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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制度汇编范本(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职业卫生制度范本

制度有哪些

在企业的运营中,职业卫生制度是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的关键环节。这些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员工健康监测: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员工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需求。

2. 工作环境评估: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与卫生评估,消除潜在风险。

3. 个人防护设备规定:明确各类岗位所需佩戴的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4.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定严格的化学品存储、使用和废弃处理规程。

5. 应急响应计划: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设立快速响应机制。

内容是什么

职业卫生制度的内容应详细且具体,例如在员工健康监测中,不仅包括入职前的健康检查,还应涵盖定期的健康复查,关注员工的职业病预防。工作环境评估则需涵盖噪音、粉尘、辐射等各类有害因素的测量与控制。个人防护设备的规定应明确不同工种的配备标准,同时提供培训以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需遵循国家法规,设立专门的存储区域,确保安全操作。应急响应计划需要定期演练,以提高员工面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

方案怎么写

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制度的方案可能包括以下步骤:

1. 调研分析:了解现有工作环境和流程,识别存在的卫生与安全隐患。

2. 制定制度:依据调研结果,参照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编写详细的职业卫生制度。

3. 培训推广:组织员工参加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遵守。

4. 实施监控:执行制度并进行持续监督,记录并分析效果。

5.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反馈进行必要的调整优化。

通过这样的方案,企业可以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职业卫生制度,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也符合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规要求。

职业卫生制度范本

第1篇 职业卫生制度范本

1、各部门、各厂在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2篇 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个人防护

1、厂根据国家以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发给工人工作服。

2、根据工作需要供给工作帽、安全帽、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3、在有粉尘场所工作的工人,厂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供给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4、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导致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供给防护药膏或保健。

5、在噪音、强光、辐射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削场所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防护用品或防护措施。

6、经常站在有水或其它液体地面上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水靴或防水鞋等。

7、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防晒、防雨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厂区

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平坦、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铁道交叉处必须有醒目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和落杆。

2、厂区应保持清洁,做好绿化工作。

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损坏、危险的设施应及时修理。

三、工作场所

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温度、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光线应充足。

2、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不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

4、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人员,由厂供给盐汽水或其它清凉饮料。

5、工作场所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洗手设备。

6、产生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吸尘器或防尘设施。

7、对产生噪音以及震动的工作场所,安装隔音板和减震设施。

四、生产辅助设施

1、公司提供免费食宿,确保员工吃好、吃饱。

2、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间等生产辅助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清洁。

3、为更好的方便员工,更衣室内设有洗衣机,以便员工清洁衣物。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放可上岗。

5、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工强度的劳动。

7、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8、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工的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五、检查与考核

办公室经常检查车间生产安全卫生的防护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的给予记录档案,对于考核不及格的班组追究班组负责人的责任。

第3篇 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岗位责任制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二、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三、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物资计划科催货,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第4篇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肪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广职工的培训: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2、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第5篇 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各分厂、车间等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6篇 加油站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监护对象

本加油站的全体员工。

2、监护方式

通过对监护对象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健康检查,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与分析,确定员工健康状况,制定相应的监护措施以实现员工的健康监护。

3、 健康检查类别

3.1就业前健康检查

对将到本单位参加工作,特别是从事有害作业活动的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基础情况检查和相关作业要求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有职业禁忌者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相符合的工作。

3.2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组织本加油站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经确认,予以转岗、疗养、治疗意见或建议。

3.3应急性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本加油站应指派专人立即组织危害发生时处于危害现场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员工健康受到危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疗或组织人员监护。

4、检查项目和周期

4.1就业前健康检查包括胸透、乙肝六项检查。女员工增加妇科病检查。

4.2定期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按员工年龄段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a)30岁以下员工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透_光片。每四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b)30岁以上员工增加检查生化全项、心电图、腹部b超等项目;40岁以上员工增加颈部_光片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c)50岁以上员工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ct、mri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d)本加油站领导班子成员健康检查项目不做限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e)女员工增加妇科检查项目。

f)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检查的,经本加油站认定,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增加健康检查项目或在其他专科医院检查。

4.3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凡长期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的人员,必须由本加油站组织到指定医院按规定项目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化验单经审核后,方能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

4.4食堂炊事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5、检查地点

检查地点由本加油站确定,员工应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6、职业病诊断执行卫生部《职业病国家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须由国家授予诊断权的机构进行确诊。

