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安全岗位职责是指在矿业企业中,矿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所承担的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重要职责。
矿长应具备深厚的矿业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持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他们需要具备优秀的领导力,能够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的生产活动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
矿长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计划:矿长需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规划,包括安全目标、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确保这些计划得到有效执行。
2. 组织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培训与教育:负责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
4. 管理安全团队: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部门,选拔和培养专业的安全管理人才,形成高效的安全管理团队。
5. 应急响应: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矿长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遵守法规:确保矿山的生产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 沟通协调:与政府、社区、员工等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解决安全问题,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
8. 安全文化建设:推动矿山安全文化的建设,营造重视安全、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矿长安全岗位的具体内容涵盖:
1. 制定并更新安全政策和程序,确保其适应矿山的运营环境和新的安全标准。
2. 监督矿山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参与矿山设计和改扩建项目,从安全角度提出建议和要求。
4. 处理安全违规行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定期评估矿山的安全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6. 与外部机构合作,如保险公司、安全咨询公司,以获取最新的安全信息和技术支持。
7.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矿长作为矿山安全的核心,其职责关乎到每一个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稳定运营。因此,矿长必须全力以赴,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确保矿山的安全无虞。
第1篇 基建副矿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地面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山西省煤矿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办法对分管的地面质量标准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2、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自检,严格按标准现场打分定级。对影响矿整体形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安排施工力量加以解决,确保分管的各项工作达到一级质量标准化标准。
3、抓好分管专业的工程质量。消灭重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质量达标率争取达到100%。
4、组织完成基建剩余工程质量标准化使各项工作符合规范标准。
5、负责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按时参加矿质量标准化达标会,对本专业存在的质量标准化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根据矿方达标决议组织有关单位积极整改。
6、参加审查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制定本专业的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按规划督促实施。
7、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出现问题时必须亲临现场,根据矿长命令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改,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第2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后勤矿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后勤服务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河南省煤矿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办法,对分管的地面单位质量标准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2、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自检,严格按标准现场打分定级,对影响矿整体形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安排施工力量加以解决,确保矿井和分管的各项工作达到一级质量标准化标准。
3、抓好所属工作的工程质量,消灭重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质量完好率争取达到100%。
4、组织完成基建、迁赔、棚户改造和两堂一舍等的工程工作和服务质量标准化,使各项工作规范标准。
5、负责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按时参加矿质量达标会,对本专业存在的质量标准化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根据矿达标决议,组织有关单位积极整改。
6、参加审查年度质量标准化工程计划,制定本专业口的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按规划督促实施。
7、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出现问题时,必须亲临现场,根据矿长命令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改,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第6篇 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篇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2、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5、保证本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6、负责每周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7、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度,落实整改措施。
8、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9、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10、决定安全工作方面的奖惩事项。
11、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第8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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