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定期性:会议应设定固定的时间表,如每周一次或每月一次,确保团队定期讨论卫生问题。
2. 参与人员:参会者应包括管理层、安全卫生专员、各部门代表以及员工代表,确保全面覆盖各个层面的卫生问题。
3. 议程设置:会议议题应涵盖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环境、预防措施及应对策略。
会议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卫生状况报告:分享最新的卫生检查结果,识别可能的隐患或风险。
2. 事故案例分析:深入分析已发生的卫生事故,从中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
3. 政策更新:传达和解读相关的职业卫生法规,确保合规运营。
4. 培训与教育:讨论并规划员工卫生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技能。
5. 员工反馈:倾听员工关于工作环境的关切,解决实际问题。
6. 行动计划:确定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实施这一制度的方案如下:
1. 制定会议规程:详细规定会议流程、职责分配、决策机制等,确保会议高效有序。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内部通讯系统,分享会议资料,保持透明度。
3. 定期评估:每季度或半年对会议效果进行评估,调整和完善会议制度。
4. 鼓励参与: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将他们的声音纳入决策过程,提升制度的实效性。
请注意,此制度应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员工需求的变化而适时调整,保持其灵活性和适应性。通过这样的会议制度,我们旨在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福祉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第1篇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二、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由分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副矿长主持,副总以上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讲究实效。
四、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矿在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五、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与健康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六、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七、每季度初召开由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八、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九、年度会议要在总结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在分解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对目标分解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分解计划。
第2篇 医疗废物处置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对运送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的培训,并达到如下要求:
1、专业技能
(1)熟悉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掌握环保部门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2)熟知本岗位的职责和理解规范的重要性;
(3)熟悉医疗废物分类与包装标识要求,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如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
(4)在运送途中一旦发生医疗废物外溢、散落等应急情况时,知道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2、职业卫生防护
(1)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险性,以及坚持使用卫生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2)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须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护用品;
(3)运送人员体检:2次/年,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第3篇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想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___ 厂
年 月 日
第4篇 职业卫生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环保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郭前玉
副组长:汪农君、于江涛
组员:仲民、翟泉林、房瑞刚、陈令堂、唐跃武、于雪艳、刘彦军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5篇 职业危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工人上岗前,医疗部门必须进身体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时,不得录用,患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2、对职业病和其他病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在淋水的井筒内作业,要设防水圈,井下巷道内淋水,要导入排水沟,人员来往的巷道经常清扫杂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岩壁,保持井下卫生:
4、地面和井下各作业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及时供应清洁开水,并设专人供应饮水,饮水容器必须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送保健食品的器具要经常消毒,巷道内的空气必须新鲜不受污染;
5、每一个中段应在项板岩石稳定,回风巷道处设置厕所,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井下卫生:
6、井上和地面各作业地点的噪声水平,不得超过90 分贝(a声级);
7、各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箱和担架,班组长应学会急救知识,医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
8、井下凿岩必须湿式作业,不能出干货,爆破后要洗· 刷巷道:
9、必须搞好矿区环境卫生,作到文明生产;
10、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提交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
11、每年要对职业病重点人员进行医疗诊断,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普查,必须对职业病重点人员建立健康监护挡案;
12、井下空气中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
13、对井下通风、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温度、湿度、噪声等应定期检测,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6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奖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矿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总、有关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⑴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⑶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⑷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⑸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⑹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⑺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⑻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⑼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奖惩制度
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安监站及调度室汇报。整改隐患时,安监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为止。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跟踪复查。并按有关部门“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8、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信息书面的形式予以通报。全年实现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对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7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煤矿年度内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
2.积极参加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年度内举办全矿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3次,举办矿级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4次,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知识。
5、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对职工职业危害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第8篇 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管理制度
1、 劳动防护用品时企业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坚持在生产中使用,不得折发现金给个人。
2、 劳动防护用品根据车间的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定额、定量、定期统一发放,个人自己保管,同时为杜绝用完的含铅的防护用品乱扔乱丢,保障公司环境和员工健康,公司规定以旧的定期以旧的劳保用品换新的,如在个人保管过程中丢失或用完后乱扔不回收的,按成本价扣款。
3、 员工自愿多领劳动防护用品的按成本价扣款。
4、 劳动防护用品分防毒,防腐蚀,防噪音,按不同部门分发,如职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6、 员工进入车间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公司的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由各车间主管进行监督。
第9篇 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使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工作有章可循,揭示生产、科研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度,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遵循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遵循“三定四不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卫生主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
第八条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物品的使用、存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负责女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班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部门副职领导配合一把手做好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义务,认真排查身边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领导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隐患定期、不定期排查及分析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采用巡回检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一)……负责监督检查:
1、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技改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
3、职业安全卫生技措计划的落实情况;