7、本加油站应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年龄、性别、职务、所从事专业及岗位变更记录、历次健康体检结果等相关内容,以便于对员工进行监护。健康监护档案随员工调动而及时交付新用人单位。

第7篇 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__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第8篇 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颁发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22)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为了保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银宇煤矿专门安排了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2、采购时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更要认真审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资质,坚决杜绝三无产品进入企业。

3、采购人员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索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最近半年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采购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索取 《生产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和最近半年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在向经销商采购时,除索取上述证件复印件外,还要索取经销单位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 (la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禁止采购假冒伪劣和变质、失效、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4、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根据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实际需要制定和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应由仓库提出,经矿长审批后,报与供应科购进。

6、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专设机构统一组织采购。

7、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要遵循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的原则,在商品性能、质量相同相似的情况下,应就近采购价格合理、质量优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产品。对采购假冒伪劣或失去效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扣压、上报、报废,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使用库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分为质量和数量验收。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经营资质、检测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观察防护用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2、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3、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接收入库,并责令采购部门退货。

4、加强验收稽核,发现验收程序和环节不齐全、不规范、不履行入库手续或手续不齐备,单位财务应拒绝支付货款。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制度,提高仓库科学管理水平,使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处于良好的环境中。库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术,库存劳动防护用品100%处于适用状态。

2、仓库安全要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仓库做到低温、干燥,劳动防护用品不要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暴晒,要搞好保管养护。仓库要做到“四无”,即:无霉烂变质、无损坏丢失、无隐患、无老鼠;“四防”即:防潮、防压、防火、防盗。

3、库存劳保用品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科学堆码存放,及时记载账目卡片,经常检查核对库存,保持账、卡、物相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库存期间数量准确,不缺不少。

5、不得与酸、碱、油及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货架应距地面和墙壁2oomm以上,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蛀、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库存期间安全无事故。

6、严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出入手续,简化供应环节和程序,既要减少储备和积压,加快周转,又必须有10%的库存备用量,严禁劳动防护用品零库存。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与办法

㈠发放制度

1、为从业人员提供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颁发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22),严禁少发、漏发或超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2、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免费配发给从业人员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发的实物劳动防护用品。

3、对从事多种作业或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应按其在工作时间内劳动条件中的最差的工种发放,发放品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4、对从事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发生场所作业的工种,必须配备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5、备用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供各种检查、参观、学习等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使用由总务科统一领取并管理。

6、备用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供各种特殊情况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使用和特殊需要临时调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缩减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降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遇有下列情况需调整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可提出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

(1)由于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的变化需改变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和使用期限的;

(2)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新单位、新工种的增强,标准中没有规定的;

(3)各工种在规定发放标准以外需增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8、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非个人原因受损或丢失,应及时予以补发。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补发,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费用。

9、对不按规定时间给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此而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0、工会组织要代表广大从业人员,参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各环节的工作,依法维护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㈡具体发放办法

一、职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时,由工区(单位)办事员统一领取,填写领料单,由劳资科按人填卡登记后进行审批,由物资办凭劳资科签章领料单进行发放。防寒用品发放时间每年十一月到次年三月底发放,其他时间一律不发。

二、对雨衣、各种防护鞋、胶靴和棉制品等部分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交旧换新。

三、职工调动工作或改变工种后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的有关规定:

1、本矿范围内部调动工作或变换工种时,劳资科按新工种防护用品标准增减。

2、本矿范围内职工调动工作时,应由调出单位办事员将该职工的劳动护品发放的情况写出证明与职工调令一起交到劳资科。劳保本由本人带到新单位,所领物品审批日期应上下衔接。

四、严格劳保用品审批制度,按一人一本建立台帐,做到:时间不到不批,工种不详不批,一人按多工种领取不批,改变工种没有有关单位证明不批,严禁虚报冒领,一经查出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要把所领劳保用品如实按时发放到职工手中,严禁扣发职工劳保用品,一经发现对责任者加倍罚款,对单位职工当月所领用品要张贴公布。

五、职工必须爱惜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集体备用的要指定专人保管、登记,无故损坏或丢失的除按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六、因本人不慎丢失或损坏保护品者,由本人设法解决,各工种岗位人员上岗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严禁变卖各种防护用品,一经发现将物品收回归矿。

七、职工因病伤休假在一个月以上及旷工、事假、学习、开会、探亲、产假、公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原用劳动防护品相应延长其使用期限,属于按月发放的小护品当月不发。

