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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

制度有哪些

在企业管理中,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是保障员工健康、维护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这一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环境监测,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员工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升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预防:建立应急预案,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4. 考核机制:设立明确的考核指标,评估各部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成效。

5. 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改并可能施以惩罚。

内容是什么

1. 定期检查应包括空气质量、噪声、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等各项指标,确保工作环境无潜在健康风险。

2. 员工培训内容应涵盖职业病防治、应急处理、个人防护设备使用等方面,以提高员工的卫生素质和应急能力。

3. 事故预防措施应具体到每个可能的风险点,如设置安全警示、定期设备维护、实施安全操作规程等。

4. 考核机制需全面,既要考虑环境卫生,也要考虑员工的健康状况,以及对职业卫生规定的遵守情况。

5. 奖惩制度需公正透明,奖励应包括表彰、奖金或其他激励措施;惩罚则可能涉及警告、罚款,严重时甚至影响晋升机会。

方案怎么写

为实施这一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 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团队,负责监督执行和考核工作。

3. 定期公开考核结果,增强透明度,让员工了解自身和部门的表现。

4. 对于持续改进和优秀表现的部门,应及时给予奖励,激发积极性。

5. 对于存在的问题,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以上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的职业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也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文化。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矿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总、有关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⑴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⑶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⑷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⑸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⑹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⑺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⑻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⑼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奖惩制度

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安监站及调度室汇报。整改隐患时,安监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为止。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跟踪复查。并按有关部门“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8、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信息书面的形式予以通报。全年实现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对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2篇 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范本

业卫生责任制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矿长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副组长;成员由劳动人事、安全、生产、技术、通防、企管、供应、财务、工会、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事务和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监站: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⑤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3、人力资源科:

①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③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④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个人(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⑤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⑥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技术、通防科:

①负责井下粉尘浓度的测试、建立观测点、定期监测。

②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

③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

5、企管科:

①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②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与健康投资计划,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做到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③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的投资计划、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标准化检查标准的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供应科:

①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

②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等计划的实施。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7、财审部门:

①负责建立稳定的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对公司提出的职业卫生投入项目积极落实资金,确保职业卫生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做到职业卫生投入实行专款专用。

②负责制定职业卫生与健康的资金管理制度。

8、区队:

①负责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醒目的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告知公告;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奖罚;依法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侵犯员工享有职业卫生保障的行为;对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员工(劳动者)反映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力和企业的发展。

②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9、医院:

①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和汇总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管理(包括职业病人的治疗管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②依据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资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等监测资料的结果,及时提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或改进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做好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④做好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的汇总报告。依法向上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危害事故。

⑤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医疗救援制度(预案)、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职业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要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努力降低、减少各种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确保安全生产和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

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的职责要求,正确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相互协作,主动配合,落实专兼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节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二、目标分解:

1、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各单位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办公会讨论进行奖罚。

三、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职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职业目标管理示意图

第三节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二、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由分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副矿长长主持,副总以上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讲究实效。

四、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矿在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五、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与健康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六、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七、每季度初召开由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八、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九、年度会议要在总结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在分解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对目标分解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分解计划。

第四节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二、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三、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第五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黑板报、广播电视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第六节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第七节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二、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实施本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到安监站,月底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反馈到安监站,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表内。

三、矿井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必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必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区队、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高温等。

四、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定。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到隐患整改完成。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治理标准达到规程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七、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八、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应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

第八节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监、生产和医疗等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两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安监站必须向公司安监部汇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站,并在24小时内到安监站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三、应急救援

1、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灾害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

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并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及器材。

3、各职能部门和区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

4、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4.1灾害处理的指导原则和处理措施

⑴任何地点发现火灾、透水、沼气或煤尘爆炸、冒顶、提升运输等事故时,都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有关单位和领导:矿救护队、矿医院、矿长、总工、党委书记、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公司调度室、安监站、人力资源科、矿灯房、通防科(工区)、生产科、技术科、机电科、运输工区、保卫科、供应科、工会等有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

