放的酸性饮料,要注意保存期限,过期者应通知食品化验室,并严禁出售。
第12篇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安委会由烧结厂厂长任主任,烧结厂副厂长及厂长助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车间及职能科室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三)审定烧结厂年度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长远规划。
(四)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奖惩事宜。
(五)组织安全大检查。
(六)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七)审批重伤以上伤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13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
二、要求
1、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3、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 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宣钢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15篇 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制度
1项目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机构
1.1.1项目设安全领导小组
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1.1.2项目设安质室、专职安质人员。
1.1.3各施工生产班组内应设兼职的安全大员,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
1.1.4项目安质员受本项目的经理领导,同时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系统领导与业务指导。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主管施工和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检查考核,真正做到领导负责、逐级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
1.2.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安质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1.2.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每年或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2安全管理及制度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包括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实施、检查和考核。
3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项目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标准》,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消灭不合格工地。通过建立优良工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内容。
4项目必须按国家及各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保证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资源投入,为作业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则规范佩戴和使用。
5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6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6.1项目领导及安全专(兼)职人员,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2项目每年要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学习,并进行考试,登记备案,合格后上岗。
6.3按规定对“三新”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
6.4项目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
6.5对项目所属员工及招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6.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防护员、巡道员、道口防护员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7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6.8每一件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
7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
7.1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2对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8建立合格分承包方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8.1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将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8.2分包、转包或租赁,必须签订承包和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必须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分包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8.3对劳务分包的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资质和安全资质证,并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要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未经评价合格的队伍严禁使用。
9强化营业线施工管理控制
9.1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包括营业线行车设备的施工作业、封锁转线、防护、维修养护、桥梁架设、箱涵顶进,轨道车运用,行车线及周边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其它施工作业。
9.2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和施工所在地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各运输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手续不全的严禁开工。
9.3营业线施工中,要严格按铁道部《行车规则》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严格按各专业《施工安全技术规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在铁路电气化区段施工时,要严格按《电气化铁路安全规则》的要求办理。
10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管理
10.1特种设备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各类起重机械、厂内车辆(含轨道车)等。
10.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10.3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应经安全质量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0.4特种设备的检验、大修理计划,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提报公司物资设备部,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检验单位进行安装和检定,检定周期按规定的周期及时送检,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及时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10.5禁止转借、转租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报废时,同时将使用证、牌照缴回物资设备部,并报安全质量部备案。
10.6特种设备操作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审核,取得授权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10.7严格执行安全设备定期检验、检定制度
10.7.1安全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要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
10.7.2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并定期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11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11.1要保障从业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1.2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对从业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应极积的组织治疗。
11.4应积极进行职业病及危害项目的申报和治理工作,项目经理部每项工程开工前,要按规定对职业危害进行辩识。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对职业病科报身体检查人员名单。如实进行危害项目的申报,及时对危害项目进行检测和治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12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搬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标识、隔离等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13消防工作的管理
13.1项目管内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生产车间、基地、料库、生活区域等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备齐防火用品,做好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消防演练,对有较大火灾因素的场所和消防设备做好标识,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备品齐备。
11.2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动火,所有火源都必须在有效控制管理之下,预防火灾发生。
13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建立交通运输设备管理办法和安全制度,对各类载人、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保养,司乘人员认真执行交通法规,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减少肇事事故的发生。
14要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制定和执行“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15安全检查
15.1定期检查
15.1.1项目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15.1.2项目的安全检查人员每旬组织一次检查;
15.1.3项目要结合上级要求、阶段性活动、生产特点组织各种定期安全检查;
15.1.4定期、阶段性检查要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总结。
15.2随机检查
15.2.1项目安全检查人员对管内实行经常性的检查;
15.2.2检查要有记录。
15.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限期整改,并对结果进行验收。
15.3.1责令立即改正;
15.3.2签发安全通知书、指令书;
15.3.3通报、曝光;
15.3.4经济处罚;
15.3.5停工整顿。
16事故管理
16.1各类事故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铁程安[2004]86号《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九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等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6.2事故范围: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交通肇事事故、职业病及中毒事故。
16.3事故的报告
16.3.1发生各类事故时,均按事故报告规定及时上报。
16.3.2报告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以最快方式将事故概况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和值班调度,再由主管部门及时转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转移现场物件时要作好记录、标记或摄像拍照。
16.3.3项目的安全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月报表及总结。
16.4事故调查
16.4.1各类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理权限调查处理,由上级组织负责调查的事故,应及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16.4.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和人员伤亡、物资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6.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16.5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
16.5.1轻伤事故、行车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资料经公司审查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16.5.2多人负伤、重伤事故、行车险性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报集团公司;
16.5.3死亡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结案。
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报送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有不妥之处时,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的权力。
16.5.4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中毒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公安、消防、防疫部门调查处理,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17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工作应及时召开各种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不定期例会。
17.1定期例会
17.1.1项目每旬(或月)要召开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提出安全问题,找出安全重点,制定控制措施;
17.1.2施工班组要在每天布置工作会上,结合施工生产实际,落实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防护措施。
17.2不定期例会
17.2.1交班会:项目发生行车一般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及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滑坡时,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公司交班,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17.2.2项目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适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应通报情况及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决定;
17.2.3由主管部门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现场会,传达贯彻上级文电要求,部署阶段性工作要求,总结交流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17.6.4各种安全例会内容要有详细记录,由安全专职人员填写。
18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项目要建立安全奖罚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实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评比工作
“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工作是搞好施工生产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良好载体和可靠途径。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对施工工地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项目在施工生产中要认真遵照执行。项目定期安全检查,应认真执行该办法,按照检查评比的内容,量化安全工作标准,测量评价安全工作绩效。
20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则、命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篇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岗位责任制
一、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二、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由分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副矿长主持,副总以上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讲究实效。
四、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矿在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五、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与健康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六、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七、每季度初召开由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八、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九、年度会议要在总结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在分解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对目标分解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分解计划。
第17篇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2、接触粉尘作业人中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接触矽尘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接触煤尘、水泥尘作业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4、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作业人员离开时,有权索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第18篇 某职业学院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职业学院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食堂管理人员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
三、检查内容:
1、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潲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2、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时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分发食物时是否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3、食堂的“三防”设施有无损坏情况,是否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4、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5、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序。
6、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第19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煤矿年度内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
2.积极参加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年度内举办全矿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3次,举办矿级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4次,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知识。
5、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对职工职业危害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第20篇 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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