八、各单位对已发放的防护用品均以发放之日起,按本标准执行,已超期的不准补发。

九、劳动保护用品审批时间为每月十二日至二十二日,过期不予审批。(特殊情况除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使用防毒护具要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长期选择相应的滤毒罐 (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更换滤毒罐 (盒)儿。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岗位的要求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要经常对从业人员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督促其自学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原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期限。配发给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5、安全监督部门要对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佩带和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的人员,除进行安全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6、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能,按规定正确使用、保管和维护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处于适用状态。

2、为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不得超过期限使用。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因工作不负责任,给从业人员配发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安监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此而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强制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2)防护性能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内遭到损坏,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的;

(4)超过说明书载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5、报废程序:

(1)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在用和库存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要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作出报废处理决定;

(2)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作出妥善处理,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第9篇 矿山工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二条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办法等。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职业安全卫生列为总经理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职业卫生领导组。安环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环境管理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应有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十)、依法履行向员工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线等。

(十二)、根据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及数量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率及同步运行率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4、焦炭贮存运输所有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第四条作业场所管理

一、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六、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归职业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新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记录新员工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从中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新员工是否适合该工种作业,决定是否录用。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2、上岗前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上岗前健康检查确认具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上岗从事该项职业病危害作业。

4、人力资源部将体检结果存档保存。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职业检查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对健康的影响,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就业中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发生职业禁忌症者或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保护。

5、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

(三)、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离岗时发现的健康损害和健康状况,从而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正确评价员工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调离,并采取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职员工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进行。

第六条职业卫生教育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可分为上岗前教育、在岗期间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时。

(一)、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职业卫生一般知识和法规知识。

2、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必须人人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本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

2、主要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技术。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从事有害作

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乃至副总经理,总经理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具体内容是:

1、特种岗位及危害的职业卫生教育。

2、职业卫生深度预防技术教育。

3、企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技术教育。

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职业卫生检测

(一)、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定期对公司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进行检测

(二)、对装有气体报警装置的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定期进行检测,把检测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三)、给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配备携带式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进行检测、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在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中,若发现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单位要对其进行考核,并在当月奖金中兑现。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的或不及时修复的单位,要根据情形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于跑、冒、滴、漏严重或不及时处理的要在当月的考核中给予处罚。

第10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保卫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第11篇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一、 职业防护原则

1、 基本防护

防护对象: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凡接触传染病人时要加穿隔离衣。

2、 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务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等区域的工作人员;转运确诊或疑似为传染病患者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加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外科口罩/n95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罩、面罩等。

3、 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特殊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等操作和作传染病人尸解的医务人员。

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全方位防护,应使用面罩、呼吸防护器。

二、 基本预防控制措施

1、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常见感染病的传播途径、隔离防护技术,减少职业危害。

2、 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在接触病原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 在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 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等。

(3) 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 处理针头时不要太匆忙,手持针头和利器时,不要让锐器面对着他人,在为不合作的病人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作,使用的针头不可再套回原针帽内,如果一定要套回,则采用单手复帽技术,不要将锐利器具直接传递给他人,使用后的锐器直接放入利器盒,不要折毁锐利器具等。

(5)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须戴双层手套。

3、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4、 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

5、 对手术前及输血前患者必须严格进行“感染筛查”。门诊小手术等有创操作前,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下做“感染筛查”,如病人不同意做,应在“告知单上”签字,科室留存备查。

6、 检验科接收到患者的血液标本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感染筛查”结果。对于hiv抗体初筛实验阳性的标本,检验科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病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医院感染管理科指导科室做好防护工作,同时相关人员要保护患者隐私。

三、 发生血液传播疾病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

2、 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第12篇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

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

,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13篇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制度

一、目的:为保证生产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及作业人员。

三、场所安全要求:

1、进入须配戴防护用品的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按要求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等。

2、作业前应按要求对机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提示。

3、不得让物品随意堵塞消防及逃生通道。

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临时用电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临时拉线要妥善保护。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四、消防安全要求:

1、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和人员,进行经常性巡查,不漏死角。

2、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备充足适用,布局合理,消防设施1米内不得堆放物品。

3、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

4、明火作业,采取专人检查批准,实行“动火证”制度,现场禁止吸烟,必要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五、场容、卫生、环保措施:

1、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2、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