⑶对火灾、沼气或煤尘爆炸事故,员工自救除正确使用自救器外,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峒室或独头巷道作为避难场所,创造自救条件;避灾时,应在避难所前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抢救时发现,要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借以延长时间待救,并可间断地敲击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对小范围的片帮、冒顶、运输伤人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伤情。

⑷发生各种大灾害事故的针对性处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

ⅰ发生火灾时:

①应设法查明火灾性质、地点和范围。

②发现火灾,应切断灾区电源,尽量采取措施直接灭火。电器设备着火,应设法切断灾区电源,然后迅速将其扑灭在初始状态,防止灾情扩大。若火势较大或老空区煤层自燃无法直接灭火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③根据已控制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其中在井口、井底车场范围内,可考虑反风或使用风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它地点一般要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必须有防止由火灾造成风流倒转的措施;有沼气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考虑调节风量。

④无论是采用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以及停止主扇等都必须有利于防止灾害扩大、抑制火势,不致使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不使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防止爆炸发生。

⑤封闭火区时,必须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建立临时或永久密闭墙,如有瓦斯爆炸危险时,应先用沙土设置防爆墙(厚度不小于5米),然后封闭进风侧、建立永久密闭墙;待火区气体没有爆炸危险时,再密闭回风侧。

ⅱ矿井主要大巷及采区皮带发生火灾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①若主要进风巷道,则可以优先考虑全矿井性反风的方法,其次再考虑风流短路法。

②若火灾发生于进风巷,火源之后有与回风巷通道时,则应用短路法,直接将烟雾排到回风道,同时采取调压法控风。

③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下行通风巷道,如果发火点有通回风巷通道,则可以采用上风侧短路法;否则应控制火风压,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

④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上行通风巷道,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与控制火风压相结合的方法控制风流。

⑤若火灾发生于回风、且为平巷或上行通风巷道,则一方面防止其下风侧与进风相连的旁侧分支风流逆转而使烟流流入进风流中,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控制火风压。

⑥若火灾发生于回风巷,应尽可能将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障碍物都清除,以保证畅通的排烟路线。

ⅲ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

①除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外,同时切断电源,组织救护队探明事故的地点和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

②对充满沼气巷道要引入回风道排出,受灾范围内及排放瓦斯路线区段采取停电和撤人措施。

③处理事故时严禁使用灾区的电话和电气设备。

④处于回风侧人员,应佩带好自救器,尽快撤到新鲜风流中。

ⅳ矿井发生透水、溃砂(浆)事故时:

①要撤出灾区和下方受威胁的作业人员。

②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堵截(阻),防止二次透水事故。

ⅴ发生冒顶事故时:

①积极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可利用管路向被埋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②处理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易后难,并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掘巷救人。

4.2救护组织和有关人员

职责

ⅰ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救护指挥部。

ⅱ有关人员职责如下:

⑴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公司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和(公司)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矿长,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派出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⑵各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待命,保证调集救灾必需的设备器材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特别许可证。

⑶矿副总工程师: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

⑷矿山救护队队长:是指挥部成员,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营救和事故处理。

⑸矿党委书记:在救灾和事故处理过程中,组织党委部门,做好员工稳定思想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⑹矿安监站站长:根据批准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对抢救工作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⑺通防科(区长)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监测主扇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⑻矿调度室主任:负责迅速召集人员,根据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⑼生产、技术(副)科长: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提供灾区及救护所需要的生产技术资料,并执行生产技术方面有关措施和指定工作。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总工程师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任务。

⑽有关采掘区队长、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或工作面的人数,听从调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带领撤退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掌握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有关的抢救任务。

⑾矿值班调度员: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入井人数和井下各采掘区队人数。

⑿人力资源科和矿灯房负责人:根据下井考勤和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和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立即准备足够的矿灯供救灾人员使用,严格控制矿灯的发放,对不持有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

⒀供应科科长: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指挥部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供应科必须备足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物资,井下非常仓库器材按标准配备。

⒁机电科科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扇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⒂运搬工区区长:按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井下车辆,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⒃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救护和组织药品供应。

⒄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四、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

1、已审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

2、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4、在条件可行时应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记录管理,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记录管理。