4、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2、公司重大活动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1、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情况;
2、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情况;
3、技改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4、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抽查和巡回检查:
(一)公司主管领导不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进行抽查。
(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巡查:
1、部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解、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包括:部门安全管理软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登记表等);
3、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完好状况;
4、劳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
5、生产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6、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电动工具、移动电风扇是否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操作;
8、危险点定员定量执行情况,责任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认真落实整改;
9、有无其它事故隐患。
(三)消防保卫人员负责巡查:
1、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火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合理、完好状况;
4、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5、剧毒品、易制毒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6、消防应急知识掌握情况;
7、防盗措施落实情况;
8、消防应急设施是否完好。
(四)……对本部门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
(一)消防队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月查、季查、年检。
(二)电工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对配电箱、板、柜等电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定期对移动电风扇、手持电动工具、电网接地、防雷接地、电焊机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维修;
(三)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
(四)三级危险点定期检查:按公司《三级危险点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10篇 职业卫生职业病管理制度
1.目的:为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利益,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公司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员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在工作中穿戴齐备劳动防护用品。
4.一般规定
(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各部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安全生产(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具体实施办法按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执行。
(2)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时段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文件规定执行。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立
(1)鉴于本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为便于管理,本公司设立兼职卫生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从事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公司将充分利用当地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职工的疾病治疗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落实。
8.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每年为公司职工特殊工种安排一次体检,其余职工每二年一次体检,食堂炊事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2)凡体检有疾病的职工,根据地区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安排病假,享受公司有关病假制度的规定,并根据疾病情况调任适当工作。经市级医院确认为职业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享受相应待遇。
(3)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合格后,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劳动卫生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后,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一律停止其工作,进行治疗,经治疗后,不具有传染性疾病方可恢复其工作。如患有慢性传染病,将调动其工作岗位,本人在食堂就餐,将严格固定并限制其餐具,单独进行消毒处理。
(5)公司强化身体素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工作,鼓励职工开展体育活动。
(6)公司员工被确认为有传染性疾病的职工本人应积极医治,并严格控制传染,有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并及时报告疾病防控中心。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卫生管理由公司综合部和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
(2)公司职工体检费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体检前由公司综合部制订相应的体检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4) 春、秋两季由公司综合部组织服用感冒药(以大锅药为主),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夏季高温时段每年5月-10月组织供应绿豆汤。
(5)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见公司福利制度)。
10.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的管理
(1)公司职工食堂炊事员体检后其体检结果由公司综合部资料员负责进行整理和登记,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处理。
(2)体检后,由综合部将职工的健康状况作出专门的总结报告,报公司领导。
11.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 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 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 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 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 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2.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公司对所有职工本着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跟踪掌握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及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处理。
(2)对急性传染病应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与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联系处置。
13.本制度于2007年3月3日起实施,2023年4月18日修订。
_____公司
2007年3月3日
第11篇 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协助部门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指示、规定、制度。做好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和业务会议,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职业安全卫生情况,提供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并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班组安全员开展好经常性的安全活动。
(三)积极宣传劳动保护工作方针、 政策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负责对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的学习,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有关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事故登记等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的原始记录,协助领导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竞赛活动,做好有关安全奖惩方面的工作。
(四)协助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日查、周查,并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仔细检查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遇有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作业情况,有权先行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五)参加对本部门受压容器、行车等重点设备的技术性安全检查,参加制定本部门临时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方案,监督有关人员严格遵守。督促本部门特殊工种人员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六)参加本部门研究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备大修以及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同时参加本部门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七)参加本部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进行本部门事故登记、报告,协助本部门领导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督促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12篇 z企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责任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13篇 喷煤车间职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冶金车间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等法规,提高喷煤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层次及时间
2、车间每月组织一次职业危害检查。
3、安全科要每周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检查。
4、车间及班组要对本车间及班组作业范围内经常性进行检查。
二、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车间是否有人负责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检查车间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检查车间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检查车间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及各种职业危害体检台帐。
5、检查车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台帐。
6、检查车间是否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检查车间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检查车间职业卫生情况。