3、做到搬运物料等,不沿途遗洒及清扫维护。

4、生产区内外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5、供应充足的饮用水,禁止饮用不清洁的生凉水。

6、随时注意治理冒、滴、漏等现象。

第14篇 医疗废物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1.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

2. 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3. 在接触医疗废物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口罩、帽子、手套、胶鞋等防护用品。防止医疗废物接触身体。

4. 进行清洗和消毒工作时,必须加穿防水饭单、袖套。

5. 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6. 所有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第15篇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制度

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工作生活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为搞好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止职业危害,制订以下制度:

1. 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立足于以人为本,造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 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 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 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 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 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 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7. 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采取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8. 编制接触尘毒员工健康档案台帐,加强监控,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第16篇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消防监督管理。

3基本要求

3.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企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3.3项目组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过程地参与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为总工程师提供安全、消防技术和管理支持。

3.4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资料汇总,安环科负责报批及相关联络。

4需报政府批准的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4.1需报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4.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1.2符合下列条件的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1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有较大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发生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3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即超出原装置设计要求、范围、数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4建筑物内部装修项目

4.1.2.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查验收的技改项目;

4.1.2.6安环科认为需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消防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技改项目。

4.2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审批验收内容及程序

4.2.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与验收

2.2.1.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安全审查

a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要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前15日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预审。请安环科门参加审查会议。

c对职业安全卫生内容的审查意见要写入会议纪要,并在初步设计中落实。

d以上工作由本企业总工程师负责。

4.2.1.2预评价及审查

a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对存在高毒、剧毒作业危害的项目必须进行职业中毒危害评价:

(a)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b)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性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c)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序分级》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d)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e)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f)其它由安环科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b需要做安全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的项目,由安环科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单位承担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

c下列项目必须选择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工作:

(a) 国务院、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

(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的;

(c) 中央企业投资的;

(d) 剧毒危险化学品的;

(e) 法律法规规定的。

d 预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并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e 预评价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查表》

(b)预评价大纲(由评价机构承担);

(c)预评价报告书。

f预评价审查内容及相关文件准备齐全后,由安监局向市安环科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预评价审查申请。

g对政府及安环科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安环科组织落实。

4.2.1.3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a企业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前,应向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审批的申请。

b申请时向安环科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c) 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d)可行性研究报告;

(e)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做燃点、闪点、爆炸极限、镀锌等理化性能指标;

(f)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g)安全评价报告;

(h)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c已经取得批准书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原审批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厂址、工艺、装置或全厂性重要设施总图位置以及工艺装置总平面布置有重大改变的;

(b)改变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

(c) 工厂、仓库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d)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

d 对政府及安环科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

4.2.1.4初步设计及安全审查

a建设项目经过安全部门、卫生部门审批后,应选择取得设计业务范围内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b项目组织要及时督促工程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设施、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消防设计专篇》,同时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提出的安全、消防、中毒防护措施,以及政府和安环科门、消防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审查时提出的意见或指令。

c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相应的安环科门提出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安全批准书(复印件);

(c) 设计单位的确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e)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d项目消耗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b)《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c) 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

e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f安全、消防、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g 对已审查合格的建设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之一的,应向原负责该项目设计审查的安环科门提出设计审查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a)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引起安全性能降低的;

(b)在施工期间发现原设计存在严重缺陷重新设计的。

4.2.1.5

a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合格后,项目组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安装。

b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项目组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材料质量。

c在施工期间,发现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酿成事故的缺陷时,项目组应立即要求停工,组织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保存记录。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项目组牵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工业卫生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e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组及相关部门要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度严密的试生产或使用方案,将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或使用。

f 联合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或使用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其他项目试生产不得超过3个月。

4.2.1.6

a 需要进行安全评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项目,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安环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

b其他项目,在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项目级应当写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

4.2.1.7竣工验收审查

a 项目在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安环科应向相应的安环科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b)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c)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d)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f)安全评价报告;

(g)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b 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安环科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a)建筑消防验收申报表;

(b)建设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c项目投入使用前,安环科要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危害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d建设项目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验收合格后,即可转入正常生产。

e有职业危害的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安环科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向卫生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f本企业收到合格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即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5、企业批准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5.1由企业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5.1.1在生产工艺、使用原料、设备管路材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设备、管路的简单放大的技术改造项目;

5.1.2在生产工艺、生产原理不变的情况下,为提高生产装置的安全性,在生产系统中增加自控装置、连锁装置、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装置、报警装置等技术改造项目。