第3篇 加工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2、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3、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5、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6、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2、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7、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2、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7、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1、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1、车间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2、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3、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车间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4篇 职业卫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纠正影响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

3、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配备必要的工具器材,并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5、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规定。

6、建立完善噪声防治,有毒有害气体防治,高温防治系统。

7、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

8、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5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奖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矿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总、有关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⑴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⑶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⑷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⑸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⑹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⑺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⑻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⑼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奖惩制度

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安监站及调度室汇报。整改隐患时,安监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为止。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跟踪复查。并按有关部门“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8、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信息书面的形式予以通报。全年实现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对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6篇 某职业学院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强化食堂内部管理,以节约为原则,为师生提供卫生、营养的午餐,特制定制度:

1、建设完善的管理网络,食品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手续严密,资料齐全。

2、组织职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本食堂的实际情况,落实卫生安全包干责任,保持地面清洁、无灰尘、污水、油渍、无剩饭剩菜。按时喷药消毒,无卫生死角。

3、保持食堂门窗整洁,玻璃明亮;墙壁无灰尘,无蛛网;保持售饭菜窗口整洁,餐桌、凳、碗橱清洁。整齐、泔脚桶及时清理,洗碗池等水池龙头完好,下水逆畅通,保持池内清洁,无杂物。

4、从事炊事人员穿戴工作服、帽、不抽烟,不用手直接抓熟食品;夏季做好食品防变质、冬季做好食品保温工作。

5、炉灶等专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使用,安全员必须每天早晚检查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用水情况,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6、非食堂从业人员严禁进入食堂。

第7篇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7、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8篇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更好地遵守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的管理。

3、职责

4.1安委会负责审定职业卫生工作方针、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监督检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4.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检测。对职业健康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备份。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所有职业健康相关档案进行保管。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申报。

4.3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在岗体检、离职体检。

4.4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把本公司职业健康的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个生产具体环节,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4、控制内容

4.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并完善

4.2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

4.2.1风险辨识的范围

4.2.1.1本单位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生产、起重、运输、登高、高温、维修作业、办公活动等)。

4.2.1.2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外来劳务、工程施工人员)。

4.2.1.3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包括租赁设备或设施)。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4.2.2危险因素分类

4.2.2.1按能量分七种: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4.2.2.2可参考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代码》六种类型分类。

4.2.2.3可参照gb/t6441-199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二十种类别分类。

4.2.2.4按层次辨识:厂址、企业内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等。

4.2.3风险辨识方法

4.2.3.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按本制度4.2条款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充分排查。首先正确区分第一类危险源或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指活动中可能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工作环境因素,前者是伤亡事故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后者是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因此,风险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危险源,然后再辨识第二危险源。

4.2.3.2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对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较直观地辨识风险。

4.3风险评价

4.3.1在风险辨识基础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重大危险源:

4.3.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1.2不符合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危险;

4.3.1.3相关方(含员工)强烈投诉或抱怨的危险源;

4.3.1.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的重大危险和行为性危险因素。

4.3.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评定ⅰ级、ⅱ级的风险等级确定为重大危险源,ⅲ级风险等级为可承受的一般风险,ⅳ级风险等级为较小风险,划分分值:

d值

危险程度

级 别

>160

高度风险要立即采取措施

i

100≤ d ≤160

较大风险需采取措施

ii

20≤ d ≤100

可承受风险保持现有措施

iii

<20

较小风险无需采取措施

4.3.3安全环保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整理形成危险源汇总表。同时,协同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源清单》和部门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复评,形成《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4风险控制管理

4.4.1依据《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根据重大危险特性和属性,组织、制订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

4.4.2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4.4.2.1列入目标/管理方案改进;

4.4.2.2列入技术改造措施改进;

4.4.2.3以程序或操作规程规范行为;

4.4.2.4教育培训;

4.4.2.5列入设备维修计划;

4.4.2.6制定应急计划(预案);

4.4.2.7采取个体防护;

4.4.2.8保持现有措施。

4.4.3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在实施前安全环保部组织评审以下内容:

