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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汇编(9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两大层面:一是职责界定,二是责任落实与处罚机制。

内容是什么

1. 职责界定:矿长作为矿山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需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全面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工程师则需负责矿山的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指导,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范与安全标准得到执行。

2. 责任落实与处罚机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明确矿长和总工程师在事故中的责任。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如未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等,将依法依规对他们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刑事责任追究。

重点

重点在于强化安全意识,确保矿长与总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对于他们的考核不仅要关注生产效益,更要重视安全生产的记录和实际效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存在的问题

尽管制度已经明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制度执行力度不一,部分企业对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2. 安全培训不足,矿长和总工程师可能对最新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了解不全,影响其决策和执行能力。

3. 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率有待提高,有时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不够及时,使得责任人未能得到有效约束。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安全培训,提升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确保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安全责任真正落地。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矿长、总工程师分别是本单位和技术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安排工作时,忽视安全技术措施。

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未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

5、拒绝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6、“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及时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安全措施。

第2篇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是本系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安排工作时,忽视安全技术措施。

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未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

5.拒绝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6.“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不及时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安全措施。

第3篇 矿长安全生产制度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4篇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该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矿长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按照矿安全部门下发的安全承诺书,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二、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遵守《煤炭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证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保证做到经常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5、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全员持证上岗,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安全。

6、严格执行干部带班现场指挥制度,保证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现场指挥,保证不违章指挥。

7、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8、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和顶板安全管理,保证做到不违章作业。

9、保证做到证照齐全,决不证照失效或者无证照非法生产。 10、负责落实本矿副矿长、班组长安全责任。

11、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并足额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1、此承诺制度针对矿长。

2、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门存档。

四、安全承诺的要求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1、矿长向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承诺。

2、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我矿制定的相关制度等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5篇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矿长、总工程师分别是本单位和技术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安排工作时,忽视安全技术措施。

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未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

5、拒绝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6、“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及时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安全措施。

第6篇 煤矿企业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安检处长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参加。

3、安全办公室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由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3)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出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5)研究安全有关奖罚事项。

第7篇 a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该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矿长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按照矿安全部门下发的安全承诺书,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二、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遵守《煤炭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证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保证做到经常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5、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全员持证上岗,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安全。

6、严格执行干部带班现场指挥制度,保证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现场指挥,保证不违章指挥。

7、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8、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和顶板安全管理,保证做到不违章作业。

9、保证做到证照齐全,决不证照失效或者无证照非法生产。 10、负责落实本矿副矿长、班组长安全责任。

11、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并足额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1、此承诺制度针对矿长。

2、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门存档。

四、安全承诺的要求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1、矿长向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承诺。

2、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我矿制定的相关制度等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8篇 煤矿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安检处长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参加。

3、安全办公室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由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3)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出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5)研究安全有关奖罚事项。

第9篇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是本系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安排工作时,忽视安全技术措施。

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未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

5.拒绝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6.“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不及时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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