5.1.3在生产工艺、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在生产系统中增加节能节电等装置的技改项目。

5.1.4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为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在生产系统中增加除尘、除杂质等净化装置的技术改造。

5.1.5危险性较少(非压力容器、非剧毒高度、非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管道材质的更换;

5.1.6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审查审批以外的技改项目。

5.2安全消防审批验收内容及程序

5.2.1技术改造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考察。

5.2.2提出技术改造项目的部门,要写出可行性报告和技改方案,安环科要对其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并提交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审批。

5.2.3论证与审批要留有记录。

5.2.4技改项目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5.2.5设计、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5.2.6设计完成后、施工前,项目组要将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安全消防技术措施等提交本企业高级管理层,召开项目评审会,进行施工前的确认。

5.2.7施工要严格按批准后的方案进行,若有改动,必须再次召开项目评审会或会签。

5.2.8施工完毕后,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吹扫、试漏。

5.2.9项目试运行前,项目级要拿出试车方案,经生产、安环、技术、机电、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车间讨论决定后,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5.2.10项目试运行前,项目组必须提供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并对操作者进行理论和现场培训。技术科应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供图纸、说明书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经过生产、安环、技术、环保、消防等部门和车间讨论决定后,由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5.2.11试运行期间,项目级亲临现场指导、检查与监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规程操作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项目组。

5.2.12项目竣工后运行三个月,若运行正常由项目组负责人负责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前的情况介绍、危险因素分析、所采取的措施内容、项目投资、各种安全检测、检验数据或报告、运行状况总结等。安全验收申请及专题报告交安环科门。

5.2.13使用部门应对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5.2.14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验收小组对技改项目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由生产办、技术科、安环科、工会、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和车间领导组成。

5.2.15对验收提出的问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改。安环科负责整改后的检查。

5.2.16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应局面通知使用部门 、生产办,纳入正常生产管理。

第17篇 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1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岗位员工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切实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沾化分公司所有单位及人员。

3管理要求

4组织机构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立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下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

4.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

组长:分公司总经理、

成员:分公司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生产部各专业管理人员、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部长、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各专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

4.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公室:

主任: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部长

副主任: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成员: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

5考核范围、形式及时间安排

5.1考核范围沾化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5.2考核形式采取现场检查与查管理台帐、查档案、查资料及抽考相结合的形式。

5.3时间安排实行每月考核一次,年终统算。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项目与考核标准:

6.1安全基础管理考核:

序号考核标准责任单位考核标准对中层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

6.1.1车间、部门、工段、班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员工与班组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罚款1000元

没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班组罚款500元。主任(书记)罚款200元,副主任罚款160元,工段长罚款100元,班长罚款80元

6.1.2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资金交纳不到位罚款1000元主任(书记)罚款200元,副主任160元,安全员100元。

6.1.3按时出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计划没有每项罚款安环部1000元,没有执行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计划的车间,每项罚款100元安环部长50元,副部长40元,

主任(书记)80元,副主任64元

6.1.4分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专业检查、节日检查、季度综合检查,车间(部门)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组织检查。每项罚款1000元主任(书记)200元

副主任160元

安全员60元

6.1.5事故隐患整改没有按时、按要求整改完成的每项罚款500元,隐患整改项目一时不能整改,又没有控制和防范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罚款5000元主任(书记)200元

副主任160元

安全员60元

6.1.6没有按照分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单位每缺一项次活动罚款400元主任(书记)罚款100元

副主任80元

安全员30元

6.1.7按时参加每月的安全例会领导干部迟到罚款100元,缺会120元,安全员迟到罚款40元,缺会50元

6.1.8按时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会议缺一人次扣单位100元,迟到一人次扣单位50元缺一人次扣主任50元,副主任40元,安全员10元

6.1.9化工安全管理制度、职责、操作、检修规程齐全①职责、制度规程缺一项扣200元,

②条款不明,无可操作性一项扣50元①扣主任(书记)80元/项,副主任64元/项,安全员20元/项

②扣主任(书记)50元/项,副主任40元/项,安全员10元/项

6.1.10安全管理台帐齐全,记录填写准确规范①不齐全、空缺每项扣50元

②记录填写不规范、不准确扣50元/项①扣主任50元/项,副主任40元/项,安全员10元/项

②扣主任30元/项,副主任24元/项,安全员10元/项

6.1.11新工人入厂、工种调换、复工、民工、协议工安全教育率,100%,年度安全教育考试率>98%,安全业务考试合格率100%①三大教育缺1项扣1000元,年度考试率<98%扣1000元。