4.4.3.1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4.4.3.2是否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4.4.3.3是否已选定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4.4.3.4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计划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4.3.5计划措施能应用实际工作中的可能性大小等。

4.4.4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检查监督方案和控制措施实施进程,组织执行部门在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结束后对完成效果进行监测和验证。

4.4.5各部门对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制订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加以控制。

4.4.6对可以承受的一般风险,可采用运行控制或测量和监视进行控制,以避免转化为重大危险源。

4.4.7对ⅳ级风险较小的风险,不必采取特别或附加的控制措施,由各部门应用现场整改或日常控制的方法予以解决。

4.5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周期及更新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及时辨识、评价和更新《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6.1每年安全环保部门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费的预算和计划,做好经费的保障。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6.2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频率为每年一次。

4.6.3当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时,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4.6.4安全环保部自收到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4.6.7定期检测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检测结果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管理,安全环保部备案。

4.7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4.7.1人资行政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告知书,告知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个人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应履行的义务。

4.7.2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资行政部、安全环保部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7.3新上岗员工上岗前人资行政部将名单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培训新上岗人员学习职业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在岗期间每年由安全环保部和各部门(车间)分别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劳动者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

4.7.4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4.7.5安全环保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7.6人资行政部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职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7.7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7.8各车间要对本车间设置的警示标识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有脱落、脱色,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现缺少及时上报补充。

4.7.9采购部负责索要采购设备的中文说明书提供安全环保部门,检查是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需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8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4.8.1安全环保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信息后,5日内拟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4.8.2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体检周期,核实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开展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4.8.3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门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制定体检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8.3安全环保部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形式及时通知员工,并在书面告知上签字。

4.8.3.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2日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和车间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登记;

4.8.3.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记;

4.8.3.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8.3.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确定的职业病病人10日内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签字记录。

4.8.4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4.8.4.1职业卫生档案中应包括:本公司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监测结果集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检查结果评价等。

4.8.4.2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从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入厂、退休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8.5其他档案:

4.8.5.1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复制登记。

4.8.5.2职业史证明发放登记簿。

4.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9.1凡是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内容,都是申报范围。

4.9.2职责分工

4.9.2.1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申报管理和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4.9.2.2工程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申报提供相关工作资料,配合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

4.9.2.3工艺技术部、各车间配合安全环保部提供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人员等情况的信息。

4.9.2.4人资行政部负责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资料的提供。

4.9.3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9.4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和车间应在10日内向安全环保部通报:

4.9.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以及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9.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的。

4.9.4.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4.9.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4.9.4.5车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4.9.5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各车间和生产相关部门提供的生产事项发生变化情况,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5日内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和车间进行核实确认。

4.9.6经核实确认后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安全环保部的专兼职人员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9.7安全环保部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每年应及时、如实变更申报内容,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回执和结果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

5.0女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5.1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5.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未成年人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经期、怀孕、生育、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

第9篇 艺校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艺术学校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2、教学或活动中把安全放在首位,合理组织教学,登记安排好场地器材,认真仔细检查场地器材。

3、教学或活动中,要及时点名,学生不在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防止学生用各种笔或其他物品去刺激嘴、鼻、耳等身体部位。

5、课后提醒学生及时洗手,培养讲卫生的习惯。

6、上专业课要及时提醒学生脱衣和穿衣,提醒学生要穿与科目相适应的鞋和服装;口袋内不许装硬物,如:笔、剪刀、尺子等。

7、上课发现生病的学生,要及时询问,及时送校医务室医治。

第10篇 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各分厂、车间等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11篇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 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

8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0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12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2篇 医疗废物处理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一、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工作服、口罩、手套、水靴、橡胶围裙。

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每年两次).