9、检查车间是否把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车间和个人。
10、检查车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
三、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四、惩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没有台账及公布的。
2、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措施的。
3、未按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5、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6、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7、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体检诊治的和未登记职业病体检台帐的。
8、未按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的。
9、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车间和个人的。
10、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五、奖励
1、每季度评为先进车间的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2、被评为年度职业卫生先进的车间和个人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3、职工作业环境有害因素浓(强)度有明显改善的车间给予5000元的奖励。
4、职业病发病趋势有所控制,职业病发病工龄及职业病死亡年龄明显延长的车间给予奖励。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14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病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病管理制度
1.定期收集职业卫生基础资料,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与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发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等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
4.建立辖区职业卫生档案目录,统一编号,实施计算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档案的内容,记录变动情况。
5.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指导。
第15篇 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岗位责任制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二、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三、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物资计划科催货,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第16篇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更好地遵守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的管理。
3、职责
4.1安委会负责审定职业卫生工作方针、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监督检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4.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检测。对职业健康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备份。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所有职业健康相关档案进行保管。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申报。
4.3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在岗体检、离职体检。
4.4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把本公司职业健康的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个生产具体环节,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4、控制内容
4.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并完善
4.2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
4.2.1风险辨识的范围
4.2.1.1本单位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生产、起重、运输、登高、高温、维修作业、办公活动等)。
4.2.1.2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外来劳务、工程施工人员)。
4.2.1.3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包括租赁设备或设施)。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4.2.2危险因素分类
4.2.2.1按能量分七种: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4.2.2.2可参考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代码》六种类型分类。
4.2.2.3可参照gb/t6441-199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二十种类别分类。
4.2.2.4按层次辨识:厂址、企业内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等。
4.2.3风险辨识方法
4.2.3.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按本制度4.2条款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充分排查。首先正确区分第一类危险源或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指活动中可能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工作环境因素,前者是伤亡事故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后者是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因此,风险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危险源,然后再辨识第二危险源。
4.2.3.2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对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较直观地辨识风险。
4.3风险评价
4.3.1在风险辨识基础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重大危险源:
4.3.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1.2不符合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危险;
4.3.1.3相关方(含员工)强烈投诉或抱怨的危险源;
4.3.1.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的重大危险和行为性危险因素。
4.3.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评定ⅰ级、ⅱ级的风险等级确定为重大危险源,ⅲ级风险等级为可承受的一般风险,ⅳ级风险等级为较小风险,划分分值:
d值
危险程度
级 别
>160
高度风险要立即采取措施
i
100≤ d ≤160
较大风险需采取措施
ii
20≤ d ≤100
可承受风险保持现有措施
iii
<20
较小风险无需采取措施
ⅳ
4.3.3安全环保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整理形成危险源汇总表。同时,协同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源清单》和部门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复评,形成《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4风险控制管理
4.4.1依据《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根据重大危险特性和属性,组织、制订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
4.4.2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4.4.2.1列入目标/管理方案改进;
4.4.2.2列入技术改造措施改进;
4.4.2.3以程序或操作规程规范行为;
4.4.2.4教育培训;
4.4.2.5列入设备维修计划;
4.4.2.6制定应急计划(预案);
4.4.2.7采取个体防护;
4.4.2.8保持现有措施。
4.4.3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在实施前安全环保部组织评审以下内容:
4.4.3.1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4.4.3.2是否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4.4.3.3是否已选定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4.4.3.4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计划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4.3.5计划措施能应用实际工作中的可能性大小等。
4.4.4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检查监督方案和控制措施实施进程,组织执行部门在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结束后对完成效果进行监测和验证。
4.4.5各部门对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制订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加以控制。
4.4.6对可以承受的一般风险,可采用运行控制或测量和监视进行控制,以避免转化为重大危险源。
4.4.7对ⅳ级风险较小的风险,不必采取特别或附加的控制措施,由各部门应用现场整改或日常控制的方法予以解决。
4.5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周期及更新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及时辨识、评价和更新《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6.1每年安全环保部门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费的预算和计划,做好经费的保障。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6.2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频率为每年一次。
4.6.3当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时,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4.6.4安全环保部自收到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4.6.7定期检测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检测结果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管理,安全环保部备案。
4.7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4.7.1人资行政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告知书,告知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个人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应履行的义务。
4.7.2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资行政部、安全环保部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7.3新上岗员工上岗前人资行政部将名单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培训新上岗人员学习职业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在岗期间每年由安全环保部和各部门(车间)分别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劳动者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
4.7.4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4.7.5安全环保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7.6人资行政部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职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7.7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7.8各车间要对本车间设置的警示标识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有脱落、脱色,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现缺少及时上报补充。