②安全业务考试不及格扣50元/人

○3民工、协议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扣50元/人

○4建立健全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档案,无记录扣100元/人①扣主任(书记)100元/人,副主任80元/人,安全员50元/人

②扣主任(书记)50元,副主任40元,安全员20元

③扣主任(书记)100元,副主任80元,安全员30元,

○4安环部长100元、副部长80元、安全主管20元、分管10元。

6.1.12每周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无记录扣200元/次

隐患整改拖延扣100—200元/项检查无记录扣主任(书记)80元,副主任扣64元,安全员20元

整改拖延扣主任100元,副主任80元,安全员30元

6.1.13每月组织开展安全劳动竞赛活动,制度、指标、经费落实组织、制度、指标、经费不落实扣200元/项

无班组参加公司竞赛扣50元/月不符合扣主任(书记)80元,副主任64元,安全员20元

6.1.14及时研究解决安全问题,有措施、方案处理期限、负责人安全隐患无整改措施、方案、期限,扣单位200元/项扣主任(书记)100元,副主任80元,安全员30元

6.1.15岗位独立上岗人员持安全作业证率100%,特殊工种持证率100%无安全作业证1人/次扣单位50元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遗失、失效1人/次扣单位50元扣主任(书记)50元,副主任40元,安全员10元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遗失或失效扣主任50元,副主任40元,安全员10元

6.1.16每月按时报送安全生产报表不报或缺报扣单位100元/次

迟报扣单位50元/次扣主任(书记)80元,安全员30元

6.1.17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环节违规操作每起罚款2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罚款2000元扣主任(书记)100元,副主任80元,安全员30元

后果严重扣主任(书记)400元,副主任320元,安全员100元

6.1.18①员工健康监护体检每缺漏一项

②各项不能满足法规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每项

③没有台帐记录每项①罚款1000元②罚款500元

○3罚款100元

①扣主任(书记)200元

副主任160元安全员60元

②扣主任(书记)100元,副主任80元,安全员20元

○3扣主任(书记)50元,副主任40元,安全员50元

6.1.19生产岗位工业卫生检测合格率达标≥85%每超一项次扣1000元扣主任(书记)100元

副主任80元

6.1.20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1未执行扣200元/项

○2延期扣50元/项.天

○1扣主任100元/项,副主任80元/项,安全员20元/项

○2扣主任30元/项,副主任24元/项,安全员10元/项

6.2安全现场管理考核:

序号考核标准责任单位考核标准对中层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员考核标准

6.2.1设备管线、阀门、通道、栏杆按《设备管道着色标准》着色①无标识扣单位100元

②标识不规范,脱落无法辨认扣单位100元①扣主任(书记)80元,副主任64元,安全员20元

②扣主任(书记)100元,副主任80元,安全员30元

6.2.2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齐全、灵敏、按计划调试,安全防护装置齐全①安全阀参数修改、取消未经批准扣200元/只

②安全阀未按期调试无铅封、失效扣200元/只

③安全防护装置缺损扣200元/项

④压力表无警戒线过期未送检,检验标志无法辩认扣50元/只①、②、③扣主任(书记)100元/项,副主任80元/项。安全员30元/项④扣主任(书记)30元/项,副主任24元/项。安全员10元/项

6.2.3生产、检修现场安全警示、安全通道按标准设置,安全通道畅通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扣100元

安全通道堵塞扣100元扣主任(书记)80元/项,副主任64元/项,安全员20元/项

6.2.4沟、池、坑、孔盖板完好,平台、梯子、走道栏杆无缺损沟、池、坑、孔缺盖板扣80元/处(块)

走道、平台、梯子、栏杆缺损扣100元/处扣主任(书记)80元/处,副主任64元/处,安全员20元/处

6.2.5生产现场使用的临时电器、线路、配电板、临时照明符合防爆规范、无破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扣100元/项