三、收集和运送过程中,应检查置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及贮存容器是否有渗漏,防止职业暴露。

四、对放置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运送工具定期消毒和清洁,防止对工作人员的污染和感染。

医疗废物处置人员职业防护流程 对于在产生、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必须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发生刺伤、擦伤等意外事故时及时上报,并根据种类与受伤害程度,采取相应应急措施,跟踪随访。具体职业防护措施如下:

1.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戴防护口罩→戴乳胶手套→穿防水胶鞋(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佩戴护目眼镜)。

2.工作完成后:脱手套→洗手→脱口罩→脱帽子→脱胶鞋→脱工作鞋→淋浴

3.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发生意外及时处理,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4.配备碘伏、75%酒精及生理盐水以备急用。①皮肤针剌伤或切割伤: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大量流动水冲洗污染的伤口,冲洗后用75%乙醇、0.5%碘伏或其它消毒剂消毒伤口。②皮肤污染:立即用液体皂和大量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并用适当的手消毒剂消毒。③粘膜污染:用大量流动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污染部位。④衣物污染:尽快脱掉污染衣物,进行消毒处理。⑤污染泼溅事故时,应立即进行地面物表消毒处理使用有效氯1000㎎/l喷洒待30分钟后再行进一步处理,衣裤浸泡30分钟。 5.按规定参加健康检查,每年体检1次,预防接种乙肝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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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煤矿年度内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

2.积极参加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年度内举办全矿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3次,举办矿级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4次,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知识。

5、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对职工职业危害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第14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体细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很重要,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欢迎阅读!

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本单位职业危害的种类有:乙酸乙酯、丁酮、粉尘。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2)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三、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四、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

公司安环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七、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八、职业危害排查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治理台账。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况记录存档。

4、作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危害的排查,建立排查记录。

5、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6、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清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九、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健康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健康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健康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9)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10)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职业健讲学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11)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环保部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教育。

十、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保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范围:

我公司正式职工及已签订协议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临时工

2. 本单位须指定一名劳保管理员,建立劳保台帐。劳保用品发放人数均以实际在岗人员统计。

3、劳保计划管理

3.1各单位及各机关处室于每月20日前提报劳保计划至企管人事处,由企管人事处根据现有人数及劳保标准对劳保计划核对无误后(如有特殊情况另附表),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

3.2各单位临时需要大批劳保用品时,由单位劳保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由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并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照劳保计划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3.3本月临时支领物品必须添加到下次采购计划中,以防库房物品透支。

4、劳保发放管理:

4.1各单位必须于以上规定日将劳保支领单发至企管人事处,逾期不予办理。

4.2新入员工领取劳保用品由其所属单位劳保管理员开据劳保支领单,经企管人事处初审后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职工本人凭介绍信到库房领取。

4.3岗位调动及待岗复工后岗位变动的,各单位劳保管理员可根据变动后劳保标准开据支领单,经企管人事处初审后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

4.4个人购买劳保用品的,企管人事处依据公司财务处有效收据予以办理支领劳保用品的相关手续。

4.5特殊情况(如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需持有经所属单位一把手和主管经理签字的‘支领劳保申请’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5、劳保台帐管理

5.1按计划发放的劳保用品中,凡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在劳保支领后及时录入劳保台帐。

5.2新入员工支领劳保的,由所属单位劳保管理员将该员工劳保支领单发至企管人事处后,及时将该员工的劳保支领情况录入劳保台帐并对新员工进行特殊标注。

5.3如有调动情况,由调入单位劳保管理员及时与调出单位联系,将其在原单位的劳保支领情况及时录入劳保台帐。因岗位变动更换劳保用品的,以更换时间录入劳保台帐。调出单位将其劳保支领情况存档备查。

5.4如有辞职、待岗等情况,将其支领劳保情况录在现有员工劳保情况后面存档并详细标注。

5.5因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临时支领劳保用品或集体使用或轮换使用的及特殊情况临时支领劳保的,在现有员工劳保情况后面加录‘备注’,将详细情况录入。

5.6因劳保用品质量问题进行更换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以更换后发放时间为准。

5.7 每月20日,各单位劳保管理员准时将本单位电子版的劳保台帐报送企管人事处。如遇劳保管理员休假或其它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替。劳保情况没有变动的单位,劳保管理员可电话通知企管人事处。

6、企管人事处负责根据劳保发放标准对各单位报送的劳保台帐、月劳保和到期劳保名单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企管人事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十一、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达到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设备动力科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维护的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协助和配合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使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2.2 各设备使用部门主管人员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3. 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3.1 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和不正常的磨损,监督操作者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提供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3.2 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3 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 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现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作业率。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合理规划,实现生产修理两不误,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4. 设备维护的要点