4.7.9采购部负责索要采购设备的中文说明书提供安全环保部门,检查是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需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8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4.8.1安全环保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信息后,5日内拟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4.8.2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体检周期,核实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开展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4.8.3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门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制定体检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8.3安全环保部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形式及时通知员工,并在书面告知上签字。
4.8.3.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2日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和车间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登记;
4.8.3.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记;
4.8.3.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8.3.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确定的职业病病人10日内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签字记录。
4.8.4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4.8.4.1职业卫生档案中应包括:本公司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监测结果集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检查结果评价等。
4.8.4.2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从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入厂、退休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8.5其他档案:
4.8.5.1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复制登记。
4.8.5.2职业史证明发放登记簿。
4.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9.1凡是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内容,都是申报范围。
4.9.2职责分工
4.9.2.1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申报管理和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4.9.2.2工程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申报提供相关工作资料,配合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
4.9.2.3工艺技术部、各车间配合安全环保部提供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人员等情况的信息。
4.9.2.4人资行政部负责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资料的提供。
4.9.3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9.4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和车间应在10日内向安全环保部通报:
4.9.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以及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9.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的。
4.9.4.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4.9.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4.9.4.5车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4.9.5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各车间和生产相关部门提供的生产事项发生变化情况,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5日内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和车间进行核实确认。
4.9.6经核实确认后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安全环保部的专兼职人员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9.7安全环保部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每年应及时、如实变更申报内容,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回执和结果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
5.0女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5.1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5.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未成年人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经期、怀孕、生育、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
第17篇 公司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第18篇 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目的
1.1. 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触电、火灾、爆炸、高处坠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严格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2.1. 各部门。
危险作业审批
3.1. 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经有关部门现场检查,符合作业条件,由公司指定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
3.2. 审批危险作业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校颁布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要求;
3.3. 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立即通知安全环境部。并将处理情况补填申请表;
3.4.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经验,严禁酒后作业。
危险作业范围
4.1. 高处作业(特别是高处交叉作业):凡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 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
4.3. 在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4. 进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5. 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4.6.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7. 大件吊装作业。
4.8. 其它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4.9. 重量超过50t以上,产品发运及发运过程中的相关作业。
4.10. 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
职业卫生
5.1. 危险作业中,执行部门应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5.2. 危险作业人员要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无损,符合安全要求。
5.3. 危险作业区要清理整洁,通道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5.4. 作业前,要仔细认真地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
5.5. 生产车间和仓库设置通风设施,使作业场所气体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5.6. 在生产现场设置冲淋设施和洗手池。
5.7. 职工上岗前进行体检,工作期限定期进行体检,不安排有禁总症人员从事相关危险,有害作业,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据健康情况进行调整工种。
5.8. 按劳保用品配备标准,进行劳保用品的发放,并检查督促其正确穿戴,生产区域内严禁穿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及带铁钉鞋,严禁赤膊上岗。
5.9. 接触有毒物质职工喝水,进食前必须洗手、洗脸,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卫生。
5.10. 在教育培训中,对生产中涉及的危险有害物质的危害有害性中毒后的处理方法,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培训、考核。
5.11. 作业场所定期进行空气监测。
5.12. 不断改进工艺、设备、使毒物浓厚、噪音、粉尘有效降低。
附则
6.1. 对违反规定的危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2. 危险作业应作为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重点,安全环境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6.3. 本规定至公布日开始实施。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9篇 职业卫生-安全例会制度
1、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加强职业卫生安全信息沟通和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每月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例会。
2、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应由专人负责组织,单位经理主持会议。
3、参加会议人员为单位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传达或学习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听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最近一个月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
5、讨论当前职业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听取其他部门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结合上级对职业卫生安全的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会议对最近一个月职业卫生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7、职业卫生例会严格考勤制度,无故不出席会议者取消当月评先资格。
8、每次职业卫生例会要有会议记录,会后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放给有关部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归档保存二年以上。
第20篇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安委会由烧结厂厂长任主任,烧结厂副厂长及厂长助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车间及职能科室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三)审定烧结厂年度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长远规划。
(四)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奖惩事宜。
(五)组织安全大检查。
(六)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七)审批重伤以上伤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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