破损扣80元/处扣主任(书记)50元/项,副主任40元/项,安全员10元/项

6.2.6严格按规程办理审批“动火、高处、设备内、抽堵盲板、停送电”票证,措施落实到位不按规定办理审批票证扣200元/项

措施不具体,不落实扣100元/项扣主任(书记)100元/项,副主任80元/项,安全员30元/项

6.2.7严禁在化工禁火区吸烟,车间(部门)责任区无烟头①吸烟扣100元/人,依据分公司{2005}13号文件规定处罚

②责任区地面烟头扣20元/个,①扣主任(书记)60元/人,副主任48元/人,安全员50元/人,相关人员按分公司{2005}13号文件规定处罚

②扣主任(书记)20元,副主任16元,安全员10元

6.2.8进入生产、检修现场必须穿戴工作服,不得披长发、穿高跟鞋,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跳板牢固①披长发、穿高跟鞋>3厘米,扣单位100元/人.次

②未戴安全帽、安全带扣50元/人.次

③跳板不固定牢固50元/块①扣主任(书记)80元/项,副主任64元/项,安全员20元/项

②③扣主任(书记)50元/人.次,副主任40元/人.次,安全员10元/人.次.块

6.2.9生产区照明、厂房内照明满足生产检修要求灯不亮,缺损超过两天扣50元/盏

设备内检修无照明扣80元/处扣主任(书记)40元/项,副主任32元/项,安全员10元/项

6.2.10生产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照明灯具安装符合安全防爆技术规程、无破损①不符合规程要求扣100元/项

②破损扣50元/项①扣主任(书记)80元/项,副主任60元/项,安全员20元/项

②扣主任(书记)50元/项,副主任40元/项,安全员10元/项

6.2.11现场设备的安全装置、指示、信号、报警、联锁,定期检查测试,并齐全灵敏可靠不定检扣200元/项

缺损失灵扣200元/项扣主任(书记)80元/项,副主任64元/项,安全员20元/项

6.2.12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附件齐全,摆放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安全附件不齐全扣100元/项

摆放不符合安全规定扣100元/项扣主任(书记)80元,副主任64元,安全员20元

6.2.13①安全报警联锁年度计划检测调试率达100%

②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100%①每降低1%,扣200元

②每降低1%,扣200元主任(书记)100元

副主任80元

安全员30元

6.3安全事故考核:

序号考核标准责任单位考核标准对中层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

考核标准

6.3.1发生一起(人)轻伤事故扣事故单位2000元扣主任(书记)400元,副主任320元,安全员100元,扣安环部部长200元,副部长160元。

6.3.2轻伤事故超过控制指标每增加一起(人)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增扣5000元扣主任(书记)600元,副主任480元,安全员150元,扣安环部部长400元,副部长320元,安办主管100元,安全管理员80元

6.3.3发生重伤事故一起(人)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1万元/人扣主任(书记)1000元,副主任800元,安全员300元,扣安环部部长800元,副部长640元,安办主管150元,安全管理员120元

6.3.4重伤事故超过控制指标每超一人对发生事故单位罚款2万元扣主任(书记)1600元,副主任1000元,安全员600元,扣安环部部长1000元,副部长800元,安办主管200元,安全管理员160元

6.3.5发生死亡事故一起(人)死亡一人对事故单位罚款4万元,每超一人,增罚款4万元扣主任(书记)2000元,副主任1600元,安全员600元,扣安环部部长1500元,副部长1200元,安办主管400元,安全管理员320元

6.3.6发生事故迟报、隐瞒不报每一起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罚款1000元,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结案的每起罚款100元扣主任(书记)200元,副主任160元

注:

1、事故责任者处罚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由事故调查组经事故分析会决定罚款和承担事故责任。

2、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一切违章指挥、违纪作业,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工作不负责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损失和责任大小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责任者处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处罚,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待岗、留厂察厂、开除厂籍,以致刑事处分。

7其他要求

7.1各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或部门实际,制订出本单位或部门内部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每月依据分公司的考核情况,将安全考核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不允许将单位的考核和领导的考核加在责任人身上,否则,将追究领导的管理责任。

7.2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8篇 职业卫生告知职业病报告制度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发生3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残废的急性职业病,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6、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用“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7、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在15日内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第19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1、为使职业卫生工作做好做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3、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每季对职业卫生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分厂安环处和车间安全员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对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4.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执行情况;

4.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宣传教育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4.3职业病防护设备完好情况;

4.4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情况;

4.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6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基本要求符合情况,包括:防尘、防毒、噪声与振动防护、防高温、防寒(防低温)、防非电离辐射、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等

4.7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4.8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等

5、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时,发现现场有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各级职业卫生检查要有记录,如有问题,需进行整改。

第20篇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

(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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