4.1 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4.1.1 单机、独立通用设备实行操作工人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2 连续生产线上集体操作的设备,实行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区域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3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部门设备主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制。

4.1.4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责任牌,要写明维护保养者姓名。

4.2 维护保养责任者有下列职责:

4.2.1严格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好自己操作的设备,不超负荷使用。开车前15分钟要仔细检查设备,连接螺栓松动,要及时紧固和检查按车间规定须维护检查的必检部位,然后空负荷试车,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要停车检查,自己能处理的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修责任者,立即处理。

4.2.3正确地按车间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保持油路畅通。

4.2.4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钟停机,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和清扫干净,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做到“漆见本色铁见光”。

4.2.5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主要设备每台都应有“交接班记录本”,每班人员应认真写清楚,交接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设备在接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4.3 专业维修工人,实行设备包修制:

4.3.1 班组包区域,个人包机组。

4.3.2每个设备区域和每一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检修责任牌。区域内要悬挂班组长责任牌,单机悬挂个人责任牌,填写检查维修责任者职责。

4.4 专业维修者有下列职责:

4.4.1区域包修的责任班组,应按车间制定的区域设备检查点,分解落实到单机包修的个人,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包修。

4.4,2 包机的个人应根据车间规定的每台设备检查点的检查情况详细填写记录,交车间设备组存档备查。

4.4.3 车间设备组应根据定时定点检查的记录,安排和落实该设备的预修计划,并报设备科备案,及时排除设备事故或设备故障。

5. 设备的分类分级维护保养

5.1叉车、反应釜等通用设备,按一、二、三级维护保养责任制。

5.1.1 一级保养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人配合,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每季度做一次一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2000公里进行一级保养,每次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要求进行。

5.1.2 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一年做一次二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70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每次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要求进行。运输车辆每行走45000-50000公里,进行三级保养,按运输车辆保养内容及要求进行。

5.1.3 连续生产线上的专用设备,推行点检、预修和厂休及节假日的维修责任制,根据点检的预修计划,进行定量维修。

5.3 设备的预防维护保养周期的确定,可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和生产班次划分类别。

5.3.1 a类设备周期最短。

5.3.2 b类设备周期较长。

5.4 车间

设备主任组织分管的设备员,按类别确定好每一台设备的必检部位,定岗、定员,责任到人,并报设备科备案。

5.5 车间设备员将分管的每一台设备,编写生产工人日常维护检查表和专业维修工人巡回检查表(包括机组名称、必检部位名称、每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时间、检查总的编号)及检查记录或图表。

6.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1 设备维护规程是设备维护工作惟一遵循的准则,是企业搞好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企业所有生产工人、维修工人、生产、维护管理及指挥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根据生产发展、工艺改进及设备装置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相应修订和完善。

6.1.1 每种设备都应有维护规程。

6.1.2 新建和技术改造的机组或单台机设备在验收投产前,要编写好维护规程,经审核后,发到岗位个人。

6.2 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6.2.1 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

6.2.2 简要的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便于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

6.2.3润滑控制点管理图表,明确设备的润滑点及选用油脂牌号。

6.2.4 当班操作人员检查维护部位,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的周期、检查点,每点检查的标准。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6.2.5 设备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6.2.6 设备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报废标准。

6.2.7 明确设备和设备区域的文明卫生要求。

6.3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3.1 凡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成套机组、单台设备的维护规程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设备技术组负责编写。

6.3.2 在用设备尚无设备维护规程,应逐台限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编写。

6.3.3 生产工艺改变,设备参数变更,车间工艺组应在工艺改变前一个月通知设备组,及时对规程进行修订。

6.3.4 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6.3.5 凡新编制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6.3.6 凡修订后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7. 设备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7.1 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是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运行的重要方法。因此,各级领导、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与执行。

7.2 维护规程必须深人贯彻到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到人手一册。

7.3 操作工人和专职维修工人,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并严格按维护规程执行。

7.4 车间设备组要经常深人车间检查维护规程执行情况,发现不按规程执行,及时向车间设备主任汇报,严肃处理。

8.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8.1 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使用期间的物质运动(包括从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记载,为设备管理提供各个不同时期的原始根据。因此,车间和设备科都应贯彻执行,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8.2 凡在用的设备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8.2.1 按厂制定的“设备技术档案”逐项记载。

8.2.2 必须要有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

8.2.3 必须要有润滑五定图表。

8.2.4 必须要有点检表(包括点检内容、点检标准、点检时间、点检人员及处理结果)。

8.2.5 设备档案的内容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责任者等)。

8.2.6 档案记载的内容、文字要整齐清晰(用钢笔填写)。

8.3 凡在用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电机、高压屏、高压开关、变压器、整流装置、电热设备等应独立建立专业档案。

8.4 凡在用的主要设备、应建立备件、易损件图册。

8.5 新设备到货后,设备库必须把随机带来的全部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装箱单等)交技术资料室复制两份,原资料归厂资料室,复制资料一份交设备科,一份交设备使用部门。

8.6 设备大、中修,必须将检修情况(包括检修时间、检修负责人、更换的零部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改进部分及图纸、调试、验收等原始记录)归档。

第15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怎么写

1.目的和依据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 安全保卫部职责:

5.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 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 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 人力资源部

5.3.1 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 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 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 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

1.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

1.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

1.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

1.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

1.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

1.6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

1.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 .

1.1 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 .

1.2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 .

1.3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 .

1.4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 .

2.1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 .

2.2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 .

2.3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 .

2.4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 .

2.5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 .

2.6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 .

2.7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 .

2.8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 .

2.9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 .

2.1 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 .

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 .

3.2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 .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 .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 .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 .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 .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 .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 .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 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 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 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见习制度

第16篇 某热电公司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第17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

1 项目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机构

1.1.1项目设安全领导小组

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1.1.2项目设安质室、专职安质人员。

1.1.3 各施工生产班组内应设兼职的安全大员,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

1.1.4项目安质员受本项目的经理领导,同时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系统领导与业务指导。

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 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主管施工和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检查考核,真正做到领导负责、逐级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

1.2.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安质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1.2.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每年或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2 安全管理及制度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包括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实施、检查和考核。

3 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项目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标准》,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消灭不合格工地。通过建立优良工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内容。

4 项目必须按国家及各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保证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资源投入,为作业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则规范佩戴和使用。

5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6 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6.1 项目领导及安全专(兼)职人员,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2 项目每年要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学习,并进行考试,登记备案,合格后上岗。

6.3 按规定对“三新”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

6.4项目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

6.5 对项目所属员工及招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6.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防护员、巡道员、道口防护员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7 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6.8每一件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

7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

7.1 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2 对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8 建立合格分承包方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8.1 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将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8.2 分包、转包或租赁,必须签订承包和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必须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分包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8.3 对劳务分包的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资质和安全资质证,并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要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未经评价合格的队伍严禁使用。

9 强化营业线施工管理控制

9.1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包括营业线行车设备的施工作业、封锁转线、防护、维修养护、桥梁架设、箱涵顶进,轨道车运用,行车线及周边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其它施工作业。

9.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和施工所在地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各运输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手续不全的严禁开工。

9.3 营业线施工中,要严格按铁道部《行车规则》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严格按各专业《施工安全技术规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在铁路电气化区段施工时,要严格按《电气化铁路安全规则》的要求办理。

10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管理

10.1 特种设备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各类起重机械、厂内车辆(含轨道车)等。

10.2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10.3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应经安全质量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0.4 特种设备的检验、大修理计划,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提报公司物资设备部,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检验单位进行安装和检定,检定周期按规定的周期及时送检,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及时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10.5禁止转借、转租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报废时,同时将使用证、牌照缴回物资设备部,并报安全质量部备案。

10.6特种设备操作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审核,取得授权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10.7 严格执行安全设备定期检验、检定制度

10.7.1 安全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要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

10.7.2 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并定期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11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11.1要保障从业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1.2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对从业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应极积的组织治疗。

11.4 应积极进行职业病及危害项目的申报和治理工作,项目经理部每项工程开工前,要按规定对职业危害进行辩识。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对职业病科报身体检查人员名单。如实进行危害项目的申报,及时对危害项目进行检测和治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12 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搬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标识、隔离等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13 消防工作的管理

13.1 项目管内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生产车间、基地、料库、生活区域等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备齐防火用品,做好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消防演练,对有较大火灾因素的场所和消防设备做好标识,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备品齐备。

11.2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动火,所有火源都必须在有效控制管理之下,预防火灾发生。

13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建立交通运输设备管理办法和安全制度,对各类载人、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保养,司乘人员认真执行交通法规,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减少肇事事故的发生。

14 要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制定和执行“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15 安全检查

15.1定期检查

15.1.1项目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15.1.2 项目的安全检查人员每旬组织一次检查;

15.1.3项目要结合上级要求、阶段性活动、生产特点组织各种定期安全检查;

15.1.4 定期、阶段性检查要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总结。

15.2 随机检查

15.2.1项目安全检查人员对管内实行经常性的检查;

15.2.2 检查要有记录。

15.3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限期整改,并对结果进行验收。

15.3.1 责令立即改正;

15.3.2 签发安全通知书、指令书;

15.3.3 通报、曝光;

15.3.4 经济处罚;

15.3.5 停工整顿。

16 事故管理

16.1 各类事故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铁程安[2004]86号《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九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等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6.2 事故范围: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交通肇事事故、职业病及中毒事故。

16.3 事故的报告

16.3.1 发生各类事故时 ,均按事故报告规定及时上报。

16.3.2 报告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以最快方式将事故概况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和值班调度,再由主管部门及时转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转移现场物件时要作好记录、标记或摄像拍照。

16.3.3 项目的安全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月报表及总结。

16.4事故调查

16.4.1 各类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理权限调查处理,由上级组织负责调查的事故,应及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16.4.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和人员伤亡、物资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6.4.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16.5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

16.5.1 轻伤事故、行车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资料经公司审查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16.5.2 多人负伤、重伤事故、行车险性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报集团公司;

16.5.3 死亡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结案。

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报送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有不妥之处时,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的权力。

16.5.4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中毒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公安、消防、防疫部门调查处理,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17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工作应及时召开各种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不定期例会。

17.1 定期例会

17.1.1 项目每旬(或月)要召开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提出安全问题,找出安全重点,制定控制措施;

17.1.2 施工班组要在每天布置工作会上,结合施工生产实际,落实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防护措施。

17.2不定期例会

17.2.1 交班会:项目发生行车一般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及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滑坡时,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公司交班,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17.2.2 项目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适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应通报情况及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决定;

17.2.3 由主管部门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现场会,传达贯彻上级文电要求,部署阶段性工作要求,总结交流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17.6.4 各种安全例会内容要有详细记录,由安全专职人员填写。

18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项目要建立安全奖罚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实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评比工作

“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工作是搞好施工生产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良好载体和可靠途径。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对施工工地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项目在施工生产中要认真遵照执行。项目定期安全检查,应认真执行该办法,按照检查评比的内容,量化安全工作标准,测量评价安全工作绩效。

20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则、命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8篇 医疗废物处置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对运送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的培训,并达到如下要求:

1、专业技能

(1)熟悉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掌握环保部门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2)熟知本岗位的职责和理解规范的重要性;

(3)熟悉医疗废物分类与包装标识要求,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如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

(4)在运送途中一旦发生医疗废物外溢、散落等应急情况时,知道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2、职业卫生防护

(1)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险性,以及坚持使用卫生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2)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须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护用品;

(3)运送人员体检:2次/年,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第19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奖惩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由项目经理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4、工程劳务队负责人,对本项目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5、每次安全健康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内容要包括:

⑴各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卫生安全责任制情况。

⑵现场总体卫生状况。

⑶现场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⑷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⑸劳务工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⑹劳务工人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⑺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环境治理情况。

⑻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二、奖惩制度

项目经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劳务工人违反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业卫生奖惩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0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__〕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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